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义务兵退伍演讲稿(案例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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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义务兵退伍演讲稿(案例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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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的结尾要有一个简明扼要的总结,以强调演讲内容的核心观点。预先练习演讲稿,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和语言流利度。通过阅读范文可以了解一些优秀演讲者的表达方式和技巧,有助于提升自己的演讲水平。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一

新兵给我留下的记忆永远是最深刻的,叠被子,野外拉练,踢方阵,阅兵,夜间紧急集合……说实话,队伍也是给我锻炼最多的地方,我从一个地方毛孩子成熟成一个男人,知道自己责任的男人。

在部队,我听到这么一句话:当兵后悔两年,不当兵后悔一辈子。一开始我并没觉得这句话是真实的,是理性的……在即将离开的时候,我才感觉到这句话的真实:两年的军旅生活,使我成熟很多,使我变化很大,我和参军之前有明显的变化,变得象一个大人,能忍受对自己的不公和不利,能接受批评和教育,收起许多毛病和缺点;但是,我也后悔了两年,部队有这么严格的纪律,条条款款压制着我们,我们活动都不方便,干嘛来受这个罪,但是在即将离开的时候,我会很高兴的说一句:终于熬完两年,但是,部队锻炼我的,我将志用一辈子,谢谢你,绿色军营。

亲爱的战友们,班长们,你们还要继续为巩固国防而服役,你们还要继续为边防站岗放哨,你们还要继续为新军事科技而努力奋斗。我知道你们中许多人有说不出的怨苦,但是我更相信你们能忍耐得更多,为了中华民族,为了万里河山。

还有更多90后的们,你们即将启程,加入我们的绿色军营,虽然你们身上更多的是90后的高傲和任性,但是我相信你们到了部队会收起你们身上的许多自豪,安心的做一名祖国的忠诚卫士,为国防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和力量,不要去抱怨军营的乏味,不要去抱怨部队的纪律,不要去抱怨世界的不公,我们既然选择了,就应该放弃我们该放弃的许多快乐。

部队就是这么残酷,根本不给机会给你品位团聚的快乐和离别的痛苦,就要投入到下一轮的工作,在离别的时候,我却希望时间过得更慢一些,虽然,我的心思早就飞到家乡,飞到温暖的家。

再见了,战友,再见了,班长,再见了,我的军营生活;我会去怀念,我会去想象你们的好,你们的责备,我甚至还会去想种.种不愉快,总之,我会想这两年发生的一切;我会去记录,我会去写,这两年没机会,我退伍之后,一定会把这两年的点点滴滴记忆下来,用文字的形式永远刻录在我的脑海之中。

谢谢你,战友;谢谢你,老班长;谢谢你,钢铁一般的军旅生活。是你们让我成熟,是你们让我成长,是你们让我回味过去种.种幼稚,不断的改变过去的作风,练就一身算不上本事,却终生享用的精神和意志。

别了,我的绿军装;别了,我的战友;别了,我亲爱的连长!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叫xxx,是一名退伍军人,共产党员。xx年3月份入厂,被安排到发电该厂,是一名普普通通的运行工。

二十年的军旅生活锻炼了都市生活我的意志。我热爱生活,我要求自己生活充实,有节奏。工作也是表现出色我人生其余部分的表现。在岗时,以精进不息的精神,火热般的热忱,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释放自己的能量,无论做任何事,务须竭尽全力,从身边的小事干起,日事日毕,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做好每一次巡检,填好每一张表单。以热情诚恳的`态度做好每天的工作,没有任何借口,任劳任怨的做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给的其他公差勤务。用自己的双手制成终身职业的雕像。

消极态度五年的军旅生活塑造了我的态度。我热爱生命,我强烈要求自己身体健康,有活力。最近是甲流多发期,我用平时下班兼职所赚的钱买来感冒药和体温计,带到车间与人于己图个方便。我常想,这些工友就是我的战友嘛,王x是班长,老孙是排长,爱国就是连长了。我生长在一个团结的集体中,运行丙值。我们就是一家人,工友爱,兄弟情。

清楚记得去年5月12日,那些惨不忍睹的画面,心在颤栗,眼泪不断;当看到温总理冒雨攀上瓦铄堆摔倒致手臂出血时,泪也下来。那些抛弃一切用血手挖寻存活生命的战友哭了;远在千里之外关注震灾的中华儿女们了。人们纷纷捐款捐物,正好我得到到港陆的第一份工资,没有犹豫,把它捐了。而且不但要捐款,还要去捐血。

现在,正值学习爱岗敬业期间,公司精细管理,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塑料机械不断扩大,经营效果明显改观,员工收入增长,一个向好向上的趋势明显。今天,王主任让我前往这儿,讲一讲自己的先进事迹,说实话,我没认为自己做了什么惊天动地的好人好事。我只是带着一颗责任心,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罢了。港陆以员工为本,员工以港陆为家。既然生在这个伟大的时代,既然投身这一事业,就应该之于时代的委托,不负事业的期望,努力再干十年,二十年,当我们回首往事,就会为自己终身奋斗的事业,无私奉献奉献无私的精神感到无比骄傲,感到无尚光荣。作为员工,我发誓为港陆为起誓发电为跨国企业的持续发展而团结奋斗,投军就当军事过硬,英勇并存的好兵,当煤矿工人就当技术过硬,品德瞿景淳的好工人!!!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三

各位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马上就要到建军节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光辉节日―――“八一”建军节的日子里,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座谈会,大家欢聚一堂,同庆建军佳节,共叙鱼水深情,这对于推动矿山民兵建设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矿区生产经营的大好局面,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借此机会,我作为一名积极发言的代表,向转业退伍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今天,我们马钢公司领导为我们召开座谈会,这是领导对我们的关心和重视,十分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为我们举行这场座谈会。同时,我也十分荣幸能够作为员工的代表站在这里发言。首先,为各位领导做下自我介绍,我叫x,退伍,年进入工作。现在在是一名x。虽然我参加工作的时间很短,但是让我有感触的是。我由一名退伍军人转变成一名员工。专业严格的工作与在部队里面的那种严格素质的态度同出一辙。虽然岗位不同了,但是军人的本色不能变,在部队里的优良传统不能忘。我要始终保持军人作风,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保持军人的政治本色,要继续弘扬革命军队的优良传统和精神风貌,做到退伍不退色,努力成为工作岗位上的中坚力量。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我们矿山的生产经营发展贡献力量。为我们南山树立良好的风范。在任务困难面前要冲在前,在利益好事面前要有高姿态,时刻不忘军人本色,无愧军人的称号。在单位里,要听从领导、服从分配、积极工作,更要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精神,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工作岗位上作出新的贡献!不愧对人民解放军的培养,不辜负部队和同志战友们的那份殷切希望期待和祝愿之情。

虽然我参加工作快2年了,但我还是有必要取长补短的。现在任何工作,科技含量都很高,要承认自己是个新手,认真的跟老师傅们学习技术,学本领,态度要谦虚、多请教、多专研。在我们工作,领导对我们的人身安全十分的'关心。所以说安全是重中之重。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关系到许多人的生命,安全永恒的主题目标就是关注生命,就是关注国家进步,就是实实在在的与时俱进,就是遵章守纪的表率和敬业之贡献。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时刻以一名作业标准来要求自己。杜绝任何误操作事故的发生。任何事物总是在发展中进行更新和充实的,安全工作也是这样。我们只有不断学习,通过学习,增强安全生产的技能和日益增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一定要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确保生产工序稳定顺行,实现节能降耗,减少污染。

今后,我将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作风和光荣传统,在政治上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上刻苦努力,作风上保持艰苦奋斗,始终以良好的思想境界、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干好本职工作,为x的快速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战友们:

很荣幸我今天能做为老兵代表在这里发言。伴随着日升日落,潮退潮起,聆听着梦里梦外那一次次悦耳的军号声,目睹营区里那一片片被岁月的秋风吹散的落叶。冬天——0020xx年这个让人伤感的冬天如期到来了。明天,我就要离开仓库,穿着没有领花肩章的衣服融入茫茫人海之中,平凡的如同一颗沙砾。

“浮云一别后,流水十年间。”十余年的军队生涯,心里有太多割舍不下的东西,说走就走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军营,我眷恋的一片热土;战友,我朝夕相处的兄弟……真想多看一眼这营区里的一草一木,真想把战友们祝福的目光打进行囊。“留恋处,兰舟摧发。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这是一个古人伤离别的场景,可自从进入冬季,这种场景就常常浮现在我的脑海,常常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打湿了我的双眼。

领导和战友们,是到了说再见的时候了。此时此刻,千言万语已表达不了我的难舍之情。歌手吕方在那首《朋友别哭》里有这么几句歌词,我想把它送给陪我走过这段火红岁月的基地领导和亲爱的战友们:朋友别哭,我一直在你心灵最深处。朋友别哭,我陪你就不孤独。人海中,难得有几个真正的朋友,这份情,请你不要不在乎。

xx仓库,我会终生铭记这个名字,我会思念这绿色的军营,我会牢记领导们的教诲和战友们的鼓励。我应该感谢生命的选择,感谢这片绿洲选择了我年轻的生命。艰苦的训练,给了我钢铁般的意志;严明的纪律,使我对生活拥有了许多执著。一份锤炼,一份收获。十年军队,成就了我作为一个士兵应该具备的博大的情怀,汇成了一段永远不能被代替的.金色年华。

我曾经在困难面前退缩,也曾经犯过年少无知的错。但是,今天,部队生活已经使我变得成熟而坚强,即使面对风雨肆虐,我都会迎接着阳光;即便泥土是痛苦,我都生长出欢乐。岁月易逝,青春易老,但我依然执著于那场青翠的梦,尽管阳光不能定格在我的脸上,我的呼吸却会在黑暗中发出响亮的声响,我相信,这份部队生活的馈赠,必将使我在以后的风浪中不退缩,在艰难中不止步,在挫折和考验面前有足够的勇气和智慧来面对生活,这段军队生涯必将成为我人生中最美丽的珍藏!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五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七条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病情较轻的,由部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六

同志们:

刚才,参谋长正式宣布了退伍老兵的名单。

此时此刻,我的心情和大家一样,非常激动。多年来,我们朝夕相处的几位老兵,因为服役期满,再过几天,就将退伍返乡,荣归故里,我心情确实无法平静。

回想几年前,你们胸怀祖国,心系国防,积极响应祖国的号召,坚定地跨入共和国绿色的方队。在警营里,你们经受处各种艰难的磨练,付出了艰辛的汗水和鲜血,不断茁壮成长——由一名普通的社会青年,成长到一名经过军营锤打的老兵。无论是言行举止、工作能力、身体素质,还是政治思想观念等等各方面的素质,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进步,思想更加成熟。

现在,对退伍老兵来说,可以讲是功德圆满,已经胜利完成了祖国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我坚信,在未来的社会征程中,通过你们的努力,一定能克服一切困难,为我们的家乡、为父老乡亲、为自己再铸造一个全新的世界。

在此,对即将退伍的老兵们,我的好战友、好兄弟,感激的话、组织上的要求,该说的在动员会上我也说了,但是今天,我还想再讲几句话,希望能和大家共勉:

动员会上,支队长讲得已很明确:我们来当兵是因为祖国的需要,是因为国防的需要,是来尽义务的,不是来享受的,也不是来当干部的。大家都明白尽义务很重要,许多的老兵很想继续留在部队,为国防的建设再尽责任,组织很能理解,我们也很想留住每一位同志,但是因为部队建设的需要,也是兵役制的安排,我们不得不做出今天这个艰难的决定。

当兵光荣,退伍也光荣。我已说过:无论是谁,都不能把落选部队当成失败!

几年前,我们的父母,把我们送到部队,目的就是让我们能好好地在部队接受教育、接受锻炼,增强体质,增长见识,培养意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念,服役后更好地服务于家乡,服务于社会。现在,我们毕业了。我希望老兵们不要辜负父母的殷切期望,要调整好心态,正确认识自己,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拿出军人应有的气质,勇敢地面对社会,迎接更新的挑战。

“三观”就是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人生的首要问题。

老兵就要退伍,回到家乡后即将投身于社会,开始漫长的人生征程。如果“三观”问题不解决,或解决得不牢靠,那么无论做什么事情,从事什么工作,都不可能做到兢兢业业,也不能做出什么成绩来。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一个人的人生道路,思想境界、道德情操和行为准则。社会上有不少人,因为在人生道路上,没有把握好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自我改造、自我完善,结果导致人生产生了偏差,有的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成为社会的蛀虫,历史的罪人。

我们的老兵是经过部队锻炼和培养的,长期以来都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今天重谈这个话题,目的.就是希望我们的退伍老兵,记住史训,继续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保持坚定的政治观念,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要以苦为荣,吃苦在前,享乐在后,为我们的家乡、为家乡的百姓、为地方经济建设的繁荣和发展,再立勋功。

“学无止境”这句话,每个同志都知道,都理解,但真正深入理会,并坚持学习的人不是很多。只有书到用时方很少,做工、处事找不到办法才感觉到知识的重要。所以一定要加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

这里讲的学习,不是要大家天天去捧着书本来念书。知识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有来自书上,有来自生活、来自实践,也有来自别人总结的经验。但不管怎么来,重要的是我们要学会积累,只要是先进的理念,有助于我们进步的方法、办法,都要好好积累,不断转化为自己能用的知识,也就是所谓的学以致用。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含旅)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三)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含旅)以上机关批准并作出书面决定,以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

(2)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布缓期执行,考验期满不宜留队的;

(4)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的;

(5)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安置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义务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义务兵退伍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做好接待工作,办理食宿和中转事宜。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其优先乘车和托运行李。退伍义务兵回到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作出安排,热情欢迎,亲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通过机要邮递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安置部门。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到安置部门报到,接收后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凭安置部门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凡本人自带档案、档案不全或有重大误差者,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二)对军地两用人才,要本着热情帮助,积极推荐,立足当地,不包分配的原则开发使用。

(三)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应优先录用超期服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在录用年龄规定上可根据其军龄相应放宽。

(四)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和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授有一、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退伍义务兵,其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等证件齐全,由县一级安置部门审查,报地、市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予安排工作。退伍后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一律无效。

(五)个别军龄满六年,超期服役期间批准结婚且配偶为城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或本人在十二岁以前失去父母的确实表现好的退伍义务兵,由县一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查,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予安排工作。

第九条原是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规定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生产、工作需要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工作。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计划由省计划委员会、劳动厅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城镇安置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的数量,结合各地区、各行业安置的可能,分地区,按系统编制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各地、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在省安置计划未下达前,凡按规定应在地、市、县属单位安置工作的,可以先予安置,待省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应尽可能发挥专长,照顾志愿。

(三)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属于第二条第三项作提前退役处理的(过失犯罪除外),和服满现役但因在部队或退出现役待分配期间犯罪被判处徒刑的退伍义务兵,由安置部门接收后,介绍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不享受退伍义务兵待遇。

(四)有关部门面向社会招收职工时,应允许待分配期间符合招收职工条件的退伍义务兵报考。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和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用。

(五)各接收单位对分配的退伍义务兵应及时接收,妥善安排,不得推拖、拒绝。延期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或延误单位负责补发工资。

(六)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安置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条因战、因工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在职人员的,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县一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查,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安排工作;个别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安排的,可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单位复工复职。原是合同制或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伍后可按现行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可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复学。其等待复学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计入工龄。复学者是非农业户口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其年龄可根据军龄适当放宽,并予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和父母是烈士的退伍义务兵,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被录取入学的,可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减免学杂费。

经本人申请,安置部门同意,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在未安排工作以前报考学校,一年内未被录取入学的,随下一年度安排工作;被录取入学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其一年内报考学校的时间不计入工龄。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其父母迁居后系城镇户口的,可与所在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其父母迁居后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原属军事院校从地方招收的青年学员,因故作退伍义务兵处理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批准退学的学员,原是农业户口的,回农村安置;原是非农业户口的,参照民政部(1983)安104号《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办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随同当年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

(二)被勒令退学的学员,原是农业户口的,回到农村安置;原是非农业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因公、因战致残不宜继续学习的学员,评定残废等级后,按本《细则》第十条处理。

第十六条原属部队干部,因丧失干部基本条件作退伍义务兵处理的,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回农村安置,并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和自留地(山);原是非农业户口的,参照民政部(1983)安104号《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办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随同当年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

第十七条原属部队志愿兵,因故取消志愿兵资格,作退伍义务兵处理的,依照退伍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义务兵需要来本省安置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省内需要跨地、市安置的,由有关地区(市)安置部门协商处理;同一地市范围内需跨县、市、市辖区安置的,由有关县(市、区)安置部门协商处理;个别需进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市属各区的,由各该市安置部门会同户口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待分配时间工龄计算,依照《条例》第十五条和《条例说明》第十三项执行。工资待遇问题,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87)17号《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退伍义务兵凭县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及部队退伍证件办理有关工作安置手续。凡接收单位跨地、市、县的,经上一级安置部门在其安置介绍信上签署意见,单位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予办理有关手续。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义务兵,原系非农业户口的,凭部队师(含旅)以上机关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接收,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原系农业户口的,由县一级公安、粮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要注意掌握时机,同兵员征集工作相衔接。在兵员征集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同接兵部队商订军地两用人才育才协议。征集工作结束时,兵役机关按征集任务将注销户粮关系的应征人员花名册,转交同级安置部门一份备查。

从一九九〇年开始,凡在本省规定的非农业户口应征比例数量内征集的城镇和农村非农业户口青年,一律填写《陕西省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退伍接收安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应由同级安置部门保管。退伍后凭《登记表》及有关证件安排工作;无《登记表》和虽有《登记表》但不在户口所在地入伍及其他不具备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登记表》由省征兵办公室和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从一九九〇年开始,使用《转业志愿兵、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审查表》,由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的所在地安置部门认真填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陕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省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细则》规定办理。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八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战友们:

首先感谢组织为我们举行餐会的这一次欢送会,同时也衷心的感谢中心领导和首长在百忙之中来慰问和欢送我们。军人这个特殊的职业让我们从五湖四海南岸到军营这片人生的沃土,开始了我们人生新的征程。出生入死这个祟高的荣誉和亲切的称呼让我们同甘共苦,也培养了出生入死间深厚的友谊。让我们互融、互助,泡澡着部队大家庭的温暖。感受着那份感人肺腑之言。时间的飞船在人生的上飞快的划过,留下了灿烂的轨迹。从戎的日子让我们动容,彼此的脸庞让我们熟悉和难忘。天来相聚而成为朋友,因相聚而等待着离别。

坐在温暖的礼堂内,战友们一张张熟悉的'面孔却显得那样的朦胧;那亲如兄弟的游击队员,熟悉的营房和关心爱护我们成长的领导及培养过我们的连队,这一切都将成为老兵的历史。“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战友送我情”,此时此刻纵有千言万语,却难以表达我们哀伤的表达心情。道一声珍重,唱一曲驼铃,也不能阐明我们离别时的伤感和痛苦,告别打成一片的战友,走出热气腾腾的营房,我们真的不愿意离开你们,离开部队,告别这难以忘怀的军旅谢幕身涯。

老战友们,几年前我们带着亲人的嘱托,高中时代的梦想融入这火热营内的军营,让军营磨砺自己,摔打自己,而今天我们又将发白的背包走出这充满生机的军营,离开情深义重的老战友,投入到社会主义工程建设中去。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是不可感到恐惧的现实,然而留在操场上的汗水和泪水,返回连队的战友情谊,却战友永远铭记在我们老兵心中。

战友们,回想我们曾经在一起摸爬滚打,一起畅谈自己的理想,为一个共同目标为连队建设流血汗的时候,这一切都显得那么的荒凉。今天我们就要第一组了,请首长和同志们放心,我们所有归队的战友,会做到走出感情,走出风格,走出觉悟。相信有在部队锻炼出的强健的体魄和坚强的意志,就一定会有圆梦的盼望和力量。总之,卸甲归田我们无怨无悔,无论今后走到哪里我们都会永葆军人的本色。

留队的战友们,我们走了,建设连队的担子就落在了你们身上,希望你们使出更足的劲,拿出更高的标准,把连队建设好。同时我们相信有连队主官卓越的领导,有全体战友协力的努力,我们连队的工程建设会蒸蒸日上,明天会更加美好。我们即将离队的老兵会在遥远的家乡静候连队再度评先的佳音。

最后,我代表离队的老战友们中心建设更加辉煌,祝愿各位事务官身体健康,步步高升,家庭幸福;祝愿所有留队的战友早到达理想的彼岸。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九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仅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修改目的】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同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这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

【修改目的】这次修订《兵役法》,在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加大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增强执行处罚的可操作性,以强化《兵役法》的执行力。

应强调的是,对违反《兵役法》行为实施处罚,只是落实《兵役法》的一种辅助手段。要贯彻落实好《兵役法》,关键是要靠加强国防教育,加大对新的兵役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国防观念和法制意识,各级政府严格依照兵役法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十

敬爱的中队党组织:

一年一度的老兵复退工作又要开始了,穿上军装五年的我今年很不幸的也将面临这个问题;而我之所以要称之为一件很不幸的事,是因为自从我穿上军装的那一天起,就从未想过有一天我也会脱下它,更不愿意去接受脱下它重新变为一名老百姓的事实,不至是我,我想任何一个当过兵的人都会有这种感觉;直至今天我还觉得也许我生来就是要穿军装的。我热爱部队,军营,也坚信雷厉风行的作风,钢铁般的意志只有军人才能将之发挥的淋漓尽致。但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部队的建设与发展需要不停的注入新鲜的血液,还有当我从主观上的不愿意走回到客观现实上来,我也深知:军营不能一直呆下去,军装也不可能穿一生,热爱它就要关心它,就要为它的前进发展喝彩。明白了这些以后,就更加的坚定了我参与地方建设的信心。

今天,当我郑重的向组织提出这份离队申请的时候,我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那份不舍与留恋只有同样面临这个问题的战友才能体会的出来。此时此刻我想了很多,想起了组织五年来的培养,想起了领导五年来的关心,更想起了五年的`战友情谊,再一次用心去体会那份欢笑伴着汗水的感觉。

最后,请组织审查并批准我的离队请求,如果我的请求被批准,也请组织放心,在这最后的日子里,我将以我全部的热情来认真的对待上级和组织赋予我的任务,以最高的标准来完成它,不给领导和组织添麻烦,服从安排,听从调谴,不虎头蛇尾,做到穿着军装1分钟,就要干好60秒,给自己也给部队一个美好的记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一路本站。

20**年10月7日。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十一

提供资金是政府依据立法规定,为退役军人退役后的生活安置提供资金条件的方式。非职业军人,一般在服役一定期限后应退出现役,退役后需要对他们的工作、生产、生活作出适当安排。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退役军人提供货币资金,可以解决他们在退役安置中对资金的需要,为其开创新的生活创造较好的条件。退役保障金主要包括退役安置费、生活津贴和生产贷款等项目。退役保障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是根据退役军人的军龄、退役性质等来确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一般而言,保障金标准,军龄长的比军龄短的要高,转业退役的比复员退伍的要高,不安排工作的比安排工作的要高。

提供资金是各国退役安置的主要方式。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情况下,城镇退伍安置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包干安置办法与扩大企业自主权之间的摩擦不断加大,企业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已不是个别现象。因此,制定优惠待遇,鼓励货币安置,向退役士兵提供资金,积极扶持其自谋职业,也就成了稳妥地探索安置工作的新路子。

2.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通过向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就学、安家、落户、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来实现安置保障目标的方式。安置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安置、技术培训安置等项目。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十二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和部队的稳定。对于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稳定军心,加强国防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下文是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市人民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置部门),设在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所需经费,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单独列支。

驻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

第六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地理原因,经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所在区、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接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

介绍信。

到市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所在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区、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向农村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对退伍义务兵应予以优先考虑;。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3.经本省、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

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第十条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伍义务兵,由征地单位负责安置或发给安置费。

第十一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依法保障第一次就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五)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和在服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市(不包括家庭变迁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应回原户口所在地,市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予安排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四)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入伍作中途退伍的。

有退伍证的前款所列人员,由市安置部门出具证明落户;无退伍证的,公安部门凭部队师级以上机关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四条因残、因病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后回到本市,市安置部门应予接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区、镇有条件的,可以在区、镇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应当就地准予办理城镇户口,按规定增发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的退伍义务兵,因病情较重入院治疗,所需医疗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财政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生活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退伍后需住院治疗的,所需费用自理。对于长期治疗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市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

第十五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原学校向市或区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退伍义务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国家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本市其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须由其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报请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劳动合同。

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接收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三个月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停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自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之日起,各接收单位必须按分配任务,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安置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经济补偿形式承担安置义务,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每个安置指标5万元支付安置转移金。

接收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安置转移金划入市安置补偿金专项帐户。安置转移金由市安置部门掌握调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鼓励退伍义务兵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偿、教育培训及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接收跨市、县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向市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接收。但拒绝接收或未能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接收跨市、县的退伍义务兵,公安以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或未能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市安置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安置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取安置转移金,并按每个安置指标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海府〔1995〕54号)同时废止。

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在部队被培养与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下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外罚的,退伍军队安置机构不负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党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党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下当无正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安置条例。

义务兵退伍演讲稿篇十四

两会已经结束了,议程上的众多议题引起了我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在众多议题中,退役军人的权益问题一直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即将退伍的义务兵,我深刻理解退伍后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本文将围绕着“两会心得体会义务兵退伍”这一主题,探讨义务兵退伍的现状以及升级方案。

第二段: 现状

退役军人的困境是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然而,义务兵退伍后却面临更加复杂的困境。首先,由于没有签订合同,义务兵在退伍后缺乏对自己的利益保护。其次,大多数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没有获得任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是学历提升,这导致他们在退伍之后,面对就业时缺乏竞争力。最后,一系列补助福利的不足和退役军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到位的保障让许多义务兵感受到了社会的不公和压迫。

第三段: 升级方案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政府一方面可以优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义务兵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支持义务兵进行技能培训和再教育。政府可以打造更好的平台和机制,让义务兵能够获取实际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提高自身竞争力,从而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更加稳定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所有的退役军人,特别是那些经济条件薄弱的义务兵,都能够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和经济帮助。

第四段: 充分发挥潜力

在社会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义务兵的潜力和价值。虽然义务兵对社会贡献较少,但他们始终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安危的重要保障。因此,从纵向的角度看,我们需要加强义务兵的品德教育、军事训练和综合素质提升,从横向的角度看,我们需要让义务兵充分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来,发挥他们持久奉献、坚韧不拔的品质,让他们在退役后成为优秀的社会公民。

第五段: 个人总结

总之,义务兵退伍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而我们个人也需要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充分利用服务期间获取的资源和机遇,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在退伍后能够成为社会中的有用之才,为家乡和祖国的建设做出贡献。我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能够为退役军人创造更加优越的退役环境,真正让退役军人走向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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