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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定置管理制度篇一
为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使工作环境整洁有序,提高企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定置管理职责、规范以及考核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x有限公司各地办公区的办公室定置管理工作。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大洋电动车总字〔20xx〕031 号 山东办公室定置示意图
q/xdyc m01-08a 员工行为规范
4 术语与定义
5 职责要求
5.1 总经理办公室
5.1.1 负责制订办公区域的办公室定置管理规范及日常管理。
5.1.2 负责厂区各项办公室定置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负责职工行为规范的制订、培训及其贯彻落实。
5.2 生产管理中心
5.2.1 负责制订生产场所的办公室定置管理规范及日常管理。
5.2.2各厂部负责所辖区域办公室定置管理工作的贯彻执行。
6 办公区办公室定置管理规范
6.1 办公区规范
6.1.1 办公桌:桌面除办公必需品(含:文件筐、文件夹、笔筒、茶杯、电话、电脑及附属品)外无其他物品。
6.1.2 电脑:主机一般情况放置桌下右侧,显示器顶桌面屏风、桌面正中央放置,显示器及主机上一般禁止放置其它杂物。
6.1.3 拖柜:置办公桌下左侧。
6.1.4 垃圾篓:罩塑料袋,邻桌共用一个,靠墙放置。
6.1.5 饮水机: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
6.1.6 报刊、资料、文件等:使用过程中可整齐叠放与显示器正前方位置,使用完,整齐存放于文件夹、资料夹内。
6.1.7 文件筐、笔筒、茶杯:指定位置,对桌对称摆放。
6.1.8 文件夹、档案盒、档案袋等:使用过程中可整齐叠放与显示器正前方位置,使用完,整齐存放至文件筐内。
6.1.9 座椅:靠背、座椅一律不能放任何物品,人离开时椅子靠桌并调正放置。
6.1.10 桌面屏风:内外侧不允许有任何张贴。
6.1.11 清洁用品:不得在办公室存放,用完要及时归还到公共卫生间指定区域。
6.2 办公人员素养标准
6.2.1 服饰标准
6.2.1.1 上班期间,必须着公司统一配发的工作服。(周六除外,但也必须符合员工行为规范)
6.2.1.2 头发梳理整齐,服饰熨烫挺括、西装领带正挺、皮鞋亮净,一线工友服装应整洁、干净。
6.2.2 语言规范
6.2.2.1 交流语言:您好、早上好、早、晚上好、再见、请问、请您、劳驾您、关照、谢谢、周末愉快等。
6.2.2.2 电话用语:您好、这里是x有限公司,请问、谢谢、再见等。
6.2.2.3 接待用语:您好、请稍候、请坐、对不起、请您登记、我立即去联系、打扰一下、好的、行。
6.2.3 行为规范
6.2.3.1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
6.2.3.2 上班时间不得看报纸、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2.3.3 办公桌上应保持整洁并注意办公室的安静。
6.2.3.4 上班时间,女士不得在办公室化妆。
6.2.3.5 接待来访和业务洽谈请在洽谈室或会议室进行,私客不得在办公区停留。
6.2.3.6 使用洽谈室和会议室要先到综合管理部登记。
6.2.3.7 不准因私事打办公长途电话。
6.2.3.8 不准在办公电脑上发私人邮件或上网聊天。
6.2.3.9 不得随意使用其他部门电脑,私客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办公电脑。
6.2.3.10 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计算机房、档案室、财务部、会议室。
6.2.3.11 不得将公司的一切公物带回家(宿舍)使用。
7 责任区域划分及监督执行
7.1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办公室定置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7.2 成立办公室定置管理推行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办公室定置管理管理规范检查。
7.3 生产现场办公室所查不合格项,由生产管理中心考核并督促整改,办公区所内查不合格项直接交总经办,由总经办考核督促整改。
办公室定置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规范公司办公环境,给员工创造清新、整洁的办公场所便于统一管理,现对办公室设施、物品摆放做如下规定:
一、办公室整体布局规划
安全环保部办公室定置布局图①
1、 ①办公桌、②办公椅摆放要求
1.1、办公桌、摆放及要求
办公桌靠墙一面离墙面距离25cm,偏差不得超过3cm。办工桌摆放必须在一条水平直线上,要求摆放整齐不可有歪斜、错落等现象。
1.2、办公椅、摆放及要求
人员使用办公椅时需轻拉轻推,人员离开或下班时,办公椅必须推入办公桌内。
2、③看板摆放及要求
要求基本与上图为标准,统一设计标准包括看板的大小、材质(pvc或铝合金质地)可使用吸铁石。
3、④文件柜摆放要求
文件柜必须统一摆放,不可出现歪斜、错落等现象。除私人、重要物品文件柜外,其他文件柜做到钥匙入孔,或者办公室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不得私自使用。
5、⑤垃圾桶摆放及要求
没两张桌子配备一个垃圾桶,由本桌人员自己处理生活垃圾。地上予以即时贴表示,要求位置偏移时一眼可以看出,便于复位。
6、⑥衣帽钩摆放及要求
衣帽严禁挂于椅背、放于桌子椅子上,统一放在如图所示的位置。
7、窗台、文件柜、办公桌下不可摆放任何物品。
二、工作台摆放及要求
物品需整齐摆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挪用,使用完毕后挪用人必须将使用工具放回原处。
三、文件柜内部文件、杂物、书本摆放方法
对于本办公室文件柜现状对文件摆放予以以下下要求
1、文件摆放及要求(如图②)
文件必须装入指定文件盒,文件盒统一编号管理,放入文件柜上层的①玻璃窗内,文件摆放不可歪斜、倒置。文件柜玻璃窗内除文件盒外不得放入其他物品。统一由办公室文件管理员执行。
2、杂物摆放及要求
先将杂物进行分类处理,再装入纸箱中,统一放入文件柜下层,如有人员使用,使用完毕后,在办公室文件管理员的协助下摆放入②柜.
3、书籍dvd摆放及要求
书籍一律放入文件柜上层的玻璃窗内,用一单独的柜子摆放,做好分类处理不得混装,书本dvd以“从大到小,从左至右”的方法摆放。
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文件柜正视图②
三、办公桌桌面摆放方法(如下图③所示)
安全环保部办桌面定置布局图③
1、①文件架摆放及要求
要对本人现有的文件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摆放,文件架从左至右有四个格挡,分别规定摆放物品为:个人书籍、文件袋、个人文件夹、常用文件。常用文件要求用夹子夹起来统一保管。
2、②电脑摆放及要求
使用电脑的员工要爱护电脑,并定期做好电脑的清洁和除尘工作,下班关闭电脑切断总电源。
3、③笔筒摆放及要求
笔筒中不同种类的笔要求分开插放,笔筒中的便条纸用完后,需整理整齐后放回笔筒原处。
4、④电话摆放及要求
为方面期间,电话放于办公人员的右手边,各根据个人喜好做小范围的调整。
5、⑤水杯摆放及要求
水杯放于办公人员的左手上方,课根据个人喜好做小范围调整,个人做好水杯清洁工作。
6、⑥名牌摆放及要求
名牌包括本桌办公人员的姓名、照片、职务、职能范围等,放于如图所示位置。
7、桌面圆圈部分为私人物品摆放区,例如照片架、小盆栽、纪念品、工艺品等,但有一原则:不能打乱已定置好的办公桌样式。
四、办公桌工作台物品定置管理办法
材料:pvc材质带有背胶
颜色:蓝色、黄色
使用说明:将电话或是别的办公用品挪开的时候,一眼可以看出,便于复位。
使用规范:在图③电话说是位置处放置,贴于电话正下方。
材料:正面为防水膜质地,背面为防滑泡沫。
颜色:青色
使用说明:放于规定位置,个人口杯放于其上,不能将杯垫挪于其他位置,如需挪开必须事后将其放回原位。
五、办公室文件盒统一定制管理
使用说明:文件盒或文件夹上需贴上文件明细,并用阿拉伯数字编号,降低寻找文件的时间,提高工 作效率。
使用范围:文件夹、文件盒。
使用规范:文件盒标示,最上部分为阿拉伯数字标号,中间部分为文件内容明细,下部的色条则为同一类文件用一种颜色标注,对文件种类进行区分,并用不同颜色标注。
六、各类线缆走线定置
对于两种以上的走线,应使用塑胶束带束起来并正以走线,要求每25cm束一束线带。
单根线预留不超过15cm,其余部分用束线带束起。
办公室定置管理制度篇三
1 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定置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牟县电业局定置管理工作。
2 定义
定置管理就是物品在场所中的科学定位,使其操作安全、方便,物品放置妥当,防护有效,道路畅通,消防方便,经过精心设计、调查,使现场的物品、人员、信息处于最佳状态,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满足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的要求,要随着生产、经营、工作性质等的变化而变动。
3 职责
3.1 各变电站定置的管理工作由输变电运行部在主管局长领导下归口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3.2 各供电所定置管理工作由农电总站在主管局长领导下归口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3.3 各电工班定置管理工作由农电总站在主管局长领导下归口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3.4 局机关内部等办公场所及其环境的美化、净化定置管理,由行政工作部进行统一的检查、监督、考核。
3.5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须实行特别定置管理,其保存、存放由仓库负责,其定置要满足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3.6 各部室、多经单位的定置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由兼职定置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3.7 定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办法的制定等管理工作由企管部负责。
3.8 定置管理办法分为局、部室两级办法,局定置管理办法由企管部制定、组织、协调、实施,各部室、多经单位制定本部门的定置管理二级办法。
4 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4.1 设备定置管理
4.1.1 设备定置是对设备运行全过程的定置,包括设备的安置、使用、维修及其易损件、备件的定置管理。
4.1.2 设备定置,要遵循以下原则:
设备的运行、停运、维修都要实行定置。
在设备周围要给维修者留有充分的空间。
操作者能安全出入设备放置处。
设备定置要符合安全要求。
对设备的所有资料要实行定置管理。
易损件的摆放数量及摆放方式要实行定置管理。
各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定置图”摆放。
4.1.3 危险设备要实行特别定置管理。油系统、高电压设备要设安全防护标志,并准备足够的灭火器械,对带电设备和不带电设备间也要设置安全围栏,以明显区别开来,防止“误登、误进、误出、误动”。
4.1.4 设备现场的孔洞、无栏杆平台、高空交叉重叠作业现场、易塌方的沟道以及转动机械等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场所,应设提醒标示牌,采取防护措施。
4.1.5 随时清理设备现场,确保设备现场清洁。
4.2 库房定置管理
4.2.1 库房要设计库房“定置总图”,货架要设计货架“定置图”。
4.2.2 库(站)房内或露天储存的物品,均按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等区别存放,做到齐、方、正、直,保证安全,领取方便。
4.2.3 储存物品的帐、物、卡、号、图等要相符。各种信息符号要按物资类或品种系列名称表示,并悬挂或竖立标示牌。
4.2.4 事故备品、配件要进行特别定置,不得与一般物品混放,并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4.2.5 对有储存期要求的物品要实行特别定置,标志要醒目,以防凝固、腐烂、锈蚀、变质。
4.2.6 易燃、易爆、有毒、污染环境的物品和消防器具须实行特别定置。
4.2.7 库房内温度、湿度、通风、采光、照明须实行特别定置。
4.2.8 材料、零配件、容器以及各种工具的摆放不得超高,货架、容器要有摆放数量或承受能力等标志。
4.2.9 运输工具要有固定的停滞位置。
4.2.10 库房的安全通道要畅通,标记要清晰,不得堆放任何物品。通道宽度要满足搬运的需要。
4.2.11 库房应有领用、防火制度。
4.3 工具箱定置管理
4.3.1 按“定置”办法设计工具箱定置图,并一律贴在工具箱内左上方。
4.3.2 现场工具箱的外形结构尽可能做到相同,对结构差异较大的,要遵循节约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调整,尽量做到部门内部统一。
4.3.3 箱内物品,按照上轻下重、精密与粗糙分开、取用方便、存放安全、互不影响的原则定置。
4.3.4 工具箱内只能存放工具、器具、仪器、仪表、图纸资料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物品。
4.3.5 物品“定置”后,要依次编号,排列有序,形、位一致。
4.3.6 工具箱要经常保持清洁、有序、良好方便的状态。
4.4 办公室定置管理
4.4.1 按工作的办法化、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的要求,制定办
公室定置图。
4.4.2 室内物品的存放位置必须经过科学的设计,做到合理、方便、整齐、朴实。
4.4.3 办公桌上可定置电话机、台历、茶具等;除办公时间外,一般不得存放文件、书报、资料。
4.4.4 文件柜内的文件、资料要做到便于查找,整齐美观,号位一致。
4.4.5 座椅要以办公时的桌、椅相对为基准而进行定置。
4.4.6 室内墙壁不得随意悬挂、张贴各类物品。
4.4.7 个人使用的桌椅、箱柜,要每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4.5 “示板”定置管理
4.5.1 “示板”的结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和制作,力求统一。
4.5.2 板面布局要合理、清晰、紧凑、朴实。
4.5.3 各类“示板”的定置要公开、鲜明、方便,放置在职工集体活动或易于看到的场所。
4.6 特别定置管理
4.6.1 内容
4.6.1.1 易燃、易爆、剧毒、异味、挥发性强、对环境和人身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
4.6.1.2 安全帽、安全绳、绝缘鞋、绝缘手套、绝缘棒、高电压验电笔、接地线、安全标志牌、围栏绳、消防器材、刀闸(开关)钥匙等安全防护用具。
4.6.1.3 精密仪器、仪表、量具、事故备品、配件等。
4.6.1.4 保密资料、文件等。
4.6.2 要求
4.6.2.1 要有特别的存放场所。对危险品必须定置在对人和生产设备不会造成危害的地方。
4.6.2.2 要有特别的物品标志。对危险品及其存放场所要悬挂规定的危险物品标示牌或示意图像等。
4.6.2.3 要有特殊的管理办法。对易挥发的、剧毒类的物品,要由几个人共同管理,库房非两人以上人员不能开锁。
4.6.2.4 要使用特殊的运载工具。对防震的仪器、仪表、基准等,要使用防震的运输工具和手段。
4.6.2.5 要用特别的、固定的形式进行定置。刀闸、钥匙、接地线的编号与定位要对应,以防用错。
4.6.2.6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7 环境的美化、净化定置管理
4.7.1 环境的美化、净化定置包括对绿化区域、卫生责任区定置、运输工具停滞区定置以及垃圾、废品回收点的定置等内容。
4.7.2 环境的美化、净化“定置”要设置:绿化区、美化区、卫生责任区“定置”图以及垃圾、废品回收点等“定置”图。
4.7.3 对定置区域内的信息牌实行统一的位置定置。
按“定置”管理的要求进行及时的整理、整顿、清扫、清洁。
4.8 全员定置管理
4.8.1 全局各部门的干部、职工都要经过培训,懂得定置管理的内容及概念,明确定置管理的任务与作用,了解定置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4.8.2 全局的每一位职工都要掌握本岗位定置管理的内容、要求、程序和方法,开展定置管理活动。
4.8.3 全局职工都要遵守定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接受考核与检查。
4.9 定置管理的开展程序
4.9.1 建立定置管理组织体系
4.9.1.1 定置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局、科室二级管理及二级责任制。
4.9.1.2 局长对全局的定置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企管部主管定置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由企管部牵头,行政工作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参与,对全局定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评。
4.9.1.3 各部室、公司的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定置管理工作,并责成定置专责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企管部的指导和监督。
4.9.1.4 班组的定置管理工作由班组长负责,并接受主管部室及企管部的指导和监督。
4.9.2 制定“定置”管理规划
4.9.2.1 制定“定置”管理规划,应体现全面推行定置管理的要求,各作业区、仓库、办公室的设备、工具箱、资料柜等定置率要达到要求。
4.9.2.2 定置管理规划内容应包括全员定置管理的培训规划以及开展定置管理的方法、步骤、时间、预算、分工、检查与考核等。
4.9.3 开展定置的培训教育
4.9.3.1 培训教育应包括局领导、中层干部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培训。主要内容有:定置管理的概念、目的和作用、任务和做法、机理和技法、检查与考核等。
4.9.3.2 培训方法应采取自学、课堂讲解、观看录像、组织参观学习以及板报宣传等形式。
4.9.4 “定置图”的设计与要求
4.9.4.1 “定置图”的设计原则
a)“定置图”上的物必须是经过科学分析、调整和改善了的人、物、现场三者关系的办法物。
b)“定置图”具有动态可变性,当生产现场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定置关系的变化时,“定置图”也要随之修改,使其符合现场实际。
c)“定置图”应做到简明、扼要、精练、完整,场所中需要定置的物,其物形轮廓、尺寸比例、相对位置可大致准确,区域划分要清晰、鲜明。
d) 定置设计要勇于打破常规,按照定置管理的方法,对“物”进行科学定位,结合定置分析工作,将现场暂时缺少,但已决定增添的物,也应表达在“定置图”上。
e)“定置图”中所有的定置物,可用办法信息符号或自定信息符号进行标注,所有信息符号在“定置图”上予以说明。
f)“定置图”可按正视、俯视、立体示意图表示,也可按机械制图方法绘制。
4.9.4.2 “定置图”的种类及要求
a)“定置图”的种类主要有:办公区域定置图、设备检修定置图、办公室定置图、库房定置图、特别定置图、活动室定置图、值班室定置图、示板定置图、变电站定置图、用电服务窗口定置图、文件柜、仪器柜等定置图、办公区及生活区地下设施定置图等。
b) 各类定置图由业务分管的部门按定置图设计原则和绘制要求,结合实际设计绘制,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4.9.5 定置管理的准备与实施
4.9.5.1 材料和工、器具的定置准备:生产现场要根据需要,准备好存放材料、设备、工具箱、资料柜、吊装机械设置区域或场所。通过划线、设隔离围栏等形式,标志物品的存放场所。
4.9.5.2 信息标志牌准备:标示牌要按照统一设计和制作的原则,其高低、大小、色调达到要求,并做到标示清晰,制作方便,成本低廉。
4.9.5.3 清除物品存放地的设计要求:对现场中清扫、拆除、清理的物品,设指定场所存放,如垃圾箱、废料场、闲置物品库等,并做到场地大小合适、转运方便、道路畅通。
5 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由局主管领导按管理办法和县电业局有关规定组织检查与考核。
办公室定置管理制度篇四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1.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
2.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3.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4.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国务院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2.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
2.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交流、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送;
3.需由部领导审批的事项,如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部机关司局级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邀请外国司局级代表团访华等,应提前40天报送;
4.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的事项,如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以及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拟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非政府人士来访等,应提前30天报送;
5.临时出现的情况或部领导交办的事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并说明原委,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接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
办公室定置管理制度篇五
1. 编写目的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良好正确运行,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和公司形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降低电力设施不完好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和浪费,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公司各生产制造车间、管理科室。
3. 引用文件
无。
4. 名词术语
无。
5. 职能职责
5.1. 设备部门职责
5.1.1. 负责公司用电设施管理工作,负责保证公司用电设施正常运行。
5.1.2. 负责安全用电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建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5.1.3. 负责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5.1.4. 负责对全公司用电设施的使用进行检查。
5.1.5. 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外委维修工作。
5.2. 安全部门职责
5.2.1. 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执行。
5.2.2. 负责组织《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培训。
5.2.3. 负责对用电设施的安全状态进行评价。
5.2.4. 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结果进行裁定。。
5.2.5. 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激励建议。
5.3. 使用单位职责
5.3.1.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日常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5.3.2.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5.3.3.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
5.3.4. 负责本单位部分用电设施的维修工作。职能科室由机修车间维修。
6. 控制内容
6.1. 电工作业人员技术条件
6.1.1. 从事电气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的电气管理规定。
6.1.2. 必须参加国家认可部门进行的电工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
6.1.3. 禁止非电工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6.1.4. 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6.1.5. 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6.1.6. 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及急救措施。
6.2. 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6.2.1. 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6.2.2. 必须采用两级及以上漏电开关。
6.2.3. 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时,其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熔断器,及任何断开零线或地线的保护电器,并做重复接地。所有的用电设施外壳和人身所能接触及到的、与用电设施相连接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6.2.4. 严禁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6.3.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a停电、b 验电、c挂接地线,即“三措”。没有经过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无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6.3.1. 停电
6.3.1.1. 停电操作时,应先停负荷,再拉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线路作业应停电的范围:
与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
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和同杆非同一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到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
线路施工人员自行断开的开关或刀闸的上处应悬挂“禁止合闸”标志牌,作业完毕后应将标志牌取下。
6.3.2. 验电
6.3.2.1. 检修的电气设备停电后,在装接地线之前必须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器使用前应先确认其功能良好;
6.3.2.2. 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近平行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并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它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6.3.2.3. 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应查明原因。
6.3.3. 挂接地线
6.3.3.1. 线路验明无电后,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工人挂第一组地线,拆除最后一组地线也应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由熟练工人进行;
6.3.3.2. 挂拆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绝缘绳,地线不许碰触人体,在电缆及电容器上挂地线时应先放电;
6.4. 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6.4.1. 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6.4.2. 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6.4.3. 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6.5. 临时用电安全
6.5.1.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部门申请,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安技环保科批准方可实施。
6.6. 安全用电管理具体内容
6.6.1. 电缆线路
6.6.1.1. 电缆线路主要由电力电缆、终端接头、中间接头及支撑件组成。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防止受潮。电缆终端头、中间接头的外壳与电缆金属护套及铠装层均应良好接地。
6.6.2. 配电柜
6.6.2.1. 配电柜内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柜内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6.6.2.2. 保护线连接可靠。
6.6.2.3. 触电危险性大的环境应安装封闭式箱柜。
6.6.2.4. 配电箱应坚固、完整、严密,箱门上喷涂红色“有电”字样或红色危险标志。使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6.6.2.5. 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6.6.2.6. 配电箱、配电盘应经常进行巡视和检查;开关、熔断器的接点处是否过热变色;配线是否破损;各部连接点是否牢固;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发现缺陷及时处理。此外,还应经常进行清扫除尘工作。
6.6.2.7. 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6.6.3.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设备
6.6.3.1. 手持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手砂轮、冲击电钻等工具。这类设备的安全使用条件是
ⅰ类0类设备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
ⅱ类、ⅲ类设备没有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要求。
6.6.3.2.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或地线)不应单独敷设,而应当与电源线采取同样的防护措施,即采用带有保护芯线的橡皮套软线作为电源线。
6.6.3.3.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座和插销应有专用的接零(地)插孔和插头。
6.6.3.4. 绝缘电阻合格,带电部分与可触及导体之间的绝缘电阻ⅰ类设备不低于2mω,ⅱ类设备不低于7mω。
6.6.3.5. 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6.6.3.6. 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6.6.4. 电焊设备
6.6.4.1. 电焊时应当戴帆布手套、穿胶底鞋。在金属容器中工作时,还应戴上头盔、护肘等防护用品。
6.6.4.2. 固定使用弧焊机的电源线与普通配电线路要求相同,移动使用弧焊机的电源线应按临时线处理。
6.6.4.3. 弧焊机的电源线上应装设有隔离电器、主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
6.6.4.4. 电焊机外露导电部分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
6.6.4.5. 弧焊机一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二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 mω。
6.6.4.6. 移动焊机时必须停电。
6.6.4.7. 露天使用的电焊机应有防潮措施,机下应用干燥物体垫起,机上有防雨罩。位于沟槽附近的焊机应防止土埋。
6.6.4.8. 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侧接线柱防护罩安装要牢固。
6.6.4.9. 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橡套缆线,其长度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6.6.5. 照明
6.6.5.1. 生产现场照明灯线路的敷设,除护套缆线外,应该分开设置或穿管敷设。
6.6.5.2. 办公室、宿舍的灯,每盏应设开关控制。灯具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2.5m。
6.6.5.3. 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6.6.5.4. 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24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6.6.6. 接地、接零及防雷保护
6.6.6.1. 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器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6.6.6.2. 当外接电源时,应首先了解外接电力系统中电气设备采用何种保护,方可确定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不可盲目行事。
6.6.6.3. 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时,零线应不小于相线的1/2。零线不得装设开关和熔断器。
6.6.6.4. 用电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采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多股铝线。
6.6.6.5. 接地线或接零线中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应设在明显处,导线不应承受拉力。
6.6.6.6. 采用接零保护的的单相220伏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6.6.7. 停电和送电
6.6.7.1. 线路故障和设备检修,需经有关领导,调度室和设备能源科的许可方可停电。
6.6.7.2. 停送电应由专职人员负责,严禁非工作人员任意停送电。停电作业时,要穿长袖衣服,用防护用品,站在专用的绝缘物上操作。操作时要由技术熟练和对本系统设备熟悉的人监护。停电先停负荷侧,送电先送电源侧,严禁带负荷停送电。
6.6.7.3. 高压变配电因检修或工作需要而停电时,要将线路上的隔离开关和跌落保险拉开,并在停电设备可能发生感应电压的部件接地线。电容器放电后接地,对施工设备的进出线各相进行验电,确认设备无电。
6.6.7.4. 工作人员必须在停电设备的范围内作业,并与带电部件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在隔离开关和跌落保险处悬挂禁牌,设专人监护,着装安全,保护用品齐全方可开始作业。
6.6.7.5. 作业现场工作人员除正常检修工作人员外,还要有专人巡回检查和监护。各部位监护、检查人员在未得到命令前不许随便离岗。
6.6.7.6. 作业完毕在恢复供电前,要对工作范围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接地线,短路线,及各种安全保护设施要全部拆除,供电线路、变配电设备上无任何遗留材料、工具、杂物等,通知所有作业人员撤离工作地点,由作业组长检查无误后办理送电手续,有关领导下达送电命令后方可恢复供电。
6.6.7.7. 变电站线路跳闸时,有重合装置的,若重合不成功,不得强送;无重合装置的,不得试送,必须经线路运行管理单位确认确无断线,方可按正常程序送电。
6.6.7.8. 变电站出现线路接地信号后,应立即判明接地线路,按调度命令停电并通知运行管理单位巡线处理。
6.7. 电气作业中注意事项
6.7.1. 禁止非持证电工装接电气设备。
6.7.2. 严禁任何人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
6.7.3. 破损的电气设备应及时维修或调换,禁止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
6.7.4. 禁止利用电热和灯泡取暖。
6.7.5. 设备检修切断电源时,严禁任何人启动挂有警告牌的电气设备。
6.7.6. 禁止用水、煤油冲洗擦拭电气设备,禁止用压缩空气吹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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