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农村市场管理方案(通用1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1 17:14:05
实用农村市场管理方案(通用19篇)
时间:2023-11-01 17:14:05     小编:文轩

一个有效的方案应该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条件。方案的评估应该及时反馈和调整。方案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过程,下面这些范文将向我们展示方案制定的方法和原则。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

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二

为了加强我办农贸市场的管理,确保源头食品安全,按照渭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城区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我办决定全面开展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农贸市场实施食品安全规范管理,落实市场主体责任、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有序建立和推进“准入指导把关、强化主体责任、流向追溯可控、典型示范带动”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模式,打造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努力推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新层次,实现农贸市场源头“保安全”的民生保障功能。

(一)市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责任、准入制度、索证索票溯源制度的落实;市场规划合理布局,划区归类经营,信息公布。

(二)重点整治范围:我办范围内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包括自发的自由贸易市场)以及市场经营户,特别是市场中的流动散户。

(三)重点整治品种:粮食、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果品、卤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散装食品等各类食品,调味品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市场经营户自制食品,冷冻冷藏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四)重点环节:市场中小作坊加工。

(一)清查经营主体资格。对市场内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检查市场主体在准入资格审核把关,农民自产食用农产品贸易和流动摊贩严格检查其身份证明,确保可追溯性制度的落实。

(二)严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严格检查上市食品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批准文号、未标示生产厂名、无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国家命令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腐烂变质过期失效食品、超标食用或非法食用添加剂的食品、禁用限用农兽药的食品、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重点查处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食品,依法查处食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等行为。

(三)严格查处小作坊加工等环节。严禁无登记备案、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开展熟食、熟食等加工经营活动。

(一)强化巡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农贸市场及其食品经营者日常巡查监管力度。

一查食品经营者入市资格,主要检查流通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形式。

二查进货查验制度、台账制度落实,主要检查食品的来源是否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方购进,批发企业是否建立台账,向零售商提供完整的.单据作为零售商的台账,并建立相关档案;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查食品包装标识,主要检查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储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查食品质量状况,主要检查食品是否存在发霉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周围是否存在污染源,食品贮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渭城要求。五查食品经营者的管理制度,主要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质量承诺,退市召回等制度;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六查活禽贩售与屠宰市场是否分离,动物检疫日票、禽类检疫票是否明示。

(二)强化上市食品质量检测与监控。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样检测等性质,强化对农贸市场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主要检测项目:

1、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是否浸泡甲醛;

2、米、面、豆制品等是否添加吊白块;

3、食品中二氧化硫的含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

4、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含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

5、肉制品是否添加硼砂;

6、干鲜水产品、肉类产品及肉制品、干果和米面制品是否浸泡双氧水;

7、新鲜肉是否注水;

8、检测蔬菜、瓜果中农药残留是否超标;

9、馒头、油条等是否添加明矾;

10、市场中骑车游动的散户,特别是打着陕北羊肉招牌的流动摊贩。

(三)强化严厉查处工作力度。

一是对需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要立案查处;

二是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要立案查处;

三是对经营来源不明、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的,要立案查处;

四是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的,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五是对市场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要依法严处。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以罚代刑。

(四)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挂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等。

(五)强化消费者自我保护和参与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举报有奖制度。全面落实《渭城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公众力量,保持对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3月12日到3月29日)。制订渭城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动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安排开展市场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3月30至7月29日)。按照区级部门统一部署,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检查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群众“菜篮子”安全。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12)。对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进行认真总结。

(一)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激励档案制度、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科追溯制度、问题食品下柜制度,引导、督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认真做好进货登记台账、索证索票管理工作,对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要实施食品安全台账电子管理,做到档案记录齐全、亮证经营、诚信守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检查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管理优秀农贸市场经营户,树立标兵;宣传此活动,提高市场主办者和市场经营户的自律意识;及时曝光农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例,使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人人喊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举报奖励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同氛围。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三

农村文化市场是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村文化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的迅猛发展过程。在农村文化市场发展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农村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也越发明显,如何有效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监管,已成为当前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2016年8月22日—26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研组,采取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县区文化市场、乡镇文化站及乡村文化市场等地对全市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基层实地调研,了解了真实情况,提取了第一手资料,也对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思考,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小城镇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文化市场也在迅速发展状大,市场门类日益齐全,规模不断扩大,已初步形成包括网吧、娱乐、图书、音像、报刊、印刷(复打印)、演出、电影放映等在内的综合性文化市场体系。经统计,全市分别有网吧529家,娱乐场所476家,印刷企业(含复打印)221家,音像制品78户,出版物经营单位153个,电影放映经营单位8家,其中乡镇有网吧184家,娱乐场所120家,印刷企业(含复打印)82家,音像制品36户,出版物经营单位28个,分别占比35%和25%、37%、46%、18%。六盘水市文化市场中乡镇总占比31%。

一是文化经营单位种类相对较简单,经营规模小。相对城区文化市场而言,农村文化市场经营种类相对简单,以网吧、ktv为主,而出版物类经营单位呈萎缩态势;从业人员少且文化素质较低,经营方式单一。(如:目前六盘水市区网吧正步入转型升级时期,部分新型网吧经营内容包括书吧、奶茶吧、休闲吧等多种经营模式。而乡镇网吧依然以单一上网消费为主,且相对较易出现违规经营情况。)。

二是分布不均匀,发展不平衡。文化市场发展与地方经济关系较大。经济基础好、交通便利的农村文化市场种类丰富,消费档次较高;经济基础弱、地理位置偏远的农村文化市场种类相对单一,消费档次较低。自2014年网吧审批政策放开以来,条件较好的乡镇及村寨申请办证较多,而经济相对落后乡镇依然有文化市场为空白的.现象。

三是监管难度大。由于偏远地区文化素质普遍低于城镇水平,法律意识淡薄,易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且经营单位过于分散,给日常检查带来较大难度。

目前,农村文化市场在总体经营管理上还不够规范。如:在一些乡镇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现象依然严重;无证经营现象时有发生;流动摊贩利用庙会、乡场摆点销售非法音像制品、图书杂志甚至违禁出版物现象仍然存在;非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等,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还对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构成了直接的威胁。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文化市场涉及的内容也正在从娱乐、音像制品、图书等传统市场向网络化、信息化新兴市场领域拓展,一些新的违法经营活动不断出现。究其原因:

一是对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农村文化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在当地经济中处于较低层次,而部分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在抓项目建设,抓招商引资上,故对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二是经营者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甚至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首先是经营者文化素质低,加上全社会普法教育宣传不到位。

(二)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力震慑。其次是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业主的职业道德及法规培训不够,不到位。

三是市场监管不到位,有缺位现象。

(一)执法机构主观能动性不够,工作没有尽职尽责。

(二)执法力量薄弱,四个县区执法机构长期存在有编无人,在编不在岗现象。

(三)战线分布过散。我市地形以山区为主,县区执法大队从县城往返一个乡镇需1—3小时,农村文化市场日常检查,一组执法人员1天至多能检查4个乡镇(路线一至的情况下),所有乡镇转一圈大概半个月,再检查同一个乡镇时已有最少半个月的监管空档期,执法效率低下。

(四)执法设备严重不足,特别是执法车辆无法得到保证。四个县区执法机构除钟山区大队有一辆相对固定的执法车辆外,其余三个县区大队均无固定执法车辆,市场检查时临时借局机关或其他单位车辆使用。

(一)县区文化市场执法力量在乡镇无“脚”,能勉强沾得上边的乡镇文化信息服务中心也是一个乡镇一个样,且任务杂乱繁重,同时没有明确的文化市场管理职责,更没有行政执法权限。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工作不彻底、不顺畅。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解决了编制、机构规格等问题,但没有解决人员参公的身份问题,造成执法人员工资待遇不公现象(既拿不了行政工资,也拿不了事业单位职称工资),人心不稳。

(三)工作目标考核设置不合理,乡镇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在目标考核工作中没有得到重视,日常管理工作也就得不到乡镇的重视。

(一)文化市场执法没有专项经费(除“扫黄打非”工作有一点),无法组织更多大规模的专项行动,无法购买执法车辆及更换其他执法设备。

(二)执法人员出差(就餐)补助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影响工作积极性。

六是部门联动不够,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文化市场特别是乡镇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没有建立合理的联合管理制度,有的县区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也形同虚设,没有形成监管合力。

针对全市农村文化市场的特点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监管建议及对策措施:

一是加大对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加强机构内部学习制度建设,强化业务学习,结合现场检查和案件办理流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努力争取名额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执法培训,拓展工作眼界,学习好的执法经验,结合实际创新管理方法。

二是提高重视程度,实行目标考核。各县、特区、区政府将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大分值比例;与乡镇签订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没有落实责任书责任的进行问责;各乡镇(街道办)明确文化信息服务中心主任是所辖区域文化市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并对其进行考核。

三是创新率先全面实行委托乡镇执法工作。具体模式是由各县区法制办牵头,组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委托乡镇执法的形式与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乡镇得到委托授权后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培训等协助工作。行政许可权仍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为依托,在全省统筹下,紧跟统一步调,各级各部门抓住机遇,从根本上解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改革及队伍建设、信息化管理手段建设等问题。

五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最大化提高监管效率。建议由政府主持,文化、公安、工商、经信、环保、城管等部门共同组成联席会议,调度各方监管力量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力度。特别要重视调度乡镇派出所参与农村文化市场的监管,将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派出所日常工作范畴。

六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除利用传统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外,应根据农村特点,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知识入脑入心,在广大农村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法律氛围。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四

顺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趋势,让消费者“来得开心,看得舒心,买得放心”。实现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和目标一致起来,在此基础上,树立起全新的品牌形象,使之成为南宁农贸市场的样板,全国农贸市场的一面旗帜!农贸市场除参照当地现有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外,还应该有所创新,实现管理的“四统一”,即统一理念、融合互动,统一规划、分类布置,统一形象、规范识别,统一规章、民主监督。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市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4、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严禁在场内外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经营者载货的车辆务必在当日早晨七点钟前将货卸玩并立即退出场外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管理者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管理方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确定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店前应统一悬挂营业执照或摊位证,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有关部门许可证照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市房剩余租金不退。

1、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实行垃圾装袋或桶状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10-100元从押金中扣除场内环卫人员负责垃圾的清运。

2、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市房剩余租金不退。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违规者在交纳200-1000元保证金后方准营业。若在保证期一年内再次违反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市房所交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不退。

3、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

4、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经营者视情节分别给予10-3000元罚款、没收商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逐出市场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于收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不同处罚一年累计超过三次的经营户将清除出市场且在下一年市场招租中不予以登记不允许进入市场经营。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达到全国文明城市标准,经研究决定,升级改造现有的春江区农贸市场(共25个农贸市场),方案如下:

春江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已纳入“百项工程兴韶关”活动项目表中。春江区将通过农贸市场的改造,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的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硬件设施不到位、占道经营、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卫生保洁、消防通道等重点、难点问题。此次改造,要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文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更好地净化、美化市场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下良好基础。

目前我区的农贸市场25个(包括4个专业批发市场),大部分为社会办市场,普遍存在摊位设计不合理,地板潮湿肮脏,基础设施简陋及脏、乱、差等问题。远远满足不了居民的生活需要,此次改造就是要使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升级改造后的我区农贸市场一定要达到全国文明城市对农贸市场的标准要求。升级改造具体内容如下:

1、主体建筑改造与装修;

2、经营区域布局调整;

3、供水、供电、照明设施达标配置;

4、排污系统改造、垃圾处理设施配置;

5、摊位改造与装修;

6、检验检测设施配套;

7、便民服务设施设置;

8、完善管理规范和制度;

9、配备职能管理人员。

(一)准备阶段(7月10日至7月20日)深入开展动员、摸底工作,认真做好新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预算等工作,确定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和目标,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责任,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二)整治阶段(7月21日至7月30日)做好现有农贸市场摊位的分类搬迁工作,尽量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三)市场硬件改造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对照规范化市场的标准,改造市场的硬件设施,重点解决安全、上下水、宰杀间、鱼池、垃圾收运设施、污水处理等项目。

(四)摊位全面进入运营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

市场摊位全部进入改造后的新农贸市场经营,撤销临时菜市场,为居民提供一个卫生、舒适、便捷的购物环境。

(一)区城管局:负责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协调工作。

(二)区经贸局:做好农贸市场改造的规划、预算工作,负责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五)区城管执法分局:做好对占道经营摊点的管理工作。

(六)区工商局:做好农贸市场的证照登记发放工作。

(七)区公安分局: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八)区消防大队:做好消防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春江区农贸市场的改造事关广大人民的生产生活便利、乃至整个春江区的形象,对韶关市能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至关重要,因此各部门领导要提高认识,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升级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配合,强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互通情报信息,努力做好市场的改造和摊位的搬迁,尽量做到不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建立健全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优化居民购物环境,使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整治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四)资金支持,奖罚分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通过合作、参股、贷款等多种形式筹集建设资金。凡动工改造建设的农贸市场,由区财政奖励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进行标准化改造验收合格的,区财政再奖励5万元。为鼓励各责任单位加大监督改造建设的工作力度,每个农贸市场验收合格的,奖励责任单位1万元;对逾期不动工改造建设的,由区经信局报区政府发文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动工改造造成农贸市场卫生状况差的,由区工商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直到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不按期完成改造建设农贸市场的,由区经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在3个月内仍不整改的追缴启动资金5万元,并处罚一定的罚款。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六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实施方案(通用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三)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二)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四)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资料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一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用心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续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能够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带给给经营者使用。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务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掉、拆除和取缔。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状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持续整洁有序: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职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状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带给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贴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职责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贴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资料)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带给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带给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贴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到达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

是指在职责单位门前确定的职责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范围、职责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1选址

4.1.1农贸市场选址应当贴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4.1.2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贴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建筑

4.2.1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取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贴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务必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面积

4.3.1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装修

4.4.1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贴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市场室内空中除务必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5.4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1给排水设施

6.1.1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持续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贴合gb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供电设施

6.2.1应配备贴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6.2.3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贴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风设施

6.3.1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活禽销售点务必设置排风设施。

6.3.4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持续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6.4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设施

6.5.1建筑消防设施应贴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贴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够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冷藏保鲜设备

6.6.1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务必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2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1总体设计

7.1.1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置应整齐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

7.1.3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持续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分类设计

7.2.1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必须的排水坡度。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2.6活禽交易区务必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成设施,以持续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2.9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务必设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明度好的灯光设施。

8.1蔬菜类

8.1.1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1.3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持续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鲜冻肉类

8.2.1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务必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贴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2.2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务必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8.2.3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贴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2.4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2.5持续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一天清洗。

8.2.6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2.7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水产品类

8.3.1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3.2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3.3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务必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8.4豆制品类

8.4.1豆制品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豆制品销售前后务必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熟食卤品

8.5.1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贴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贴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酱腌菜类

8.6.1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务必贴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经营清真类食品应贴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1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贴合gb7718的规定。

10.1环境卫生

10.1.1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贴合gb14881的要求。

10.1.2农贸市场应持续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职责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10.2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贴合gb14881.

11.1规范

11.1.1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职责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职责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质量规范

11.2.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务必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证照规范

11.3.1场内经营者务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务必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3.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价格规范

11.4.1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资料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2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资料,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计量规范

11.5.1市场内务必使用贴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1.5.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5.3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录,带给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1.6服务规范

11.6.1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

11.6.2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务必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1.6.3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11.7信用规范

11.7.1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状况。

11.7.2市场举办者能够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七

一.策划背景:

针对现在经济日益发展,人民关注身体健康意识日益提高的情况下,我省医疗健康市场份额越来越大,目前这一方面仍处于新兴阶段,且我公司现有单渠道与医院合作发展的模式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要求。

二.战略目标:

(1)扩大公司销售渠道,增加公司市场收益。

(2)树立公司企业形象,提升公司知名度,以较短时间使公司成为该行业区域名牌。

(3)稳步推进,建立公司直营模式,扩大公司市场占有量。

(4)以点扩面,将广州做成我公司业务模板市场,逐步推广,将来再以各个主要城市为基础点,最终达到覆盖全省的目标。

为确保目标的实现,我任务应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xx年8月-xx年12月扎牢根基,求稳不求快,建立我公司直营点,尝试将公司直营与医院合作两方面共同进行,力争将广州建立成一个模板市场。

第二阶段:xx年1月-xx年7月稳定发展与调整阶段,在原有基础上,加强与省内其他主要城市医院的合作,先稳定基础,再逐步扩展到公司直营(建议在主要的城市设办事处或分公司)。争取将公司市场覆盖面至少扩展到沿海几个主要城市。

第三阶段:xx年·8月-xx年8月快速发展阶段,经过一二阶段的准备于经验总结,这一阶段应该是在稳固现有市场的情况下,建立以广州为中心,各个主要城市为基本支点的一系列科学、健全、有针对的整体市场环境。

三.战略原则:

(1)只有基础扎实才能放手发展.现有我公司单渠道与医院合作模式是经过了考验的,那么要想公司在以后的时间内能稳定开展以公司直营的销售模式,就必须将现有模式牢牢把握,特别是群众大多以医院为第一选择,医院能提供给我们的客户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认为是最为稳定的。

(2)因地制宜掌握当地情况。健康管理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人们对这一方面认识不是很清楚,再者这一行业对当地的经济水平有很高的要求,那么公司就必须了解要扩展的市场现有状况。

(3)集中全力办大事。以公司现有资源不可能整块撒网,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发市场时不能将公司有效资源四面出击,应步步为营,稳扎稳打,集中资源攻克一点,打牢基础再来行动。

四.战略制定:

(1)摸清需求,细分市场,针对性扩展。公司现有产品为企业健康管理服务和个人健康管理服务,以及附带的体检项目。那么针对这一划分,我们就应该有目的的细分市场注重点。如在深圳、东莞两地各种企业较多的地方可以主要推进企业健康管理服务,而个人健康管理服务就可以以现有小区资源为主划分,如针对小区的居民以及学生健康等。

(2)合理利用,注重现有资源。公司将来要开展公司直销的模式,那么就应该将现有资源与扩展市场目的相结合。目前公司在医院资源继续保持,在公司直销方面就针对离医院较远或者医疗资源稍有欠缺的地方。也就是资源保持,稳定拓展。

五.战略施行:

(1)在与医院合作的模式下,继续保持与医院的联系与合作,稳定公司收入和客户增长。

(2)在新的直销模式下,将公司员工分派出去,特别是社区与学校等单位的合作,只是公司效益增长的重要新兴点。与这类单位交谈,宣传现有政策,以及公司优势,逐步分析健康维护的重要性,可以利用目前各类疾病传播迅速的背景劝说。

六.销售支持:

(1)借助现有合作医院为平台,以医院推荐为主,在医院悬挂广告宣传为辅,由于医院人流量大,必然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2)以小区管理人员以及学校负责人等为公关突破点,可以以免费一定时间尝试我们的业务为条件,并赋予一定比例报酬为前提,发动在单位宣传。

(3)以在电视媒体,网络报纸等方式打广告。

(4)以企业健康管理和个人健康管理主业务为主,将体检设定为附属的免费项目,加强吸引力。

七.营销队伍划分:

1.营销经理:主管各项业务,以及公司各项优惠政策的审批及员工的业绩计算。

2.2个业务经理,1个主管。每个经理负责一个业务。主管主要负责体检方面。

3.若干区域主管(视市场而定):主要涉及各区域市场管理和办事员业务分配。

4.若干办事员:主要是与医院联系和对小区、学校等新兴拓展市场的公关。

八.绩效管理:

1.办事员绩效以其发展业务多少而定,其中又以业务不同而不同。

(1).企业健康管理业务:发展中小企业业务实行底薪+业务1%提成;发展大型企业业务实行底薪+业务0.5%提成。

(2).个人健康管理业务:底薪+每人100元

3.业务经理及主管绩效主要看各自业务发展情况。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八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

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门市房必须配备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九

为了全面规范我市农村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打击非法出版物,净化演出市场,杜绝电子游戏和游艺场所违规经营和在非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以及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促进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定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农村文化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领导小组依法对全市农村文化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通过进一步加强管理,使农村文化市场严格依法经营,让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违法未违规经营现象基本得到解决,各种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消除。

工作重点:

1、全面查封取缔无证经营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场所、“黑网吧”,收缴、销毁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取缔非法演出市场,查处电子游戏和游艺场所设置违规机型、机种,超时经营和在非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杜绝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对消防通道不畅通和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1、动员部署暨自查自纠阶段(6月22日至6月30日)。根据上级有关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农村文化经营场所调查摸底,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2、管理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整治农村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净化农村文化市场环境。

3、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推进农村文化市场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反弹。对列为重点整治的农村文化场所和重点地区,要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迎接上级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在开展农村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求做到:

1、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加强与公安、工商部门交流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3、严格纪律,落实责任。

4、大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营造依法经营的市场环境。

5、及时报告,畅通信息。对重大案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全面、准确上报上级对口部门。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十

xx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xx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7月9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0xx年七月三十日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农贸市场业主、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经营者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业主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交易、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不包括生鲜超市。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业主是指拥有农贸市场所有权、为经营者进场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是指拥有市场经营权或管理服务权,为进入市场交易各方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第三条漳州市区及龙海市九湖镇、颜厝镇、榜山镇范围内市场的规划、开办、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城中村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场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推进工作。各级政府加大市场资金投入,改善市场经营管理条件。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将市场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费需要。第六条市辖区成立市场同业公会,制定行业经营规则;各市场成立经营者自律委员会,制定经营者守则,引导市场业主和经营者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等工作。第二章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第七条市场的基础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采光、通风良好;四周墙体立面及天花板干净、洁白。(二)场内通道两侧有排水明沟(15cm×15cm)(也可加栅栏盖板),沟道平整,无堵塞回流现象,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明沟与暗沟(主排水沟)交接处有防鼠栅栏,空隙不超过1.5cm,阴沟井盖、防鼠栏栅完好。(三)销售台立面加贴花岗岩或瓷砖,摊面进行水磨或加贴花岗岩、瓷砖;销售台前设置高5-10cm的货物护栏;畜、禽肉销售台设置不锈钢摊面,使用塑质案板,禁止使用木质案板;生肉销售摊位应设水冲洗设施。(四)场内有醒目的行业标志牌,做到生熟食隔离销售;活鱼宰杀应设置滴洒喷防护罩和废物收集、冲洗设施;熟食品摊位安置“四防”罩;制作食品的现场,周围墙体加贴瓷砖1.5米以上,内外分隔,设置防蝇纱门和冷藏设施,不得使用明火。(五)场内用电线路须加装套管,安装足够照明灯具;摊前安装足够的固定用电插座,禁止横跨摊位接电,确保用电安全。(六)市场必须配套标准公厕,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做到专人管理,卫生条件符合要求。第八条市场的服务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置专用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广播器材、检测仪器、公用计量器具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等。(二)设置市场摊位分布示意图、宣传栏、公告栏、价格指导栏等公示设施,及时公布商品质量信息。(三)市场主通道配备足够的加盖垃圾箱;摊位内配备保洁垃圾桶,做到垃圾进袋。(四)市场内蔬菜、瓜果类摊位应配备工程塑料筐(桶)盛具;大米及粮食制品用加盖塑料桶盛放;鲜活、冷冻水产品及熟食品用不锈钢或塑料盘盛放;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盒(袋),不得使用再生塑料包装盒(袋)。(五)场外要有明确的停车区域,并有明显标志。第九条市场业主必须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认真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定期开展农产品快速抽查检测工作;畜、禽及制品上市有法定检验检疫标志或合格证明;市场内、外围店面证照齐全,牌匾规范,商品排列整齐,无占道经营。

xuexilaxx年xx月xx日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十一

为加快推动全市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步伐,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现代农贸市场服务体系,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是指东至规划的东环快速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沪昆高铁线,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贸市场。

(一)主要目标

坚持规划引领,按照“标准化、清洁化、超市化、信息化”发展方向,围绕“坚持公益定位、保障消费安全、方便群众生活、提升服务能力”的目标,全面提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运营水平。从2019年起,计划用2-3年时间,完成全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环境清洁、设施达标、消费安全、管理规范”的标准化农贸市场。

(二)基本原则

1.公益定位,民生为本。以补民生短板、建长效机制为统领,牢牢把握农贸市场的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特点,把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作为顺应民心、彰显民意的重要举措,作为立足民意、满足民需的重大民生工程。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采取先回租、后改造的方式,支持市投控集团或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场价格回租农贸市场经营权,再建设改造,原则上公有农贸市场经营权一律回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引导市场开办方投入资金进行升级改造。支持专业化公司对回租的农贸市场实施统一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

3.分类施策,分步实施。由市投控集团或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改造计划,稳步推进建设改造工作。先建设改造国有或集体的,后建设改造私营的;先建设改造产权明晰的,后建设改造产权复杂的;先建设改造安全隐患大的市场,后建设改造其他市场。对暂不具备条件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整治好环境秩序。

(一)制定建设管理规范

1.坚持规划先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布、重点优先”的原则,由商务部门加快编制《新余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网点布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突出依法管理。加快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尽快启动《新余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立法流程,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3.完善标准体系。出台《新余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地方标准,推进市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禽类、肉类、蔬菜、水产品、豆制品、熟食等重点行业交易技术规范,形成“1+x”农贸市场标准体系。

4.发展多元业态。拓宽食用农产品供应渠道,引导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延伸服务,推广社区连锁生鲜超市或直供店、社区菜店。支持连锁超市、生鲜电商企业、农贸市场等采取网上订购、送货上门、自动提货柜等方式发展食用农产品电子商务。

(二)有序推进建设改造

1.市场回租。渝水区政府、高新区和仙女湖区管委会按照一场一策的方式,与市投控集团商定回租方案,完成各自辖区内农贸市场回租工作。

2.建设改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投控集团与第三方专业管理公司合作,由专业管理公司对城区农贸市场进行建设改造;凡是由市政府出资建设改造的,一律由市投控集团负责。

3.关停拆除。对不符合布局规划或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简易农贸市场、马路市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关停拆除,以社区菜店的形式予以补充。城区主次干道及其人行道上的马路市场的清理,由市城管部门负责。

(三)加强常态化监管

1.创新管理模式。由第三方专业管理公司或市投控集团参股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对回租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对暂未回租的,市场开办方(承包方)要按照专标准化、专业化要求进行管理,对管理不达标的进行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强化属地监管。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辖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整治、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农贸市场监管成效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管委会)绩效考核内容。

3.突出监管重点。重点抓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治,着力解决市场内部出摊经营、占道经营、乱堆乱挂、乱停乱放等“脏、乱、差、腥、湿、臭”突出问题,取缔市场周边“场外场”和流动摊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市场开办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对缺斤少两、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予以查处,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恶行为予以严厉查处、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市市场监管局:为城区农贸市场场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总体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检查、考核、指导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总体规划并指导实施;办理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相关规划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立项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招投标监督;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以及施工许可证手续;监督项目工程各方主体验收;负责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审批、验收。

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农贸市场管理和奖励专项资金办法,做好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并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编制城区农贸市场网点布局专项规划,积极向上级商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市城管局:负责取缔城区所有主次干道马路市场(过渡期保留的马路市场除外)及农贸市场临主次干道周边人行道上的马路摊点,整治主次干道临街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期间在人行道上占道经营等,规范市场外店招标牌设置,清理占道灯箱,整治市场周边乱拉蓬布、乱搭乱盖等影响市容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期间的治安管理,为农贸市场相关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合理设置市场周边道路机动车停车区域,实施划线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恶行为予以严厉查处、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市人防办: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积极参与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工作。

市投控集团:做好农贸市场的回租工作,筹集回租资金;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设计、报建、施工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农贸市场的回租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在用地、征地拆迁、周边环境整治方面承担监管、服务等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余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市农贸市场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进行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及时解决市场建设改造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大工作推力,确保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与市级同步推进、同步实施。

(二)加大资金支持。设立农贸市场管理和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考核奖励、日常管理、“三城同创”等工作,属地政府(管委会)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强化协同配合。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十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进位总体方案》(石字〔20xx〕59号)、《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石政发〔20xx〕35号)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供热清洁化,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在总结20xx-20xx年工作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充分考虑电力、燃气保障程度,继续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最大限度提高农村清洁采暖比例。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实现全覆盖。

——多种方式、统筹兼顾。充分考量电力、燃气配套等基础条件,“宜电则电、电代优先;宜气则气、以气定量;宜煤则煤、型煤托底”,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实行整村连片推进,深入宣传发动,落实配套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多方共赢。

——完善政策、惠及民生。兼顾群众承受能力,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和社会投资力度,开展光伏+电代煤试点示范,减少居民负担,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实现预期效果。

(一)电代煤。在目前电网承载力前提下,能实施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优先实施电代煤,坚持整村推进,连片推进,减少与气代煤的交叉,降低施工难度,提高投资效率。20xx年10月底前完成约6.2万户电代煤改造工作。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卫生所)、乡镇政府等分散燃煤采暖单位用户优先实施电代煤改造。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根据电网承载力,提出电代煤确村确户和单位改造初步意见,各县(市、区)会同当地供电公司予以确认,全市汇总平衡后确定各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

科学选择电采暖设备。坚持电代煤工程的系统性和“一户一设计”原则,按照《关于下达石家庄市“煤改电”采暖项目电采暖设备及安装入围企业产品目录的通知》(石散煤压减替代办〔20xx〕5号)相关要求,各县(市、区)组织技术力量和中标企业,根据居民住户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每户科学确定技术路线,提出科学的取暖系统设计方案,确保每个家庭取暖系统做到省钱实用、安全舒适、环保节能。根据目前现有成熟技术和应用实践,对采暖面积较大的居民住户,引导居民选用蓄热式电锅炉,经济条件较好的鼓励采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太阳能+电辅热等采暖设备;对实际取暖面积50平方米以下,单间取暖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连续供暖居民住户可选用蓄热式电暖气,同样条件只在夜间采暖的间断供暖居民住户也可选用直热式电暖器(电加热器)。要指导居民住户选择适宜产品,原则上一户居民只能选择一家企业的产品,购置电采暖设备的居民姓名要与电表登记姓名相一致。

开展试点示范。鼓励企业创新取暖技术,对一些效率高、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和产品,全市统一安排进行试点,待成熟后再进行推广;开展光伏+电代煤供暖试点,选择有经验和实力,在行业内信誉良好的专业公司,采用多种运作模式,利用电代煤居民住户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原则上确保居民每年不低于200元/kw收益。20xx年具有整村推进电代煤取暖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择1-2个村进行试点示范。试点村由县(市、区)推荐,市气代煤电代煤领导小组确认后实施。

(二)气代煤。根据资源禀赋情况,鼓励实施生物质气、沼气、轻烃燃气等可再生能源替代;继续按照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气代煤的总体要求,在电代煤不能覆盖的平原农村居民住户推广户用燃气采暖热水炉,同时解决炊事用气。各县(市、区)要组织居民按照《关于下达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的通知》(石散煤压减替代办〔20xx〕5号)相关要求和有关程序选择适用产品。严格限制撬装站等点供方式实施气代煤,单位用户原则上不实施气代煤。20xx年各县(市、区)分散燃煤采暖居民气代煤任务视气源落实情况另行安排。

(三)洁净型煤。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做到应推尽推,应用尽用,实现全覆盖。

(一)气代煤、电代煤支持政策继续按照《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石政发〔20xx〕35号)文件执行。

(二)实施生物质气、沼气、轻烃燃气等可再生能源替代的参照气代煤补贴标准给予补助(冀财建〔20xx〕275号)。

(三)电代煤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户表以下线路改造费用由电采暖设备中标入围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户表应就近安装至电代煤居民住户墙上,否则产生的线路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对采暖设备超过630千瓦的用户需采用高压供电方案,供电公司负责高压线路投资,配电室及低压线路投资由用户自行承担;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光伏+电代煤供暖试点发电上网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保障工作。

(四)对居民购买洁净型煤按照300元/吨给予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在石家庄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好本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气代煤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工程验收监管等工作;

市农牧局牵头负责可再生能源替代试点示范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清洁能源替代污染物排放检测、评估等工作;

市安监局牵头负责气代煤电代煤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负责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监管和火灾、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牵头负责电代煤、光伏试点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电力供应保障,电代煤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及验收,电代煤用户用电量统计及补贴资金代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高效审批机制。各县(市、区)和行政审批、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园林、交通、水利、安监、质监、交管、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气代煤、电代煤项目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行政审批局要指导各县(市、区)优化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做好审批保障,研究制定有利于保障气代煤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切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操作性较强的审批流程,遇有问题及时协调优化完善。清洁取暖工程涉及的电力设施、燃气设施等,涉及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调整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筹调剂,优先予以保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气代煤、电代煤全过程,严把安全生产关、施工质量关、产品检测关、竣工验收关。各燃气公司、采暖设备中标入围企业和各级供电公司要选择最有实力的施工队伍,执行最严格的建设标准和规范,抓好风险排查和处置,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后期安全稳定运行。

(五)保障资源供应。各燃气公司是气源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做好新增气量测算和资源争取工作,签订供气协议,落实储气调峰能力,制定高峰月、高峰日应急供气方案,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实施。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措施,推进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确保供气安全;供电公司要加大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力度,满足供电保障和增容需求;继续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保障洁净型煤供应。鉴于我市天然气供应冬夏峰谷差巨大,已影响到供气和供热安全,要严格落实市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建筑电能供暖的意见》(石发改运行〔20xx〕368号)相关要求,严格限制新增建筑采用天然气取暖,除大型综合商业综合体、办公楼、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可实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暖制冷外,住宅小区等其他建筑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采用天然气供暖。

(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清洁供暖的正面舆论引导。重点从居民的角度,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对改善空气质量的作用,对改善生活质量和健康的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引导居民主动自愿参与、科学安全使用。

(七)做好考核工作。将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十三

为扎实有序推进我市清洁取暖改造工程,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介休市20xx年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介政发〔20xx〕8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介休市能源局《关于印发20xx年“煤改电”清洁取暖改造工作方案》,为确保我市20xx年“煤改电”清洁取暖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专门成立了“煤改电”清洁取暖工作领导组。保证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到位、指挥协调到位、信息调度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强化压力传导,有力推进“煤改电”改造工程。各乡镇办事处、国网介休市供电公司、中标企业、监理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细化责任内容,完善推进措施,扎实推进“煤改电”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建立煤改电用户档案,以居民签字、村组(社区)审核、乡镇(办事处)确认的形式确定煤改电用户信息;企业建立设备台账、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前后对比图;监理开展现场监管、工程质量验收;能源局汇总确认。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完成好煤改电惠民工程。

中标企业签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保证将拨付到位的工程款和自有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来源,承诺首先将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保证不得挪用本项目拨付的工程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杜绝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或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

加强督促督办,不定期进行督查,掌握一手情况,强化过程监督,形成逐级延伸、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消极怠工、推诿扯皮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确保高质量完成“煤改电”改造任务。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十四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供暖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字〔20xx〕57号)文件精神,弥补新型城市化建设中农村供暖设施建设的短板,推动我市20xx年农村供暖工作更好开展,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冬季供暖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把实施农村温暖工程作为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坚持“群众自愿、量力而行,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统筹兼顾、绿色环保"的基本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机制体制,不断提高农村供暖覆盖率。到20xx年底,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室、养老院、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全部实现冬季清洁供暖;农村供暖的技术支持政策、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具备条件的村庄进行农村供暖试点,以点带面,为全面推进农村供暖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继续执行20xx年至20xx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政策措施。

1、统筹推进农村供暖试点工作

20xx年,重点解决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清洁供暖问题,同时在全市选择具备条件的村庄首先进行农村供暖试点。在农村供暖试点的选择上,要结合各地先进供暖经验,借助美丽乡村建设这个契机,优先在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及20xx年度省市两级美丽乡村示范村进行农村供暖试点,发挥出美丽乡村在资金、群众基础、基础设施、人员方面的优势;将农村供暖与精准扶贫相结合,把扶贫工作重点村纳入农村供暖试点的重点考虑范围。

2、合理选择农村清洁供暖方式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冬季清洁供暖要求,对于能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尽量接入管网;对于热力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本着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清洁供暖方式;鼓励各区市探索以地热能、太阳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为热源的供暖方式。

3、精确摸底并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

农村供暖是一项普惠性的民生工程,涉及的面广,各镇、各村、各户的情况千差万别。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掌握农户的情况及改造进度,高效开展工作,各区市要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对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及试点村进行全面精确摸底,并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各区市摸底建立的台账要于6月底前报市农村供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建局)。

4、科学制定20xx年农村供暖实施方案

各区市加快制定本区市的年度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20xx年农村供暖的目标任务、试点选择、资金补助方式、实施步骤及督导考核方式等内容,同时要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7月 底前,农村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供暖试点村的供暖设施安装工程全面开工,10月底前全部完工并完成验收。

5、及早做好明年农村供暖的计划安排

各区市要在抓好上年农村供暖实施方案落实的同时,根据农村供暖规划和相关的技术导则,本着农户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及时做好摸底调查,科学论证农村供暖项目,制定明年的供暖计划,并于今年1 1月底前将计划报至市农村供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1、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已经建立了农村供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农村供暖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区市政府(管委)是农村供暖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有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清洁供暖工作,确保上级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

2、加大资金投入

市级财政将加大对农村供暖工作的支持力度,按照“一户一改一补"的原则,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各区市也要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多渠道增加农村供暖投入。

财政补助标准:市级财政承担的农村供暖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不高于40%,其中农村供暖试点村每户最高补助1000元、每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最高补助10000元。各区市财政资金补贴按不少于市级1:1比例配套,费用数额以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及验收报告为准。

市级补助资金拨付方式:供暖工程验收完成后,各区市农村供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验收报告、供暖改造用户台账及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农村供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村供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审核结果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区市。

3、强化督导检查

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检查、督办、汇总、通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要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防出现冒领、套取、侵占专项资金问题。市农村供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区市工作的督导、调度,对各区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进度迟缓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约谈有关负责人,以严厉的问责,倒逼各项工作的落实。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十五

为加强农村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场经营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上级有关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结合乡镇市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必须建立好各项管理组织,明确分工,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管理组织主要分以下二组:市场卫生监督组、市场卫生管理组。鉴于乡镇市场的管理人员有限,各组人员可以交叉兼职,但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岗位不能兼任。各组织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

(一)市场卫生监督组人员主要从中心机关工作人员和各基层所正、副所长中临时抽调组成。

市场卫生监督组职责是:

1、严格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市场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3、协助核定各市场保洁经费,控制市场保洁费用支出;

5、认真收集、记录群众对于市场卫生环境的投诉和建议。

(二)市场卫生管理组,主要由市场管理员、市场保洁员、市场经营户等组成。

1、市场管理员职责:

(1)市场环境卫生直接责任人,负责保障所辖市场符合市场卫生标准;

(3)督促市场保洁员按时按质完成市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

(5)负责保洁经费的合理支出;

(6)负责市场整体卫生状况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创造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2、市场保洁员职责:

(1)按照市场清洁卫生标准要求,每天(或每5天2次)完成市场整体清扫工作;

(2)负责市场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等工作;

(4)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妥善保管扫把、翻斗车等清扫(运)工具。

(5)配合市场管理员做好市场环境卫生其他工作。

3、市场经营户职责:

(1)自觉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做到摊档内外整洁卫生,档位内外无乱挂、乱搭、乱堆杂物。

(2)经营者经营场所前后环境卫生实行三包(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

(3)经营者经营场所内必须设有垃圾桶,把杂物、垃圾倒在桶内,由市场保洁员收运,做到不随地乱丢污秽杂物。

(4)配合市场管理员、保洁员做好市场环境卫生其他工作。

(一)市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分类设摊,文明经营,秩序良好;

(二)市场内地面、摊位整洁,无乱扔杂物、垃圾;

(四)市场周边下水道畅通,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无蝇蛆孳生;

(五)市场应配备垃圾桶等卫生设施(每个固定摊位配备1只),垃圾桶内的垃圾每天得到及时处理。

(七)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活禽宰杀后产生的垃圾要马上做封闭处理,保持卫生整洁。

(八)市场内经销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经营者必须有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九)认真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市场保洁人员按规定的时间上岗。

(十)市场卫生经费使用到位,无截留、挪用等情况。

(一)市场卫生经费筹措

根据我中心目前保洁工作实际,各个乡镇农贸市场清洁卫生经费组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上级财政拨款;二是部分乡镇市场管理人员与街委会达成协议代收垃圾费;三是部分乡镇市场保洁员代收垃圾费。

(二)市场卫生经费使用

1、乡镇市场保洁员工资:

(1)根据各乡镇市场聘请保洁员协议,按照每月(或每季)一结算的办法结算。

(2)保洁员工资由中心市场监督股、财会股会同各基层所一起核定。

(3)保洁员工资应由中心支付部分,由各个基层所所长每月(或每季)到中心财会股领取后制表,由各市场保洁员本人签字领取。

(4)市场管理人员或保洁员与街委会达成协议代收垃圾费的,所收取费用应抵扣市场保洁员工资,具体抵扣金额由中心市场监督股、财会股与各市场管理员协商决定。

2、市场清洁其他费用

各个市场需要购买、更换扫把、垃圾桶等清扫(运)工具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市场所在基层所向中心市场监督股报告,经核准后,由中心财会股拨付。

3、经费使用监督

各个市场卫生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错收错支,不得截留、挪用,中心市场监督股、人教股、财会股负责组织专门检查组,深入基层走访核对,发现违规使用市场卫生经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为使乡镇农贸市场清洁卫生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目标,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将由中心市场监督股牵头,组织各市场卫生监督组每月组织对各个市场清洁卫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参照“乡镇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标准”(本制度第二大点)执行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在每月进行通报,并作为市场管理员年终绩效奖金分配和岗位调整的依据。

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心领导班子要

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全力抓好市场清洁卫生管理工作。

(二)认真抓好落实。中心机关各部门股室、各乡镇基层所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任务、集中力量,扎实开展市场清洁卫生工作,确保市场清洁卫生工作达到目标要求。

(三)强化督查考核。把市场环境卫生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定期对各市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显着的市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市场,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要求,确保市场清洁卫生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十六

一、我县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狠抓商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进发展商贸企业,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积极调整商业业态,全县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一个多业态的商贸流通网络正在形成。据统计,目前全县共建有商贸服务网点9800多个,营业面积320万平方米以上,从业人员6万人以上。县城城区共有营业面积200万平方米,已建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业网点有20个35.3万平方米。

(一)重点市场初具规模,专业市场已显雏形。心连心超市、好又多超市、华联电器超市华鲇路和港东路建材市场等都已有一定规模。其中心连心超市营业面积3000多平方米,职工200多人,年销售额达0.36亿元。华鲇路和港东路建材市场集装饰装潢、销售、设计于一体,相关商家70余家。摩托车市场、家具商场发展势头强劲,呈现勃勃生机与活力。全县形成以城区市场为中心,向乡镇和邻近区县辐射的格局。

(二)“万村千乡”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农村消费市场进一步活跃。我县从2006年开始至今,共发展农家店465家,其中2006年180家,2007年90家,2009年85家,2011年110家,2006年新建农资配送中心一个。农家店覆盖20个乡镇,占领全县总乡镇数的100%,覆盖277个行政村,占全县行政村数的63%。我们采取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方式,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和效果。2012年争取发展农家店50家,2013年争取申报一家高标准的农资配送中心。

(三)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多种商贸流通业态并存,流通规模不断增大。近年来,我县商贸流通领域不断放开,心连心超市、华联电器超市、等国内知名商家相继进驻。并且,沃尔玛,苏宁,国美等大型连锁品牌也正在进行咨询洽谈。国内大型商业集团的进入,带来了先进的经营业态和管理模式,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现代新型业态在我县快速发展,呈现繁荣活跃态势。据2011年底统计,全县已建各类大型商场超市22个33万平方米,酒店宾馆1217家,商业步行街1条,商业特色街2条。2011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53亿元。

(四)商务项目工作成效明显,市场监管调控水平不断提高。为了加快推进商贸流通市场建设,2011年,县委、县政府出台了《xx县万村千乡市场工作推进实施方案》,建立了商贸流通设施项目库,近两年先后到市争取商贸流通和市场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刺激和带动9000多万元社会资金投入商贸流通设施建设,为引导市场建设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据我局初步统计,去年以来仅县城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和市场近30万平方米。同时,不断加大商务执法力度,县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城乡商贸流通市场管理日趋规范。在2个超市建立了2个市场监测点,对主要生活必需品库存临界点实行报告制度,提高了市场调控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了对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余缺调剂,2011年先后从外地调运蔬菜、猪肉等生活物资50万吨,确保了市场供给,满足了城乡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规划建设滞后,体系不够完善,布局不尽合理。由于我县过去市场体系发展缺乏系统全面的长期规划,商品市场体系发育不平衡,市场分布不合理,建设标准不高,功能不完善,市场与居民区混杂,无停车场、卫生、供、排水等设施,市场专业分区和特色不明,专业市场少、综合市场小、便民市场差。县内没有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存在先天的布局缺陷,现代批发交易中心、专业市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发展缓慢。商品流通市场已不能适xx市化的发展要求和居民的多层次消费需求,商品流通市场体系的培育与我县建立“主城功能拓展区”的市场结构以及功能和规模不相适应。县城xx区是县城传统的商业中心,网点众多,人气很旺,但缺少大型知名商场、连锁超市、高档酒楼、宾馆,以街为市,影响道路畅通,躁音扰民,群众怨声载道。正街商业中心区都没有配套的停车场、货运场,群众购物和业主进出货物都只能在主要街道停车,造成城区交通堵塞。

(二)农村商品市场发展缓慢,城区农贸市场急需改造升级。随着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逐步到位,一批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产业带、产业区逐步形成,我县农产品在数量、质量、品种上日益增加。但是,我县目前没有真正形成一个能够辐射全市乃至邻近省市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县农产品的流通,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县内相当一批农贸市场基础设施简陋,服务功能落后,经营环境不优,营销方式粗放,已不能适xx市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有的市场甚至出现商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这种状况不仅造成市场经营被动,高耗低效,削弱了其应有功能,而且严重制约了城市品味的提高。

(三)商贸发展环境不够优化。一是政府主导不够、政策扶持不力,缺乏系统、有效的政策举措,存在“有市无场”和“有场无市”的现象。同时以街为市,堵塞交通,对我县的治安、消防、交通及市容市貌的影响日益凸显,群众意见很大。二是一些市场业主对市场经营的认识不到位,市场档次不高,设施差,管理不到位,卫生状况极差,少有“专、精、特、新”之路的专业特色市场。

三、发展设想

围绕xx县建设山水生态城市,新型工业城市和湘鄂边区域中心的发展思路,发展大商贸搞活大流通,建设大市场。重点在城关地区人流物流集中地段和各乡镇墟场改建,扩建和新建30家骨干农贸市场,培育1-2家辐射湘鄂边乃至全国的农产品加工冷藏物流中心。目前,已纳入商业网点规划的重点项目有xx县工业园物流基地,在高速公路东出口与荆岳铁路货运站附近建设一个综合物流基地,占地规模15000平方米。xx县二手车交易市场,书院路与二桥东路交汇处,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市场内设置车辆检测、维修和配件供应等服务,同时具备二手车收购、销售、拍卖、代购、代销和信息服务。已经在建的xx县马鞍新区四星级酒店,占地面积40亩。正在规划,作出可行性分析报告的项目有xx县湘鄂边南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一个以宏发物流为主体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xx县马鞍新区商业街建设及大型综合超市建设,商业中心街长800米,综合超市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xx县城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新建北门市场马鞍新区农贸市场,南门市场,城兴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方便居民生活、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促进商业产业化的基本目标。

四、几点建议

尽管我县商贸流通市场建设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只要因势利导,遵循规律,改善管理,整合资源,在今后一个可以预期的时期内,商品市场仍然具有很强的生机、活力和发展空间。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商贸流通市场发展的思路。在坚持实施“兴工xx县”战略的同时,大力实施“商贸活县”战略。通过广泛宣传,使全县上下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发展市场,既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又能促进城市建设、扩大社会就业,既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又会带来显著的社会效益。应把加快市场建设,推动商贸物流业发展作为优化我县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从我县实际出发,对接大交通,尽快理清商贸流通市场、商贸物流业发展思路,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大力提升改造传统服务业,培育引进现代服务业,培育若干个有带动作用的大专业市场,加快自主创新步伐,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大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商贸流通市场建设规划。按照“主城功能拓展区”城市功能定位,本着“城内大市场、城郊大卖场、城外大物流、城中特色街、社区便民店”的发展思路,进一步修订完善《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要规划好当前市场缺位的物流中心、仓储转运中心等重点商贸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加强与建设、国土等部门衔接,确保重点商贸物流设施的规划落实。要切实加强规划的执行,坚决避免朝令夕改,充分发挥规划在市场建设方面的“龙头”作用,确保规划的严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商品市场,不断完善我县市场体系。一是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商品市场体系框架。以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互补充为目标,构建县级核心商贸中心,乡镇区域商贸中心,乡村商品销售网点配套的市场体系。全县新培育若干个年交易额分别在1亿元以上、成为商品市场的骨干力量。二是加快培育农村消费品流通网络。大力实施“万村千乡”工程,加快发展农村新型流通方式,积极引导和扩大农民消费。围绕小城镇和新兴集镇的开发建设,加强商业流通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提升农村传统的集贸市场。重点引导和鼓励城市有实力的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销售网络,改造“夫妻店”、“代销店”,把连锁店开到乡镇和村组,建设县乡商品配送中心、乡镇连锁超市和村社农家店,方便农民购买,形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组为基础的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三是要依托我县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紧密结合农业产业化和发展效益农业的要求,培育1-2个大型的产地型工农业产品批发市场。建议在县城规划兴建一个集工农业产品交易、仓储、运输、配送为一体的综合批发大市场。加快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检验检测系统、物流配送系统、电子结算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聚散辐射功能,带动区域性市场和产地市场的发展,扩大农产品出县、出市。要结合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需求,扶持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健全的社区便民市场。四是结合商业网点规划布局调整,加速整合现有各类专业市场,进一步改造市场设施,提高市场档次和水平。对部分规模较大,影响力、辐射力较强的市场,要加快市场配套设施建设,适时进行升级改造,促其规范发展,不断完善仓储、停车、运输、金融、通讯、餐饮、住宿等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应增设电子商务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等;引导城区农贸市场创办超市交易区,实行净菜和标准化商品上市;启动农贸市场“农改超”工程,给予“农改超”工程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对“农改超”市场按其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100元的补贴经费,不断完善市场功能,提升市场档次,适应现代流通业发展需要。坚决取缔场外经营交易行为。对现有分散各处、经营户较多的市场,按照便利商品储存、运输、经营的原则,可通过合并、重组、股份合作等形式,突出“一市一品”特色,避免市场同城分割,提高市场资源利用效率。

(四)优化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大力营造“兴工xx县、商贸活县”的舆论氛围,提高全县干部群众对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支持率。加快城市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市场建设发展需要。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不断简化商贸流通市场和物流业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为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为市场建设提供“一条龙”服务,不得对重点专业市场进行多头重复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着力整治市场周边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商贸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协调工作,及时掌握重点市场、现代物流企业建设和发展动态,帮助解决相关问题。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管理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重点解决市场“脏乱差”和“假冒伪劣”问题,整治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健全市场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能力;规范市场内部管理,制定和落实各市场内消防安全、卫生保洁、安保巡查等项制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教育和引导市场经营户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实施亮证经营、售货信誉卡制度,积极开展“消费者信得过摊位”、“五星级文明经营户”等评选活动,塑造良好的市场形象,提高市场信誉度。

(五)加强领导,发挥政府在市场建设上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加快商贸流通市场和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市场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制定市场布局调整方案,逐步实现市场建设由社会自发型向政府主导型转变,走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办的市场发展之路。强化政策引导,研究、制定统一的市场建设方面政策,避免“一场一策”、政策打架。明确各乡镇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市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及其扶持政策,并将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进一步加大对市场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实行低税费培育市场,“放水养鱼”。增加政府投入,县财政应设立商贸物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重点市场建设。同时,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争取更多信贷资金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资、多元化投入,切实解决市场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加快行业协会、同业商会建设,在政府引导下,由行业协会、同业商会制订行业管理规范,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农村集贸市场对于启动农村消费、搞活农产品流通、改善消费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迫在眉睫。现就贝子府镇集贸市场建设情况,经过实地调查研究,形成如下报告。

一、集贸市场建设的现状

贝子府镇现有农村集贸市场6个,分别是贝子府市场、王家营子市场、克力代市场、铁匠营子市场、大哈布齐拉市场、二龙台市场。

贝子府市场位于贝子府镇中心城区,处于国道305线xx县道老宝线交汇处,占地6400平方米,建有阳光棚3个1000平方米,水泥柜台66个198延长米,硬化地面6400平方米,四周为二层商亭,有东西南北四门,北门为正门。每月逢1、4、7为集日(即:1、4、7、11、14、17、21、24、27日)。年交易额近亿元。一直以来,管理不到位,基本上是商户自由经营,有马路市场现象。2013年7月份,镇政府又新征地8004平方米,准备扩建市场。现已成立贝子府市场管理公司,正在筹备规范运行。

王家营子市场位于王家营子村,在县级路老宝线南侧,占地7100平方米,每月逢3、6、9为集日(即:3、6、9、13、16、19、23、26、29日)。没有什么基础设施。无专人管理,商户自由经营,占道经营现象严重。

克力代市场位于克力代村,在国道305线南侧,是原克力代乡建设的禽蛋批发市场,占地29300平方米,每月逢2、5、8为集日(即:2、5、8、12、15、18、22、25、28日)。水泥柜台500延长米。无专人管理,商户自由经营,现在基本不在市场内交易,占道经营现象严重。

铁匠营子市场位于铁匠营子村,没有专门场地,无基础设施,无专人管理,占道经营,每月逢6、10为集日(即:6、10、16、20、26、30日)。

大哈布齐拉市场位于大哈布齐拉村,没有专门场地,无基础设施,无专人管理,占道经营,每月逢3、9为集日(即:3、9、13、19、23、29日)。

二龙台市场位于二龙台村,没有专门场地,无基础设施,无专人管理,占道经营,每月逢3、9为集日(即:3、9、13、19、23、29日)。年交易额在500万左右。

现有集贸市场存在的三种状态:

一是有“市”无“场”。受资金、场地等多种因素影响,附近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集贸市场,于是群众自发形成了一个固定的以马路两侧为依靠的交易场所,尤其在重大节日和蔬菜销售旺季,整个马路两侧被当地群众和周边商贩所占据,形成“马路市场”,如铁匠营子、大哈布齐拉、二龙台三个村的市场就是如此。马路市场伴街道而存,不仅严重影响到了当地的交通,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占用街道公路作为场地来兴市,交通不畅卫生差、形象不佳管理乱,农村消费安全难以保障。

二是有“场”无“市”。由于无专人管理、服务跟不上等多种因素影响,虽然建成了市场,但大部分门面及摊位出现空置现象,集贸市场完全没派上用场,形同摆设。蔬菜、肉食、百货、水果等摊点依然常年占据公路两侧,导致出现“有场无市、市场分离”的尴尬局面,克力代、王家营子市场就存在此种情况。

三是有“场”有“市”不规范。贝子府集贸市场经过几年来的建设与发展,已经基本成型,但是管理跟不上,所以虽然有场有市,改善了当地群众的`消费环境,拓展了农村消费空间,但是,仍然处于无序经营状态,存在马路市场问题。贝子府镇已经成立了贝子府市场管理公司,正在逐步规范运行。

二、集贸市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短缺。这是影响当前农贸市场建设滞后的一个主要原因。一是农村集贸市场资金需要量较大,这对于财政状况普遍紧张的乡镇政府来说是不小的负担,财政对农村集贸市场建设投入也非常有限。因此,乡镇政府虽然认识到了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却力不从心,拿不出钱来建市场。二是农村集贸市场属于半公益或者说是准公益性的项目,投入大,收益小,而且回收投资时间长,投资难以收回,依靠社会投资或者引进外商投资的难度较大。

(二)布局不合理。乡镇集贸市场有许多都没有规划,有了约定俗成的集日,就有了交易,没有场地就占道经营;还有的虽然盖了房子,圈了地,建了摊位,但场内没有经销活动的人流,成了有名无实的空架子。究其原因,主要是乡村农贸市场缺少正确的引导和科学的规划。

(三)管理滞后,脏、乱、差现象较为严重。一是市场业主对市场经营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农贸市场设施如何无所谓,只要市场有人来,能产生效益就可以了,没必要掏腰包来改善基础设施。二是市场无保洁。市场垃圾随意堆放,卫生状况极差。三是市场无管理人员。对乱占道、乱设摊缺少有效的管理和教育,致使有的市场摊位成了仓库,货物堆放过多,又不够整齐,影响市场的总体经营环境。

三、加强集贸市场建设的几项举措

(一)高度重视市场建设。要将农村集贸市场建设放在改善民生、创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环境中来加以认识。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将其列入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中,从服务“三农”的宗旨出发,下大力气改善农村集贸市场条件。

(二)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农贸市场是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科学合理地规划好农贸市场不但有利于其自身的长远发展,也有利于小城镇的快速有序发展。因此,农贸市场的规划应综合考虑区位、交通、地形地势、基础资源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合理布局。贝子府镇将在原集贸市场的基础上,通过改造规范,拟兴建三大镇级专业市场:一是扩建贝子府集贸市场,在现市场西侧,征地8000平方米,兴建果蔬批发及活畜交易专业市场;二是改建完善王家营子集贸市场,除原交易外功能外,重点打造杂粮杂豆交易专业市场;三是完善克力代集贸市场,除原交易功能外,重点打造禽蛋批发交易专业市场。规范三个村级集贸市场:即规范铁匠营子、大哈布齐拉、二龙台三个市场,争取做到有场地、有设施、有专人管理。

(三)寻求合作、多方融资。面对目前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资金困难的难题,要调动各方面投资农贸市场建设的积极性,增加市场建设资金来源的渠道。首先积极争取农村集贸市场建设方面的立项,积极争取上级扶助资金。同时,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将招商引资与加快农村集贸市场建设两相结合起来,创新投资的渠道与形式,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市场建设原则,采取政府引导、大力吸引民间投资的模式,投资改造、新建集贸市场。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并出台相关的改革配套措施,在土地审批、工商登记、财税减免等方面特事特办,解决集贸市场建设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卡壳”的问题。市场建设应引入市场机制,下大力气挖掘市场潜力,提高资金回报率,形成良性循环格局。

(四)创新思路、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集贸农贸市场管理体系。一是监督到位。要发挥政府职能,加强对农村市场的日常监管,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对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纠正,为市场建设进行长期科学的规划,指导市场的宏观发展。二是管理到位。各个集贸市场都要建立管理委员会,做到有人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服务力度,不断完善市场设施。市场内经营户要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采取成立经营者自律组织(如个协)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管好市场,确保农村消费安全。逐步通过建立集贸市场管理公司的形式,规范市场管理,现在贝子府镇已经成立一家市场管理公司,正在筹备规范运行农村集贸市场,做到责、权、利三统一,这是对农村集贸市场管理新的探索和实践。三是逐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保证进货渠道的合法,创建安全的消费环境,改变市场内商品渠道不清的情况,对农产品市场上销售要经过严格的检查检疫,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生活健康等问题。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十七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暴露出了工商部门在集贸市场等监管领域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和措施,也说明了阜阳工商部门在队伍建设乃至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工商部门应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吸取教训,探索如何加强集集贸市场管理。

在传统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在抓好日常监管的同时,与“商品准入制度建设、信用建设、12315网络建设”紧密结合,围绕创新抓管理,抓好管理促创新,建立健全“四项制度”,探索建立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大打假力度。

一、与商品准入制度建设相结合,推行“四项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借鉴商品准入制度建设的思路,按照“对集贸市场交易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对不合法的经营者和不合格的商品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对商品及其经营者在流通领域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方式,探索、建立和推行集贸市场“四项制度”。

一是推行商品票证备案制度。对集贸市场商品的备案主体、备案对象、备案内容、备案方法及监督检查做出具体的规定,制发统一的.《集贸市场重要商品备案登记表》,检查市场商品的进货渠道,建立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经营者所经销的商品进行登记备案的管理办法。

二是推行商品质量抽检制度。根据国家工商局《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制定商品质量抽检制度。从抽检部门、抽检范围、抽检时间、抽检内容、抽检方式、抽检程序、抽检费用、公布结果和结果处理等九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提高商品质量,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规范工商部门的商品质量检查,净化商品市场环境。

三是推行商品销售信誉制度。要求集贸市场经营户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由工商局统一制发的《集贸市场商品销售信誉卡》或者税务发票,要求市场业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必须提示消费者索要《信誉卡》,引导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讲求诚实信用,维护集贸市场秩序,营造诚信经营、信誉至上的良好风尚,在全市集贸市场营造“诚信经营、健康消费”的良好氛围。

四是推行市场业主责任制。工商部门与市场业主签订合法经营责任书,让市场业主作出不制假、不售假的承诺,明确其责任,形成“工商牵头、经营者参与”的监管氛围,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集贸市场监管的目的。

考虑到“四项制度”的法律支撑、群众基础以及操作难度等问题,可以先在一些地方先行试点,经过试点运行和逐渐得到广大市场业主和经营户的理解和支持,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二、与信用公示建设相结合,推行集贸市场诚信经营和违章违法公示制,加大打假力度

借鉴信用公示建设的思路和方法,建立健全经营者台帐和信用户口,建立科学的信用评定标准,归集诚信经营信息和违章违法信息,定期和不定期地在集贸市场内将诚信经营和违章违法情况予以公布,每年评比诚信经营户和诚信经营摊点,亮牌经营。同时,加大打击无照经营行为和欺行霸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短尺少秤等违章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和打假力度。

三、与12315网络建设相结合,推行集贸市场举报制,加大维权力度

将12315网络延伸到集贸市场内,设立12315网络投诉站,明确责任到人,做到责、权、利统一,加大维权力度。把举报信箱设在各大集贸市场大门口,公布举报电话、当地工商分局(所)电话号码和责任人的手机电话,做到迅速受理,及时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十八

等不良内容的电脑游戏和有害信息,严厉查处容留未年成人进入“网吧”和超时营业等违法经营活动。对无证无照的网吧,予以取缔,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提请工商部门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法所得。今年我们重点查处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和通宵上网,以及不按规定进行上网登记的网吧共14家,取缔无证网吧128家,没收电脑20xx多台。为防止被取缔的“黑吧”返潮,市文体部门分三批及时地把有关情况通报电信部门,并由电信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接入服务。同时,我们还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公布被取缔“网吧”的名单和地址,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违法经营“网吧”的良好氛围。(五)强化管理服务,规模发展娱乐产业。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歌舞娱乐场所迅速增多、渐成规模,形成了以青阳、安海、英林为中心的歌舞娱乐产业。为进一步开放市场,促进市场繁荣,实现监管职能转变,我们按照自主决定优先和市场优先的原则,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时,对总量、布局、结构等不作严格要求,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审批情况每季度发布一次对比信息,引导企业投资流向和规避投资风险。同时加强跟踪管理工作,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逐步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推动娱乐产业依法、健康发展。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们还打破了市场分割,排除了隐性规则,给外地投资者进入我市娱乐行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目前已有港、澳、台资金进入我市娱乐市场,每家的投资金额都在500万元左右。全市现有歌舞娱乐场所166家,并且都具有一定的规模。如市区内阳光广场周边37家不同档次的歌舞厅和ktv,投资都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基本能满足人民群众娱乐消费的需要。二、存在问题(一)管理对象较多,造成管理不够及时到位。市“扫黄打非”领导组办公室、文化市场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承担着全市1425家的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数量庞大,任务繁重。因此,管理也只能是“扑火”式的管理,即哪里有举报有反映就往那里去,日常的跟踪管理相对就少了。另外,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违法经营活动经以往更加隐蔽了,查处工作难度较大。(二)数量控制与实际需求差距太大,造成无证经营者增多。文化市场,内容是文化,调控是市场。但有的项目如“网吧”上级给晋江的审批总量就限制在60家,而市场的实际需求却很大,致使一部分想从事“网吧”经营的群众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无证经营”的行列。客观上造成增加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诱发了违法经营行为。(三)消费者认识偏差,造成违规现象屡禁不止。音像制品和印刷品正版与盗版的质量,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分不出明显差别,而价格的差别又相当大,的确给非法出版物提供很大的市场生存空间。(四)一些突出的违法经营问题仍然存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由于周边环境和市场利益的影响,一些突出的违法经营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了文化市场,危害了社会健康。如,网吧整治工作仍然面临严峻的形势,学校、家长和群众仍然意见很大,反映情况较多,突出表现在:无证“黑网吧”时闭时开,逃避管理,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屡禁不止,时有发生;超时经营情况突出,零点以后“封闭式”违规经营现象严重;脱网游戏,不健康游戏现象仍较严重。因此,目前最需要的是形成整治合力,建立文体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三、下阶段工作思路(一)加强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建设。要充实“扫黄打非”办公室和文体市场稽查队,配足配齐管理工作人员。要抓好队伍的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做到清正廉洁,严格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坚决取缔学校周边200米内设立的网吧和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同时利用节假日、传统节日,积极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场、社区、校园和镇(街道)文化活动。(三)推行阳光网吧工程。在市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文体服务中心和各学校统一设立“阳光网吧”。“阳光网吧”为非营利上网场所,服务对象主要为未成年人。目前,市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已免费开放,龙湖镇烧灰村的文体活动中心,在团市委的指导下,已实行非营利上网。(四)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和举报奖励制度。以通报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特别是群众反映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积极认真加以解决。要做好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的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按照市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五)继续保持对无证照经营单位的打击高压态势。在日常的管理、打击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无证照经营单位逃避了打击,有的从沿街店面向居民楼房转移,有的从市镇向农村转移,他们都在观望,伺机继续违法经营。因此,我们对无证照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特别是黑网吧和地下电子游戏场所要继续保持打击高压态势,一旦发现,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六)建立文化产业经营者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通过举办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学习活动,使文化产业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真正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守法经营者要给予激励和表彰。

农村市场管理方案篇十九

为深入贯彻落实《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市冬季清洁供暖实施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鄂府办发〔20xx〕12号)和《xxx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函》(鄂能局函〔20xx〕30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旗清洁取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居民可承受”的方针,以“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气则气”为原则,采取适宜的清洁供暖策略,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推进城镇供热能源清洁利用和供热系统高能效,加快淘汰小型燃煤锅炉,提高清洁供暖比重,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的清洁供暖体系,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良好基础。

(一)取暖现状。

全旗总取暖面积937万平方米,清洁取暖面积700万平方米,清洁取暖率达74%,其中城镇地区清洁取暖面积386万平方米,清洁取暖率达100%;农村牧区清洁取暖面积314万平方米,清洁取暖率为56%。

(二)总体目标。

构建城镇地区以天然气和燃煤锅炉集中供暖方式为主,农村牧区优先利用天然气、电供暖、生物质、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的清洁取暖体系,有条件地区发展天然气供暖,适当利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镇区、国省道服务区和人口集中点聚集区,推动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项目。到20xx年,热网系统失水率、综合热损失明显降低,新增用户全部使用高效末端散热设备,大力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基本实现清洁供暖率达到100%,全旗13000余户农牧民全部实现冬季清洁取暖。

1.大力推广电供暖。

农牧民冬季用电量较少,腾出的大量供电空间可满足居民供暖用电需求,为推广电供暖提供了充足的电力保障。我旗要采取以下方式推广电供暖,一是要根据我旗实际情况,结合散煤替代工作,优先在农村牧区住户相对分散的地区实施源网荷储多源热泵供暖、发热电阻丝、电热膜等分散式电供暖替代燃煤采暖;二是对燃气(热力)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实施储热式电锅炉、热泵等集中式电供暖;三是鼓励具备电供暖改造条件的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采用分散式电采暖及电储能供暖,进一步降低热力管网热负荷;四是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苏木镇区、国省道服务区和人口集中点聚集区,充分利用风光资源优势,借鉴已有新能源供热项目,开展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供暖,推动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项目,实现苏木镇绿色电力供暖。优先在阿尔巴斯苏木和木凯淖尔镇政府所在地推广实施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项目。

2.有序发展天然气供暖。

在气源充足、具备条件的区域因地制宜有序发展天然气供暖。与燃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可在各苏木镇和各嘎查村社区通过城区天然气管网延伸以及lng(液化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点对点气化装置,推进管网建设改造和应急储气设施建设,适度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推广采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壁挂炉等多种方式供暖。

3.加快淘汰“小锅炉”供暖。

将淘汰和改造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淘汰和改造计划,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和市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助力清洁供暖工作的推广。

为促进我旗清洁取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统筹推进系统治理,保证项目的实施效果,决定成立鄂托克旗冬季清洁取暖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振平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起草有关重要材料文件,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督查指导全旗清洁取暖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根据部门职责及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分别抓好落实。各部门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1、各苏木镇为本区域冬季清洁取暖工程的实施和安全保障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能源供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区域气候等特点,组织编制(修订)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年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科学制定近远期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有序推进项目落地,加快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定期向旗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2、旗住建局牵头对全旗清洁取暖现状进行摸底调研,编制全旗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规划,指导城镇清洁供暖和建筑能效提升等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清洁取暖专项补贴资金,负责统筹指导全旗各类清洁取暖项目并按规划方案指导各部门组织实施。

3、旗财政局负责全旗农村牧区清洁能源取暖项目资金筹集工作,并与自治区和市相关政策有效衔接;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补贴;根据财力可支撑能力确定落实本级配套补贴资金并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发放到位。

4、旗林草局负责为清洁取暖项目办理林草征占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5、旗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清洁取暖项目用地政策,明确清洁取暖项目建设用地按照社会公益事业划拨使用等相关事宜,为清洁取暖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6、旗发改委负责研究完善和落实电价、热价政策,协调自治区发改委、市发改委进一步明确清洁取暖电价,保证煤改电项目可持续运行。

7、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淘汰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燃煤锅炉。积极争取环保专项补贴资金,加强监督,确保各类供暖锅炉污染物达标排放。

8、旗能源局负责清洁取暖项目电源、气源保障工作,推进管道间互联互通建设,加强电采暖区域配电网建设改造,协调自治区能源局、市能源局及时将新增配网工程纳入全旗配网规划,推进城镇配电网和农网建设升级改造,指导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

9、旗工信和科技局协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全旗煤改电项目参与电力交易。

10、旗农牧局要大力在农村牧区推广电供暖,结合当地实际推行分散式电供暖和集中式电供暖代替燃煤采暖。协助旗住建局开展农牧民采暖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11、旗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冬季清洁取暖工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12、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推广具备电供暖改造条件的城镇住户、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采用分散式电采暖及电储能供暖,进一步降低热力管网热负荷。

13、旗宣传部负责制定清洁取暖工作的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清洁取暖对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对清洁取暖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14、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洁取暖产品设备质量安全监管。

15、鄂托克供电公司、棋盘井供电公司根据清洁取暖项目规划方案及时修订配电网建设规划,完善电网设备,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项目接入条件提前安排专项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城镇配电网和农网建设升级改造工程,确保农村牧区清洁供暖项目顺利实施。

(一)组建“清洁取暖”工作专班。全旗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专班设在旗能源局,从能源局、住建局、乌兰镇、棋盘井镇、蒙西镇、木凯淖尔镇、阿尔巴斯苏木、苏米图苏木抽调人员。

(二)摸清并建立全旗“清洁取暖”台帐。全旗已完成改造3650户,按照全市清洁供暖方案要求到20xx年全部实现清洁取暖,全旗13000余户农牧民全部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各苏木镇在充分征求农牧民的意愿下,务必于20xx年4月20日前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

(三)整村推进,试点先行。20xx年每个苏木镇确定2个试点嘎查村进行整村联建集中改造。把试点建设好,为我旗全面铺开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夯实基础、积累经验,20xx年全面推开并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乌兰镇:沙日布日都嘎查、赛罕塔拉嘎查;

棋盘井镇:呼吉嘎查、伊克达赖嘎查;

蒙西镇:渠畔村、碱柜村;

木凯淖尔镇:桃力民村、达楞图如村;

阿尔巴斯苏木:乌兰乌素嘎查、巴音乌素嘎查;

苏米图苏木:巴嘎额尔和图嘎查、查汗敖包嘎查。

(四)公开招标电采暖经营企业。电采暖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一定资格和资质。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信用良好,三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所生产的电采暖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使用安全、质量可靠,用户反映良好;能耗指标先进,用电负荷相对稳定。旗政府根据推广电采暖类型的入围条件,依法依规确定电采暖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并在旗网站公示,负责设备的招标。

(五)项目监理。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监理公司负责电采暖生产经营企业的设备安装、调试全程监督。

(六)项目验收。“清洁取暖”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由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七)资金管理及结算。旗财政局负责“清洁取暖”补贴资金的拨付和清算。旗审计部门对“清洁取暖”资金补贴进行审计监督。

(一)落实电价政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保障补贴到位。对参与清洁取暖农牧户由政府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文印发“清洁取暖”补贴方案。

(三)强化调度推进。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调度、督查反馈和监督考核等机制,倒排工期,列出时间表,落实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督查调度,对未能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单位实行约谈制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基层宣传推广作用,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清洁取暖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清洁取暖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宣传普及清洁取暖政策知识,及时总结推广清洁取暖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工作氛围,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清洁取暖意识,提高全社会推进清洁取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清洁取暖的强大合力。

(五)做好信息反馈。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农村牧区清洁供暖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度。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6336802.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