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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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范文(19篇)
时间:2023-11-02 02:35:15     小编:MJ笔神

心得体会是一种独特的个人表达方式,通过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己。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自我反思和批评,对自己的不足进行深刻的剖析和反思。下面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启示。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新闻行业发展迅速,传媒平台层出不穷,不断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新闻工作者。作为一名新闻写作从业者,我深入思考和总结了自己的经验,提炼出了一些写新闻信息的心得体会。在新闻写作中,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还需要全面掌握事实、注重客观真实和信息的准确性。接下来,我将从文采选择、事实报道、客观公正、信息准确性和效果评估等方面谈谈我的体会。

首先,写新闻应注重文采选择。新闻写作虽以直接、简练的行文风格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文采。一篇新闻作品的精彩与否,往往在于其妙趣横生的语言表达。即使是描述一件平凡的事件,通过细腻的描写,也能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因此,对于每一个新闻写作者而言,提升自己的文采水平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写新闻应力求事实报道。新闻信息的真实性是写作的核心准则,是新闻稿件得以传播的根本。在新闻写作中,记者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确保每一个字句都是可靠的事实。只有通过深入了解事件的各个层面,才能更好地准确地写出。在处理复杂事件时,还应遵循“听多方、取多证”的原则,以避免个人立场和主观意识对报道的影响。

此外,客观公正是新闻写作的基础要求。新闻写作必须坚守公正客观的立场,避免个人偏见和主观色彩影响报道。这需要写作者保持一种独立的思维和评价能力,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事件,不把个人情感和价值观带入报道中。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时,维护客观公正始终是新闻写作的底线,也是真实性和可信度的保障。

新闻写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信息的准确性。新闻是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也是公众获取社会现实的重要渠道。因此,新闻写作者必须确保所提供的信息是准确的。在报道事件时,尽量不失真、不遗漏关键信息,以确保读者获得最真实、最明确的信息。而在整理、编辑过程中,要严格审核和核对信息的来源和准确性,确保信息的传递不产生歧义和误导。

最后,效果评估是写新闻的重要环节。新闻稿件的效果评估是新闻写作者了解自己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无论是通过读者反馈、市场反应,还是通过数据分析,都可以从中了解自己的优点与不足。因此,写新闻后,写作者应留有一定的时间进行反思,不断完善自己的写作技巧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写作水平。

总之,写新闻不仅仅是简单的记录事件,更是要以新闻的原则和规范进行写作。通过选择文采、事实报道、客观公正、信息准确性和效果评估等方面,写作者可以构建更为精彩的新闻作品,传达更为真实准确的信息,满足读者的需求,以推动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对新闻写作从业者有所帮助,共同提高写新闻信息的水平。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二

互联网新闻权利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作为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反思互联网新闻权利的现状和可持续发展之路。经过对互联网新闻权利的思考和学习体会,我认为,互联网新闻权利问题需要平衡和协调,需要独立自主和自律管理,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责任和舆论引导作用。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差异性突出,更加需要平衡和协调各方权利和利益。依法经营是媒体的底线,不能因追求流量而侵犯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网民也应该注重理性阅读和意识到网络言论造成的影响。此外,我们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和媒体监管机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和媒体的权利。

二、独立自主和自律管理。

作为媒体人员,我们应该具备独立思考和自主判断的能力。应该树立自律的意识,删除不实信息,切实维护新闻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舆情判断的准确性和敏感性。现在,互联网新闻多接受评论和观点,在发表过程中要关注言辞的准确、平衡和中立,正确引导公众。

三、保护个人权益。

公民个人隐私和名誉是媒体报道时必须要最大限度尊重和保护的权利。在互联网上,很容易就会冲动发言、引爆矛盾。因此,作为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关注个人隐私权,切实保护个人利益。同时网民也应该形成尊重隐私、遵守规则的网络公民意识。

四、发挥媒体的社会责任。

媒体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向社会传递有益信息。媒体应该积极引导网络舆论,不断完善每一条新闻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提高新闻的质量和可信度。此外还应该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利益,用媒体的传媒力量帮助社会渠道多元化,更好地表达民意。

五、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重要引导者。应该积极宣传社会正能量,引导公众向上向善,同时要惩恶扬善,曝光社会的负面问题,推动社会向好的方向发展。要提高新闻舆论的价值,充分发挥新闻的引导性作用,引领社会发展的正向方向。

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权利问题愈加复杂,媒体从业者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适应时代变化的需求,才能更好地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只有坚持平衡和协调,独立自主和自律管理,保护个人权益,发挥媒体的社会责任和舆论引导作用,才能从根源上推动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促进全社会的持续稳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新闻信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日益普及且引人关注。从新闻门户网站到社交媒体,信息泛滥的互联网时代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和知识的一个主要渠道。然而,尽管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便利性和快速性都备受认可,但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风险。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读后感和心得体会,以及我对于如何评估和筛选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几点看法。

首先,互联网新闻具有迅速传播和畅所欲言的特点。网络新闻随时随地都能够传递给用户,且内容随着社会变化和人们需求而不断更新。这种能够实时传递和展示新闻信息的方式,受到了广大用户的欢迎和追捧。但是,互联网的开放和自由也催生了一些低质量、虚假和甚至恶意的新闻信息,他们极大地扰动着用户的视线,同时让查证真实新闻成为了一项困难的任务。因此,用户在阅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时需要警惕并鉴别真伪。

其次,互联网新闻具有广泛的涉及范围和丰富的内容资源。互联网新闻涵盖了对于各种类型的新闻,包括政治、社会、经济、科技、娱乐、文化、体育等等。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也为新闻机构提供了新的方式去获取原始资料和发布最新的新闻,不仅仅提供了全球新闻的全面覆盖,也更加方便各种语种和媒体对于新闻传播的参与。然而,互联网新闻的信息量往往更加混杂,同时产生了不同新闻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妥协,敏捷的出版和爆炸的新闻内容增加了新闻信息的难易程度。因此,用户需要通过观察多家新闻媒体的报道,形成对新闻事件多方面的了解。

第三,互联网新闻具有极强的互动性和参与性。与传统的新闻读者模式相比,网络用户可以在新闻报道上留下评论、参与投票、分享和促进有关主题的讨论等。这种互动性和参与性的模式,不仅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平台,同时也能够推动新闻报道的多种角度和深入探究,从而展示出基于新闻的全方位视角。然而,有时候这种评论和互动容易被误导和捏造,因此用户需要注意了解评论者的背景,以便形成更为丰富的意见交流。

第四,互联网新闻的数字化和多媒体化也让阅读方便而多样性。网络媒体不仅提供了文本,视频、图片、流媒体和动画等多种形式的报道形式,同时还为新闻报道提供了更多的创意和丰富性。多媒体的数字技术让信息得以更好地呈现,展现出多样化和更为可视化的视觉体验。然而,多媒体的安全和分享性也随之带来了挑战和限制。因此用户需要审慎处理互联网新闻的各种输出,以谨慎地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安全。

最后,概括而言,互联网新闻是一个垂直自自下往上往下的信息传递流,对于新闻报道的真伪和准确性有明确的要求和挑战。因此,作为一位互联网新闻的用户,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信息素养,以及学会正确的方法和手段去评估、筛选和利用新闻资讯,都是必不可少的。我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互联网新闻将会变得更加的专业化、深入化、精准化,让有限的阅读人群在海量的信息中迅速筛选出想要了解的新闻内容,并带来更多更好的新闻资源。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四

新闻信息是传递信息、报道事件、揭示真相的重要工具。作为新闻工作者,我深深体会到了写新闻信息的重要性和技巧。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首先,写新闻信息要有追求真实的精神。新闻信息的核心是真实可信,只有真实可信才能保证新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作为新闻工作者,我们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报道事实。对于涉及权力、财产、荣誉等敏感问题要特别谨慎,不能随意捏造或夸大事实。只有通过自己的观察、采访和调查取得真实的信息,才能写出真实的新闻。

其次,写新闻信息要注重文字表达的准确与简洁。新闻写作是一门艺术,需要在有限的篇幅和时间内,用准确简洁的语言传达出最重要的信息。因此,我们要善于提炼、归纳、概括,用简练的语言概括新闻的中心思想。同时,我们要注重用词准确,避免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表达,以免给读者造成困扰。只有准确简洁的文字表达,才能让读者快速了解新闻的要点。

另外,写新闻信息要注重内容的全面和多角度的呈现。新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到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的问题。我们不能只从一方面看待问题,更不能片面地报道信息。因此,在写新闻信息的过程中,我们要努力搜集各方面的信息,尽可能全面地呈现事件的各个方面。此外,我们还要注重多角度的呈现,尽量避免个人喜好或立场的偏向。只有全面多角度的报道,才能使读者获得更全面的信息,并形成自己的判断。

此外,写新闻信息要注重新闻价值的挖掘。新闻是时事的报道,是人们对社会现象的关注和反思。因此,新闻信息的价值就在于新旧和受众的关联。我们要从大量的信息中挖掘出与受众有紧密联系的、能引起公众注意的、具有社会意义的新闻。在挖掘新闻价值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从热点话题、社会问题、人物故事等多个方面入手,并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如采访、调查等,以获得更多的新闻素材和信息。

最后,写新闻信息要注重语言的生动与人物的形象。新闻写作是以人为本的写作,需要通过语言的生动和人物的形象来吸引读者的注意。因此,在写新闻信息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语言的生动形象,用生动有趣的语言描述事实、描绘画面。同时,我们还要注重人物形象的塑造,通过描写人物的性格特点、行为举止、言行举止等方面,使人物在读者心中栩栩如生。只有通过生动形象的语言和人物的塑造,才能吸引读者的兴趣,增加新闻的阅读性。

总之,写新闻信息是一项重要且有挑战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真实可信、准确简洁、全面多角度、新闻价值、生动形象等多项技巧。只有不断学习、积累经验,才能更好地写好新闻信息,传递真实的信息,服务于社会公众。我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为读者传递更好的新闻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五

新闻信息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它是人们获取外界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能够让我们了解到世界上发生的各种事件和变化,从而拓宽我们的视野。作为时代的见证者和记录者,新闻信息还能反映社会状况、呈现人民群众的生活状态,反映社会发展的趋势。因此,掌握新闻信息的阅读、理解和运用技巧是现代人必不可少的能力之一。

二段:正确阅读新闻信息的策略

要正确阅读新闻信息,首先需要建立起一种科学的阅读策略。首先是选择信源,选择权威媒体进行阅读,比如经过认证的媒体官网,可以保证新闻质量和真实性。其次是重点关注标题及导语,通过简略的描述和透露的关键词,找到自己所需要关注的信息内容。之后,要精读正文,在掌握全局和重点的同时,关注细节描述,尤其注意人物和事情发生地的变化,不要轻易忽略细节。

三段:判断新闻信息真伪的方法

在新闻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真假难辨的情况时有发生。正确判断新闻信息真伪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可以采用一些常见方法。一个简单的原则是,身处其中的当事人或者亲眼目睹该事件的人,其所倾向的新闻阅读角度和观点较为客观。其次,在读取新闻信息的同时,可以通过另外几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比较,判断其同步性和差异性。当然,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通过上网、图书馆等途径,进行更为深入和系统的查询,以判断新闻信息是否可靠。

四段:新闻信息对社会的作用

新闻报道不仅仅是对某个事件的描述和报道,更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和推广,是对社会公众在意问题的反映和反馈。新闻报道的内容、形式、风格,都直接或间接反应了当前社会的面貌和发展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作用。此外,新闻报道还有互动交流的功能,能够让不同的社会群体交流、沟通、理解和妥协,共同寻求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些功能和作用都体现了新闻信息在现代社会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五段:新闻信息对个人的重要性

新闻信息在当前社会中不仅仅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对每一个个人来说也有着不可缺少的意义。正确阅读新闻信息,可以让我们对社会状况有一个更为清晰的了解。通过不同媒体对同一新闻事件的报道,我们也可以拓展对某一个事件的理解,减少信息的偏差和误解。此外,通过阅读新闻,我们还能够获得一些实用的信息,对个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都有所帮助。因此,我们需要积极关注新闻信息,不断提升自己的新闻素养,以更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

结尾:

细致认真的阅读新闻信息,是我们对时代的负责态度。通过新闻信息的阅读和运用,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外界事物,拓宽自己的视野,还能掌握更为丰富的知识内容,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始终保持对新闻信息的高度重视,认真分辨新闻信息真假,不断提高自己的新闻素养,为社会和自己的发展贡献力量。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六

新闻信息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即时、客观、全面的新闻信息,还是我们获取知识、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在长期的新闻阅读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分享给大家。

第一段:新闻信息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新闻信息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是评价一则新闻是否可信的重要标准。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应该坚守传媒伦理和道德准则,通过严谨的编辑、核查,保证新闻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权威。因此,我们在阅读新闻信息时,一定要学会辨别新闻来源,提高自己的新闻素养,不被虚假新闻、传言所蒙骗。

第二段:关注新闻信息的多样性

新闻信息的多样性指的是新闻信息呈现形式的多样化和涉及的内容广泛。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媒体形式的不断翻新,新闻呈现形式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因此,在阅读新闻信息时,我们不应固守传统,要拓宽自己的阅读领域和方法,关注不同媒体及不同生活领域的新闻,这样可以更好的了解世界和社会、发现未知和惊喜。

第三段:注重新闻信息的深度和广度

新闻信息的深度和广度是我们获取知识和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新闻信息所涉及的内容广泛,并不仅仅局限于日常生活和娱乐,更包括社会热点、科技进展等重要领域。因此,在阅读新闻时,我们要注重新闻信息的深度和广度,扩大思维视野,加深对各种话题的认识和了解。

第四段:新闻信息的个性化阅读

个性化阅读是指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定制新闻内容,获取最符合自己需求的新闻信息。在信息茫茫的时代,我们需要通过定制新闻信息来满足自己的个性化需求。只有关注自己喜欢和感兴趣的话题,才能保持持久的阅读兴趣,并从中获取更有价值的信息。

第五段:新闻信息的积累与分享

最后,我认为积累和分享是阅读新闻信息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在长期的新闻阅读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意新闻信息的获取和洞察,还要将自己的见闻和感悟进行归纳、总结和分享。这样不仅可以巩固对新闻信息的理解,也可以对广大读者提供更有价值的阅读内容。

总之,新闻信息阅读是一项需要认真和用心的事。只有我们不断学习和积累,在新闻信息阅读中才能够获取到更多的知识和信息,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社会的发展变化。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七

在如今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新闻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笔者在学习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过程中,深感互联网新闻对于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都有着重要影响。本文主要围绕互联网新闻信息对我个人的启示与感悟,进行探讨和思考。

第二段:互联网新闻的快速传播

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的速度和时间是显著的特点,它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递到读者手中,迅速对人们产生影响。同时,互联网新闻的传播渠道确实广泛,从传统的电视、广播到微博、微信,再到各种APP,每一个人都可以方便地获取新闻信息。互联网新闻的快速传播不断拓宽着我们的视野,让我们接触到更多元化的信息,同时也激发了我们对未知领域的好奇心。

第三段:互联网新闻的热点聚焦

互联网新闻一般以社会热点为主题,而且往往会聚焦于某一点或某一事件进行深入报道。这种聚焦和深入报道最终使许多看似琐碎的事件成为了曝光新闻事件,长期来看也促进了公共舆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在面对新闻报道的时候,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到社会的发展状况和真实情况,也能够更准确地了解各种事件的前因后果,进一步加深了我们的思考。

第四段: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问题

尽管互联网新闻信息很便捷,但是很多时候新闻的真实性也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问题之一。人们在获取互联网新闻时,往往会面临着新闻来源、可靠度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对自己获取的信息进行慎重筛选和判断。唯有通过一定的判断和辨识能力,我们才能够在海量的互联网新闻中快速找出有价值的信息,这也加强了我们自身思维的独立性和理性思考的能力。

第五段:结语

总之,互联网新闻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和感悟是深刻的。无论对于我们个人的发展还是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互联网新闻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互联网新闻并不是一味按照我们预计的去展开,而是一种瞬息万变的信息风暴。我们应该懂得正确的获取、筛选和处理信息,让互联网新闻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更多的便利和智慧。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八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新闻传播的方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获取新闻。然而,互联网新闻权利的概念并不广为人知,因此保护互联网新闻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在保护互联网新闻权利方面的心得体会。

互联网新闻权利指的是新闻媒体对其所创造内容的版权保护。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赖于网络获取信息,尤其是新闻信息。然而,互联网上的新闻传播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无处不在的复制性,这可能会导致版权侵权。因此,我们必须尽力保护互联网新闻权利。

在保护互联网新闻权利方面,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正确理解互联网新闻权利的概念。其次,在新闻创作过程中,需要使用合法的素材和图片,并明确标注来源和版权。此外,应当针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追究责任。

尽管我们的确需要保护互联网新闻权利,但面对一些新兴技术的出现,我们必须不断应对相关挑战。例如,某些网站可能会窃取其他新闻媒体的版权内容,或者利用数据抓取技术大规模复制新闻内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技术的发展趋势,不断调整并改进相关法规。

第五段:总结。

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互联网新闻权利已成为新闻传媒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应当正确理解互联网新闻权利的概念,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版权。当然,我们也要不断适应科技变化,不断完善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互联网新闻权利的合法性。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九

互联网时代,新闻信息的传递速度极快,随时随地都能获取新闻,而且新闻内容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立体化。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长期使用互联网获取资讯,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也有了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 方便快捷的互联网新闻让人对世界了解更加全面

互联网新闻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即时性和全球性。无论是灾难事件、国际事件还是综艺娱乐新闻等,只要开启电脑、手机等互联网设备,就能很轻松地获得最新的信息。通过浏览国内外中文/英文媒体网站、社交网络等途径,人们可以快速了解各种事件和话题的起因、经过、结果等方面的信息,所以互联网新闻让我们对整个世界的了解更加全面。

第二段:新闻的真实性难以确定,是互联网新闻的一大缺点

秉持着“不信谣、不传谣”的原则,我们在使用互联网新闻时也要保持相应的谨慎态度。互联网新闻由于其即时性,在新闻事件的第一时间内,可能存在不完全准确、缺乏全部信息等情况,因此需要谨慎看待和判断。不能只看到头条新闻就下结论,还需注意新闻的来源,多方求证才能确定新闻的真实性。

第三段: 互联网提倡互动与分享,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信息壁垒

在传统媒体的时代,新闻信息的传递是单向的,人们只能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渠道来获取新闻和信息。而在互联网兴起之后,以微博、微信、博客等形式的社交网络出现,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账户发布信息,或者在评论区中和其他人互动探讨,有效地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信息壁垒。同时,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拥有了自己的媒体,一个内容优质的团队或个人,在适当时间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信息很可能会轻松地引发关注,而传播效果往往也较为明显。

第四段: 互联网时代充斥着很多虚假信息,需要增强辨别能力

在互联网上处理信息时,因为内容极其丰富,要时刻保持警醒防止受到虚假信息的欺骗。如何识别虚假信息是一个很复杂也非常有技巧性的问题。常见的辨别方法是看消息的发布人、消息的细节等,尤其是查看媒体的出处,同时可以比较多家媒体的报道,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判断。

第五段: 互联网新闻不仅仅是获取资讯,也要关注信息对个人的影响

互联网新闻的普及,为我们获取各种各样信息的同时,也会对我们造成其他影响。如何巧妙运用网络新闻让自己变得更聪明,掌握好沉淀信息的技巧,了解清楚在不同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可信度,如何进行阅读,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话题。

总之,互联网对人类的影响非常深远,为我们逐步建立起一个信息共享的全球化平台,但对于如何适应和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则需要我们继续不断的思考和学习。通过这个平台获取和传播信息,必须要有一个审视信息真伪的眼光和辨别力,学习利用优质的信息,将良好的信息进行转化满足自己的需求,才能发掘出互联网的更多价值。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段:引言(150字)

新闻是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写新闻是一项艰巨而又有趣的任务。无论是写新鲜事,还是报道突发事件,只有通过准确、简洁、生动的文字,才能让读者迅速了解事件背景并产生共鸣。在我的新闻写作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写新闻的重要性,并逐渐掌握了一些技巧,下面我将就此进行分享。

第二段:准确传递信息(250字)

作为新闻工作者,准确传递信息是最基本的职责。在采访中,我始终坚持一种“三问原则”:什么是、为什么、怎样。通过询问这三个问题,我能够获取到事件的基本信息、背后的原因以及相关的细节,从而确保我的报道准确无误。除了采访,还需要通过查阅资料、核实事实等方式,尽可能避免信息失真的现象。只有在信息准确的基础上,我们的报道才能被读者信任和接受。

第三段:简洁表达要点(250字)

新闻内容的简洁是写作的关键。作为一篇新闻报道,必须在有限的篇幅内传递最重要的信息,避免废话和冗长叙述。在写作过程中,我要思考如何提炼出关键信息,删除不必要的细节,让文章更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此外,我还学会了使用简洁的标题和吸引眼球的引言,来迅速吸引读者的兴趣并引导读者进一步阅读。

第四段:生动传达情感(250字)

新闻报道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文字堆砌,我们需要用生动的语言传达情感。我会尽量避免使用抽象、晦涩的词汇,而是用通俗易懂且富有感情的词句来表达。例如,当报道一起交通事故时,我会用“撕心裂肺的悲哀”来形容伤亡惨重的场面,以引起读者的同情和关注。通过这种有力的文字表达,我们能够带领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事件,并对相关问题产生思考和关注。

第五段:注重社会责任(300字)

作为新闻工作者,我们肩负着传递信息、塑造舆论的重要责任,因此我们需要保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在新闻写作中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在报道中加入个人偏见或过分渲染情绪。同时,我也尽量选择那些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话题进行报道,关注社会问题并给予关注。通过这种努力,我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有价值、可靠的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参与社会。

总结(200字)

通过不断积累经验,我意识到写新闻是一项需要技巧和经验的工作。准确传递信息、简洁表达要点、生动传达情感和注重社会责任,是我在新闻写作中获得的重要心得体会。只有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够成为一名有能力、有责任心的新闻工作者,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一

作为一个从事新闻工作的职业人士,深知“新闻权利”对于新闻行业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新闻权利的保护更加显得重要。笔者在近几年的互联网新闻工作中,深切感受到了新闻权利的重要性。这篇文章将从几个方面谈谈我对于互联网新闻权利的心得体会。

新闻权利是指新闻从业者或新闻组织针对所创作的新闻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意向权等。而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新闻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地提高,因此新闻权利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加强版权意识。

在互联网新闻行业,新闻作品的复制、转载或修改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新闻权利,而且这些侵权行为还长期存在。因此,作为从业者,我们必须时刻加强版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对于侵犯新闻版权的行为,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加强自我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新闻报道已经不再是局限在传统媒体平台上的新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社交网络等网站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报道新闻,这就意味着新闻界的竞争更加激烈,要想在这个领域立足就要积极加强自我保护。首先,我们需要履行好披露新闻信息的职责,确保新闻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其次,我们要注重新闻的创新性和独特性,以便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最后,我们要树立起公信力,这样才能获得更好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遵守道德规范。

作为新闻从业者,我们不仅需要了解法律法规,更要遵守道德规范。垃圾新闻、虚假信息等恶性行为不仅会导致社会舆论的不满甚至还会侵害公众利益。因此,我们的每一篇新闻作品都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用真实的信息、认真的态度、可靠的数据,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也要加强自我约束,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

五、强调法律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的版权受到的保护非常重要,这也是保证新闻行业健康向上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应该逐步建立健全新闻权利保护体系,不断加强法律保护力度,对于新闻侵权行为严加惩罚。同时,也要不断提高大众对于新闻版权的认识,使他们能够自觉尊重新闻权利。

总之,互联网时代的新闻权利保护不仅仅是新闻从业人员的责任,同时也是公众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只有我们不断加强版权意识、积极加强自我保护、遵守道德规范、强调法律保护,才能确保新闻界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八条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无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与国际联网的,应当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

(二)在显著的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或者接入线路;

(五)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

(七)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举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行为。

第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上网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

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相关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

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重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审批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五

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台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管理,有效引导网络舆论、防止不良信息对单位的危害,妥善处置网上负面信息,为单位发展营造良好的互联网舆论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网络舆情,指可能或已经对工作和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或网络负面言论。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对涉及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在互联网上刊发、扩散后,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和后续报道等综合舆论情况的监测、控制和化解等具体措施。

第三条舆情工作办公室在舆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组织、监督、实施、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条网络舆情监测。

(一)为了解掌握网络舆情,舆情工作办公室应切实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工作。网络舆情的监测结果应及时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网络舆情信息。

(二)舆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网络舆情进行研判;研判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

第五条网络舆情的控制。

(二)网络舆情的控制应采取以下手段:了解掌握突发或重大事件详情,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联络单位舆情工作办公室,等待处置指令的下发;积极寻求互联网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网络媒体的配合,控制舆情的进一步扩散。

第六条网络舆情的化解。

(一)网络舆情大规模传播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化解不良影响;舆情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互联网主管部门、网络媒体共同化解网络舆情的不利影响。并根据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向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下达网络舆情宣传和参与讨论重点;控制舆情发展、主动引导舆论。

(二)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应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化解情况总结经验,并根据情况开展有利于挽回影响的举措。

(三)危机事件结束、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舆情工作办公室负责整理危机事件的全部过程记录,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通报制度。

第七条单位各口线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秘密的信息上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七

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台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八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管理,有效引导网络舆论、防止不良信息对单位的危害,妥善处置网上负面信息,为单位发展营造良好的互联网舆论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网络舆情,指可能或已经对工作和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或网络负面言论。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对涉及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在互联网上刊发、扩散后,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和后续报道等综合舆论情况的监测、控制和化解等具体措施。

第三条舆情工作办公室在舆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组织、监督、实施、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条网络舆情监测。

(一)为了解掌握网络舆情,舆情工作办公室应切实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工作。网络舆情的监测结果应及时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网络舆情信息。

(二)舆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网络舆情进行研判;研判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

第五条网络舆情的控制。

(二)网络舆情的控制应采取以下手段:了解掌握突发或重大事件详情,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联络单位舆情工作办公室,等待处置指令的下发;积极寻求互联网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网络媒体的配合,控制舆情的进一步扩散。

第六条网络舆情的化解。

(一)网络舆情大规模传播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化解不良影响;舆情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互联网主管部门、网络媒体共同化解网络舆情的不利影响。并根据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向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下达网络舆情宣传和参与讨论重点;控制舆情发展、主动引导舆论。

(二)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应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化解情况总结经验,并根据情况开展有利于挽回影响的举措。

(三)危机事件结束、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舆情工作办公室负责整理危机事件的全部过程记录,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通报制度。

第七条单位各口线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秘密的信息上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心得体会篇十九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的预警防范与监控引导工作,把握网络舆情管理的主动权,提高我校网络舆情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和促进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学校的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网络舆情管理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中的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学校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网上不实、错误报道或言论以及由网络安全导致的舆情问题。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对互联网上涉及学校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等综合舆论情况进行监测、研判、预警、处置和引导。

第二条网络舆情的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学工、保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保卫处、信息化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洞察网络舆情变化规律和特点;研究建立有效引导和控制网络舆情的工作机制;指导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对重大网络舆情进行研判,督查督办等。

领导小组下设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名单见附件1),挂靠党委宣传部,办公室设网络舆情管理员。宣传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和信息化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学工部、校团委负责人,宣传部、保卫处、信息化处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

校内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网络舆情监测员和网络评论员(可以是同一人),负责本单位网络舆情的监控与引导工作。

第三条网络舆情的管理职责。

一、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运用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各大搜索引擎、热点网络媒体、微博、论坛等平台巡查、监测校内外网络有关学校的舆情以及学校网络安全事件导致的舆情,进行信息实时监控;加强与有关网站、bbs、博客、微博等负责人的沟通和交流;负责巡查校园网及各二级单位网站、学生网站的舆情情况,了解各网站当前的舆情动态,作好日志记录和备案工作;负责跟踪各单位的舆情控制、引导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负责网络舆情信息的保密管理;负责《舆情简报》(内参)的编辑工作等。

二、各单位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职责:负责监测本单位网站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网络舆情;发现舆情或接到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舆情通报后,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相关舆情进行控制、引导和处置(处置预案和流程见附件2和附件3),并及时将网络舆情及处置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除负责对本单位网站进行监控外,还应加强学生工作系统内的新媒体平台及校园bbs的舆情监测与引导,及时发现和通报舆情信息。

第四条网络舆情的监测管理要求。

一、监测次数要求。网络舆情管理员和监测员要坚持每天至少3次对相关网站、论坛和贴吧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遇重要事件节点要增加监测的次数。

二、监测方式要求。要多渠道开展监测工作:一是用好学校网络舆情监测系统,通过关键词搜索进行监测;二是浏览本单位网站,查看是否有异常情况;三是浏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论坛、bbs、贴吧、博客、qq群等网络交流平台,收集有关高校的报道和论坛中出现的一些敏感话题;四是高频度地浏览和搜索产生过舆情的相关网站或论坛等。

三、网络舆情监控系统使用要求。网络舆情管理员和监测员要保管好学校、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控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做到不公开,不随便告知他人;党委宣传部负责添加学校层面的搜索关键词,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添加涉及本单位的搜索关键词;党委宣传部、校内各二级单位分别针对学校、本单位出现的突发或热点事件建立相应的专题监测;谨慎使用人员监测功能和权威发布功能。

四、校内各二级单位网络舆情检测员每月前三天之内(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测情况及跟帖回帖情况报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零报告制度,无情况电话报送或oa报送(联系电话:2580061),有情况书面报。

第五条网络舆情定级及处置原则。

一、网络舆情信息的定级。根据舆情信息紧急程度,分为一、二、三级舆情。

一级:公安机关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中断和查找的信息事件,如:学校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违规发布信息,引起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学校师生在校外网站(论坛)发布有害信息,产生严重后果;校园网上充斥着大量有害信息,形成全局性热点,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

二级:外网或校园网上出现一定数量的有害信息,形成局部热点,已形成不稳定因素;校园网网站受到黑客攻击,主页被恶意篡改。

三级:外网或校园网上出现个别或少量的有害信息,尚未形成热点,有可能形成不稳定因素,主要指一般涉校舆情。

二、处置原则。对网络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是:取证迅速、研判准确、程序完备、沟通高效、处置果断、反馈及时。

第六条网络舆情的处置机制。

一、应对联动机制。学校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突发性重大舆情以及有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舆情,要及时向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加强与宣传、公安等部门和主流媒体的联系,形成应对舆情的联动机制。

1.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2.党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向上级宣传部门、舆情管理中心以及学校主要领导、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情况汇报;发布学校官方权威信息(或指导二级单位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网评员队伍开展互联网舆论引导;与外媒沟通协调。

3.信息化处负责从技术上保存舆情情况,迅速制止网络上的负面传播;与上级网信办联系沟通,请求支持或协助;协助保卫处查找发动舆情的主要人员。

4.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加强学生及学生社团网络平台管理;加强大学生群体情况摸排及网上网下舆情引导工作。

5.保卫处负责查找和处理发动舆情的主要人员;必要时,与公安、国安等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请求支持与协助;全力维护校园的稳定。

二、分级处置机制。

3.一级舆情除启动二级舆情响应机制外,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给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由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及时召开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舆情研判与处置。

对于二级、一级舆情,学校涉事单位要在2小时内就舆情所涉及或反映的情况作出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的报告,并在学校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做好相关网上、网下的处置工作。(具体处置预案和流程详见附件2、3)。

三、三级网评机制。建立三级网络评论员工作机制,加强网络舆情正面引导。

2.二级网络评论员队伍由各单位推荐1名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网络传播技术,热心网络评论工作的人员组成。

3.三级网络评论员队伍由学生工作部挑选优秀学生骨干组成。

学校各单位的网络舆情监测员和评论员在浏览网页过程中,一旦监控和发现网上有关学校的负面信息、重要信息、敏感信息,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并已有明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行删除(删除前要做好舆情情况的保存工作)或者跟帖引导(涉及原则性或政策性强的跟帖内容,需要先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并同时向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学校层面发布信息的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进行发布。

四、网上网下迅速联动机制。

建立网上网下迅速联动机制。舆情发生后,坚持以“疏”为主,分别从网上和网下两个渠道开展工作。网上,要迅速保留舆情证据、发布权威信息、消除负面传播、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网下,要迅速查找舆情发起主要人员,调查事实,进行相应处置;加强对在校师生及相关人员的沟通和引导;管好管住校内所有网络交流平台;及时联系校外涉事的网络平台。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二、师生员工不得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否定四项基本原则;。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有损西昌学院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

第八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依规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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