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模板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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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模板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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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是人类获取知识、开拓视野的一种重要方式,我们不妨通过总结来巩固所学。总结要有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不只是简单地摘抄或复述别人的意见。希望以下这些总结范文能够对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方法,让大家的总结更加出彩。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一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管理,杜绝设备作业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设备科和安全科是公司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以设备科为主)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1.凡是在本公司承担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等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并经设备科和安全科审查后方可开工。

2.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由设备科和安全科审查后,报市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颁发设备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3.使用单位要加强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管理,对其要有专人负责,建立设备基础台帐,有关资料要齐全、存档。

4.购置的特种产品、设备,必须是劳动部门颁发有制造许可证厂家制造的质量合格产品。

5.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6.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点检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灵敏、准确、可靠。

7.使用特种设备要按规定实行定期技术培训,检验要提前向设备科和安全科报,监测、检验计划由设备科和安全科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单位进行监测。

8.特种设备按规定需要报废、改造、修理的,由使用单位向设备科和安全科写出申请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二

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3.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

3.2企业所购买及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

3.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转交与发包方,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3.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3.1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接工、水处理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引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四

设备安全性能的好坏,对产品的产量以及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还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承压设备有着以下几种特点[1]:(1)事故率高、(2)事故破坏性较大。承压设备如果发生事故,那么就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如1991年9月,上饶贵溪农药厂的一辆运输甲胺的车辆,因为罐顶阀门的接管被树枝弄断,导致甲胺外泄,导致有将近40多人死亡,近六百多人中毒。4月7日,福建漳州px工厂二甲苯装置发生了漏油着火事故,引发了装置中间罐区的三个储罐爆裂燃烧,该事件严重影响到当地的环境,影响到周边的局面,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化工企业一方面要抓好产品的产量以及质量,另一方面还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提高设备的运行安全。否则将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会对周边的居民造成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还会使公司蒙受巨大的损失。与其他行业相比,化工行业存在着明显的特殊性,无论是从特种设备的种类以及数量来看,还是从其公众类别以及人数上来看。化工生产与承压设备紧密相连,大多数工艺流程都需要经过承压设备才能够进行。因为在生产过程中,大多数原料或者是副产品都具有以下几种特性[2],(1)易燃易爆、(2)腐蚀性、(3)有毒有害,所以一旦有所疏忽,就会导致灾难性事故的发生。所以,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以及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对维系化工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就需要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提升他们的操作技能,如此,他们就能够更好的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能够对特种设备有着深入的了解,一旦他们碰到安全事故隐患,也能够及时有效的予以解决,将隐患扼杀在摇篮之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五

1、合同的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管理制度#e#

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1.5 锅炉、冰机等压力容器设备作业人员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1 年满18 周岁以上人员;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申报与审核3.1 申报“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程序

3.1.1 申报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总调度室审核。3.1.2 总调度室初审后,通知申报部门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部门、人力资源部、总调度室审查,由总调度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3.1.4 总调度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特殊工种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2 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

3.2.1 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参加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办理“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3.2.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总调度室负责办理培训取证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总调度室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及部门申请,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2.3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程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3.2.4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2.5 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3.2.6 经培训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及管理4.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总调度室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4.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4.3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4.4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总调度室统一保管,本人可持复印件。

4.5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时,必须交回由公司出资的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的费用。

5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在本公司上岗资格:5.1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5.2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5.3 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5.4 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七

1.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1.2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二、机构和职责。

2.1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2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3.3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

2.3.4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3.1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3.2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3.3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3.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3.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3.6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3.7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气瓶。必须保证各安全附件齐全。

3.8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3.9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3.10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3.11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3.1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

3.12.1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12.2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3.12.3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3.12.4质量保证材料;。

3.12.5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在持有此证情况下,方可在我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3.1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3.14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3.15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3.1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尊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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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八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为了提高工程进度及经济效率,建筑施工行业对特种设备的需求量也急剧增长。但由于施工特种设备结构复杂、体积庞大,对操作程序的专业技术要求高,使其对环境、人员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如果对建筑工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不堪设想。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所以我们应将建筑工地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制定严格、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及行业的相关规范及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才能更好的发挥出特种设备的优势和经济效益。

(一)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般为施工企业,各类特种设备需要在施工现场合法使用前,在监理单位进行过程督促、管理、审核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及设备产权、租赁单位需向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进场报验、安装告知、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在此过程中需编制相关的专项方案和各类管理制度。但为了能尽快取得相关的合法使用手续,施工企业对相关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如未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及相关专项方案;而监理单位往往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各类资料审查不严格、不仔细,未仔细审核相关内容即签字审批通过。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在颁发使用登记证后对施工单位的使用过程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各类制度落实不到位是施工单位管理中的通病。例如定期检查制度规定每半个月由相关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但档案资料中无相关的检查记录,或实际未组织开展相关的检查活动,为了应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而临时填写一份检查表,检查表中未能体现任何特种设备实际存在的问题,逐条填写“符合要求”,对特种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却一概不知,待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后才安排专人进行整改。另外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了追求施工进度,在特种设备带病作业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指挥司索工配备不足、作业环境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从项目经理到班组长等各级管理人员均存在强令冒险指挥相关人员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现象,例如像起重吊装类特种设备长期存在超负荷运行情况。存在的上述相关情况一旦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相关管理责任人将承担无法推脱的法律责任。

(二)作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差建筑工地一线作业人员是人身安全最容易受到隐患威胁的群体,同时作业人员的管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几乎所有的一线作业人员均为进城务工的农民,普遍学历较低、年龄偏大;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危险认识不足,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差,更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隐患认识不到位,为了方便自己,盲目使用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为自己带来的便利而乐于其中;部分设备使用和管理者对特种设备的检查存在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现象,或是司机违章操作,未能及时发现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及故障,或是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进行整改修复而继续使用,因此安全责任意识差往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特种设备操作者技术水平低在建筑工地常见的各类特种设备均需专业司机来操作运行,而相关的专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作业项目与特种设备相匹配的特种作业岗位资格证书后才能操作特种设备。但是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问题上存在严重不足,档案资料中的操作人员与现场实际操作者不符。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招聘了会操作特种设备但无证的人员上岗,而这些操作人员并不了解特种设备的相关规范要求和岗位操作规程,往往在操作、使用时存在违章、违规现象;同时在专业技术水平上存在严重的不足,他们以自身经验及有限知识进行操作并处理特种设备在使用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技术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没有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管理措施和相关制度,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常常因操作不当出现设备故障,同时严重威胁了一线工人的人身安全,导致事故风险增加。

(四)特种设备老旧、维护不到位在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拆卸、使用和维护保养方面,每个环节都有其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因此增加了相关使用、产权、维保单位在人员和成本方面的压力;为了节约成本减少投入,有些特种设备使用和设备产权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关单位在特种设备未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不对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仅安排资料员填写维保资料应对主管部门的检查;甚至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而对一些老旧、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的'特种设备未及时进行更换、改造,导致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风险增大,同时缩短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寿命。除此之外,有些特种设备已使用多年,电气设备、线路、仪器仪表、安全限位装置老化,损坏后未及时维修更换,金属结构连接件焊缝开裂,主要部件锈迹腐蚀严重,相关使用、产权、维保单位没有及时做好全方位的检查及维护,未及时联系生产厂家进行改造,也没有投入资金进行更换或加装起到安全防护、限位作用的零部件,导致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经常性组织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并要求所有作业人员参加,在施工现场营造出安全重于一切的工作氛围,增强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对特种设备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系统科学的规范操作及行业相关事故案例的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开设农民工夜校进行日常教育培训,并采取季节性的定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岗位知识和操作能手竞赛”和“三不伤害”等活动,并在安全经费中提取部分费用设置安全奖金,奖励安全行为表现优秀、安全综合素质高的先进个人,进一步强化一线作业人员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加强特种设备司机、指挥司索等人员的管理,要求按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落实操作步骤与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对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条例进行学习。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来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要求所有人员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同时特种设备的相关单位应当招聘经过正规培训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并经企业内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岗位风险告知、岗位技术交底后再上岗操作,将“禁止无证上岗”的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操作者的责任明确到个人,制定完善岗位作业人员的工作制度,按每台设备对管理者、使用操作者采取定人定岗定职责的“三定措施”,并将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人员的证件张贴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对其工作范围进行具体的分工,做到职责、权限分明,并通过各类制度的落实,杜绝违章操作、无证上岗、脱岗离岗等现象;通过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对特种设备的操作者和安全管理者的相关责任,提高特种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2.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和维修保养单位均应是按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关专业资质的企业,但由于相关的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国内建筑行业特种设备安装、拆除作业时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并不少见。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应在作业前与委托单位(设备产权、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及现场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编制详细的作业指导计划书和专项方案及拆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和场所进行安装作业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安装作业;所有安装、拆卸人员应持相对应的有效证件上岗,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及岗位技术交底,同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应为相关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企业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在现场指导,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拆装作业区的安全警戒,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严格按照安装拆卸程序和已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作业,并落实各岗位的安全职责;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穿防滑鞋,禁止违规操作,确保整个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此外,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按照维修保养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维修保养,并制定维修保养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专业要求对设备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维修,必要时可联系生产厂家进行技术支持,并按要求真实记录维修保养情况。特种设备的维保记录应交由使用单位进行存档,将每次的维保情况及注意事项明确告知特种设备的产权及使用单位,确保各单位、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到实处,更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三)建立完善、齐全的特种设备档案建立特种设备档案资料涉及范围较广,从生产厂家的相关出厂资料到施工现场日常使用管理全过程的有关资料都需要整理归档,应在相关制度中要求档案管理者按“一机一档”的标准建立档案。比如对每台特种设备的出厂证明文件、产权登记备案、进场查验记录、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监督检验证明、安装验收记录、使用登记证明、试运行记录、台班使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日常检查记录及各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协议书、租赁(购买)合同、专项方案等各类文件收集整理后归档,对特种设备各种状况进行详细地记录,从而达到对特种设备从租赁(购买)到现场使用过程及具体情况的了解。每台特种设备在性能以及结构上都有自己的独特性和危险性,在使用要求上也都有各自的不同之处,施工单位如果能够对特种设备合理、规范的使用和定期的维护保养,就能将特种设备的事故风险大大降低,同时减少对设备的磨损和快速老旧化,延长机械寿命降低重复购买的投入成本。

(四)重视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筑工地常见的特种设备如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龙门吊、架桥机等起重吊装类特种设备,这些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往往是贯穿设备使用全过程的重中之重。施工单位应从“人、物、环、管、特殊天气”等几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入手,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从而减少不安全因素,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以确保施工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

2.加强设备本身的不安全因素检查、分析、整改,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好班前检查及试运转工作,并形成相关记录。设备管理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开展对特种设备的专项检查,在运行过程中要做到定期对各机构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限位装置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运行及交接班记录、检查、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真实、全面的记录,只有这样,一旦发生事故,方能准确、迅速地确定故障及事故原因,及时排除隐患,将影响范围降到最低程度。

3.确保特种设备所处环境的安全,设备运行环境内存在高压电塔,各类电、光缆线及其它建(构)筑物时就必须按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比如流动式起重机械停放地点的基础必须稳固,禁止停放在边坡临边部位或未硬化夯实的基础部位,塔式起重机旋转半径下方如存在人行道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就必须采取双层的水平钢性防护棚,防止塔吊在安装、拆卸、顶升和吊装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人身安全威胁;存在多塔作业现象的就必须编制防碰撞安全防护专项方案,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龙门起重机及架桥机在运行轨道上禁止站人或堆放杂物,在吊装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定期检查、监测轨道基础的沉降、变形,且必须设有完善的排水系统。

4.加强人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应先制定工程类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落实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并由相关人员组织对设备进行班前、日常和定期等检查,检查设备的各金属机构部件有无裂缝(焊缝开裂)、钢丝绳断丝磨损是否超过规范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机电系统有无损坏、漏电、失灵等?液压系统有无漏油、破损?尤其应重点检查安全防护及各限位装置;如使用过程中发现隐患及各类问题或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反映并停机检查,紧急情况下应先通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并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对存在的危险及故障排除后方可进行使用;同时应由设备监理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设备管理员、操作人员代表、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检查组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安排专人或通知厂家进行整改修复,禁止设备带病运转;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应进行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及排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情况,必要时可贴封条禁止任何人员使用。

5.特殊天气:是指6级以上大风、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恶劣天气,施工单位项目部晴雨表记录人员应及时关注当地气象预警信息,遇特殊天气时应及时通知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并发出紧急通知,在特殊天气来临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确保人员、设备安全。在特殊天气时段必须停止一切室外作业,必要时将所有人员从现场临时工棚撤离,同时联系当地政府配合将人员安置至防空洞、学校等市政避险场所,并将特种设备断电后停放至安全状态。

(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进行设备故障检测特种设备在安装后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监督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安装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先进的专业设备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仅靠相关人员的个人经验及肉眼观察来判断设备存在的故障。有能力且重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单位应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设备进行专业检测,可提前预知设备内部故障,例如使用无损探伤技术检测特种设备的金属结构,以预知特种设备的承重构件的内部损伤程度是否超过规范标准。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体系中,除了必须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闸一机一箱一漏”的规范标准外,还必须对特种设备供电系统采用过载过热、短路断路、漏电等情况的监测报警装置,以确保特种设备的用电安全。

(六)编制大型机械伤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往往发生在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综合事故应急预案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预测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编制针对性较强的机械伤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按照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后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快速进入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体验馆,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安全生产纪律、重大危险源告示牌,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结束语抓好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严格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工作水平,将各类规范、制度、条例落到实处,责任到人,进一步促进施工建设水平及安全事故防范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宋继红.《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新年致辞[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01).

[2]尹正富.建筑施工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创新[j].施工技术.(1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考核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按照具体发证范围确定考试机构。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 

(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 

第六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三)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四)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六)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七)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八)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九条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附件2,1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第二十条 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没有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5年12月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则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十

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十一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十二

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十三

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十四

第三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十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考核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总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1.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1.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

1.2.10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2.1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1.2.12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1.2.1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2.14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2.15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1.3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

1.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3.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3.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

1.3.4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5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6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1.3.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1.4人事部及负责人职责

1.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4.2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1.4.3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1.4.4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1.5车间(部门)领导职责

2

1.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1.5.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5.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1.5.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5.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5.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5.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1.5.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5.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5.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6班组长职责

1.6.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6.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6.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6.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1.6.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6.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6.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7操作工人职责

1.7.1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1.7.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7.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7.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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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1.7.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7.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1.7.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7.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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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2.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2.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2.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2.6.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6.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6.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6.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2.6.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2.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2.8.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8.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2.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2.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2.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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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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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3.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3.3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3.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5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3.6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3.7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3.8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3.9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10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3.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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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4.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并由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4.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4.4.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4.4.2通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4.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4.4.4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4.4.5布置下阶段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4.4.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4.4.7审定公司职业管理网络,审定公司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4.4.8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4.4.9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4.10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4.11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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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5.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5.2文件管理

5.2.1职责

5.2.1.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5.2.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5.2.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5.2.1.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5.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5.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5.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5.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5.2.2.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5.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5.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5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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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7文件销毁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

5.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5.3记录管理

5.3.1管理职责

5.3.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5.3.1.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5.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5.3.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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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统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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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6.1总则

6.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6.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6.1.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6.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6.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6.1.6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6.1.8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6.1.9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6.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6.2.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以及安全、设备(电气)、消防、办公室、人事、医疗、土建、物流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车间领导。

6.2.2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6.2.2.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2.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2.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6.2.2.4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

6.2.2.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6.2.3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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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总经理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2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6.2.3.4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6.2.3.5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6.2.3.6设备部门、维修部门负责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2.3.7设备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6.2.3.8储运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6.2.3.9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6.2.3.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11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6.2.3.12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6.2.3.13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6.2.4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6.2.4.1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6.2.4.2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晚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再由公司生产调度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6.2.4.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6.2.4.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

6.2.4.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6.2.4.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公司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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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6.2.5.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6.2.5.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6.2.5.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6.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6.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6.2.5.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6.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6.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6.2.5.9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6.2.5.10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6.2.5.1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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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新条例有规定)7.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7.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7.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7.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7.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7.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7.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7.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7.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7.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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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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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8.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8.2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8.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8.3.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8.3.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8.3.3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3.4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3.5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8.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8.6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8.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8.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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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8.1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8.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8.1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8.1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1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1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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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9.1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9.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9.2.1定期检查即公司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公司每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安技、设备(电气)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9.2.2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9.2.3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9.3检查内容:

9.3.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9.3.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9.3.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9.3.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9.3.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9.3.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9.3.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9.3.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9.3.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9.3.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9.4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9.5隐患整改:

9.5.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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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部门。

9.5.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十六

培训班的课程已经接近结束,经过两个月的学习,我想我们每一位学员都有不同的但很大的收获。对于我个人,我认为这次培训班举办的非常有意义,非常有必要,因为它不仅让我充实了更多的理论知识,更让我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打动了内心。每时每刻、每一堂课,都让我有所感动和收获,许多不可言语表达的收获。加之与来自不同县市区、不同工作岗位的同学们聚集一堂,相互交流借鉴工作经验、思路方法,较全面的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通过学习和培训,使高技能人员不断更新技能理念,优化思维,完善知识结构。使我们专业技能人员更加深刻地领会到,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日趋快速。要求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我技能水平。只有不断更新知识,不断完善自我,才能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新的时代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要为自己定好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纽带作用。另一方面要从大局出发,根据厂的实际情况,拓宽思路,多出点子,想好办法,当好参谋助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我们的思维、知识要符合时代的要求,要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不断地通过学习或培训等各种方法来提高自己。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培训学习中,我们也学到了不少专业技术和实操方法,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把工作方法与实际操作有机的结合,进一步提高我们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效率。科学文化知识和理论知识的培训学习,为提高专业技能奠定基矗能否做好工作,不仅仅是自己的问题,也是对企业负责的问题,只有努力地工作,扎扎实实地工作,才能把上级领导交给我们的任务完成好。

只有精通岗位技能,才能认真履行好职责,才能发挥技术人才的作用。总之,通过不断的培训,职工的技能就会有新的提高,员工在生产中的操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安全和服务意识也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使电厂生产设备发挥出了最大的功效,各流程的衔接也更加流畅,从而使生产成本得到了节约,最终形成“培训—技能提高—企业发展—再培训”良性循环的过程!所以,当前世界的瞬息万变,科技的突飞猛进,更要求我们更好地掌握各类理论知识,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本领。才能不被时代所淘汰。所以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增强自己的本领,努力成为本职位的行家能手。还要带领本机组高效、节约的完成领导下发的每一项任务。最后,感谢学校和老师的教导培训!

在市水利局统一组织下,我参加闸门运行工职业技能培训班,通过对专业操作技能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对专业技术岗位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在参加培训的这半个月里,经过水校专业老师们对机电和水利专业基础知识的详细讲授,以及多项实践操作,让我受益匪浅,使我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培训使我更加意识到工作前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安全工作对于操作工人来说,责任重大,关系到水利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对我们个人来说,涉及到家庭幸福,个人安危,绝不能掉以轻心。,只有实现了安全生产,才谈得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会保证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在日常的维修工作中,首先做好检维修前全面的安全检查,比如检修传动设备前必须先断电挂牌并专人监护等。在平时的维修工作中,我只是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对设备故障进行维修,缺乏专业理论的支持。通过机电和操作专业技能培训,弥补了我在操作知识理论方面的不足,为我今后的操作运行工作打下了一定了理论基矗我会尽快结合本单位现有设备装置的实际情况及自身岗位特点,把所学的理论知识科学地运用到实践中去。目前,单位对员工技能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技术工人凭技术拿工资成为一种趋势,在我们迫切需要提高自己技术技能的时候,水利系统组织了技工职业技能培训班,给一线员工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机会,让我们很感到振奋。为了更好地提高单位整体技工队伍水平,我们所举行一系列的业务技术学习和专业技能比赛活动,利用业余时间在一起探讨所学到的知识,交流平时遇到的问题,分享实际维修操作过程中的体会和经验。在交流的过程中又潜移默化的使所学习到的知识得以提升,带动身边的同事一起进步。不仅使所学到得知识和技能传授给了周边的同事,提高了大家的`理论知识水平,还能通过实践提升大家的维修技术水平,使大家更加熟练地掌握维修操作的技巧,真正在同事中形成了“传、帮、带”。通过技工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培训,使我认识到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思考,善于总结,勇于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同事间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学习,提高维修队伍的整体水平,为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也为我们的个人成长创造了条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十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特种设备管理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

合同。

1、合同的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根据任务需要及乙方岗位意向,安排乙方担任xxxxxx制品有限公司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

2、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

规章制度。

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3、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物质鼓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十八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承诺书篇十九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考核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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