优秀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案例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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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案例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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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传达信息,还能够帮助作者整理思路、理清思绪,加深对所报告内容的理解。在撰写报告过程中,我们应该使用清晰简练的语言,让读者容易理解和接受所述的内容。通过阅读这些范文,你可以了解到不同类型报告的特点和要求。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一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xx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的,希望能对......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二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发起筹建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拟任董事长任仲成,拟任总经理曹志强。

二、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

三、筹备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四、筹建完毕,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监会

204月6日

批复的标题该怎样写

批复的标题有多种写法,只写“批复”两个字也未尝不可。时下比较流行的写法是在“批复”的前面加“关于某某单位干某某事”的介词结构之类的定语。有人甚至还要在“关于”后面加上“同意”或“批准”之类的动词,认为这样的写法通顺些。

管中之见,“关于”后面加上动词,特别是加上“同意”或“批准”之类的动词,只会使批复的标题纰漏丛生。

首先,结构繁复。“关于”后面加入动词,介词(关于)的宾语由原来的主谓词组变成了包孕句。因其在批复的标题中只能和关于一道充当“批复”的定语,所以动词(尽管只加两个字)的介入使批复的标题冗长、累赘。

其次,逻辑混乱。批复是上级对下级请示中的`诉求给予答复的特殊信函。在批复的标题中,如果能用“同意”或“批准”之类的词语表示对请示中诉求的肯定性答复,那么也就能用“不同意”或“不批准”之类的词语表示对请示中诉求的否定性答复。在行文的实践中,谁见过批复的标题中赫然写着“不同意”或“不批准”某某单位干某某事的批复呢?谁也不可能下这样的批复。反命题不能成立,正命题也就不能成立。因此加入“同意”或“批准”之类动词的批复的标题是有逻辑错误的。

再次,有一定程度的语义重复。批复是针对下级请示中诉求的答复,不是针对“同意”或“批准”下级请示中诉求的答复。如果是后者,那么对下级的请示既然都同意或批准了,还用得着下批复再进行答复吗?因此,同意或批准与否只能写在批复的正文里,而不能写在批复的标题上。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三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xx人寿发〔xxx〕387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000万元。

二、第十九条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四

1、要式文件,必须书面;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发起人,国独——国监,董事会报批;

3、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发起人制定;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设立,创立大会(发起人、认股人组成)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资本数额、机构。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

2、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法》43条

(2)股份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法》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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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五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

公司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团体人寿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4月13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六

xx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的请示》(德农商银〔xxx5〕47号)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行按规定修改相应内容,核准修改后的《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请你行派员持本批复和修改后的章程,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

xxx5年5月18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xx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412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忠正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审议,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0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000万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6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99,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x年二月十六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八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

月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

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股东名称如下: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xx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以上议案,公司拟对《xx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原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原第三十一条:股东与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为:股东与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原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xx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x年2月16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xx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xx年10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xxx年8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190,002,657股,公司总股本由1,538,411,600股增加至1,728,414,257股,股份种类全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537,578,350元增加至1,728,414,257元(其中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已行权数额为833,250股,该事项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此,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537,578,350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8,414,257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537,578,350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28,414,257股,均为普通股。

股份类型股份数量(股)比例%

限售流通股888,051,44251.38

无限售流通股840,362,81548.62

总股本1,728,414,257100.00

本次修订已经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情请参见xxx年8月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xx时报》、《xx日报》、《xxxx报》和xxx公告编号:xxxxxxx。

特此公告。

xx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年10月27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十一

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中再资产发〔20xx〕61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xx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亿元等值人民币。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份总数为5亿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司股份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x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000

70%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

10%

xxx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

10%

xxx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

10%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xx年5月7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十二

为避免公司章程修改时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修改章程时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具体步骤为: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规划与自身利益分配的长期性安排,因此,每一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均是对股东预期利益的重大调整,所以在进行公司章程修改时要注意保护股东利益保。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十三

公司章程会因为合并或分立而需要修改,在修改过程中也会因大小股东不同而有不同的问题,具体的问题有:

1、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利益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及所谓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形式平等原则,是股东形式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该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公司决策变得高效,但实质上这种规则使得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导致其意志常常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对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或影响力。可见,资本多数决导源于股东平等原则,却又因内在的缺陷导致其易被大股东滥用,从而妨碍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因此,“资本多数决”原则只实现了股东的形式平等,而并不能体现股东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甚至可能使得股东民主的基础丧失。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是指大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某种利益,损害或限制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而行使其表决权或运用其基于大股东之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对章程的修改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才能通过,因此,在公司章程修改的过程中,大股东很可能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随意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添加或变更对小股东或者公司不利的条款,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小股东的利益甚至是公司的利益。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也被学者或法律实践工作者所重视。

2、小股东滥用“否决权”,损害大股东及公司利益

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目前在学界以及实践中对此关注还不是很明显,在于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出现情形比较少,基本上很难遇到这样的情况。但很少不代表不会出现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情形就不存在。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十四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规定,本出资人于年月日作出如下决定:

1、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2、______修改为______

3、______删除______

4、______添加______

法人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十五

一、概念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二、性质

(一)对性质的认识

1、契约说——英美法系;2、自治法说——德、日、大陆法系

(二)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任意性文件;公司章程——法定必备文件。

2、设立协议——不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要式法律文件。

3、效力:

(1)效力范围:设立协议——发起人之间;公司章程——股东、公司、管理机构。

(2)效力期间:设立协议——设立过程法律关系;公司章程——成立后及存续期间。

三、特征

(一)法定性——1、制定;2、内容;3、效力;4、修改权限程序;5、章程经登记。

(二)公开性——1、登记本身即公开;2、股东有权查阅;3、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时必须披露。

(三)自治性

1、章程对内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约束力;

2、对外效力——对公司自身效力(对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十六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十七

你你有没有见过关于公司修改章程的决定,知道具体是怎样的格式吗?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章第*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为: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应到会股东 人,实际到会股东 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二、启用新的公司章程,旧的公司章程作废。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十八

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内容有关的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

(一)直接性条款

《公司法》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符合《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设立方式;(2)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3)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4)公司利润分配办法;(5)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间接性条款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第35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第40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还有第45条、第54条、第71条、第72条、第76条、第101条、第105条、第170条、第181条、第217条等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根据上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有关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重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法》第25条规定了应当载明的七个事项是公司章程必须写进去的,缺一项就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会导致公司的设立无效。特别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定要明确、详尽,使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这里还要非常注意的是,股东(大)会的召集务必在章程中写明若原召集人怠于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谁代为召集的问题。因为股东(大)会的召集若不能顺利进行,那接下来的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都将“名存实亡”,而且公司易陷入僵局。同时,还要将股东、股东(大)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可操作。

2、将规范董事会运作看成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具体要注意:

(1)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2)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

(3)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强调董事勤勉义务时,因为要举证董事违反勤勉义务造成的损失难度较大,因此可以以直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进行规范。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

4、除了上述七项内容外,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的间接性条款规定充分应用。比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这样的问题在公司章程如果作了明确规定,出现违法担保而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则担保就被认定无效,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公司的风险。

5、对于有资源而持股比例小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扩大分红比例等。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无论是制定公司章程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要遵守“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性规定。

总之,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希望企业家们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章程,或对原来的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修改,尽量使公司章程在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公司的个性特点,不再使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千人一面”,以保证公司的特异性和长期稳健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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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十九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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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二十

每当我想起那件小事,心里那道伤痕再次隐隐作痛。

记得那次放学,我兴致勃勃地冲出校门。在路上,我发现了一位神态怪异的大姐姐。我听旁边的人说:“这孩子真可怜!生下来就有智障。”我对这位姐姐充满了好奇,我便仔细观察她。终于,我发现她有一个爱好,那就是她喜欢模仿别人。

我眼睛一转想到,我轻轻打自己,她有可能重重地打自己,那才好玩呢。打不打?我犹豫不决下不了手。这时理智先生和欲望先生出来了。欲望先生抢先说:“去吧,去吧,赶紧的,不然待会儿她走了。玩呢么,反正也没人看见,再说疼的也不是你。”理智先生马上斥责到:“主人,别听他的。他会把你引入歧途的!”。欲望先生马上反驳到:“主人,别听他满嘴胡言!我支持您,她那么蠢也不一定会学。就算打了也不一定..........”欲望先生滔滔不绝、头头是道。理智先生又一次恳切地说:“小主人,拿别人的痛苦来娱乐难道是对的?你要三思啊!”

好奇心在怂恿我,不甘放弃的恶念在纠缠我。我踌躇了一下下,还是站起来走向了那位姐姐。我站在姐姐面前,对着她轻轻地打了一下自己的脸。那小姐姐先是看着我,接着她缓缓地举起手朝自己脸上打去,“啪!”声音很响,很脆,她痛苦地抽搐了一下,脸立刻红肿了。出乎意料的是,我却并不开心,反而心中有丝丝内疚似的痛。不好,她妈妈来了!我像兔子见苍鹰似的逃了。

我逃脱了那位妈妈的责骂,却没逃脱自己良心的自责。这件事常常让我感到后悔,我想对那位姐姐说,我错了,请你原谅!在你面前,真正残疾的是我!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二十一

1、要式文件,必须书面;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发起人,国独——国监,董事会报批;

3、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发起人制定;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设立,创立大会(发起人、认股人组成)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资本数额、机构。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

2、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法》43条

(2)股份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法》103条

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篇二十二

1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3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当安排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5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三年。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6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投资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二十的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三十的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担保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所涉金额超过贰仟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为重大的交易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7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所涉金额不超过贰仟万元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邮)、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

9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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