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思维方式,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清思路。写总结时要对自己的成长和收获有清晰的认识,展现自己的思考能力。这些充满智慧的格言和警句,值得我们牢记并应用到生活中。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一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国法是否违反国内公共秩序时,如适用外国法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适用。
1、共同利益。一般在国际条约和习惯法中有所体现,也会规定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法”里,即国际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环境、公共卫生、外交、军事等等,既包容了私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含有公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私法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才是法院在适用国际私法时所要考虑的内容,因其作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内容,为各国国家所接受或认可,从而也能够被各国法院接受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国家利益。各种学说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都认为,依内国的冲突规则指引本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时,还有各种各样可以排除外国实体法适用的根据,如:(1)其适用与所涉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或正符合另一国家或国际法律共同体排除其适用的情况;(2)与所涉国家的基本政治利益或政治纲领相违背,或正符合所涉及的友好国家排除其适用的情况;(3)当事人通过虚构连结因素而试图规避通常本应适用的法律;(4)在特定情况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确认有互惠的存在;(5)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外国法有关制度不为内国法律制度所了解;缺乏连结因素;外国法的内容不能被认定);(6)当事人宣告放弃适用外国法或不再要求适用外国法;(7)所涉国家未承认该外国国家或其政府;(8)出于对在第三国领域内造成的法律地位的尊重,为符合它的法律制度,不适用另一个本可适用的外国法;(9)法院负有考虑必须绝对适用的第三国法律的义务等。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二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良好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辨证统一来设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从源头抓质量”、重在防范的精神,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如下建议:
3.1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时,食品安全立法还应当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
3.2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种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种部门法、单行法对基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全面的规定。这些方面应该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3大力推行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农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机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3.4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的重要依据。
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压滤机滤布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原创: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3.5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律制定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目前,在我国实行对米、面、油、酱油、醋等二十八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处罚较轻等问题,对食品安全获证企业未能实行连续持久的监管,许多中小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名存实亡,产品出厂基本上不检验,检验设备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更需要连续的和强制性的管理,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获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使其永无东山再起的基础和条件;财产刑和人身刑同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3.6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现象。
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将商检、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合并,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中国食品(包括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这一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
4结束语。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都被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我国加入wto后,贸易伙伴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也日益显著。国内国际形势迫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须尽快地和国际接轨,努力缩短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韩运镇.食品安全体系的法律思考.人民代表报,206月,第三版.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命安全问题逐渐被国家重点考虑,而加强食品安全是民生的大事,因此加强食品的安全管理成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尤其是最近几年的时间,国内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这就引发了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实际上,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单一因素导致而成,它是涉及到食品相关领域的问题综合体,即使在是原材料的供应环节出了些许问题,也会严重导致食品事故,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从而无法有效保障消费安全。由此可见,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监测机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管制管理,至关重要。
一、我国食品供应现状。
通常情况下,食品的供应并不是单一的过程,它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种植、加工等各个环节,这就会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供应方面的问题。食品供应的主要源头是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方面,这对产品的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经常受到农药和化肥的污染,还有的农业用水也已经受到工业方面的污染,因此,消费者在食用的过程中,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应该是我国目前食品问题的主要问题。据不完全统计,48.4%的种植地和养殖场周边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源,35%农民在生产中使用农药和兽药时没有经过农业技术人员指导,64%蔬菜上市前没有进行产地检验。食品供应链的生产环节。从这一环节上来看,我国的食品生产环节基本处于食品供应链的前端,所以存在着各种问题,例如食品供应链的规模小、管理差、技术性不强等问题。大部分的企业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都没有统一的合格标准,没有一定的安全控制意识,还有些企业一味的追求自身的利益使用过期或者是变质的原料。这些都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消费者长期使用影响生命安全。食品供应链的流通环节。对这一部分的要求也是十分严格的,因为物流体系所需要的难度高、技术复杂,这些都严重的影响着我国的物流设施建设,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我国的运输设备不先进,很多的运输设备都很落后,这些冷藏运输的主要是干线运输,这样在运输的过程中就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食物变质;其次,运输的成本高,这就迫使企业寻找各种方法降低运输成本,很有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现象。而且有些企业没有专门的运输工具、存储地点和实际的操作经验。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的供应链逐渐变长,安全环节逐渐增多,所以,应该建立安全供应链管理机制,加强创新管理。
二、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的构建。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食品供应链往往最大限度的减少成本,缩短供应周期,保证物流的质量,食品的安全供应与其它产品的供应有着很大的区别,它是以保障产品安全为主要的目标,采用全新的管理模式、协调监管信息等方式保证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包括很多的内容,例如农产品的供应、日常用品的加工生产,加工完成之后的包装过程。还有成品的运输等。这些过程都是需要全程监控的,建立多重的'监测体系,这样才能够保证食品的供应安全。
努力的创建食品安全供应的平台。每个过程中都有各自的特点,每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管,再搭建一个基于供应链的食品品质安全供应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实现全程的信息交流和监督,实现食品供应链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以及各个部门的信息流和货物流的信息共享,这样可以提高食品安全。此外,通过这种监管方式还能够降低人员的工作任务量,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提高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能够保证企业产品的可追溯性,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升企业的科技含量和品牌价值;此外,还可以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大量的减少行政成本,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现代化的食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上如果加强监管,能够有效的保证食品免受污染。食品的配送能够实现食品的采购等功能,另外还附带着配送和管理等,还可以对食品进行再加工处理。另外,专业的食品物流配送中心能够可以免去传统的运送中的各种漏洞,提高食品的质量,还可以防止食品变质或者是污染。食品物流配送中心有利于充分的收集食品质量的信息,利用这些有效的信息来促使生产者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四
高校国有资产是高校赖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其数量和价值都是庞大的,且每年都以较大幅度增长。其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环节众多、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长期以来,此项工作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随着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高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遇到的难题将越来越多。诸如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后,高校预算的严肃性、约束性得到了提高,高校有必要对存量资产进行盘算,拿出一本涵盖国有资产所有内容的总账、明细账,否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数据采集就缺乏可信度;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要求各单位严格按采购计划落实采购任务,这对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来说,工作多了,责任也大了,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势在必行;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高校实施,更是要求高校加强资金管理的计划性,提高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令人关注的是,高校办学规模的节节提升,形成较大的资金需求空间,适度举债筹措到的资金亟待加强管理;另一方面高校对校办产业投资管理弱化,形成诸多的管理漏洞,造成投资主体一次次被推上法庭的局面。因而,高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当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一)体制不顺。
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最大的亮点是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看出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正逐步增强。而高校这一块管理同样面临着顺势整合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对口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艰巨任务。
国资事发[1995]17号文,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颁布至今,全国已有相当多的高校调整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特别是规模较大的高校,还出台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形成了有序的管理状态。但仍有数量更多的高校没有专门的建制或是建制不完整,缺乏一套完整的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国有资产管理无序。如一些高校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了相当多的资产管理权限,工程物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材料等都纳入了统一管理,实行了政府采购,已向规范化管理迈出了一大步,但管理体制处于磨合期,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抵触情绪还比较大,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待进一步调处;而对于一些设立挂靠财务处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中心)的高校来说,举步维艰,各项资产的管理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管理内容有交叉,管理松紧有差异,甚至有些管理职能缺位,尤其是对校办产业投资的管理,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等。不难看出,作为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其职能行使范围甚小,缺乏足够的号召力、协调力,因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依然十分突出。
(二)关注不一。
长期以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侧重于资金管理,忽视实物管理,更淡漠无形资产的管理。学校各级领导大多比较关注资金的投入力度,而缺乏关注资产存量大小和现有资产质量高低及管理责任落实等意识与努力,重钱轻物的观念根深蒂固,造成资产使用率低、流失严重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在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调拨、报废等环节上,存在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督形同虚设的现象,甚至有随意行为。如一些单位把办班收入、技术服务收入视为单位小金库,自购设备逃避监督;一些单位资产报废环节程序不严,浪费惊人;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学校在筹建校办企业初期,未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认定、评估,未办理有关资产转移申报审批手续,存在非经营性资产随意转作原始投资的现象。由于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涉及面广量大,领导重视不够,相应的岗位设置及工作待遇一直悬而未决,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一些不合时宜的管理办法也长期未加以修订,旧有的管理模式在沿袭,甚至于一些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内容、着力点缺乏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因而,关注不一,更难让学校拿出一套长效的资产管理措施,一本账实相符涵盖各类资产存量及利用状况的账簿。
(三)素质不高。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队伍不强,与学校管理层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关。一些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处的高校,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的队伍多为兼职代理,分散多门,素质偏低。一些人以工代干,终日忙于应付行政事务,管理资产工作仅占日常工作总量的一小部分,其业务水平停留在登记员的角色,财务部门与其交流难度很大。某些高校长期以来资产管理沿袭一种模式,添置仪器设备,只需填个单子签个名;报废固定资产,自报自填;家俱、图书等日常管理简化为职能部门年终统计上报。很显然,资产管理水平低,与宣传、认识、制度、待遇、组织不到位有关,还与管理队伍素质不高有重要联系。管理人员素质低,容易造成工作被动,容易增加部门间工作协调难度,同时也会加大管理成本。学校应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适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建立起资产管理梯队。
(四)制度不全。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涉及方方面面,要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必须制定完善科学的制度体系,并结合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如国家制度明不明,高校体改大不大,产权管理硬不硬,以及领导的管理意识、责任意识、管理理念、工作思路等,都应纳入关注范围。由于体制不顺、关注不一,素质不高,加之制度执行中未及时修正,走偏、走样现象比比皆是。据了解,某高校办公家俱管理曾一度执行过相应的管理条例,尚有“章”可循。但因人员多次变动,又无专人抓管,演变成平时自置自报、年终统计估报管理模式。从办公家俱自身特点来看,确有诸多难管之处,量大、价低、损坏频繁。但制度弱化、人员未到位、责任未落实是问题所在。很显然,制度完善,有利于增强各类人员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始终如一的贯彻执行;制度残缺不全,只会加快国有资产流失。
实际上,“人们已经意识到,不同的制度约束可以引致不同的经济效率。任何缺乏效率或富有效率的经济行为都可溯源到制度因素。”因此,制度建设必须抓紧抓好,尤其是经济责任制建设。
二、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建制,优化环境。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步伐加快,其原有的管理职能逐渐分解;而伴随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部门预算、预算外资金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一系列制度实施,高校财务处管理职能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原有的设备处职能同样面临着重大转变。高校在调整机构编制时,要抓住机遇,尽快调整完善,解决资产管理领导到位问题。
1、建议撤销设备处建制,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财务、基建、后勤、图书、科研、产业等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能剥离,并入国资处。国资处与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担负学校各项资产的管理重任。国资处侧重于政府采购计划编制、落实和实施,担当起各种实物管理、价值管理、产权管理,以及无形资产认定利用管理的重任;财务处则侧重于资金的筹措、调度、监督、预算、核算、决算以及操作透明化等管理。
2、在体制理顺的基础上,认真革新管理理念、工作思路,加大宣传力度,解决制度、认识、领导到位问题,使各级领导管理思路、理财方法逐步统一到规范化的轨道上来。要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类人员职责,把各种责任制落到实处。要下大力周密组织一次财产大清查,摸清家底,梳理问题,分析症结,提出方案,督促领导研究解决。要尽快理顺各种关系,开创政令畅通的局面。同时内请外邀专家举办国有资产管理研习班,提高各级财务负责人管理水平和财产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二)健全制度,强化队伍。
要针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对照国家及财政相关法规制度,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管理办法,千方百计抓好内控制度建设,严密资产和记录的内部控制工作。要形成一整套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控制流失渠道,盘活资产存量,实现资源共享。
当前,各高校亟待制定或修订的管理制度有:经济责任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无形资产认定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转向管理规定、财产清查办法、经营资产考核管理办法、通用设备定期抽查制度、离岗移交财产规定、物品借还办法等等。各高校应依据自身实际,与时俱进完善制度建设。
当然,要做好做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离不开一支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干部队伍。国资处可以虚位求贤,推行校内招聘,吸收一部分敢于较真的会计人员,充实管理岗位,要与人事、财务周密考虑设岗定酬方案,搞好校、院、处(室)三级管理队伍梯队建设。对专兼职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名单报国资处和财务处备案。如变动,两处应签署意见,并派员监督办理交接手续。在着力稳定管理队伍的同时,还应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注意向兄弟院校取经,搞好年度考核评比。
(三)明确思路,把握重点。
高校要形成一套有自身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思路,体现出如下特点:切实可行、重点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从目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来看,高校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资金管理。
在高校,项目资金数额巨大,类别各异,环节众多,尤其是部门预算推开后,项目资金管理范围更宽泛。因此,必须投入相当多的注意力,研究规范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益,把好关键环节。要从项目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到经费预算、组织实施,逐环节参与监督,严防因决策失误管理失误产生巨额不良资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在决策科学性、透明度、招投标和议标、材料采购、工程现场管理、预决算办理等环节,加大监管力度。非基建项目工程、大宗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通过合法认定自行组织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要公开、公正、公平的组织招标;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也要通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从程序上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项目资金检查、考核、评价办法,大力推进项目责任制建设。
2、房产使用方向。
高校房产的用途大致分为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生活服务、校产经营等种类。各高校要朝着分类管理、分类运作的方向努力。由于该部分资产占总资产比重最大,因而必须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现实中,一些单位见利妄为,随意转向房产用途,特别是学校投资的校办产业。据了解,某高校实习工厂自行其事,大搞房产出租联营,形成请(财)神容易送(财)神难的局面。年长日久有的私营业主“底气”足了,以协议相要挟,提出种种苛刻条件,极力拖延交还日期,学校为此牵涉很大精力。事实表明,在利益机制、经济责任制上留空子,只会让单位自主权无限放大,造成国有资产管理难度加大,给学校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进而影响学校的整体规划、建设与发展。
3、通用设备存量。
通用设备因其通用性,管理难度加大,流失严重。要控制假性丢失情形以及自主决定、不当目的捐赠、转向与变价等现象的发生。要从财产大清查的结果中发现问题,积极处理资产管理积案,解决通用设备不在其“位”的现象。特别是对一些携带方便、价值较高的通用设备如数码相机、通讯设备、手提电脑等的管理,要责任到人,定期查对。同时,要完善财产管理交接制度、借用制度、考评制度。应当定期核定通用设备细目,控制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积案。
4、报废资产管理。
高校报废资产管理应着力抓好两个环节:一是固定资产报废的认定;二是报废资产的去向。两环节应有明确的程序。要防止随意降低报废标准,随意处置报废资产,以及借达标评优之名突击花钱,突击报废等现象。要把好两关,财务、审计必须介入,使整个操作过程透明起来。否则,同样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在明确认定批准程序、报废处理程序的同时,应视具体条件建立废品集中库,建账管理,定期或不定期以招标、询价等公开方式处理,对固定帮扶对象的捐赠,也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5、无形资产管理。
高校在无形资产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许多运作风险。由于管理上的漏洞,无序无偿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现象比比皆是,有证据表明,学校为处理不断增加的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侵权行为甚至已给学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学校应认真重视此项工作,对职务发明,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权使用、专有技术的获得等,必须订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利用学校无形资产报批程序、相应职责,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曹元坤.从制度结构看创设式制度变迁与移植式制度变迁[j].理论经济学,(5):85.
[4]赵年忠.国有资产流失的两个陷阱[j].事业财会,2000(3):50.
[8]刘伟.高校资产报废内部控制探讨[j].事业财会,(3):19.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五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在历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为16分,个别知识点有的时候会与医疗期、工伤保险内容结合出大题,考生需要予以重视。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内容共包括2个单元,第一单元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单元是法律保险法律制度。根据初级会计考试经验中考生回忆真题统计,其中第一单元内容可能出题的分值为12分,涉及单项选择3-4题、多项选择4-6题、判断题约1分三种题型;第二单元占有分值比例约为4分,可能出现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三种题型。虽然本章节内容单独出题不涉及大题,但个别知识点会与其他章节结合出题,考试要着重学习,判断题目一定要自己看好书中的原话,不要因为一字之差导致误判。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内容中劳动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带薪年休假、劳动报酬、试用期、劳务派遣、工伤保险、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机制总述为重点内容,考生要着重学习,小编建议大家直接拿出教材在上述知识部分做好重点标记,方便以后有针对性的复习。学习这一章内容时,建议大家学会一个知识点就做一个知识点的配套习题,以免知识点多而零散,缺乏及时巩固而降低备考效果,最后一定要从头至尾梳理一遍,因为有结合其他章节出大题的可能,所以梳理的.过程必不可少。
【多项选择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试用期所作的下列约定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乙公司与赵某订立1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2个月
b.丁公司聘请李某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约定其试用期半个月
c.丙公司与白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4个月
d.甲公司与陆某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1个月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1)选项a: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2)选项b: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3)选项c: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4)选项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六
摘要:农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关乎着国家发展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基于此,保障农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无疑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着促进作用。本文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着手,进行如下分析与阐述,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经济;存在问题;发展对策。
农业现代化是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基础,同时也是我国农业经济今后发展的势趋,为实现农民富裕、缩小工农差别与城乡差别,就要以科学技术为支柱,以农业产业化为中心内容,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逐渐缩小工农、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以及城乡一体化。
1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存在的相关问题。
1.1农业经济基础薄弱,生产技术含量不高当下,我国科技发展,以及农业经济基础设施仍相对比较落后,农产品的生产率也较低,科技含量不高。我国的农业技术人才不足等,无法适应与满足我国农业生产的需求,无疑对农业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产生较大影响与制约,阻碍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1.2农业劳动力过剩且素质较低。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有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部门,但当下农业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依然严峻。剩余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以及劳动素质的提升问题,都会对城乡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的稳定产生较大影响。
1.3结构调整规模不大,产业机构调整缓慢尽管农业结构已逐步优化,但总体上产业规模偏小,加之受传统农业影响,农民思想观念仍然较落后,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更缺乏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应有的超前意识、竞争意识、品牌意识,以及市场经济意识。除了少量的农场外,大都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这种情况的存在,无法带动我国农业的规模经济向前发展,同时也降低了劳动生产效率。
1.4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不足,发展缓慢缺少资金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缺少经费搞示范、做推广;缺少经费对病虫害进行防控,以及农民技术、技能的培训等方面,也是由于经费的不足,影响了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
1.5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落后,机械化水平不高。生产技术的整体水平较低,机械化水平也不高,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我国科技对农业贡献率也远不及发达国家。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更加面临国际规模农业的巨大竞争压力。加之我国农业发展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使大量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以及旱涝等自然灾害加剧恶化,大大降低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七
摘要:目的从食品消费者角度了解兰州市五区居民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消费行为等问题,探索有效改善该市居民食品安全现状的对策与建议。方法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兰州市五区470名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结果兰州市居民主要通过传统媒体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知晓率低;认为安全隐患主要出现在生产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消费习惯有待改善;维权意识不强。结论监管部门应采取广泛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严格管理与监管,多管齐下,共同保障居民饮食安全。
关键词:食品安全;认知现状;调查;对。
食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更高,食品的安全性已成为国民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贸易繁荣的重要因素[2]。为了解居民的食品安全认知程度、消费状况以及生活方式,我们在兰州市五区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抽样调查的实践活动。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采取随机抽样法,抽取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的70个社区的居民700人作为调查对象。
1.2方法。
对调查对象采用问卷调查法,并对收回的问卷进行严格的有效筛选,调查兰州市五区居民食品安全认知的现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基本资料。
在本次调查中,共发放调查问卷700份,收回571份,回收率81.57%;有效470份,有效率82.31%。调查470名居民中,其中30岁以下156人(占33.19%),30~50岁176人(37.45%),50岁以上128人(27.23%),年龄不详10人(2.13%)。学历状况:硕士以上(含硕士)13人(占2.76%),大专及以上130人(27.66%),中学257人(54.68%),小学47人(10.00%)。目前从事的职业:学生99人(占21.06%),工人92人(19.57%),个体户31人(6.61%),教师18人(3.83%),自由职业90人(19.15%),其他职业140人(29.78%)。
居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了解程度,调查结果如下:完全了解66人,占14.04%;基本了解94人,占20.00%;知道一点124人,占26.38%;不知道186人,占39.58%。
2.3居民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的途径。
调查显示,居民获取食品安全知识途径依次为:电视广播189人,占40.21%;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155人,占32.98%;靠购买经验88人,占18.72%;网络36人,占7.66%;相关知识讲座20人,占4.26%。
2.4食品添加剂的认同情况。
居民对食品添加剂有不同看法,一半人认为“无所谓”,超过1/3的人认为食品中“根本就不应该加添加剂”。见表1。
2.5居民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这次调查显示,居民在食品安全方面最担心的问题为有毒有害物质高残留问题(占38.73%),担心相对较少的`是生产商用了转基因食材却在标签上不予说明(占7.45%)。见表2。调查同时显示,有159名(33.83%)被访者遇到的最主要问题是“过期食品仍在销售”,有114名(24.26%)被访者选择的是“没有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假冒知名品牌”。
2.6对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原因的认识。
调查显示,居民认为食品安全会出问题的环节依次为:生产加工(227人,占48.30%);餐饮消费(135人,占28.72%);种植养殖(69人,占14.68%);批发零售(39人,占8.30%)。对食品安全隐患原因的认知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利益熏心(152人,占32.34%);执法部门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147人,占31.27%);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监管不力(78人,占16.60%);消费者假冒伪劣鉴别能力不高(65人,占13.83%);相关法律不健全(16人,占3.40%);事情没那么严重,是媒体炒作出来的(12人,占2.55%)。
2.7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可能采取的措施。
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民众拟采取的措施依次为:没什么大的影响就算(136人,占28.94%);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占95人,占20.21%);法律途径解决(72人,占15.32%);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71人,占15.11%);与生产经营者协商(66人,占14.04%);没能解决(30人,占6.38%)。
2.8居民最常去购买食品的场所。
调查结果显示,该市居民常去购买食品的场所居第一的是超市,有224人(占47.65%),其次为商场(19.85%)。另有约40%的居民一般选择集贸市场、食杂店、小摊点、食品连锁店等进行消费,而食杂店、小摊点的饮食卫生缺乏安全保障。
3讨论。
本次被调查的居民中,仅有45.32%(213/470)的居民比较重视食品卫生。这可能与本次调查人群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仅有30.42%,大约70%的人群文化程度属中低下水平有关。相对来说,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居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亦较高,而文化程度较低的居民对食品卫生重要性认识较为薄弱,且遭遇食品安全事故时的维权意识也不是很强烈。因此,应加强居民的食品安全认知能力,从根本上提高该市居民的食品安全认知水平。在调查中,发现居民有73.19%(344/470)主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主流媒体获取食品安全知识。这为今后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利条件。高校、食品监管部门、社区三者可结合起来,同时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对一些饮食安全知识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定期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赴社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3]。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标准大多标龄长、更新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大[4]。由调查结果可得出,居民最为担心的问题是有毒有害物质的高残留问题、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问题。所以,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监管中应着重加强对这两种物质的监管力度。调查对象认为食品安全最大的隐患是生产加工环节和餐饮消费环节,提示政府部门需加大对食品加工和餐饮消费这两个环节的整治力度。综合具体实际,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超市、农贸市场、食品店、食品摊贩的整治,突出抓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等日常食品的安全,严把食品进货关、贮藏关、销售关,依法经营合格食品[5]。不断改善基础条件设施,着力解决居民担忧的以次充好、食品过期变质等食品安全问题。从调查结果中可得出,当遭遇食品安全事故时,仍有25.74%(121/470)的人自认倒霉,不采取任何维权措施,其他居民表示视具体情况而定。由此可见,居民的维权意识薄弱,这除了缺乏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外,还与投诉得不到及时处理等因素有关。所以食品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应加强居民维权意识,努力引导居民做好维权工作。调查显示,居民遭遇的食品问题主要是过期食品仍在销售等问题。过期食品的危害不容小觑,它对人体健康具有极大的损害,我们希望通过一些措施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从而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消费习惯是指消费者经常性的消费方式、消费行为和消费倾向[6]。从调查结果可分析出,居民的消费习惯仍有待加强,仅有61.79%(290/470)的被调查者选择较为正规的场所进行食品消费。食杂店、小摊点的饮食卫生缺乏安全保障,有些摊点甚至连相关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都未办理齐全,这些问题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政府监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居民的食品消费观念引导工作,加强对超市、商场等主要消费场所的查处强度。
综上所述,兰州市居民的食品安全认知水平较低,在遭遇食品安全事故时的维权意识较为淡薄。只有努力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队伍建设,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居民食品安全认知,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3]史根生,张卫民,刘亦表,等.广东、吉林、四川、湖北四省居民食品安全教育前后知信的比较[j].中国健康教育,2004,20(6):532-534.
[4]高敏.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0(4):9-10.
[5]汤天曙,薛毅.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和对策[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2(4):8-10.
[6]董福荣.中国家庭消费结构透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八
参考书目&论文:
杨一凡、尤韶华《中国法制史考证》。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袁文兴《关于唐六典的几个争议问题》。
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
王宏治《唐代行政法概论》。
李韬《中国古代有没有行政法》。
李治安《唐代执法三司初探》。
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
刘后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
石冬梅《唐代司法三司新论》。
张春海《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
学者在这一时期主要关注的问题有:
一、开皇律的渊源问题。
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
三、唐代“三司”的讨论。
一、《开皇律》渊源问题。
学界对隋律研究不足,导致近代史学界、法学界产生了隋律“因北齐不袭北周”的偏颇论断,并忽略了隋律对唐律的作用。
1.主张“因北齐而不袭北周”
主要提出者是陈寅恪,他说:“隋受周禅,其刑律立与礼议、职官等皆不袭周而因齐,盖周律之矫揉造作,经历数十年天然淘汰矣。”意思就是说《开皇律》只继承了北齐律而没有继承北周律。
理由主要是见于《隋书刑法志》中的“高祖既受周禅......多采后齐之制”。
2.主张《开皇律》既承继了北齐律也沿袭了北周律,而“多采后齐之制”观点一:认为陈寅恪没有引述完整,“多采后齐之制”之前是“又置十恶之首”,所以并不是只参照了北齐律而制定了《开皇律》。
观点二:隋律并非丝毫没有参照北周律。其一,《旧唐书刑法志》载:“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改,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这里清楚的指出了隋律的修订参照了北周律和北齐律。
观点三:《唐律疏议断狱律》云:“断狱之名起于魏,魏公李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之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隋律以《断狱律》名篇,很显然是采用了北周律的篇名。
此外,《开皇律》不用《北齐律》的《禁卫》、《违制》、《婚户》,而沿用北周律的篇名《卫禁》、《职制》、《户婚》,也是一个承继北周律有利的证据。
观点三:从《开皇律》编撰人员代表人物有裴政,苏威等。尤其是裴政,在北周时期曾经人刑部大夫,参与制定了北周律,且其他参修隋律者,多为周室旧臣。
3.《开皇律》继承了北朝的立法传统《周大律》、《北齐律》则是《开皇律》的最直接历史渊源,正如《旧唐书刑法志》所载,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隋律多采“后齐之制”《开皇律》对《北齐律》模仿度最高的莫过于“十恶”《隋书刑法志》载“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首先,《北齐律》有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周大律》亦做出了类似规定,正如《隋书刑法志》关于《周大律》的记载“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开皇律》的十恶之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与《北齐律》的不同仅在于《开皇律》有“不睦”而无“降罪”,《北齐律》有“降罪”而无“不睦”之罪。同时亦可看出《开皇律》与《周大律》也有密切的联系。
其次,从刑名的角度亦可窥见《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关系北齐律刑名有五等、死、流、耐、鞭、杖。《开皇律》刑名也有五等:死、流、徒、杖、笞两者的惩罚力度皆由重到轻。唯独《北齐律》有鞭无笞,《开皇律》有笞无鞭,死、流、杖、三刑同名,耐与徒名异而实同。《北齐律》规定的死刑有四等,s、枭、斩、绞、《开皇律》只取绞、斩两种。关于流刑《北齐律》的规定“未有道里之差”。《开皇律》规定如下:“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较之《北齐律》关于流刑的规定《开皇律》规定的则较为细致。此外,《开皇律》和《北周律》两律都对流刑做出了“有道里之差”的细致规定。可见《周大律》关于流刑的立法风格则被《开皇律》直接继承和发展。
最后,从刑典的编撰体例分析也能说明《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关系。
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
学术界一些论文对《唐六典》行用做了考证。但只列举了《唐六典》被援引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与其结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援引《唐六典》并不能证明《唐六典》具有法律效力。
唐代除律、令、格、式之外经常援引故事,这些故事既有本朝也有前朝的。故事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援引《唐六典》到底是作为故事还是作为法律就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违反故事则没有法律责任。
观点一:《唐六典》不曾颁行。
韩长耕《关于《大唐六典》行用问题》一问中提出了这个观点。
依据是在唐人文献中,记载了《唐六典》不曾颁行的史料。
后,刑法制定以后,必须达到这个标准才算是施行。唐代的韦述不能不受这一标准的影响,他所讲的行用,正是依据这个标准。他认为《唐六典》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所以称作没有行用,不管它的内容是否早在行用。
其二,见于《吕和叙文集》卷五,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唐六典》到唐宪宗元年和五年的时期仍然“郁而未用”,“未有明诏施行。”
需要指出的是,韩长耕的考证未曾颁用,却曾行用。
观点二: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
他认为在《四库全书总目录提要》论及《唐六典》的施行至少有三处。
《四库全书总书目提要》卷七九《史部职官类》《唐六典》列出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韦述、吕温所持的否定说,一是程大昌所持的肯定说,而四库馆臣们所做的结论则是一种倾向韦述、吕温所持的半否定说。
观点三:安史之乱的影响。
袁兴在《关于《唐六典》的几个争议》问题》中提到了安史之乱的影响。应当说,安史之乱不只对《唐六典》的行用产生影响,对整个国家法律也影响很大。在此期间,所有公布施行的法律恐怕都未必能做到事事遵守,才制定不久的《唐六典》施行的情况自然会更加不好,这无疑是符合当时的实情的。韦述所说“亦不行用”和郑所说“未有明诏施行”之论,包含有因安史之乱而未能很好地施行的意思。
三、唐代“三司”的讨论。
1.“受事”与“推事”的关系。李治安在《唐代执法三司初探》中,认为由侍御史、给事中(属门下者)、中书舍人组成的“三司受事”与御史中丞、尚书刑部、大理寺卿组成的三司“按杂”(推事)是既有联系又有着区别的。
首先,“受事”仅作为皇帝的耳目喉舌接受最高上诉,实际上事属于非正式的司法机构。
而三司“杂按”(推事)则是奉诏推鞫国家大狱的。李治安同时考证出三司推事开始的时间是高宗龙朔三年。
王宏治在《唐代司法中的三司》一文中指出,三司受事是司法程序中位于尚书省与皇帝之间的受表机构,主要处置冤滞案件。这个机构属于一个常设机构,每天有人轮流值班,手里词讼。一般说来此三司不直接审人犯、断狱讼。
至于三司推事,是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法司组成的。其开始作为专推制狱的机构是在唐玄宗开元年间(入《唐六典》)。
刘后滨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中指出,三司受事中的三司是常设的受理上诉的制度。由给事中、中书舍人和御史组成的三司,其主要职能是巡查天下冤滞,上诉者经过尚书左右函申诉仍然不服的,允许他到三司上诉,三司机关必须受理上诉,并且巡查案情,进行重新判决,是除皇帝以外受理上诉的最高机关,除了上诉、监督之外,还有审判的职能。
2.大小三司的问题。
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认为唐初仅仅有一个三司,是由御史台、中书盛门下省组成的,故没有大小之分,仅称三司即可。武则天以后又有了三法司组成的三司,为了区别前者,人们才称之为“小三司”。“大三司使”与“小三司使”仅仅是因为“小三司”内部组成等级不同所产生的差别,过去人因为《唐会要》里面称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三司为“大三司使”,即推断御史台、中书盛门下省三司成为“小三司”。这实际上事一种误解。此处应为大三司。
需要指出的是,三司执法始终以皇权为中心,皇权,服务于皇权。尤其是三司“杂按”,直接受皇帝控制。就连三司分署行事,也必须先向皇帝“进状”,“救依然后断雪”,任何人不敢“自专”。皇帝的特赦、特诏可以压倒一切。同时三司执法还受宰相的严重干涉。屡次出现宰相支配三司、左右词讼的现象。这一切表明,唐代三司执法虽然是封建司法逐渐成熟的标志,但它依然是皇帝专制国家机器的隶属品。从本质看,它是绝不能与近代司法的三权分立同日而语的。唐以后的明清两代曾模拟唐的三司“杂按”,一长期实行刑部、都察院即御史台、大理夺三法司“朝审”重大狱案。由此可以看出唐代执法三司在我国司法史的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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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九
近年来发生多起校园血案,举国震惊。公众在悲伤、愤懑之余,恐怕都在追问:为什么此类案件会如此密集地发生,社会到底该怎样来保障孩子们的安全?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我
国学。
校安全相关立法处于何种水准?校园警察的设立堪称解决该问题的破题之举,有必要就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
我国相关制度现状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校园安全法》,相关规定见于一系列的部门规章中。在2017年l2月,基于校园治安状况恶化的态势,导致了《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的出台,基本上确立了在重点高校派驻公安机构的制度。但该通知效力级别低,内容粗糙,线条简单诸多弊病,同时由于经费支出、体制调整、管理安排的诸多因素,使派驻高校警察的计划流产。
一般而言,基于人员流动的相对单一,社会关系的相对简单,以及行为内容的相对纯粹,学校的治安管理状况相对比较而言基本上处于较高水准。但也存在着诸多隐忧,除了法律规定的缺位外,安全意思的淡漠,应急机制的缺乏也成了学校安全的一大弊症。这也是学校安全成为社会治安管理软肋的重要原因。校园血案的密集发生,当然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原因。随着社会多元化的进程,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中国已进入一个全面社会分化期,社会系统的各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变迁,在此变革过程中,权力和利益都将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重新分配,形成诸多的不稳定,也就存在形成不同危机的可能。我国正进入一个社会危机的高发期。
经济社会发展比以往更容易受到社会冲突、恐怖主义、技术型灾难事件、金融危机的打击、人口膨胀、流动增加、技术发展、环境污染、信息化、经济全球化等因素正在将我国带入一个突发事件频率增大的风险社会。而现行法制对校园安全保障不力是造成校园安全严峻形势的重要原因,所以完善校园安全立法,构建完备的校园警察制度极其重要且迫在眉睫。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
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
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
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
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
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
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
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
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
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
场经济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
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
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
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
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从性质上说,行政法。
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
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
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
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
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
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
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
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
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
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
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如行政立法的。
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
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
[1][2][3][4][5]。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十一
「摘要」为了使国债的运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国债的监管必不可少。而我国目前在国债的法律监管领域面临的诸多问题,更使加强国债监管在国债制度的完善中具有特殊的含义。本文通过逐步论述,说明如果能在《国债法》的总体框架下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的力度,将为国债监管的完善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国债国债监管「正文」。
随着现代国家逐步由税收国家向债务国家转化,国债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认识。国债不仅是政府筹集资金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更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较为安全、可靠的一种投资方式。但是,国债本身的一些弊端同样不可忽视:财政僵化与支出的排挤效应;公债的工具性格;公债隐蔽的权力性格。[1]由此,为了使国债的运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国债的监管必不可少。而我国目前在国债的法律监管领域面临的诸多问题,更使加强国债监管在国债制度的完善中具有特殊的含义。
一、呼唤《国债法》。
导致国债市场监管机制缺乏统一规范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国债市场上缺乏一部专门的《国债法》加以调整。由此,发育中的国债市场呼唤一部专门的《国债法》,以作为财政监管的基本法之一。目前国债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作为财政信用,它以国家为后盾,其来源具有可靠性,这决定了国债与其它债券的不同。而专门的《国债法》的出现将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国债方面形成一个完整、配套的国家信用法律制度,从而对规范国债管理,加强国债的监管起到巨大作用。
二、呼唤统一的监管机制。
缺乏明确、统一、独立的政府管理部门,导致多头管理、多重管理以及规则不统一一直是国债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金融机构,证监会是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国务院直属单位,而财政部则是国债的发行机关,对于国债的发行和交易问题都要监管。[4]监管的职权不清使得国债发行流通中的许多方面出现重复监管,浪费了监管资源;另一方面,又在一些领域产生了监管真空,使得违法者有机可乘。更为重要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监管体制导致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5]干扰了国债市场的正常发展。
由此,对一个统一的监管机制需要及其迫切的表现了出来。应建立一个专门的国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债市场的参与人,无论是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机构投资人、个人投资者以及证券中介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同时,剥离原属于中央人民银行、证监会的监管事务,取消中央和地方两级主管部门构成的双重监管体系,赋予国债监督管理委员会独立、完全的监管职权。如此,就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退出国债市场的监管体系,来淡化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真正实现国债监督管理体制的全国性的统一。
三、呼唤有力度的国债监管。
政府监管和行业自身监管的力度都不足,使得市场的协调发展必然需要更为强大的力量补充。
政府监管的加强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来得以加强。而行业自身监管力度的加强则是更为急迫的任务。由于我国实行的国债监管仍然是政府监管为主,因此,只有加强行业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自己的监管部门,独立于业务部门,这样才能更直接地行使国债监管职责,对国债市场上发生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不妨借鉴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关于依靠证券行业自律性监管的方法,这对中国国债市场以及整个证券市场都将有很大作用。当然,作为政府的证券监督机构还需要对自律性组织的设立严格审批,对其活动也要进行监督。
国债的监管问题涉及到了整个国债的运行过程,其监管机制可以说是一个极为广泛的体系。而能够在《国债法》的总体法律制度的规范下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的力度,将为监管的完善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在财政、监察、司法及社会力量等多方面的配合下,将为国债市场的监管创造出良好的环境,促进国债的健康发展。
「注释」。
1刘建文:《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2见前注1,第40页。
3蔺翠牌:《中国财政监督的法律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4陈丕:“市场经济呼唤〈国债法〉”
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报》2004年第10期。
5见前注4.6见前注4.7张琪:“国债监督方面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林琼华。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十二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美国于18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伊利诺伊州成立后,青少年学者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对青少年的失范行为进行研究,以下就是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同时社会控制理论、心理分析理论(psychoanalysis)、以及差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associationtheory)在犯罪行为的研究方面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对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规定、阐释和研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以预防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分析。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成年人。所以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探、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十三
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准备在最后一个季度向市场提供1360亩房产用地,以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这是在全国普遍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后,第一次引起广泛关注的政策动向。杭州是我国最早进行土地储备制度试点的几个城市之一,制度比较完善,特点比较鲜明。当前,在全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再攀升、个别区域出现过热现象之时,这一政策动向可能产生强烈示范效应。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形成原因,不外乎成本推动和需求拉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是改革的大方向,需求控制政策暂时很难成为政府的调控手段。政策重点落在成本控制上:扩大土地供应量、通过招标拍卖竞价,降低土地取得费用,从而使房地产市场价格自然回落。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一个口子供地”,以此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储备制度成立的主要目的。因此,利用土地储备制度,扩大土地供应量,主动介入房地产市场,降低房地产成本,控制市场价格,就成了看似理所当然的选择。
但是,由于政策机制的不健全和当前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特殊因素的影响,利用土地储备制度,扩大土地供应、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存在六大问题,对过热的房地产市场很难收到政策实效,反而有可能引发更大的市场风险。
一、政策手段针对性不强。
虽然房地产价格总体上是一路上涨,但有两个现象值得关注。一方面是高档商品房建销两旺,成为开发商投资热点。以住宅业为例,和,别墅、高档公寓与经济适用房建设相比,实际销售面积增长率分别高出8%和3%;新开工面积增长率分别高出63%和16%;投资完成额增长率分别高出27%和26%。另一方面是投资增长率超过销售增长率,房子空置日渐增多。由此可以推断出,滞销房或空置房主要是低档商品房,高档商品房持续走俏,支撑着房地产业不断向前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热问题是一个结构性的矛盾。资本市场风险不断增加,高收入者将房地产作为投资热点,促使了房地产业的繁荣;低收入者房屋需求强烈,但在住房制度改革没有实现重大突破之时,购买力弱,导致有效需求不足,大量低档商品房空置。因此,以一致性的成本控制政策去解决结构性的需求问题,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二、政策实施条件不健全。
虽然土地储备制度要求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但实际上土地储备机构并未完全控制土地供应量。存量土地大部分被现在的使用者所控制。一般是,开发区已把持大量新征土地,土地开发商和区政府已掌握着危旧房改造用地,各委办局实际控制企业划拨用地,土地开发商经多年运作已圈下很大一部分商品房用地。对于新增商品房用地,虽然去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也相应下达了法规,为土地储备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由于配套政策的滞后、具体规定的.含混,仍为协议出让留有余地。如北京出台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但留下了绿化隔离项目、危旧房改造、小城镇建设、其他重大项目、高科技和工业用地等经营性项目几大口子。由于多源头、多渠道供应土地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开发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开发土地,也可以开发自己储备的土地。另外,土地储备制度约束力弱,存在土地储备的“道德风险”,地段好、升值潜力大的土地不愿进土地储备中心,尽量协议转让,地段差、升值潜力小的土地愿进土地储备中心,希望得到政府的补贴,政府提供的土地可能并不是开发商所需要的土地。因此,由于土地储备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不具备,政府扩大土地供应量,开发商是否有必要相应跟进,值得怀疑。
三、政策支持力度不强大。
当前的房地产成本降低会影响到开发商以前开发尚未出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它们是第一价格坚守者。但问题不仅于此,重要的是价格坚守者还有政府和银行。据测算,20房地产开发投资对中国gdp增长的直接贡献率为1.3个百分点,间接贡献率为0.6到1.2个百分点,两者相加共计1.9到2.5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就成为地方政府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也是地方支柱产业,使政府很难真正容忍房地产价格的下降。银行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资金来源,接近60%,占银行贷款余额的10%。根据国家公布的数据,到207月,全国商品房空置占压资金超过2500亿元,居各行业不良资产之首。在这种情况下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金融业会首当其冲,银行有多大承受力,值得政策制定者担心。因此,以土地储备制度扩大土地供应量实现房地产价格下降的政策取向,与政府经济发展目标存在矛盾,在内有政府和银行的制掣、外有开发商的规避,土地储备制度难以与房地产价格坚守者相抗衡,政策出台动机、出台时机和执行力度都值得反思。
四、政策调整空间比较小。
商品房成本主要由征地拆迁费、土地出让金、建安工程费、大市政费四源费及其他税费等几个部分组成。一般说来,建安工程费、大市政费及四源费、其他税费是可变成本,不可能受土地储备制度影响。土地储备制度可以影响的土地征地拆迁费和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费是土地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占房地产总成本为40%左右(新区开发要低,占20%左右),用于补偿房屋权益和为国有企业盘活土地资产实现脱困的权益。土地储备制度应当保证这部分资金完全落实,而不是减少。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和一系列土地储备工作的回报,约占房地产总成本的10%左右。如果土地储备成本和土地储备中心自身发展的资金积累量一定,土地储备制度真正影响空间就是土地储备中心上缴国家财政部分,空间十分有限,一般为房地产总成本的5%左右。因此,商品房的成本价格刚性使土地储备制度平抑房价空间狭小,即使政策效果如决策者所愿全部发挥,影响程度也很有限。
五、政策路径不直接。
如果房地产市场价格一路飙升,通过市场竞价,土地出让金也会随之上升,所实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就会多,扩大了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范围。例如,杭州由于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市土地储备中心上缴的财政资金每年以56%的比例递增,到年,已达40亿。但是,土地需求是派生的,是先有房地产市场的需求,才有房地产用地的需求。如果土地供需双方力量不变,政府主动降低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场招标拍买的方式出让土地,只能使国家的土地所有者权益转移到开发商手中,不可能影响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政府扩大土地供应量,仅是为了减少土地出让金,又可能刺激开发商开展新一轮的圈地运动。其通常做法是,开发商对所获取的开发项目,并不一次付清地价款,而是分期分批来做,长则、,等同于又一次购得看涨期权。因此,土地出让金的降低对当前房地产价格影响小,反而可能导致社会财富不合理的转移。因此,土地需求的派生性使土地储备制度控制土地出让金失去意义,政策的负面影响制约了政策的实施。
六、政策效果时滞比较长。
一项长期投资,在房地产市场已经过热的情况下,投资者要么对新政策置之不理,要么是转移投资方向,使市场出现大幅振荡,甚至导致市场“崩盘”。因此,政策的时滞效应严重影响土地储备制度平抑价格的政策效果,政策风险大,实施时不能不慎重。
七、可供借鉴的经验总结。
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再开发,都建立了土地征购集中、储备、出让的制度,其中香港所采取的土地储备制度与我国各城市所采用的土地储备制度比较接近。从它们运作的经验来看,有四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是土地储备制度要真正能发挥作用。政府要真正完全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这是关键性条件,否则,它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很难收到实效。二是土地储备制度代表政府参与土地收益,有着“政府利益第一”的明显要求。如果土地国有,可以将其利益看成是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如果土地私有,可以将其利益视为土地管理、城市管理的收益。因此,它不是一名“守夜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让它为了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而牺牲短期利益。因此,土地储备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政府,间接受益者可能是公众。三是政策实施手段是选择适宜的时机公布土地供给计划,进行微调,造成充分的心理预期,使房地产市场朝着理性方向发展,而不是在房地产市场风险充分放大后,在短期内大幅度增减土地的供给量。最后是政策的实施要密切关注金融市场的变化。在金融市场出现剧烈波动、严重冲击房地产市场时,因土地储备制度只是一种土地供给管理而无能为力。如香港回归时,特区政府增加批地数量以造福于民,但面对突如其来的亚洲金融危机,反而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受害程度。因此,土地储备制度在很多时候,只是一项锦上添花的政策。
因此,在市场已出现过热的情况下,希望通过目前的土地储备制度,扩大土地供应量,实现房地产价格的平稳回归是不现实的。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十四
【论文摘要】贷款损失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发放的贷款收不回来而遭受的损失,贷款损失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贷款损失作为银行经营成本的一部分,理应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但是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及时足额的计提准备金,不利于防范风险与维护金融稳定。
【论文关键词】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完善。
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一直以来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目前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损失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首次将贷款损失从以往的坏账损失中分列出来单独明确,同时还明确将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分为贷款类和非贷款类,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确认贷款损失的条件,并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款写入,这也为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应对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二)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都是与贷款分类相适应的五级分类计提法,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少数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与国际接轨,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下面对两种计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1、五级分类计提法。
五级分类计提法是以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为基础的。它是由银行内部人员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财务状况来判断贷款质量,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然后根据贷款的不同类别对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现行的规定是除正常贷款外,后四类贷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银行采取该种方法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根据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贷款损失拨备,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根据借款人以及经济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出贷款现值。
(三)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该办法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反映到贷款损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内容为:因国务院相关决定事项而导致的贷款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的审批事项后,由各省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其他原因导致的贷款损失则由银行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按损失金额、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划分审批权限。
(四)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为期末允许计提准备金资产余额的1%与上期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之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这四类,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分别为2%、25%、50%和100%,同时贷款损失不足冲减准备金的部分经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对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银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时,必须将其纳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从总体上看,制度设计偏离税收中性原则。
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核销法也偏离了税收中性原则。
(二)从法制方面看,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分散于企业所得税法统领下的各种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办法之中,显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统计和规范口径存在差异,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具体运用混乱。大部分相关的规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而且每一个通知就会有一个新的规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时间还有限定,往往旧政策的执行期限已经结束,新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及时出台,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贯性。同时,金融法规与会计法规、税务法规统计与规范的口径不同,银行需为应对不同的管理部门做不同的安排,使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从具体制度上看,相关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过低。
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不得超过允许计提准备金贷款资产的l%,而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并对应这五大类贷款资产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金,具体比例为:正常类贷款为l%、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100%,其中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资产的准备金计提比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上下浮动20%。这部分准备金可以作为费用列支。由此看出,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比例明显低于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划分计提的准备金的比例。
2.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
我国贷款损失的认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财税[2009]57号文件中列举了十二种可以确认贷款损失发生的情况,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确认贷款损失时银行往往必须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证据和证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银行在获得这些证明时,往往需要巨大的时间和成本,导致贷款损失不能及时在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应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这样一来也加大了银行的成本。
3.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
其实这正是由于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导致的。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导致会计和税收在将贷款损失作为费用处理时存在时间上的差异,直接造成银行因而被提早征税;但是又由于递延税资产(主要由上述贷款损失准备引起)转回的不充分,这种时间性的差异变成了永久性差异,使得提早征税变成了过度征税。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存在着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银行的利益,阻碍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贷款损失税收法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准予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额度及其计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相关问题。同时,取消对上述政策执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减少纳税人的不确定性预期。
1.完善贷款损失认定制度。
首先,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简化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赋予银行一定的自主权。其次,明确贷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口径。目前的各个政策文件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不一,有必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首先,维持现行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方式,但要对扣除比例进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确定上,体现差异化原则,具体制度安排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优势,贷款资产的质量均较高,而且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很强,故可以规定其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为l%;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繁荣我国金融市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贡献,以及他们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提高这些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则应该高于上述两类银行,以鼓励这些金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服务。
其次,对部分特定性质和用途的贷款损失施行特定准备金法,为将来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施行特定准备金法提供可供参考的经验。这些“特殊贷款”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包括“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在内所有关乎国计民生的贷款。这种制度安排既能引导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还能提高财政支出(税收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
再次,最终建立特定准备金制度。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早在就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所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己经全部实行五级分类制度,这就为特定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在财务会计制度上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一旦条件成熟我国的银行贷款损失制度就可以施行特定准备金法。
最后,在制定贷款损失政策时主要应该本着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调和不同利益相关者矛盾的原则,对贷款资产的范围进行科学、合理、实际的界定,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和扣除的审批程序做到细致而又不繁琐,精确而又不苛刻,实现既矫正了市场失灵而有不伤及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十五
法律霸权主义社会,是从社会权威分配的角度对法治社会作出的别称。遥望法律霸权主义社会,那是一个法律职业的社会信任已充分建立的社会,是法律人依附于法律规则制作、解释、运用、学术思考的合理分工体系的时代。法律霸权主义社会对法律职业的社会信任,既是对法律人从事专业活动能力的社会认可,也是对法律人职业道德素质的肯定。
从专业活动能力的角度讲,在法律霸权主义社会,立法者、司法人员、行政裁判官员、法学家,已经结束旧社会的社会分工混乱现象,专业精英各就其位,不具资质的社会人士从法律职业机构退场完毕。没有法律专业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背景、法律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再寻求法律职场中的工作机会dd因为非专业人员去从事法律职业,已经成为社会哄笑事件;任何杜撰、伪造法律专业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背景、法律从业资格,企图鹊巢鸠占的行为,成为了社会丑闻。法律霸权主义社会的社会群体,已经建立起关于社会职业的基本伦理。
从法律职业道德的角度讲,在法律霸权主义社会,无论是法律机构,还是社会公众,对聘任和委托从事法律劳务的法律职业者的履约诚信不再怀疑,法学家也基本上不以故意言说学术伪词为业。虽然法律人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的工作效率仍然参差不齐,但是,已经基本上排除了故意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现象。坚守法律人的社会信用,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人的外在要求,而是一种内在信仰,成为主观上的义务。
法律职业社会信任的建立,厘清了政治和法律之间的关系dd政治归政治,法律归法律,它们有了不同的活动场域。调节公众利益的政治,已经不再强行涉足法律规范场域;政治理性、法律理性和社会理性三者并行不悖,共同完成对社会有效治理。在新社会的场景下,独立的法律机构发挥社会纠纷处理器的作用,形成一种新的社会整合机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社会清道夫效用。旧社会用政治权力解决的社会纠纷与冲突,进入了法律处理机制,遍布于世的“社会纠纷法律处理器”的有机、高效的运转,克服了社会公理短缺、侵权发酵和治术瘟疫蔓延的旧社会弊端。严复先生曾痴迷的.西洋法庭公正,出现在神州的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为华人社会的和平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社会整合效益。法律制度如同资本生息一样,开始自为地产出制度的正面效益。
在法律霸权主义社会,官僚政治型法,被替代为专业自治型法。行政管制社会权利的治理模型下,着力于社会强制的官僚政治型法,由于社会分工的重构,淡出历史;行政官和法律裁判同一的角色被拆解,社会维权救济的诉求对象,从政府转移至国家法庭;行政官的角色职能发生深度变化,他们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支配者,不再是“中国式的青天老爷”,而是控制社会安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新式角色,某种意义上讲,是社会的服务人员。在法律霸权主义社会,行政官也不再从事涉及公民私权利管制的立法活动,立法由社会合意机构即议会操作dd因为法律规则具备了社会公共合意品质,法律成为公认的生活规则,有了普遍承认的法律内在效力。
法律霸权主义社会,也厘清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霸权主义社会的法律,是体现具体法律规范作用的具体规则,“道德”也不再是一个大词,而是具体社会主体具体行为的评鉴标准;公德、私德、职业道德互相分立,不再是旧社会的那锅无法享用的、发馊的道德八宝粥。自由成为善的标准,强迫成为恶的象征,合意交往成为社会美德。儒家“克己复礼”的重要思想在人们修身养性方面,对自由主义和合意主义道德观发挥些微补充调节作用;没有人再相信“君君臣臣”、“三从四德”那些旧社会的秩序规范理论。涉及秩序关系的传统伦理遗产,和汉墓考古发现的古狗粪迹,放在了一起。特权阶层迷惑下层人民的虚伪的道德高调,被公权力的最低道德标准,即约束公权的宪法和法律规范替代,宪政成为政治美德。法律保障个体自由和群体合意,社会强迫和暴力支付法律代价,自由、合意的的交往行为,不仅是法律上正义的行为,在道德上也逐渐得以解放。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论文篇十六
(一)影子银行的含义。
由于影子银行是新兴名字,全世界对其研究尚不完善,对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我国影子银行由于具有特殊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发达的金融体系下的影子银行概念也并不完全吻合。影子银行能够实现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完成的业务,它们通常利用各种金融工具来把借贷者和投资者通过资本市场连接起来。影子银行在我国大体可定义为能完成有传统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而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一种新型的银行系统。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基本特征。
影子银行在中国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且规模巨大不容忽视,由于中国金融国情的特殊性,影子银行具有如下显性特征:。
1.资金来源有限。
由于影子银行的业务模式为借短贷长,所以其存在普遍的期限错配特征。由于影子银行的资本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和从货币市场筹集的短期资金;资产期限较长,所以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则不得不抛售未到期资产,或者以更高的成本向市场融资,这样就会陷入流动性风险。
2.产品复杂,证券化程度较高。
我国影子银行往往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产品设计,把银行贷款证券化,再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实现融资“倍增”,其高度的证券化改变了传统银行的融资模式。
3.经营活动不透明,缺失监管。
我国影子银行大多为场外柜台交易,缺乏信息披露,经营活动不透明,没有完善的披露制度,政府金融主管机关也较少对其实行监管。
4.我国影子银行活动的杠杆率相对较低。
高杠杆率是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引起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原因。但在我国,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监管部门对于杠杆率的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为私募股权基金发放并购贷款。但我国仍然存在高杠杆操作的影子银行类型,例如一些金融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但是都是属于刚起步探索阶段,没有完全开放和大规模推行。因而使得我国影子银行活动表现出了杠杆率相对较低的特殊特征,同样的我国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也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主要其风险主要聚集点为监管套利的相关风险,而非高杠杆操作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点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
5.风险性高。
影子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但其信用创造过程充满了“金融摩擦”,不但加重了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隔离和不对称,也加重了金融市场与最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陡增。一旦影子银行机构出现信用违约,就会导致比商业银行破产更为严重的负面效应。与其他系统性风险的形成过程类似,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必然会经历传染、失衡和总量冲击的过程。与此同时,缺乏监管的.高杠杆操作,加之不透明运作机制,必然导致其风险呈“几何式”增加,市场脆弱性也随之增大。
二、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
1.立法主体和级别。
我国影子银行主要是指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票据公司和民间借贷等。但是对于这些形式的影子银行我们目前都没有运用高级别的立法主体进行立法保护,大部分是一些规章制度,且效力较低,执行起来很少能起到效果。所以综合来看,关于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立法主体和级别较低是其一个主要问题。
2.法律监管对象和范围。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的对象和范围十分广泛,但监管仅浮于表面,仅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起表明立场的作用。另外,我国法律监管立场不确定,这给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这也直接导致了民间融资问题频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资金方面考虑到风险因素,仍然偏重向大型国有企业。因而中小企业只好选择那些交易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的民间借贷机构寻求资金支持。银监会为了有效扭转这种局面,颁布了《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通过规定要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方式从而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保护。通过以上各种方式的支持,我国小微企业的贷款问题虽然正在逐步解决,但是仍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这也导致民间融资势必要纳入我国法律的监管中。
3.法律监管手段。
从监管手段上来说,大部分的法律缺少规定法律后果。在我国法律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中,主要还是以金融监管机构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方式,由于对公司的董事会和各个职能部门的太过信任,直接导致行业的系统风险成为监管的真空状态。并且我国还呈现出另外一种特殊现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各地方都有自己不同的管理办法。从承担责任的形式上,我国的处罚方式主要是行政罚款,有些法律法律由于主要是以行政罚款为主,有些法律法律规由于颁布较早不符合时代行情,罚款数额仅不足万元,如《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等。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缺陷。
1.我国一直以“重微观、轻宏观”为监管理念,同时由于分业监管体制内部存在弊端,这直接导致我国无法形成宏观审慎的视野去实行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我国一直采取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不同监管机构相互独立,无权干预其他监管机构的经营范围。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使得各个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易发生只注重单个经济实体利益,而缺乏宏观审慎的视野去对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市场稳定进行监控。由于我国的特殊管理体制,使得我国根本没有一个凌驾于“一行三会”之上担当系统监管和监管协作的实体机构,因而我国应该积极进行改革,力求能够建立凌驾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宏观监管职能部门来对监测系统风险进行审慎的监管,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互助。
2.政府对于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严重制约了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我国影子银行相对于国外来说总体规模小,杠杆低、种类少,因而风险也远远低于国际影子银行体系。但由于我国政府对影子银行的风险评估不到位,过分高估了其风险,进而采取了过度严格的金融管制,严格限制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缺乏活力。因而我国在监管过程中可以进行一定的行政干预但是应该适度,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要全面的取缔、遏制影子银行的发展,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影子银行的正功能,降低影子银行的负面效应,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市场的发展。
3.缺乏对金融消费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及金融效率的提高。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特点注重强调金融稳定,忽视提高金融效率。在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之间很多时候选择前者而放弃后者。我国政府过度的采取行政手段对影子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忽视了市场竞争和金融效率的作用。此外,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设置消费者保护机制。虽然重新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纳入立法范畴,但仍然缺乏配套的相关措施以及详细的纠纷处理程序,对我国消费者的保护非常薄弱。我国目前也没有一个专门保护机构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并且随着金融混业化的推进,目前监管部门职能不清,主体不明,这些问题更加加剧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利于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影响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影子银行具有信息不透明的特点,给我国监管机构监管带来很大困难。由于影子银行这种特征,导致我国在监管过程中无法获取充分的数据支撑,监管当局很难全面详细的知晓影子银行的发展概况从而识别其风险。因此我们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让影子银行进行充分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这样才能使监管当局正确知悉、鉴别和分析影子银行的现实问题,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而减少监管盲区的存在,更好地发现和控制系统性风险。同时我国也应尽快建立中一个完整、全面的数据系统,这样能够将银信理财产品、衍生市场、表外业务、民间金融的信息进行及时充分的统计,之后可由监管机构予及时披露,这样有利于更好的完善影子银行的动态风险预警和监测体系,从而能够针对性的制定适宜的监管措施,及时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2.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
一国金融系统稳定性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金融系统风险防御能力,要想提高一国风险防御能力则应建立良好的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我国目前由于缺乏对影子银行整体资产与风险规模的清晰计量,因此缺乏完善的监测手段。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乃至国际关于影子银行风险监测的改革方案,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性的建立起我国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从而有效提升我国的风险防御能力。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宏观与微观监控两方面实现动态结合从而对我国影子银行进行质与量的监管。具体来说,笔者提出以下运行流程建议:第一,在宏观上监管机构应该全面掌握影子银行体系的总体规模、风险大小、资金流量等数据信息;第二,在微观上监管机构应该对那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影子银行进行重点监测,有效识别其风险,及时对外公布风险预警信息,实现对影子银行的动态发展状况进行追踪;第三,监管当局在充分掌握上述信息后,应及时评估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情况,在分析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程度,针对性的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措施;最后,我国监管机构还应有效提升金融风险监测水平与统计数据分析的准确性,为金融体系的检测指标提供更加全面的检测指标,完善影子银行的风险评估框架,对金融检测指标进行针对的的动态调整。
3.建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防火墙制度。
我国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发挥着重要的主体作用。我国影子银行由于缺少监管,存在众多问题,极易引起系统性风险,如果其将风险传递到商业银行系统内部,则会危及到我国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由于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关系密切,风现在两者之间极易传递,因而我国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在两者之间传递与蔓延。笔者对如何建立风险防火墙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资金隔离。影子银行资金流转过程中应该分别设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不同的资金账户,将账户进行分离管理,严格控制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像影子银行系统流动;第二,人员隔离。我国应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只能从事商业银行常规的业务,对于其中的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业务应该设立专门人员进行负责,并且要对专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有效防止商业银行从业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融资便利;第三,业务隔离。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参与民间金融等影子银行活动,有效预防商业银行表内业务向表外业务隐蔽转移。
4.加强行业自律与内控制度。
我国目前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仍然以政府为主导,行政监管为主要方式,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市场主体管理经验不足,这些均导致我国行业自律组织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必须重视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将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法律、制度监管的重要补充,相互配合,共同为影子银行监管发挥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影子银行行业自律与内控:第一,建立全国性影子银行自律组织,以民间力量为主导、政府部门监管为辅助共同协调配合;第二,加强各影子银行主体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我国监管机构应完善现有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同时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监管职权,组织行业协会合作交流,行业协会应制定严格的行业行为规则,形成自律的道德规范;第三,新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主要负责监督我国影子银行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行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主持调查、调解、支持起诉,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等。
四、结语。
近年来影子银行在中国迅速发展且规模强大,对我国的金融经济有着巨大影响。所以笔者在充分阅读现有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对我国影子银行的定义、特征进行归纳,并深刻总结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从而得出我国必须进行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构建,具体应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建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防火墙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与内控制度。但由于笔者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尚有不足,自身学识和水平能力有限,因而本文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尚处在较低层次,提出的建议可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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