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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公司破产申请书篇一
营业地址:市大街号
申请人:李,上述债务人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
请求决定贸易公司为破产人。
事实和理由:
一、债务人公司是以经营轻工纺织品为主的'贸易公司,创立于年。由于经营不善,迄今已负担有附表记载的'__元债务,而本公司资产只有财产目录中记载的不动产__元,动产__元,商品__元,合计__元,实际已债务超过,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二、继续经营只能增加债务,经本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贸易公司的同意,申请破产。
附录:
1.商业登记簿抄本,不动产登记表抄本;
2.资产负债对照表;
3.财产目录;
4.债务与债务清册;
5.贸易总公司同意破产证明书;
6.本公司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申请破产意见书。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债权人申请债务公司破产申请书篇二
区人民法院:
经初步审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自年以来连续大年发生严重亏损,累计亏损百余万元。到年底止,该公司到期债务达万元,其全部财产(万元)已不能清偿债务(详见附件),且没有扭亏的希望。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予破产还债。
特此申请,请审查裁定。
经济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债权人申请债务公司破产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闫________,男,45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服装商业个体户,现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服装厂,厂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法定代表人:郝_______,厂长。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_______服装厂严重亏损,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请求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______服装厂原属国营企业,是一个有职工不到200人的小厂。申请人闫_____于______年开始经营个体服装销售业,常年向被申请人批发服装。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请人声称资金周转不灵,现将向申请人借人民币______万元,并无担保,先后各出借据一张,写明一年为期,到期如数归还,不计利息。但在借用款项期间,对申请人批发的服装,按批发价再优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请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请人一直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缓期;要求以批发的服装折抵欠款,被申请人不同意。据了解,被申请人从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只发给职工部分工资,历时达半年。截至目前为止,两年来,估计该厂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约43万元。历年拖欠税款共约48万元;拖欠银行抵押贷款22万元;向被申请人登门索债的经营销售服装的个体户约30户,债款约50万元。亏欠款项总数在170万元以上。而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约100万元,流动资金,包括半成品服装在内,约32万元,资产总值不过130万元,确已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同时,被申请人所经营的服装生产仍在继续亏损,毫无扭亏为盈的迹象,长此下去,越发不可收拾,破产还债将会全部落空。上述情况,请向本市______区轻工业局、税务局和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即可证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你院早日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以求破产债权至少得到部分偿还,实为感盼。
此致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闫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债权人申请债务公司破产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债权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债务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加工承揽关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元及利息(自20__年-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值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元,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院判决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裁定:“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贵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债权人申请债务公司破产申请书篇五
网友疑问:
律师解答: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公司在没有破产的情况下,应该继续给员工支付相应医疗保险费用。
公司以破产为由,与你解除合同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只要法院没有宣告破产,或者没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者企业没有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如果法院宣告法院公司破产了,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公司到了清算阶段,首先要支付清算组的费用,其次是支付员工的全部工资。
债权人申请债务公司破产申请书篇六
营业地址: 市 大街 号
申请人:李 ,上述债务人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
请求决定 贸易公司为破产人。
事实和理由:
一、债务人公司是以经营轻工纺织品为主的贸易公司,创立于 年。由于经营不善,迄今已负担有附表记载的 元债务,而本公司资产只有财产目录中记载的不动产 元,动产 元,商品 元,合计 元,实际已债务超过,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二、继续经营只能增加债务,经本公司上级主管部门 贸易公司的同意,申请破产。
附录:
1.商业登记簿抄本,不动产登记表抄本;
2.资产负债对照表;
3.财产目录;
4.债务与债务清册;
5. 贸易总公司同意破产证明书;
6.本公司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申请破产意见书。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贸易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王 (章)
年 月 日
债权人申请债务公司破产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8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花园乡党营村一组,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东之一,占公司50%股权。
被申请人: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城关镇天池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研公司”)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安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矿产品购销、石料购销、建筑石料开采、销售。
被申请人金研公司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金研公司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残值估价不足100万元(原购置价总额为2,429,800元),库存砂石料价值约30余万元,加上三个石灰石的采矿权,被申请人固定资产总值不超过160万元。
现公司运行已陷于瘫痪,企业法人处于解散状态,股东内部分歧无法调和,无法达成清算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年检已超过6个月。
负债总额初步统计为3,791,932.50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陕西省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担保责任债务2,037,432.5元,借个人李某债务754500元,以及贵院正在执行的牟子敬案,公司已连续长时间无法偿还债务。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载有三份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号的文件、安康县限期执行通知书、借条等可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债权人申请债务公司破产申请书篇八
一般来说,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条件是资不抵债。具体法律程序:可以由破产公司自己即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破产公司企业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给予作出受理裁定,制定管理人(过去叫清算组),清产核资,确定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等破产程序。具体规定在破产法。
《破产法》相关条文: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申请破产条件的详细解读
《破产法》未具体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但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该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并非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一般以为,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合法的民事债权。即该债权必须是依据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是因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有别于因公法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罚款、罚金等。该类请求权不是民法意义上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往往有足够的法律强制保障手段加以实现,而破产程序是依法确保民事债权实现的司法程序。因此,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第二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或分配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满足其要求。如果债权属于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变更权属登记等,由于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因此,该类债权人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第三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没有争议的债权。破产程序解决的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有争议的债权性质及数额问题。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与债务人还存在争议,处于不明确或不稳定状态,则债权人不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应当首先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第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实质条件。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具体如何把握的问题,现行《破产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前段时间公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这样的判别标准:一、债务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且无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二、经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三、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偿。同时还对默示方式停止支付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该司法解释虽然尚未成形,但可以作为实践认定的参考。另外,对于停止清偿的期限把握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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