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实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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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实用19篇)
时间:2023-11-07 21:52:43     小编:文轩

合同在保护双方的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提高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达成共识。鉴于不同类型的合同,以下是多种合同范文供您选择。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一

当今市场已经进入了买方市场,对于现代企业来讲,销售人员队伍是促进公司不断发展、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和提高企业和产品获利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拥有优秀的销售人员队伍,能够快速打开市场,发现获取竞争优势和利润的机会。据资料显示,大多数消费品公司在销售人员队伍的成本投入占其销售额的7%,更有20%交易和促销方面的开支是被销售部门用掉的。由此可见企业对销售人员和销售部门的重视。那么作为一名销售人员,要想在销售中做到游刃有余,创造优良的业绩,为企业和个人带来最大效益和影响,究竟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呢?笔者根据自己从事销售与管理数年来的经验,从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首先,销售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众所周知,人是社会各元素中最活跃的部分,任何企业行为和社会活动都是由人来参与、靠人来完成的。做销售工作也是一样,要求销售人员必须懂得如何与人打交道。我们与客户、促销员或者消费者都必须有沟通,如果一个连自己的意思都无法表述清楚的销售人员我想肯定无法做好销售。这里所说的沟通,并不仅仅是把销售人员的思想简单地告知我们的沟通对象,而是必须是双向的,还要会倾听。即我们要通过沟通把我们的相关产品和政策以及目的明确传达给客户或者促销员或者消费者,同时也通过倾听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要,通过双向的交流最终通过不断地调整和互相适应达成共识,从而完成销售各方面的工作。笔者曾遇到过一个上门来推销网络电话的销售人员,就明显欠缺与人沟通的能力。她与我预约好后来到公司,然后就完全不顾我的感受,滔滔不绝地把她们产品如何如何好向我推介。好不容易趁她换口气的功夫我明确告诉她我们公司已经装了ip电话不需要再装网络电话,她还是不明白,仍然一个劲地说她们的网络电话如何便宜,大有不装不可的架式。可想而知,最终她不可能达到她的目的。

其次,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智力。这里所指的智力,一方面是相当的文化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是指领会能力和快速处理信息的能力。这点比较容易理解,根据所从事的销售产品的不同,对销售人员的文化知识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一个只有中学文化的销售人员来说,你让他去从事高科技的产品的销售,自然是有相当的难度。

第三,销售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就国内市场区域来说,中国幅员辽阔,各地风土人情和人均收入、经济消费能力差别很大。销售人员不可能一直在一个区域工作,如果到了一个陌生的市场,没有良好的快速适应当地市场的能力肯定不行。还有就是,销售人员或许最初销售的是公司的一种产品,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或者可能跳槽到另外的企业,就会出现新的产品或者新的销售思路,这也要求销售人员能快速适应,并且成功开拓自己所负责的市场。这方面笔者也遇到过一个销售人员,在南方某市场做业务做的相当不错,业绩良好。后来公司调整区域重点,派他去到了东北。由于适应能力差,连续几个月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笔者分析认为,南方人比较现实,与你做生意能做就做,不能做就会明确告诉你,一旦操作起来也是踏踏实实。而北方人更多的则是讲人情,重义气。做生意更多的时候是先做成朋友然后才是做生意。那位销售人员恰恰是不能很好地适应这种变化才导致业务进展不力。

第四,销售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综合分析能力来解决实际问题,

销售人员不但要能够从以往经验中认识问题并且能从中总结出解决问题的分析框架。对于市场上的繁杂的信息,销售人员必须也能够透过各种表象,验证各种判断,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利弊得失并能迅速找到解决方案。例如,在电热水器的销售中,有一次竞品代理商在卖场中把其所代理的某品牌的电热水器全部做特价,同样型号和容量的机器比我们便宜几百块。一下子我们的品牌销售几乎陷入了停滞。怎么办?当时做为区域经理的小李急忙多方了解信息,最后得知原来是那个厂家濒临倒闭,代理商急于处理库存。这时他当即立断,不做跟风降价,采取加大赠品力度并确立服务为上的原则。让促销员明确告知消费者我们产品的售后服务优势,如果购买了其他售后服务不能保障的产品,后患比较多。消费者在得到超值赠品的同时通过慎重考虑还是有许多放弃了原打算购买竞品的计划,转而购买了我公司的产品。虽然销售还是比原来少,但是维持了品牌的既有价格体系。在竞品短期倾销完产品后我品牌立即显示出了比较好的销售形势。

第五,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创新及市场应变能力。孙子兵法云,“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孙子・虚实篇》)。市场的变化如同白云苍狗,自己原有的或者别人曾经成功的销售经验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毕竟不是灵丹妙药,能够保证销售人员在操作中一定会百战百胜。市场销售实战时因为竞争对手经常会改变销售策略,所以还需要注意时刻观察对手各种变化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做到活学活用,随机应变。“不以法为守,而以法为用,常能缘法而生法,若夫离法而合法”。即能根据敌情、我情的不同,灵活机动,出奇制胜。笔者一贯倡导不迷信所谓的专家,立足市场,实事求是。实用的即是有效的,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耗就是好猫。市场是要靠成绩来说话的。

第六,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不断学习的能力。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环境和市场都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社会也在不断进步。做为一名战斗在一线的销售人员,必须不断进行充电,学习新的营销思想和营销方法,学习如何面对新形势下的销售。比如现今的专业家电连锁,其市场销量已经占据一级市场百分之七八十的市场份额,如何与他们打好交道成了如今各家电品牌销售人员的一大课题。也是各品牌在一级市场能否打开市场的关键。这是原来的家电销售人员所从来没有遇到过的,必须通过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相关的方法和技巧。

第七,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影响力和培训能力。笔者以为,作为一名销售人员,首先要“销售”的是销售人员本人,然后才是所销售的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亲和力和专业的知识,切实为目标客户着想从而树立自己的影响力,让客户和促销人员相信甚至信赖你,同时要具备对于代理商相关人员和卖场促销人员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的培训能力。包括产品专业知识、销售话术、终端布置、促销技巧等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销售人员就是他所销售的产品方面的专家。

总而言之,销售是一项综合性的看似简单而又复杂的工作,销售人员正是这项工作中的组织者和实践者。销售工作做的好坏与销售人员的水平和能力直接相关,优秀的销售人员不但要能做出销量,更要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各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企业有影响力的品牌,做出自己的个人品牌和影响来,销售人员可以说是具备多方面能力的全方位人才,正是有了千千万万个不懈努力敬业爱岗的销售人员,各个企业才能不断的发展壮大。

原载于《现代家电》。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二

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2、贷款种类。

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3、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4、借款用途。

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5、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6、借款利率。

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7、还款。

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8、违约责任。

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9、保证条件。

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三

1、以胁迫的手段签定的。

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生命、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

2、乘人之危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3、以欺诈手段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地产买卖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定合同,由他们独立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5、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地产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定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6、恶意串通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7、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又无据可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当事人之间仅是口头表达没有签定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属无效合同。

8、与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交易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与军产、院产、校产、期房、拆迁公告范围内户籍冻结、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权属有争议、已被法院查封或依法限制转让、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擅自改变住房性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不宜出售、经济适用房不够上市出售条件的房地产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9、公司产权没有公司和股东(股份制企业)签字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的产权为公司产权,在签定买卖合同时没有公司法人签字、签章和没有股东(股份制企业)联名签署的同意出售书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0、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共有产权人及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不购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1、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所签定的未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外籍人士因不属于中国合法的自然人,其合法的身份有待国家公证机关予以确认,因此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所签定的未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2、非自然人的分支机构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合伙、非法人企业、非法人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的社会组织。这类合同主体一般都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但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部、销售部、售楼处等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不具备签定合同的能力,与其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四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五

一、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民法典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六

年华是无效信。

明明自己不是最拔尖的那一个,却要像傀儡一样被人指来点去。

明明自己和别人付出的成正比,上帝却总是瞎了眼似的偏爱他人。

明明世间繁华到连看一眼都觉得奢侈,可是我还是义无反顾地爱上了快乐。

也许,在这喧嚣的世界,那些掩饰着脸上悲伤的笑容,其实也只是滥竽充数。

也许,你永远无法想象,未来的你,未来的我、我们,会是什么样子。这个世界这么脏,谁又有资格谈悲伤。

也许,爸妈再唠叨的唠叨,最终,你都不得不相信,他们说的话再恶劣,动作再粗暴,神情再夸张,那都是刻苦铭心的爱啊。于是,那些固执的'想法,其实都是多余的。

如果,那些污秽扑灭了我青春激情的烈焰。污秽能扑灭我青春的烈焰吗?不能。所以,我的青春仍在热烈地燃烧着。

如果,我梦中的小熊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梦会消失吗?不会。所以,我亲爱的小熊仍睡在我甜美的梦中。如果有一天,我的梦想像落地的水晶,支离破碎。梦想会破裂吗?不会。所以,我仍在追逐着我遥不可及的梦想。如果那些年,我们能努力一点,如果那些年,我们能再珍惜一点,毕业就不再是冲破一道道荆棘,然后血淋淋地开始新的生活。

不是吗?

(指导教师甘逸)。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七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去年以来,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从国家法律对人身侵害的制裁具体考量。人身伤害之责任亦不能事先约定免除。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种制裁在民事领域内不是以人身惩罚为原则,而是以强制分割方法,真实支付损失赔偿为手段,若允许事先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则无法使被侵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使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法律失去其应有的效用。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八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

其他

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该条款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该条款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

什么

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

该条款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四)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提供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供方。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十九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开查阅系统,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并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和他人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对方因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提供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建立合同履约信息公示系统,倡导诚信经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引导合同提供方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鼓励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起草并公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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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十

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是借贷当事人之间关于借贷款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方(借用人)指借用一定数额货币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方,这里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贷款方(出借人)指将一定数额货币交给借款方,并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方。贷款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专业银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在贷款范围方面,只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其他弥补亏损,用于工资福利、垫支税利等财政性的支出,不能申请借款和发放贷款。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货币。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十一

下面主要就可能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分析:

(一)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4)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4、房屋转租的无效情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无效合同一般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返还财产可以是一方返还,也可以是双方互相返还。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对方;如果标的物即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损坏、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轻重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应否支付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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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十二

劳动合同中有一些是法定的必备条款,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删掉的。同时,也有一些条款是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究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纳入合同条款的内容。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即为约定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对必备条款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外,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将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项或数项写进合同条款。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不是法定的。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工作岗位的情况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该项条款也有一定的'区别。对那些特殊岗位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作为约定条款加以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约定条款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约定事项的规定,否则,所约定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十三

咨询内容: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

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经卖买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共同遵守:

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价:u.s.d(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装运期:____________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________经____至____________.

9.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天在______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十五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上述规定表明:

只有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有可能适用公约。这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是国际合同的标志。在公约上,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仅以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志,而当事人的国籍以及货物是否在交易过程中跨越国境,均非标志。不过,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仅仅在公约的意义上使一个合同具有国际性,但并非必然导致公约的适用。适用公约还必须满足其他条件:其一、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其二、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里的“国际私法规则”是指冲突规则。

可见,公约适用的基本条件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该不同的国家均是公约的缔约国。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且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十六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

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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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十七

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属服务合同的性质,所以承揽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必须包括一些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构是承揽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不可少的。

承揽合同所包括的主要条款有:

一、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

二、委托的标的物(应写标的物的全称);。

三、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四、标的物制作的原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检验方法、计量单位;。

五、制作的价款、酬金及计算的依据、方法;。

六、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七、工作成果质量、性能、技术要求、指标及检验方法;。

八、报酬的支付及支付的方式;。

九、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十、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有关事项)。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十八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你(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印章)。

工程招标合同条款有哪些篇十九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使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的。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那就可能会被认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具体用途使用,会给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因约定为具体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损失的情况。

合同有些格式条款不符合实际的租赁情况,租赁双方都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比如合同的'使用者须按5-2条规定,将租赁房屋时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费,选择出租方或承租方其中之一支付,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这些费用某些可能由出租方承担,如物业管理费,某些可能由承租方承担,如房屋使用中的水、电、煤气等费用。合同的这种格式条款使人难以选择,必须另立条款。同样该条又规定“其他费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担。”这里的“其他费用”指的是哪些项目没有具体列明,这里需要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列出,以免今后为费用而发生扯皮。

虽然租赁双方直接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并不常见,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仍有必要注意在这方面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出租方,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用途应与房产证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写具体用途,以维护自身利益。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即以房屋为租凭标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的含义,概括地说是指房屋的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交与承租方,承租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出租方缴纳租金,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终止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时,将承租的房屋完整无损地退还出租者。

经租赁双方协商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形成的协议,就叫做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应明确规定租赁房屋的座落地址、建筑结构、层次部位、间数、面积、装修、设备、用途、租赁期限、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期和方法,以及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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