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情况汇报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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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情况汇报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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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常会面临一些让我们感到困惑的情形。在总结中,可以借助一些图表或数据的展示方式,来更直观地呈现自己的观点和结论。阅读这些总结范文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总结的写作要求和技巧。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一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以特别程序的方式纳入新刑事诉讼法中,实现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法治化和司法化。本文拟对该程序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对实践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据此,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行为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行为条件。应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行为人须已经着手实施了暴力行为,且该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违法性特征,该行为若是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则已经构成犯罪。第二,该行为侵犯的法益:一是公共安全,即行为人实施的是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和侵害结果。二是公民人身安全,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性的决定权等权利及其生活的平稳与安宁。该类行为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并达到严重的程度,比如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

(二)对象条件。

“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对象条件。该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适用对象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包括:(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2)实施行为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第二,确定行为人是否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第三,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不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后患精神病、无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危险性条件。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危险性条件。危险性是指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具体到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危险性条件可以通过如下表征进行判定:第一,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生理状况、精神病的性质、有否危害社会行为史等。第二,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情况。包括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性质,暴力行为的手段、方式、对象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二、强制医疗程序与刑法规范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18条是有关强制医疗的实体规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是程序规范,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准确理解和实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刑法有关强制医疗规定的重要程序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设定强制医疗程序,对刑法强制医疗实体规范提供了程序规范和程序保障,赋予了强制医疗以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确保了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活动公正、公开进行,保证强制医疗制度的有序运作,从而发挥其防卫社会、治疗疾病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二)新刑事诉讼法从行为条件上合理限缩了刑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

1.刑法规定的强制医疗行为条件。《刑法》第18条对强制医疗对象的行为条件规定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着重强调了强制医疗对象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在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这三种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但却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因此有必要修改《刑法》第18条的规定,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表现而不是危害结果作为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前提。另一种认为,“危害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损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对刑法规定的理解更为准确合理,但由于刑法规定仅以危害结果作为强制医疗的行为条件,几乎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均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导致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过于宽泛。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行为的性质和行为危害的法益上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了限定,合理限缩了符合强制医疗程序条件的对象范围,使强制医疗程序更具可操作性。首先,新刑诉法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明确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其次,新刑诉法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明确了行为人侵害的法益范围。这种立法方式一方面消除了刑法实体规范对强制医疗条件表述的不同理解,另一方面也没有突破刑法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刑法规范的有序实施。

(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延续了刑法有关选择性适用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秉承选择性适用原则,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也就是说,也可不予以强制医疗。那么如何判别是否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呢?笔者认为,这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自由裁量。主要考虑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和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监护医疗意愿或能力两个方面。对于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无监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的,应当予以强制医疗;对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如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则不论家属、监护人有无看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一律要予以强制医疗。

三、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对检察机关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

(一)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及案卷材料实现,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实体认定进行监督。首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事实进行实体审查,对于不符合要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其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后,行为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第二,对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的程序进行监督。(1)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精神病鉴定的程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鉴定程序违法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3)对公安机关采取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当适用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在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过程中变相拘禁、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意见。(4)对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而未移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而没有移送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移送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移送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移送。

(二)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的处理方式是“决定”,而非判决或者裁定,这也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不能够以抗诉的形式来履行监督职责,只能够“提出纠正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主要包括:

第一,对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开庭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应当派员出庭支持本院的申请。原因有三:其一,出庭是对强制医疗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其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则打破了刑事诉讼控辩力量的平衡。其三,检察机关不出庭,将导致强制医疗程序演变成人民法院直接向精神病人作出决定的行政程序,容易滋生权力滥用。

第二,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决定强制医疗的活动进行监督。由于该种情形处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有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意见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庭提出不宜强制医疗的意见。

第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进行监督。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收到强制医疗机构的解除意见或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的解除申请后,有义务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对解除意见或解除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意解除或不宜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

(三)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重点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生活处遇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为强制医疗对象提供适当的饮食、休息条件,是否提供适当的文化教育和社会活动机会等进行监督;第二,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医疗状况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医疗手段是否适当,是否及时转换医疗措施,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是否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对象及时提出解除意见等进行监督;第三,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权利保障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对象的人权是否受到侵犯,是否根据其治疗和恢复状况依照规定享有会见、通信权利等进行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可以分为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通过信息联网等信息沟通机制建设,实现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实时、实地监督;(2)建立独立巡视制度。即通过检察官或者人民监督员对强制医疗场所进行定期但事先不通知的巡视、访问的方式进行监督;(3)通过参与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的定期诊断评估进行监督。非现场监督主要是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评估记录等书面材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二

又送来一个病人。

作为他的主治医生,我有必要好好了解他。于是,我在他的病房外假装与护士谈话,装作不经意地偷偷观察他。

我已没有耐心再看,也怕再看他会觉察,于是便走了。当我与护士送去午饭时,他仍在不停地倒水。我示意护士别叫他,自己走过去坐在他对面。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水蒸发了、洒出了,终于只剩一点点了。他看着那剩下的一点点水。良久,忽然“哇”地一声哭起来。病人在发泄情绪时,绝不能干扰他,于是,我们把饭放下,就走了。

日子一天天重复着,直到三周之后。

我站在门口,他忽然叫我:“医生,进来吧!”

我走进去坐在他身边。他仍是不停地倒水。良久,才问我:“你小时候的梦想是什么?”

“我?呃……作家。”

“唉……人就像水,放进什么样的容器,就不得不变成什么样子,我不愿意,于是……”

长久的沉默。

我开口:“但冰是坚硬的!”我拿起杯水,放进了冰箱。

第二天,我辞去了这个工作,尽管它有丰厚的薪水。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三

被告人闫某因对政府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产生不满情绪,遂持刀闯入政府办公大楼将一名干部砍伤(轻伤),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二年。闫某提出上诉,要求二审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二审法院委托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闫某确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仍处于疾病期。

二审期间,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程序性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大,但却直接影响诉讼的进行和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仔细斟酌,发现许多办案思路和习惯并没有真正体现法律的本意。

一、首先,精神病人能否仅以自己的名义上诉?显然不能,既然不能,是否应该否认其提出上诉的效力,按无效上诉处理,从而直接导致一审判决的生效呢?这样做,显然有失偏颇也不妥当。本案被告人闫某一审时未予鉴定,是按其神志正常下判的,宣判时被告人当即表示要上诉(宣判笔录中记载),一审法院依法将案件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受理后,在讯问被告人时发现被告人本人并不愿意上诉,是其近亲属(一审辩护人,不是法定代理人)未经其同意提出上诉的,而且唯一的上诉请求就是要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虽然在鉴定前暂时还不能从法律上认定其为精神病人,但经过阅卷,发现被告人有精神病史,多年来一直病休在家,单位和居委会均按精神病人对待,因此,鉴于这种状况,不应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个人意思表示判断处理,更不能据此简单地否认其上诉的有效性。尽管最终其亲属未征得其同意而以其名义提出上诉,是因为亲属一直认为其是精神病人,且在一审时即已提出鉴定申请。而究竟是否有病乃至承担刑事责任,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前还不得而知,只能存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应暂按有病处理为宜。程序上的小小瑕庇完全可以合理补救:即征求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如其同意上诉,便会产生对上诉的有效性予以追认的效果,本案则继续审理;如其不同意上诉,则上诉无效,原审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后生效。总之,遇到这样的问题,不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以无效上诉处理,从而直接剥夺了被告人享有的诉权,表面上看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实际上未贯彻疑案从轻的原则,由于机械死板地适用法律条文,导致这样一种现象:个案正义未能实现,却连普遍正义也丢掉了。疑案从轻的.原则不仅仅要体现在实体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而且还要在程序的操作上亦应有所体现,这样才能全面的展示现代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文明司法的价值取向。

二、上诉案件审理中,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出现新的事实和重要证据,应发回一审重新审理,这样控辩双方对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各抒己见,当庭质证、认证,宣判后,不服者皆可上诉或抗诉,有利于双方特别是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并非每案必须发回重审,如本案中,上诉人请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先由原审法院组织鉴定。如鉴定没有病,则维持一审判决;如鉴定有病,则只能发回重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尽合理,发不发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如经过开庭审理,并且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一审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完全可以在二审判决结案;如有异议,再发不迟。具体理由如下:

1《刑诉法》189条(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闫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审时即已申请精神病鉴定,但未予准许。二审鉴定后,闫某确为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患精神病的事实和鉴定结论等新的证据均无异议,而且在适用法律上亦无分歧意见,依法改判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事。如此,即使不发回重审,不走一审程序,也不会剥夺和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而且在实体上,使被告人尽早获得公正的判决,客观上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其合法的权利,符合立法精神和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

2二审作出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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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四

第四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的专门医院(即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

第六条安康医院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精神病人,凭据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文书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强制医疗批准文书,实施强制医疗。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和不具备本条规定文书的,不予强制医疗。

第七条安康医院应当按照性别,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分别实行强制医疗。对其的诊治和管理应当认真负责,并且符合卫生部门的医疗常规。对于女性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条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任何人不得侮辱、歧视、体罚、虐待,不得使用警械。对其身体的约束,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经安康医院确认,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已经临床治愈的,应当出院。

第十条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康医院确认,可以中止强制医疗:

(一)病情缓解稳定,对社会暂时无危害;。

(二)患有危及生命的躯体疾病;。

(三)患有可能造成大面积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四)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监护能力,提出中止强制医疗的申请,并经批准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精神病人出院或者中止强制医疗的,安康医院应当出具证明,并通知批准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出院或者中止强制医疗手续,将其领回。

第十二条中止强制医疗的情形消失时,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或者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其送回安康医院,接受强制医疗。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死亡的,安康医院应当作出死亡诊断或者死亡鉴定,并于24小时之内向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死亡通知书,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处理善后事宜,同时通知批准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死者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对死亡诊断或者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有关机关处理。

逾期不申请有关机关处理、又无正当理由不处理死者尸体的,死者尸体由安康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生活和医疗费用的负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或者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按照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负担:

(三)本人或者家属无经济来源,没有负担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自愿提供费用,要求对其进行高标准的诊治和护理的,安康医院应当在符合强制医疗要求的前提下,满足其要求,并将费用的使用情况告知提供费用者。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以及安康医院工作人员在强制医疗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过程中失职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五

有不少病人家属在陪护的过程中,由于不懂得如何排解自己的精神压力,也出现了精神或心理上的问题。照顾精神病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需要家属有一个健康、积极的心态。

首先,要正确看待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和别的疾病一样,都是一种普通的疾病,只是表现症状和治疗方法不同,不能对精神病有任何歧视。家属一定要用一颗平常心,勇敢地面对外人,自信起来,不要在意别人的眼光,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让生活过得开心幸福。

其次,要意识到精神疾病是可治的,只要积极配合医生,有很多精神病人是可以康复的。家属在陪护病人的过程中,要注重自身的心理素质培养,多与医护人员沟通,多了解心理康复过程中需要留意的事项。家属是病人最直接的接触人,如果自身心理素质不过关,会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康复。在照顾病人的过程中,家属还要主动通过多种途径去舒缓自己的精神压力。家属照顾病人要耗费很多的时间精力,但不能因此就不与社会接触,应尽可能给自己创造接触美好生活的机会,比如购物、探亲访友等,让自己的心态适度放松。

最后,有条件的家庭,可以全家人到医院的心理科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请心理医生为家属做心理疏导。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压办法。

在日常生活中,患者家属应保持良好的情绪,做一些户外活动,学会换位思考与转移视线的方法,处理好和精神病患者的关系,不仅可以保持自己的心理健康,也可有效防止精神病患者病情的复发。

作为患者的家人,要帮助患者合理的安排生活,使患者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督促患者搞好个人卫生,还可以陪着患者一起进行体育锻炼,帮助患者建立良好的生活作息。

对于一些拒绝服药的患者,我们的态度要温和,要耐心的劝导患者服药,不能够强制性的灌药,否则会起到反作用。

如果患者的病情好转了一些,我们可以帮助患者进行一些文体活动,帮助患者和别人进行沟通,帮助患者建立重返社会的信心和能力。

同时,整个家庭的氛围也是很重要的,我们要充分的尊重患者,要鼓励患者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不要觉得自己是个病人就什么都不行了,要帮助患者使其看见自己的优点,树立起对抗疾病的信心。

以上就是成都安定医院的为你介绍的护理精神分裂症患者需要注意的方面了,希望你在了解了以后能够对身边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引起重视。

任何一种疾病的治疗都是需要在患者出院以后进行较长一段时期的巩固的,如果在患者出院以后,就放任不管的话,患者的病情不止得不到良好的恢复,还有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害社会精神病人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患有精神病;。

(二)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触犯了刑事法律;。

(三)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四)不强制医疗将会继续危害社会。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七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八

什么是天才,什么是疯子?我想很多人都是这样回答的——天才就是高智商,疯子就是神经病。仿佛一个在天,一个在地,永远不可能有交集。读完《天才在左,疯子在右》这本书,也许会改变很多人对这两者的看法。

本书的封页有些诡异,在一块长方形内有许多众人所看不懂的奇怪的画中,左右两边各有半块人脸的影子,大概代表天才和疯子的关系吧。作者高铭耗时四年,深入医院精神科、公安部诸多神秘机构,得以与数百名精神病人直接接触,最终产生了—国内第一本精神病人访谈手记。

书中讲述了作者与多位精神病人接触的经历,每一个故事都简单明了,又扑朔迷离。所有的故事清楚到让人感觉身临其境。在作者所接触到的患者中,有研究哲学、心理学、人体、生物学、宗教、量子物理学、符号学、玛雅文明的各种各样的人,还有一些多重人格者,“永生者”,“小说”家以及惧怕梦境、细菌甚至是月亮的人。作者将每个人物的形象、性格和已知的内心世界刻画得栩栩如生,仿佛他们就在你眼前与你交谈。由此可见,作者在收集素材与写作上下了很大功夫,才让我们读者阅读时体会到了一种特别的乐趣。

精神病人中很多有自己的思想,也很清楚自己在想什么,甚至很多想法是很有科学性的,就像书中的“四维虫子”和“时间的尽头”等节所提到的,患者的思维是很严密的,所讲到的量子力学也是有根有据的,讲述时思路清晰严谨,若是在大学课堂讲课,相信是很有资深教授的范儿的。但是这样的人却被送进了精神病院,人们把他们当成疯子,只是因为他们的思想被绝大多数人所不能理解和接受。若是人们能宽容地对待这样的思想,换个角度来看“精神病人”一些天马行空式的想法,或许他们就是坐在研究院的科学家了。

天才和疯子有时只是时代的差别,如果在一千多年前有人整天拿电脑,航天飞机什么的来说事,人们肯定也觉得他们是疯子,可是在今天,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不会对此有丝毫的质疑,它们都成为了现实。再如,尼采,梵高,爱因斯坦等天才都有不被大家所理解的时候。梵高也因自己的画风和当时的主流不同而不被大家所待见,后来也进了精神病院。但现在,梵高所有作品都价格不菲。

许多天才都是埋没在人们的质疑声中,坚信真理的天才,只有碰上相信真理的人,真理才会发出金光,造福于人类。天才若是生不逢时,便也成了疯子。因此,部分精神病人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天才,只是不被理解而已。

天才在左,疯子在右。不过一念之间。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九

思维奔逸:表现为语流增快,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多见于躁狂症。

思维迟缓:患者自觉脑子变笨,反应慢,思考问题困难。患者感到“脑子不灵了”、“脑子迟钝了”,多见于抑郁症。

思维贫乏:表现为沉默少语,谈话言语空洞单调或词穷句短,见于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发育迟滞。

思维散漫:说话东拉西扯,答非所问。

思维破裂:言语支离破碎,语词杂拌。

思维中断:又称思维阻滞。患者无意识障碍,又无外界干扰等原因,思维过程突然出现中断。表现为患者说话时突然停顿,片刻之后又重新说话,但所说内容不是原来的话题。若患者有当时的思维被某种外力抽走的感觉,则称作思维被夺。两症状均为诊断精神分裂症的重要症状。

思维插入和强制性思维:思维插入指患者感到有某种思想不是属于自己的,不受他的意志所支配,是外力强行塞入其脑中。若患者体验到强制性地涌现大量无现实意义的联想,称为强制性思维。两症状往往突然出现,迅速消失。对诊断精神分裂症有重要意义。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十

近年来以患者为中心的整体护理观的提出和建立,使得护患沟通在护理工作中备受关注。护患间的沟通是一种治疗,尤其是在精神科护理工作中,护士所用文字、谈话方式等都可成为整体护理的工具,以帮助患者康复,护患间有效沟通是实施整体护理的前提。

1.1 一切为了患者,以患者为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护患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护士不要潜意识里把自己放在支配地位。尊重患者、把护患关系摆对是沟通的重要原则之一。20世纪中叶,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人类需求的5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的需求、受尊重的需求及实现自我的需求。马斯洛的这一阶梯理论,不仅适用于健康人同样适合于患不同疾病的患者。无论他处于何种状况也是需要尊重的,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护士把患者视为一个有尊严的人,就会自觉尊重患者的权利,设法满足他的合理需求,与患者取得有效的沟通,帮助他更好的进行治疗,促进康复。反之,如果护士只注重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就会把患者仅仅当作护理操作的'对象,完成任务了事。

1.2 宽容和接纳 由于精神病患者思维活动的异常,以及精神症状的支配,他们不再是正常情况下的自己,其言行举止往往荒谬怪异,让人无法理解;或焦虑、忧郁、沉默不语,或狂躁、兴奋、蛮不讲理,甚至打骂护士,这时通常的一些交流技巧可能是不实用的,但作为精神科护士,决不能拒绝患者,而要用爱心、宽容接纳患者,从患者的无理中看到合理的一面,理解同情患者,尽职和真诚的努力帮助患者走出“迷茫”。

1.3 协助患者维持希望,稳定情绪 护士要对患者负责,以一种乐观向上的态度与患者沟通,对他们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通过沟通技巧理解患者的内心活动、病态体验,同情、理解和接受他们的感受,营造一种能够让患者倾诉心中焦虑不安或恐惧的氛围,减轻患者心理压力,稳定情绪,鼓励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而不应只是简单的敷衍了事地说教,以免阻断护患间沟通。

1.4 坦诚相待,一视同仁 护士对每位患者都要坦诚、平等对待。与患者的沟通要针对治疗目标,不能添加个人喜好。交往要有度,尤其对异性患者既要有利于沟通,又要防止患者产生非分之想,在护理患者的过程中不允许发生私人友谊、给予特殊关照。

2.1 重视语言沟通 沟通前,熟悉病情;沟通时尊重患者,灵活运用交谈技巧。在与患者沟通接触前,要全面了解患者各方面情况,熟知病史、治疗和护理等有关情况。同时还要了解患者的兴趣爱好、个人特征、生活习惯、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或工作情况等。在接触患者时尊重患者,形成良好护患关系,提高沟通的效果。精神病患者因病常敏感多疑,因此对患者羞于启齿的言行遭遇不提及、不议论,不可任意谈论病情表现或不良预后。与患者交谈时,侧重于帮助患者明确自己的问题和忧虑,帮助患者顺利克服个人的身心障碍。当患者受精神症状支配无法交谈时,护士更应灵活运用交谈技巧与患者沟通。如木僵患者表现为不语不动,面无表情,但多数患者对外界仍有一定感知能力,因此护士应掌握木僵患者的特点,可在深夜或环境安静时轻轻地握着患者的手并对其小声耳语,有时患者偶尔会回答,从而可以了解病情和患者的需求。

2.2 善于启发、引导患者 护士要善于表达自己对患者的关心理解。注意发现患者感兴趣的话题,启发引导患者说话。沟通方式灵活,因人而异确定沟通的途径。如:(1)有的患者在表达自己的感受和经历时,会偏离主题或思维停顿,沉默不语,遇到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患者是不愿说出自己的问题,还是不会描述要谈的问题,还是其他原因。护士应给予适当的启发,使患者完整说出内心想法。(2)在接触幻觉、妄想的患者时,不要因其荒谬的思维而随便打断患者谈话,更不要与之争辩或强行指出其病态,否则将会阻碍患者的表述。(3)对忧郁、情绪消极的患者,护士应以热情鼓励的话引导患者回忆以前的成绩。(4)对精神衰退或思维迟缓的患者,护士应耐心重复主题,启发诱导患者按主题思路进行沟通。

2.3 耐心、充分地倾听 应以专注的表情,很投入地倾听患者讲述。最理想的倾听态度是有同感的倾听。边听边进行分析思考,筛选出患者话语的中心内容及“弦外之音”,掌握患者的真实思想,以获取诊断所需的资料。由于精神病患者思维活动异常,常常使交流速度变慢,此时护士不得在患者面前表示出丝毫不满或不耐烦,而应做有效的聆听者,然后给予适当的劝慰,使患者感受到护士的关爱,将有利于患者消除警戒,增加信任和依赖。

2.4 重视非言语沟通的作用 护士的仪表姿态,如表情、姿势、眼神、手势等,在沟通中有重要作用。如兴奋冲动患者伤及他人时,护士以镇静的态度,一手握住患者打人的手臂,另一手轻拍其肩,配合温和坚定的话语,使患者顺从并逐渐安静。有时在交谈中,适时的沉默可以给护患双方以思考的时间,如对抑郁状态的患者,当他沉默不语时护理人员可默默陪伴患者一段时间,可让患者感到护士对他的接纳和陪伴,然后根据患者感觉,适时发问。患者悲伤哭泣时抚摸可使他感到你的同情和关心,但对异性患者应慎用触摸。

精神科护理的独特性是特别重视和患者的沟通,因为精神病患者一般说来呈现较多的心理问题和内心体验,以及精神症状的干扰,更需要护士掌握沟通的原则,灵活运用沟通技巧,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了解患者心理状态和需要的目的,从而满足患者的需求、提高护理的工作质量,以实现帮助患者维护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功能的目标。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十一

精神病是一种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疾病,感染的人群不断扩大。尽管精神病是一种病症,并不代表着患者就应该被孤立和歧视。关爱精神病人是与治愈该病一样重要的事情。它旨在减轻患者的痛苦,帮助患者重构自我的信念和恢复心理健康。

第二段:了解患者

了解患者的背景和生活情形是了解患者的第一步。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患者,有助于更好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关注患者的病例记录,要知道他们最近是否有任何严重的心理失常行为、情绪问题、睡眠障碍、抑郁情况等。沟通和交流也非常重要,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患者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第三段:诊断和治疗

精神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需要专业医护人员的支持。重要的是根据患者的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治疗可以包括药物疗法、心理咨询、社交行为、支持群体治疗等。这个过程需要耐心和关注,并且需要家庭成员的支持。最好保持接触和交流,以确保患者得到正确的支持和治疗。

第四段:支持和鼓励

精神病是一种影响深远和持久的状态,精神病患者需要支持和鼓励。我们可以与患者建立信任关系,让其感受到自己是被理解和支持的。我们可以表达对患者的信心和鼓励,帮助患者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和重获信心。我们也可以帮助患者以积极的方式看待治疗,这对他们的精神健康也是积极的影响。

第五段:结束语

关爱精神病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因为我们都是社会的一份子,应该尽可能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和关爱。帮助精神病患者重新恢复自信并适应社会是一项重大任务。我们需要消除对精神病的歧视,同时也给患者带来希望,为他们的未来提供信心和支持。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十二

精神病是一种常常被人忽视或者误解的疾病。在与精神病人接触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意识到他们也是人,他们需要理解和关爱。在与他们相处的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以下是我对精神病人的观察和心得的总结。

首先,我发现精神病人也有自己的情感和需求。与其他人一样,他们渴望被理解和关注。虽然他们在思维和行为上可能与常人有所不同,但他们同样渴望与他人建立起真诚的联系。在与他们交流时,我始终保持耐心和开放心态,倾听他们的痛苦和困扰。与精神病人建立互信和尊重的关系,能够让他们感受到被接纳和被关怀,从而缓解他们的痛苦。

其次,理解精神病的症状和特点对于与他们相处至关重要。精神病人常常表现出情绪不稳定、思维混乱或行为异常。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些表现归咎于他们的个性或者故意的行为,而应该意识到这是精神病的症状。当他们出现紧张、烦躁或者恐惧等情绪时,我们要保持冷静并尽量不去激怒他们。在交流中,我们应该避免使用复杂或者模糊的语言,尽量以简洁、清晰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以便于他们理解。了解精神病患者的症状和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与他们沟通和相处。

第三,给予精神病人支持和鼓励是非常重要的。精神病人在康复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痛苦和挫折,他们需要社会和家庭的理解和支持。作为他们的伴侣或者朋友,我们应该给予他们鼓励和帮助,让他们感到被重视和肯定。这些支持和鼓励不仅可以增强他们的自信心,也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面对疾病和康复的挑战。

第四,关注精神病人的身心健康是至关重要的。精神病人在治疗过程中需要注重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健康。适当的运动、良好的饮食和充足的休息能够促进他们的身体康复。同时,他们可能还需要心理咨询和支持,来缓解他们的精神压力。身体和心理的健康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应该帮助他们维持平衡的生活方式,从而提高他们的整体健康水平。

最后,我们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精神病人。精神疾病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人格或者价值低于常人。我们应该摒弃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而是以开放和包容的心态来看待他们。给予他们尊重和尊严,才能真正帮助他们走出痛苦,并融入到社会中。

总结起来,与精神病人接触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他们同样需要关爱和理解。通过与他们建立信任和尊重的关系,我得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痛苦。在与他们相处的过程中,我也意识到理解他们的症状和特点对于成功的交流和康复非常重要。给予他们支持和鼓励,帮助他们关注身体和心理的健康,以及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们,是与精神病人相处的关键。通过我们的关爱和支持,他们也能够找到康复的希望和勇气,重新融入到社会中。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十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按照“全面摸排、重点管控”的原则和“精准、完整,鲜活、到位”的要求,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摸排管控,实现底数清、情况明,全救治、全救助、管得住。对每名摸排确诊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人建立社区关爱帮扶小组,落实着护人员及其责任,采取针对性救助和服务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推动建立健全全覆盖、责任化、精准化、动态化的摸排管控工作机制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以及社区康复服务体系,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任务、工作流程,强化医疗救治和保障,加强患者信息共享、实战应用,提高预警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有力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摸排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平安办成立全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领导小组,镇人大主席任领导小组组长,政法委员担任副组长,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财政所、人社所、卫生院负责同志等为领导小组成员。

综治办:负责此次摸排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此次摸排管控工作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基层社会治理推动;督促指导各村(街)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摸排管控工作。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摸排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牵头逐人建立关爱帮扶小组,牵头落实救治、救助、收治工作。

镇公安派出所:负责此次摸排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汇总和信息交换工作;梳理在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安库”)中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将核实或者补充的患者信息反馈给卫生健康部门;对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的符合录入公安库条件的患者,及时入库管控;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摸排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卫生院:组织人员对摸排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危险性评估;逐人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档案并视情会同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按要求随访,提出就诊指导意见,加强服药管理;将司法所、公安派出所通报的由司法鉴定机构、监管场所提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录入卫健库;对确诊并危险性评估3级(含)以上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民政办。

民政办:督促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摸排收留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根据公安派出所、卫生院提供的入库人员信息,按职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等工作。梳理办理精神类别残疾人证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配合卫生院等部门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随访、走访工作;掌握符合残疾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配合指导做好社区康复工作。

司法所:及时将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对象中摸排出的以及司法鉴定机构掌握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通报公安派出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机制。

财政所: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做好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支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人社所:按规定做好参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医保基金支付管理。

此次摸排、采集、诊断、评估、管理等工作,按照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为辅的原则开展,患者在省内人户分离的,由发现地发现单位的县级部门报请对应上级部门通报患者主要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患者跨省人户分离的,由发现地发现单位的县级部门逐级报请对应省级部门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摸排管控的范围是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祸类、肇事类、其他高风险类等3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其他高风险类患者是指除肇祸、肇事类外其他危险性等级评估在3级(含)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十四

高中的时候开始对精神病人这个群体产生兴趣,本来说要自己去接触了解下这个群体。现在看起来没有什么必要了,很多自己的感受判断都在这本书中得到了证实。比如这群神经病什么都知道,比如多宇宙的思考,比如时间空间的不存在。比如生命轮回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比如瞬间就是永恒,比如对真实的理解。有奇怪想法并不代表这些人是精神病患者吧..关键是这些想法带给他们的变化,与主流世界格格不入,再也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所在。分-裂症,妄想症,躁郁症,偏执狂。他们是人生道路上的失败者,但是在他们面前,又有几个人敢说自己成功?赞同《棋子》的观点,世界永远只是普通人的,聪明人并不那么值得看重。

每次面对纷繁的思想情绪和生命状态,都有一种走入热带雨林腹地,或者闯入乱花丛中的感觉。总是有什么东西在引诱在指引。他们都是蝴蝶,瞬间的灿烂,死亡的壮丽,以及永恒。

只是每个人心中都该有一个圣地,自己不是君王,任何可以想象的东西都不是。那该是一个永远无法到达的地方,我们能感受到的只有纯洁和敬畏。

在这个层面上我信宗教也信科学。也可以这么说,我什么都不相信。

2.

每个患者都有不同程度的偏执,和以偏概全.举例来说:

角色问题

患者认为他可以把握整个世界,因此他就是这个世界的作者.事实上他只能把握有关他自己的事情,无论是被送进医院,还是半年后出院.他错把自己当做整个世界.然而,[他是主角和作者]证明了[他就是世界]这个说法,反之[他就是世界]也支持了[他是主角和作者],因此该患者逃不出错误逻辑.

梦的真实性

四维虫子

录音笔能记录下谈话内容,也能快进或者快退录下来的内容,但是这不代表它能再自己的时间轴上倒退.意思是:它在8点 钟记开始录音,到9点钟时,它无法倒退回7点59分时没有录音的状态.患者把错误的逻辑当成真理,又没有人愿意倾听他、纠正他,于是他愈发自负.高中生接触到"量子物理"这个词并不难,事实上我曾经的`同桌就认真学习过量子物理(而且我认识她的时候,她已经不需要专业词汇字典了).给这位患者量子物理考试,如果考好了,他会更加自负;考不好,他会认为现在的科学还无法理解他.他缺乏对个人和权威的准确认识.

这本书又叫天才在左疯子在右.天才跟疯子一样执着,而对与错,也就差那么一点.

其实多考虑一下疯子的逻辑还是有问题的(问题往往出在偷换概念),不过世界观不坚定的人还真会被动摇.

只看了前3个故事,暂舒浅见.

是本精神病人访谈录,可以当异闻录来看.

他们的心灵世界异于常人,形成自有的思维模式

故事很有趣,被动摇的话就太嫩啦

呃,我就好像有点…

里面有个叫《苹果的味道》的,我看了之后,最近这几天打算闭关呢…吃馒头,嘿嘿

精神病人情况汇报篇十五

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市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到2012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区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区张铁炎任组,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海东担任。

(一)区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二)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制定排查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三)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督促指导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走访、诊断和风险评估等工作。负责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协助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

(四)区卫生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组织精神病医疗机构或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对公安机关移送或本部门排查出的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等级为3级以上的重性精神病人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向社会公布有资质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的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监督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五)区残联: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向符合残疾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发放该病人的残疾人证件。

(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社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按政策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该类病人提供就业服务。

(七)区司法局:应加强与有肇事肇祸行为精神病人家属及监护人的联系,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法律援助,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救治经费。对无法查清原籍或外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九)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协助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排查,发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

报告。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本辖区内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生活救助政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街道(乡、镇)、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以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为基础,摸清底数;以建立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与监管的社会联动机制为根本,实施综合治理;以提高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与医疗为手段,改善和稳定患者病情;以全面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管为重点,强化管理工作;以增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处置工作为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措施,认真履职。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实施方案的细化,制定出台具体落实措施;街道(乡、镇)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操作,注重配合。各部门在实施服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切实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个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发现、评估、服务、管理、信息。

报告。

等环节加强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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