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刑事侦查学心得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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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刑事侦查学心得范文(17篇)
时间:2023-11-01 00:35:03     小编:ZS文王

总结是一个自我反省的机会,通过总结可以更好地发掘自己的潜力。多进行写作练习和修改,可以提高写作的流畅度和表达效果。接下来是一些关于总结的实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一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刑事侦查员,我深知刑事侦查的困难和复杂性。在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心得和体会,我相信这些经验和观点能够在刑事侦查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二段: 加强思维逻辑性

在刑事侦查中,逻辑思考能力至关重要。侦查员必须扎实的法律知识、严密的思维逻辑以及高超的侦查技巧来指导侦查工作。在实践中,我会经常与同事和法医专家进行讨论和交流,以强化我的思维逻辑能力和不断提高自己的侦查技能。

第三段:善于利用技术手段

在当今信息时代,利用技术手段对案件进行侦查至关重要。技术手段不仅能够协助我们收集证据,还能够帮助我们追踪嫌疑人的行踪,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提供关键的证据。在实际案件中,我始终坚持了解并善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

第四段: 精通案情梳理

案情梳理是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处理案件之前,侦查员必须对案情进行梳理和分析。我通常会分析案情中的细节和矛盾之处,从而找到破案的关键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做好案情梳理和分析,以免遗漏重要的证据和线索。

第五段:培养相应的心态

刑事侦查工作是一项严谨和复杂的工作,侦查员必须保持冷静、理性和能够坚持不懈的精神。在工作中,我坚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个人素质和心理素质。同时,我也会注意避免情绪失控、个人情感以及其他因素干扰到刑事侦查的正常进行。

结语:

以上是我多年的从业经验和体会,这些实战经验将会指导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效果。希望这些体会也能帮助到刑事侦查领域的其他从业者。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二

第一段:引言及背景介绍(200字)

刑事侦查作为法律途径的重要一环,是现代社会中维护公正、减少犯罪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社会各种犯罪事件频繁发生,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全,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刑事侦查。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刑事侦查心得体会,希望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这一重要领域。

第二段:重视证据(200字)

作为刑事侦查人员,第一要务就是搜集证据。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和熟练运用刑事侦查技能,包括搜查、封存现场等一系列基本操作。在确认目标之后,我们也必须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证据,过程中要注重细节和积极思考。同时,我们还要具备分析证据的能力,能够在广泛搜集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材料进行不断筛选并结合案情进行合理推理。

第三段:重视人的心理(200字)

在进行刑事侦查的过程中,人的心理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刑事侦查人员必须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通过针对性问询、观察等方式了解其心态和内心情况。我们还需要注重掌握沟通技巧,以便更好地与犯罪嫌疑人交流,了解其真实情况。同时,我们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准的心理剖析,对其心理特点进行判断和分析。

第四段:注重技术手段(200字)

刑事侦查离不开现代技术手段。对于现代社会中各种电子技术的发展,刑事侦查人员需要运用相关技术进行侦查。例如,应用人脸识别、破解密码等方式来获取被调查对象的信息。同时,我们还需要掌握电子取证技术,在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保持规范操作,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第五段:总结体会(200字)

通过不断积累经验和方法,我的刑事侦查能力得到了提升。刑事侦查是一种系统性工作,需要刑事侦查人员具备全面的知识储备,独立分析思维和良好的沟通技巧。同时,我们需要注重法律意识和人文素质的提升,不断提升自我修养。通过刑事侦查工作,我们不仅能够为社会带来安全,还能够提升自己能力和水平。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三

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学生和热爱犯罪侦查的爱好者,我一直对刑事侦查心怀敬畏。在学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刑事侦查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未来律师或公检法工作者在此方面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下面,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方法

学习刑事侦查最有效的方法是结合案例学习。通过阅读真实的犯罪案件,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警方的办案思路和侦查方法,掌握各种侦查手段和取证方法的使用方式。同时也可以学习到不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适用和审判经验,让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刑事侦查的全貌。

第三段:经验

在学习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我也体会到了侦查实践的复杂和艰难。在处理案件时,侦查员需要考虑各种变数和不确定性,同时也要保证侦查手段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因此,侦查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分析能力和果断的执行力,才能在案件侦查中取得胜利。

第四段:感悟

学习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我也逐渐认识到刑事侦查对于社会和国家的意义和价值。一方面,刑事侦查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刑事侦查还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和健康发展,保障法治社会的实现。因此,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或公民,都应该对刑事侦查抱有敬畏和尊重。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学习刑事侦查对于从业者和公民的意义重大。我们应该秉持着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勇敢和坚定的侦查理念和行为准则,以侦查取证、定罪量刑和司法公正为宗旨,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持谦虚、学习、探索的心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侦查技能,不断创新和完善刑事侦查的理论和实践。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四

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追查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事实,确定案件真相的一项重要工作。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逐渐积累了一些关于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以下将以五段式的形式,阐述我对刑事侦查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正确认识刑事侦查的重要性

刑事侦查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的重要环节。只有有效的刑事侦查才能依法扭转犯罪事实,迅速抓获嫌疑人,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作为一名刑侦人员,要时刻保持对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打击犯罪贡献一份力量。

第二段:注重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刑事侦查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但更重要的是要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只有具备诚实守信、勇于担当、公正廉洁等高尚品质的民警,才能守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我努力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道德修养,以更好地为侦查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段:善于运用科技手段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形式也日趋复杂多样化。对于刑事侦查人员来说,善于运用科技手段是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的重要途径。我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了侦查相关的科技手段,例如侦查软件、物证分析技术等,并在实际案件中灵活应用。科技手段的运用有效地提高了我们的侦查能力和工作效率,使得犯罪嫌疑人难以逃脱侦查。

第四段:注重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

刑事侦查是一个复杂的工作过程,需要多个环节的协调配合才能顺利进行。在实践中,我意识到只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才能够更好地完成任务。与其他部门和组织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地整合和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是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我努力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不断完善侦查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侦查质量。

第五段:始终以人民群众为中心

刑事侦查的目的在于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和保护。作为一名刑侦人员,我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侦查工作中,我注重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只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我们才能更好地找出犯罪的源头,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这些年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践,我体会到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性,也深深体会到科技手段和协作合作对于侦查工作的推进是至关重要的。同时,我也明白始终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是刑侦人员的职责所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以更好地为侦查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五

首段:

刑事侦查是参与犯罪案件调查的关键环节,对于培养警察的综合素质和提高侦查能力有着重要意义。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深深感受到了刑事侦查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下面将就个人对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第二段:

在刑事侦查中,首先要具备的是广博的知识储备和综合分析能力。在接受案件后,我会通过大量的资料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来扩充自己的知识面。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能够更好地指导侦查实践,并能够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可能的动机和作案手法。在现场勘查中,我还学会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如指纹检验、DNA鉴定等,以提高证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三段:

此外,刑事侦查还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精神。不论案件大小,我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和敬业精神,深入工作,认真勘查,细致询问嫌疑人和证人,力求获取更多有价值的线索。同时,我也要保持冷静,不受情绪干扰,通过聚焦案件事实,避免主观臆断,以确保侦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四段:

刑事侦查是一个复杂细致且充满挑战的过程,需要团队合作的精神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作为侦查人员,我和同事之间的沟通联系至关重要。信息的共享和交流能够提高侦查效率,减少重复工作和成本。此外,与被害人和证人之间的紧密配合也非常重要,他们提供的关键信息对案件的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五段:

在过去的经验中,我深刻认识到刑事侦查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只有不断地更新知识,不断改进技巧,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案件变化。同时,刑事侦查也需要尊重法律和人权,并且要注意个人素质的修养,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责和作用。

结尾:

通过这段时间的刑事侦查工作,我深刻认识到这是一项极具责任和光荣的职业。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学习和磨砺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侦查能力,为社会的安宁和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对于个人的成长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六

作为一名警察,刑事侦查是我们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而在学习刑事侦查的过程中,除了理论知识的掌握外,更需要的是实际操作经验的积累,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更好的提高自己的刑事侦查能力。

第二段:重视现场勘查

在刑事侦查的初期阶段,重视现场勘查是最为关键的一步。现场勘查不仅能够为案件提供直接的线索,还能够为我们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作案动机以及逃逸路线等等,对于案件的侦破至关重要。因此,我们要在学习刑事侦查的时候,注重加强现场勘查的技巧和方法,熟练掌握现场勘查中各项操作的技能。

第三段:灵活运用调查工具

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调查工具是我们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这些调查工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我们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了解各种调查工具的使用方法,掌握它们的优点和缺点,能够在正确的时间和正确的情况下使用恰当的工具,更好的帮助我们破案。

第四段: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

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我们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能力和深入的思考能力,要善于发掘案件中的一些细节和闪光点,并用心分析这些信息背后的意义,从而为我们破案提供更为有效的线索。

第五段: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

刑事侦查不是一项单打独斗的工作,而是需要团队的合作和协作。在现实工作中,我们要始终铭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注重与同事的沟通和协调,在各个环节上达成共识,互相配合,共同完成任务。

结论

学习刑事侦查需要在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在现场勘查、调查工具使用、信息收集和分析、团队合作的各个方面多下功夫,不断总结学习的经验,选择合适的方法与手段,在实践中掌握刑事侦查技能,为犯罪打击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做出我们的贡献。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七

刑事侦查是维护社会公正、打击犯罪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多年的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一、注重细节,多方收集信息

刑事侦查中,最重要的是细节,任何一个小小的细节都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因此我们在办案中要注重细节,从案发现场到嫌疑人身上的一切细节都要详细记录。同时,我们还要通过多种途径,如调查问讯、追踪监控等方式,收集尽可能多的信息,为案件的后续侦查工作提供充分的材料和依据。

二、适度压力,不慌不乱

在刑事侦查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我们在紧张的环境中冷静处理。尤其是在审讯环节中,我们一定要适度运用压力的手段,让嫌疑人服从侦查的要求。但是也不能过度使用,以免导致案件的逆转或是其他意外的问题。在面对突发情况时,我们也一定要保持冷静,不慌不乱地做好处理工作。

三、规范程序,保证侦查质量

刑事侦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案中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否则将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产生严重影响。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程序,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精确性,确保办案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侦查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四、注重技巧,增强办案能力

在刑事侦查中,我觉得技巧和能力很重要。比如,在审讯和采访中,我们要善于掌握语言、表情等技巧,使得嫌疑人在不知不觉中透露出更多有用信息。在累犯和四处逃匿的嫌疑人抓捕中,我们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超的技能,才能确保抓捕工作的成功。因此,我们平时需要勤学苦练,增强实际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五、强化团队,凝聚力量

在刑事侦查中,一个高效、团结、合作的团队是必不可少的。在办案中,大家应该秉承严谨细心、严守纪律、公正执法等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我们还要实行精细化管理,设立正式的机制和岗位责任,保证每个人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发挥出最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的刑事侦查心得体会,相信这些经验和思考对大家的工作会有所帮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实践经验总结,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打造更加严密、高效的刑事侦查体系而努力。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八

学习刑事侦查是每个法律专业学生必须面对的课程之一。这门课程不仅仅是为了让我们了解刑事侦查的基本知识,更是为了训练我们的思维能力和调查技能。在学习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从中获得了很多经验和收获,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学习刑事侦查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学习方法及经验

在刑事侦查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学习常用的调查方法和技巧。这些方法和技巧不仅适用于刑事侦查,还适用于其他任何类型的调查。学习这些方法和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向受害者和嫌疑人提问,从而得到更多的信息。另外,我还发现,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不仅要准备好计划,还要灵活地应对突发事件。平时也要保持一定的沟通能力,以及对细节的关注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完成调查工作。

第三段:实践经验

除了学习方法和技巧之外,我认为实践经验也是刑事侦查的关键之一。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各种理论知识和案例讨论,但是真正到了现实情况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远远不同于理论和案例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了解现场实际情况,收集更多的证据,然后结合课堂学习,找出正确的指导方向,成为真正能破案的学生。

第四段:团队合作

在刑事侦查中,团队合作也是非常关键的。我们需要与受害者、嫌疑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收集更多的信息和证据。通过团队合作,我们可以更加高效地分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最终破案。

第五段:总结

总之,学习刑事侦查是一个很有趣的且富有挑战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探索。课程教给我们不仅仅是破案技巧,更是对人类社会的深刻了解和人生价值的思考。在学习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团队合作的意识,加强专业技能的培养,不断奋斗提升自己,成为具有实力和才华的法律人才。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九

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发的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如何受理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安侦查行为的涵义和分类

公安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人主张“公安侦查行为”包含“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行政案件的侦察”两种情况,前者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属于司法行为;而后者依据的则是行政法规,是一种行政行为[1]。本文采纳这种观点。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所以公安机关在调处刑事案件中所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因刑事侦查行为或程序违法而使有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赔偿途径解决,而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同时,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且由刑事案件引发出来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与行政法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同性质的行为。将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可以避免行政诉讼对刑事侦查行为的干扰,也符合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诉讼宗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刑事强制措施诸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说明这类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公安侦察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侦察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所作的特定的单方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公安侦察行为的行政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对公安侦查行为性质区分标准的反思

从学理上区分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件事情的处理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界定二者的标准,似乎进入了两个误区。一个是所谓的“结果标准”:即看公安机关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后的结果是否又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如果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就是刑事侦查行为,反之就是行政行为。以此来判断其全部行为的性质是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另一个是所谓的“形式标准”:即看公安机关行为在形式上是否具备刑事侦查行为完备手续,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司法行为,反之才是行政行为。我们不妨称他们为“结果说”和“形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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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一

职业定义:

掌握刑事侦查基本理论与技术,从事狱内刑事侦查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狱内侦查。

职业概况:

报考刑事侦查工程师系列,最对口的专业是刑事侦查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心理学、侦查学原理、侦查策略、监狱法、狱内侦查学、侦查心理学、物证技术、现场勘查、文件检验、痕迹检验、模拟犯罪现场勘查、模拟讯问、侦查方案设计与应用、侦查文书制作、警用武器使用等。就业领域,是监狱、劳教所及其管理部门的技术与服务岗位。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刑事侦查工程师、刑事侦查工程师、高级刑事侦查工程师。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理刑事侦查工程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刑事侦查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刑事侦查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刑事侦查工程师:

1、已通过刑事侦查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发证机构:

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权威证书,全国通用。政府认可,企业欢迎。网上查询,就业首选。

考试时间:

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收费标准:

助理刑事侦查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130元、考试费200元,培训费1280元。合计1620元。

刑事侦查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160元、考试费240元、论文评审费200元,培训费1580元。合计2190元。

高级刑事侦查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260元、考试费400元、论文指导与答辩费700元,培训费1980元。合计3350元。

前几项费用,各地不得擅自变更。培训费用,各地可做适当调整。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二

刑事技术是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专业。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有着较为完整的组成体系,按刑事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dna检验、声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刑事模拟画像等。刑事侦查技术培养掌握刑事侦查基本理论与技术,从事狱内刑事侦查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要求学生掌握狱内侦查技能。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三

说明:专业好不好,主要看适不适合自己,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刑事技术是中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专业。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有着较为完整的组成体系,按刑事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dna检验、声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刑事模拟画像等。

1、刑事侦查技术专业主要课程

刑法、刑事侦查学、现场勘查、刑事影像学、痕迹检验学、文件检验学、刑事化验学、刑事侦查技术、基层公安机关实习、社会调查。

2、刑事侦查技术专业毕业后具备的能力

培养目标

培养掌握刑事侦查基本理论与技术,从事狱内刑事侦查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培养技能

狱内侦查技能。

3、刑事侦查技术专业就业方向与就业前景

监狱、劳教所及其管理部门的技术与服务岗位。

延伸阅读: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四

20**年的

暑假

,我们**级侦查系的大部分

同学

由学校的安排,在大一的暑假和大二上学期里在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进行为期四个月的

实习

我所在的单位是深圳市同乐交-警大队。大队位于南山区广深高速西丽入口处,隔壁是驻港部队基地,环绕在大队四周的是高速公路和铁路。大队内绿化程度非常高,各种设施非常完备,整齐威严的巡逻车队,完善统一的体育设施,高度集中的监控设备。大队主管广深和南光两条高速公路。同乐交-警大队有民警50多名,分为两个中队,分别是一中队和二中队,二中队负责事故和内勤,一中队主管路面日常工作。我们被分在一中队,一中队现有民警40多名,我们的三大任务主要是巡逻 查车 警卫。

实习是将自己在大学所学的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的一个转换过程,一年来的大学是否学有所长,是否能学以致用,通过三个月的实习能够达到很好的检验效果。“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

专业

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对于我剩下的学崖也有着非常大的导示作用。

路面巡逻是我们高速民警的最基本的业务范畴,巡逻的主要任务是预防未发生的'事故,处理已发生的事故,保证高速的畅通无阻。一般白天巡逻不会发生

什么

特殊重大的事故,但晚上事故发生率就大大增加了,同时由于深圳南临南海,是经常遭受台风侵袭的城市,因此,事故发生率最高的日子还是有台风的夜晚。

历史档案:翻开我的日记本,时间定格在九月二十三号。那天我的班是通宵班,带班民警是倪宏伟警官,我们负责广深高速的晚上九点到第二天凌晨八点的巡逻,那天是政委值班,我们开的是大队新型的吉普车。大概九点半我们从大队出发,先在全路段巡逻了一番,路面一切正常,巡逻完毕大概已到十一点。那时在车里已感觉到外面刮着好大的风,倪警官问我是不是有台风过境,我当时也不太清楚。当我们把车开到虎背山休息处时,外面已下起了大

,大雨在大风的伴随下,甚是猛烈。我们当时一直在虎背山待命,记得经验丰富的倪警官当时就叹息道:“看来这台风果然是来势迅猛,今天晚上够我们‘喝一壶’的了”。大概凌晨1点来钟,对讲机果然响了:“132,100叫。”倪警官有条不紊的拿起对讲机:“我是132,有什么事,请讲?”“北行沙井出口……”。可能是台风的原因,对讲机那边传过来的声音几乎模糊的听不清了。倪警官只有拿起手机和指挥室联系,原来是北行沙井出口处不远发生三车连环相撞事故,有人员受伤,具体伤势不明,指挥室派过来的拖车已在赶往事故现场的途中。我们立即回到车中,拉响了警笛,以最快的速度向事故现场进发着。外面的能见度非常的低,不会超过五米。尽管是在高速上,但难免有坑坑洼洼的路面,车辆经过,卷起一阵阵水花,撒落在挡风玻璃上,更是降低了我们的能见度。当我们到达沙井出口处时,可以隐隐约约的看见不远处闪着警示灯。再靠近发现我们前面不远出放着一些雪高桶,我们绕过雪高桶,看见一辆别克停在左边,车头朝北。别克前面是辆丰田吉普,丰田吉普横在马路中间。再往远出看去,一辆大货车停在北行道的右边。由于当时雨越下越大,雪高桶已起不了很大的作用了,为了保证别克的

安全

,我们只有把车停在雪高桶和别克中间,同时把警笛拉的更响了,但倪警官还是不停的叹息道:“真是太危险了。”是啊!我们的好战友陈志良因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发生二次事故致使其肋骨断裂,现在还在医院呢。醉酒司机可不认警车和非警车的,只要你在其“攻击”范围内,照撞不误。丰田吉普和货车司机看到我们来了,都赶过来向我们反映情况。我们先让他们出示了驾驶证行使证之类的证件,然后向他们了解情况。

原来是开别克的司机喝醉了酒,首先其车撞向了丰田吉普, 丰田吉普当时前右车轮被撞掉,滚落在北行道的右侧, 丰田吉普车已不能移动,横隔在路中间,我透过车窗望外看去,确实发现丰田吉普身边不远处确实有一个车轮滚落在路面上。但往后面一看,看到了另外一个更大的车轮,原来别克撞向丰田吉普后,又撞在了货车左后轮上,致使货车左后轮也脱落。事故经过大概就是这样。

我们在了解情况的同时,拖车已赶来,他们布置了更完善的预防二次事故的措施,这下我们的安全系数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事故再次发生的概率仍然不小,最安全的办法就是立即撤离现场。当时倪警官当机立断,他负责记录现场,我负责把别克司机带到车上,拖车负责把车拖回车场。我那天没料到会下那么大的雨,也就没带雨衣,没办法,只有淋了。我先站在路肩

寻找

着别克司机的身影,没找到。我想:醉酒人肯定是不太清醒的,该不会是还待在车中吧。我只有去车里看看了,当时我走进车旁,才发现车的前盖已被掀掉,掉在路边,车的前面部分已凸进去了,发动机之类的零件已完全暴露在我的视力范围。我试着打开车门,发现确实有一人背靠在车椅上,闭着眼睛,头朝上,脸上手上有一些血迹。我说:“你是司机吧。”只记得当时他口齿不清的说着写广东方言。当时车停在那已是相当危险的了,而我身上包括鞋里全是水,我得立刻把他带走,顺便看下是否能了解一些情况。可能他当时也不是特别醉,还一个劲的问我要带他到那里去。带他到警车上时,倪警官已拍好了照,拖车司机也在外面忙碌着。我们问了他几个问题 ,答非所问。鉴于别克司机身体伤势不明,我们必须将他立即送往医院。我们收下了这三个司机的证件和联系方式,并和丰田吉普货车司机约好了第二天处理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他们俩和拖车司机走了。终于路段上这一关是闯过来了。接着我们则是火速赶往宝安人民医院,我们先是给司机抽了些血,同时其家属也赶到了,同样我们说好了联系方式时间地点。抽出有些湿的手机,已是三点多了。再整整自己有些乱的衣冠,原来衣服也差不多都干了。外面的车辆已经很少了,陪伴我们的只有淅沥沥的小雨了。

经验总结:

第一,接警 出警迅速,力争以最快的速度赶往事故现场,因为速度往往与损失成反比的。坚决做到防范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二,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千万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因为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主体,假如自己都受到伤害,何谈为人民服务。因此一定要按高速的有关章程,放好防控设备,保持好车距。特别是个人在高速上行走时,尽量往路肩走,时刻的注意经过的车辆。

第三,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要注意调查取证要精炼。这是对我们交-警的业务要求,是交通事故处理十分关键的一步。同时很多投诉案件的复查中,很重视对事故证据的调查。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五

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发的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如何受理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安侦查行为的涵义和分类

公安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人主张“公安侦查行为”包含“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行政案件的侦察”两种情况,前者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属于司法行为;而后者依据的则是行政法规,是一种行政行为[1]。本文采纳这种观点。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所以公安机关在调处刑事案件中所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因刑事侦查行为或程序违法而使有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赔偿途径解决,而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同时,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且由刑事案件引发出来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与行政法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同性质的行为。将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可以避免行政诉讼对刑事侦查行为的干扰,也符合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诉讼宗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刑事强制措施诸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说明这类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公安侦察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侦察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所作的特定的单方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公安侦察行为的行政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对公安侦查行为性质区分标准的反思

从学理上区分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件事情的处理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界定二者的标准,似乎进入了两个误区。一个是所谓的“结果标准”:即看公安机关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后的结果是否又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如果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就是刑事侦查行为,反之就是行政行为。以此来判断其全部行为的性质是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另一个是所谓的“形式标准”:即看公安机关行为在形式上是否具备刑事侦查行为完备手续,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司法行为,反之才是行政行为。我们不妨称他们为“结果说”和“形式说”。

司法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仅靠这两项标准,是不能完成正确区分公安机关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使命的。这是由这两种行为外表极其相似,而实质迥异的特点决定的。两种行为的主体都是公安机关,行为的对象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的内容在开始阶段,又往往都表现为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外在的极端相似性,使得这种区分愈加困难。上述的“结果标准”和“形式标准”,其实质都是内容标准,显然也不能得出有效的结论,更谈不上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了。按照“结果说”,公安机关在采取了强制措施后,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或者故意拖延不作结论的话,那么就永远无法判断行为性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就无法提起诉讼,自己的权利也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这种局面反过来又助长了公安机关故意拖延案件办理速度的风气,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基实质是逃避法律的制裁。按照“形式说”,公安机关就会,“先办案,后补手续”,或者干脆给多数案件都披上司法行为的外衣。这种现象在公安机关干预经济案件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从逻辑的角度分析,如果两种行为的主体、行为对象和以内容都相同,那么,以其中任何一项作为标准,都不可能正确地区分这两种行为。这是否意味着找不到合适的标准对两种行为进行区分呢?不是的。只要他们的性质不同,他们之间就一定存在某种差别,只是这种标准不是那么容易确定。换句话说,这种标准不太直观,是一种由多种因素整合在一起的复合性标准,而不是单一标准,非专业人员、非通过特殊程序很难有效运用该标准,对两种行为进行区分,所以,让当事人自己辨别公安机关行为的性质,是十分困难的,也是不切实际的,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那么,究竟应采取何种标准区分公安机关的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呢?我们必须另辟蹊径。即:通过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行政诉讼的形式要件,人民法院行政庭应该全部受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从保护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公安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

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基实质是起诉权[2]。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必须依法受理,保证他们的起诉权得以充分有效地行使。所以,对诉权的保护与人民法院对比起诉的审查和立案的受理行为有直接关系。

一方面,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对诉权的保护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职责。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对起诉权的保护,人民法院负有最直接的、不可替代的职责和义务。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护,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另一方面,起诉权是全部诉权中至关重要的一项,是行使其他诉权的前提和基础。保护起诉权是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公民其他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前提。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有四项: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给;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项条件中的“认为”二字,它只是原告个人的一种“自以为是”的主观判断。如果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显然应该允许其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保护。具体到公安侦查行为,公民可能分辨不清它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以及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这时,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神的人民法院,是不应该保持沉默、不予受理的。至于被告是否合格、是否是行政案件,需待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

实际上,在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职权进行审查之前,根本无法确认被起诉行为是否属于司法行为。只有法院经过认真审查核实,才能够区分被诉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因此,剥夺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职权行为的诉权,拒绝受理对公安机关司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不可取

的。“对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安机关所有职权行为,相对人都有权提起诉讼。经审查如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行为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采取的司法行为,那么法院可以采取驳回原告起诉的方式结案[3]。”

有人认为,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且由刑事案件引发出来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法上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主张不予受理。同时,法院受理对所有公安机关职权行为引起的争议还会不适当地干扰刑事侦查工作、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在一些西方国家,刑事案件的侦查通常有很高的透明度,但往往正是迫于舆论的压力,侦查机关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案件侦破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并不意味着必须公开审理此类案件,更不意味随意中止或撤销合法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法院受案的意义只在于区分被诉行为的性质,保证把每一项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因此,如果被诉行为确系刑事司法行为,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不仅不会妨碍公安机关行使职权,而且还能够维护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职权,打消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的企图。如果是公安机关借刑事强制措施之名对公民、法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加以剥夺限制,而实际上属于越权或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时,法院可依照行政诉讼法作出判决。因此,在公民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有异议时,人民法院应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国家行政执行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就本文涉及到的问题,应采取如下步骤,进行审查确定。

(一)审查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确定其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要想正确区分公安机关的某一行为究竟属于司法职能还是行政职能,应当从其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同时予以审查。如果法院仅程序上区分公安机关的两类行为,那么就难以发现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借刑事强制措施之名而实际上(在实体上)越权或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治安管理是目的,刑事侦查则被作为为行政目的服务的“有效”手段,亦即本应作为刑事诉讼独立阶段的刑事侦查被“异化”,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利用合法的程序规避实体问题。因此,单一的程序审查是无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的。同样,单一的实体审查也不可行。对法院而言,实体审查会较大地增加其工作量,而且要求法院行政庭同时还要熟悉刑事、经济、民事等审判工作。因为公安机关往往是假借侦查犯罪之名越权插手经济、民事纠纷的,那么法院就要在是审理行政案件时一方面查明公民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又要认定公安机关越权行使司法裁判的事实。所以,脱离程序性审查的单一的实体审查也是不可行的。

一方面,法院应当审查被告公安机关的被诉行为是依照什么程序实施的。如果想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司法职能,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的法律进行的。如:向法院说明立案的理由,立案履行的程序,适当的管辖权依法采取的刑事侦查手段、措施等,即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必须要履行的合法程序。公安机关如果能够向法院提供合法履行以上程序的证明,并说明该程序与行政行为的程序有何区别等,就可以初步认定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司法职能而非行政职能。

在实践中,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制裁方法明显不同。公安行政行为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具体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如制定书面处罚决定书、举行听证程序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制裁方法仅限于训诫、责令其悔过、罚款、查封、扣押、冻结、划拔直至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刑事侦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件,依刑法对刑事犯罪嫌疑人、现行犯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等作出,这里的形式要件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作出的非刑事侦查中所特有的行为尤为重要,特别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方面,有时是界定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重要环节。行政行为作出上述强制措施时,是以行政主体原已作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对方没有履行此种决定为前提。刑事侦查行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时,只要认为被调查人或被查封、扣押财产、物品涉及侦查案件,即可作出。但最先出示给当事人的是刑事案件的有关手续,如拘留证、赃款赃物扣押清单等,其最后结果是将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提起公诉送审判机关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责任或无罪释放。刑事没收要上交国库或返还被害人;确定无罪的,将财物返不原主。否则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赔偿权。

另一方面,法院还应当审查被告公安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户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过防出入境管理条例》等等。而刑事侦察行为实施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国家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公安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迫使负有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履行义务,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需要。重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预防和及时发现犯罪。刑事侦查行为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以此为前提强制扣留的财、物、是为了迅速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有罪、无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作好准备,是审判机关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的重要环节。准确界定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对于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准确、及时的行使刑事侦查权,打击犯罪,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审查侦查行为的事实依据,确定其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这里提到的事实包括公安机关行为本身的事实(即采取的行为是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刑事行为)和实施这种行为的事依据。

查权仅限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四项工作,行使这些职权就是行使侦查权。

公安机关如果认定某一案件属刑事案件,首先要依据一定事实进行立案,然后可能对犯罪人采取一定强制措施。法院对该事实的审查又应包括两方面,其一是立案的事实条件,其二是据以采取强制措施事实条件。

的,不应立案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

四、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法院有权全部受理原告对公安机关包括违法司法行为在内的所有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这是防止公安机关借刑事强制措施之名规避法律、越权、滥用职权的必要途径。

第二,区分公安机关的司法和行政职能,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同时入手,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在程序、实体上均符合刑事侦查行为的特点,而非行政行为。经审查,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行为确系司法行为时,应驳回原告起诉;如公安机关行为属于刑事侦查措施之名而为的越权行政行为时,法院有权撤销违法决定,责令公安机关解除对原告人身、财产权利的限制。

。就是将刑事司法警察从公安机关中剥离出来,与治安警察进行分立。根据其职能特点,与刑事检察职能结合,按照检警一体化的原则,受检察机关节制。“检警一体指为有利于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检察官有权指挥刑事警察进行对案件的侦查,刑事警察机关在理论上只被看作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无权对案件作出实体性处理。这种检警一体化的侦查体制赋予检察官主导侦查的权力,为其履行控诉职能打下了良好基础[5]。”在这种体制下,刑事司法警察的侦查活动不再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职能的主导,惩治犯罪不再是治安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这样不但从客观上减少了公安行政职能对司法职能的干预和牵制,而且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和领导。同时,公安机关也不能再以刑事侦查为借口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进行干预,从而把公安机关因职能交叉或权力滥用造成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现象降低到最小限度。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m].中国政法出版社,.279

[2]应松年.行政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92

[3]陈桂明,马怀德.案例诉讼法教程(上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76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六

刑事侦查技术专业培养面向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狱部门从事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及其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也可以面向企事业单位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刑事侦查技术专业高校毕业人数为1500-人,其中男80%、女20%,20刑事侦查技术专业高校招生男女比例为文科56%、理科41%、文理综合3%,近几年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的就业率分别为(55%-60%)、(70%-75%)、(70%-75%)。

刑事侦查学心得篇十七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广泛使用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它的应用规范是什么?本文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为理论基础,对同步录音录像加以分析,并总结出能应用于侦查实践的使用规则,以使所形成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能为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所采纳。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早已为侦查机关所利用,而它在国外,基于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乏使用之规定。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之后,同步录音录像随着录音录像证据的广泛使用也广泛发展起来。它产生时的典型形式是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同步制作录音或者录像。这种形式的产生,是因为新刑事诉讼法摈弃了纠问式的庭审形式,而规定了控辩式的庭审形式,这种形式下,法庭更多地以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作为采信的依据,这样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所取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证人证言就潜在地存在着不稳定性。为了更好地固定证据,侦查机关在讯问和询问之外,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这样在审判过程中,一旦被告人、证人翻供,可以当庭出示录音录像以证明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交待或证言的自然性、合法性、真实性。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着客观性、动态直接性,所以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也逐步利用其记录其他的侦查活动,如搜查、扣押、勘检、检查,以固定侦查行为和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形成相应的视听资料为目的。

二、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程序的规范形式内容

(一)、同步录音录像需要确定实施的规范形式

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查清犯罪事实过程中,当然要采取各种侦查行为,这些侦查行为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的法律程序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其他的侦查行为则是由侦查机关内部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所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对同步录音录像而言,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应当主动对同步录音录像这一侦查行为的实施程序加以规范,并与公诉、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形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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