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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一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影响甚大。劳动者非过错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而赋予的一项权利,《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规定还存在局限性,在对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劳动关系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制度仍有较大完善空间。
一、劳动者的非过错性解除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协议解除”;二是在法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劳动合同最为重要的解除方式,对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对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影响甚大。在民事合同立法中,为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为了鼓励交易和有效利用资源,法律对合同解除都做出了严格限制。一般规定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或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关涉到合同制度的严肃性,各国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的立法可说是慎之又慎。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分类。
1、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分类。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一般称为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般称为解雇。
2、按照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分类。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方式,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前者指经过预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单方预告解除是指经过预先通知对方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按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分类。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包含有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可以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无过错解除,即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过错行为轻微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减少或避免合同解除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立法要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前向对方预告,而且还要求用人单位对被解雇或辞职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有过错解除,即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雇。
(三)劳动者的非过错性解除制度。
劳动者的非过错性解除,法律一般都规定以预告解除的方式进行,因此又被称为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又因其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所以还可被称作劳动者的主动辞职。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亦即预告辞职权,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是希望通过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而建立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除劳动权以外,劳动者享有的以劳动权为平台延伸出的其它权益,是劳动法无法全部包括与简单列举的。所以立法上希望通过赋予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使用人单位更加认真地考虑劳动者权益,主动思考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与劳动者个人价值实现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人身价值的实现与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有机地融合起来,形成一种和谐、稳定与双赢的劳动关系。
二、我国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及争议。
(一)《劳动合同法》之前我国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的立法规定及争议。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前劳动部于1994年9月发布的《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与1995年8月公布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第31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意见》第32条规定“按《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所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无条件的预告辞职权。从立法目的与精神来看,授予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意图是清晰的。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从时间上划分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合同原理,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非经当事人协商或法定解除事由的出现,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系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法》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赋予劳动者单方合同解除权,无疑是认同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内任意单方解除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于是导致《劳动法》与《合同法》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基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内,一方主体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条的规定,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不得提前解约是劳动者应负担的义务根据《劳动法》,提前解约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辞职权。如果认为提前解约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无疑违反了“合同必须信守”的原则,相反,如果认为不得提前解约是劳动者的义务,则该义务又与劳动法的规定及其立法宗旨相违背。
笔者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关于“合同必须信守”的法律原则,不能作机械的理解,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就民事合同而言,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论是在合同订立前还是订立后都是平等的。一旦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解除合同往往是违约救济的一种措施。而在全世界都公认的”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在合同订立前还是订立后都是不平等的。因此,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所认为的劳动力市场不同于其它要素市场,它不仅仅表现为一种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单纯依靠经济自我的平衡是不行的,尤其是在中国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如果放任不管就等于站在强者的立场,让弱者越弱。所以允许劳动者享有辞职权是由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
其次,认为赋予劳动者不附加限制条件的辞职权,会引起劳动者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并以此为由否认劳动者的辞职权,显然是因噎废食。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严重,就业机会十分有限。再加上我国目前尚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失业对于劳动者来说甚至意味着失去了生存的机会。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对于劳动机会必然是十分珍惜。如果不是有紧迫的需要,劳动者基本不会主动地解除劳动合同,更谈不上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了。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也不应过分夸大。因为劳动者提前预告辞职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己经在时间上有了避免损失的回旋余地,加之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寻求同等的劳动力并非难事。即使有些职位与技术含量高的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不能很快找到,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内部提升的方式找到适当人员。
最后,我国劳动法所体现的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格局与世界劳动立法潮流是相符的。从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立法及案例来看,大部分国家规定了雇佣保护原则,在劳动合同解除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不平等。德国有社会因素的考虑,英国有不公平解雇规定,法国要求严肃的实际性理由,就连崇尚雇佣自由的美国也有反歧视等公共政策限制,这些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也往往以分列式为模式,分别规定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与利益,以体现对雇员的倾斜保护。我国《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正是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这种所谓的不平等授权正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质平等,符合世界立法惯例。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的立法规定。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劳动法》第31条与第17条在表述上其实是存在矛盾的,一面赋予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一面又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后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仍然存在着与《劳动法》中相似的矛盾表述,但综合其所有相关规定,仍能看出其基本立场。
首先,持“合同必须信守”观点者认为《劳动法》第31条与第17条存在着冲突,并希望以立法的方式废除《劳动法》第31条法定解除条款的效力,而扩大第17条的约定终止的效力范围。然而,《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29条不仅依然保留了与《劳动法》类似的规定,而且还通过废除约定终止条件,增加法定终止、法定解除的方式缩小了劳动合同在消灭劳动关系上的约定范围,显然与“合同信守论”相反。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第26条中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内容视为无效,否定了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以约定的方式要求劳动者放弃劳动合同预告辞职权的做法,亦即否定了部分学者所持的“弃权有效论”,反对“如无正当理由劳动者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
最后,正如许多劳动法学者所期望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对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做出了一定限制,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性的`违约金,以此满足用人单位留住优秀员工的愿望。
诚然,赋予劳动者较大的辞职权是符合劳动立法的宗旨和价值取向的。然而,我国立法中的这种将劳动者预告辞职权引入全部类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给理论和实践都带来了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来,它是理应受到质疑的。
(三)特殊职业劳动者的预告辞职。
在普通劳动者之外,还存在着为数不少的特殊职业劳动者,他们掌握着特殊技能,在劳动力市场中不具有很大的替代性,是非常强势的职业群体。因此,劳动法律为保护通常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规定的劳动者预告辞职权,应对这一群体做特别的规定。然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者在流动上的低限制已成为基本格局,行业管理的问题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确定飞行员、船长等特殊职业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也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分层次的管理,因而在面对劳动者中较为特殊的对象时缺乏规范,造成特殊职业劳动者的流动困难。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22条启用了“服务期”条款,但同时规定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是,该条款要求劳动者补偿给用人单位的仅仅是显性成本,而对特殊人才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比如一名机长的培训就涉及众多部门,里面含有很多隐形成本,数额难以计算。如果法律强行规定劳动者来赔偿间接损失,劳动者很可能赔不起,也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因此,我国有学者建议,可以借鉴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将劳动者辞职的实际受益方)劳动者的下一个用人单位引到台前,由两家单位协商”转会价格”等问题,在保护特殊职业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辞职权的滥用,同时能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间的恶性竞争带来的市场混乱。
劳动合同的解除尤其是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对劳动者影响甚大,我国劳动立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实现实质平等,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中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赋予劳动者以辞职权,同时限制用人单位解雇权的任意行使,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规定还存在局限性,在对我国劳动法以及外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劳动关系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制度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可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一)确立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相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很多国家的劳动法都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者预告辞职,否则违背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除非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定期劳动合同只有当事人有严重过错或者不可抗力之场合,才能提前解除。这是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尊重,也是双方主体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对自身的约束。定期劳动合同对双方主体来说,体现着一种信赖和期待,主体相信合同会按照期限履行,因此任何一方主体的随意解除行为都会给对方带来期待利益的损害。合同必须信守是法律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同等的约束力,否则就破坏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允许主体行使预告解除权。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经验,在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下,劳动者预告解除与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具有相同的性质,属于向对方表示届时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明示的终止合同效力的合法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当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时,通常情况下不允许行使预告解除权。
当然,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调整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势必应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加以限制,如此才可能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维持这一合同关系,而又不损害各自自由权的行使。这样的制度设计,才可能使《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摆脱“有悖法理”的指责。
《劳动法》在无过错解除的条件下,没有区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没有区分劳动者的资历与工作性质,统一规定为三十日,这种粗放的规定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受到不利影响。预告通知期是指劳动合同预告解除的通知期限,其实施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方面,《劳动合同法》己增加了代替通知金的规定,这是该法的进步之处,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给了劳资双方更多选择。在劳动者预告辞职方面,各国在预告通知期限上往往与劳动者的资历及工作性质挂钩,有的国家基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还规定劳动者的预告通知期限为用人单位预告通知期限的一半。
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立法可即根据劳动者的可替代性程度不同规定预告期。对于可替代性程度较低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确定,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职业选择的自由,法律应对其约定预告期规定一个最长时间限度,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准备替代人选,避免因保护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而对于可替代程度较高的普通劳动者来讲,笼统地规定30日预告时间又显得太长,不便于劳动者及时更换新的工作岗位,可以考虑将预告期适当缩短。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二
甲方(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员工”):
身份证号码:
入职时间:
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
2、公司支付员工工资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4、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5、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规定,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乙方工作年限为__________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__________元人民币。
6、员工同意公司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含)前,将员工离职当月工资及补偿以__________方式支付给乙方。
7、劳动合同解除后,员工仍有义务对在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公司在设计、技术、管理、劳资、财务、客户关系、客户名单等方面的商业秘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公司书而允许,员工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帮助第三方获取、使用、传播公司的商业秘密。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自公司与员工双方签署后生效。
10、员工是在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的,员工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员工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人单位人事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三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如果由于农民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农民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不能签,这包括:没有书面依据的口头合同;细节不清的简单合同;只考虑用工方利益的一边倒合同;要求农民工把证件、财物抵押给用工方的抵押合同;要求“工伤自理”的生死合同。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四
甲方:___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民委代字第___号,约定甲方因与___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纠纷事宜,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业务。现由于情势变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因解除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结清,自此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本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传真会签。
甲方:___乙方: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五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单方解除,也可以是与劳动者协商之后解除。那么要是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是怎么样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工患了职业病,说明企业的生产或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医疗条件不够完善;职工因负伤,说明企业的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或劳动保护措施不健全。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都有可能造成职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管是试用期内,还是整个劳动合同期内,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件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规定的'医疗期,为了保障职工有稳定的收入,安心养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孕期是指怀孕期间;产期是指生育期间;哺乳是指女职工哺乳其婴儿的时间。根据宪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即使具备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又不具备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合法的,解除有效。但是如果不符合条件的时候就是违法的,这个时候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六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无须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2)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在其他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二、解除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2、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劳动合同法辞退相关规定。
10.2016劳动法辞职规定。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七
甲方:_________有限(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如下: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币______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有限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八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4)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8)变更、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手续;。
(9)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的代表,如厂长、经理,人事处、科长等直接协商,共同起草。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鉴证,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完备、准确。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九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件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并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四、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在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及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
五、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
尊敬的______:
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先生/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年,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现因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本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现经公司管理层批准,依法与您解除原劳动合同。
按国家和______市的劳动管理规定本公司除支付您本月应得的工资外,还将向您支付一次性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有)。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币______元整。包括:
1、按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计币______元整。
2、其他应付款项,计币______元整。
3、(相当于员工本人______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计币______元整。如有)。
4、按规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币______元整。
现特此通知______先生/女士,原劳动合同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解除,请即日起与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本月应得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______先生/女士与______有限公司完全脱离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
______。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一
4,如果用人单位是用快递等方式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对方在寄出60日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去办理,都可以视为已经送达,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及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二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三种,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每一种解除方式都有属于自己的解除情形。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除此之外的解除理由都是违法的。这是国家在充分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三
一、“两份都在单位手里”,暂且不说合同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单独这种持有合同的方式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您的公司的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是您处在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的境地。一份合同如果当事人对于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都不清楚的话,那么又如何履行义务甚至享受权利呢。
二、“连签了几年都不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合同的具体工作年限这么重要的条款您都不清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如果您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那么你们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三、“签了几年都不知道”这种情况您还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分别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知到您的合同是哪一种?我想在这份合同中应当对这个劳动期限有了具体的规定只是您个人因为“两份都在单位手里”而不清楚具体内容而已。
四、“想解除的话应该怎么办”,您指的应当是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您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那么您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然后要求接触劳动合同;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您可以直接接触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对方。
五、“还有违约金的问题”,您指的如果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二十二和二十三指的分别是技术培训和保密条款,除此之外不得约定违约金。您指的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问题,那么依据上述第四项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六、“有一条是五年不能解除合同”,这一条的规定已经和法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您可不必担心。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四
编号:
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项之约定,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终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月发给,计人民币元。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盖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五
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订立(续订)以下第_________项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该劳动合同按以下第_________项办理:
1、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_________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3、因双方约定应由乙方完成的工作达到预定的标准,终止劳动合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款_________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__年___月___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__年___月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______0000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___0000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___0000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年___月___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6、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甲方(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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