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上诉状范文(1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6 20:14:13
最新民事诉讼上诉状范文(18篇)
时间:2023-11-06 20:14:13     小编:曼珠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劣势,有针对性地做出改进和调整。学习是一种终身的行为,我们应该保持求知的热情,并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库。看看最新的科技产品和创新理念,它们将会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一

法定代表人:汪军,董事长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7月10日的深南法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

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4、判令被上诉人立即支会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元;。

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是一份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判决,必须予以纠正,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期间。实际上,早在,也就是被上诉人单位的筹备设立之时,上诉人就在该筹备组工作。4月,被上诉人成立后,上诉人也就成为被上诉人的员工。从此,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处上班至205月31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休产假至2005年4月并获批准,此后再未回公司(被上诉人)上班。”这完全错误。事实是,上诉人休产假至2005年3月份,就应被上诉人要求而提前上班了(因上诉人所在部门员工全部离职,无人接手工作)。上诉人恢复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本部门留守员工孙竹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见《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孙竹梅)。在2005年5月,上诉人还因事假向被上诉人请假(见《吉大远望员工请假单》)。上诉人的工资卡的银行对帐单上清楚显示上诉人在2005年5月份仍然领取了部分工资(见《民生银行借记卡客户对帐单》)。上诉人的《离职证明》上写明上诉人的离职日期是2005年5月31日。上诉人的《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上明确显示上诉人的办理离职的时间也是2005年5月31日。遗憾地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2005年4月份再未来上班的所谓事实,竟然没有任何证据!原审判决如此胆大妄为地“认定”事实,其水平直逼秦朝指鹿为马的赵高了!本来,按照司法解释地规定,关于上诉人工作期间的证据,应由被上诉人来举证。但在原审判决“敢于负责”的睁眼说瞎话的“认定”之下,也给免了。原审判决的公正性,由此一斑而可窥全貌了。

(二)上诉人离职全因被上诉人的欠薪。被上诉人自20底就开始欠薪,而且还欠出了花样。被上诉人每隔一个月发一次薪水,即每奇数月发当月工资,偶数月的工资就欠着,拖着不发。被上诉人这样的花样无非是想利用劳动法中关于60日仲裁期限的规定,恶意欠薪,逃脱支付工作的义务。其性质极其恶劣。在上诉人于12月6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时,被上诉人已拖欠上诉人工资人民币元。即使面对如此明确的事实及实际的仲裁程序,被上诉人不是有错即改,而是仍拒不支付欠薪。上诉人在得不到欠薪,生活困难的情况之下,终于无法坚持,才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要求(见上诉人的《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原审判决却认为:“……由于被告(上诉人)在提出申诉前并非因原告(被上诉人)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现被告已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被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在仲裁申诉时还在被上诉人处上班,没有辞职或离职,竟然成为上诉人起诉时要求离职不是因为欠薪的理由。按原审判决的`逻辑:只要用人单位一欠薪,劳动者就必须立即提出辞职,否则就不能被认定为因欠薪而辞职。首先,法律没有类似欠薪辞职的时限规定。其次,原审决这样的逻辑也与事实相违背。原审判决难道不知道,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一再侵蚀着劳动者容忍的底线?原审判决难道也鼓励劳动者只要一欠薪就辞职的决绝维护方式?原审判决真正的意图,谁都知道是在为作为强势一方的被上诉人张目而已。按照法律的本意,只要存在着欠薪的事实,劳动者可以随时因此而提出辞职,法律没有设定时限。原审判决凭什么认定上诉人不是因欠薪而辞职、离职的?有证据吗?没有。看来,原审判决是不需要证据的。反正就这么认了,区区一个弱势的上诉人又能奈他几何!原审判决倒是把司法专横演绎得极传神。

二、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

(a)对仲裁时间起算日的认定。劳动法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算是没有歧义。关于该时效的起算点,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没有主法解释的情况之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应该是目前最权威的解释了。该《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

(一)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或者承诺支付工资的期限届满之日;。

(二)双方未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三)……”。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工资支付期限,被上诉人明确拒付工资的日期发生于2005年4月5日其《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所列明。上诉人有证据证明的主张权利之日在年12月3日。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2004年12月6日提起仲裁的上诉人都不存在罹于仲裁时效而致权利丧失的情形。原审判决声称:“……本案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为原告(被上诉人)未按规定向被告(上诉人)支付当月工资之日起,……”。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什么关于支付工资期限的“规定”呢?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应作出对谁有利的推论呢?原审判决毫不犹豫地倒向了强势的被上诉人一方。这是公正的司法吗?法律规定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下,被上诉人不但不能因此而占到便宜,反而是要受处罚的。可是,原审判决不但罔顾这样的法律精神,而且一屁股坐在了被上诉人的板凳之上,其行径实在令人齿冷。总之,上诉人的全部请求,根本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必须依法予以支持。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二

被告二:_________________许__________,男,汉族,年8月22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4692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40岁,汉族,xx市人,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市××区××街××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男,27岁,汉族,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游民,住××市×x区××街xx号.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

1.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6500元。

2.退还全部被抢财物.

xxx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乘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人××市××区××街××号原告告人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000元,x×牌××型手机一部,价值20xx元.当其偷到财物欲逃离时,适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贼并与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负伤.被告人将被害人砸伤后携带赃物逃离.经法法医鉴定,原告人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抢劫一案,经××市×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xxx年5月17日,x×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质损失:。

(1)被告人陈××在原告人家中抢走人民币1000元;××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xx元.

(2)原告人为治疗伤势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区人民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车票等原件共12张.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

xxx年5月19日。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四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v^×(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v^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v^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五

原告靳××男38岁汉经理西大直街××商店。

被告××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经理。

一、请求事项: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7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柿×公司。

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承包期限规定从1987年1月至1990年。

1月。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

权等。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

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

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对此。

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起诉讼。

首先,我对发包方对我作出的所谓四项经济问题和违反政策罪状的实际情况作以说明,

供法庭查证参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发包方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我用现金在商店套换转帐支票给个体户购买原料,给国。

家造成税收损失2601.05元”;。

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中(5)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人民。

币叁万元(其中包括库存货物)。以此微薄地资金是不可能开展扭亏为盈的承包局面的,况。

且库存货物只有卖出后才能变成流动资金,如果减去货物价值,资金更少了。因此,我凭个。

人往来,从针织品个体户鲁××处借现金七万元,两个月后全部还清。我借入现金存入银行。

有帐可据但从银行再提出七万元现金还债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还债。这有什。

么不对?我因公借款,以支票还债,这对税收有何损害?如有税务问题,为什么税务机关一。

直没来查处?因此,发包方说我以现金套换支票,这是得了便宜还骂人的不义之说,我不能。

接受。

第二个问题是:“代销商品不入库、不走帐,商品售出撕毁小票。进销差款不入帐,并。

随意支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影响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这个问题是带有历史性的,实际是:掌管这一代销业务的负责人是上任就负责此项工作。

的副经理王××。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经理,我承包后原职不变。代销货进销差额保留在所谓。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六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v^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v^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xx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v^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v^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

2、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

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七

第一,一审法院依照《^v^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本质上一审法院还是认定上诉人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这与事实不符。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六个证据证明甲公司是一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具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方面也获得方圆标志认证集团认证。多年来一直生产包括三氯化铝在内的化学物品,质量可靠,其他厂家使用上诉人的货物从未出现过问题。

第二,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买卖合同之时,上诉人无法得知被上诉人与乙公司之间合同的具体内容,也没有义务或必要在出售货物的时候还要了解被上诉人与他人的合同目的。其次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v^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以往交易习惯,上诉人只要提供满足国家标准的三氧化铝即可,至于被上诉人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质量需要满足什么标准,上诉人是不可能知晓的。上诉人在此强调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第三,在本案中,有关质量问题的证据是乙公司出具的一份质量问题反馈,首先,乙公司生产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其反馈的问题,上诉人去乙公司处理问题时,乙公司称是由于被上诉人货物包装为25千克,使用不便,所以就出具了一份问题反馈用来退货,否则如果因上诉人货物质量问题导致其重大损失,其为什么不向上诉人和甲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其次退一步讲,如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所述,乙公司生产的产品需要几十种原料,三氧化铝只是其中一种,其反馈使用了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后液料变黑色,但是具体是由于原料搭配问题,还是其他原料问题,还是乙公司机械设备问题,亦或人工操作问题是无法具体确定的,这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才有可能确定具体什么原因。如果被上诉人或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质量存在问题,那么必须对上诉人提供的货物进行正规的鉴定,以明确货物是否存在问题。否则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上诉人货物有问题从而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可获得的利益为被上诉人与乙公司《供销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价款于法无据。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下,拉回的11吨三氧化铝所有权仍然属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可随时自行处理,请问被上诉人有什么损失?一审中,被上诉人既未请求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也未说明诉请中的96500元损失构成,一审法院就草率地认定由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货物由上诉人自行处理或另行主张权利是依据什么诉请和法律法规。

综上,一审法院合并审理本案不当,本案各方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货物质量有问题导致被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86900元更是不可理解。因此,现具状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贵院理清本案法律关系,查清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八

被上诉人是海淀区颐和路4号天天小区的开发商,2000年,上诉人张某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沙盘布局和楼书规划图,决定购买天天小区二期房产一套,其房屋位于天天小区1号楼301室。在2001年办理入住时,被上诉人正在上诉人的楼前启动三期工程,等三期完工后,上诉人发现实际情况和被上诉人当初的承诺相距甚远,三期的楼房不仅使绿地面积减少,而且还直接阻碍了上诉人二期房屋的采光,遂产生争议。之后,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交涉,主张自己的权利,大概持续了4个月后,最终协商由被上诉人回购此房屋,即双方于2006年4月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见证据1)。

合同订立后,上诉人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积极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并督促被上诉人履约,但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这样又持续了数月,直至2007年1月8日被上诉人突然起诉上诉人违约,其证据也仅是一份“短信已发送”的图片证明,而一审法院也仅仅依此证明作出判决。我认为这一判决违背了事实与法律,颠倒了公平与公正,其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判决与事实不符,其实是被上诉人违约。

其次,反观被上诉人的做法,实在让人难以理解。(1)前期以各种理由应付,推脱上诉人的履约请求,后期却在上诉人丈夫9月1日搬离301室之后不到1个月,突然短信要求履约,办理过户手续。这一反常理做法,用意何在,让人不免怀疑其真实目的。(2)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能否真正起到通知的目的。被上诉人公司的副总王某也住在天天小区,他们也知道上诉人现在的住所,并且被上诉人也可以去通知上诉人的受委托人(两个邻居)。本合同的标的额如此巨大,被上诉人完全可以通过更稳妥,更安全的方式,郑重地通知上诉人履行合同,这也符合一个正规公司的做法。而他们却选择“发送手机短信”这一极为不稳妥地通知方式。

《^v^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综上,不难看出,上诉人非但没有违约,而是在积极履行合同,一直拒绝履约的恰恰是被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上述一系列事实,视而不见,置若罔闻,仅凭一个手机短信就认定上诉人违约。可见一审法官是在妄加裁判,请求二审法官予以纠正。

二,对证据的认定,一审法院有失偏颇,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首先,针对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公证书”及相应图片。我们认为:(1)短信发送是在2006年9月26日,而公证的时间是在2007年1月9日,短信的发送过程并非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所以“公证书”的作用仅是保全证据,它的证明力并不强于其他证据。(2)手机是一个很现代化的工具,几时发送,具体时间的显示,是完全可通过人为的操作去更改的。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九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自治县xx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邻水民初字第1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xx)邻水民初字第1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xx年x月1x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xx年2月起已经离开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万元(转款万元,现金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万元属于高利贷。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x4条及10x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x年五月三日。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xx4年5月2日生,汉族,住xx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xx2年x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xx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x.x2元。

事实与理由:

xx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x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x.00元、医疗费30x0﹒x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100.00元、精神抚慰金xxx00.00元等,共计4241x.x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

附:1、x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xx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十一

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地址、民事诉状的格式、项目和应具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原告:×××县工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系总经理。

被告:1、詹××,男,岁,×××县人,住城镇前路街号。

2、应××,女,岁,×××县人,住城镇前路街号。

请求事项:1、请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让原告开五米通道;请依法拆除被告建造在×××县铸造厂原大门口的违章围墙。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九九三年元月四日,×××县铸造厂为了改造厂房和邻居包××、詹××、应××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详见协议书),协议书注明×××县铸造厂的新建房屋在原厂围墙内升建,同时在厂区的南边围墙在前路街边可以拆徐五米围墙作为通往前路街的道路。协议成立以后,×××县铸造厂根据上级安排在居民区的厂址应向郊区转移,故老厂区委托县工业总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现该址已建成居民区。为了居民的居住及通路方便,所以原告根据协议规定拆徐五米围墙为通往前路街的通道,可是现在被告无理干涉,不让原告拆除,显然被告之行为是违法的。

×××县铸造厂的.原厂大门是通往前路街,该段街面正好是被告的家门口。由于历史的原因,铸造厂、链条厂、农机厂的合并和分设,至使该大门口一度关闭,现铸造厂由于被告的违章在前路街上原铸造厂的老大门建了一围墙,至使大门无法通往,生活极不方便。被告无理侵占公共道路做成自家的围墙,是违章行为,该建筑物属违章建筑物,应予以拆徐。再者该违章建筑至使×××县铸造厂的大门无法出入,妨碍了邻里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原协议的规定,无理干涉原告的合法行为是违法的;被告无理侵占公共道路,至使邻居无法通行,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恳请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履行原协议和拆除违章建筑。

×××县人民法院。

原告:×××县工业总公司。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十二

原告:张甘意,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鄱阳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团林乡团张村,161号。

1、请求法院追究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

全国各地死亡赔偿金标准。

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x20=297340元。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658元x20=133160元。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2.6元x20=277652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6496.3元x20=129866元。

重庆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94元x20=16188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15元x20=4430元。

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3元x20=247608.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54.58元x20=81091.6元。

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x20=20000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3734元x20=74340元。

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62元x20=18524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239元x20=84780元。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0元x20=26360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1元x20=108620元。

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18.4元x20=148368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1095.5元x20=21910元。

黑龙江: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679元x20=13358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2525元x20=50500元。

湖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74.2元x20=153484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2.9元x20=50658元。

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2元x20=14644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2567元x20=51340元。

海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259元x20=145180元。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588元x20=51760元。

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78元x20=13556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27元x20=4254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06.43元x20=42128.6元。

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5.1元x20=14010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0.4元x20=50608元。

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x20=138522.4元。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228.33元x20=44566.6元。

珠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602.13元x20=332042.6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5517元x20=110340元。

原告人:陈正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西组17号。

被告人: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刘永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永远长子)。

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岩,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西村沱河集20号。

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西言陈正球等人正在蚌埠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西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西言被打倒,陈正球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正球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十三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原告):李xx,男,x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xx省xx县xx镇xx村156号。系被害人李xx之父。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原告):董xx,女,xxx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上同。系被害人李xx之母。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人):吴xx,男,xxx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xx县xx镇xx村x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申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xx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吴xx死刑,立即执行,并支持我们的民事诉讼请求。

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在刑事方面存在的错误。

(1)原判认定:“被告人吴xx与被害人李xx在没有依法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因李xx不愿与吴共同生活离家出走,吴xx便产生了报复心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事实是:在吴xx与李xx举行结婚仪式的当晚,吴xx因怀疑李xx对他不忠,就与李xx吵架,吴xx进行撬箱把钱拿走(该事实见吴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事实说明,李xx离开吴xx家时被吴xx所逼,吴xx报复心理的产生是吴凭空的怀疑李xx对他不忠,而非李xx出走,吴xx才产生报复心理。原判规避该事实的真相,显然是把吴xx产生报复的责任加到李xx身上,为杀人犯吴xx推脱责任。

(3)被告人吴xx杀死被告人李xx之后,他心想:杀死一个也是死,杀死两个也是死(见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继而又持刀到被害人家敲门,欲杀害被告人的父母(检察院的起诉书已认定),因被害人父母未开门吴xx杀人未得逞,后又将窗户划烂用杀伤力极强的啄木鸟春雷炮点燃后扔到李xx父母的住室,已达到其杀害李xx父母之目的,此行为并非是被告人所说的“威胁”被害人的家人。若是威胁,他可以在住室外面放大炮,或者用没有杀伤力的小火鞭炮,或者在外面叫喊,而用杀伤力极强的大炮点燃后扔进李xx的父母的住处,这显然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李xx的父母没有死.伤,是其万幸,被告人的行为说明其报复杀人心理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其杀人未遂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原判在被告人欲以杀害李xx父母的主观恶性极大之情节不提,仍是为杀人犯吴xx推脱责任。

2.原判不杀被告人的理由不能让人信服。

(1)被害人李xx没有与吴xx登记结婚,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现在的法律也没有事实婚姻之说,故从法律角度而言,他俩不存在婚姻关系;他俩举行结婚仪式的当晚,被告人就凭其没有根据的怀疑第一李xx寻衅滋事,逼李xx出走,二人没有同居关系,也谈不上有家庭关系。从本案的事实看,纠纷的发生完全是被告人对李xx的怀疑,并非是因婚姻家庭引发的矛盾。原判认定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此案事错误的。即便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杀人犯可以从轻,老百姓也不会对这一含糊不清的“婚姻家庭矛盾”对杀人犯可以谅解。反而,这样的判决只会给家庭带来不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安,社会不稳。故该理由不能成为对杀人犯的从轻理由。

(2)我们至今没有得到一份的赔偿,何来被告人的亲属主动替被告人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反而是在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对我们是不管不问。被告人的亲属替被告人赔偿损失,不能说明被告人有悔过之意。被告人在案发后不是主动自首,而是畏罪潜逃,逃避法律的.制裁,后经市、县公安机关的全力侦破才将其抓获,归案后有百般抵赖,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法庭上说,被告人的亲属交到法院8万元钱,他们交钱分明是“拿钱买命。”此案是杀人案,常言说,人命关天,此事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如果杀人后,拿钱可以买命,在当今我国的社会,不要说8万,就是80万、800万,能拿出的人有多少!如果杀人后,能拿钱买命,社会上会有多少人杀人案会发生,这难道不令人可怕吗!故该理由也不能成为不杀被告人之理由。

二、原判民事方面存在的错误。

我们所诉的有两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项数额为88万多,原判以不支持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为由,判决被告人赔偿我们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8万元。

我们没有要求精神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对犯罪分子依法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规定没有说不赔偿间接经济损失:《责任侵权法》第十六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我们所诉的11万多元,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而计算的,该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是不顾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十分恶劣、主观恶性极大、仅凭怀疑就杀人的,情不可原、法不能容之情节,不顾民愤,不顾社会稳定,不顾法律之神圣尊严,刑事、民事完全按照杀人犯一方的意思而断,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请上级法院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撤销原判,判决杀人犯吴xx死刑并立即执行,以平民愤,给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是人们能够安居乐业:民事方面依法判决。

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的怨恨不能平;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的恐惧不能消,其出狱后会继续行凶,社会安全隐患极大;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决不罢休!

恳请上级法院判决,判处杀人犯吴xx死刑并立即执行,给我们一个公道。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x。

董xx。

xxx年11月28日。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十四

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地址、民事诉状的格式、项目和应具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原告:×××县工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系总经理。

被告:1、詹××,男,岁,×××县人,住城镇前路街号。

2、应××,女,岁,×××县人,住城镇前路街号。

请求事项:1、请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让原告开五米通道;请依法拆除被告建造在×××县铸造厂原大门口的违章围墙。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九九三年元月四日,×××县铸造厂为了改造厂房和邻居包××、詹××、应××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详见协议书),协议书注明×××县铸造厂的新建房屋在原厂围墙内升建,同时在厂区的南边围墙在前路街边可以拆徐五米围墙作为通往前路街的道路。协议成立以后,×××县铸造厂根据上级安排在居民区的厂址应向郊区转移,故老厂区委托县工业总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现该址已建成居民区。为了居民的居住及通路方便,所以原告根据协议规定拆徐五米围墙为通往前路街的通道,可是现在被告无理干涉,不让原告拆除,显然被告之行为是违法的。

×××县铸造厂的.原厂大门是通往前路街,该段街面正好是被告的家门口。由于历史的原因,铸造厂、链条厂、农机厂的合并和分设,至使该大门口一度关闭,现铸造厂由于被告的违章在前路街上原铸造厂的老大门建了一围墙,至使大门无法通往,生活极不方便。被告无理侵占公共道路做成自家的围墙,是违章行为,该建筑物属违章建筑物,应予以拆徐。再者该违章建筑至使×××县铸造厂的大门无法出入,妨碍了邻里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原协议的规定,无理干涉原告的合法行为是违法的;被告无理侵占公共道路,至使邻居无法通行,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恳请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履行原协议和拆除违章建筑。

×××县人民法院。

原告:×××县工业总公司。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十五

原告:。

被告:。

案由:。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

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

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

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下列文书当事人栏要求同此)。

2.案由。

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

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5.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要填写准确。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十六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法律文书。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借款民事诉讼诉状范文,仅供参考。

原告:甲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县人,个体户,住甲县城关镇山头村。

被告:乙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县人,农民,住乙县城关镇山头村。

被告:丙某,女,成年,汉族,某县人,农民,住乙县城关镇山头村。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20xx0元整,并自20xx年6月8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xx年5月8日,被告乙某因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0xx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

借条。

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按4分计算。而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由于该债务是在被告乙某、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20xx0元整,并自20xx年6月8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乙某、丙某迄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甲某年7月24日。

××××年××月××日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约定月息为%。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元尚未支付。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现诉至贵院望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某。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十七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中专门规定了在此情况下使用的诉状格式,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辩护人增加2份,有关单位1份;送达人民法院2份,被告、辩护人各1份,有关单位1份,归检察卷1份,检察内卷1份。

除前述被害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提出赔偿要求并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写作方法。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1.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上诉状篇十八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渭南市西路花园号。

被告:_________________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张某某。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西安市灞桥区**大厦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_029--。

案由专利。

合同。

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2月8日,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

二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8497264.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