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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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范文(19篇)
时间:2023-11-02 00:31:29     小编:书香墨

总结是一种反思的过程,通过整理思绪来提升自我。在写总结时,要着重强调重点和突出亮点。了解一些典型的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规范总结的格式和内容。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一

《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行政上诉状的格式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生于xx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xx市xx区路末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xx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1999)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xx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x2年,出让时间是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x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x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3、一审法院认为:《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124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八月五日。

附: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二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行政上诉状格式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19××年×月×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1份。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三

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商标是甲方于年月日被核准注册的,类别是第类,商品包括: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为第号。

二、被许可方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同意将商标许可给乙方在商品上使用。许可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需要续签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

四、乙方使用该商标的承诺:

(一)在使用该商标期间,所生产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认真维护该商标的信誉。

(二)发现有假冒侵权行为的,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防范。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六、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四

行政上诉状格式是否够标准可能关系到能否上诉成功,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诉状标准格式及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行政案件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附:一、本上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汉族,×××市人,×××市××厂退休工人,住××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招待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实施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有被上诉人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市人大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这一认定违反了《×××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29条和第69条规定。再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是××××年×月10日找被上诉人的史××同志,史说“过两天就给你盖章,可以换房证”。结果××××年×月9日被上诉人却作出了所谓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接到后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被上诉人《关于办理私房建筑手续的规定》第6条,已超过时间,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在时隔近几个月的××××年×月×日被上诉人又下达了所谓《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又起诉到原审法院,而原审法院只听信被上诉人口述和《现场勘验笔录》,也没有落实有关证据就草率地作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被告根据1986年2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所引用的法规是(83)国函字第121号文和冀政(1983)161号文件及《×××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可见,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工作怎么做的!连被上诉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这怎么能公正审理案件呢?《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引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上诉状副本1份。

(一)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状”。

(二)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

(三)上诉缘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因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只能由行政机关上诉时提出。

(五)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以当事人上诉状应当尽量充实、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开庭再陈述,防止“书面审理”不开庭。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虑是否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

一审原告上诉时,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体要求“撤销”还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视案件情况而定。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要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原告起诉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原告上诉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因为我国目前“民告官”难的现状,有些特别案件如果能善于找到一审程序上的错误,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经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议庭名单与判决书中合议庭人员不一致,上诉时主要以一审法院有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为由,最后与行政机关协商解决了问题。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五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六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上诉状是当事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制作行政上诉状要求其上诉请求必须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不当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超过期限,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的内容。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七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而进行的书状,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诉状格式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生于x年x月xx日,汉族,驾驶员,住xx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3、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xx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xx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4、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x年xx月,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金额是x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x年,出让时间是x月x日起,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价格x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x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x个经营权指标换取x个经营期限为xx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x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5、一审法院认为:《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6、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八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如原告为单位,则写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九

行政再审是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发现新情况,足以推翻原来判决,因而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下面是小编特地给大家分享的行政再审申诉状格式及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x2)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2.判令横县人民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元。

事实与理由:

一、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x2)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x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x2)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4.x4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x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2、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最早于x年10月2x日向横县人民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

申请书。

》(证据1),上面的第二条明确要求横县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记的x05.全部面积给予补偿,因为实际上拆迁办并未认可,国泰公司只补偿了1x6.06平米(其中36平米补偿款计算标准还适用有错误)。还于x0年x月3日收到中共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反映其拆迁没有得到全额补偿的回信,其称“1.告知地契面积和补偿面积相差51x.x平米补偿费已支付给横州镇槎江13队(横县政府没有贪污);2.安置地转卖给他人合法”(证据2)。另外,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另于x2年5月14向横县监察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赔偿,被横县人民政府调处办于x2年5月24日告知向横州镇政府处理(证据3、4),而后横州镇政府于x2年x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证据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截止x2年12月10日,申请再审人已多次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暨横县人民政府要求赔偿,但是横县人民政府4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2年x月2x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横县人民政府赔偿。以上的事实反映出,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及横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起诉构成要件。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x2)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二条“起诉人禤振昌、禤振权与横县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书。

》,不存在相应行政机关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此裁定亦是错误的。

因为,在x年5月6日,横县人民政府指定国泰公司(国资)为拆迁人(证据6)。x年5月2x日,中共横县委员会下达文件,抽调县政府各单位人员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负责槎江路礼堂路段和宝华中路东段拆迁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含有横县国土局长,规划局长,横州镇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据x)。

首先,我们认为横县人民政府在对宝华中路进行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招标、听证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证据x)为此次拆迁行为的拆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横县宝华路拆迁通知中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x)约定的(第x页第x行)“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的补偿办法中写明:对于手续不全、无证的房地产的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书的,可按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给予拆迁补偿”。该约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形成要约,被拆迁人只要在期限内签约即视为承诺,双方即达成。

合同。

而实际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积,根本没有依照合约去办理,因此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后果,应该有委托其办理拆迁工作的横县人民政府承担。

其次,横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横县宝华路段进行拆迁监督、管理及指挥过程中,对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x52年的地契(证据10)所证明的其名下土地为1亩5厘九毫(折合x05.平米)没有审核并在补偿中予以参照,另对于申请再审人在x年11月1x日反映给横县拆迁办有关自己对国联评估公司遗漏评估555.x4平米的异议(证据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因迫于拆迁日期临近,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11月2x与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12),该补偿协议中,只给予其150.0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165x元/平米)+3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偏低的614元/平米)(证据13)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其应有土地补偿面积x05.平米,拆迁办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横县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作为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因受到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办的不公正待遇,元(165(51x.x3平米)+(165x-614)*36平米),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横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赔偿。因此,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十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行政单位于**年12月30日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等;。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3年原告三儿子甲在位于浦口区新村的自家宅基地上建房两间,面积共计52.8平方米。1990年,甲因病去世,无妻无子,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的住处离该房屋有几里之远,且原告年老多病,很少出行,其余子女也在外工作,因此该处房屋一直闲置。年原告得知第三人私自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并听说其已经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年在与的房屋确权诉讼过程中,被告才得知房屋系买自张亮之手,第三人提供了由被告于年12月30日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原告才得知确信被告给第三人发证的事实。后经了解第三人领取房屋证件的材料均系伪造,如假身份证、假户口本以及虚假的建房证明等。确认诉讼二审过程中,因房屋已拆迁,二审法官建议撤诉,另外再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发证行为。

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查被告违法发证的事实,判决支持原告如上所请。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胡少斌,董事长。

被告:文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文成县大学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吴开锋,县长。

第三人:文成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文成县房管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邢建文。

第三人:温州金穗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小南路农行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吴泉,董事长。

第三人:文成县中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成县大学镇伯温路4号5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县后巷口解北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建党,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滨路江滨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谢怡帆,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白楼下村。

法定代表人:瞿王敏,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城市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桥儿头住宅区金菊13幢。

法定代表人:郑庆喜,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诈市东游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浩,董事长。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28日,第三人文成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将其名下的文成县凤溪花园职工住宅楼工程,以公开挂牌竞价的招标方式委托第三人温州金穗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金穗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标。该工程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22783平方米,共1幢17层小高层、2幢18层小高层。原告为取得该项工程的建设,向文成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了竞价报名,并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报名资料,领取了由温州金穗公司制作的凤溪花园职工住宅楼工程代建挂牌须知、挂牌竞价申请书、竞价单及挂牌须知补充说明四份。从以上得到的招投标相关资料中原告获知,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本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单位,履行对招投标过程合法、合规的行政监督职责,并最终有权确认招投标是否有效。

经过审查,包括原告及第三人温州城市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成县中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共七家单位参与了205月15日的竞标。然而,当日的竞标出现了诸多不合招投标设定的`规则,甚至是违法之行为,致使原本公开透明、公平有序的严肃招投标活动,成为一场儿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本次招投标适用的法律错误。因本次招投标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依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发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应当适用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故本次招投标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法律。而本次招投标却并没有按以上的法律、法规操作。

第二、随意变更招标标竞标时间。依挂牌须知的规定,本次招投标竞价开始的时间为年5月11日上午9时,截止2006年5月13日下午4时。然而,温州金穗公司于2006年5月8日以补充通知二的形式,以5月13日、14日为休息日为由,将竞价截止时间顺延至2006年5月15日下午4时整。同年5月9日,温州金穗公司又以补充通知三形式,将原定竞价时间3天,改为1天。而且,金穗公司在其通知二中,将“下午4时整”误写为“下午4是整”,且事后又没有进行更正。温州金穗公司的此种随意变更时间做法,使参与竞价的单位无所适从,为违法行为。

第三、挂牌须知通知二规定,投标竞价的截止日至2006年5月15日下午4时整。但当日下午2时就被宣告停止竞价。在众竞价人的谴责下,又重新竞价。

第四、原告与文成县中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同时提交竞价单(报价为1595元每平方米),且在竞价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温州金穗公司居然不予接受原告的,而接受了另一竞价人的。第三人温州城市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竞价时间内提交了报价为1577元每平方米的竞价单,温州金穗公司亦没有接受。并且还最终选定报价为1596元每平方米的文成县中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为最终竞得人,高出第三人温州城市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价每平方米19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万余元。

第五、挂牌须知是以文成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温州金穗公司联合做出的,而其后的四份挂牌须知补充通知却仅由温州金穗公司做出的,不合规则。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招投标的相关事项的变更必须进行公告,温州金穗公司无权变更原公告的内容。

第六、整个竞价过程没有公证人员在场公证,无法证明竞价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禁止行为》有关规定,招投标的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温州金穗公司是否有工程招投标的代理资格,本次招投标没有告知,提供的资料中没有代理资格证书。

第八、没有设立评标委员会,没有进行评价,随意确定中标人。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职责,并应当提交书面的评标报告,以确定中价人。

第九、还有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在本诉状中不再一一罗列。

现经查,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为事业法人单位,受被告的委托对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本案的行政监督行为虽由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作出,但应由文成县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法院经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后,原告现予以变更。另外,因本次招投标的参与者除原告外,还有其他六家单位,以及投标的代理人和招标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他们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故均一并列为第三人,以参与本次诉讼。

对于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被告作为本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果敢予以制止与纠正。然而,被告却没有认真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更有甚者,被告还于2006年5月19日在温州市文成县建设工程挂牌成交通知书上监管机构一栏中以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签字、盖章,以行政监督的形式宣告本次违法、违规的招投标合法、合规,对这种粉饰是非的违法行政,原告是断断不能接受的。

综上所述,本次招投标存在许多违法、不合规之处,然被告作为本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机构,没有认真履行其职责,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作出本次招投标合法、合规的行政监督结果是极其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为此,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原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立案审理并判决如诉请。

此致

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十二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xxx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

负责人:xx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2694号关于第455067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5年9月8日向商标局递交了文字商标注册申请“youzheng”(申请号455067、类别36),请求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为: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银行;金融服务;储蓄银行;担保;信托;典当;经纪。年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原告作出了文号为zc4884467bh1的商标驳回决定。原告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了商评字(2009)第22694号关于第455067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关条款或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十三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十四

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文书。

(1)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如果是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案由。

即表述为对某行政机关的某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诉讼请求。

即提出诉讼要达到的目的或要求。

(4)事实和理由。

事实部分应先说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再叙述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写明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情况。

理由部分应根据事实,运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据,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有欠公正,必须撤销或变更。

(5)呈递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具体日期。

(6)附项。

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及件数。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十五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友志,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电话15938663161。系死者周秀云丈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奎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3171298,住址同上,建筑工人,电话15290003885。系死者周秀云的儿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康,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5177116,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大贾行政村范李庄001号,建筑工人,电话18709663466。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007164915,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倪王庄001号,建筑工人,电话13673585797。

上诉人孟林(一审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205116754,住河南省郸城县巴集乡刘庄行政村史孟营村106号。

诉讼代理人(第一批):

1、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18910535236。上诉人王友志和王奎林诉讼代理人。

2、代理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62626526。上诉人王友志诉讼代理人)。

3、代理人孟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13526862630。上诉人李康、孟林诉讼代理人。

4、代理人徐昭,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12068218。

上诉人李康诉讼代理人。

5、代理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85500610。上诉人王成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65号。电话:(0351)7176911。

法定代表人韩谜中,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行政裁定[2015年小行立字第2号],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上诉理由:

五上诉人2015年2月10日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2014年12月13-14日对四位原告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下简称四上诉人)限制人身自由11小时违法。

确认被告阻止原告王奎林向110报警求救违法。8、确认被告对四原告使用木镐把进行控制、恐吓违法。9、确认被告处警时和在龙城派出所对四原告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违法。10、确认被告扣押四原告财物(身份证、钱包、手机、衣服、腰带、充电宝等)违法。11、确认被告对四原告的询问违法。12、确认被告删除原告孟林手机(王成使用被抢)视频信息违法。13、确认被告在周秀云“抢救”、死亡时不及时通知其原告王友志、王奎林等亲属违法。14、确认被告扣押死者周秀云身上携带的现金17000多元、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违法。15、确认被告人员殴打周秀云违法。16、确认被告在周秀云被王文军等人殴打致伤生命垂危时拒绝施救违法。17、确认被告不当场制止王文军等人涉嫌违法和犯罪行为违法。18、确认被告人员多次踢周秀云身体并侮辱她装死违法。(15-18项诉讼请求在起诉后增加)。

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扣押死者周秀云身。

上携带的现金17000多元、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返还原告王奎林黑色小米充电宝。2、判令被告赔偿损坏原告王友志的手机(三星w2014)价值人民币8800元、赔偿损坏上诉人孟林的手机500元。

(以下赔偿不包括对周秀云的死亡赔偿、对王友志的故意伤害罪的。

国家赔偿)3、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每人赔偿金元(共元)、支付四原告每人误工费(7天)元(共)。本项合计元。4、责令被告在全国性报纸和山西晚报陆续三天向五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需要上诉人审核同意)。5、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原告王友志5万元,李康3万元,王奎林3万元,王成3万元,孟林1万元。(前期医疗费已经支付)。

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发生上诉人王奎林欲进工地项目部讨薪未戴安全帽与门卫保安发生口角推搡纠纷。保安队长报警后,被上诉人所属龙城派出所警察王文军、郭铁伟、3号警察、4号警察(均见照片)4人于17时许到达纠纷现场,未出示警察证,未向上诉人调查纠纷情况,查看上诉人李康身份证时辱骂,并要拷李康,李康拍照时王文军抢夺其手机;王文军等人辱骂王友志并按倒在地并强行将其背拷;郭铁伟等警察抢走证人王成拍照的手机(是上诉人孟林新买的);警察郭铁伟、王文军强行把上诉人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下简称四上诉人)押上警车;4号警察在警车上用木镐把戳打上诉人王友志、控制四上诉人并辱骂,阻止上诉人王奎林向110报警求救并抢走其报警手机;警察王文军等人殴打女工周秀云致死(已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警察郭铁伟和3号警察一起追赶抢夺上诉人孟林现场拍照的手机,导致手机摔地显示屏损坏。18时多四上诉人被押到龙城派出所,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分别对四上诉人实施辱骂、殴打,殴打时上诉人王友志的手机显示频被损坏,王友志被打断6根肋骨(已按故意伤害罪立案处理);并强令脱去棉衣、腰带、鞋子,不给喝水吃饭实施虐待;长时间关押在留置室光脚抱头蹲地进行体罚;扣押四上诉人的钱包、衣服、身份证、手机、充电宝,返还时被上诉人删除了上诉人孟林手机(王成使用被抢)中的现场录像。

18时多,太原市120急救中心人员在龙城派出所对死者周秀云“抢救”和宣布死亡时,被上诉人龙城派出所教导员周二龙、所长张政军明知周秀云的亲属被关押在该所,不通知亲属处理,侵权自行决定处置。龙城派出所警察扣押周秀云随身携带的17000多元现金以及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在上诉人王友志多次索要后拒绝返还。

在明知四上诉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当日23时至次日3时许,被上诉人的11名警察违法对四上诉人进行询问,目的是恐吓,动摇上诉人为死者周秀云和自身维权的决心和意志。

以上过程,被上诉人均未办理传唤、盘问和继续盘问通知书、留置、扣押物品清单、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v^警察法》《^v^治安管理处罚法》,《^v^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v^令191号),^v^的《公安机关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110接处警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规定:1、警察执法前应当主动出示警察证等执法证件。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处警时,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应申请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来处理。3、对于民间纠纷引起应当给当事人治安处罚的案件,情节较轻、当事人愿意调解的,适用调解。4、有违法行为嫌疑的人才可以盘问、留置,发现没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释放。5、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前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6、禁止以继续盘问的形式代替行政处罚或实施变相非法拘禁。7、禁止对被盘问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侮辱。8、遇有下列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9、继续盘问时如需暂扣物品,需当场开具暂存物品清单。10、专职处警警察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11、对被传唤、盘问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12、警察应当严格依法、文明执法,不得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13、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14、批准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的,应当向被盘问人出具《继续盘问通知书》)。

警察执法指警察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务的行为,不依照法律规定的警察行为,不属于执法,而是“执违法”。对待警察的违法和犯罪行为(此时的警察已经转变为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警察的法定职权),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诉法、宪法等规定,公民不仅不应配合,而且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制止,条件允许时,应当扭送其去检察机关。本案五名上诉人均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无阻碍被上诉人人员执法的行为,更没有配合被上诉人警察违法行政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被上诉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上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现请求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监督纠正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治,裁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

2015年2月10日,上诉人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起诉,2月15日该院行政裁定书[2015小行立字第2号]裁定不予受理,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具备起诉的法定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是:“(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起诉的原告是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明确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诉讼请求明确有14项(后增加为18项)和相关的行政赔偿请求3项;事实根据详实,附有7位证人证词、照片、通话详单、照片等证据105页,还有视频光盘1张;被告所在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原告是向基层法院小店区法院起诉。至于“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必须要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其他起诉要件的规定,但原审法院没有具体阐明“不具备的其他法定要件”的规定和事实是什么,说明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法院违法不受理,实际是为了包庇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惜剥夺了上诉人诉权,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的枉法裁判。请求上级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太原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孟林。

诉讼代理人程海、王道刚、孟猛、徐昭、李贵生。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十六

行政申诉状实际上一种法律文书,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行政申诉状结构格式,欢迎阅读。

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行政申诉状不受时间限制,接受申诉状的机关是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提出请求法院撤销,变更原审裁判再审,以纠正原审裁判不当。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针对原判认定事实的错误。提出申辩以利再审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紧扣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依据正确的法学原理和条款进行辩驳论证和纠正。

(5)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即有关证据的种类和件数。

日(年度)____法行字第______号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1.本申诉书副本______份;。

2.书证______________件;。

3.证人姓名、职业、住址。

申诉人:__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十七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

年月日此致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十八

被上诉人于xxx1年11月14日对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xxx1年12月1x日撤回起诉;xxx3年1月2x日,被上诉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即被上诉人提起的这二个行政诉讼存在以下二个共同之处:一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同的;二是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是相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x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行政案件上诉状格式篇十九

行政诉讼申诉状如何制作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行政诉讼申诉状格式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______(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第___号______,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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