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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一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二
按研究所需合理设置、使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柜。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贴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贴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i和ii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透过高效过滤器能够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
第十一条:样本的运送。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或送出实验室。
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
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
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置。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贴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到达生物学安全。生物学安全可透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到达。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水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贴合国家有关的要求。
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贴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第十三条:记录。
除前面要求记录的资料外,还应有机制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同时应尊重个人机密。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三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四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因此,学校要把实验教学作为常规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来看待。为了确保实验室及其药品的安全,我校于今日对各实验室进行了安全检查,现具体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校专业教师配备齐全,实验室有专人专管,且实验室及保管室各项配备刚完善三至四年,作为一名科学教师,我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在各方面努力做好实验室及保管室的相应工作。
1、以防护为主,确保实验教学安全。
确保实验室安全是为了育人,育人必须安全。在实验室管理过程中时时、处处、事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目的不仅是要营造一个洁净、整齐、具有科学实验氛围的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以激励学生探索进取,获取知识,而且还要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上墙,根据保山市隆阳区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要求自己和学生。每学期新学期开学都会带领学生学习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我必须明白实验员的职责,学生也必须明白在实验室里的各种安全要求。除此之外要保持实验室及保管室环境的整洁,实验室内要坚持经常打扫,天天保洁,做到室内经常保持洁净。
3、着眼于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强调管理、使用、安全一起抓。我要求自己深入到仪器设备存放、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善始善终管好用好,结合安全重点全面管理。总之,管理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目标及行动规范,认真管好用好仪器设备。教学仪器无论在存放或使用过程中,都要十分重视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受教育者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
4、保管室按照药品存放制度,合理、规范、分类存放药品,并通风。妥善处理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料。在实验教学及仪器药品保管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有害气体,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建立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及时把有害气体排出室外。实验中产生的废液,不随地泼洒。
5、每周五下午放学后,我都要关锁好实验室的门窗,进行防盗处理,每天每节课我都要给学生开保管室的门拿书、取实验用品,而后及时关门,防止化学药品外流,引起对学生的危害。
6、实验室水、电到桌,学生进入实验室特别强调用电安全十分重要。一般情况下,老师严格管理用电制度。
7、防火安全也同样重要,实验室里有沙袋、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备,课堂内外防止火灾的发生。
二、检查情况。
1、重点检查安全隐患问题:电路、危险品、房屋漏雨等;经过对实验室、仪器室的检查,电路、开关、插座均安全性能良好,无漏电现象;房屋均无漏雨现象;危险品专橱存放,实行专人专锁管理,且帐物相符。
2、防盗问题:检查门、窗有无损坏。经检查,门窗及防盗网均良好,无破损现象。
3、防火问题:消防灭火器材是否齐备。由于条件所限,实验室消防器材主要是沙袋、灭火器,准备齐全,陈列有序,能够处理突发火灾。
4、为了更好的做好实验室,确保化学实验室能安全的度过,我特意对实验室的化学药品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对存在危险性的药品进行了过数和封存。
5、实验室面积较小,后门不能正常打开。
三、下一步工作的措施:
1、加强常规安全管理:防电、防火、防湿防潮、防盗。
2、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习和执行。
3、严格遵守实验室实验员职责管理制度,认真管理与安全使用各种仪器。
4、经常清洁与保养保管室仪器,延长其使用寿命,及时防范化学药品带来的危险性因素。
总之,我将时刻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学校一起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20xx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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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五
生物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开展好实验教学,是学好生物的前提条件。生物实验具备培养学生观察和动手能力的功能,更有培养学生动脑、启迪思维、开发潜能的作用。在这学期中,生物实验室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的整体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不断推进实验室工作向前发展。本学期,在各位生物教师的配合下,各项实验开展的井然有序。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
年初,我们学习了《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规范实验室建设,修订了实验室各项制度。制定了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使工作有的放矢。
同时,也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在本学期内,继续学习《中学生物实验教学》对照自己的的不足之处,加强补习,对能够利用实验室完成的实验内容尽量做到熟练掌握。
在本学期四月份间,参加在济南举行的全国实验老师实验技能及实验器材培训,历时四天,聆听教育部研究人员对新时期实验教学的发展方向及新要求的指导意见,对下一步实验教学在教学中如何开展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同时也对实验器材的发展与应用有了较为崭新的认识。
二、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任务量很大,在人员少,设备少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人才资源,保证了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本年度继续实行“演示实验分组化”的策略,增加学生的动手机会,锻炼学生的操作能力,使学生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并且强化了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辅助作用,使一些抽象的实验形象化,模糊的现象清晰化,微观实验得到宏观演示,解决了许多以前无法克服的难题,增强了学生的各种能力。
在开学初就制订出生物实验计划,督促各年级生物老师制出了本期该年级的实验计划。由此推动了本期实验教学有序的有计划的进行。
严格实验准备制度,演示实验三天前,分组实验一周前交实验通知单到实验室,准备好实验后,老师先预做实验,以此保证实验顺利地进行。
三、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
做到购物有登记,帐目清楚,帐物卡三对应工作。教学仪器的借用严格按照教学仪器借用制度实行登记,如期归还,追还等。
对显微镜、解剖器等教学精密仪器,做到了定期检修、除尘、防锈、保养等工作。对标本类实施了定期检查、防蛀等加以妥善管理。有害、有毒的药品实行了专柜存放。
四、实验中损坏的仪器严格依照教学仪器赔偿制度实施处罚。
20xx年度,我们在设备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更新了一部分设备,设备的利用率达到100%,完好率达到100%,维护维修设备,为单位节约了大量资金。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科学管理。自本年度实行微机管理,建立了仪器管理平台,各种计划、管理规定、仪器室布局、仪器药品规格等都可以通过局域网直接查到,极大地方便了各科教师准备和设计实验。
按照上级规定,加强仪器管理力度,有毒药品、危险品分类存放,并安装了红外线自控报警器,全天对药品、器材进行监控,以保证安全。
六、本学期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在实验教学中,虽然鼓励学生多动手、动脑,但不可否认的是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学生进行主动探究问题的兴趣及爱好没有明显的进步。基本是由老师按课本及大纲要求进行了实验的设计。而且在实验中往往没有顾及到大多数学生,顾及了多数学生,就使尖子生浪费,顾及了尖子生,则使部分学生跟不上,在处理先进生与后进生关系中没有很好处理,这在以后教学中应注意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第三,现代要求开放性实验教学,这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贯彻,学生也没有更好地配合,我们要在以后工作中多做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争取使实验管理与教学上一个新的台阶。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六
所有人员上岗前均应系统地理解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培训。
要求所有人员根据可能接触的生物理解免疫以预防感染。
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及免疫应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的特殊工作人员。
第七条:实验环境的安全标记及要求。
实验室内应系统而清晰地标示出危险区,且适用于相关的危险;在某些状况下,宜同时使用标记和物质屏蔽标识出危险区;应清晰地标识在实验室或实验设备上使用的具体危险材料;通向工作区的所有进出口都应标明存在其中的危险。
应使涉及的非实验员工(如维修人员、合同方、分包方)明白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险。
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辨别,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线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和标记。
应设紧急出口并有标记以和普通出口区别。
应急撤离路线应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实验室入口应有可锁闭的门。门锁应不妨碍紧急疏散。
第八条:实验室运作的管理程序。
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对象、生物危害程度评估、研究资料、设施特点、设备具体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1)员工的健康监护;2)实施危害评估,采取措施的安排;3)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的程序;5)防止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失窃的程序;6)确认培训需要和教材的方法;7)获得、维护和分发实验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数据单的程序;8)实验室设备安全去污染和维护的程序;9)紧急程序,包括漏来源理程序;10)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11)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对涉及的任何危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最小的状况下,开展工作之详细的作业指导。
负责工作区活动的管理职责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
洗手: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者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接触生物源性材料: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溶胶;处理、检验和处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为应尽量降低污染的风险;执行污染区内的工作行为应注意预防个人暴露;如果样本收到时有损坏或泄露,应有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且受过培训的人员开启样本以防漏出或产生气溶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此类容器;如果污染过量或认为样本由不可理解的损失,则应将样本安全地废弃而勿开启。
禁止口吸移液。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装置: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资料物到达三分之二前置换。
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内含传染性生物因子,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所有有潜在传染性或毒性的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在存放、处理和使用时应按未知风险的样本对待。
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所有进行涡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应能在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型设备上使用局部通风防护;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七
第一条:加强实验室科研管理,是实验室科学研究贴合生物安全规范,对实验室师生身体健康负责,根据卫生部“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相关废弃物等可能导致安全损害的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课题组负责针对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实验室安全计划。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对所有研究人员和实验室来访者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课题组负责人人应按照“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贴合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及时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八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九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十
7月26日生物安全委员会对本单位和辖区站进行了一次自查和检查。自查和检查后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有效的整改意见和措施(自查表和检查内容表附后)。通过自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使我们的生物安全工作得到了逐步的改善。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十一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我们对医院实验室进行了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明确了实验室生物安全危害及风险,做到了心中有数,根据评估提供必要的生物安全保障,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
为了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院任命两名同志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定了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事件的反馈和纠正措施程序及时发现和解决生物安全隐患,同时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总结工作,持续改进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十二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使具体行为人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对存有不安全隐患的地方要求专人控管,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坚决杜绝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验室实行专人负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了安全工作管理体系。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分级管理做到了责任到人,分工负责。明确了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力度,明确责任。并且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台帐记录,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十三
按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和河北省卫生系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特别是7月8日全国和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为更好的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种制度和规定,经站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了以窦桂荣同志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副主任三名:朱凤超、陈彦青、尹和平,委员六名:葛俊国、王冲、王晓松、郭立新、郑立、霍建国。制定了实验室生物安全各种管理制度和保卫制度。
制定了实验室管理制度、微生物实验室工作制度、无菌室操作制度、微生物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实验室意外污染事故的处理制度、菌毒种保存管理制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和废弃物处理制度等各种生物安全相关制度。
7月26日生物安全委员会对本单位和辖区站进行了一次自查和检查。自查和检查后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有效的整改意见和措施(自查表和检查内容表附后)。通过自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使我们的生物安全工作得到了逐步的改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检验人员对生物安全认识的转变,按照站领导的要求,5月13日-16日举办了以生物安全管理、食物中毒处理为主要内容的,由各县站检验人员参加的学习班,窦站长就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生物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学习,提高了全市检验人员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意识,转变了观念,为做好生物安全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8月份,我们计划就生物安全问题举行一次有各市县区检验科长参加的专题讨论会,已做了计划,领导已批准待办。
制菌毒株和剧毒化学品保存管理制,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做好保存保管工作,做好登记,设有专用保存设施,双人双锁保管,并制定了严密的批准、使用程序,做好登记记录。
为防止实验污染事故发生,做到有备无患,我们对实验室污染及废弃物的处理制定了操作细则,并严格按操作细则规范操作,以防止因废弃物处理不当发生染污事故。一旦发生,严格按处理规定去做。
一、菌株保存制度不完善。
二、虽然领导做了很大努力和倾斜力度,因经济基础问题,空发公共卫生事件采样器材和讲信用断试剂只能基本做到,希望上级领导多多反映,争取政策上的支持。
三、生物安全措施制定应进一步完善。
衡水市卫生防疫站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十四
1)实验前,应了解所用药品的毒性及防护措施。
2)操作有毒气体(如h2s、cl2、br2、no2、浓hcl和hf等)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3)苯、四氯化碳、乙醚、硝基苯等的蒸气会引起中毒。它们虽有特殊气味,但久嗅会使人嗅觉减弱,所以应在通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
4)有些药品(如苯、有机溶剂、汞等)能透过皮肤进入人体,应避免与皮肤接触。
5)氰化物、高汞盐(hgcl2、hg(no3)2等)、可溶性钡盐(bacl2)、重金属盐(如镉、铅盐)、三氧化二砷等剧毒药品,应妥善保管,使用时要特别小心。
7)必要时佩戴防毒面具
2、防爆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当两者比例达到爆炸极限时,受到热源(如电火花)的诱发,就会引起爆炸。
1)使用可燃性气体时,要防止气体逸出,室内通风要良好。
2)操作大量可燃性气体时,严禁同时使用明火,还要防止发生电火花及其它撞击火花。
3)有些药品如叠氮铝、乙炔银、乙炔铜、高氯酸盐、过氧化物等受震和受热都易引起爆炸,使用要特别小心。
4)严禁将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放在一起。
5)久藏的乙醚使用前应除去其中可能产生的过氧化物。
6)进行容易引起爆炸的实验,应有防爆措施。
3、防火
1)许多有机溶剂如乙醚、丙酮、乙醇、苯等非常容易燃烧,大量使用时室内不能有明火、电火花或静电放电。实验室内不可存放过多这类药品,用后还要及时回收处理,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聚集引起火灾。
2)有些物质如磷、金属钠、钾、电石及金属氢化物等,在空气中易氧化自燃。还有一些金属如铁、锌、铝等粉末,比表面大也易在空气中氧化自燃。这些物质要隔绝空气保存,使用时要特别小心。 实验室如果着火不要惊慌,应根据情况进行灭火,常用的灭火剂有:水、沙、二氧化碳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等。 可根据起火的原因选择使用,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用水灭火:
(a)金属钠、钾、镁、铝粉、电石、过氧化钠着火,应用干沙灭火。 (b)比水轻的易燃液体,如汽油、笨、丙酮等着火,可用泡沫灭火器。 (c)有灼烧的金属或熔融物的地方着火时,应用干沙或干粉灭火器。 (d)电器设备或带电系统着火,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四氯化碳灭火器。
(4)防灼伤
强酸、强碱、强氧化剂、溴、磷、钠、钾、苯酚、冰醋酸等都会腐蚀皮肤,特别要防止溅入眼内。液氧、液氮等低温也会严重灼伤皮肤,使用时要小心。万一灼伤应及时治疗。
1、气体钢瓶的使用
1)在钢瓶上装上配套的减压阀。检查减压阀是否关紧,方法是逆时针旋转调压手柄至螺杆松动为止。
2)打开钢瓶总阀门,此时高压表显示出瓶内贮气总压力。
3)慢慢地顺时针转动调压手柄,至低压表显示出实验所需压力为止。
4)停止使用时,先关闭总阀门,待减压阀中余气逸尽后,再关闭减压阀。
2、注意事项
1)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可燃性气瓶应与氧气瓶分开存放。
2)搬运钢瓶要小心轻放,钢瓶帽要旋上。
3)使用时应装减压阀和压力表。可燃性气瓶(如h2、c2h2)气门螺丝为反丝;不燃性或助燃性气瓶(如n2、o2)为正丝。各种压力表一般不可混用。
4)不要让油或易燃有机物沾染气瓶上(特别是气瓶出口和压力表上)。
5)开启总阀门时,不要将头或身体正对总阀门,防止万一阀门或压力表冲出伤人。
6)不可把气瓶内气体用光,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7)使用中的气瓶每三年应检查一次,装腐蚀性气体的钢瓶每两年检查一次,不合格的气瓶不可继续使用。
8)氢气瓶应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小屋内,用紫铜管引入实验室,并安装防止回火的装置。
违章用电常常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损坏仪器设备等严重事故。物理化学实验室使用电器较多,特别要注意安全用电。
1、防止触电
1)不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
2)电源裸露部分应有绝缘装置(例如电线接头处应裹上绝缘胶布)。
3)所有电器的金属外壳都应保护接地。
4)实验时,应先连接好电路后才接通电源。实验结束时,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5)修理或安装电器时,应先切断电源。
6)不能用试电笔去试高压电。使用高压电源应有专门的防护措施。
7)如有人触电,应迅速切断电源,然后进行抢救。
2、防止引起火灾
1)使用的保险丝要与实验室允许的用电量相符。
2)电线的安全通电量应大于用电功率。
3)室内若有氢气、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应避免产生电火花。继电器工作和开关电闸时,易产生电火花,要特别小心。电器接触点(如电插头)接触不良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如遇电线起火,立即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禁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导电液体灭火。
3、防止短路
1)线路中各接点应牢固,电路元件两端接头不要互相结触,以防短路。
2)电线、电器不要被水淋湿或浸在导电液体中,例如实验室加热用的灯泡接口不要浸在水中。
1、在使用前,先了解电器仪表要求使用的电源是交流电还是直流电;是三相电还是单相电以及电压的大小(380v、220v、110v或6v)。须弄清电器功率是否符合要求及直流电器仪表的正、负极。
2、仪表量程应大于待测量。若待测量大小不明时,应从最大量程开始测量。
3、实验之前要检查线路连接是否正确。经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接通电源。
4、在电器仪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正常声响,局部温升或嗅到绝缘漆过热产生的焦味,应立即切断电源,并上报、检查。
实验室用电安全总结篇十五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实验室作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用电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用电安全不仅关乎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更关乎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实验室长期的实践和经验积累中,我深切体会到实验室用电安全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大约250字)。
实验室用电安全的第一步,是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在实验室中,我们应该定期组织并参与各种安全培训,保持与安全相关的知识更新。熟悉实验室用电设备的正常操作和维护程序,了解如何正确地使用电源和电插座,是基本的安全意识。同时,在实验室用电中应注意正确选择合适的电源供应方式,并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三段:创建用电安全文化(大约250字)。
除了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外,创建用电安全文化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实验室中,设立明确的用电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个人员在用电安全中的职责与义务。同时,加强实验室内部的沟通与合作,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演练和事故模拟,加强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的培养。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与倡导,营造浓厚的用电安全氛围,让每个人都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第四段:加强设备维护与管理(大约250字)。
实验室用电安全还需要加强设备维护与管理。实验室的电器设备和电线路经常会出现老化、过载和短路等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是防止用电安全事故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应制定完善的设备维护计划,定期对实验室的用电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在使用设备时,要注意不要超负荷使用,定期清洁设备,并注意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同时,使用完电器设备后及时断电,防止漏电和过热引起事故。
第五段: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大约250字)。
实验室用电安全需要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可以通过建立安全奖励机制,激励和表彰在用电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同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使安全工作始终牢记在心。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知识宣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素养和用电安全意识。此外,还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实验室用电设备的智能化管理,提高安全监控能力。
结尾(大约200字)。
总之,实验室用电安全是我们在实验室工作和学习中必须时刻关注的问题。通过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创建用电安全文化、加强设备维护与管理以及促进安全文化建设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用电安全事故发生,使实验室的用电环境更加安全和可靠。希望大家都能充分认识到实验室用电安全的重要性,共同努力,确保实验室用电安全,为实验室的发展和人员的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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