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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篇一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1、 投诉人: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地 址:青岛海尔路一号海尔信息园创牌大楼
2、 被投诉人: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11e 被投诉人:陕西省卫生厅地 址:西安市莲湖路
3、 投诉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贺兆峰联系方式:0532-88936015
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20xx年3月9日,我厅受理投诉人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对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陕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卫生厅)关于卫生厅疫苗运输冷链建设项目的投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收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 20xx年4月2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就有关问题进行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海尔公司以低于其他投标者的投标价竞标,按照其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资料数据试套综合评分法,其综合得分应为第一名;
2、其银行资信证明虽未经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但其格式和解释权由出具银行负责,在效力上不存在瑕疵;
3、海尔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投标产品系列的大量政府采购业绩及用户使用意见,以此点作为未中标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合理。
被投诉人辩称:
1、海尔公司用低于其他投标者的投标价来竞标,确实体现了极大的诚意,但是按照综合评分法的评标规则,中标的成败是一个多因素的结果,如果存在废标项,即使价格最低,也无竞争优势;
2、银行资信证明是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备资质,海尔公司所提供的资信证明书未经“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不能生效;
3、海尔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产品bcd—113en的一份订单,业绩项为空白,明显降低产品的竞争力。
本厅查明,此次招标文件中“开标日期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为必备资质,若不具备,视为无效投标。海尔公司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中有声明款项“本证书经我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但其银行资信证明未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其投标文件中亦未见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0xx年4月2日我厅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经评审专家对20xx年1月21日推荐的3名预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阅,确定均有重大必备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次招标活动无效,建议重新对该项目组织招标。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之规定,决定如下:此次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篇二
公司各单位:
现将9月7日早晨劳动纪律检查违纪行为处理如下:
一、违纪事实
9月7日早晨例行劳动纪律检查发现:销售公司计划综合科9月6日考勤无记录;销售公司员工辛世梅、财务部员工张红娟吃早餐。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公司《20xx年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人力资源管理考核细则第一条第四项“纸质考勤填写不规范,按照a类标准考核”之规定:
扣罚销售公司200元。
(二)根据公司《员工工作时间行为规范》第一条第一项“迟到、早退、提前洗澡、提前用餐者,免当月工资200元”之规定:
扣罚销售公司员工辛世梅、财务部员工张红娟各200元。
三、公司要求
(一)考勤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公司要求各单位每天下班前按时考勤,各单位在考勤时,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不得随意考勤;各单位考勤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勤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各单位对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再宣传、再落实。
(二)公司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各项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定。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工作行为、劳动纪律的检查,对于各类违规违纪现象要严抓不懈,进一步提升工作执行力。
此决定
人力资源部
20xx年9月7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篇三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济南英思捷经贸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30号院内二楼210室,联系电话:0531-58763150。法定代表人:刘喜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增,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18号燕庆园1号楼1单元304室,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598号五楼,联系电话:0531-67899852。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6月14日对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xx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征询了被投诉人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却使用综合评分的评审方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第三条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所采用评审方法不符合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财政厅
20xx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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