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司法调解总结报告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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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司法调解总结报告大全(17篇)
时间:2023-11-02 19:11:08     小编:琴心月

报告是对某项工作、研究或调查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和说明的一种书面形式。写报告时,我们应该注意选择合适的引用文献,以支持我们的观点并增加报告的可信度。阅读下面的范文,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报告的要素和写作技巧。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一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实现良性循环发展阶段性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全国“五五”普法检查组的检查验收为实现合肥跨越赶超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提升维稳工作水平,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1、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首要标准”

坚持把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放在第一位,大力加强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探索建立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2、确保监狱劳教所安全稳定。

突出抓好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稳定防控、排查、应急处置、领导责任四项机制,狠抓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努力构建“思想防线牢固、人防部署严密、物防设施完善、技防手段先进、应急处置高效”的集管理、防范、控制与一体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

3、继续做好生活卫生工作。

加强生活卫生工作,尤其是针对可能蔓延的甲流,完善工作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不断提高疫情的预防、预警反应、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健康安全。

4、完成义城监狱体制改革。

配合市政府按照“三个分开”、“两个保障”的目标和义城监狱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义城监狱体制改革。

5、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

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劳动仲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以司法所为平台,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治安调处、法律援助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6、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7、强化安置帮教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衔接、协调和配合,防止脱管、漏管,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与重视,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8、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

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制度体系,认真落实谈话教育、结对帮扶等措施,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严格执行管控措施,确保矫正对象不脱离管理、不脱离监督。

9、开展维稳攻坚行动。

以“贯彻落实首要标准、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为主题,开展“双百日”维稳攻坚行动,努力实现“三高一低”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提升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0、加强律师行业规范化管理。

建立律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年度目标考核力度;不断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加强对律师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律师投诉调查、听证和处罚机制;指导市律师协会做好换届工作;指导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律师管理工作。

11、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切实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三难”问题,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推行律师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律师文化建设,扩大律师行业宣传,争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税收优惠政策。

12、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各项工作。

严格按照司法部“规范管理、严格管理、有效管理”的总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司法考试的报名、培训、组织考务、资格申报等各项工作。

13、强化公证目标管理。

明确市属公证处发展目标;落实对口帮扶措施,提高县域公证管理水平;制定统一的公证员考评制度,修订公证质量监督与投诉管理制度;强化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考评、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

14、建立司法鉴定综合评价体系。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和鉴定能力,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

15、提高148法律服务水平。

认真做好12348法律咨询热线升级工作,重视抓好志愿律师队伍建设,继续开展“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年”活动和“148”服务进社区、进市场活动。

16、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

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努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

17、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

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点援制”和便民服务站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推动县区法律援助工作平衡发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18、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大力深化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公证等团队,为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大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企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千名律师解千难”服务活动,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

19、突出做好服务“三农”工作。

积极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落实惠农政策,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大力推进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延伸,为群众就业、就医、就学提供法律服务。

“五五”普法[/page]。

三、全面提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争创全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城市。

20、做好“五五”普法迎检和检查验收工作。

以“五五”普法总结验收为契机,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同时做好对各县区的检查,确保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全国“五五”普法检查组的检查验收,争创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城市。

21、推进“法治合肥”创建。

以“法治合肥”创建为抓手,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全提升我市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法治广场”、“法治一条街”建设,为创建工作搭建新的示范平台。加强对“法治县区”创建工作的督查,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22、突出重点抓好普法宣传。

围绕“江淮普法行”、重点普法目录宣传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周年纪念等法制宣传教育专项活动,积极开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结合“法律六进”活动,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普法教育。加强对《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列》的宣传。

四、全面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推动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

23、全面活跃基层业务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省厅司法所建设第二个五年规划;继续以省级示范、市级优秀(模范)司法所创建和基层调委会“六统一”建设为载体,带动司法所基础设施、业务开展、队伍建设、所务管理、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全面发展,提高司法所履行职责能力。

24、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全面推广应用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三大业务系统,并加强督查考核。配合省厅开展县级司法行政业务综合平台及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试点工作。完成一机两用及移动储存介质管理系统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的安装部署工作。继续争取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法律服务平台和148法律咨询综合平台。完成我局的数据备份系统建设。

25、继续深化双向联系工作。

在20和合肥监狱双向联系工作良好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意见书的要求,全面深化和落实双向联系工作各项内容,争取更大成效。

五、全面提升司法行政人员履职水平,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26、深化党建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拓展党建工作思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扎实抓好市律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完善市律协党委党建工作制度,深化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27、开展好主题教育。

加强司法行政三支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确保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着力抓好监狱劳教民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行为”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让广大干警和法律工作者受教育、得锻炼。

28、抓好干部的教育培训。

组织安排好司法所长和县区司法局科室负责人、监区长和监狱科室负责人、劳教所大队长和科室负责人参加省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组织的大教育、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坚持周三学习日制度,组织双向挂职培训,推荐干部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充分利用干部教育在线平台,强化理论武装,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综合素质。

29、树立鲜明的选人用人导向。

继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导向,建立干部轮岗、换岗工作制度,做好干部的提拔任用工作。通过多岗位工作、到基层锻炼、抽调参与重大工作等方式加快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激发队伍活力。

30、继续推进作风建设。

进一步增强干警集体荣誉感和工作激情,发挥中层干部“传帮带”作用,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31、认真开展综合考评和评先表彰工作。

重新修订《合肥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综合考评办法》,进一步做好综合考评工作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应用。开展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七一”等表彰活动。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对局机关年度考核优秀公务员进行记功表彰等。

32、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33、强化公正规范执法执业。

从严抓好监狱劳教民警执法执纪,严格执行减刑(期)、假释、保外(所外)就医的程序和标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狱(所)务公开、法律服务信息公开等。强化对干警日常执法行为的督察,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加大执业督察力度,提升法律工作者执业公信力。

34、加强信息和宣传工作。

加强信息编辑、发布、报送和考核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在积极宣传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对全系统典型人物、典型集体和典型经验的发掘、培育和宣传。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二

总结。

撰写人: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xx年司法调解工作总结一、加强组织建设,着力构成“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

今年xx月xx日全县司法调解组织建设现场会召开以后,我们立即向镇党委、政府进行了详细汇报。镇里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了全镇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建设问题,并针对全镇实际,调整了我们司法所人员班子,将两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务员充实到了司法所。目前,我们所共有正式干警五人,现有办公用房六间,办公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确保了“第一道防线”的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xx日,镇党委、政府召开了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调解主任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全镇做好“第一道防线”建设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并与各村调解主任签订了“第一道防线”建设工作责任书,强化了他们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同时,我们还要求各村打破传统的组织模式,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以便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在扩大调解覆盖面的同时,我们针对各村实际,对不胜任,不适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了调整,把那些年富力强、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来。到目前,全镇共有人民调解组织58个(其中镇直单位5个),调解人员192名(其中调整了32个,充实了56个)。我们所为解调解人员的后顾之忧,积极向镇党委、政府反映工资待遇问题。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专门下发文件,制定了工资每月150元其他待遇与村干部一样,落实了调解人员的工资来源渠道,实行了与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个渠道,全部从村帐镇管办公室中列支。至此,形成了一个以镇司法所牵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组成的全镇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

二、强化措施落实,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机制功能。

我们镇“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得到完善,但是如何发挥好其机制功能还是一个重要的事情。为此,我们所在全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了一套结构合理、功能齐全、措施得当、效益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保障处理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制度化。

另一方面调动村干部及家族老人参与,要求双方都从对方角度出发退让一步,经过多方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截止到目前,我们司法所共受理群众各类纠纷35起,成功调处35起。

范文仅供参考感谢浏览。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三

自人民调解百日会。

战工作开展以来,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街道主要领导在听取司法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工作情况汇报后,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要求政法、综治、司法行政部门通力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投入到“百日会战”活动中。与司法所、社区两级调委会密切配合,把人民调解百日会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来抓。三克服经费困难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工作专项支出;四是要加大对《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力度,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五是把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各单位年度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百日会战”工作开展较好的集体、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二、司法所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工作。

(一)司法所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百日会战工作开展以来,司法所积极通过电话、专网、当面专题汇报等多种形式将工作动态向区司法局汇报。保证了基层所在思想与行动上与上级的一致,保证了基层所工作开展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二)司法所加强对社区调委会业务的督导。

自3月份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工作开展以来,司法所加强了对辖区内各调委会的业务指导,要求各调委会每周到司法所汇报本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并上报书面摸排表格,施行“零报告”制度。

(三)理顺民间纠纷与隐患的关系。

司法所对于一些不属于《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矛盾纠纷类别,及时告知当事人责任部门或者纠纷解决途径,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不推诿、不扯皮,主动向有关部门转告,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杜绝生硬的推脱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

(四)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工作结合。

司法所将百日会战工作与街道近期中心工作相衔接,以百日会战促进街道近期其他项工作,充分挖掘“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工作的价值,更好的为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忧。在会战期间,司法所积极配合街道调处在实施排水工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从而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

与民警下社区工作结合。司法所和辖区民警通过开展民警访万家活动,对辖区内开展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的排查,对在摸排的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双方及时通报使辖区内的各类纠纷隐患得到及时化解。

(五)积极参加人民调解网上竞赛活动。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四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无论是各行各业还是各个行政机关都在以人为本地工作。司法行业也不列外,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本文就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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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一)立法层面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1。

(二)司法层面………………………………………………………………………2。

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对策………………………………………………………………2。

(一)针对立法之不足,完善相关立法……………………………………………2。

(二)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3。

(三)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4。

(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及界限………………………………………4。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无论是各行各业还是各个行政机关都在以人为本地工作。司法行业也不列外,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本文拟就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

笔者认为,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层面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对具体适用调解的阶段并没有作任何规定,实践中往往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认为案件事实已清楚而进行调解,但在这一阶段中,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最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最小,同时也失去了更多的调解成功的机会。

2、《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并未作任何规定,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应拓宽必须经过司法调解案件的范围。笔者建议对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导致涉诉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必须先经过调解,调解不成判决时仍需要向向当事人阐明判决的依据及理由以减少涉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3、调解方案提出制度法律未作规定。由法官提出还是由纠纷双方提出,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导致实践中司法不统一,即强制调解和消极调解的产生,不能体现私法上当事人的自主权和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赋予当事人的无限反悔权不尽合理。当事人对于诉讼中达成合意的调解协议,其实质是一份协议,但因赋予当事人无条件的反悔权而致使协议对双方毫无约束力。从表面看,好像是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放纵,也是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的一种表现。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双方的1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说明当事人行使了处分权,建立了新的契约,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不仅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起鼓励作用,有悖于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而且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客观上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

5、行政诉讼未建立调解制度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奠定了行政诉讼中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的基本制度格局。但是庭外和解却大行其道,行政撤诉案件大量存在。在原告撤诉的案件中,有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而原告撤诉。在撤诉案件中,法院的随意性是很大的,一方面由于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诉讼中的调解游离于制度之外不受法律的规制;实践中“和稀泥”、“以压促调”、“以判压调”、“案外调解”、“审判协调”等调解的异化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往往在各项利益的权衡下倾向于不表明自身态度乐于接受被告作出妥协使原告撤诉的结果。这种实际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审查,进行庭外和解的方法,这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当然,调解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使撤诉案件率下降,但是我们希望能为大多数的案件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平台。这如一位西方哲人说的,看得见的罪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见的罪恶。

(二)司法层面。

存在着体制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人员的局限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人员的局限性,一方面,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但国家对司法领域的投入却十分有限,同时加上法官的流失,凸现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中国法官法律素养的不足,凸现了司法人员的局限性。这与法官做调解工作须有耗时的不厌其烦的劝导素养和扎实的法学功底相矛盾。

笔者认为,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针对立法之不足,完善相关立法。

2进行调解。江伟教授、孙邦清博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第104条规定:“在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上述规定及建议稿虽然比现行法律前进了一步,但本文认为,为保障纠纷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充分行使私法上的处分权,应进一步规定为:在判决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因为“判决做出之前”在词义上与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判决的成稿或已签发打印、盖章与判决的送达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在一些特定案件和偏远落后地区甚至有数周的时间差。这样就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有违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和解权之嫌。但对这种全程调解,有人认为调解应止于一审判决做出之前,案件进入二审后就不应当进行调解。再审案件更应禁止调解,以维护裁判的正义和法的安定性。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在二审及再审程序中完全不适用调解也不可取,只不过应该以判决为原则、以调解为例外,最好在立法上应该对二审及再审的调解作出相对严格的限定。

2、实行先行调解和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置于诉讼过程中每一阶段和环节之首,作为办案人员开展工作的必经程序,同时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和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以使案件尽可能得到调解。如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通过全程调解,实现立案阶段分流一批、准备阶段终结一批、庭审阶段化解一批、宣判之后平息一批的效果。

3、取消无限反悔权。最高法院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当事人在调解时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签收时却提出其它条件或彻底反悔的情形。而在立法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纵容了这种反悔的情形。笔者认为,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取消无限反悔权。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二)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

3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

首先要通过学习教育转变法官的办案观念,使广大法官认识到调解结案是实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相结合的最佳方式从而找准角色定位,提高调解意识和调解自觉性。其次要注重实践积累,不断。

总结。

调解经验,逐步提高自己的调解技巧及能力。可将法官的调解能力作为一个考评法官能力的一个重要要素以鞭策法官提高调解能力。增强法官调解能力。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因此,调解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民事法官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一是要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善于从法律上准确把握和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理清调解思路,提出最佳的调解方案,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进行。二是要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过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善于辨法析理,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三是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提高调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

(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及界限。

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力(利)基础上的,但是行政权力并非都是不可处分。“在我们的时代,只有很少的规则非常确定,不至于某一天会要它们出来证明自身作为顺应某个目的之手段而存在的正当性。”立法者无法穷尽所有情况而将法律制定得极其完备,因此我们面对的大多数是原则性的条款。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空间余地,如对“公共利益”、“必要”、“重要”、“适当”等的理解,因此对于涉及此类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该说是可以适用调解的。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案件都是用调解。调解制度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引进和使用将大大改变我国行政诉讼现状,将其导入一个良性运行的状态;另一方面一旦滥用调解,将危及到我国行政制度和民主精神的基本价值。因此明确调解适用的界限是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起点问题也是终点问题,必须认真对待。虽然现行法律排斥调解制度,但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调解制度的适用只是时间问题。

(五)在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实现调审分离。

4的信息,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场面”。而我国法院调解中扮演调解者的法官,虽说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但它与一般调解者不同之处是他的身份具有潜在的强制力量。因为调解不成,判决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方式。实质上,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其强制力量已突破其自身的领域进入所谓中立性的第三者的领域,这时调解者已不是原始意义上的调解者,而是与审判者具有实质的联系——判决权与主持调解权融为一体。此时,法官在同一诉讼结构中的双重身份,决定了法官在调审结合的模式中要想真正把握自己的身份是相当困难的,为了使固执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作出妥协,往往会有意无意地从调解人滑向裁判者……或明或暗的强制在调解中占主导地位“。在具有潜在强制力量的调解中,当事人总是权衡调解与即将判决这两种结果,若不选择调解,可能会得到比调解更不利的判决结果,妥协与让步是明智的选择,这时决定调解本质的”合意“就变成了强制性的”合意“,甚至沦为”恣意“,调解的自愿原则就会扭曲和虚化。

因此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有调审选择的权利,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有效形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以防止将许多本不必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逼进了庭审程序,不仅造成了程序的极大浪费,也直接降低了审前程序解决纠纷的功能。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或有调解意向的,立即将案件转入民事审前调解庭,及时促成调解。在调解中调解法官应坚持中立、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调解未成功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对于民事审前调解机构设在立案庭比较适宜,这样可以保持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体系及职权划分的完整,简化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同时规定参与审前调解的人员不得进入后面的审判程序以实现调审分离。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法院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加强法院调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廉、对抗性弱的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强化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创造性地争取和协调各种和谐力量,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有利于和谐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

参考文献。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五

一、加强组织建设,着力构成矛盾纠纷调处“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

我乡司法所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一是人员不够,仅有正式司法员一人;二是经费来源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所仍坚持司法调解工作不放松,灵活采取了组建以村调解主任为主要力量的调解队伍,司法所负责指导工作。我们还要求各村打破传统的组织模式,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以便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在扩大调解覆盖面的同时,我们针对各村实际,把那些年富力强、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来。至此,形成了一个以乡司法所牵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组成的全乡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

见和建议,向乡党委、政府和县局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是抓调处。2009年8月镇风村廖家组因修筑马路与中山村艾姓发生纠纷,艾姓以廖家修路影响了艾家祖坟风水为由,准备联络诸甲亭乡的家族在清明期间对廖家修筑的马路采取行动,我所在排查出该纠纷后高度重视,提早介入,召集相关人员开展思想工作,各乡村干部认真做其他地方的艾家人员工作,劝导他们不要在这个时机去闹事,要相信党和政府,最终妥善处理好该事件,没有在清明酿成纠纷。

截止到目前,我们司法所共直接受理群众各类纠纷10起,成功调处10起。

三、积极争取各方配合,将“第一道防线”构筑得更牢。乡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是化解矛盾、调处纠纷,促进稳定,做好工作的基础所在。在司法所的建设和重大矛盾调处的指挥和协调过程中我所常常与乡主要领导沟通,争取支持。同时与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沟通情况,求得共识,形成全力,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我们的司法行政工作孤军奋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的职能作用。

诸甲亭司法所。

2010年5月10日。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六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司法局的指导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以健全调解机构为重点,以建章立制、规范操作为手段,以构筑“和谐社会”格局为目标,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做好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运行、责任追究等三方面工作,扎实构筑“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长期稳定的目的,一年来我所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有了新的突破,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现将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镇人民调解基本情况。

全镇现有调解委员会15个,成员49人。目前,全镇14个村,一个镇机关都成立了调委会,共有调委成员58人,各个村成立了调解小组,每个村都有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一年来,我们坚持群众评选的方法,选出的治保、调解人员,他们都能为民办事,为社会和谐、为全镇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而努力开展工作,并能根据群众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治保、调解组织都能充分发挥各种纠纷矛盾排查,为全镇科学、稳定发展把牢了“第一道防线”,有效的推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排查调处机制,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例会制度。司法所不断完善月工作例会制度,组织村级调解委会主任对当月发生的纠纷、累积未调解成功的纠纷、潜在纠纷及可能引起激化、涉法涉讼、群体性上访的纠纷进行排查,研究对策,并及时上报紧急情况。

(二)完善预警和预防机制。信息监测与报告。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做到早发现问题。早报告、早处置。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尽量避免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上报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报送系统,形成快速、高效、灵敏的应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严格执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三)落实调解业务工作培训制度。为逐步提高广大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调委会主任进行培训,讲解人民调解知识、通过以案说法学习法律常识,提高业务技能,增强调解能力。我所坚持每月会同镇综治办召开基层治调主任会议,安排各阶段工作,穿插业务培训。由司法所长对调解工作、矛排工作、帮教工作、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讲解和辅导,使广大基层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业务素质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示范活动。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考核机制,做好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工作培训、规范调解格式文书拟定等工作,继续推动全镇人民调解示范工作全面开展。

三、

围绕中心任务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

我所人民调解工作是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是伴随着农村基层法制建设而逐步发展壮大的。1—10月份,今年调委会共调解民间纠纷137起,调解成功数135起,为推进我镇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3/6“双节”期间社会稳定,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校园周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杜绝可能发生的事故苗头。

(二)加大对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平纷息讼,维护社会和谐。成功调解了陈山黄某与林某自留山管护纠纷、大洛卓某与陈某房屋买卖纠纷、宝山罗某与吴某婚姻等纠纷。在大洛上坂村邓某意外伤害事件上组织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当前人民调解在调处矛盾纠纷中碰到的突出问题。

矛盾纠纷呈现新特点。一是由于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给农村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二是随着旧房改造增多,由此引发的房屋使用、转让、出租等发生一些纠纷。

五、对今后人民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要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月报告制度,及时把握村内村外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党委政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和助手。要通过督促抓好预防、排查、调处、信息报送、定期分析、应急处置、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三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加大教育力度,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和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在农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注重普及农民生活,经济发展,政策、法律与、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怎样用法律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各村要坚持村务公开,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治理,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之间的矛盾。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的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不断强化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5/6作。二是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矛盾纠纷信息排查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各村信息畅通,上报及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不论大小都要责任到人,做到发现一件,解决一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强化宣传。结合实际,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小橱窗等平台,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引导他们通过正确的渠道表达诉求。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七

20xx年上半年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政法委的精心指导下,围绕全市三级干部会议和各级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本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原则,强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保障、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将司法行政工作融入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去,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突出加强队伍建设。

(一)用严格的制度管理队伍。

今年来,我局先后制定和逐步完善了学习制度、环境卫生制度、来客接待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上班签到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小车管理制度等十二项制度,并且装订成册,人手一册,便于大家平时学习对照,落实制度的作用,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

(二)认真开展主题活动。

一是按照市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全体司法行政干警中,开展“理想信念、纪律作风、公正廉洁”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把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定为集中学习日,要求每个司法干警全年的学习笔记不少于二万字,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学习各级政法工作会议报告材料和《中国共产党党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证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写好剖析材料,进一步提高认识,查找思想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端正执法为民的思想。

二是积极开展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对司法行政系统的政风行风进行全面整顿。为了使整顿收到实效,组织政风行风评议代表进行督促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服务对象、设立政风行风评议专用意见箱、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收集到对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社会各界反映的热点问题。目前已分别向32家单位和企业、12名行评代表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各种层次的座谈会17次,面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函223张,从中归纳整理出本单位在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现已对照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在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推进依法治市、办事公开、便民服务等方面努力采取新举措,促进了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学习,全面提升队伍素质。

进一步加强队伍教育管理。重点加强信息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公正司法能力、业务技能等培训。加强了对干部的政治理论、业务能力、法律法规、学历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了业务知识授课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实现执法培训岗位化、岗位练兵经常化,激发干部的学习热情,不断强化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运用,努力培养专业化、知识型、懂管理、懂业务的干部队伍。5月中旬,我局由杨局长带队,五个未参加法律服务培训考试的班子成员,都到省厅参加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二、充分发挥维稳职能。

(一)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今年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以《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贴近群众、信息灵通、方便快捷的优势,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排查梳理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定因素,扎实抓好矛盾纠纷的调处,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的由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集体上访和事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筑起了基层平安和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特别是年初元旦、春节来临之际又逢全国和省、市、县四级人大、政协“会议”召开,为切实做好“两节”、“会议”特别防护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局决定从元旦节开始起至全国“会议”闭幕,在全市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将排查重点突出细化,调处纠纷落实到人,调处不力追究到人,防止纠纷扩大,杜绝纠纷激化。今年正月初十,源潭镇“长运正华环保砖厂”谢正华和彭继华两位合伙人因经营管理产生矛盾,彭邀集亲友五十多人准备撤走机器折伙,双方剑拔弩张,形势十分危急,源潭司法所所长杨守明在得知这一消息,立刻赶赴现场,疏散人员,安抚双方情绪,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杨所长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有效避免了一场大型群体性械斗事件。排查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已调处各类纠纷1103起,调处非正常死亡纠纷案37件,为“两节”、“会议”的社会政治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半年来,全市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153起,调解率为100%,成功调解2110起,调解成功率为98%。全市成功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案件13件、防止“民转刑”案件15件、防止群体性械斗51件、防止群体性上访33件、防止纠纷激化101件,调处非正常死亡纠纷案71起。特别是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各基层司法所都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如忠防所处理的该镇魏姓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案、儒溪所处理的该镇曾姓老人被雇耕田时突然死亡案、江南所处理的该镇屈姓居民因交通肇事死亡案中,各所在重大突发事件出现后能够快速反应,司法干警总是第一时间赶赴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疏导化解,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社会反响很好,群众评价相当高,为当地的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根据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今年是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之年,我局统一部署、迅速行动,一是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出工作实施方案,并在20个司法所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在全市初步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二是加强业务学习,举办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知识培训班,组织全区20名司法所长和部分社区矫正志愿者参加,对如何填写各类文书、表格、立卷归档进行了认真的讲解,针对如何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矫正工作流程、矫正工作纪律、考核奖惩办法、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及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职责等内容进行专题辅导,努力锻造高效精干的社区矫正队伍;三是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半年来我局干警多次走访全市基层乡镇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同时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市全面铺开打下了坚实基础。

半年来我局深入开展了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的建设,现已为13个司法所配置了电脑,基层安帮工作情况全部采用安置帮教信息平台进行报送,为刑释解教人员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将原有的释放通知书、帮教协议、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帮教记录等会各种纸质材料数字化;进一步加强衔接工作,落实相关措施,着力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中的实际困难,有效的防止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

三、扎实开展普法依法治理。

今年是总结表彰“五五”普法工作,确定“六五”普法工作重点的重要一年,我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五五”普法表彰总结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推进普法工作发展创新。

(一)开展“五五”普法考核表彰和“六五”普法调研。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强化各单位和各部门履行普法工作职责的责任意识,评选“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普法工作者和普法志愿者;广泛调研“六五”普法工作思路,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外出考察取经等形式进行,为“六五”普法开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是突出重点,强化主题,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一是开展20xx年全市农民普法宣传月活动,各乡镇及市直各单位相继开办了农民普法培训班,更新了法制宣传栏,在主要路段都拉出了宣传横幅,据统计,全市共拉出横幅40余条,出法制宣传栏127块,开办普法培训班60次。5月19日,1983年被劳教过的旧“糙子”,现桃矿办事处安监办主任彭世雄,他有用自身的经历,深刻的教训,身边的案例,结合法律知识为桃矿中学600余名学生,讲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5月19日,我局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出动法制宣传车3台,宣传人员10人,在临湘市聂市镇开展了“法律赶集”活动,活动中共展出宣传牌60块,发放宣传资料2万多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0多人次,之后又相继在江南、定湖、桃林、坦渡、羊楼司、乘风、五里、忠防、长塘、白羊田、横铺等13个乡镇开展了活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在全市大力开展了专题法律服务咨询活动。上半年来,我局共举办了四场专题性的法律服务咨询活动,对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着重宣传。5月18日,我局组织由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部分司法干警组成的法律援助咨询团队,在局长杨发君的带领下,来到了富食村广场前设立了法律援助服务咨询台,摆放了以法律援助宣传栏、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简介等为内容的法制宣传展牌10余块,悬挂了以“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落实为民办实事工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展法律援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秉公扶弱、捍卫公正”等横幅,活动开展中有近800人次前来,就劳动报酬、最低生活保障、劳动合同关系等问题进行咨询,做到了一一解答并耐心的化解他们的疑问,并发放各种法律资料1800余份。

四、深入推进法律服务。

(一)法律援助工作成效显著。

20xx年临湘市委、市政府再次将法律援助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之一。为此,我局继续将法援工作作为本年度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为了将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做得更好,我局进一步强化工作目标:一是降低服务门槛,开通绿色通道,做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辩护质量,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公、检、法和劳动局、交警大队等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开展法援扶贫、法援助残、法援济弱、法援解难等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4月底已在交警大队设值班室,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轮流值班;三是充分利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乡村等宣传、咨询活动,在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在乡镇、村、社区醒目地点设置永久性宣传牌,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队伍信息在乡镇、村、社区公开,让群众享受到最直接的法律服务。五月份,我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宣传月活动,在移动公司广场前举办一场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的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法律援助在您身边公平正义与您牵手》的公开信。

今年岳阳市政府和临湘市政府分配我中心办理为民办实事案件数量为160件,到20xx年4月底已受理为民办实事案件63件,在岳阳市排名第一,其中我局法援中心受理的卢姓工人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岳阳市司法局进行了题为“企业破产,工伤致残获赔难;历尽四年,法律援助暖人心”专题报道。到目前为止已受理案件115件,其中民事案件91件,已结案54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80多万元,属较大类型案件有8件;刑事案件19件,均已结案,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4件。

(二)律师工作、公证服务卓有成效。

上半年,我局认真做好律师年检注册和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并以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的开展为契机,在律师队伍中开展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规范化管理方面、执业活动方面,加强制度化建设,推动律师工作健康发展,从而充分展示了近年来我市律师队伍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工作成绩,提高了律师队伍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今年我市公证工作以提高公证质量为中心,一是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对重大疑难公证案件集体研究,及时上报;二是以提高公信力为重点,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认真开展个案评议、业务交流,增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真正做到“精通业务、维护公正”;三是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推进,以高效便民利民为宗旨做好公证服务。上半年,全市已办结各类公证380件,接待群众电话咨询及群众来访1100余次。

五、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临湘的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担当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保障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上半年我局政府法律顾问组共参与调处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纠纷案件共6起,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案件协调会4次,陪同市领导参与信访接待11次。如今年4月我局杨发君局长与王安进律师参加由副市长魏新咏主持关于富民米业案件协调会,随后王律师还与市政府法制办一道赶赴海南省处理该案件,现案件的处置情况进展顺利。再如今年6月我局汤德良律师和王安进律师共同参与调处的市二人民医院与白云中学方副校长在该院死亡的医患纠纷案,我局律师耐心细致的与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化解双方矛盾,最终使该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深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6月9日至10日,我市遭受特大暴雨袭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响应,自6月12日岳阳市防汛救灾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后,召开班子成员专题会议,对防汛救灾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成立了以局长杨发君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全体干警为成员的防汛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会上对参加防汛工作人员进行分组分工,并强调防汛时期的工作纪律。6月12日,我局干警参与了罹难灾民火化的处置工作,在现场对死者亲朋进行安抚,并对口安置受灾群众7名。6月13日清早,局长杨发君亲自带领五名干警赶赴我局防汛责任区源潭镇参加源潭防汛工作联系会。会上局长杨发君作了表态:在局财政状态相当紧张的情况下,捐赠给源潭镇防汛救灾资金1万元和价值五千元的物资;在需要人员的时候随时调派干警开赴防汛一线。会后,杨发君局长带领五名干警赶到防汛责任地段—新长垸院进行了熟悉并对险工险段进行了了解和排查。

六、认真做好计生、扶贫和帮扶工作。

一是切实履行计生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广泛开展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本系统无一例违犯计划生育的现象。

二是认真做好扶贫和企业帮扶工作。建立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扶贫方案。局领导多次到扶贫联系点调查研究,帮助村上制定了脱贫计划,进行物资援助。并积极开展企业帮扶活动,制定帮扶计划,订立帮扶工作目标,局领导深入到局帮扶企业临湘市铅锌矿认真听取企业反映,根据企业的实际困难,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大力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完善和落实理论学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理论素养,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做好“五五”普法的表彰总结和“六五”普法的调研工作,进一步开展“法律赶集”和专题法律咨询活动。

三、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下半年我局将扎实开展、精心组织调解主任培训工作,力争通过一系列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我市各级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调解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是对非正常死亡一类的易激化的矛盾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警惕性,一经发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及时介入积极参与调处;二是建党九十周年来临前举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确保我市社会政治稳定。

五、加大法律援助体系规范化建设力度,继续拓宽法律援助面,进一步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办案质量。

六、以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为契机,狠抓公证、律师管理,强化法律服务队伍素质的提高,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继续努力促进我市稳定,服务政府经济大局。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八

1、制定普法工作计划,进一步落实普法工作规划。

2、加强少年的法制教育,继续联系社区民警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课,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3、坚持和律师事务所加强联系,给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

4、通过大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重视,使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强民调工作能力,为搞好社区稳定工作继续努力。

通过我们一年的努力工作,使辖区内的居民群众法律、法制观念普遍加强,知法、守法、用法的人了。同时群众对居委会的工作变得理解、支持和信任,能有事就找组织和社区帮忙解决,不再意气用事了。总而言之,我辖区居民能安居乐业,邻里和睦相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领导和正确指导和帮助以及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今后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把辖区的社会稳定和法律宣传工作做得更好,决不辜负领导和群众的期望。

与本篇内容有关的: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九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_大和十_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为主线,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紧紧围绕服务中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要求,继续做好党工团一体化工作,有序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全面加强党在组织、作风和反腐倡廉工作,为__村的新农村建设,群策群力,奋发图强。

一、基层组织建设

__村党支部,善始善终抓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序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从今年三月份开始,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福有创新精神”的要求,结合本村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把党建理论与学习型组织建设理念结合起来,在党组织内和党员中营造终身学习的组织氛围。目前支部经常组织广大党员集中学习,并坚持每月十五定期召开党员学习会,加强学习党__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同时不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党员骨干、老干部、村民代表参加,共同献计献策,促进发展,努力提高全村党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大力推进我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目前我村共有党员39名(预备5名,积极分子7名)。党员的平均年龄下降,妇女党员比率有所上升,素质普遍有所提高。

二、建立后备干部制度

我村相当重视团员队伍建设。在村支部的领导下,把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文化程度高的优秀青年,特别是女青年吸收到党员队伍中来,不断锻炼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水平,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增添新鲜血液。

三、政治与民主建设

我村实行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接受党员、村民监督。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重大事情须经两委会讨论确定,党员大会通报后,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经一事一议确定后村委会组织实施,并指定责任人负责。

推行党员、干部民主评议制度,有效地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开支,促进了两委班子成员的廉政建设,并积极开展农村党员评星活动评出王贤峰等7名九星级党员、袁安敬等13名八星级党员等。由于制度的健全,我村至今没有出现村组干部违法违纪现象及出现财务调查的事件,一直受到上级领导机关的好评和广大村民的信任。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十

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机构负责人:闵银龙许可证号:003100016。

机构名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医学院路138号。

机构负责人:赵子琴许可证号:003100017。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住所:上海市宛平南路600号。

机构负责人:肖泽萍许可证号:003100018。

邮编:200030。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上海市北京西路1623号。

机构负责人:吴军。

许可证号:003100058。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219号。

机构负责人:方伟敏许可证号:003100064。

邮编:200135。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博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住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1111号3号楼。

机构负责人:江斌。

许可证号:003100056。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

住所:上海市嘉川路245号2号楼。

机构负责人:江利民许可证号:003100068。

邮编:200237。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机构负责人:朱广友许可证号:001031001。

机构名称:上海东方计算机鉴定所。

住所:上海市卢湾区雁荡路107号19g座。

机构负责人:王寿根许可证号:003100062。

业务范围:计算机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上信计算机鉴定所。

住所:上海市巨鹿路915号1602室。

机构负责人:朱鸢飞许可证号:003100063。

业务范围:计算机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衡山路283号3楼。

机构负责人:郑林奇许可证号:00310000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十一

记者日前从市司法局了解到,自《人民调解法》颁布后,第一例被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产生于沙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11月中旬,沙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镇某化纤有限公司与吕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在调解中,调解员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告知其按照即将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相关内容,即在双方达成协议后,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可在一个月内自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事后,当事人因赔偿的数额较大,主动到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市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后出具了决定书,裁明:“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这一决定书,对于提高我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十二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和构建和谐,以“奥运安保”、“三年大变样”为重点,埋头苦干,扎实求效,全力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不遗余力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司法局被司法部评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先进集体;被省司法厅、省人事厅授予“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是获得这一称号的全省唯一的市级司法局;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文明单位;被市委评为排调工作先进单位;被市直工委评为特色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基层党组织。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日益深入。

我们以“法律八进”(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市场、进家庭)为载体,大力开展了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共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240余次,发放普法宣传材料130余万份,为全市和谐稳定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一是开展了“人文奥运?法治同行”法制宣传活动。组织宣传、司法、体育、教育、交管等部门和单位,以“迎奥运、保平安”为主题,深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市场,利用法律咨询、法制征文、法制文艺、设置宣传栏、悬挂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了“人文奥运?法治同行”、“奥运交通安全进课堂”、“迎奥运、学法规”、“迎奥运、保稳定、促和谐”等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奥运法制宣传氛围。二是开展了城市环境治理法制宣传活动。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区域和基层社区单位开展有关“五城同创”、“三年大变样”工作的法制宣传,编写发放了《市区环境综合治理有关法律常识》等普法手册,教育群众自觉维护城市形象。三是开展了“送法进乡村”活动。组织开展了法制宣传队伍到乡村、法制宣传文艺到乡村、法制宣传资料到乡村、法律服务到乡村、“新任村干部法律培训班”、“森林资源管理普法培训班”等切实有效的“送法进乡村”活动,共组织大型送法进村活动60余次,发放宣传材料4万余份,推动了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四是开展了关系民生问题的法制宣传活动。组织有关单位围绕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热点、难点问题,深入企业开展环保法律法规专项宣传,免费向群众赠送印有环保法宣传内容的购物袋等,提高了民众的环保意识。以“工作、健康、和谐”为主题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20期,培训余人;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重点开展了《

劳动合同

法》宣传活动,免费向农民共发放法律书籍;以为工商企业服务为目的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法律知识宣传活动,设立咨询点120余个,发放宣传资料15万余份。五是开展了“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活动。在全市机关单位组织开展了“每周一单位”、“我上讲台法制讲座”、聘请法律专家授课等活动,加强了对市、县机关、部门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提高了他们的依法行政能力。

二、民间矛盾纠纷排调工作成效明显。

一是大力开展了“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活动”。在坚持日常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紧紧围绕“奥运安保”、“两节”、“两会”、“三年大变样”等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了“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活动”等多次集中排查。在做好传统民间矛盾纠纷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城市拆迁、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等重点矛盾纠纷的调处,共排查化解民间纠纷6721件,化解成功率达到97.6%,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二是下大力抓好司法所建设。积极组织实施了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到目前利用国债资金完成新建司法所127个,并建立了完整的档案资料,省司法厅在验收中给与高度评价。制定了《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推进司法所建设规范化建设,全市司法所全部达到了“五有”、“四落实”要求。三是强化了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组织召开了全市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现场推进会,推广了“三位一体”调解办公室的经验,促进了全市民调整体工作的规范发展。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参与民调工作,到目前全市民调队伍已发展到22600余人,队伍素质得到优化和提高。四是认真落实了安置帮教措施。进一步落实了管控、帮教和安置措施,安置率93%,帮教率97%。五是深化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市省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建立了专职机构,业务经费正式纳入财政预算。2个市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三、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我市法律服务工作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通过担任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建议、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公证、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各级政府、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一是律师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参与维护社会和谐、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民生问题等工作,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9100余件,促进了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狠抓了律师队伍建设,召开了全市律师行业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训会,强化了教育,增强了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二是公证工作积极拓展服务领域,着力为渤海新区建设、重点项目建设、企业改革、县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中的法律需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共办理各类公证业务12096件。

同时,加强执业监督,对办证程序和环节进行规范,公证质量不断提高。三是法律援助工作大力拓展覆盖面,积极为“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留守儿童、农民工、城乡困难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912件,代写法律文书7200余份,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35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消除了大量不和谐因素。同时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逐步完善;15个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达到省厅规范化标准。四是司法鉴定质量不断提高。通过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完善鉴定工作制度,提高鉴定队伍素质,司法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共办理各类鉴定2500余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五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继续深入,共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务3258件,接受法律咨询18600余人次。六是圆满完成了司法考试任务,同时法学教育工作不断发展。

四、市劳教所连续20xx年9个月实现“四无”。

对劳教管理工作继续实行了严格管理,严在平时,严在每一个岗位上,严在每一个干警身上,严在每一道工作程序上,向严要稳定,向严要成效,通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严格防范,继续保持了场所安全稳定。加大了对劳教人员的教育力度,开展了个别教育、心理矫治、职业教育和社会帮教,劳教人员的教育挽救质量逐步提高。截至目前,市劳教所已连续20xx年9个月实现“四无”(无脱逃、无非正常死亡、无所内发案、无重大安全事故),继续保持了在全省的领跑位次。5月8日省劳教局在市召开了“市劳教所四无十周年现场会”,向全省推广了市劳教所工作经验。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市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副市长同志分别做出重要批示,对劳教所连续20xx年安全稳定给予充分肯定。市委政法委发通报予以表彰。市劳教所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奥运安保先进集体。

五、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全面加强。

坚持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目标,下大力抓了司法行政公务员队伍、劳教干警队伍、法律服务队伍三支队伍建设。一是继续深化“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组织专题研讨、学习交流等形式加强教育,全体同志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二是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机关干部职工等学习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培训人员600余人。三是深入开展了队伍建设年活动,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利用讲座、参观学习、实践演练、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业务、学知识,队伍整体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认真开展了党建知识竞赛、“构建和谐机关党课”等活动,推进了机关党建工作日益活跃。四是开展了机关纪律集中整治活动,严格遵守省委政法委“八项规定”、“约法三章”和省司法厅“六条禁令”,制定了《奥运安保期间加强队伍教育管理的意见》,签订了责任状和

保证书

,并严格执行。开展了收看警示教育片、典型案例剖析等警示教育活动,增强了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五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积极参加“公仆热线”和“阳光服务”活动。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等,促进了全系统党风、政风、警风、行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六是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基础设施明显加强,办公环境、办公条件得到改善,整体工作出现了新变化。同时还踊跃开展了向四川地震灾区捐助活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筹集捐款162671元、交纳特殊党费110031元。此外,计财审计、计划生育、老干部、档案、信息、保密等机关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差距,如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薄弱;法制宣传教育还有薄弱环节;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还有漏洞,有些偶然性矛盾纠纷不能完全进入视野;法律服务质量还需进一步加强;劳教人员的教育质量还需提高等等。这些,我们在工作中将认真加以解决。我们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和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切实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发展,切实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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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十三

司法调解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服务方式,在我国司法体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过去几年参与了多起司法调解案件,个人也有了些许体会和认识。今天,我将分享我在司法调解中学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司法调解是有效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司法调解是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自愿的协商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灵活性。试想,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双方的利益并不得到极端的损益,那么调解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通过调解,可以缩短诉讼时效,减轻司法压力,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达到赢利双赢的目的。

第三段:双方均需提供充分的信息才能确保调解的公正性

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自主协商的难点在于其对另一方所持的观点和利益的认识不足。尤其是在涉及商业、知识产权等多元化的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需要经过多次协商才能达成共识。在这样的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信息,融合双方的立场,才能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段:调解员应当持中立立场

调解员是调解工作的主导者,在调解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调解员应当持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从更全面的角度考虑问题,以便将调解引导到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此外,调解员还应该有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巧,能够善于倾听、引导和分析,这些条件都是调解员必备的基本素质。

第五段:总结和启示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了需要当事人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还需要调解员的协助和配合。对于当事人,需要理性对待纠纷,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尝试促进合作,避免交恶。对于法律从业者,需要不断总结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注重技巧和方法的学习,以更好地服务公众和社会。就如同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和谐与合理是司法调解的至高价值”,司法调解只有在和谐和合理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十四

导语: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

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

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

(1)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动员、协商调停两个阶段后,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调解和好,并且审判人员在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

(2)审判人员接下来应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结束调解的步骤依次进行。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十五

为了切实抓好我局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自治区纪委、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能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为我区的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健全组织,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队伍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的原则,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局党组成员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各股(室)、所和中心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保证本部门干警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形成全局上下共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良好格局。

三、狠抓教育,认真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思想基础。

重点是把学习贯彻党的xx大、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司法行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特别是今年要密切结合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要适时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廉政准则》的学习力度,把其列为局机关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适时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廉政建设专题片,用典型的案例教育干部自警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同时,继续开展“作风效能建设年”等活动。

四、多措并举,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章可循,以健全的制度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规范运作;二是认真贯彻区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扎实做好xx年党风廉政工作的任务分解。要认真按照市、区纪检监察工作的布置和要求,适时地开展反腐倡廉各项中心工作;认真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xx年工作规划》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xx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三是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实事求是的查办信访案件,确保来信、来访件有回音、有落实。四是认真抓好财务、政务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公车管理制度,接待就餐节约制度,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五是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发现缺点,纠正错误,构建和谐,促进工作的目的。

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公平。

重点对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追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规范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十六

一、为帮助群众依法正确解决治安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辖区的和谐稳定,根据治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各派出所设立治安纠纷调解室,接待、咨询、分流、调解治安纠纷。

三、治安纠纷调解室选聘人民调解员,在治安纠纷调解室开展工作。被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四、调解室的日常工作由1名驻所人民调解员和1名派出所民警负责。2人应当同时接待、咨询、分流、调解治安纠纷。驻所调解员应佩戴人民调解员胸牌上岗。

五、调解室在接待、咨询、分流、调解治安纠纷时,应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

六、调解室应当公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和工作流程,以及其它应当公示的有关事项。

七、调解室应当建立有关接待、咨询,口头调解治安纠纷的业务登记,案件纠纷受理,权利义务事项告知,重要信息报送,基础数据统计等制度。

八、派出所明确专人负责调解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作法。应当予以纠正,民警应加强学习,并指导调解员做好接待、咨询、调解治安纠纷的各项工作。遇重大疑难纠纷和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协调解决。

九、调解室接待、咨询、调解治安纠纷不收费。

司法调解总结报告篇十七

一、协助民警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二、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理意见。

三、及时向村委会和警务室(站)民警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的纠纷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四、协助民警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五、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协助民警劝导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

六、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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