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可以把握住学习和工作中的关键要点和核心内容,提高学习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写总结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一
针对本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重点要抓好依法行政理论的学习。农历每月初一和十五组织镇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一系列重要精神;学习《信访管理条例》、《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所执行的专项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从而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促进全体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行政观、权力观的转变。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保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全面负责依法行政日常工作。
(三)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要明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力争新的突破,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格检查,定期考核。
将依法行政工作作为考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定期检查,年底考核,并严格按规定兑现奖惩。
三都镇人民政府。
二0xx年二月二十日。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二
过去的一年,我们按照依法治校条件标准和我校《“五五普法”依法治校规划》,经常与县司法局和教育局的主管领导和主管同志联系指导工作,确保了依法治校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收到了依法治校的育人效果和办学效益。学校在精神礼貌、“学习型组织”建设、教育科研、德育工作、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目标考核等方面工作荣获省、市、县先进团体。
普法依法治校工作,不比行政、教学工作易做,易落实,为此,为了把普法依法治校工作做得扎实有效,我们根据依法治校工作特点和需要,强化了五个落实。
一是工作班子落实。根据我校普法依法治校工作的需要,我们不但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且在领导小组下设立了宣教组、督查考核组、物质供给组、档案资料组,各组人员各有工作特点,进取肯干,办事热情高。
二是工作阵地落实。学校普法依法治校工作组设有专门办事的工作办公室,教师普法学习室,青少年学生学法的多媒体教室,档案资料室等应用尽有。
三是工作经费落实。凡涉及“五五普法”依法治校工作所需经费,学校行政优先及时解决。如解决教师普法专用学习笔记本,编写印发普法依法治校宣传资料,为教师和学生购普法学习读本,定期表彰奖励学法守法用法的优秀教师和遵纪守法礼貌学生等。
四是工作任务落实。年初,我们根据上级普法依法治校的工作任务与本校工作实情相结合,制订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个工作组,以目标形式通知各组。这样使工作既做到了有的放矢,也做到了有条不紊,还做到了我们所说的“人人有事干,事事能实干”的工作局面。
五是工作考核落实。平时,我们对师生学法、守法、用法情景进行检查考核作以记载。年终,我们根据年初所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对每个组工作人员和教师学法的完成情景进行量化打分,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模、晋级的依据之一。
我校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学校的一个重要工程来抓,把普法工作作为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普法职责制,定期召开普法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学校普法工作构成了校长亲自抓,领导小组团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工作小组具体落实的齐抓共管格局。普法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工作有始有终,有序运作。
一年来,我校领导班子学习小组坚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个重要资料,全年团体学习10次以上,学法有笔记,写有心得体会,结合工作实际,领导带头查找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进取改善,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观念。
(1)抓教师的平时学法。为了使教职工能系统的学法,我们将“五五普法”中教师应当掌握的30多部法律法规的主要资料编写成一万多字的《普法知识讲稿》,每月一至二次以讲座的形式组织教师学习。
(2)抓教师的集中学法。除组织教师一月一次的普法教育学习外,我们还利用每年的寒暑假集中3——5天组织教师开展学法活动。无论是平时,还是集中学法,我们采取了学法律、专题讨论、法律知识讲座、写心得体会、法律知识考试、依法对照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做到了团体学习有记录,个人学习有笔记,理论联系实际写有心得体会,对教师的学习情景进行了检测,对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进行了评赛活动,评选出了学法用法的先进个人。
(3)狠抓学法专题讲座活动。为了使学法与研究工作相结合,我们将教师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资料撰写了10多个学法专题辅导报告,开展教师学法专题讲座。如,在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编写了《我们如何做一个师德高尚的人民教师》的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在学习《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的基础上,我们编写《如何均衡发展学校义务教育》的辅导报告,在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基础上,编写了《“一学”(学法律)“三讲”(讲权利、讲义务、讲职责)》的学法专题辅导报告。在学习的过程中,学校根据办学情景和教师工作实际,拟定出一些专题,组织教师进行学法专题讨论,以此这样以利于教师以法联系实际,深入教师学习效果。
一年来,由于我们严格依法治校,坚持“以人为本”,讲求科学管理学校,换来了精神礼貌建设、未成年人道德建设、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教育科研、教育质量等工作方面的好成绩。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三
学校成立了依法治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副校长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年级主任、班主任为成员。学期初,学校召开依法治校领导小组成员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制定下一步依法治校工作实施方案,始终把依法治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依法治校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实施,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学校各个部门和具体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学校以“法制进学校”活动为载体,引导全体师生学法、守法,增强教师依法治教的本事和自觉性。
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前提是要保证教师知法、守法、用法。一年来,学校下发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材料,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知识。学校还先后开展了“拒绝烟毒,反对邪教”手抄报展、法制教育黑板报比赛活动,聘请法制副校长进行讲座,开设“德育教育大讲堂”活动。在平时政治学习中,进一步充实法律法规与党的各项重大决策的资料,并把该项工作纳入对教师的评优评先与考核中。全体教师学法热情高,学校效果好,没有出现一例教师违法违纪现象。
学校以活动为载体,坚持做好学生的普法教育工作。经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学生从中受到熏陶,增强了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1、充分利用宣传阵地,进行宣传教育。学校教育处、团委按照学校工作部署,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学校橱窗与教室黑板报的作用,规定橱窗与班级的黑板报每月更新一期,组织有关处室及学生会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纳入班级量化考核;利用学校广播与心理健康信箱,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法律常识、学校好人好事;利用每学段升旗仪式渗透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守纪守法意识;举办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辅导。
2、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学校鼓励教师主动挖掘教材中的法制教育资料,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的渗透,长期坚持,潜移默化。学校要求班主任上好主题班会,每期的班会,都要提前确定主题,联系实际,从交通安全、人身安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等方面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为了保证主题班会的效果,学校每个月都要组织主题班会观摩活动,会后,班主任进取的讨论交流,共享经验,共同解惑。
3、开展法制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法律意识。为了确保学校普法的效果,学校进取组织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考试,举办各种法制专题讲座、组织学生观看法制电影等,把普法宣传搞活搞实,让学生在社会实践中丰富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并将学校法制教育引向深入。
1、建章建制,强化法制管理。学校建立健全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贴合学校实际的《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各种规章制度,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职责,使学校管理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
2、认真搞好行风建设,加强师德修养。在师德建设上,学校针对社会上个别教师存在的为师不正、为师不廉等不良现象,组织教师广泛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爱生乐业,艰苦创业的精神,进一步净化了教师心灵,纯洁了教师队伍,全校呈现出团结、勤奋、拼搏、进取的局面。今年学校与每一位教师签订了《不有偿家教承诺书》,禁止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有偿家教,维护了我校教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3、坚持校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
学校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做为依法治校的重要工作去落实。
【一】是依法召开职代会,调动全体教师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的进取性。本学期,学校进一步健全工会组织机构,明确新时期工会职责探讨基层工会工作新路。学校工会按《工会法》和《职代会管理条例》,进取主动地开展工作。全体教师进取参与学校决策,激发了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进取性。
【二】是坚持校务公开,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学校大力开展校务公开工作,制定了校务公开实施方案,成立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定期将收费、财务收支、职称评定、评优树优、干部考核、发展党员、特困生减免费用等热点问题公开。每学期末召开校务公开会,向全体教职工通报情景,理解监督。此外,学校还经过学校网等途径公布学校各个方面的信息。校务公开增加了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学校和谐发展。
【三】是实行民主管理,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学,树立“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的观念,增强“当自我的日子过,当自我的孩子教”的主人翁意识,让每个教师都把学校的发展兴衰与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强化民主管理的意识,鼓励教师对学校的发展主动献计献策。对教师们的提议,学校及时召开专题会,认真研究,进取采纳合理化的提议。
4、建立家长、学生、社会监督机制。
【一】是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联系会,加强学校与家长、社会的联系,共商育人之策。
【二】是建立家长、学生来信来访制度,公开校长办公电话和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对学生、家长来访、电话或信函投诉做好记录,限期核实,及时处理。
【三】是学校坚持以公开信的形式,每学期多次向学生、家长发放书面调查问卷,广泛征求学生、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以及管理方面的意见和提议,对反应出来的问题,及时落实,及时处理。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以人为本,尊重教师的合法权利,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依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确保师生的权利得到落实和保障。建立和实行校内申诉制度,依法处理师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一年以来,学校努力做好学校绿化、美化、维修工作,正在想方设法改善教师的办公条件。
工会依法行使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时刻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每逢节日,工会配合学校慰问离退休教职工,并给每位教师送去节日的祝福;对特困教师倾注爱心,做好帮扶工作。
学校充分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全课程、开足课时,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求广大教师遵循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人格和个性发展。学校对贫困学生给予资助,对学习优异及有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奖励。
学校创办心理健康咨询室,经常举行心理健康教育讲座,进取探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新路子,培养学生心理自我调控本事,促进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构成。学校进取开展创立安全礼貌学校活动,学校成立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逐级逐岗签订了安全职责书,经过各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宣传,建立了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学校还在有关部门协助下,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综合治理。在收取学费等问题上,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费,落实收支两条线。
回顾过去一年,我校的依法治校工作做得扎实有效,成绩显著。学校先后获得“成绩突出单位”、“教工之家”等荣誉称号。
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努力,牢固树立依法治校的思想,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为构建和谐学校创设良好的基础。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四
xx县xx初中是一所全日制民办初级中学,自办学以来,坚持“以人为本,以德育人,依法为准,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增强了师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培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能力和自觉性,全面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办学以来从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得到了全县乃至周边县市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赞誉!
一所学校健康平稳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民主规范的管理。xx初中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学校的章程,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此基础上,对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分配、物资采购、基建、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健全完善,且遵循民主、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然后,汇编成册,统一发放到师生手中,利用政治学习、班会、周会等时间认真学习,反复研讨,使每一个人的行为规范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xx初中实行的是xx教育集团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每期由教代会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有组织地提出批评建议。
校内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对每一位教职员工定编定岗,职责分明,并层层签订岗位责任书;对教育教学、安全、卫生、环保、就餐、就寝、送车等都有明确分工,做到“事事有人干,事事有人管”,通力协作,构建和谐互通的管理体系,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能有条不紊的布置、落实,有监督检查及反馈,有评比总结,奖罚分明。
xx初中开学初便对每一位教师进行为期一周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要求每一位教师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强化“高标意识、竞争意识、和谐意识、规则意识、服务意识”,依法实施自己的教学活动。
xx初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稳妥地推进素质教育,让每一位前来求学的学生在学习好文化课的同时,利用校内广播站、黑板报、宣传栏、文学社等形式,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体育、卫生、绘画、歌咏、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竞赛,并有计划的组织学生到敬老院、火车站、汽车站进行义务劳动,使学生的人格更加健全。
xx初中有着一支思想过硬、技能精湛的教师队伍,他们遵循情感教育的教学理念,因材施教,视学生为子女,对每一位学生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对学生的家庭情况、兴趣爱好、性格特征了如指掌。因此,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保证了良好的教学秩序,形成“校风正,班风浓”的良好局面;师生之间和睦相处,互通有无。因此,在教职工、学生中无严重违纪和刑事案件发生,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所学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民主的决策,大家的智慧才是最科学合理的。xx初中健全了教职工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对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都交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以认可,教代会和工会确实有效地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促进了学校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xx初中实行校务公开,首先从领导班子自身做起,开学初学校便把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工作责任,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其次,公开选拔优秀教师,竞争上岗,按岗位定报酬,不论资排位,且向全体教师公布,极大地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
为了能更好的取得家长和社会的认可,xx初中健全了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邀请学生家长参加学校的听评、监考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学校与家长之间的交流沟通。
xx初中严把教师“入口关”,教师一经选聘,学校就要对他们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健康证严格把关,并根据《教师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用人协议,然后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上岗,学校利用业务学习,政治学习的时间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同时,加强校本教研,鼓励教师在岗学习,参加进修学习,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培养,促使他们尽快地由“教员型”向“专家型”转变。教师在校期间,协议中的权益会得到合法的保障,否则,教师可通过工会等组织进行申诉,使他们的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xx初中视学生为“子女”,学生一踏入xx初中的校园,就如同走进温馨的港湾,他们会在教师的指导下生活和学习,并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文体活动。尊重学生个性的发展,坚决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利用班会、周会对他们进行安全、国防等方面的教育,一旦发生意外事件,由学校政教处组成的应急小组会以最快的速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做到程序合理,处理恰当。多年来,xx初中严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收费,无乱收费现象,无学生家长对学校的收费进行投诉,得到了广大家长的一致好评。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和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学校的“五五”普法工作,健全了制度,制订了计划,利用广播、板块、板报、文艺汇演、邀请派出所、司法所专职人员做法制报告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学校还建立了普法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增开了法制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足课时,配备师资,选好普法教材,措施得力,效果明显,学校形成了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
法制工作的有效开展,得益于领导的重视,xx初中成立了以校长殷铁塔为组长,副校长孙广付为副组长、政教主任周俊杰、张谜军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长期聘请城郊派出所所长为法制宣传副校长,监督指导学校的法制活动,并做好详细地记录,期末写出总结,使学校的各项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良性发展。
“宝剑锋自磨砺出,梅花香从苦寒来”,艰辛的付出,自会有成功的回报。xx初中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捷报频传,xx—xx年连续六年荣获全县中招统考先进单位,全县学科竞赛及教学水平测试先进单位,市、县重点高中优秀生源基地学校,县八星级管理示范学校,xx—xx连续五年荣获全县教育教学年终评估先进单位,xx市民办学校先进单位,xx市绿色示范学校,xx市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学校,xx省民办学校办学先进单位,xx省民办教育百强学校等荣誉称号。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五
近年来,中国坚定走向法治化的道路,以依法执政为核心理念,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幸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亲身感受到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性和其带来的正面影响。以下是我对依法执政的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执政保障公正和公平。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是一种公正和公平的标准。当政府依法执政时,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受到公正的对待。法律规范了政府的权力,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这样的环境使人们更加安心,能够放心地投入到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中,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其次,依法执政增强了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动性。依法执政不仅鼓励公民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政府完善了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机会。例如,公民可以通过投票、讨论会或舆论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的决策提出建议和质疑。这些渠道的存在促使政府向公民倾听和回应,同时也锻炼了公民的思辨能力和自主意识,推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第三,依法执政激发了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依法执政意味着政府尊重司法独立,支持和保障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为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巨大动力。我国近年来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水平和司法公正,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法院的独立性大大加强,在处理矛盾纠纷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依法执政推动了政府的改革和创新。依法执政意味着要向前看、向前发展。政府不仅要依照既定法律和规章办事,还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适时地进行调整和改革,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治理。依法执政为政府提供了更多的开放和灵活度,为政府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法治支撑。
最后,依法执政促进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而依法执政则是最基本的国家治理原则。只有全面依法执政,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依法执政为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它不仅有助于治理社会问题和解决社会矛盾,还能够提高政府的治理效率和透明度,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国家更加稳定和繁荣。
总之,依法执政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一种应有的治理方式。依法执政保障了公正和公平,增强了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动性,激发了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推动了政府的改革和创新,促进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我们应坚持依法执政的理念,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我们每个人的贡献。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六
依法执政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国家政权机关的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领导、依法决策、依法受检、依法负责的原则,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何将依法执政贯穿到各个方面,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下面就依法执政的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依法执政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个国家的治理方式是否合法,是评估一个国家是否符合法治原则重要的标准。依法执政能够确保国家党派政治、干部选拔任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等各个领域的合理确定和实施,保证国家治理的顺畅和公正,使人民依法行政、依法参与、依法保障权益。同时,依法执政也是国家治理方式和政府行为的合理性的表现,法律无处不在,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证国家决策的可信性和公信力。
其次,依法执政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要推进现代化,需要构建一套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适应实际、保持稳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在这一过程中,依法执政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协同运行和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政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核心,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政府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再次,依法执政需要健全法制建设。以宪法为核心,建立全面系统的法律制度,是依法执政的重要基础。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是依法执政的前提,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的标志。为了保证依法执政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司法体制和法治建设,强化法治观念,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学研究,加快建立起法治政府的法律基础和法治形象。
最后,依法执政要注重培养和提高执政者的法治素养。依法执政离不开执政者的主体作用,关键在于培养和提高执政者的法治素养。执政者要坚持依法办事,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处理事务、制定政策和经营管理的依法水平。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引导干部按法律规定行事。
综上所述,依法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内涵,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向。依法执政能够保障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需要健全法制建设,培养和提高执政者的法治素养。只有努力推进依法执政,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七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重要业务实行集体会审,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二)建立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现代行政程序。
依法行政的主要标志,就是形成一套体现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的现代行政程序。建立高效快捷的行政运转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每类业务的内容和程序,科学地设定工作流程,确定工作时限,并对各类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民主要求的政务公开制度。
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公开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密切相关的事项。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对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便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政府的政务信息。
(四)建立行政责任考核、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正确执行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责任制度,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形成完整的责任制度体系,将行政执法的责任分解到每个岗位,落实到人,并实施相应的考核、监督、奖惩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作为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后果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八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进取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师生的安全,我校建立了“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始终把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依法育人工作做为头等大事,列入学校的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学校整体规划之中,定期研究、总体部署,努力做到抓严、抓实、抓好。经过专题学习、宣传、讨论等活动,帮忙领导、教师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任课教师课堂抓”的工作思路,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外聘法制副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普法、执法领导小组,以德育为主体,以班主任为骨干,以少先队组织为依托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了各自职责,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构成了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学校注重依法建制,逐步建立、完善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学校行办及各处室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后勤等管理制度,明确了学校各中层干部、教职工岗位职责。为强化学校内部规范管理,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级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的具体要求及其他有关部门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了《学校办学章程》,并认真遵照执行。在此基础上,学校内部体制的改革也不断深入,在《章程》的指导下,适应课改需要的和民主管理的师生申诉制度和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相继出台,各种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与完善。这些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适应了学校在新形势下管理的需要,有力地推进法制建设工作,构成了学校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校务会保证监督,教职工代表。
大会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的学校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强化了校长的职责和权利,校长有职、用权、有职责。有效地改变了职权不明,效率低下的状况,促进了学校管理的科学化。
1、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制定并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完善校长决策程序,学校的重大事宜由校委会团体讨论决定,凡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热点话题,经教职工民主讨论、教代会审议表决,进一步促进了校务管理的规范化,调动了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增强了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会议期间发动全校教职工广泛提出意见和提议,关注学校发展。教职工每年提出的合理化提议,学校尽量采纳。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九
党的十六大不仅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还进一步提出为建设法治国家,执政党要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问题。这是对党的执政方式提出的新要求。对于生活在一个长期缺乏法治文明的国度,又一直习惯于行政命令式领导方式的政党,其执政方式向依法执政转变,必然要求其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思维方式是政治斗争式思维方式,是在战争年代形成,但却不合时宜的在和平年代光大起来的思维方式。它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政治斗争的至上性,强调法律对政治的依附性。人类历史已经表明,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是缺乏理性的政治。法治之所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就是因为法治将政治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程序化和民主化。它将专制时代政治斗争的权术与阴谋转化为和平的、程序化的博奕与妥协。走向法治时代的领导者,“依法执政”就要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第一,合作思维。“依法执政”的“法”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来的各阶级、阶层利益的综合,它们是各阶级、阶层基于利益而进行博弈、妥协、合作的产物。因此,依法执政要改变行政命令或政治斗争式的思维方式,建立合作和妥协的思维方式。因为政治斗争式思维方式主要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法律式思维方式则主要强调的是阶级之间的合作。一切政治斗争都是为了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而法律则是试图在各个阶级或阶层之间寻求妥协,维持一个和平的休战状态。近代以来每当一个新的国家建立时,往往都要制定、颁布宪法和法律,不仅把战胜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同时还会对战败者作出一定的让步,把战败者的部分意志要求也吸纳到国家意志中,使白热化的阶级斗争演变为暂时的阶级合作。在和平年代,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更多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整合起来,实现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与合作更是国家稳定与繁荣的保障。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更要善于倡导合作精神,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统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依法执政”就要学会合作式思维,通过让步团结更多阶层,通过协商整合公众意志,并将之上升为国家意志dd法律。
第二,权利思维。法律的核心问题是权利,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围绕权利的实现而展开。所谓权利思维就是执政者要增强人权意识,清除封建义务本位的思想,保障和发展人权,保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而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权力问题,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权力的运行而展开。虽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自腐性,因而常常造成对权利的威胁与侵害。所以,现代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公法的设立,旨在捍卫权利,抵抗权力的不当侵扰。因此,权利思维方式不仅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而且还必须摒弃权力无限和权大于法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有限职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要“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十六大报告语),同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任何法外之权,滥用职权,或者职权不作为都违背权力授予者的本意,都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第三,稳定思维。政治的思维方式是多变和灵活。有些封建统治者为了达到统治的目的,甚至可以不择手段,玩弄权术,背信弃义。法律的思维方式则是趋于保守和稳定,反对朝令夕改和没有连续性。政令的频繁变动和溯及既往会导致执政者的信誉下降和人们对行为结果的未卜心理,尤其是影响私人权利的政策的突然变化,必然成为有权势而胆大妄为者的专利,也必然成为社会上勤奋而信息不灵通的那一部分人的圈套。法律反对那种脱离法律的'所谓灵活性,它追求一般性或普遍性。法律的这一特点要求执政者要具有稳定的思维方式,将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保持改革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同时,要求执法行为要公正,同样的情况应同样地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为方式是受思维方式支配的行为模式。依法执政的领导方式要求执政者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体现法治的原则。笔者认为,依法执政的行为方式起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间接式。即执政党不是代替人民执政,而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组织不是代替国家政权,而是通过国家政权实现党的领导。与此相对立的则是直接式领导方式,即以党治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政党利益高于民众利益,政党意志高于国家法律,政党权力高于一切,政党机构包办一切。邓小平同志曾就此情况尖锐指出:我们共产党绝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因为那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江泽民同志在1989年9月26日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也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间接式的领导方式,要求党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基础上,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支持各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公民、法人、机关、组织都依法行使权利(职权),履行义务(职责),使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就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党的领导。
第二,宏观式。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是全面性的,但全面性不等于事无巨细,事必躬亲。依法执政不等于依法行政。后者是指政府(主要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和程序所进行的,区别于立法和司法的,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其特点是微观性和具体性;而前者是宏观式的领导。正如十六大报告所说:“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开展工作。”这种宏观式领导方式主要表现为,把党的主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为国家法律,并带头自觉遵守这些法律,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第三,程序式。程序是制度化了的方式和过程。法律程序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和过程的总称,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马克思早就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表现”(《马恩选集》第1卷第178页)。法律程序的价值就在于其以公开的形式给人以公正感,它即能约束权力行使者的恣意妄为,也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参与的机会。程序将利益冲突的解决以文明的方式表现出来,排除了领导行为的恣意、鲁莽和专断。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政治领导行为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因此,依法执政在领导者的行为方式上就表现为依程序执政,不仅党的主张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人选也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才能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不仅领导和决策要经过法定的信息收集和反馈程序(包括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等),而且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要依靠严密的制度和程序。遵循程序是法治的表现,党的领导行为的程序化,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提高党的作为执政者的威信。
作者: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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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
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说明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具有完全一致性。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民主法制原则,将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国家事务管理的行为制度化、法制化。严格依法行政已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首先,依法行政是我国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行政管理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做到高效、公平,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管理国家事务。人民赋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目的是通过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再由行政机关依法落实,以确保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目标。其二,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组织成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对其组织、计划、监督等国家行政活动,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约束。其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人民群众越来越强烈要求各项工作能依法进行,实现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其四,依法信访是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新时期人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信访人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受理者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依法信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五,依法信访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重要环节。
二、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相辅相成《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走向法制化,会带动信访工作走向法制化;同样,信访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也会推动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依法信访的实现途径。
者要依法进行信访活动。依法信访是信访人的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信访行为必须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逐级、有序进行。信访工作者要严格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按法规及制度要求及时处理信访问题,给信访人一个满意答复。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一
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利的法制保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调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执政党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由于我国专制人治历史传统、马克思主义教条化、“以党代国”思想的残留以及执政经验不足等原因,共产党在执政初期不是依照法律,而是采用政策、政治运动和高度集权等方式执政,曾出现“用政策代替法律——政策至上,全民学两报一刊——社论至上,落实最新指示不过夜——最高指示至上”的不正常现象。共产党不实行依法执政,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巨大挫折,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苏联的解体、东欧的巨变等。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善于从成功中总结经验,从失败中总结教训,把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一科学论断,开始了富有重大意义的从人治向法治进程的重大转变。1982年党的十二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党章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政党运行法律化的原则,这突出表现在邓小平同志强调的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这个问题上,“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等论断,充分表明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实现在“法治”治党理念要求下的以制度治党,最终实现彻底根除和克服人治“治党”现象,摒弃“人治”治党模式,建立和完善“法治”治党机制。经过二十多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邓小平同志的法制事业再次推向前进。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方略写入党章,并载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地把治理国家的方式由“人治”转向了“法治”,这标志着党的“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十六大修改的新党章再次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面对当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高瞻远瞩地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这一重要而又深远的课题,把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要求,开拓了“法治”治党的又一新航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艰辛探索出的一条治国的基本规律,亦是新世纪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
首先,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法治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更不是要取消党的领导。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是依法治国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推动者,而不是妨碍者。第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方向和进程。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但人民要党来代表和组织,才能保证法制顺利有效地推进,避免无政府状态。第二,依法治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要由党来集中、提炼和体现。第三,党的理论、主张和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依据和灵魂。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理论、主张和政策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体现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一致。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进程中,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
其次,依法治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历史任务,是一项面向新世纪的伟大工程,它涉及各条战线各级组织的体制、机制、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和人的问题,情况复杂,困难较大。这样的伟大工程无疑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需要广大的干部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需要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协力,脚踏实地地一步步前进。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基础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必然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只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并且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上的。
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实际上指出党的领导的本质就在于执政为民。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发展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关键在于依法执政。
实现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统一,关键在于党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转变。党领导方式的转变总的来说要做到两个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与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统一,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做到第一个统一,即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人民主权原则是党的领导的前提和归宿,因为共产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所以党的领导是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并且只有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一原则;做到第二个统一,是因为党处于领导地位,主要靠自律很容易出现专断和偏差,因此,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把人民的意志用国家的意志表现出来,但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地位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们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行依法治国,不是削弱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党要建立民主、科学的执政方式,即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的核心内涵是使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至高无上。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它既是一种坚持“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的治国方略,又是“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思想”。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但它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就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置于法律之下,而且更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执政。党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共产党依法执政。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的关键。同时,党的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党的方针政策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指针,凡经过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成功的和正确的,就应该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宪法和法律只有得到执政党的遵守,才能进而得到整个社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只有在执政党中树立起来,才能进而在整个社会树立起来。可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党依法执政,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执政是体现党的先进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体现。党是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先锋队,是“三个代表”的体现者和实践者。党的先进性的本质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领导职责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是领导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最根本的合法基础是根植于民,为民谋利,受到人民的信赖和拥护。实践证明,党要代表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可靠的途径就是严格遵循以民主性、科学性和稳定性相统一为基本特征的宪法和法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要求党依法执政,支持和尊重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这样,党依法执政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生命力,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改善党的建设,不断把依法治国推向前进。
四、依法治国为依法执政提供制度和理念上的保证。
法律是最高的非人格化权威,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法律的统治。在实际生活中,尽管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处理,都要由具体的人来进行,但是,问题的实质在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
实现党的领导行为规范化,必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一是要依法决策。无论是决策目标还是决策方案和决策程序,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都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而言,法律与政策相比,更具有权威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对于广大人民来讲,政策只能起引导作用,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则不同,它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因此,我们党在领导人民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克服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确立宪法和法律高于政策的思想,养成不仅按党的政策办事、更要按照法律办事的习惯。二是要依法行使权力。领导者行使职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不得越权,不得专权,更不得把职权作为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乱法,以权代法。
(二)树立“法治”理念,为依法执政提供必要的理念支持。
“法治”作为“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式,其科学内涵不仅指法律制度和依法办事这种外在形式本身,它更注重的是一种法的内在精神理念,“法治”要求的是渗透到法的实体和程序上的一种特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原则。因此,“法治”不能单纯看作是一种治国的方略,还应看到是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并追求法的合理性理念、文化和价值,这样才能真正把握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可见,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仅“有法”和“依法”这种外在形式是不够的,还要求党内全体成员树立坚定的依法治党、依法执政的理念。法律权威是与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相联系的,来源于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因此,理念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人们思想上的一种认同感和归宿感。当前,党内有不少人法治的理念、意识相当匮乏,不习惯受制于法律的约束,人治和专制思想还相当严重,这是制约党依法执政的理念障碍。
树立法治理念,崇尚法律的权威和至上性,是实现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保障。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个人的意愿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是“法大于人”还是“人大于法”,即法律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问题。“人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推崇个人权威,即“人大于法”;“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针对事而不因人而异,提倡一般性规则,弘扬民主,法律至上,即“法大于人”。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人治”思想的最大要害在于以领导者个人的权力破坏法律。因此,实施依法治国,树立“法治”理念,崇尚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法制人文环境,可以促使依法执政更好更有效地开展。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二
一、引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
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ruleof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
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如果说党的十五大只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核心问题的反思,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它必将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文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从历史的梳理来看,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深化。应当承认,古老、博大的中华文明不是不存在缺憾,缺少法治的人文、思想基础就是其中一个巨大的缺憾之一。尽管也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们提出的“独任法治”的呐喊,但那也只是昙花一现,并未真正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国意识到并主动开始推进法治进程是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威逼之下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遗憾的是,在当时举国迷茫、兵荒马乱的情势下,中国没有能够、也不可能抓住历史的机遇实现自上而下的宪政改革。我们党执政以后,由于政治与军事的巨大胜利使我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的作用。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就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也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由于极端忽视法治,推崇人治,结果十年“文革”最终爆发,给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后来,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革”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把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幸福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规则,个别人可以恣意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进一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随后写进了宪法。从中国法治进程的脉络,尤其是我们党执政以后的治国理念的变迁来看,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邓小平同志显然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江泽民同志适时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对于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却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理论考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正是在前三届中央领导集体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性的决策。它实际上表明,我们党已经意识到,要实现依法治国,在现阶段,关键是依法执政,只要实现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应该说依法行政并非什么新鲜名词,其含义就是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合理的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包括职能的确定、组织设立、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运行(尤其是行使抽象或者具体的行政权力)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的产生与民主法治、分权制衡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民主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法治行政等等,但是政府行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之下进行则是共同的。与西方建立在深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不同,我国提出依法行政口号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从1984年彭真同志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再到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直至1999年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依法行政走过了一条不平常的道路。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我们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历史和理论考察就不难发现,依法行政原则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社会自治、程序法治等理念正是依法治国战略在行政领域内的应有之义。
在现阶段的中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之中国,是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和理政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在我国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据统计,在我国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重轻的地位,可以说,没有依法行政也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
四、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依法执政是。
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
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政”字虽一,但含义相去甚远。前者的“政”准确的理解,应为政务之“政”;后者的“政”则为政权之“政”。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主体明显不同,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执政党执政后依法成立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付的行政职责;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相对更加宏观;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对更加具体。依法执政是我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进程中治国理政的战略性调整;而依法行政则是从战术的角度来贯彻执政党的执政方针。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语。
总之,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党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由于现阶段政府施政的特点,实际上依法行政正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三者既有根本的内涵差异,又有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只有理解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精髓,更好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三
[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特别强调要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这一点,对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于党的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介绍了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科学涵义及这一课题提出的时代背景,分析了加强党的依法执政建设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新时期加强党在依法执政过程中需要把握的党依法进入政权组织、依法开展执政活动、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理政的方法等问题,同时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行了一定的思考,提出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首要任务是强化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法治观念,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中心环节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水平;重要保障是依法对权利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为人民谋利益的观点,予探讨。
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其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我们党是我国惟一的执政党。没有党的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是不可能的。正因为此,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特别强调要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这一点,对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于党的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断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建设是新时期改革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课题,在此本人就新时期加强党有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作一粗浅论述,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一个内容丰富、内涵精深、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重大课题。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而准确地把握这一命题的内涵、背景,对提高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必不可少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科学执政与民主执政必须通过依法执政的途径来实现。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指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管理活动。依法执政意味着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等执政权力的行使,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最终实现党的正确领导。
所谓依法执政能力是执政党以国家机器为杠杆,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持续获得人民拥护,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引导社会整体进步等方面所表现出的能力。它是执政党为履行职责、强化效能、保障地位而进行构造、创新的系统行为过程。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建设工程,是随环境、任务和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动态系统过程,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过程。
(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时代背景。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领导方式,在55年的执政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执政方式,包括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等。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党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党自身的状况等都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新形势下,我们党执政碰到的第一个新情况,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现代中国走向经济繁荣的必然选择,20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新情况对党的执政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它不仅促使经济发展的结构、经济活动的主体、利益分配方式多样化,而且对文化、人的价值观念等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是建国以来我们党执政的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国内来看,体制改革造成利益关系的新变化,提出了许多紧迫的新任务。比如,如何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东西部差距,都是非常重要而十分艰巨的任务。从国际来看,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对我们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特别是强权政治和西方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对我国的压力,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是一个新的考验。这些都需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三是我们党执政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长期以来,我们党的执政方式比较直接,其中政策在执政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党依法执政,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执政方式的改变,使党在执政问题上直接面对的问题是:党的执政观念能否及时改变,党的执政能力能否适应这一要求而提高。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通过实践探索,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我们党提出要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表明了我们党对民族进步、对国家发展的高度责任感。这不仅关系到中国共产党能否长期执政,而且关系到能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关系到中华民族能否实现伟大复兴。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正是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呼之而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过去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思想。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思想。这反映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党的执政活动的内在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正是基于我们党的历史方位所发生的变化,在总结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完成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任务出发,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在宪法和法律面前,共产党同其他民主党派、团体、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党依法执政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严格依法运作。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只有坚持党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依法执政是新时期我们党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
第一,依法执政是党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的必然选择。党只有自身率先做到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有效地约束任何组织、任何团体和任何个人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在整个国家形成浓郁的法治氛围,才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依法治国并不仅仅是党的各级组织要抓的一项工作,更重要的是,这是对党的执政行为的一个根本要求。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及其相应的程序和手续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善于依照法定的程序来实现党的意志。
第三,依法治国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执政基础是人民群众。党的领导核心和执政地位是否牢固,党政关系是否和谐,工作机制是否合理科学,最根本的是要看我们能否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能否高效、廉洁地为人民服务,能否始终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所以依法执政的能力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效,反过来,依法治国的效果又是对依法执政能力的检验。因此,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新时期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
纵观世界,各国执政党执政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依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政治生活的领导,即体内运行;二是执政党居于国家执政机关之上,直接对国家政权发号施令,即居高临下;三是执政党不通过国家政权,直接行使本应由国家政权机关行使的职能,即简单取代。第一种执政方式最符合民主政治的原则。
我国在政治体制设计上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即中国共产党是通过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来执政。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实际的执政方式偏向于第二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这种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党刚刚执政,内有困难外有封锁的情况下,对于提高党对社会的整体动员能力,集中社会力量组织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国防建设,防止重大灾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极为重要的。但是随着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变化,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较低的基础上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一些地方党委包揽过多,权力过分集中。一些地方党委用传统的政治动员方式,指挥人大、政府和政协的工作,不少地方党委直接做了许多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把政府变成党委的而非人大的执行机构。一些地方事无巨细都由党委出面,包办代替同级其他各种组织的事务,不少地方党政关系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工作中主观随意性大,难免在工作中互相扯皮,影响工作效率。这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政党、国家、社会几乎是三位一体,而党又处于各种权力的核心,是惟一的决策者和。一旦党的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往往会使国家、社会处于被动地位,成为矛盾的集中点和风险的承担者。同时这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党组织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由于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不仅使政权机关很难行使自己的职权,影响政府工作效率,还会造成“党不管党”,削弱党的战斗力,影响党的领导的整体效能。
我们党正是看到以往执政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了“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并就如何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经过多年的初步探索,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了较大的改进。目前,从整体看,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处于转型期。改进党的执政方式的总目标应该是实现党从第二种执政方式向第一种执政方式的转变。依法执政作为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时期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转变。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依法执政不仅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调整,而且还意味着社会主义政党的执政地位的不断巩固。对于这一点,必须提到足够的高度,充分加以认识和理解。
(三)、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需要。
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也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显著特点。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和处理好三者的关系,才能大大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既是重要环节,又是必要条件。一个国家,执政党能否依法执政,直接影响着国家机构能否依法运转,从而决定着能否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只有通过依法执政,才能切实保障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真正统一起来。
三、实现依法执政过程中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把握问题一: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首先依法进入政权组织。
执政党依法执政,首先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人政权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党。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是通过在国家政权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来实现的,而不是在国家政权之外,更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是通过武装斗争方式进行的。但是,在成为执政党以后,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就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要长期执政,就要使党进人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并不是任何政党都可以成为执政党,也不是任何政党以任何方式都可以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根据民主政治和法治的要求,依法执政首先意味着,党依照宪法的规定以法定的途径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我们党作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自觉地遵守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遵从人民意志的选择,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选派推荐自己的党员进入国家政权组织,依法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直接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支配和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发展,实现党的主张。确保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把握问题二: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遵循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把执政党领导方式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法制原则。党对国家的领导和监督,必须通过和运用法律手段。党只能通过立法机关和政府进行领导,自觉依法办事,而绝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发号施令。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和政府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为了更好地领导和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的领导权不能大于“法”。
把握问题三: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必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第一,各级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并不对立。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选举国家各职能机关的领导人,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不能将这种履行法定权力的行为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这本身就体现了党的领导,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只有保障权利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才是依法执政的体现。
第二,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相统一。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直接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不能将这种宪法规定的依法行政行为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行为,而不是直接干预或代替它们履行职能。执掌各级政府领导权的都是各级党委推荐当选的党的干部,他们领导政府的行政行为本身就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和通过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实现对社会进行管理,也体现着党的领导。
第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相一致。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授权的范围行使权力,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只服从法律,这就体现着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能由党直接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样有悖司法独立原则。
第四,各级党委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开展工作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党委要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能将这种支持理解为对各种组织放任不管。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党委要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继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同时,保证各方步调一致地实现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党要根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国家政权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强化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党员的执政党意识,保证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把握问题四: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要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贯彻依法执政的方针,要求推进依法执政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执政,需要运用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具体讲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依法执政的重要目的是维护宪法秩序,实现宪政。宪法是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人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落实宪法,遵守宪法,严格按宪法办事应当成为党依法执政的一个根本着眼点。
第二,要进一步健全依法执政的法律。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目前我们党依法执政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家政权运作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能适应依法执政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制定、健全有关的法律,科学界定执政党的领导职能、执政方式和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执政党对国家政权组织实行依法领导,保证国家政权组织依法行使职能不受非法干涉。这样,可以使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巩固下来,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提供更为充足的法律保障。运用这些法律,才能更好的治理国家。
思考一: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首要任务是强化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法治观念,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
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信念,来之于党对执政权力的正确认识,来之于党的为民执政的价值取向,来之党对民族与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并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广大党员的行动付诸实施。但是,依法执政的自觉性不会自发地产生,作为一种内在深刻的信念力量,需要培育和磨练。因此,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重点是要抓好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强化依法执政的法治观念:
一是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法治的实质是宪治,因此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
二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遵循法治的原则。
三是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
四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依法享有权利与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观念。
通过法治观念的逐步强化,在党内树立起牢固的社会主义法律信仰。
思考二: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水平。
政府是党执政的载体,是具体施政的主体,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程度、水平和效果,反映了党的依法执政的程度、水平和效果。因此,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政为民的水平实际上就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政府是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依法行政是宪法的要求,也是党依法执政的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的提高取决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两个方面的努力:第一,绝对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第二,在业务上要熟悉、精通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法规。这是政府部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最基本的条件。
思考三: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重要保障是依法对权利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为人民谋利益。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加强对权利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一是要加强党内监督。要重点强化党内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党内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和把关、又相互配合和协调的权力机构,使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行使,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把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三是要加强自我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要做到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发挥方方面面的监督作用,主动接受监督,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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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四
浅谈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信访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从法制角度规范信访行为。我国特定国情的信访工作,作为行政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所以能够在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说明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具有完全一致性。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民主法制原则,将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国家事务管理的行为制度化、法制化。严格依法行政已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首先,依法行政是我国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行政管理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做到高效、公平,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管理国家事务。人民赋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目的是通过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再由行政机关依法落实,以确保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目标。其二,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组织成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对其组织、计划、监督等国家行政活动,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约束。其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人民群众越来越强烈要求各项工作能依法进行,实现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其四,依法信访是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新时期人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信访人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受理者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依法信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五,依法信访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重要环节。
《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走向法制化,会带动信访工作走向法制化;同样,信访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也会推动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依法信访的实现途径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信访条例〉〉是规范国家信访工作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在深化信访工作改革、推动信访工作建设、把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等方面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不少地方根据〈〈信访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和信访群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了依法信访工作的逐步扎实开展。因此,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是实践依法信访的首要任务。二是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上的贫弱者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实践看,法律援助对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多也都是信访工作所要解决的问题,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在内容上是互相交叉的。而且,二者的结合,使信访工作纳入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过程并使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可以通过法律咨询为群众解难释疑,而且还可以通过仲裁与调解为群众提供较为经济、灵活的服务。三是加强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等部门工作的结合。要疏通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联系渠道,加强与司法、仲裁部门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使一些属于司法、仲裁部门处理的案件直接由司法、仲裁部门处理。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五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也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才能让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切实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真正实现、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用法治来调整、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要牢固的思想基础,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增强。因此,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掌握并能运用法律知识处理行政事务,已成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必备条件。领导干部作为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法制观念的强弱和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依法办事的水平。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为官要学法、为政要用法”的观念,对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要扎扎实实学深学透,学以致用指导工作,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各级领导班子都要建立学法规划,制定目标任务,明确时序进度。要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论述,学习《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律,掌握担任领导工作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达到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目的。
(二)不断强化公务员学法制度。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是国家公务员应有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加强公务员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坚持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安排公务员的学法时间,实行集中学习。同时,坚持开展个人自学。二是要坚持学习法理和解剖实际案例相结合。在学习过程中,不仅要讲法律知识,而且要注重剖析典型案件,通过具体生动的实例,帮助掌握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三是要坚持经常检查与定期考试相结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市的根本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要有针对性、经常性、多渠道地组织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要把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学习重点,熟练掌握执法活动所涉及的实体法知识。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领取上岗证书。总之,要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使之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规范处理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二、致力行政行为规范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锻造“公共”队伍。
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经济、区域经济联系更加密切,竞争更加激烈。哪里政府管理规范,办事效率高,服务环境好,哪里就能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实现大的发展。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搞好管理创新,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应当体现政府是经济运行过程的调节者、经济活动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执行经济活动规划的仲裁者及战略规划的制定者。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凡是企业、市场、社会和公民能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事,政府就不必介入。要规范政府的权力,改变过去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体制,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来。二是要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生产经营一线和竞争领域退出来,从“运动员”的角色转变到“裁判员”的角色,不再参与经济的微观活动和具体事务。三是要由行政指挥向综合服务转变。要改变权力导向型的管理方式,正确运用政策引导、信息咨询、经济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等多种手段,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服好务。
(二)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并减少审批事项,改革并规范审批行为,是政府职能转变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是要合理设定审批权力。政府必须放松对企业、商品的管制,减少行政审批,减少对资源的垄断和资源的行政配置。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应当明确程序、时限和责任,并对外公布。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事后监管上,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二是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以“简化”、“公开”、“规范”为原则,加强审批程序控制和制度化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职能部门内部的会审制度、审批登录制度、听证制度、重大审批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行审批行为过错追究制度和终身负责制,制定政府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监管责任。三是要实行审批权与检查处罚权相对分离。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抑制和防止审批权的腐败,而且有利于加强对社会和市场的监管。
(三)积极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形式。科学的机制出活力、出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应突出制度创新,完善运行机制,靠机制和制度来保证政府行为的规范协调和高效运行。一是要实行依法决策。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程序。对政府决策的每个环节,都要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公众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的意见。同时,应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而造成重大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二是要强化程序意识。讲求程序是现代化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理念,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应当做到规范、公开、合理,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要充分利用程序的约束,杜绝办事人的随意性。三是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实施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步伐,进一步提高行政水平。
三、着眼行政执法制度化,着力优化发展环境,锻造“服务”队伍。
我国百分之八十的法律和全部行政法规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的,大量的社会事务都要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完成。因此,严格依法行政便成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中心环节。
(一)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由于长期的封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的“官本位”意识还比较浓厚,有的甚至将法律赋予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多头执法和多层执法的问题未能有效解决。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转变执法观念,破除特权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要不断强化“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依法行政是为人民服务的职责”的公仆意识,自觉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从事行政行为的准则,坚决纠正重权轻法、以权压法的思想和行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提供服务和依法治理、文明执法,做好改革发展阶段的执法工作。
(二)实行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相脱钩。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加大了规范行政执法的力度,行政执法活动从总体上有了较大进步。但是,“收费养人、养人收费”、“执法就是收费”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屡禁不止。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体制上进行改革,使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有利于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从收收支支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从算小钱、较多考虑部门利益中解脱出来,把职责和主要精力真正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来。因此,要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将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百分之百实行“收缴分离”;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提高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要改变现有财政对行政执法部门经费的管理方式,足额供给其经费。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必须把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联系起来,规范、约束执法活动,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要把政府各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依法确定职责权限、执法标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及保障实施的措施,确立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实行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严重执法过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过错连带责任,对执法过错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须强化行政权力的监督,防止行政主体权力扩张和滥用。
上的社会公正。因此,必须着眼于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晓政府行政权力的意图、依据、过程、结果)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一是要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政务公开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还应包括具有一定行政权的国有公司,如邮电、电信、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性行业。二是要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除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个人隐私、企业经营秘密外,对一般信息,如行政立法、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重大经济建设和公共福利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都应纳入公开范围。三是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应以政府主动公开为主,可采取政府公报、召开会议、政府上网等形式。除此之外,对政务公开的审查机制问题、收费问题、信息的时效性问题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权的全方位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权得到依法行使。一是要加强党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纪委教育、监督、查处、保护的职能,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党组织及党员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通过来信来访、明察暗访、联席会议等多种途径,调查了解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对构成违纪的迅速立案处理。二是要强化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执法汇报、专项调查、工作检查、视察等渠道,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三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各级政府要强化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四是要加强社会监督。要主动接受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及舆论监督。
五、推行公共服务社会化,降低行政成本,锻造“效能”队伍。
降低行政成本,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必须围绕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锻造“效能”队伍。
(一)继续推进机构改革。机构改革总的方向应是财权向中央相对集中,事权向地方相对分散,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提高运行效率,从而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政令畅通、运转协调。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按综合职能设置机构,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建设小机构、大服务的政府。同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职能的立法约束,把机构编制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不断降低行政成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增强成本意识,把成本管理纳入政府管理之中。要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预算制约编制的分配,控制机构、人员和经费膨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法制化的政府采购、规范的财政支出制度促进行政成本的控制和降低。实行公务员收入透明化,杜绝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提高标准和变相发放奖金补贴。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前后财产审计等制度,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六
一、引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
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ruleof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语。
总之,中国共产党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党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由于现阶段政府施政的特点,实际上依法行政正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三者既有根本的内涵差异,又有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只有理解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精髓,更好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毛德龙,男,1977年3月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现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截至目前,共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有三篇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研讨会获奖。参加过三个课题研究,其中包括一个省部级课题。
delongmao@(电邮)。
依法执政工作总结篇十七
「摘要」财产权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权,其在人类社会存在的正当性具有深刻的观念基础,东西方社会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使人们对待私有财产权的态度迥异。这是因为中西社会权利概念具有很大不同,中国传统文化以仁义作为逻辑起点,而西方社会以正义作为逻辑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重义轻利的精神特质,而西方文化传统蕴涵着功利主义的内在因子;中国传统文化以群体为本位,从而以最高权威作为合法性依据,西方传统文化以个体为本位,以终极权威对抗实在法的合法性。观念的差别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须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道精神,结合西方权利文化传统,培植我国财产权正当性的文化土壤。
「关键词」财产权,正义,仁义,功利主义,终极权威,最高权威。
财产权在西方社会与生命权、自由权被并成为三大基本人权,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的古老信条,已经成为深化于人们内心中的信仰。目前,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已经受到宪法的明文保护,但是仅仅依靠一则宪法条款并足以使公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必须从观念上解决私有财产的正当性问题,并培植中国特有的财产权利文化,使财产权利深化为中国民众的内心信仰,财产权作为宪法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本文通过对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挖掘私有财产权的观念基础,彰显中国传统文化的人道意蕴,揭示西方文化中的权利理念,以挖掘中西社会对财产权正当性问题之所以态度不同的文化根源。
一正义与仁义:中西文化中的权利差异及其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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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6697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