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是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进行制定的一种明确的行动计划。制定方案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需求。在这篇方案范文中,可以看到作者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思路,以及具体的行动步骤。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栽种植物,利用自然条件,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本地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城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等城市园林绿化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目标和绿地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规划各类绿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园城市布局。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逐步达到或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
(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城市园林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依法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
(二)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绿化空间的控制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新建住宅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商业服务业和物流仓储附属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负责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体现生态要求,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优先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合理设计植物种类的分布、密度,预防和减少病虫害。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树种规划、制定乡土植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采用乡土树种的比例应当占本地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及其周边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种类。已经种植的,应当采取科学措施抑制或者逐步更替。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科学合理;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绿地面积(附属绿地)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城市道路绿化导则,建设一路一特色的城市园林景观道路。
道路绿化应当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鼓励和提倡双排或者多排行道树种植。
第二十四条鼓励新建小区临街建设集中绿地,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鼓励临街单位建设社会共享型绿地。
第二十五条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
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适宜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墙体实施立体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二十七条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微地形、人工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增加城市海绵体功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三章公园城市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城市建设。公园城市建设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和城市空间有机结合,从城中建园向园中建城转变,将城市周边的山林、水体、湿地、田园等自然环境要素引入城市,不断推动绿色空间开放、共享,实现城园相融,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合理规划公园城市布局,对公园数量、规模和功能进行梳理,实现公园与体育、文化、旅游、产业等各类功能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公园+”的发展结构。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设“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四级公园体系为主体,坚持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形成以大型公园绿地为骨干,绿道体系为脉络,功能组团为单元,山水田园为景观的新型绿色发展格局。
第三十一条郊野公园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具有亲近自然、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等功能,依托城市近郊湿地、山地、水系、荒野等自然地形地貌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公园。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园应当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融入本地特有的人文历史元素、红色遗址,突出古城文化特色。
第三十三条社区公园应当结合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新建或改造功能适用、景色怡人、舒适便捷的社区公园,满足街区内不同人群需求,方便居民使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口袋公园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地、边角地、零星地和裸露土地整治等进行建设,使广大居民开门见园,满足就近休闲、游憩的需求,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全域绿道网建设,将城区内外的公园、湿地、山体、水体、风景区、主干道等贯穿连接,按照绿道建设标准构建不同类型层次的绿道网络,实现连点成线,连线成片的绿道景观带。
第三十六条滨水公园应当依托现有山水脉络、城市水系,深入挖掘环境特色,做好滨水景观建设,增加城市景观亲水性,优化亲水、亲绿的空间格局,塑造自然生态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七条推进儿童公园、体育公园、科普教育等各类专项公园建设,逐步形成覆盖面广、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普惠性强的公园体系。
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社会投资绿地,由社会投资方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作业,并履行下列职责:
(二)定期检查树木的生长情况,对死亡和缺株的树木花草进行登记并及时补植;
(三)修复、更换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园林绿化设施;
(四)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五)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沿街单位应当爱护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义务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调查破坏沿街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
制定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应当按照植物的类别、名称、规格进行分类,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时,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落实相同类别、面积的城市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树木修剪。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
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养护管理责任人认为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设置不合理的,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树木无保留价值、需要砍伐的,应当向所在地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毁城市绿地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恢复原状。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
(三)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六)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
(七)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耕种,硬化或者圈占绿地;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护;生长在各单位管辖范围内以及个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第五十一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列支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五十二条禁止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十三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政审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现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第五十四条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园林绿地智慧管理系统,对城市园林绿化实施动态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城市绿线和永久性绿地的;
(三)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四)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死亡树木进行清理并补植的,或者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以及进行耕种的,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广场用地。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地;
(四)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二
园林绿化中,植物占据着绝大部分,而园林植物养护工作是绿化工作中长期施行的一部分,包括植物再生产和修剪等,其技术管理影响着这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文主要从园林绿化种植的原则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讲述了植物配置技术以及园林绿化养护技术,并分析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这里将园林绿化栽植原则分为2条:一是一定要熟悉和了解植物生长特性。不同植物生长环境和生长周期不同,所以工程人员在种植之前应该熟悉植物特性,避免因为环境因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反季节植物的种植,一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二是种植植物一定要适时适地。植物生长期不同,园林绿化种植时可以按照不同环境选择不同植物,因地制宜。按照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地理位置选择合适的植物才能呈现出美观的园林绿化效果,反之则会是失败的案例。总之,一定要科学合理种植,尽可能减少损失。
2.1布局主次。
植物配置安排中,要考虑到布局主次问题,尽量保证园林自然,减少人工痕迹。一般情况下,可以先从大方面入手,将大方向确定后再考虑细节问题,细节部分尽可能突显特色,设计出自然又和谐的景观植物效果,相互映衬。
2.2植物形态。
植物在一年四季中呈现的形态有所不同,了解植物形态变化,按照季节进行配置能够有效调整园林景观呈现效果。植物配置中,根据不同季节所需效果可以改变植物配置,这样能够让人更身临其境,增加了审美感觉,更突出了园林景观的特色。
3.1浇水及排水。
树苗等种植后要做好浇水和排水处理,这样才能保证树苗正常生长,增加成活率。在树苗快速生长时期,要保证树苗根部水分充足,尤其是干燥天气,如果不及时浇水,树苗很可能无法成活。在多雨季节要注意及时排水,防止由于水分过多造成树苗死亡。
3.2修剪。
通过修剪可以让景观呈现出错落有致和层次感,实现艺术设计理念,也可以帮助树苗更好的生长。树苗种植后,经过一定的生长会长出许多树干,此时修剪掉多余的树干可以帮助树苗健康生长,减少养分流失。另外,园林中也不会因为生长旺盛的树木变得杂乱,而是井然有序。
3.3防冻处理。
冬天气温往往较低,尤其是北部地区,一定要做好防冻处理。防冻处理包括在树苗底端涂石灰和围稻秆2种方法,这2种方法都可以有效减少冷空气对树苗的负面影响,增大树苗成活率。3.4防虫害处理园林绿化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虫害问题,尤其是在树苗生长旺盛期,技术人员应该多观察,及早进行虫害处理,定期进行防治,确保树苗生长环境的安全。
4.1缺乏科学管理意识。
园林绿化是一项较大的项目,不仅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也需要很长的周期,而这些工作所体现的价值很难直接用经济价值表现出来,所以管理人员往往意识不到工作的重要性,管理不科学,导致园林绿化质量差。
4.2养护与管理水平不高。
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升,但大多数居民的素质依然不是很高,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园林养护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甚至一些景观被破坏。如果继续下去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够,管理水平低下,维护工作自然不到位,会造成园林质量低下,浪费大量资源。
5.1养护技术管理。
园林绿化要注意对小树及时松土和施肥,如果树木树龄达到要求可以不用施肥。在灌溉方面,对不同植物所需水分有所了解,按照植物种类以及树龄进行水分管理。比如说,乔木成年后生命力顽强,能够自主获得水分,不会发生严重缺水现象,而小树则需要适当浇水。园林绿化中常见的问题还有虫害,需要使用杀虫剂进行有效防治。如果发生病害,要保证树木生长环境的清洁,定期清除枯枝败叶。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三
第一条 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70%。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和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街道绿化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一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2%,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园林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和资助园林建设,认养园林绿地。
第十三条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25%,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易地绿化。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园林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按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道两侧园林绿地,分别由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社区公园和居住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园林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植树、种花、种草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达不到的适时补植。
园林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和清扫保洁工作由管护单位负责,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涂、划、张贴。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在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
(五)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六)在园林绿地内焚烧枝叶、垃圾或其他杂物。
第二十二条 市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20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21至100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101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12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100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处应缴款额3%至5%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有(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有(二)至(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挪用收取绿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四
为贯彻教育局的精神,倡导绿色校园文明,长期坚持把学校的绿化美化工作当作学校的大事来抓,不断扩大绿化面积,美化校园环境,把我校建成一所鸟语花香的美丽学校,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绿化工作,提高校园绿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划。
以加强学校校园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以学校一把手抓校园绿化为切入点,以强化校园绿化规范化管理,以增强校园文化内涵,特色学校为结合点,积极创造适宜、优美的校园育人环境,为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总体目标:绿化品种以花、果、树合理搭配,校园绿化与种植经济相结合,能达到绿化、净化、美化的目的,通过几年努力,校园绿化面积要达到校园面积的10%以上。
具体规划:
20xx年上半年。
1、3月份对大门两侧绿化带进行除草、松土、下肥,按规划方案补齐四季桂、红茎木,小叶女贞、保证修整到位。
2、校园内花坛补栽冬青,修剪到1.5米高,构筑一条绿色屏障,对4株大叶黄杨进行造型。
3、在厕所旁空地种植6棵桂花树。
20xx年下半年。
整理教学楼前花坛,新建的学生食堂前种植法国冬青,形成绿墙;并种植10棵桂花树。认真规划两个花坛,学生宿舍楼前花坛造黄杨带,金叶女贞带,花坛内栽种常绿花草。更除红叶落木带,内植红绿植物形成“进取”标志图案。
绿化措施和经费投入:
1、学校绿化美化力求规范化、科学化,每年绿化都要设计,使绿化布局合理,搭配得当。
2、每年确保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绿化美化校园,要将每年绿化校园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校长亲自抓。
1、我校在校园校舍的总体规划布局上,根据地形地貌的实际,充分利用自然优势,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要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力求做到突出我校的特色。
2、充分挖掘我校土地资源,积极扩大绿地种植面积,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3、校园绿化、美化因地制宜,讲究风格和特色,坚持平面绿化美化和立体绿化美化相结合,校园的绿化美化与室内的绿化美化相结合。校园的绿化美化经过精心设计,精心养护。以达到绿化、美化、香化、净化校园的效果,使学生受到美的熏陶和感染,增强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4、加强对绿化成果的管理,养护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依据植物的生物学特征,加强绿地养护管理。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还要做到适时施肥、施水、防治病虫害,适时修剪等,从而达到绿化美化校园的目的。
1、学习其他学校绿化工作先进经验,对学校绿化工作自查摸底,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校长对本校的绿化工作负总责,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做好宣传,通过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学校校园绿化的意义,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校园绿化建设。
3、落实校园绿化规划。
4、建立校园绿化工作机制。按照领导抓绿,师生办绿的原则,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全校领师生要认真做好校园绿化工作,管理好校园绿化成果,早日使我校成为绿化、美化、香化、净化的美丽校园。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五
施工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原则。
2、编制范围。
3、工程概况。
4、总体布置及工期安排。
6、工期保证措施。
7、质量目标、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安全生产目标及保证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10、夏季、冬季施工保证措施。
11、环境保护措施。
12、文明施工要求。
13、与甲方、监理、设计间的协调。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六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章贡区和黄金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城市规划区绿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绿化补偿费收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新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成片开发建设)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江西省植物检役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第三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开荒种地、造坟修墓、放牧狩猎、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违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1倍至2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返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专款用于恢复被损坏或破坏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五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七
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方案设计合理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的结果是否理想。下文是招标方案批复,欢迎阅读!
华融湘江银行邵阳分行:
你单位《关于核准华融湘江银行金星支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招标方案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对该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华融湘江银行邵阳金星支行室内装饰工程已经依据华融银复〔20xx〕33号、华融银发〔20xx〕15号批准同意。项目地点为邵阳市敏州西路和盛中央公园大门旁,项目总投资估算170万元,资金来源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拨付。建设内容为营业场地的地面装饰、墙面装饰、天棚装饰、水电安装、消防、弱电等装饰施工,建筑面积约464平方米。
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目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二、核准依据。
1、依据省政府20xx年第235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附件三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发改委对该项目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2、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项目属于国有投资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三、核准内容。
1、招标范围:施工、重要材料、主要设备。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四、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邵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〇xx年三月十八日。
你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请求审批福建省晋江深沪中心渔港扩建工程设计招标方案的请示》(闽海渔[20xx]381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委托你局参考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福建省晋江深沪中心渔港扩建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审核报告》对该港设计招标文件进行审批,并将结果报我部发展计划司和渔业局备案。
安康市文广局:
你局关于报送《安康市香溪书院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方案》的函(安文广函〔20xx〕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招标范围:安康市香溪书院工程施工设计蓝图中包含的所有内容。
二、招标方式: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必须在省级指定媒体上发布,且公告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招投标相关规定。
三、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委托具有甲级(含甲级)以上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该工程招标事宜。
四、投标企业资质要求:投标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投标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二级)的资质要求,预审合格的投标企业不得少于三家。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专家人数须占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请你局按照实施方案和本批复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好本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实施工作。招标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30号令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招标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xx年1月7日。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八
为全面提升我县市政园林绿化工作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居者心怡,来者心悦”的县城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园林局县城-管理提升实施方案》(讨论稿)和园林绿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县市政园林局所辖的公园、游园、街头绿地、道路、行道树等所有园林绿化设施。
修剪。
1、绿篱修剪:
(1)原则上每年4月中旬修剪1遍,5月至10月每月修剪1遍。
(2)绿篱修剪应符合《绿化养护标准》及《绿化养护作业安全标准》相关规定,做到保持设计造型,达到横平竖直、篱顶、二侧篱壁三面光,形状美观;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技术要求进行,并及时清理剪除的枝条、落叶。
2、草坪修剪:
(1)、适时修剪,达到均匀整齐,每次修剪量不应超过茎叶组织纵向总高度的1/3。
(2)、修剪高度应按照品种本身的特性、草坪草生长的立地条件及生长季节的气候条件和草坪草自身的状态修剪。
(3)、修剪前应对草坪上的砖石、树枝等杂物进行清理。
(4)、夏季以早晚进行修剪为宜,立秋后应在杂草结籽前修剪,修剪应按合理程序进行,遇到有病害的草坪应进行隔离修剪,剪下的草屑应集中处理并及时对草坪进行病害防治。
(5)、同一草坪不应多次在同一行列、同一方向修剪。剪草应平整,边角无遗漏。草屑应及时清理。
3、乔木修剪:
(1)、乔木整形效果应符合树木生物学特性,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2)、行道树修剪应保持树冠完整美观,主侧枝分布匀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空又通风透光,根据不同路段车辆等情况确定下缘线高度和树冠体量,树高宜控制在10~17m范围内,且不得影响高压线、路灯和交通指示牌。
(3)、单位附属绿地内种植的乔木,当枝叶影响城市公共道路或物业管理的,应及时修剪。
(4)、修剪应按操作规程进行,尽量减小伤口,剪口要平,剪口处应涂抹保护剂,不得留有树桩。
(5)、荫枝、下垂枝、下缘线下的萌蘖枝及干枯叶应及时剪除。
4、灌木修剪:
(1)、常绿灌木除特殊造型外,应及时剪除徒长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萌蘖枝、病虫枝及枯死枝。
(2)、观花灌木应掌握花芽发育规律,对当年新梢上开花的花灌木应于早春萌发前修剪,短截上年的已花枝条,促使新枝萌发。(3)、对当年形成花芽,次年早春开花的花灌木,应在开花后适度修剪,对着花率低的花灌木,应保持培养老枝,剪去过密新枝。(4)、造型灌木(含色块灌木)的修剪,按规定的形状和高度修剪,做到形状轮廓线条清晰、表面平整圆滑。
(5)、灌木过高影响景观效果时应进行强度修剪,宜在休眠期修剪;修剪后剪口或锯口应平整光滑,不得劈裂、不留短桩,剪口应涂抹保护剂。
(二)、浇水:
1、根据乔木的种类、季节和立地条件进行适时适量的浇水。
2、干旱季节宜多灌,雨季少灌或不灌;发芽生长期可多灌;休眠期前适当控制水量。
3、浇水应浇透,浇水前应进行围堰,防止水外流。浇水围堰应规整,密实不透水。围堰直径视栽植树木的胸径冠幅大小而定。
4、必须在日化夜冻时浇越冬水,春季适时浇解冻水。
5、应及时排除树穴内的积水,对不耐水湿的乔木应在—2—
12小时内排除积水。
6、浇灌设施应完好,如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补救。
(三)除草:
1、及时消除非种植的杂草。
2、除杂草时间和次数应根据草坪品种和杂草多少而定,遵循除早、除小、除了原则。草坪只要有杂草,在早春杂草发芽出土时和立秋杂草籽成熟前,均应及时排除干净。
3、人工排除杂草应连根挖出,集中处理,若杂草集中量多,可连根挖除,再补栽所需草种。
4、采用化学除草剂除草应在杂草幼苗期及时施药,严格掌握药剂浓度和单位面积施药量,大面积草坪施药时应分小区逐区喷洒,避免重复和遗漏。
(四)、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控制及时,危害率不得超过2%,无明显害虫的活卵、活虫及病状。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0.01m2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长每30cm不得超过2头,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五)、卫生保洁:
绿地内无死树、杂树、枯死枝、杂物、砖石瓦块和塑料袋等废弃物,随产随清。绿地完整,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九
度汛:度过汛期之义,指在每年的4月至10月汛期期间,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确保各类在建及已成水利设施安全,不能写作“渡汛”。下文是度汛方案批复,欢迎阅读!
上虞市九四丘海塘加固工程建设办公室:
你办《关于报送钱塘江南岸上虞市九四丘北堤加固工程度汛预案的报告》(虞海塘建〔20xx〕0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浙水建〔20xx〕4号《关于切实做好20xx年重点及骨干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本工程度汛的洪水标准为:标准塘120xx年一遇;丁坝20xx年一遇。
2.同意汛期度汛方式,严格按照潮汛期、台汛期的各类预案落实各项措施,同时切实落实安全度汛对工程形象进度的要求。
3.同意度汛的抢险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方案。
4.研究落实超标准度汛措施方案。
5.应加强与政府及其它部门的协调,切实落实度汛方案的各项内容,确保施工进度和抢险工作的及时有效。
6.做好汛期值班和信息畅通,加强与防汛、气象、海事等部门的联系和汛期风、雨、潮的监测预测分析,加强已建工程和施工作业区的巡查,根据汛情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抢险及人员、物资的转移撤离。
绍兴市水利局。
20xx年9月5日。
南平市水利局:
你局南水〔20xx〕农电65号文件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局初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杨墩水电站。
原则同意其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
二、红湖水电站。
1、原则同意其编制的防洪度汛工作预案。
2、补充意见:应补充防汛组织机构组成人员联系电话,并于4月10日前分别报省厅和市、县水利局(含防汛办),同时报当地有关部门。
三、黄潭甲水电站。
原则同意其编制的防洪度汛与防汛抢险。
应急预案。
四、洋口水电站。
原则同意其编制的防洪预案。
五、各水电站应加强防汛预案的演练,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设备的检查,切实落实防汛责任制,密切与防汛、水文部门以及上下游电站的通讯联系,确保安全度汛。
以上批复连同你局初审意见请抓紧通知业主单位认真实施。
20xx年四月三日。
建阳区、邵武市、浦城县水利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闽防〔20xx〕4号),结合全市水电站历年运行状况,3月16日对黄塘甲等四座水电工程20xx年度汛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基本同意编制单位的方案,现对各项目的度汛方案具体批复如下:
一、建阳区黄塘甲水电站工程。
1、黄塘甲水电站工程主体已全面完成,该电站工程在未完成下闸蓄水验收时应将10孔闸门提至134.9米高程以上。
2、加强与水文、气象、防汛部门的联系,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各种水位情况,确保信息及时畅通,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二、邵武市金溏水电站工程。
1、基本同意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
2、补充意见。
(1)电站工程主体已全面完成,在未完成下闸蓄水验收时,应将10孔闸门提至181.7米高程以上。
(2)电站上游流域面积大,汛期对铁路可能造成影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标准制订完善的度汛方案。
(3)加强与水文、气象、防汛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及时畅通,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三、邵武市金卫水电站工程。
1、基本同意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
2、补充意见。
(1)电站工程防汛重点为左岸铁路连接段的安全,应备足防汛物资和组织应急队伍,确保铁路安全。
(2)应抓紧办理库区征地移民拆迁等手续,确保库区安全。
(3)电站工程主体已全面完成,在未完成下闸蓄水验收时,应将10孔闸门提至149.65米高程以上。
(4)加强与水文、气象、防汛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及时畅通,确保电站工程安全度汛。
四、浦城县太平桥水电站工程。
1、太平桥水电站橡胶坝必须处于放空状态。
2、加强与水文、气象、防汛部门的联系,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各种水位情况,确保信息及时畅通,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五、旧馆水闸。
1、基本同意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
以上各电站工程应积极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加强防洪预案和度汛方案演练,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设备的检查,切实落实防汛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南平市水利局。
20xx年3月21日。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十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制定南昌轨道交通票价的请示》(洪轨道字〔20xx〕263号)收悉。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依法依规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轨道交通票价批复如下:
我市轨道交通票制采用计程票制按里程分段计价,依照"分级递进、递远递减"的原则,起步价为2元,起步6公里,每增1元可乘里程分别为6、8、8、10、10公里。
1、持洪城一卡通乘坐轨道交通,可享受单程票价9折优惠。
2、南昌轨道交通线网覆盖范围内县区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凭有效证件办理学生卡乘车,并享受单程票价6折优惠。
3、盲人、重度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负伤人民警察、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办理免费乘车卡。
4、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含)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购买全票乘车。
5、70周岁(含)以上老人,可凭本市老年证办理免费乘车卡。在非高峰时段免费乘车,高峰时段(工作日的.7:00-9:00、17:00-19:00)购票乘车。
你公司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制定灵活多样的优惠措施。
南昌轨道交通票价自20xx年12月16日起执行。
请你公司认真做好票价实施及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十一
xx市瓯海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增资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收悉。根据区政府温瓯政办抄〔x2〕791号抄告单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70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2500万元。
二、同意修改你公司章程。
xx市澄海区财政局。
20xx年10月23日。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十二
区市政园林养护管理所:。
你所江市管[]字1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所购置铣刨机壹台,7吨震动压路机壹台,小型汽油切割机、破碎镐各壹台,汽油平板夯壹台,金额为壹佰肆拾万元左右,并做好相应的财产管理工作。
xxx。
20xx年x月x日。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十三
上虞市九四丘海塘加固工程建设办公室:
你办《关于报送钱塘江南岸上虞市九四丘北堤加固工程度汛预案的报告》(虞海塘建〔20xx〕0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浙水建〔20xx〕4号《关于切实做好20xx年重点及骨干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本工程度汛的洪水标准为:标准塘120xx年一遇;丁坝20xx年一遇。
2.同意汛期度汛方式,严格按照潮汛期、台汛期的各类预案落实各项措施,同时切实落实安全度汛对工程形象进度的要求。
3.同意度汛的抢险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方案。
4.研究落实超标准度汛措施方案。
5.应加强与政府及其它部门的协调,切实落实度汛方案的各项内容,确保施工进度和抢险工作的及时有效。
6.做好汛期值班和信息畅通,加强与防汛、气象、海事等部门的联系和汛期风、雨、潮的监测预测分析,加强已建工程和施工作业区的巡查,根据汛情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抢险及人员、物资的转移撤离。
绍兴市水利局。
20xx年9月5日。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十四
建阳区、邵武市、浦城县水利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闽防〔20xx〕4号),结合全市水电站历年运行状况,3月16日对黄塘甲等四座水电工程20xx年度汛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基本同意编制单位的方案,现对各项目的度汛方案具体批复如下:
一、建阳区黄塘甲水电站工程。
1、黄塘甲水电站工程主体已全面完成,该电站工程在未完成下闸蓄水验收时应将10孔闸门提至134.9米高程以上。
2、加强与水文、气象、防汛部门的联系,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各种水位情况,确保信息及时畅通,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二、邵武市金溏水电站工程。
1、基本同意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
2、补充意见。
(1)电站工程主体已全面完成,在未完成下闸蓄水验收时,应将10孔闸门提至181.7米高程以上。
(2)电站上游流域面积大,汛期对铁路可能造成影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标准制订完善的度汛方案。
(3)加强与水文、气象、防汛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及时畅通,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三、邵武市金卫水电站工程。
1、基本同意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
2、补充意见。
(1)电站工程防汛重点为左岸铁路连接段的安全,应备足防汛物资和组织应急队伍,确保铁路安全。
(2)应抓紧办理库区征地移民拆迁等手续,确保库区安全。
(3)电站工程主体已全面完成,在未完成下闸蓄水验收时,应将10孔闸门提至149.65米高程以上。
(4)加强与水文、气象、防汛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及时畅通,确保电站工程安全度汛。
四、浦城县太平桥水电站工程。
1、太平桥水电站橡胶坝必须处于放空状态。
2、加强与水文、气象、防汛部门的联系,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各种水位情况,确保信息及时畅通,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五、旧馆水闸。
1、基本同意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
以上各电站工程应积极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加强防洪预案和度汛方案演练,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设备的检查,切实落实防汛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南平市水利局。
20xx年3月21日。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十五
为树立良好的小区整体形象,为业主提供一个洁净、优美的生活环境,盛润物业四季花城项目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和绿化任务,提出如下整改方案:
小区绿化总体案以常青经济绿化苗木为主,合理密植造型图案,绿化种植以大众树种为主,绿化后达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绿化效果。具体改造建议如下:
1、3、4北侧绿地植被种植麦冬;
2、7、8南侧地面植被种植红花草(大块儿的草坪保留);
3、7、8北侧绿地植被种植鸢尾;
4、10草坪保留,小路南侧种植红花草,10#西侧种植红花草;
6、13西侧香樟树旁边的五角枫可以移位;地面植被改种葱兰;
9、6-1单元广场北种植红花草,单元门口种植葱兰;
1、认真做好绿化区的土方整理工作,对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地块要重新换土,地势较低地块要回填新土。
2、确保绿化成活率,绿化地块土壤要求深翻30公分,清理各类水泥块、砖块、白灰等建筑垃圾。
3、绿化地块要求平整,地平高低误差不得高于5公分。
4、部分绿化区域边缘加装路边石防止雨季水土流失。
1、种植人员按技术要求做好绿化苗木种植工作。
2、绿化技术要求(宽*深):冬青绿篱沟:30*30cm;高杆行道树坑:60*60cm;花灌木和常青球类:50*50cm;各类绿化密植小苗株行距为20*20cm。
3、各类树坑和绿篱沟要上下一致,不得挖成v字型,树坑挖好后由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树木栽植。
4、绿化苗木栽植后要踩实,封好浇水埂,不得歪斜、扭曲。
5、绿化苗木种植后要及时浇水,确保苗木成活。
6、花木公司要制定出详细的绿化技术指导细则,并做好绿化工程的定点、放线、挖坑、种植等技术指导工作。
将现有绿化用水管改为地插取水器取水,可有效的降低损坏率,防止无关人员偷用绿化水。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十六
华融湘江银行邵阳分行:
你单位《关于核准华融湘江银行金星支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招标方案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对该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华融湘江银行邵阳金星支行室内装饰工程已经依据华融银复〔20xx〕33号、华融银发〔20xx〕15号批准同意。项目地点为邵阳市敏州西路和盛中央公园大门旁,项目总投资估算170万元,资金来源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拨付。建设内容为营业场地的地面装饰、墙面装饰、天棚装饰、水电安装、消防、弱电等装饰施工,建筑面积约464平方米。
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目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二、核准依据
1、依据省政府20xx年第235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附件三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发改委对该项目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2、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项目属于国有投资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三、核准内容
1、招标范围:施工、重要材料、主要设备。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四、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邵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____年___月____日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十七
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金市城开〔20xx〕4号文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金华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总图设计。项目总建设面积为94745平方米,主要建设"一场两馆"及400米的室外田径训练场与室外球场,其中体育场30000座,体育馆6000座,游泳馆1600座。本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应进一步深化优化总图设计。根据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精神,同意防空地下室建设列为二期工程。
二、基本同意单体建筑设计。单体功能和技术合理性应作进一步优化调整。
三、基本同意结构设计。进一步优化和细化结构设计。建议动力中心基础采用扩展基础。金苗杆宜采用c30细石砼。
四、基本同意给排水设计。
五、基本同意电气设计。电力容量、灯光、音响及智能化设计的标准化与符合实际操作进行针对性选择。
1、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设计要充分考虑信息系统的交叉影响。设置雷电触发预警系统。适当提高风速、雨量、温度的设计极值标准。
2、体育场和体育馆的`电力容量应考虑大型活动需要,进一步校核电力容量,并与供电部门做好衔接。
六、基本同意弱电设计。
七、基本同意暖通设计。
八、基本同意消防设计。进行消防设计方案专项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九、基本同意绿化、环保、卫生防疫设计。建议考虑游泳池废水回用于浇溉绿化。
十、基本同意体育工艺设计、幕墙设计、建声设计、节能设计。进一步优化细化各专项设计。
十一、进一步研究和优化赛后管理和综合性利用等相关问题。
十二、原则同意本项目概算编制所采用的定额及费率标准,核定本项目概算总投资为74121.27万元,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办理。
20xx年x月xx日。
园林绿化方案的批复篇十八
一、合同期限:从200年月日起到200年月日止,其中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为试用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甲方安排乙方在xxx范围各绿化区从事花草树木的绿化养护,因工作或业务的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而定,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三、劳动报酬:乙方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600元,试用期满后,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表现待定劳动报酬为700元。调资、奖励及调动岗位、改变工作后的工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纪律:
1、乙方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试用期内每月休息为2天,试用期满后为每月休息4天。
2、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守则、绿化管养规范、职业道德等,服从管理,主动、积极、负责和保质保量做好本职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并有权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人或当事人加以处罚或奖励。
五、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条件:
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乙方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状况欠佳或患有其它不适于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的疾病;5故意或过失使甲方或第三方利益遭受较大损害的;6对外泄密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名誉受损或经济受损的;7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被举报、投诉或查办的;8违反甲方员工守则有关规定,符合辞退开除条件的;9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终止合同的情形。
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甲方无法采纳或满足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要求的。
六、本合同未有约定而甲方员工守则另有规定的,按员工守则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双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名并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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