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个人在一段时间后对某个事物、经历或知识的感悟和领悟。在总结中不仅要提及事实和结果,还要反思过程及其对自己的影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帮助到你。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大地呈现一片欣欣向荣勃勃生机的景象,万物都向人们露出春天的微笑。在这里———我们可爱的xx,一个学子们学习修养的佳境,鸟语花香的好地方。一切都昭示我们新一代的青春与活力。也就是在今天我们xx社与xx学院两家亲大型连谊大型植树活动风风火火的展开了。
“饮水思源,取之社会,用之社会”带着这份感恩与社会赋予我们的使命,我们要为新的一年栽下新的希望,播撒爱的种子,让思源的爱的信念传播的更远,让更多的人民感受到爱的温暖。国家并没有抛弃我们这样的贫困学子,相反却给了我们更多的关爱,让我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我们要为我们的家尽自己一份微薄之力!
阳光灿烂的我们中午12:50集合完毕后,就浩浩荡荡的`来到了植树场地,由组长们事先联系好的一家农户,帮他们植树。农家很乐意并热情地为我们提供了开水及一些植树用具。尽管人很多,但组长们做的周到细心,他们分好组,井然有序地把树苗分发给每个小组,并嘱咐大家要小心行事。安排妥当后,大家都干劲十足的忙活起来。
此时的我们心里满是快乐与轻松,很快一棵棵树苗耸立与春土中,以昂扬的姿态向世界宣布了自己的一片立足之地。此后,它们会吸天地之灵气,大地之精华来使自己更加茁壮的成长,长成参天大树!这不正象征着我们这新一代的国家未来接班人吗?我们就是在社会的爱护与培养中茁壮的成长中。此时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努力吸取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提高自身文化品德修养,争取作个21合格人才!
春和日丽,万里无云,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有一个地方一群有着美好希望与梦想,心怀感恩的阳光灿烂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正在快乐的忙活着。此时的他们是最可爱的,说笑着,忙活着,着不得不让人承认是一道别有风味的风景线!
看啊!阿姨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同学脸上显露欣慰与自豪的表情。三点多完工大家排队打道回府。一路沐浴在阳光的爱河里,树儿也友好的向我们招手示意。大家对这次活动都感触颇深,皆感慨万千,可以说这次活动不仅拉进了大家的心,使我们的大家庭体会到了团结的重要。更使我们的心灵得到了一次净化。
“饮水思源,取之社会,用之社会”心存感恩将永远美好,心向阳光就永远不会有阴影。让我们亲近自然,亲近社会,树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带着自己的使命与信念更加坚定地前进!这就是我们此次活动的感想,谨共享!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段:引言(引出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背景)
福建志愿服务条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正式实施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和规范福建省内的志愿者活动。本文将从条例的主要内容、实施效果以及我个人的心得体会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二段: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主要内容
福建志愿服务条例主要包括志愿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志愿服务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扶持等方面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明确了志愿者的权益和义务,还规定了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与行为规范。这些规定为志愿者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三段: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效果
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为福建地区的志愿者活动带来了积极的影响。首先,条例的出台加强了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志愿者活动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其次,条例规定了志愿者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了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再次,条例规定了志愿服务活动的扶持政策,为志愿者提供了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促进了志愿服务事业的长期发展。
第四段:个人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志愿者,我深深体会到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重要性和价值。首先,它为志愿者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志愿者更加有信心和决心投身于志愿服务事业中。其次,它保障了志愿者的权益,让志愿者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最重要的是,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为志愿者提供了更好的扶持政策,让志愿者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尊重。这些都极大地激发了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热情和动力。
第五段:总结
福建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对福建省内的志愿者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作为一名志愿者,我将更加严格遵守条例的要求,发挥志愿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志愿服务的行列,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注:本文为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文章思路为人工智能根据提供的关键词生成,仅供参考)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今年暑假,我们响应学院的号召自己组队,针对志愿服务类中的“记录身边人的中国梦实践活动”展开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调查活动。通过连续几天的走访与问卷调查,我了解到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
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主要通过问卷调查以及村民访谈的形式,认真听取基层群众讲述他们的梦想与愿望,以及他们对“中国梦”的看法。在社会实践前期我们做了不少的准备,其中拟定调查问卷就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以前只填过或者帮别人发过调查问卷,但从来未自己设计过调查问卷。和我们实践队的负责人一起设计调查问卷时,才第一次比较清楚的了解到:设计调查问卷时要遵循合理性、一般性、便于整理等原则,以及设计出的问卷要有针对性等,收获颇多。
在走访和问卷调查中,我收获了很多。实践活动还未开始前,心中一直在打鼓不知道该怎样与人交流,随着与村民们的交流,村民朴实的言语让我感受到了温暖,同时,也锻炼了我的语言表达能力,也让我逐渐克服了与人沟通的恐惧。从他们朴实的话语中,我看到了当代农民的精神风貌,以及对未来农村发展的殷切希望。每次活动结束后我们都会通过微信、qq等实时通讯工具与实践队内的其他队员进行交流,网络积极的一面给我们很大的帮助。
这次社会实践活动给了我很深的感触,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有些东西在学校中是学不到的,当代在校大学生要想更好的融入社会,光靠书本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的运用现有的知识进行实践。而大学生实践就是引导我们当代大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了解社会,融入社会的良好方式。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会让我们的知识得以补充、思想得到升华。
而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更应该认真学习、多多涉猎,全面发展自己,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升和发展,为实现“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
20xx年12月5日星期五,这一天我这辈子也忘不了。这一天是国际志愿者日,这一天我成为了一名志愿者。那天,我们举行了宣誓仪式,响亮的宣誓声极其震撼,净化着我的心灵。之后,便是新老志愿者的交接仪式,老志愿者的不舍与对新志愿者的鼓励。令我为之动容。新老交接,传承的是精神,继承的是责任,不变的是行动。
在一个深秋的早晨,我随学长学界们去敬老院进行志愿活动。我们打扫完卫生,时间还早,这是时太阳出来了,便与老人们在院子里晒太阳聊天。给我影响最深的是一位大爷,热情的拉着我们叫他当年的光辉岁月。我们静静的聆听着。这个场景就像小时候缠着爷爷讲故事的情景。我想起了我的爷爷,心中有一种莫名的心情。后来我和一位老奶奶一起欣赏客家山歌,大家都听得很开心,而我的心中却有一丝感伤。我想到了自己的父母,难道他们的晚年要与山歌度过?他们一声想念,牵挂的孩子却不在身边。虽然他们很牵挂,但是永远不会告诉我们,他们怕我们担心,怕拖累我们。“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感恩父母,不能再等了,从现在开始行动!活动结束时,老人们依依不舍的拉着我们的手,并叮嘱我们下次再来。那天我从老人们身上学到了质朴,学会了些为人处事,懂得了些许人生,我很庆幸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
我们在很多地方举行过活动,百岁山上有我们的身影,在院士广场上与鸽为伴,剑英公园与护工同行。我们走过之处,留的是光辉,团委里的奖状是最好的见证。
我感谢志愿者这个团体,感谢值这个传递正能量的组织。在这里我能够帮助他人,同时也在帮助自己。自从参加志愿者后,我明白了自己的责任,变得愈加强烈起来。再也没有以前的娇气,心态也放平了许多。我也成长了许多!
我喜欢志愿者,尽自己所能,做志愿之事的精神,喜欢听到受帮助人的笑声,更喜欢自己是一名志愿者。时不我与,今后必努力学习,做好志愿!
在高中生活步入轨道之际,各社团的邀请让人应接不暇,教学楼下报名处更是一拥而堵。也就是在那时,我与“志愿者”联系在了一起。
志愿者,致力于免费,无偿的为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志愿精神,是一种利他主义和慈善主义的轻松精神,以协助他人改善社会为宗旨,不求私利与报酬的社会理念。
高中第一学年度即将结束了,成为志愿者也有一段时间了。虽然我的服务时间不长,但每分每秒我都很珍惜,每一次的服务经历对我来说都是宝贵的经验。
我认为志愿应当是爱心为前提。每一位能坚持做志愿者活动的人,一定拥有一颗有着懂得感恩的心,回报社会的心。在兴趣的基础上奉献爱心使我们充实生活的最好方式。而我,正在享受着奉献中提升自我的快感!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之中去。
我一直深深地把这句话刻在心里。
志愿本是一种荣耀。第一次在校外活动的地点是百岁山。体育向来不行的我被安排在登山组,这对我来说是很大的挑战,不仅是体力上,就连精神上都不确定我能否坚持。我最终还是坚持下去了,因为我知道志愿者不是游戏更不是玩笑,既然选择了,就要坚持下去。在临近山顶时,一群游客正要下山看到了我们,一位男士问我们是哪个学校的,一位学姐自豪的说除了学校名称,并强调志愿者活动也是学校的特色,体力早已透支的我,看到这一幕早已感动不已,红色马甲早已形成比山川更美更绚丽的风景线。
我们身为志愿者即使做不出惊天动地的成绩,却温暖这人心。我们奉献着爱心,感染着他人,在社会上传递着志愿精神。
一个人的价值,应是看他贡献了什么,而不是看他取得什么。——题记
高中第一学期,我便加入了联合中学的志愿者。不得不说,他让我感触良多,而这种感觉是我从未有过的。那就是,奉献,它不仅仅是个扶老人过马路或是捡起个垃圾,它还是一种习惯,一种崇高的精神品质。
之所以说奉献是一种习惯,是因为它是随地随地都可以做的,而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道德修养。而对于在道德素质略逊的中国来说,我们更应当义不容辞,把奉献精神养成一种习惯,为我们形成和谐团结的国家立下汗马功劳。
记得第一次去的活动目的地时,我发现老人之间都其乐融融,知道我跟他聊天时,才发现,他们其实都是个缺少陪伴的“孩子”。他们因为儿女忙于事业或是不想拖累子女而来到这里,当看到我们这些高中志愿者时,不禁会拉着我们的手,诉说自己的子女或子孙的事,比如,有个大约八十岁的高龄奶奶说:“小伙子,你人真好,我有个孙子,也像你这么高了,放假回带着东西来看我,可孝顺了,哈哈!”
当时,老人的话触动了好多在场的年轻人,当然,也包括我,因为,我想起了那个在乡下老家的奶奶,我还记得当时爸爸妈妈让她到城里和我们一起住,好有个照应,而奶奶却称不习惯城里生活而不来,其实,我们都清楚,她只是不想麻烦我们。
这次的活动,让我们体验到了亲情的重量和无私,让我们知道,爸爸妈妈爷爷奶奶都不是希望你能给他们金山银山,山珍海味,他们最需要的,仅仅是陪伴,仅仅是你在她们身旁。
在之后的时间里,我还参加了很多的活动,比如:公园,寺庙的清洁。各种活动的秩序维持等等。这些活动都让我们认识到奉献的重要性,希望不管你是否是一名志愿者,都能养成奉献的习惯,俗话收得好,助人为乐,快乐之本!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相信我能有做出更多的事情去帮助更多的人。希望自己的帮助能带给更多人温暖,让社会充满跟多的正能量。现在,我将自己在这次活动中的心得体会记录如下:
一、动员的体会
在怀着激动的心情报名参加活动之后,我和其他的队员一起来到了集合的地点。台上的组织老师对我们进行演讲,听着他的发言,我越发的认为我们的行动能为我们的社区做出改变。听着大家踊跃的发言和宣誓,我真的很庆幸自己能加入到这样的队伍当中,让自己能成为一名志愿者。
二、出发的体会
在做好了完全的准备后,我们将队伍分成了两队。由两队的老师带队,负责去处理两个方向的街道和社区的卫生问题。在前进中,我们一路看到了不少的环卫工人在认真的打扫街道。在他们的努力下,街道确实变得整洁干净。但是他们的工作量大,难免会将一些草丛等地的垃圾遗漏,我们在前进中,不断的收集和打扫这些地方。
过去我很少参加这种在街道上显眼的活动,自己其实也比较内向。但是这次来,大家看我们的眼神却不再让我感到慌张。我知道自己是在做着正确的事情,并且有大家的陪伴,让我更加自信的去做好这些事情。
三、抵达目的地
在漫长的打扫工作后,我们在老师的指导下走过了很多的地方,分别对这些地方的死角进行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打扫。而在抵达目的地之后,我们来到了___敬老院。在在这里,我们帮助院方打扫,并且给老人带来了节目,将热闹的气氛带进了敬老院。
在这段活动中,我一直陪在老人们的身边,尽管自己不善于交流,但是自己却能倾听老人们的话,听着他们说过去的故事,自己再做些力所能及的小事,也能让大家都开心的笑起来。
四、总结
这次的体会,让我感觉到了很多,我明白了环卫工人们的辛苦,也感受到了敬老院老人们的孤单。但是,最终要的是,我体会到了帮助大家的快乐。我爱上了这样的感觉,我相信,如果再有机会,我一定会再次参加这样的活动,以此充实自己!
志愿服务心得体会2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今天是我第一天做志愿者,之前因为天气的原因感慨了很久,最近真是不合时宜的艳阳高照,完全不见上个月多风多雨的“好天气”,这增加了志愿者的痛苦指数,也着实让我有些退却。不过既然决定了要参加志愿者的服务,就应该认认真真地完成好这项任务。早上八点五十到位,在把各种具有我们站点特色的装饰和展板布置妥当之后,我第一天的志愿者服务就正式开始了。
天气果然还是第一折磨人的,没站多久我的衣服就湿了,虽然能够站在亭子里,但其实并没有因此而从酷热中解脱出来。幸好还有医院方面为我们准备的绿豆汤可以解暑,否则真的很难坚持住。海淀医院这个站点来往的行人不是很多,所以自然我们的工作量也比较少大部分前来咨询的人都是问路的,还有一些是带着小孩子过来玩儿的。每当有人朝这里走过来的时候,我们都能兴奋一阵,我们准备了各种自制的小礼物送给往来的小朋友,比如自己叠得纸鹤,自制的小风车之类的,看到欢笑着的孩子们,我由衷感到志愿者服务还是很有成就感的。
一天的工作结束之后,我觉得整个人都虚脱了。可是回过头来想一想,今天还是很有意思的,志愿者的工作也不是单调的枯燥的,其中的乐趣只有亲身参与到其中的人才能体会。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阅读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形式独特的志愿服务,在为人们提供阅读服务的同时,也给志愿者带来了更多的快乐和收获。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阅读志愿服务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阅读志愿服务条例》。通过参与阅读志愿服务,我深感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也收获了不少体会和心得。
首先,成为一名优秀的阅读志愿者需要具备良好的阅读能力和综合素质。阅读志愿服务的宗旨是为人们提供优质的阅读服务,因此,志愿者首先要有自己的一技之长,在阅读方面要有一定的素养和见解。同时,志愿者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通过参与阅读志愿服务,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阅读能力,还学会了与人沟通、协调和合作,这对我的个人发展和今后走向社会都大有裨益。
其次,阅读志愿服务能够让我感受到知识的魅力和乐趣。在阅读志愿服务中,我有机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书籍和资料,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阅读的过程让我享受到阅读带来的快乐,也让我发现了知识的无限魅力。通过与读者的交流和分享,我发现很多人对于阅读的兴趣被激发,开始重拾起读书的乐趣。这给我带来了很大的满足感和成就感,也让我更加热爱阅读。
再次,阅读志愿服务还有助于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阅读志愿服务是一种无偿的奉献活动,志愿者们通过自己的行动为他人提供帮助。这种奉献精神让我学会了为他人着想,关心他人的需求并主动伸出援手。通过参与阅读志愿服务,我深深感受到了对他人的帮助能够带来的巨大满足感,更加坚定了自己为社会做贡献的信念。
最后,阅读志愿服务也提高了我的组织能力和综合素质。在阅读志愿服务中,我不仅需要为读者提供阅读服务,还需要参与志愿者组织的活动和项目,与志愿者团队合作完成各项任务。这锻炼了我的组织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与不同背景的志愿者交流和合作,也拓宽了我的眼界,增加了我的社交能力。这些能力的提升对我个人的成长和未来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通过参与阅读志愿服务,我深刻体会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作为一名阅读志愿者,我既能为他人提供帮助,也能收获到知识、快乐和成长。我相信,在《阅读志愿服务条例》的指导下,阅读志愿服务会取得更大的发展和成就,为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幸福做出更大的贡献。作为一名志愿者,我将继续努力,积极参与阅读志愿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近年来,志愿服务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重视。福建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地区之一,也对志愿服务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福建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福建志愿服务的重要法规,对于推动社会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发展和落地具有重要意义。在条例的引领下,我深受启发,并从中得到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条例为志愿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明确了福建省级、市级和县级对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评价的职责和权力,为志愿服务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对于推动志愿服务发展、规范志愿服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条例明确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招募志愿者,并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保险和其他协助支持,确保志愿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这样一来,志愿者可以更加放心地参与志愿活动,社会参与度也将进一步提高。
其次,条例强调了志愿服务的引导作用。条例明确规定了福建省在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志愿服务重点,引导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条例明确提出了促进文明风尚和道德教育、绿色环保宣传、扶贫助残、创业就业等重点志愿服务领域,在引导志愿服务的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关注并积极参与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这样,福建的社会问题将得到更好的解决,社会进步也将更加明显。
此外,条例还着眼于志愿服务的质量提升。条例强调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志愿服务质量的提升。例如,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应当遵守志愿服务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志愿服务规章制度,确保志愿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发展。这将促使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更加自觉地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志愿服务。
最后,条例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工作,鼓励社会各界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和便利条件。这将有助于提高志愿服务的社会参与度和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条例还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愿。这种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将进一步推动福建志愿服务的发展。
综上所述,“福建志愿服务条例”是福建志愿服务发展的重要法规,对推动社会志愿服务的发展和落地具有重要意义。在条例的引领下,我深受启发,认识到志愿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条例为志愿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强调了志愿服务的引导作用,提升了志愿服务的质量,倡导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福建的志愿服务一定能够做得更好,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近年来,阅读志愿服务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关于阅读志愿服务的条例也逐渐完善。作为一名志愿者,我有幸参与了阅读志愿服务,并在此过程中深刻体会到条例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阅读志愿服务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阅读志愿服务条例强调了服务的主题性。根据条例,阅读志愿服务的主题应围绕提高青少年阅读素养展开。在服务实践中,我发现这一主题的设定为我们志愿者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我们不再盲目地进行活动,而是按照主题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内容,以确保服务的有效果。在与青少年的交流中,我经常强调阅读的重要性,并给予他们阅读的指导和建议。通过这样的服务,我看到了他们阅读兴趣的增加,阅读能力的提高,这也让我深深感受到了主题性在服务中的重要性。
其次,阅读志愿服务条例要求志愿者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作为志愿者,我们需要接受一定的培训,了解阅读教育的理论和方法,为青少年提供专业的服务。在我个人的体验中,这样的培训为我提供了宝贵的机会来学习如何与青少年进行有效沟通,如何引导他们进行自主阅读。我学到了很多关于阅读推荐的技巧,如何选择适合不同阅读水平的书籍,如何激发他们的阅读兴趣等等。这些知识和技能使我更加自信地进行阅读志愿服务,并能更好地帮助青少年培养阅读兴趣和习惯。
此外,阅读志愿服务条例还规定了志愿者的义务。作为志愿者,我们不仅应该尽力提供优质的服务,还应该保护青少年的隐私和权益。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泄露青少年的个人信息。在进行阅读推荐时,我们要尊重青少年的选择权,不以自己的喜好来强迫他们阅读特定的书籍。这样的义务要求让我更加认识到作为一名志愿者的责任。在服务过程中,我始终把保护青少年的隐私和权益放在首位,并以此为前提来进行阅读推荐和引导。
最后,阅读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者的发展提供了支持。根据条例,政府和组织应该给予志愿者适当的培训和资助,并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指导。这样的支持为我们志愿者提供了更好的服务环境和工作条件。在我的经历中,我得到了组织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并获得了一定的资助,使我能够更加专注地开展阅读志愿服务。这种支持不仅提高了志愿者的专业能力,也增强了我们的工作动力,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为青少年提供服务。
总之,阅读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阅读志愿服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条例强调了服务的主题性、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规定了志愿者的义务,并提供了适当的支持。通过参与阅读志愿服务,我深切体会到了条例的重要性,并在服务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和成长。我相信,随着阅读志愿服务的不断发展,这一条例将为志愿者提供更好的指导,同时也为青少年提供更加高质量的阅读服务。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回想起过去,当我在课本上看到“雷锋”这个名字的时候,心中不由的就升起了一份敬佩的感情,作为一个学生,作为一个爱国的人,谁又能不知道这个响亮的名字呢?但过去的我,还是较为懒散的,缺乏奉献和持之以恒的“钉子精神!”虽然对雷锋敬佩,但在实际的行动中,却依旧没能“说到做到!”
但此次,通过这次的活动,我渐渐体会到了这份精神的一些全貌。“雷锋”不仅仅是一个名字,更是一份精神!它写在哪里,就能让看到它的人升起一份敬佩,一份想要为祖国、为社会贡献的热情,这是一种多么伟大的力量!
在这次的志愿者活动中,我作为一名志愿者,起初跟随着大部队的身后,我仅仅只是想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来体会一下“雷锋精神”,尝一尝这助人为乐的感受。但是,随着活动展开,我看着身边的志愿者们,不畏辛苦,不言劳累,主动积极的将每一个工作做好,将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做到最大的帮助!我不仅感到心中惭愧!
雷锋是什么?是助人为乐的精神!是为人民,为社会,为国家奋斗的精神!我身在“学雷锋”的活动中,作为一名志愿者,却只想着随便做些事情来体会,这本身就是与雷锋精神不符合的!看着身边的志愿者队员们,无论年级,都在积极的为周围的社区奉献,拼搏!这让我感到深深的震撼!
但好在,这份精神也是可以学习和传递的。在深感到自己不足的同时,我也积极的展开了自己的努力!将自己的努力奋斗,将自己的热情和动力都化作了活动中努力!
最后,在这次活动结束的时候,大家都非常的疲惫,我更是累倒在地,一点也不想挪动了。但回想起自己在活动中的行动,想起与大家一同做出的贡献。也许我的努力只是一点小小的事情,但我们这整个团队,却创造了出色的结果!
此次学雷锋的活动,我相信不仅是我,一定还有更多的人也受到了“雷锋”的影响。学到了这样的精神,我也一定能在今后的生活中,更进一步的改变自己,为身边更添一份力,更多的宣扬雷锋的精神,让自己的行动,影响到更多的人!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寒假前,看到吴兴区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在月河街道二里桥社区开展‘千名教师进社区服务万家促和谐”的活动方案,觉得很新鲜,详细阅读后,感觉这个活动的启动与开展非常适时适宜,蛮有意义。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体会到学生在寒假里的生活缺少一些有意义的社会实践体验,学习生活都缺少专业的辅导。利用寒假将同一社区的孩子组织起来开展“文明小使者”、“科技小能人”、“快乐读书郎”、“学习小能手”等活动,不仅方便孩子们参加活动,还促进孩子们的合作交流,更重要的是由教育局牵头,广大教师自愿成为志愿者,对活动的组织与开展进行合理地计划准备与安排实施,使得活动有了专业性的指导,效果一定不错,绝对受社区家长的欢迎。作为本社区的一名教师,我义不容辞地报了名,成为一名教师志愿者!
为了有效地开展每次活动,寒假前,所有志愿者教师多次碰头商讨,进行分组,制定计划,分头准备素材等等。我是爱心家教组的组长,组员还有月河小学的宣秦老师和八里店小学的李丽老师,考虑到过年会有拜年做客等活动,整个寒假我们组总共安排了三次集中活动时间,年前一次,正月初八一次,正月十四一次,主要是针对孩子们的寒假作业和课外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辅导答疑。事先,我们三位老师对三至六年级语、数、英、科的《寒假乐园》进行了熟悉与较难问题的归类整理,以便更好地帮孩子们解决疑惑。每次活动,参加辅导的孩子并不是很多,少时三四位,多时也不过六七位,但效果蛮好,因为人数少基本上做到了一对一、二的辅导模式,孩子提出问题,老师与孩子可以进行谈话式的交流引导,很亲切随和。问题最多的还是对于各校布置的“寒假五个一”中撰写的作文,这方面,其他“公益组”“读书组”“科技组”所开展的活动给孩子们作文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孩子们从眉头紧锁,无从落笔到绽开笑颜,真实地写出自己的经历、体验与感受,在他们收获成功的同时,我们志愿者老师也同样有了一种别样的快乐体验。
这个寒假似乎比以往的寒假忙一些,休息的时间少一些,但很充实。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我也体会到了给他人带来快乐的别样快乐!所以,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将更加努力地做好教师志愿者工作。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九条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登记成立,在同级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组织、指导、协调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行业性志愿者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培训;。
(三)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和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引导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把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质量作为表彰志愿者和志愿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
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身体状况、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等条件相适应,并征得志愿者的同意。
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注册成为志愿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体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以及必要的保障;。
(三)向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拒绝从事超出承诺范围的志愿服务;。
(五)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时,获得志愿者组织的帮助;。
(六)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十九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志愿者组织管理,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章程,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第二十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11月共青团中央印发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志愿服务在每个文明社会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在不计物质回报的情况下,自愿投入时间和精力来从事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福利和人类发展的活动。下文是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工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
第八条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可以按照志愿者联合会的章程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志愿者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以及风险等信息。
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注册制度、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建立志愿服务档案。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者组织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四条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志愿服务能力和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身体条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六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
(二)参加志愿者组织的活动,接受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教育、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要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接受志愿者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四)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者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八条志愿者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科技推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
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如实告知所需志愿服务的信息和风险。
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对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时,应当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服务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的风险,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活动。
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志愿者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举办大型社会公益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举办者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志愿服务标志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志愿服务交流活动。
第五章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省依法设立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为发展全省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和志愿者权益保障;。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助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
捐赠人和资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志愿者组织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三十一条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青少年树立志愿服务意识。
第三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四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学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第三十六条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赔偿。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志愿者联合会、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的,志愿者联合会、志愿者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同时废止。
1、与公民的成才和就业全面挂钩。
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公民的成才与就业问题是各国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之一。只有将志愿服务活动与公民的成才就业等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志愿服务活动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全面响应,才能确立一个广泛的群众基础。
2、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切入点。
相对于过去那种以满足少数受服务者的生活需求为主体的志愿服务模式,着眼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大局,在经济和文化领域中寻找服务课题的志愿服务模式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国外志愿服务的主要形式有:专项性的志愿服务工作、专业性的志愿服务工作、公益性的志愿服务工作、社区性的志愿服务工作。
国外志愿服务活动呈现出五种趋势:一是志愿服务活动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二是志愿服务活动向政府化方向发展;三是志愿服务活动向机制化方向发展;四是志愿服务活动向全民化方向发展;五是志愿服务活动向社区化方向发展。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第一条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文明办、民政、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老龄办等单位组成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和协调指导。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明办。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服务。
第九条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登记成立,在同级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组织、指导、协调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行业性志愿者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培训;。
(三)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和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引导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把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质量作为表彰志愿者和志愿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
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身体状况、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等条件相适应,并征得志愿者的同意。
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注册成为志愿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体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以及必要的保障;。
(三)向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拒绝从事超出承诺范围的志愿服务;。
(五)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时,获得志愿者组织的帮助;。
(六)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十九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志愿者组织管理,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章程,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第二十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第二十一条提倡在帮弱助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科技普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救死扶伤、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文明创建、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突发事件的受难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委托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需要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志愿者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有损身体健康;。
(二)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三)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应急救援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告知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为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办理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志愿服务活动造成人身伤亡的志愿者或者遗属;。
(五)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
志愿服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优惠。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评选表彰优秀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第三十二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志愿者协会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外及境外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到本市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五
志愿服务作为一项公益性、利他性的社会活动,不仅有利于参与个体实现自我价值,培育公民意识,更能通过社会公众的点滴参与汇聚成推动城市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下文是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援助以及举办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委托给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四)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
(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要求,以及申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志愿者。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服务接受者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在特殊情形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组织筹集的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误餐补贴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志愿者协会应当定期将本市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其所在地区、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和关心。
第二十九条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褒奖。需要市人民政府褒奖的,市民政局和市志愿者协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志愿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志愿者组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服务接受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志愿者协会、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20xx年11月共青团中央印发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
协议书。
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援助以及举办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委托给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四)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二)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四)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要求,以及申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志愿者。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服务接受者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在特殊情形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组织筹集的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误餐补贴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志愿者协会应当定期将本市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其所在地区、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和关心。
第二十九条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褒奖。需要市人民政府褒奖的,市民政局和市志愿者协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志愿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志愿者组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服务接受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志愿者协会、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读志愿服务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七
第二十一条提倡在帮弱助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科技普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救死扶伤、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文明创建、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突发事件的受难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委托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需要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志愿者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有损身体健康;。
(二)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三)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应急救援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告知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为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办理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
第五章支持和保障。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志愿服务活动造成人身伤亡的志愿者或者遗属;。
(五)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
志愿服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优惠。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评选表彰优秀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志愿者协会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外及境外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到本市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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