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是一种美德,它让我们更加珍惜身边的人和事。首先,在写总结之前,我们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范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一
游船驾驶员是水月周庄的特殊工种。为了驾驶员行驶过程中能够保证乘客,水月周庄的财产安全,水月周庄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水月周庄形象,由中保国安保安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
1.驾驶员牢固"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地抓好行船安全工作,保障水月周庄财产和员工、顾客的生命安全。
2.现场保安主管负责人为该驾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责任人,负责行船安全和游船财产安全。
3.所有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教育的学习。宣传游船和乘船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和安全防范能力。多学习游船相关规定,确保驾驶和行船安全工作。
4.游船驾驶员必须经过物业公司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游船。
5.游船在不使用时,指定停放点为销售中心码头,夜间游船由夜班的销售中心执勤保安监管。
6.熟悉船的整体概况,懂得如何日常的维护等(检查内容:卫生清洁、所有设施设备有无损坏是否正常、油是否充足)。
7.时刻保持船干净、无损坏;维护船上的物品完好,不丢失。
8.禁止其他人员驾驶及未经许可不得上船。
9.做好每次出船登记,做好记录。
10.除销售部带客人参观及公司高层领导需求,其他人员使用船,须经得水月周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为其他人出船。
11.出船时,驾驶员必须严格要求控制船速,行船时注意不要走水位低的地方行驶。
12.出船时遇有故障,船不能正常行驶时,开船员不得慌张,应及时稳住客人情绪,并及时上报。慢慢将船滑行至岸边。(船上备用划桨)13.驾驶游船船速低速观光为主。驾驶游船时必须爱惜,严禁野蛮驾驶,严禁驾驶游船时猛加油门及其它对游船有损坏的行为。
14.游船未经水月周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批准严禁载货。
15.如因违反以上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安全事故或游船被损等事故,责任由游船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中保国安保安公司、电动车驾驶员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保国安保安公司:xxxxxx
游船驾驶员:xxxx
日期:xxxxxxx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二
游船驾驶员是水月周庄的特殊工种。为了驾驶员行驶过程中能够保证乘客,水月周庄的财产安全,水月周庄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水月周庄形象,由中保国安保安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
1. 驾驶员牢固“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地抓好行船安全工作,保障水月周庄财产和员工、顾客的生命安全。
2. 现场保安主管负责人为该驾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责任人,负责行船安全和游船财产安全。
3. 所有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教育的学习。宣传游船和乘船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和安全防范能力。多学习游船相关规定,确保驾驶和行船安全工作。
4. 游船驾驶员必须经过物业公司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游船。
5. 游船在不使用时,指定停放点为销售中心码头,夜间游船由夜班的销售中心执勤保安监管。
6. 熟悉船的整体概况,懂得如何日常的维护等(检查内容:卫生清洁、所有设施设备有无损坏是否正常、油是否充足)。
7. 时刻保持船干净、无损坏;维护船上的物品完好,不丢失。
8. 禁止其他人员驾驶及未经许可不得上船。
9. 做好每次出船登记,做好记录。
10. 除销售部带客人参观及公司高层领导需求,其他人员使用船,须经得水月周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为其他人出船。
11. 出船时,驾驶员必须严格要求控制船速,行船时注意不要走水位低的地方行驶。
12. 出船时遇有故障,船不能正常行驶时,开船员不得慌张,应及时稳住客人情绪,并及时上报。慢慢将船滑行至岸边。(船上备用划桨)13. 驾驶游船船速低速观光为主。驾驶游船时必须爱惜,严禁野蛮驾驶,严禁驾驶游船时猛加油门及其它对游船有损坏的行为。
14. 游船未经水月周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批准严禁载货。
15. 如因违反以上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安全事故或游船被损等事故,责任由 游船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中保国安保安公司、电动车驾驶员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保国安保安公司:
游船驾驶员:
日期: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三
随着水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如何通过整合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资源,更好地维护水域环境安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成为海事主管机关的重要环节。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船舶安全
责任书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船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本年度内不出现任何违章事件,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乡政府采取的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责令船主进行限期整改;发现违章事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目标责任内容: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港航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会议,了解有关政策、精神。
2、自用船、渔船只能自用,不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从事客货营运,严禁私自摆渡,违章搭人,严禁酒后驾船和带病驾船,严禁未成年人驾船。
3、必须遵守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运行时自觉穿好救生衣,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超载,超员,人货混装;严禁冒雾航行,夜间航行,停航、封渡水位冒险航行;严禁洪期驾船打捞河中飘浮物;洪期严禁驶入沙湾儿禁航线以下区域。
4、积极主动配合船管站、乡政府和海事部门安全检查,平时加强对船只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船体破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只,自觉申请报废拆除。
5、主动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新造、更新、变卖船只后,应主动到乡船管站办理相关证件,按时参加船舶年审,办齐所有证件,配足配齐救生设备。
6、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则,凡遇机动船舶过往,自觉避让,不得冒险航行。
7、一旦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安全救援措施,并且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乡政府汇报。几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将从重处罚。乡政府上报电话:。
8、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惩罚措施:
凡无证运行,违章操作,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检查者,一经发现,立即强制扣船,并按《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强制销毁船只。
犍同自 号 责任人:
同兴乡人民政府 责任人:
xxxx年xx月xx日
游船驾驶员是水月周庄的特殊工种。为了驾驶员行驶过程中能够保证乘客,水月周庄的财产安全,水月周庄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水月周庄形象,由中保国安保安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
1. 驾驶员牢固“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地抓好行船安全工作,保障水月周庄财产和员工、顾客的生命安全。
2. 现场保安主管负责人为该驾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责任人,负责行船安全和游船财产安全。
3. 所有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教育的学习。宣传游船和乘船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和安全防范能力。多学习游船相关规定,确保驾驶和行船安全工作。
4. 游船驾驶员必须经过物业公司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游船。
5. 游船在不使用时,指定停放点为销售中心码头,夜间游船由夜班的销售中心执勤保安监管。
6. 熟悉船的整体概况,懂得如何日常的维护等(检查内容:卫生清洁、所有设施设备有无损坏是否正常、油是否充足)。
7. 时刻保持船干净、无损坏;维护船上的物品完好,不丢失。
8. 禁止其他人员驾驶及未经许可不得上船。
9. 做好每次出船登记,做好记录。
10. 除销售部带客人参观及公司高层领导需求,其他人员使用船,须经得水月周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为其他人出船。
11. 出船时,驾驶员必须严格要求控制船速,行船时注意不要走水位低的地方行驶。
12. 出船时遇有故障,船不能正常行驶时,开船员不得慌张,应及时稳住客人情绪,并及时上报。慢慢将船滑行至岸边。(船上备用划桨)13. 驾驶游船船速低速观光为主。驾驶游船时必须爱惜,严禁野蛮驾驶,严禁驾驶游船时猛加油门及其它对游船有损坏的行为。
14. 游船未经水月周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批准严禁载货。
15. 如因违反以上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安全事故或游船被损等事故,责任由 游船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中保国安保安公司、电动车驾驶员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保国安保安公司:
游船驾驶员:
日期:
为切实加强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船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责任书:
一、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二、施工船舶必须留有人员昼夜值班,以保证船上设备的安全,防止设备被盗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包单位有关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关生产作业规定,文明生产。
四、严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规定,按规定停泊点停靠码头,不得随意停靠码头。
五、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登靠、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告知海事部门或边防派出所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或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应及时向海事局和总包单位报告。
八、凡雇佣外来人员,船长应在三日内带领务工人员到我项目部登记,并保证外来人员无犯罪记录。
九、加强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恶劣的天气采取应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养力度,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船舶抗风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风浪天气中由于船舶机械性能和应急设备的原因造成恶性事故的发生。
十一、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施工安全。
单位公章: 船 号: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四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船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本年度内不出现任何违章事件,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乡政府采取的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责令船主进行限期整改;发现违章事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目标责任内容: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港航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会议,了解有关政策、精神。
2、自用船、渔船只能自用,不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从事客货营运,严禁私自摆渡,违章搭人,严禁酒后驾船和带病驾船,严禁未成年人驾船。
3、必须遵守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运行时自觉穿好救生衣,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超载,超员,人货混装;严禁冒雾航行,夜间航行,停航、封渡水位冒险航行;严禁洪期驾船打捞河中飘浮物;洪期严禁驶入沙湾儿禁航线以下区域。
4、积极主动配合船管站、乡政府和海事部门安全检查,平时加强对船只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船体破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只,自觉申请报废拆除。
5、主动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新造、更新、变卖船只后,应主动到乡船管站办理相关证件,按时参加船舶年审,办齐所有证件,配足配齐救生设备。
6、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则,凡遇机动船舶过往,自觉避让,不得冒险航行。
7、一旦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安全救援措施,并且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乡政府汇报。几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将从重处罚。乡政府上报电话:。
8、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惩罚措施:
凡无证运行,违章操作,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检查者,一经发现,立即强制扣船,并按《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强制销毁船只。
犍同自 号 责任人:
同兴乡人民政府 责任人:
x年xx月xx日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五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船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本年度内不出现任何违章事件,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乡政府采取的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责令船主进行限期整改;发现违章事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目标责任内容: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港航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会议,了解有关政策、精神。
2、自用船、渔船只能自用,不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从事客货营运,严禁私自摆渡,违章搭人,严禁酒后驾船和带病驾船,严禁未成年人驾船。
3、必须遵守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运行时自觉穿好救生衣,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超载,超员,人货混装;严禁冒雾航行,夜间航行,停航、封渡水位冒险航行;严禁洪期驾船打捞河中飘浮物;洪期严禁驶入沙湾儿禁航线以下区域。
4、积极主动配合船管站、乡政府和海事部门安全检查,平时加强对船只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船体破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只,自觉申请报废拆除。
5、主动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新造、更新、变卖船只后,应主动到乡船管站办理相关证件,按时参加船舶年审,办齐所有证件,配足配齐救生设备。
6、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则,凡遇机动船舶过往,自觉避让,不得冒险航行。
7、一旦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安全救援措施,并且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乡政府汇报。几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将从重处罚。乡政府上报电话:。
8、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惩罚措施:
凡无证运行,违章操作,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检查者,一经发现,立即强制扣船,并按《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强制销毁船只。
犍同自号责任人:xxx
同兴乡人民政府责任人:xxxx
x年xx月xx日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六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船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本年度内不出现任何违章事件,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乡政府采取的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责令船主进行限期整改;发现违章事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目标责任内容: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港航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会议,了解有关政策、精神。
2、自用船、渔船只能自用,不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从事客货营运,严禁私自摆渡,违章搭人,严禁酒后驾船和带病驾船,严禁未成年人驾船。
3、必须遵守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运行时自觉穿好救生衣,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超载,超员,人货混装;严禁冒雾航行,夜间航行,停航、封渡水位冒险航行;严禁洪期驾船打捞河中飘浮物;洪期严禁驶入沙湾儿禁航线以下区域。
4、积极主动配合船管站、乡政府和海事部门安全检查,平时加强对船只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船体破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只,自觉申请报废拆除。
5、主动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新造、更新、变卖船只后,应主动到乡船管站办理相关证件,按时参加船舶年审,办齐所有证件,配足配齐救生设备。
6、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则,凡遇机动船舶过往,自觉避让,不得冒险航行。
8、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惩罚措施:
凡无证运行,违章操作,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检查者,一经发现,立即强制扣船,并按《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处以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强制销毁船只。
xx号责任人:xx
xx乡人民政府责任人:xx
xxxx年xx月xx日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七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十条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
本规则所称“缺陷”,系指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和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船舶存在的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国家主权以及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保密。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或者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
第十五条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二)被举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二年内未进行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程序》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签发相应的检查报告,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
(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二十条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有异议时,可以在上述措施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经复核,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不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撤销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除前述缺陷以外的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对已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未盖复查合格章的缺陷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超过二年未返回国内港口,且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
(二)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的;
(三)在境外被滞留或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
有前款。
(一)项所列情形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有前款。
(三)项所列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依据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临时检验。
第二十七条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补发、换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第二十八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中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应出示《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时应出示最近一次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上签注。
第三十一条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核查的;
(五)未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或故意损毁检查报告的;
(七)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船舶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三十六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0年月日起施行,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1997年第15号)自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将船舶安全检查作为海事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打击低标准船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海事监管的环境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发生了变化,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在制度建设的理念和内容等方面已不能有效适应海事监管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尤其是在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位,对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行政法规新内容的落实,与船员发证等相关业务的衔接、配合等问题上亟需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规则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规则由原来的五章二十四条变为六章三十七条,增加了“一般规定”的章节,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体现平等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增加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章节,以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核发、补发、换发程序和明确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保存和使用要求,以增加规则的可操作性;合并了“检查”、“处理”两章为“船舶安全检查”一章,以使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更为完整和清晰。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对船舶安全检查作出了界定,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检查主体、对象、功能和内容,进一步突出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督促”作用,并将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法定检验明确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所督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以及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修订草案取消了上述限制,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二条。
(四)将船旗国、港口国检查作出了明确界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船旗国和港口国两种检查类型。一是第五条将船旗国检查界定为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第十九条、二十六条设计了相关检查程序,对长期不回国内的中国籍船舶要求其将在国外接受检查的情况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实行境外检查或委托认可组织进行附加检验等。二是第五条将港口国检查界定为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同时,在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将港口国检查范围从港口扩展到了内水和领海。
第七条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船舶保安”和“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以满足实施《船员条例》、ism、nsm、isps的要求,也为下一步实施海事劳工公约做准备。
一是修订草案改变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不分重点,全面检查的制度,第十四条明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选船标准,有选择地进行船舶检查。在先进行初步检查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等情形的,再实施详细检查。简化了检查程序,以便集中资源对重点船舶进行检查,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二是对船舶缺陷的纠正,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导致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驱逐出港之一的缺陷后纠正后,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外,其他缺陷的纠正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强制复查,而将核查缺陷纠正的义务落实给船长,海事管理机构则可采取跟踪检查的方式来监督缺陷的纠正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船舶纠正缺陷的义务,尽量避免因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造成的不当延误,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接轨。三是第十一条增加规定了船舶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加强了与船检、船员发证机构、审核发证机构的联系。
针对实践中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大包大揽”,弱化了源头管理,尤其是船舶安全检查正逐渐演变为第二船检,弱化了船舶检验源头管理作用的情况,修订草案在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船员发证、体系审核等环节联系方面加强了规定,促进各环节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形成管理合力。主要体现在,发现的缺陷与船检、船员发证、审核发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应通知上述相关方,并要求相关方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查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等。上述内容在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等条文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八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背景下,作为一名学生,为了自己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必须切实履行防控疫情的安全责任!为此,我郑重承诺:
1.我会严于律己。我会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县以及学校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并无条件地严格遵照执行。
2.我会自觉遵守。在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时,我会自觉遵守学校进校测量体温、有发热症状的不得进入等防疫防控的相关规定。
3.我会及时汇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我会自觉及时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如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第一时间向班主任、学校报告,绝不谎报瞒报。
4.我会坚守家中。我不和家人出入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若因病必须去医院就诊也一定佩戴口罩,并做到勤洗手、勤消毒。
5.我会提醒监督。我会提醒督促爸爸妈妈,不串门、不聚餐、不参加聚众打牌等活动。动员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6.我会积极配合。我不参加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补课,绝不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7.我会做好表率。坚决服从学校防疫工作安排,防疫从自身做起,积极参加体温监测,协助老师做好教学设备消毒,一旦发热立即自觉隔离,对自己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做好同伴的表率。
以上承诺,我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请各位同学、家长、老师予以监督!
承诺人:
2020年3月 21日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九
61、坚持科技发明,掌握科学技术,争当科技先锋。
62、消防安全齐参加,预防火灾靠大家。
63、安全与遵章同在,事故与违规相随。
64、每个单位要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5、事故隐患不除,等于放虎归山。
66、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67、跨进校园,走进平安,建设平安校园,你我共同的责任。
68、安全生产创效益违规操作酿祸端。
69、用火不预防,失火就遭殃。
70、锁链最脆弱的一环决定它的强度安全最危险的一面决定你的生命。
71、勿忘火警,危险时刻真朋友。
72、消防工作,人人有责。
73、公安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74、安全在身,家人放心。安全疏忽,苦难缠身。
75、校园安全你我他,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到家。
76、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
77、最盼的是你的平安,最怕的是你的意外。
78、防火思想松一松,火灾事故攻一攻。
79、不懂莫逞能,事故不上门。
80、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81、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82、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工作要有新局面。
83、做好防火工作,全家幸福快乐。
84、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85、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十
为切实加强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船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责任书:
一、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二、施工船舶必须留有人员昼夜值班,以保证船上设备的安全,防止设备被盗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包单位有关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关生产作业规定,文明生产。
四、严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规定,按规定停泊点停靠码头,不得随意停靠码头。
五、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登靠、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告知海事部门或边防派出所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或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应及时向海事局和总包单位报告。
八、凡雇佣外来人员,船长应在三日内带领务工人员到我项目部登记,并保证外来人员无犯罪记录。
九、加强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恶劣的天气采取应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养力度,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船舶抗风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风浪天气中由于船舶机械性能和应急设备的原因造成恶性事故的发生。
十一、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施工安全。
单位公章:xx
船号:xx
负责人:xx
负责人:xx
xx年xx月xx日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十一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执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智能,特制定20xx年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所)站长或管船员和船舶所有权人为第二责任人。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辖区水域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各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健全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船员。切实做到组织、人员、经费、措施四落实。
二、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办理“内河渔业船舶证”、“内河渔业船员证”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相关证件,并协助开展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年度检验工作,杜绝“无证船舶”下水作业。督促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规定配齐救生设备,并切实加强救生衣的使用督查,确保穿戴率达100%,协助处理水上安全事故。
三、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各单位每季度和重大节日前要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进行全面检查,船只检查率达到100%,对有隐患的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要限期督促落实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对无法整改的'要坚决报废,禁止运行,对其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捕捞渔船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管理,检查进入本辖区水域内的捕捞渔船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对无证船舶,要禁止下水作业。同时要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管,杜绝违章操作。
五、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组织职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基础软件资料积累,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档案,搞好会议、检查、整改等安全管理资料归档,全套资料齐备率达100%以上。
七、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措施,控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无人员伤亡。同时严格事故报告,一旦发生船舶安全事故,必须在半小时内电话报给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要严肃处理。
八、镇人民政府将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年终一并考核。
xx
20xx年xx月xx日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十二
一、所有施工船舶必须各种证件,证书齐全,所有船员必须持证上岗,船上所
有的灯光、信号标志必须完好,必须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
二、施工船舶上的锚机具、锚链 锚缆、缆绳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三、施工船舶必须根据施工的需要安全停靠,并根据水位,潮汐情况拴好缆绳或
抛锚定位。
四、交通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严禁超员。
五、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超载,超宽,严禁人货混装。
六、吊机(车)上方驳充当起重船时,吊机(车)必须保证船舶的平衡,支架(支
脚)的安放必须采承加固措施,严禁打滑编位。作业完毕后及时将扒杆放下或收回,以免发生碰撞和扭曲变形等机损事故发生。
施工船舶在施工时,应悬挂相应的信号标志,以免与过往船只发生碰撞、挂缆事故而影响施工。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十三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局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理解和把持景象变革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答措施。
2、名目部加入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信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容许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实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活气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名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避免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变。
7、严格履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备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载,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十四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十五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公司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安全检查参加人员组成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各船船长。
二、检查范围
公司码头、船上、办公室。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分为: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
(一)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有:
1、船舶应急、救生、消防设备、及存在隐患地点。
2、船员及服务人员的应急处置情况。按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重点进行检查。
(二)资料检查主要有
1、对船舶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检查;
2、学习传达上级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情况;
3、被检查船舶的安全生产自查、自检、整改情况;
4、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5、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四、安全检查时间
(一)、公司每月进行一次船舶安全大检查;
(二)、每月对各部门的日常随机检查和抽查;
(三)、落实上级安排的专项安全检查
五、整改落实原则
对各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一)、按各级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整改;
(四)、复查工作,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五)、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第六条、处罚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十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
第四条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台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第六条 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 长江机动船舶实行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八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是指长江机动船舶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时和长江机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以及要发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类遇险通信。
第九条 承担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是指定的用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在遇险通信中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应做为遇险通信的管制电台,可以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
第十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频率:
(一)莫尔斯无线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的工作频率上呼叫某一岸台直至回答,发送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800mhz)是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国际遇险、紧急、安全和呼叫频率,用于发送遇险信号,进行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还用于发送紧急和安全信号、进行紧急通信。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156.300mhz),为长江机动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的专用频道,以辅助声号和雷达观测的不足。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156.400mhz),为长江航道部门安全专用频道,用于长江航道信号台与长江机动船舶的通话。
第十一条 长江机动船舶需要进行遇险、紧急通信时,经船长批准,应及时发送“sos”或“may—day”和“xxx”或“panpan”信号和报告。
第十二条 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在收到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和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尽快送有关港航监督部门。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
第十三条 长江机动船舶必须按时收听或抄收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电台每日定时播发的航道变动、水位、气象、船舶动态等内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长江机动船舶不得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
第十五条 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中船队和单船的航行动态,必须校有关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 几经长江专用长途电台处理关于长汀遇险和安全通信内容的来往电话,发话人应向长途台说明“安全电话”长途台即按一类电话转接。
第十七条 参与处理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江岸电台,在每次通信结束后,应尽快书面报告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及时报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颁布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工作电台台名录。
第二十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长江机动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的,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对违法船舶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枷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分工管理。
第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 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类别:
(一) 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二) 对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
(三) 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的检查;
(四) 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实施的检查;
(五) 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
第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分为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b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c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八条 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 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内河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二) 指导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沿海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四) 指导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三) 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 指导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三) 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 指导a、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船舶安全检查员需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 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第十六条 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 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第十七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海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经过港口国监督专业基础培训;
第十八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具有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四年以上
(三) 具有独立解决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 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熟练水平;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申请人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或授权组织的适任考试,适任考试合格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核发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二十条 考试的科目为:相关类别及适任范围内的
(一) 理论考试
1. 船舶、船员所适用的法规、规范;
2. 海事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3.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务
4. 专业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港口国监督检查员适用)。
(二) 实操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参加经各级海事机构认可的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除理论考试要求,只进行实操考核。
第二十二条 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二十三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选拔评估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指导下,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培训分为:
(一) 各类别、等级的基础培训;
(二) 专项培训;和
(三) 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拟定培训大纲,psc分委会负责培训大纲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报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按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二十九条 申报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实施。
第三十条 申报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由各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拟订的知识更新培训大纲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国内和国际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专家研讨会,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课题进行研究。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应组织辖区内的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 考核和证书的保持
第三十三条 按年度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组织对本地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对高级和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结果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抽查各单位考核结果。各海事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的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
第三十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次检查船舶时须认真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检查完成后将《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与《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并收存,每年年底汇总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考核的各级海事局有权对其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出现过错,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视情况对持证人员作出警告、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应完成一定艘次的检查工作量。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制定本地区各等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量指标。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人员,视为己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对于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海事局,上级海事局可适当减少其船舶安全检查证书的保有量。
第三十八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其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收回。原持证人员返回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岗位,需经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回证书。
第三十九条 各海事机构应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配备保护用品、工作用品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和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 海事相关专业系指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气、海洋工程等专业。
(二) 特种船舶系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散装运输液化气船、油船、滚装船、高速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
(三) 大型客船系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客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在港安全承诺书篇十七
1、饮水安全你我参与,健康保障人人共享。
2、保障饮水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3、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标准是饮用水安全的最低门槛。
4、节约用水,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5、饮水卫生——点滴关爱在身边。
6、井涸方知水珍贵。
7、柔软的雨水可以滴穿坚硬的大理石。
8、建设节约型社会,走循环经济道路,节约水光荣,浪费水可耻。
9、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中,唯有水最珍贵。
10、安全饮水,健康生活。
11、水是万物之首。
12、试验表明过滤器可以生成安全的饮用水。
13、水可以洗涤万物。
14、水,生命之源;水,健康之本。
15、滴水穿石并非由于水滴有巨大的力量,而是由于水一滴接着一滴。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6689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