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经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约束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如有特殊约定,应当注明特殊约定的执行方式和条件。请您参考以下范文,以帮助您更好地编写您的合同。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一
202月4日,江苏省大丰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反映大丰市新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职工工资100多万元。经查,该公司拖欠全厂职工工资共计1410062.4元,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德伟出走,无法联系。2月6日,大丰市人社局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但该公司逾期未改。
2月8日,大丰市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将朱德伟抓获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4日,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朱德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二
2012月23日、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接到陆某等81名农民工和马某等27名农民工的投诉,称王耀驹拖欠劳动报酬。经查,年9月29日,王耀驹承接南湖东路145号无界悠活广场16座深海一号室内装饰工程,并雇佣陆某等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拖欠陆某等人劳动报酬130535元,拖欠马某等27人的劳动报酬204520元。201月6日、1月2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王耀驹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耀驹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王耀驹仅支付了30000元,其余未支付。年1月23日,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分局。2014年8月25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王耀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三
年10月23日,张某等18位农民工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襄阳市襄城区檀溪公务楼工程项目“包工头”袁**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袁**在工程完工结清工程款后,拖欠张某等18位农民工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工资60870元,且出具欠条。此后,张某等人多次向袁学红讨要被拖欠工资,袁**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襄城区人社局于1月8日依法向袁**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3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律文书由袁**配偶签收。其后,袁**逾期拒不履行。
201月16日,襄城区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于1月25日将袁**抓获归案。4月10日,区人民检察院对袁**提起公诉。4月25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袁**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四
10月12日,数名农民工到福建省连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连江县“浦口—晓澳”、“坑园—可门港”两条110kv线路劳务工程“包工头”曹**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调查,经查,205月至9月底,曹**雇佣30余名农民工在该工程施工,每月只向农民工支付基本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曹**与工程发包方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后,未支付30余名农民工工资33万余元,且在其承诺支付工资日即10月12日失踪,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以发短信、打电话、发函等形式多次联系曹**,并依法对曹小兵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曹**始终逃匿拒不支付。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五
201月16日,秦某等多名劳动者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郑州市中原区凯达服装水洗加工厂拖欠工资。经查,该厂拖欠13名员工工资15.8万元,且该厂已停业,法定代表人谢佛水转移所有财产后下落不明。监察大队先后于1月16日和26日对该厂分别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在规定期限内,该厂拒不支付员工工资。
1月28日,中原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3月4日,公安机关将谢佛水抓捕归案。案发后,谢佛水家属将拖欠工资款15.8万元上缴。12月24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谢佛水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六
无效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就是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法律既不保护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强制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重实际履行的合同,已经发生的人身从属关系,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关系的处理方式,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劳动给付义务,不应该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如果对劳动合同简单地照搬民事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制度,已经发生的劳动给付无法处理,也会引发大量的纠纷。
为了适应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外。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本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本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体现了保护劳动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七
劳动合同无效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判断标准是看合同无效是由谁造成责任,一般分发下三种情况处理:
方法/步骤。
一、如果是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用人单位就无须向员工对付经济补偿。
二、如果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双方都有责任时,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负主要责任则应当支付。
[无效的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八
1月10日,福建省泉州市耐迪龙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发现工厂紧锁,多次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孝未果后,到晋江市陈埭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投诉,反映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晋江市人社局接报后当即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每月不发放员工工资,只借支生活费,洪永孝于1月9日将最后一批货单发出后失踪,该公司共拖欠64名员工工资35万余元。晋江市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同时将法律文书以公告、留置的方式送达。但洪永孝逾期未改,也不出面处理。为妥善解决员工工资问题,在陈埭镇政府、法院及人社局的协调下,通过变卖生产设备、垫付等方式,1月22日,64名员工均领取到被拖欠的工资。
2013年1月11日,晋江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月18日,洪永孝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洪永孝及其亲属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偿还陈埭镇政府所垫付的工资。7月5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7月18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洪永孝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九
10月,左某厚等5名工人到山西省代县人社局投诉,反映代县西渠网沟铁矿新一号井(六号井)基建工程承包人刘万盛拖欠他们206月至10月期间工资。代县人社局迅速立案调查,经查,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刘万盛拖欠5名工人工资共计42563元。代县人社局依法对刘万盛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刘万盛逾期不支付,且逃匿至南京雨花台区家中躲避。
代县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立即立案并开展网上通缉,于2012年12月29日将刘万盛抓获归案。县人民检察院于年3月28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万盛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刘万盛在刑事拘留期间已支付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刘万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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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
云南中茂(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中茂(集团)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预算员(黄静53032419861021192x)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劳动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协议效力的情形,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和履行,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或者变更。双方之间不存在本协议书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也不存在本协议书以外的其他任何未结款项。
(二)甲、乙双方于20x年06月30日起终止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之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再无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纠纷在内的所有涉法纠纷。
(三)经双方核对无误,甲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含税)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叁拾玖圆伍角整(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服务期间所应享有的各项合法所得及费用:保密费、加班费、离职补偿费、带薪年休假补偿、社会保险费等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等以及相关全部经济补偿等费用)。
(四)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且不再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缴交及各种社保待遇、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它涉及劳动争议事项向有关部门投诉、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无任何纠葛,乙方承诺并放弃任何可能存在的权利和权益。
(五)乙方不得向除甲、乙双方外任何个人或单位泄露任职期间接触到的本公司全部相关信息及本协议的内容。乙方若违约则无条件承诺:在甲方书面提出赔偿要求后一个自然月内返还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及赔偿甲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甲方:云南中茂(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日期:二零__年x月x日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但不得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并支付加班费。
(二)根据行业特点,经批准实行___________工作制。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和乙方对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约定如下:________。
其它福利待遇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甲方按规定定期免费为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协议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甲方有权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八条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到期,自行终止。
(三)双方就本协议解除条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
(四)解除本协议有关补偿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集团人力资源部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签名)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二
2013年11月4日,吉林省梅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季某投诉,称通化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并提供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厚成签字的欠条等证据。经查,通化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厚成拖欠其公司电工季某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的工资合计3.6万元。此后姜厚成逃到外地躲避支付。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未支付。2013年11月,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梅河口市公安局。11月30日,姜厚成被刑事拘留。姜厚成归案后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给了季某。2014年9月7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姜厚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三
近年来,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非常严重,每年都发生很多因为讨薪而造成的悲惨案例,特别是年关时节。劳动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是维持生存的前提。支付义务人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剥夺了劳动者的生活来源,使得劳动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无法抚养、赡养家庭成员,是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侵害,违反了宪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秩序,与同行业守法企业相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必然导致市场的恶性竞争。另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势必会破坏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俗,不利于建立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因此刑法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希望通过刑罚干预,打击这类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危害社会安定、和谐的行为。本罪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大量关注。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本罪在设立后就存在一些争议。
反对本罪入罪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刑法谦抑性原则,认为刑法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应该用刑法以外的手段来抑制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近年来,刑法的扩张非常明显,当社会上出现某些现象时,似乎人们首先都是考虑刑法制裁。这是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其二,从刑法规制的效益分析看,出于刑法的严厉制裁性以及刑罚的功能,用刑法来规制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是刑法的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从大范围上讲,刑法一直打击着犯罪,但犯罪照旧发生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并没有因为存在刑法的打击而消亡。支持本罪入罪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近些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引发的极端社会矛盾不时出现,在某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甚至出现了普遍拖欠的“潜规则”,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其二,现有的法律体系虽然对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的过程是冗繁的`,而且重要的是,对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难以有效规制。本罪的司法运用实践也说明了其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积极意义。
以上观点的争鸣,以及刑法条文的设计,突出显示了本罪入罪问题上需要重视的两个问题。首先,要注意刑法的谦抑性,要注意区分拖欠劳动者报酬的各种情形,不能扩大打击范围。本罪重点打击的应该是出现严重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的情形。其次,本罪的设计应该重视实际效用,缩短刑法打击时间,否则将加重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救济成本,对劳动者而言,这个代价是巨大的。在这两个基本点上,我们可以对本罪的完善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意见。
协调本罪的条文设置,完善刑罚的量刑档次。本罪的量刑档次只有两档。而且是缺少量的联系的两档,第一档,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察本罪的立法,从条文设计的层面看,可以看出立法者希望顾及各方利益而作出的努力,但其条文本身却存在着理解的歧义,需要尽快出台规定将这个问题作出澄清。笔者推测条文设计者的设计思路,一方面突出本罪打击的限定范围,另一方面,凸显本罪的打击重点。这种思路在本罪的法定从宽情节中得到了证实,即本罪的从宽情节仅仅针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多的是酌定情节了。在这个思路的基础上,笔者建议放弃数额较大的直接规定,统一为结果犯模式: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后果严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注明后果严重的几种情形。后果严重的,本罪公诉前,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本罪公诉前,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的,从轻处罚。如此一来,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又遵循了刑法的谦抑原则,更加鲜明地鼓励支付义务人积极履行支付义务。
调整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规定。本罪立法的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立法者刑法谦抑性精神的展示,表示了立法者明确劳动报酬与劳动义务的保障主要是靠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进行,刑法不应该是主要手段。笔者认为遵循这种精神是对的,但具体规定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目前很多批评者认为,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增加本条件属于多余,或者会造成一种消极的影响。笔者认为,这些担忧不无道理,()司法实践中确实会出现一些事与愿违的隐忧,这需要我们对制度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但这不足以说明本条件不能成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本条件应该保留。首先,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进入刑法视野是需要多方认证的,论者不能凭借自己的感知认定没有本条件下的本罪其他的行为足以达到入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在笔者看来,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出现一种情况,本罪的行为人处于过失而成就了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造成了没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该事实下,显然不宜追究支付义务人的本罪的责任。此时需要别的条件来增加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当有关机关明确责令支付时,其不再具有过失心理,使得追究成为一种可能。其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是造成劳动者报酬无法获得的一个重要因素,地方政府可能会出于重商主义保护当地企业,不出具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相关文件。但是这不能说明以此就阻断了追究支付义务人刑事责任的可能,只需要我们对政府有关部门做扩大解释,例如,将法院的判决、裁定也纳入其中,那么仍然可以保证追究支付义务人的途径。其三,本条件的正向积极意义更是不容忽视,无论是缓解刑法直接干涉民事领域,还是敦促行政机关监管,都具有正面的作用,符合刑法最后手段性的精神。
笔者认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一条件应当保留,在刑法条文上,将其调至数额较大之前。为了避免出现本条件下的隐忧,应该对本条件进行限定。例如政府行政机关合适作出责令的时间,可以强制性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对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事情作出责令。一般的行政行为都是两个月内作出,超过两个月的算不作为。由于劳动报酬事关劳动者的生存生活,应该缩短期限。然后还需要劳动法等相关法条对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限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例如规定从应该支付劳动报酬之日起7天内没有支付的,就认为是进入了拖欠期。国外的立法大多对此有着明确规定,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四
2012年10月23日,张某等18位农民工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襄阳市襄城区檀溪公务楼工程项目“包工头”袁**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袁**在工程完工结清工程款后,拖欠张某等18位农民工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工资60870元,且出具欠条。此后,张某等人多次向袁学红讨要被拖欠工资,袁**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襄城区人社局于1月8日依法向袁**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3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律文书由袁**配偶签收。其后,袁**逾期拒不履行。
201月16日,襄城区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于1月25日将袁**抓获归案。4月10日,区人民检察院对袁**提起公诉。4月25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袁**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五
2012年10月10日,广东省四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四会市东城区**鞋材加工店、大沙镇**鞋材加工厂共拖欠98名员工工资539726余元。监察大队当即立案调查,经查,被投诉两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黄*祥,黄**在未完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于10月9日晚离开四会市后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依法对该两家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
四会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欠薪逃匿立案侦查。2012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黄*祥抓获并拘留。4月26日,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祥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提起公诉前,黄*祥及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可从轻处罚。判处黄*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六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待遇的规定,实际上也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约定的自愿性,二是内容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是否需要对试用期内的待遇作出特别约定,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确定。一旦作出约定,其内容必须满足法定劳动报酬标准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注意到这些法律原则,在没有就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作出约定的情况下,随意改变劳动合同关于待遇的约定,擅自降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待遇。或者虽然对试用期内的待遇作出了约定,但是约定的试用期内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情形,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构成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在仲裁和审判实践中,都应当予以纠正。
同时,当事人双方关于试用期的待遇必须依法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法定劳动标准(例如最低工资)的规定。因为法定劳动标准乃属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范畴,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改变。
例如,某物业管理公司录用园林工蔡某,从事园林养护修葺等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蔡某的月工资为1,000元。合同同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对试用期内的待遇,合同未作出专门的`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该物业管理公司实际向蔡某支付的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800元,理由是因为处于试用期内,所以工资应按合同约定工资的80%计发。蔡某不接受这一结果,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院最后判决该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蔡某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法院认为,既然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适用于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内的待遇应有别于试用期满后的情况,则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另行作出明确的约定。非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待遇不得被随意改变。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劳动法试用期规定法定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三种人退回不能成为解聘事由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七
2013年12月23日、2014年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接到陆某等81名农民工和马某等27名农民工的投诉,称王耀驹拖欠劳动报酬。经查,2013年9月29日,王耀驹承接南湖东路145号无界悠活广场16座深海一号室内装饰工程,并雇佣陆某等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拖欠陆某等人劳动报酬130535元,拖欠马某等27人的劳动报酬204520元。2014年1月6日、1月2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王耀驹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耀驹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王耀驹仅支付了30000元,其余未支付。2014年1月23日,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分局。2014年8月25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王耀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八
单位法定代表人:常xx,职务:总裁,地址:xx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草滩三路xx工业园a20号。电话:xxxxxxxxxxx。
仲裁请求:
2.补发xxxx年1月至8月克扣工资9790元;。
4.支付因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违反劳动法被迫离职(不发工资)应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补偿9805元。
5.违反劳动法所造成的误工、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以上劳动补偿及精神损失费总计92538.72元。
6.劳动仲裁费用由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9月上旬我被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加入xx集团专家组,担任xx集团禽料技术服务专家。xxxx年9月13日被xx集团派往xx省夏县,为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禽料团队提供售后专家技术服务,月薪10000万元,扣发税费、考核后实发工资9805元。
自xxxx年元月新派总经理王元平担任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之后,要求在夏县办理工资卡,采用打卡8455元工资,另外发放现金1000元的方式发放工资,每月实发工资9455元,工资被新任总经理王元平私自变更,比原工资少发350元,财务不允许查工资,其他员工有异议,向王总询问,遭到呵斥,身为年长的我,不好意思追问,只好忍耐,每月工资收入被无故克扣350元,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犯。
从xxxx年4月份我的打卡工资又被降到8247元,现金工资1000元被克扣。5月份为了完成任务,总经理授意主管群发微信,要求团队集体用工资担保,给客户开料,充高销售,作为技术服务团队的我,同样要求为客户担保,签字画押。
6月份发工资时,总经理授意财务经理拿着条子扣交禽料每个业务员部分工资,我的工资被全部扣掉,原因是要担保的大客户是我服务的,另外要求我交现金2910元补足为客户担保金额,总计被扣11305元(卡打工资7655元,现金工资740元,另外交现金2910元)。如此违反劳动法,私自挪用、扣发工资,虚假销售,虚高公司销售“业绩“,骗取总经理个人上半年完成任务奖,坑害损害业务人员合法劳动权益。
从xxxx年6月,我的工资被降为7783元,现金工资1000元也没有了,7月份7530元,现金工资1000元无。作为服务专家一直被克扣或不发工资,实在想不通,也无法继续工作,8月26日我被迫离开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
xxxx年1月至8月我被克扣和未发工资总计21095,其中未发工资12715元,详单如下:
1月份克扣:350元;2月份克扣:350元;。
3月份克扣:350元;4月份克扣:1558元;。
5月份克扣:1410元.未发工资11305元,总计12715元;。
6月份克扣:1222元;。
7月份克扣:2275元;8月份克扣:2275元。
自xxxx年9月13日,至8月26日我在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从未为我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损害本人合法劳动权益,依照劳动法要求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应依法予以补交,补交金额为11638.72元。
为了讨薪,我多日奔波,期间遭遇两次车祸、一次意外。至今车还在xx运城黄河4s店维修,人因劳累摔伤了胸椎,躺在医院不能自理,急需费用手术治疗。
以上陈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恳请尽快依法仲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支付欠薪、欠付劳动保险,补偿克扣工资、劳动伤害及其损失共计92538.72元。
此页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工资收入短信截图2份;。
2、xxxx年度工资银行详单2份;。
3、财务经理书写的xxxx年6月14日扣发工资与交现清单1份;。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xxxx和xxxx年度本人缴纳社保和医保清单各一份,共4份;。
6、需要提供的其它补充证明材料。
此致
xx省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
1、副本叁份;。
2、有效身份证明;。
3、证据及证据目录。
申请人:刘xx。
(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xxxx年五月三十一日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九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工作,甲方决定聘用乙方为兼职财务会计。
乙方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2、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负责纳税申报及税务年检等工作;
4、对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工作时间。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在一般情况下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不受公司考勤制度约束。但乙方每周应至少回公司一次汇报工作情况,协助和处理财务方面的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出席公司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如时间较为紧急等),甲方安排乙方工作,乙方应及时配合。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公司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
4、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奖励和处罚的政策和标准依照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及合理享受公司规定的待遇;
2、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3、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会计职务,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2、获取劳动报酬;
3、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2、在履行会计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第六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资元;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应聘会计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2个月以上;
3、公司被撤销。
第八条、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职务。
第九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二十
本附件是根据主合同第三十七条附加的,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条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加班费计算标准如下:工作时间:当月天数-2天,每天12小时;劳动报酬:月薪元/月;全勤奖元/月;津贴元/月;工龄工资元/月;加班费:责任制工资,以上工资已含加班费,不另计加班费。
第二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场所及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
第三条甲方有权利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加以完善,上述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后即可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乙方除为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之目的,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期满之后,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或将其用于其它可能损害甲方权益的用途。(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营业秘密、财务信息等)。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为全职,本合同期限内,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从事甲方安排以外的任何工作,包括有偿和无偿的。
第六条乙方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期满后,均不得引发、教唆、诱惑甲方的其他职员工离职或者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获利,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乙方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期满后,均不得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行为。
第八条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的培训和研修,乙方在试用期满后的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间内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应以剩余的服务期按日计算,向甲方进行培训费用的赔偿,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依据培训合同规定,培训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乙方的保证责任:乙方保证与原用人单位已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不违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因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损害第三者有利益,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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