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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一
原告:赖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第三人:邹某。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0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20xx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xx年7月30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20xx年3月起就属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查明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xx年9月3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年2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12月9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xx年3月16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出(20xx)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xx)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xx)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原告自20xx年3月16日便享有本案争议商铺所有权。被告20xx年10月26日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抵押权。也即,在被告提起诉讼之前本案争议商铺已不属于第三人邹某财产,而是原告财产。被告与贵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均未查明此事实,便错误地将原告财产当作是第三人邹某财产予以处分,严重损害原告财产权益。
本案争议商铺原属原告与第三人邹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该商铺购买之日起便享有对该商铺的共同所有权。后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离婚,该商铺判归原告所有,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独立享有对该商铺的所有权。因此,不论原被告是否已经离婚,被告在起诉时都应当将原告列为共同被告;贵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应当将原告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贵院与被告均无视案件事实,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侵犯原告诉讼权利,进而作出此严重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错误判决,企图以诉讼形式强行侵占原告财产。
三、(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1.(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认定事实不清,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行为已过时效期间,且无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民事判决书》系贵院于20xx年12月2日作出的,然而原告收到贵院执行公告的时间为20xx年7月30日,其间相差近三年时间,已远远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时效规定。原告在该执行异议的审理中向贵院提出此时效抗辩,请求贵院查明相关事实作出裁定,但贵院并未对被告是否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作任何说明。
贵院在该执行异议案审理查明时已确认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所有,且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系贵院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并不是对原告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然后,贵院在作出裁定时依旧枉顾上述事实,将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财产继续予以执行,并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贵院明知原告系本案争议商铺的所有人,仍依据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原告财产,枉顾事实和法律。被告请求强制处分原告财产的应以直接对原告财产作出处分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而不能依据其他的法律文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且贵院再审理此执行异议案时,忽略了不管原告是本案争议商铺的共同所有人之一还是独立所有人,都享有对被告请求权的抗辩权,不能通过将两份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进行简单拼凑就强行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枉顾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
综上,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非第三人邹某财产;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应当通知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被告明显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却不予审查并通过简单拼凑两份判决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剥夺原告抗辩权。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二
住所地: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
被告: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第三人:xxxx技术服务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xxx所有设备价值xxx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xx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xx)x执异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xxx的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20xx年x月x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xx设备转让合同》,原告购买第三人xxx的所有设备,价格价款为人民币xxx万元,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和生产使用,并于20xx年x月x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xxx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出于对xx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xx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xx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说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原告。原告将剩余款项交付给靖边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妥。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xx设备申请执行是完全错误的,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了xxx万元的设备款后才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20xx年x月x日,贵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清点登记时,原告就向执行人员说明了原告支付该设备的部分款项以及该设备已经转移给原告的情况,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交给xx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的、真实的,贵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xx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公司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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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三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______份
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四
法定代表人:00(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00号
委托代理人:000
20xx年4月1日,贵院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北京市00路00号00号楼00号商铺,进行了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11日,异议人与00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了异议人位于广渠路28号珠江华景家园甲217-南202、203号商铺(下称“该商铺”),租期7年。该商铺属于异议人所有。因该公司迟迟不支付租金及水电物业等费用,异议人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并腾退商铺。该案将于20xx年4月7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朝阳区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000。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公司的财产予以进行查封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异议,恳请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00人民法院
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五
法定代表人:00(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00号。
委托代理人:000。
20xx年4月1日,贵院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北京市00路00号00号楼00号商铺,进行了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11日,异议人与00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了异议人位于广渠路28号珠江华景家园甲217-南202、203号商铺(下称“该商铺”),租期7年。该商铺属于异议人所有。因该公司迟迟不支付租金及水电物业等费用,异议人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并腾退商铺。该案将于20xx年4月7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朝阳区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000。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公司的`财产予以进行查封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异议,恳请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00人民法院。
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女,1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任济南市****。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房产(房产证号为****号)进行查封。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xx
2、xx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书写格式如下: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份
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七
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___x的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张_、陈_、吴_与_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_分社贷款纠纷一案,_x年12月贵院依据(_x)_执恢_号执行裁定书对张_在中国工商银行_支行账号为___x的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
_x年10月,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_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_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_x年10月27日,在陈_的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_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_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_手里)。陈_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
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_出生于19_年x月x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x,出生于19_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_x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请求贵院对张_在中国工商银行_路支行账号为____的账户予以解冻,同时每月为申请人及其母、女留出生活必需费用1600元。
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林xx,男,汉族,19xx年1月1日出生,住莆田市路1号,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请求事项:
2、请求贵院解除对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村房地产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莆田市有限公司于2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月10日起至1月10止,租期共计六年。申请人在与莆田市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时,莆田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并未告知申请人租赁物存在抵押或者质押,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物的权属完整,并为装修租赁的店铺投入了数百万的装修费用。作为善意承租人,法律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此时执行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房地产必将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巨大影响。因申请人租赁店铺系用于经营活动,装修及产品投入的大部分资金系来源于民间借款,此时执行租赁房地产,等待申请人的唯有破产、“跑路”,届时涉及的债权人人数将是非常之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会造成极大影响,恳求法院予以考虑。
2、申请人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申请人所租赁的店面据申请人承租之时向出租人了解,该八坎店面系独立产权,不存在任何抵押及质押,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作出的(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房地产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年月日
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十
住所地: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
被告: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第三人:xxxx技术服务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xxx所有设备价值xxx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xx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xx)x执异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xxx的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20xx年x月x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xx设备转让合同》,原告购买第三人xxx的所有设备,价格价款为人民币xxx万元,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和生产使用,并于20xx年x月x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xxx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出于对xx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xx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xx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说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原告。原告将剩余款项交付给靖边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妥。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xx设备申请执行是完全错误的,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了xxx万元的设备款后才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20xx年x月x日,贵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清点登记时,原告就向执行人员说明了原告支付该设备的部分款项以及该设备已经转移给原告的情况,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交给xx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的、真实的,贵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xx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公司
x年x月x日
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十一
案外人:xxx,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15)**执字第****号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工资账户的冻结等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获知贵院正在办理李xx诉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与执行程序,贵院作出(2015)**执字第****号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工资账户查封,并准备对案外人的工资进行扣划。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
一、李xx与王xx之间的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暂无法确定。据了解,贵院缺席审理了李xx与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了(2015)**民初字第***号判决。目前,王xx已对本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如异议成立,本案将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那么,贵院查封案外人的财产就没有法律基础。
二、李xx与王xx之间的借贷纠纷即使存在,该份债务亦属于王xx的婚前个人债务。
该份借款的时间系2010年*月**日,而此时,案外人与王xx尚未认识。案外人与王xx认识并登记结婚时间为2013年*月*日,所以,该份借款即使属实,也是王xx的婚前个人债务,与案外人无关,债务的清偿应当由王xx本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贵院的查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贵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次性作出对案外人工资数额50万元扣留,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查封,该查封扣留行为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综上所述,案外人认为,贵院对本人采取查封工资账户等执行措施的行为错误,并且违反法律规定。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裁定,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xx2016年*月*日。
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
20xx年7月日
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
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二〇xx年十二月十日 甲方: 乙方: 为按时按质完成甲方造林任务,甲方将自己承包的林地发包给乙方施工造林,桉树整地造林协议书。经双方协商,签定如下整地造林协议:
一、工地点及面积
乙方负责清山,开防火线,林地清理,挖坑,放基肥,种植,补种及挖林带。总单价为_________元/亩,各项工序质量及规格要求如下:
1. 清山:
2. 开防火线:
要求林地边界或与其他林场交界处,开设出10到15米的防火线,防火线内的杂草等可燃物要清理干净,地面要清理见土。单价为_______元/亩。
3.炼山及林地清理:
在甲方和林业消防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全面烧山,烧山后将林地内未烧到的残留物如(柴火,杂灌,刺蓬,草杆等)清理干净。单价________元/亩。
4.挖坑:
沿等高线水平作业,行距_____米,株距______米,每亩挖坑______个,所挖坑的规格为________________厘米。单价为_______元/亩。
5.放基肥及回土:
要求每个坑放基肥______公斤,再从坑边将表土打碎扒入坑内三分之一时与基肥拌匀,最后再扒原土回填坑,要求回填的土要高出地面五到十公分。单价为_________元/亩。
6.种植与补种:
种植应选在阴雨天或雨后进行,种植前树苗要浸泡蚁药后挑上山,种植时要先将营养袋撕开取掉,抓紧营养土后放入坑内盖好并压紧,营养袋放在坑边以备甲方检查。甲方按每亩115株树苗供给乙方种植,乙方要保证树苗成活率达到90%以上。如超过供给苗木数仍达不到成活率的由乙方出资购买树苗补种,直致达到成活率为止。种植与补种单价为_______元/亩。
7.挖林带:
以树苗为中心,上下各0.75米,深为0.2米,土块要翻起来,不要打碎。单价为_______元/亩。
三、时间要求
乙方要在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场作业,工人人数要达到_______人,在_____月_____日前要完成种植任务,协议书《桉树整地造林协议书》。
四、付款方式:
乙方工人进场施工三天后甲方开始支付乙方实际完成 格后,凭经甲方验收人员签名的《工序验收单》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甲方应在7天内付清该工序的90%工程款。全部工程完工面积清楚经验收合格,甲方应在10天内结算总工程款的90%给乙方,剩余10%的款项在一个月后结清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不能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完成种植的(宽限10 天)拖一天按总工程款的1%天进行处罚。乙方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后,应通知甲方去验收,甲方应在3天内派人验收并10天内结算应结算的款项,如超期结算的按所欠工程款的1%利息付给乙方作损失费。
2. 乙方在施工中如有土地纠纷或停工待料(不可抗拒的事故及自然灾害除外),甲方应支付乙方在场工人每人每天10元生活费。
六、其它事项
1.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好安全用火,不得乱放野火,由于乙方行为引起的火灾,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2.甲方所运到场地的肥料及苗木乙方有责任要看管好如遇肥料在场地被盗,乙方则按每包200元赔偿给甲方。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要与当地群众搞好关系,遵纪守法,工人之间要互相团结,施工过程要注意安全,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如(伤、亡等)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如遇有不可抗拒的事故及自然灾害发生,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桉树整地造林协议书〕
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十四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唐建忠,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xx年2月5日、20xx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1月2日、20xx年12月2日至20xx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
二〇xx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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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申请书篇十五
(单位)性别民族出生地)
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异议请求:中止依据)
3份的“案外人异议申请书”
;4、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5、提交所提异议针对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足以证明执行措施存在的证据;6、提交足以证明申请人享有执行标的所有权或其它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证据;二、申请案外人异议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结案的,不得申请案外人异议。
三、
案外人应就异议事项先行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不得未经异议程序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四、“案外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执行法院对有关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被申请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6313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