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的报告(热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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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的报告(热门16篇)
时间:2023-11-05 06:47:19     小编:念青松

报告是一种系统性的书面材料,用于向他人汇报研究、调查、实验等工作的结果。最后,我们需要对报告进行总结,并给出具体的建议或推荐措施。当然,范文仅供参考,我们在撰写报告时仍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创新。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一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聘用和聘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细化岗位分类、确定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学校岗位实行集中规划、分类核定、动态管理,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合理配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结构、数量可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聘期适度调整。

第五十八条校内二级单位岗位数量由学校统一核定下达,实行分级聘任。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聘用权限进行聘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原则上不受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岗位聘期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聘期及工作职责,按岗位职责实施分类考核,建立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六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有关特聘岗位人员,可根据聘任需要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二

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49年12月,时名为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1952年11月,经中央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俄文专科学校;1956年6月,经xxx批准,更名为上海外国语学院;1963年9月,经中央批准,列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94年2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更为现名。

建校以来,学校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初期,应新中国建设之急需,学校在俄语专业的基础上,逐步增设了其他外语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外语人才;20世纪80年代起,学校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创建了“外语专业+非语言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外语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进入21世纪,学校立足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致力于培养高端国际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

第一条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简称“上外”;英译为shanghaiinternationalstudiesuniversity,简称“sisu”。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xxx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xxx教育部,由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积极为上海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践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多元文明沟通,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使命。

学校积极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引介世界先进文化,努力培育海纳百川、胸怀天下的大学文化。

第五条学校以引领和推动中国外语教育改革与发展为己任,突出质量,彰显特色,坚持多科性、复合型、国际化的办学方向,致力于发展成为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学科领域知识创新的平台,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成为中外文化沟通的桥梁。

第六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育人目标是培养卓越人才,即具有全球视野、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外语特长,并能够畅达进行跨文化沟通和交流的高端国际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八条学校立足于外国语言文学传统优势,坚持多学科交叉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xxx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十条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虹口校区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松江校区位于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v^教育法》《^v^高等教育法》《中国^v^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英文名称northwesta&funiversity,缩写为nwafu。

第三条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共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v^思想、^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办学理念,突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以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积极为旱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七条学校按照研究型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培养新时代服务现代农业的学术精英、创新创业技术领军人才和社会发展管理人才,造就堪当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学校全面贯彻落实^v^^v^给全国涉农高校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回信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顶天”、“立地”两个发展方向,积极实施人才强校、国际化、信息化三大战略,切实履行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文明、人类健康、乡村振兴四大学科使命,争做卓越农林人才培养的标杆、引领干旱半干旱地区未来农业发展的标杆、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标杆、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标杆以及校地深度融合发展的标杆,努力建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农业大学。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四

法定代表人:林雅琍。

1、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根据《^v^教育法》、《^v^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立。

2、学院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3、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是具有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努力创造条件,向全日制本科院校发展。

宗旨:学院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为准则,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旨在培养适应本地区、省内外和海峡两岸经济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规模:

办学规模短期4500人、中长期6000人。

层次。

1、高职层次:三年制,设置染整技术、现代纺织技术、纺织技术与针织服装、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工艺(服装加工技术)、服装设计与工艺(服装制版技术)、人物形象设计、纺织品检验与贸易、财务管理、会计、酒店管理、电子商务等三十一个专业。

2、采取与国内外名校合作联合办学(含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层次)的方式。

3、各种形式的长、短期职业培训班。

形式:

1、全日制高职;

2、积极联系和筹组国家认可的专科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点等办学形式。

学院的举办者是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学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委派董事会董事;

3、有权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由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

2、学生学费;

3、政府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资产性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依照《^v^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建立严格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权利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其中出资方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选派3人、学院院长1人、党委书记1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满一期可连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委派。

1、聘任和解聘院长,并报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核准;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设置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大会推举产生。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董事会可设执行董事1名(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执行董事由董事会成员大会推举产生。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为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须有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的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后生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4、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设院长,院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院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院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院长是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3、提出学院内部设置组织机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4、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7、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学院设立党委,下设党总支和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校内部新设立机构或机构调整时,党组织应同步设置或调整。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学校党组织由上级党委做出调整或撤销决定。

民办高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2)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3)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4)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v^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学院党委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领导班子一般为5名。党委委员由学院党员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院(系)党员负责人组成,形成合理的人员、年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学院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再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补选。院系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名额一般为3名。按照“政治思想好、党务强、业务强”的“双带头人”标准配齐配强党总支(支部)书记。

学院对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收费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学院在需要时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学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学院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学院修改章程须由董事会召开会议,经2/3以上成员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五

一、将序言修改为:“中国海洋大学创建于1924年,历经私立青岛大学、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等几个办学时期,于1959年发展成为山东海洋学院,1988年更名为青岛海洋大学,2002年更名为中国海洋大学。2001年成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的创校宗旨,坚持‘重特色、求质量,先做强、再做大’的总体发展策略,遵循‘强化发展特色、协调发展综合,以特色带动综合、以综合强化特色’的学科发展思路,坚持‘特色立校、科学发展、树人立新、谋海济国’,发展成为学科门类齐全、海洋和水产学科特色显著的高等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为国家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学校由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共建。”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xxx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海纳百川,取则行远’的校训,秉承‘崇尚学术、谋海济国’价值追求,以扎根中国大地办特色显著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发展方向,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七、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依法依规”。

八、将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xxx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监督。”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xxx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国xxx中国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五、删去第二十条。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任免。”

十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十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参加会议。工作需要时,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专家学者、单位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公平公正的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是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设置;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历教育标准以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并决定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

“(九)对重要学术成果推选作出评价或评定;

“(十一)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委员若干,由相关校领导、学部、学院、中心负责人以及师德师风高尚且学术造诣深厚的教授担任,由主席提名。”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评价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质量;

“(三)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确定和管理的相关办法;

“(五)审议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

“(六)负责学校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二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共建单位代表、校内外著名专家、知名校友、社会贤达、捐助者代表等组成。”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中国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努力为同学服务。”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校内各xxx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中国xxx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十、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与管理。”

三十一、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三十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工作岗位。”

三十三、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十四、将第五十条第七项修改为:“(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十五、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立德树人,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六、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六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企业管理章程》是企业管理的根本准则,由于国家和企业管理情况的不断调整和变化,原有的部分章节及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现将《企业管理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为此,我代表总公司提出如下意见,请予审议。

《企业管理章程》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职工住院、悼唁、拜新年由各工会小组负责办理,退休人员和中层干部由总公司工会负责办理。职工死亡,一律实行火葬,其丧葬、抚恤费标准如下:

1、正式职工、

合同。

制职工、临时工因工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市医保局核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公司不再另行补贴。

2、正式职工与合同制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自然死亡的,由总公司发放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20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人80元/月,2人100元/月,3人及以上120元/月,或者至死亡之日起,按标准补偿5年。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直系亲属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市社保局核发)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公司不再补贴。

4、总公司备案的临时工:自然死亡的,由总公司发给丧葬补助金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子女按60元/月结清至16周岁,配偶一次性领取死者6个月的工资。

5、承包部门自行聘请的临时工,因工或自然死亡的,由承包部门负责办理。

6、职工(含临时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总公司发给职工100元丧葬补助。

7、其它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在企业登记了劳动保险关系或事实上存在供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残疾经过劳动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七

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修正案》。章程中,对少先队性质作了阐述,并规定了入队年龄、队歌、入队誓词等条款,是少先队的重要资料。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队章对少先队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根据共青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中对队的性质的规定,将“我们队的性质”修改为“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少先队是由中国共产党创立并委托中国共青团领导的群众性的儿童组织。队章修改了入队年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少先队“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组织发展方针,将队员入队年龄下限由7周岁改为6周岁。

队章增加了条款。将早已确定并广为传唱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写入了少年先锋队章程。

队章增加了入队誓词的条款。少年儿童在入队仪式上都要进行宣誓,誓词是由共青团三届三中全会于1958年6月通过并公布,一直沿用到今天,内容是:“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决心遵照中国共产党的教导,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好好劳动,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这一誓词一直没有写入队章。本次大会根据当前的实际对誓词内容做出了部分调整并写入队章:“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队章把“我们队的奖励和处分办法”修改为“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使其内容更加符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突显了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功能。相关内容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淡化了训诫的成分,增强了沟通交流;淡化了单向灌输,增强了双向互动;淡化了权力意识,增强了平等氛围,做到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1954年6月1日,根据党中央的决议,共青团中央正式公布了《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此后曾多次修改。原队章是2000年6月3日在第四次全国少代会上修订通过的.。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八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理事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六条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七十七条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七十八条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专业、学科、管理等核心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九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含系、部、所,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重大事项中的主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四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委(党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科级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等的选配任用;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党建工作的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组建、职责和议事规则按《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人以下的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推进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本院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代表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

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内容有关的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

(一)直接性条款

《公司法》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符合《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设立方式;(2)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3)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4)公司利润分配办法;(5)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间接性条款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第35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第40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还有第45条、第54条、第71条、第72条、第76条、第101条、第105条、第170条、第181条、第217条等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根据上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有关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重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法》第25条规定了应当载明的七个事项是公司章程必须写进去的,缺一项就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会导致公司的设立无效。特别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定要明确、详尽,使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这里还要非常注意的是,股东(大)会的召集务必在章程中写明若原召集人怠于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谁代为召集的问题。因为股东(大)会的召集若不能顺利进行,那接下来的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都将“名存实亡”,而且公司易陷入僵局。同时,还要将股东、股东(大)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可操作。

2、将规范董事会运作看成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具体要注意:

(1)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2)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

(3)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强调董事勤勉义务时,因为要举证董事违反勤勉义务造成的损失难度较大,因此可以以直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进行规范。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

4、除了上述七项内容外,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的间接性条款规定充分应用。比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这样的问题在公司章程如果作了明确规定,出现违法担保而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则担保就被认定无效,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公司的风险。

5、对于有资源而持股比例小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扩大分红比例等。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无论是制定公司章程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要遵守“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性规定。

总之,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希望企业家们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章程,或对原来的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修改,尽量使公司章程在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公司的个性特点,不再使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千人一面”,以保证公司的特异性和长期稳健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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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一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修订)》及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十条中所述“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修订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现修订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味精、肌苷、生化原料药、饮用天然矿泉水;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家规定专营和不准许经营的商品或项目、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除外),汽车运输。经营本公司或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或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本着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现修订为“本企业及企业成员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按批准事项经营,未获审批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现修订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债券转股;(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现修订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章程第六十七条所列需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事项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所述“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现修订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章程第六十七条所列需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事项的,股东也可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现修订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者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为“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现修订为“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并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取消提案的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后新增第六十七条(后续条款顺延)“下列事项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条为”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现修订为”会议主持人在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应根据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所述“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则该等通知中应当简要说明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事由。”现修订为“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则该等通知中应当简要说明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事由。公司应依照《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应聘请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现修订为”董事会应确定其所审议交易的权限,公司发生的未达下述标准之一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属标准的之一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在确保公司运作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审议事项,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或决策。但董事会有权否决或者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决策的经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本条所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对外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中所述“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现修订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后新增第一百五十条(后续条款顺延)“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现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二

经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xxx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营需求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现拟对《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两人。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至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年三月二十八日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三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七条对于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或监事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七条对于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或监事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九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本章节删除。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第一百零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四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0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万元。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0000万股。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将通过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及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以及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时限应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十)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2)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

(5)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五

公司章程会因为合并或分立而需要修改,在修改过程中也会因大小股东不同而有不同的问题,具体的问题有:

1、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利益。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及所谓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形式平等原则,是股东形式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该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公司决策变得高效,但实质上这种规则使得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导致其意志常常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对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或影响力。可见,资本多数决导源于股东平等原则,却又因内在的缺陷导致其易被大股东滥用,从而妨碍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因此,“资本多数决”原则只实现了股东的形式平等,而并不能体现股东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甚至可能使得股东民主的基础丧失。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是指大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某种利益,损害或限制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而行使其表决权或运用其基于大股东之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对章程的修改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才能通过,因此,在公司章程修改的过程中,大股东很可能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随意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添加或变更对小股东或者公司不利的条款,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小股东的利益甚至是公司的利益。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也被学者或法律实践工作者所重视。

2、小股东滥用“否决权”,损害大股东及公司利益。

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目前在学界以及实践中对此关注还不是很明显,在于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出现情形比较少,基本上很难遇到这样的情况。但很少不代表不会出现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情形就不存在。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六

1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3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当安排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5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三年。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6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投资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二十的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三十的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担保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所涉金额超过贰仟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为重大的交易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7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所涉金额不超过贰仟万元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邮)、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

9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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