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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承诺书篇一
1、根据市直预算单位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动员大会及《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直各单位自2012年12月1日起强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结算,现将有关使用方法说明如下:
3、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
(1)、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2)、出租车、签证费、邮递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的支出。
5、取得商品及单据。单据包括商品发票和pos机小票,pos机小票和发票名称需保持一致。
6、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之前,持已办妥审批手续报销封面(将发票和pos机小票贴在单据报销封面上)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手续和以前相同)。
7、财务科通过公务卡业务系统查询发卡银行提供的消费记录,核实公务消费情况后打印受理证明给办理报销的教职工,完成报销过程。再由财务科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将教职工报销款转入发卡银行,由发卡银行划入个人公务卡偿还透支款。
8、9、合肥六中账单日定为每月8日。
普通教职工信用额度为3万元,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信用额度为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科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10、持卡人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未经批准透支提取现金的手续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原因不按时报销引起的透支利息由个人承担。
11、中国银行公务卡既具有普通信用卡授权信用消费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属性。
12、本公务卡实行发卡银行、学校、财政对个人公务消费数据共享。
14、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支付,并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15、公务卡遗失、挂失和补办事项,由个人携带身份证自行到发卡行办理,并通过学校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16、教职工原来持有的交通银行公务卡仍然作为学校发放绩效工资和其他费用的卡。
财务科2012年12月18日。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二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三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国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86年7月中国向gatt代表理事会正式提出恢复缔约国地位申请,的历程可谓雄关漫道,艰难曲折。
11月15日,中国与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终于在北京签署,标志着中国入世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5月,中国与欧盟的双边协议也在北京签署,目前仅剩下寥寥4、5个国家的双边协议没有签订。根据有关专家的预测,中国今年入是已成定局。
不久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在出席非洲统一组织第36届首脑会议上说,在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后,中国能够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副部长、中国对外贸易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最近在述及中国入世历程中谈到,14年入世,1年作准备,6年解决市场经济问题,6年解决市场开放问题,剩下的这一年就仅是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和法律文件的准备。因此,中国入世问题再度成为新千年全球关注的焦点。
中国旅游业是与入世有密切相关的行业,它在进入wto以后会面临怎样的冲击、又会有什么样的发展,也即所谓机遇与挑战的问题,业界及学术界多有奇文阐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者。但就目前所发表的文章来看,大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和行业经营的层面来论述的,而鲜有以法律的观点对中国旅游业与入世关系进行探讨,这不能不说是某种缺憾。
(一)。
根据旅游学发展的理论,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自身条件的具备和外部环境的完备两个方面。自身条件的具备不许赘述,而就外部环境言,主要有政治环境,即应具备发展旅游业的的良好的和平条件、保证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政策和治安环境。而旅游业是脆弱的行业,其主要是基于这一点而言的。其二为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即旅游资源,在旅游发达国家已达成共识,如旅游目的地风俗民情、旅行社、宾馆等其他旅游企业的规范与否均为此类。其三为法制环境,这在国内旅游企业的经营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长期人治传统土壤的中国旅游企业经营者,更关心的是人的网络,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国外旅游投资者看来,法制环境是旅游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对其他方面,如社会环境等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使旅游经营环境的其他方面达到和国家旅游导向和态度的一致性。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环境的构成,由旅游立法、旅游执法和旅游法律意识等诸方面构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也包括了国际渊源。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指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立法机关、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法律效力来看,应由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地方法规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并以此指导旅游业的发展,保证国家旅游发展计划的实施。
与旅游业的高速增长大相径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尽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初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国迈向旅游强国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现行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比是驾驶一辆顶级法拉利跑车正在极速飞驰,但糟糕的是它的刹车制动系统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车毁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应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时机,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经济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无论其形式、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反观我国,由于旅游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国法学界仍然没有一席之地,同时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我认为这是极不正常的,而这也是既学过法律、又在从事旅游教学和科研的我选择旅游法律作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据加入wto后,旅游业实行高度开放的政策,通过竞争提高旅游资源的配置的实际,我国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制定旅游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我们知道,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游行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组织专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稿。此后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审,其体例、构架、原则精神等基本已经成熟,但总因旅游业行业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迟迟难以颁布。在20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旅游议案数量首次进入前10名。
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的职权利以及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挠旅游界的问题。
目前,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各项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国旅行社、中外合资(作)旅行社进入旅行社行业、外商独资饭店进入限制取消,3年内可设立外商全资饭店、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国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当中明确。第三,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条块分割、行业壁垒等因素的制约,协调好旅游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也亟需保护,而这只有通过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证。第四,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旅游法律、法规,尽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盖面较广,凡旅游业的主要部门如旅行社、饭店、旅游景点景区管理、旅游投诉等方面均已涉及,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修改“老化”、与wto原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的旅游业是在1978—1988年间得到迅速发展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国家计划,标志着其产业地位的确立。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同样也是在这一时期奠定基础的,1985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旅游业管理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设性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他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自然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律,甚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关于当前旅馆业治安情况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铁道部《旅游企业购买火车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业购买飞机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旅游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国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
现在,中国加入wto已不再遥远,作为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强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届时,非市场因素将逐渐淡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竞争遵从的将是同样的游戏规则。因此,应有计划、系统地对现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规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场和中国的实际,对与wto原则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据发表的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中国已承诺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的过渡期后,将不再限制包括旅游业在内的所有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旅游业传统的两大支柱—旅行社和饭店业首当其冲,允许外国旅行社进入中国,允许外商全资经营饭店。目前,我国有关旅行社和饭店的法规显然带有服务贸易壁垒的倾向,如在旅游业中对外资市场准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业表现尤为明显。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依然将旅行社行业作为特许经营行业,规定了复杂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其高额注册资金的限定,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只有领取《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该法规对“人”的活动和资格限制较多,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只能在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才能在华设立从事咨询、联络、宣传活动的办事机构。12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区试办合资旅行社,并强调中方的绝对控股权。
至于宾馆饭店的管理,与旅行社一样在法律上存在着市场准入限制条款,此外,在饭店的.登记开业管理,尤其是饭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们看到相当多的规定仍然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距离,如异性同开一间房要出示身份证和结婚证、警察可以无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客房等等,所以当前年四川省发布旅馆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借鉴了国际饭店业经营的规则,明确规定警察不得随意进入客房、异性开房不需结婚证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应该讲饭店业是旅游行业中国际惯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国际旅游者非常注重的个人隐私权的尊重方面国家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再如十余年来一直在旅游界争论不休的小费问题,根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合法允许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国,因为有1985年国家旅游局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因此收取小费在我国严格来说是违法行为。一个前与国家旅游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文件几乎同时下达的行政法规,明显带有应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对所谓收受小费的性质论定带有当时社会存在的痕迹,对私自收受小费金额的标准更与当前社会生活水平的实际相去甚远。这样的法规在我国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数。事实上,早就有旅游企业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业有关小费的政策,《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实际上已是名存实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公开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宣布在导游服务中,导游员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费,旅游者可以根据该旅行社的指导性小费比例数向导游员、司机及其他优质服务的人员支付小费。选择在中国行将入关时挑战小费这一旅游界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无生命力的法规的导火索?!该是对一批老化过时的旅游法律、法规文件实行“安乐死”的时候了。
3、抓紧旅游专门法的立法活动,建立体系完备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
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枉论《旅游保险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企业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旅游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这些法规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作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经济机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入世后的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
成—旅游执法。
旅游执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适用,它是旅游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并对违法者实行制裁的专门活动。换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权利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才有权适用法律。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旅游业的体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逐步在各方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旅游业同样也被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国家除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旅游专业法规、文件外,在对旅游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实际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动,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
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旅游法规的执行和贯彻,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国家旅游局设立了政策法规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设立了政策法规处或者政策法规室,具体负责旅游法制工作。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1995年,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内外旅游者的权益,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分级设置了旅游质量监督所。为了提高旅游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挑选优秀高校毕业生、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日常业务、法律知识的学习等方式,培养既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执法队伍。
但是,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国家各级旅游局,依据其工作职责范围来看,其权威性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是在政府各管理部门中最少法律权威性的部门,这与旅游业的跨行业、涉及面广的现实发生了不协调。而且,由于条块分割,旅游局只能主管旅行社和饭店两个部门,作为旅游业重要构成之一的旅游景点景区,则分属于建设部、文物局、宗教、园林等部门,这对开展大旅游,改善旅游法制环境极为不利。为了改变这种窘境,上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成立了由与旅游业有密切关系的相关行业共同组成的机构。但事实上,他仍是各利益部门的松散协调机构。从世界上其他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分析,无论是老牌的旅游强国、还是新兴的旅游国家,均非常重视国家旅游管理机构权威的确定,有的甚至是内阁级的独立机构。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提高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应该提高旅游主管部门的职权,甚至可以赋予其重大权力,使其对涉及旅游业的方方面面有完全的处理权,并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地位予以确认。
结语。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四
中国梦是一个伟大而美丽的梦,是十三亿中国人共同的梦,那么我们落实“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的主题教育的全过程我坚决做到如下六条:
一、深刻学习习: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朝着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专题教育。以及深入学习党的报告和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
二、积极参加有关中国梦方面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集中统一,时刻维护党的权威。
三、我将用实际行动落实党的精神和彭州市委要求,坚持不懈推进彭州“4211”发展战略,以现代农业为载体做优“绿色生态名片”,以精品旅游为载体做优“文化名片”,以家纺服装产业为载体做优“时尚名片”。以抓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为载体做优“开放名片”为工作思路,为全力打造绿色生态之都、千亿产业之城、田园休闲之谷,建设“绿色、文化、时尚、开放”的美丽彭州作出自己的贡献。
四、严格按照活动要求,把“国家梦”“彭州梦”“个人梦”结合起来,切实开展好各阶段活动,做到全程参与,全程覆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富有特色,坚决杜绝搞形式主义。
五、践行“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而努力奋斗。
六、深化认识,形成谱写“中国梦”彭州篇章的精神动力,把彭州建设成为祖国大好河山最美的一份子。
以上是我的个人承诺。我坚决履行,决不违背承诺事项。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五
中国梦是一个伟大而美丽的梦,是十三亿中国人共同的梦,那么我们落实“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的主题教育活动的全过程我坚决做到如下六条:
一、深刻学习习: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朝着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专题教育。以及深入学习党的报告和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
二、积极参加有关中国梦方面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三、我将用实际行动落实党的精神和彭州市委要求,坚持不懈推进彭州“4211”发展战略,以现代农业为载体做优“绿色生态名片”,以精品旅游为载体做优“文化名片”,以家纺服装产业为载体做优“时尚名片”。以抓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为载体做优“开放名片”为工作思路,为全力打造绿色生态之都、千亿产业之城、田园休闲之谷,建设“绿色、文化、时尚、开放”的美丽彭州作出自己的贡献。
覆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富有特色,坚决杜绝搞形式主义。
五、践行“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而努力奋斗。
六、深化认识,形成谱写“中国梦”彭州篇章的精神动力,把彭州建设成为祖国大好河山最美的一份子。
以上是我的个人承诺。我坚决履行,决不违背承诺事项。
承诺人: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六
答:公务卡是一种贷记卡(信用卡)。贷记卡不同于需要先存款再消费的借记卡(储蓄卡),贷记卡的主要特点是有透支功能,即在透支额度内不需要预先存款可刷卡消费,持卡人只需要在透支免息期内按时还款即可。
2、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有什么区别?
答: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除了普通信用卡所具有的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功能外,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主要区别,一是公务卡的持卡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开卡时必须由单位确认其身份;二是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三是我市推行的公务卡是银联标准卡;四是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
3、公务卡可以用于个人消费么?
答: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但个人消费部分由自己承担,不得作为公务报销。
4、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
5、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第一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应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职工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
第二步,在规定的时间内,职工持发票、交易凭证、报销的相关凭证等到本部门财务部门申请报销。
第三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交易凭条的“交易日期”、“卡号”、“系统跟踪号(流水号)”和“消费金额”,通过集中支付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职工自行偿还。
6、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什么影响?答:公务卡结算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可概括为两句话:第一句是“两个基本不变”,即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基本不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第二句是“一个严格管理”,即对现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
7、为什么说公务卡结算能够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
答:实行公务卡计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作为一种电子化的支付手段,公务卡刷卡消费的所有信息,包括消费商户名称、消费日期、消费金额、消费地点等均会被真实、全面地记录下来。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时通过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报销流程自动提取上述信息,对公务消费进行更全面、有效的审核,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堵塞管理漏洞。
8、为什么说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答:公务卡是以职工个人名义开设的,在没有经过批准的公务消费情况下,职工刷卡消费行为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与单位财务部门及财政部门无关。进入报销环节后,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与程序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属于公务消费行为后才能报销;对审核认定不属于公务消费行为的,由持卡人负责还款,单位财务部门与财政部门不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公务卡只是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并不改变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9、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范围是什么?
答:由于用卡环境等因素的限制,行政事业单位难以在短期内完全避免现金结算。因此,新财办库【2008】4号文件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的。
10、职工可以开设多张公务卡吗?
答: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职工不能开设多张公务卡。
11、如果单位职工已经持有普通信用卡,还需要开设个人公务卡吗?
答:需要。原因有二:一是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我市规定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而目前的普通信用卡多数不是银联标准卡。二是财政部门与银联部门要登记所有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并将公务卡的公务消费从银联业务系统中提取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以便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销时提取和查询。如果使用普通信用卡,行政事业单位就无法通过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提取和查询公务消费信息,不能完成公务卡报销业务。
12、离退休人员可以开设公务卡吗?
答:新财办库【2008】4号文件规定,公务卡的开卡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在职职工,因此不再开设公务卡。
13、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开设公务卡后,还要经过什么程序才能实行公务卡结算?
答:第一步,公务卡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开卡后,发卡银行要按照规定将下述内容报送行政事业单位,由单位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公务卡支付系统,具体内容有:单位名称、开卡人姓名、卡号、身份证号。第二步,进入集中支付系统。下载公务卡消费信息,办理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14、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调换工作单位后,原公务卡怎么处理?答:职工调换工作单位或办理离退休或辞职后,原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由银行应将公务卡更变情况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与银联,同时银行根据本行规程将职工的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后,不再享受免公务卡免年费等特殊优惠,财政部门也不再提取相应的刷卡消费信息。如果该职工换到别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改职工应在新的单位重新申请开设公务卡;如果该职工调换到本地区本级次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且新单位的发卡银行与原单位的发卡银行为同一银行,那么职工就不必重新开卡,银行也不必将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只需单位通知发卡银行向财政部门与银联变更相应公务卡登记信息即可。
15、怎样启用公务卡?
答:在拿到新卡(包括毁损补卡、挂失补卡、自动换卡、提前换卡)后,首先,应确认卡面正面的凸起拼音姓名与您填写在申请表上的是否相同,若发现两者有任何不同时,请立即联系发卡银行予以更换。其次,您应该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字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尽量与申请表上的签名保持一致。最后,大多数的发卡银行都规定新卡必须完成“卡启用(激活)”操作,这种规定是保证新卡在寄送过程中不会被他人盗用的保障,请您依照指示通过电话或网络等完成开卡程序。完成后,您就可以进行第一笔刷卡交易。
16、什么是公务卡的免息期?
答:公务卡消费有四个时间概念,分别是交易日、记账日、账单日和还款日。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刷卡消费的日期;记账日,只是银行把持卡人的交易记在账上的日期,一般在交易日后的一直两天;账单日,只是银行对持卡人每月(按上一个月的账单日到本月的账单日计算)持卡消费交易“算总账”的日期;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最后的还款期限。账单日与还款日之间的间隔一般是20天左右。公务卡属于贷记卡,可以先透支后还款,享受免息期。免息期是指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因为刷卡消费的时间有先有后,所以享有的免息期长短不同。比如,某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15号,还款日为每月5日。如果您在3月12日刷卡交易1000元,银行将这笔消费于3月13日记至您的公务卡账户上,这1000元将在3月15日的账单上列出,您最迟可以在4月5日还款,这笔消费的免息期就是24天(记账日3月13日至还款日4月5日)。
17、怎么才能享受公务卡的免息期?
答: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卡刷卡消费均能享受免息期,要享受免息期,必须在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如果还款日前没有全额还款或选择了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为全部应还金额的10%)还款,则您不再享受免息期,银行将从记账日起按照全部应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收取循环利息。如果连最低还款额都未还足,银行还要按照最低还款额与实际归还额差额的百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并影响持卡人使用。我市规定,公务卡的公务消费一律全额还款。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循环利息,建议您对个人消费选择全额还款,而不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
18、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时要注意什么?
答:当您将卡片交给商户收银员时,请尽量让卡片保持在您的视线范围内,养成刷卡不离眼的习惯,并留意收银员刷卡的次数,若有任何疑问,可立即联络您的发卡银行确认交易记录。当您拿到商户交回的消费交易凭条及卡片时,请先确认是否为您的卡片,同时应该核对及确认交易凭条上的金额及币别是否有误。在交易凭条上签名时,签名应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尽量一致。在任何的情况下,都不要在没有消费金额的交易凭条上签名。
19、遇到商户不具备刷卡条件怎么办?
答:我市规定,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消费活动,单位职工应先行垫付现金完成交易,在报销时单位财务部门将款项支付至职工的借记卡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情况特殊时,职工可向单位申请预借现金,但借款同样应支付至职工的借记卡账户。
20、公务卡可以提取现金么?
答:公务卡可以提取现金。但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21、为什么要妥善保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
答: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请您务必妥善保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首先,交易凭条是您每月与银行账单进行核对的依据,如果发现账单错误,您应凭交易凭条及时与发卡银行联系;其次,单位财务人员在报销时要根据您的交易凭条提取消费信息,并将交易凭条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入账,如果没有交易凭条,将影响您的报销和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最后,如果您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交易凭条也不应随意丢弃,因为交易凭条上有卡号等重要信息,随意丢弃交易凭条可能会给银行卡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22、公务卡还款有哪几种方式?
答:公务卡的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转账或现金还款,另一种是银行扣缴还款。选择前一种还款方式的,公务消费还款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时向公务卡账户转账完成,个人消费还款由您自行通过现金缴款或转账方式完成;选择后一种还款方式,无论公务消费还款还是个人消费还款,均有公务卡代理银行根据您的授权在还款日前自动从您指定的还款账户扣缴完成。如果您选择了后一种还款方式,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时就不向您的公务卡账户转账,而且向您指定的扣缴账户转账。
23、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而产生的循环利息和滞纳金,应由谁负担?
答: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先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若个人已报销,而单位未能及时还款造成的罚息由单位承担。若因代理银行未能及时向相关公务卡账户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代理银行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内部的公务卡管理办法,对公务卡报销的时间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为避免还款不及时形成罚息,建议预算单位应在免息到期3日及时报销还款。
24、如果遗失了公务卡怎么办?
答:我市要求公务卡代理银行提供“失卡零风险”服务,即公务卡挂失后被冒用、盗用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发卡行承担;如果您遗失了公务卡,请尽快拨打发卡银行服务电话进行挂失处理。有的银行还要求在电话挂失后进行正式挂失,正式挂失需要您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发卡银行(或指定网点)办理,具体的事宜您可咨询发卡银行。
25、如果使用公务卡进行个人消费,能够保证消费信息的私密性吗?
答:可以。我市规定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消费,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对于个人消费信息,只要不对外提供消费交易凭条,单位财务部门是无法取得相应消费信息的。同时,银行、银联等部门将按照现行规定为持卡人消费信息保密。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七
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由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推荐办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公务卡申办人,共同承诺人(即共同还款人)(配偶),已知晓《刑法》第196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的处理条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的追诉规定。
一、本人承诺如下:
4、如本人没有按约定清偿上述账务,本人的共同还款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债务形成之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若发生拖欠或恶意透支行为,除国家法定的刑责和追诉规定以外,本人同时承担以下责任:
3、如本人因信用卡违规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即同意自愿放弃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品牌经营权。本承诺书自承诺人(本人)与共同承诺人(即共同还款人)签名后生效。
承诺人签字(加手印):共同承诺人签字(加手印):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共同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单位名称: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八
随着我x“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花x”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作为一名村i干部,我认识到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中国梦”即“我的梦”,为深入贯彻落实“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x池”,加快本村经济发展,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我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赏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x委x政俯,真赏委政俯的决定,落实各项政策到基层。
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中国梦”为契机加强村班子建设,搞好团结,发展新党员,提升队伍素质,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法纪意识。
三、做好党务和村务公开工作,严格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
四、认真完成各项民生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惠农政策和措施,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
五、加快村域经济发展,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引进或带领群众发展新项目,优化生产结构,做好农产品的推广。
六、严格遵守八条/禁令,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旅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七、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有访必接,有件必复,重要事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听从安排。
承诺人: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九
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创新项目执行承诺书为保证科研创新项目的正常开展,确保资助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该项目执行承诺书。入选项目必须承诺遵守以下各项要求:
1.严格遵守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创新项目的各项规定和食品学院的相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科研创新项目经费的有效、合理使用。
2.保证项目有序进行,按时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创新训练项目中期报告书》,按期完成研究项目并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创新训练项目结题申请表与结题报告》、实验记录本和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3.指导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经费,督促学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指导学生按开题计划完成预定内容;按期检查并规范学生实验记录;督促学生按时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答辩,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4.对于无故过期未参加中期检查和结题的项目,退回全部划拨经费,取消项目立项人、参与人和指导教师下两年的立项资格,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将无法参评奖学金,申报各种创新竞赛以及无法获得保研资格等各种本科生相关活动。
本项目执行承诺书由项目组所有成员及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生效,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教师(签字):项目组负责人(签字):项目组成员(签字):年月日说明:1.本承诺书是项目管理和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2.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学院与入选项目组各执一份。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十
加入wto后,摆在我们各行各业干部,群众面前的首要任务是,必须尽快地普及wto专业知识,深入研究有关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培养出我国自己的wto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国际经贸大舞台上立于不败之地。为了帮助大家了解wto各项立法,中国入世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中国入世关税减让状况,上海人民出版社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外经贸部网站公布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法律文件的英文本,并参考了世贸组织网站的有关文本翻译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入世关税减让表》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供各级领导、相关企事业、相关研究人员学习、参考。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只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的议定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中文版只是个参考译文,且以国家向全社会公布中文版的内容为基础,敬请广大读者注意。
序言。
以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十一
1.由于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受限制(或限制较宽),因此经营有方的开放式基金将脱颖而出,这些基金规模较大(美国6026家开放式基金的平均资产为5.87亿美元,大的开发式基金资产达300亿美元),市场上的大盘股、中盘股、小盘股的区分对它们来说都不再重要。因此,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价值被低估的大盘绩优股将同中小盘股一样活跃。
2.对封闭式基金的影响。开放式基金是比封闭式基金更便捷的投资通道,开放式基金的出台势必对封闭式基金产生冲击。尤其是我国目前的封闭式基金在投资者中形象不佳,它们并没有显示专家理财的特长,但不管盈亏,收取的管理费却分厘不少,以至于基金管理公司是目前国内令人向往的就业方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推出将会使封闭式投资基金受到冷落,从国外来看,随着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开放式投资基金逐渐成为投资基金的主流是必然的趋势。1940年美国开放式投资基金与封闭式投资基金资产之比为o.73:1,到19二者之比达到27.54:1。
3.对国债的影响。开放式投资基金的设立对国债市场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一方面,为了应付可能出现的大量投资者的解约赎回,设立的开放式投资基金应购入较大比重的.国债,开放式投资基金是国债市场稳定的投资大户。另一方面,开放式投资基金可赎回、柜台交易等特点必将比封闭式基金对储蓄存款产生更大的冲击,而储蓄存款增长的放缓会导致银行坏账凸现,银行资本金亏蚀,这时国家财政将会大规模地发行国债以补充国有银行的资本金(已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这为国债市场的阔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4.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影响。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放式基金为了保持充分、适当的资产流动性,必然会经常进出同业拆借市场,将多余的资金拆出去,将资金缺口拆进来。因此,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将有利于活跃同业拆借市场。
5.对储蓄存款的影响。开放式基金开辟了一条银行储蓄资金进入股市的捷径。开放式基金可以进行收益滚存,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入市资金数量。另外,开放式基金不用公开上市交易,不会像封闭式基金那样会分流大笔已入市资金,其所筹资金投向证券市场部分形成纯粹的有效需求。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十二
一、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即两法合并)。
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内外资企业法定的税率不统一,实际税负相差很大,税收优惠政策指向性太多、太乱,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内外资企业不一致等。这些问题在加入世贸后明显成为制约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障碍。因此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是税收调整的重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核心的问题是要体现税负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
1.名义税率确定在什么水平。根据我国内外资企业近两年的实际税负水平与法定税率比较,继续采用比例税率为好,经测算,统一以后的法定税率确定在约24%左右的水平比较恰当,它低于现行所得税制的法定税率,但接近目前测算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而比涉外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高。这一确定还考虑到改革后的所得税前规范扣除,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及调整具体内容。因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与规范税前会使原税基缩小,但能体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原则。
2.纳税人如何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名称,使用企业所得税法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人是企业纳税的主体。今后企业或公司的组建都要按照《公司法》组建,从逻辑关系看这样的企业组织一定是法人,法人便是企业所得税的当然纳税人。
3.统一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这是有关所得税税基宽窄和税负水平高低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统一所有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处理好所得税会计与财务制度的衔接,并明确一些原则规定十分重要,这是今后方便企业进行纳税核算和进行税务调整的依据。
4.简化、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缺陷是既多又乱。优惠政策调整的目标是进一步简化和统一。但是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未到期的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对于已经到期的将不再执行;对于新颁布的政策不论内外资企业一律执行。
二、改革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改革的又一重要税种。增值税是一个科学的税种,目前世界120多个国家在实行增值税制。像我国这样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可以说很难找到。生产型增值税最大的缺点是投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加重了纳税者的负担。随着科技进步的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十分迫切。
1.从我国财政平衡的角度看,宜选择不同方案,分步进行。(1)逐步转型。先选择高科技产业或国家鼓励的其他产业转型,或选择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转型;或者先实行对机器设备抵扣,后逐步扩大到建筑厂房等固定资产;(2)提高增值税率,实行彻底抵扣办法。因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税负差别很大,后者税负明显高于前者,但这样的改革原则应不增加企业纳税人的负担,需要认真测算再确定;(3)财政和企业共同负担。关键是企业抵扣的比重能达到多少。如果企业进项抵扣少,等于未从根本实现转型,意义并不大。因此,选择第一种办法要好于后两种办法。
2.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能否把现在实行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需要考虑的。因为现在增值税的范围窄,带来的许多矛盾无法解决。比如,营业税纳税人不能给增值税纳税人开其增值税发票,影响正常交易和抵扣。另外,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界限的存在,在客观上阻碍正常的经济交易,从长远看也有取消的必要。
三、调整消费税税目,进一步体现特殊调节功能。
消费税是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台的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收入生活水平的提高,调整消费税税目也是十分必要的。
1.调整消费税税目,原则是消费税税目的调进与调出相结合。今后属于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应当调出消费税税目,如部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有些如进口洋酒等应当调整进消费税税目中来;对影响和破坏环境的采掘及超标排放等经济税行为应当征收消费税或开征环境保护税。
2.体现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应当改价内税为价外税,以真正体现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这样做既可以做到简便征收,又可降低税收成本。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调剂收入差距。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是社会议论的热点话题。最集中的议论是提高起征点和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税管理。但就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看,重点需要解决以下4个问题:
1.实行混合税制。即工薪收入、承租承包经营和劳务报酬等收入以实行合并申报纳税,其他收入仍实行分项分别申报纳税。主要征收办法是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结合,并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监控力度。
2.提高起征点。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要求提高起征点的呼声渐高。事实上在我国工薪者缴税额所占比重上升快,已大约达到40%左右,而其他高收入者只占10%左右。另据调查,很多地区早已突破了法定800元人民币的起征点标准,许多省市执行1000以上的扣除标准,个别省市达到1600元以上或更高。因此,与其让法定的'制度在客观上被破坏,还不如名正言顺地通过改革确定符合实际的标准。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于工薪收入等勤劳所得在免税额中至少应当考虑4项扣除:生计扣除、赡养扣除、抚养教育扣除和通货膨胀扣除。此处还有临时困难扣除等等。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3.相机出台遗产税与赠予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调节。这一税种是对个人财富积累转移的专门调节。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收入差距的拉大,应当考虑重新设计、提高其征点的问题。显然30万人民币作为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偏低的。此外,赠予税的征税标准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相应综合运用各种配套的征管措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近年是有效的,但不是高效的。一方面征管在加强;另一方面偷税也在增加。因此,构建一个相配套的机制是很重要的。这就是推行个人终生号码制、财产申报制(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收入申报制及存款实名制相配合。另外再加之信用制度的完善,可以大大减少税收的流失。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各界无不关心的重要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根本意义在于保证资金的筹集。现在全国已有19个省市的地方政府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障费,效果较好,这也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基础。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是按项目分类设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统一税种。社会保障包括3个基本税目:据测算,养老保障(考虑保值增值问题)税率约为10%;医疗保障税率约为6%;失业保障税率约6%。综合税率22%,负担比较适中。
2.统一账户。基本的办法是企业与个人共同交纳,各负担其中的50%,归集为个人账户。3.统一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其保值增值。
4.扩大覆盖面。为保证社会稳定,目前在。
我国特大城市和省会城市基本实现了社保广覆盖。浙江已宣布近年在农村也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今后将先城市后农村逐步推进社保制度,构建全面的社保体系。
5.建立完善的社保体系。如果将个人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再加上“两保一低”,即政府支持的最低保障线(相当于国外贫困救济,联合国规定不能少于8美元/人/天)。这就是一个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完善地方税制,理顺中央地方分配关系。
1.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进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农村费改税。从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看,在费改税的同时,改革和调整农村税制也是重要的。目前在我国农村只保留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是可行的。根据税收统计,每年来自农村的4税大约为500亿元左右,如果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契税,每年少征税约100多亿元,只占一年税收入增量的1/20,但对减轻农民负担和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是很大的。
2.费改税是城市企业需要继续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对企业负担重的基本分析是:收费负担依然较重,税收负担存在不合理,不平衡的问题较突出。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清理收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调节为主。
3.完善地方税制,合并、简化、避免重复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对大部分地方税种未做改革,故应当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解决。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按照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税权及责权十分重要。应当考虑适当扩大地方税权,确定支出和收入规模及责任,更好地限制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
4.明确中央与地方合理的分享关系。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在所得税与地方税制的改革中要进一步明确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划分和科学的分成。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出发,特别需要在公共财政框架内考虑在事权确定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税权与责权,从根本上规范地方政府收入分配行为,避免追加税收计划和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
七、调整税收政策,创造公平、有效、合理的竞争环境。
现行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对涉外企业的优惠政策;这是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建立形成的;另一类是对内资企业的多种政策规定。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鼓励政策和以地区为主的鼓励政策。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体现政策的统一与透明性。税收政策调整的方向是:由现行的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其他优惠为辅,向以产业税收优惠为主其他优惠为辅转变。
从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对于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处理问题应当在原则上坚持,未到期的允许继续执行到期;已到期的原则上不再延长执行期;所有企业一律执行新公布的政策。
八、建立健全关税机制。
应用关税特别条款和保护措施,保护我国企业在过渡期的利益。企业还应当做好信息准备、法律准备、技术人才等多方面准备,应用世贸组织规定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等措施,保护我国产业及企业经济利益和国家合法权利。
20开始实行的“免、抵、退”出口税收管理办法,对于鼓励出口是一个进步。但是覆盖面毕竟有限,而且对于纯外贸出口企业而言,也还有出口退税指标的限制。因此逐步取消退税指标分配办法,逐步实行所有商品出口零税率,并保证彻底退税(不仅要退增值税,而且还要退消费税和其他流转税),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九、推进财政税收体制配套改革。
财政与税收体制实行配套改革主要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是:
1.解决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与财务财会制度规定协调衔接;明确、细化有关的收入实现、费用、成本等方面的含义;明确坏帐准备金提取,风险金提取和商誉摊销等等相关问题。
2.应采用国际通行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以及不同行业、特殊产业采取差别折旧率等。
3.在分税制的前提下,从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出发,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支持经济贫困地区,加速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十、完善和建立新的税法体系。
1.完善与构建新的税法体系,需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改革税制,调整现行税制的法律级次。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级次太低,是客观存在,是今后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内容有3大部分组成:税务部门管理与组织征收的22个税种;农业税4个税种;关税(7300个税目)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从宏观层次把握、完善与建立新的税法体系尤为必要。这就要择机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同时适时调整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税制,尽快完成一些税种的立法,提高税收法律级次。
因此,为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应从以下几个层次人手解决:对具有法律级次的、第一层次的税法,应当进一步补充、修订和提升;对具有条例级次的、第二层次的法规,应当进一步规范、明确、衔接和完善,以提高法律级次,上升为立法;对具有文件性质的、第三层次的国务院、部门政策规定,应当清理、简化、减少、并部分废止,并要进一步增强统一性、透明性、针对性;对具有地方政府部门性质的、与中央政策规定不符的第四层次的规章、措施及办法,应当坚决清理、审查、废止。
2.完善与构建新的税法体系,目标是为建立全面统一的中国税制奠定基础。
目前我国的税制构成是三大部分,即涵盖第一、二、三产业的工商税制、专门的农业税制和关税制度。这样的税制显然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是不协调的。因此需要确定改革目标,逐步推进。首先,要搞好农村税费改革,为建立全面统一的税制奠定基础。其次,保留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再次,对农民暂不征收收益环节和财产环节的税收,待条件成熟时再加以考虑。最后,经过几年的过渡,对三次产业统一实行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及行为税等,从而建立起中国统一的、全面调控的、具有法律规范的税收制度,从而形成新的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法体系。
总之,我国近期需要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这是历史的必然。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十三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中国正在发生的一场深刻的革命,一次全面的国家体系创新。它不仅将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和未来走向,制约着中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也是更重要的,它正成为当代中国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一种新的存在性依据,成为当下中国行为的一种文化生态,影响和推动着中国全面的制度创新、路径改革和价值重建。胡惠林教授(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认为,在这样一种宏大的历史背景下,中国的文化产业被赋予了新的责任:参与入世后的中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所必须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整体进程,接受改革成果和成本的转移,协调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满足国家的战略需求,推进国家文化与文化产业创新系统建设。张晓明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指出,“入世”后的中国面对的是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对中国文化产业具有“不对称优势”。因此,入世后在我国文化产业领域发生的竞争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不对称竞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性产业发展格局的不对称:以夕阳产业换我朝阳产业;
(2)国内外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对称:以产业实力搏我资源潜力;
(3)已承诺开放领域竞争的不对称性:以产业高端对我产业低端。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将由有限范围和有限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wto规则框架下的宽范围和多领域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性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的按中国承诺的时间表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双向的相互开放。张晓明认为,鉴于国际性文化产业发展出现了手段和内容的矛盾,在产业发展阶段上具有一种“后来居上”和“逆向整合”的趋势,中国在制订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时应以实现可持续的、跨越式的发展为基本指导方针,并遵循这样的原则:以文化艺术的原创带动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以文化产业带动信息产业,以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整合,以制度创新应对制度竞争。
发展文化产业需建立与之互补的文化艺术保护方式。
(2)大规模经济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3)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当代利用的关系;
(4)文化遗产保护宏观整体规划与分档次、分阶段、分地区的具体策略实施的关系。金元浦认为,结合国情,我国文化艺术的保护方式应采取保护、法律保护、市场保护与社会支持等多重因素综合运作的方式。
(1)加快保护方式的改革。改革和完善保护方式是文化艺术保护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这种保护首先是逐步建立文化艺术的宏观调控机制,主要运用政策的倾斜来实施文化保护,并协助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文化保护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其次是逐步加大国家文化资金的实际投入与监督实施,保证文化艺术在国家投资预算中的实际增长。其三,保护方式还应包含对民族传统文化和濒危艺术的特殊支持、对高雅艺术的大力资助,以及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扩充与维修。
(2)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方式。当代艺术保护中依靠法律形式进行保护成为各国注意的焦点,法律方式保证了当代艺术保护的法律地位与运作程序,也保证了艺术保护的公众意识与社会责任。其根本意义是通过减免税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以达到文化艺术总投入的实际增长。
(3)迅速建立市场保护体制。文化艺术的市场保护包含两大方面;其一,为努力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的一批大型文化产业,依靠市场方式,通过文化产业自身的扩大与积累来改变我国过去文化保护中单一的输血模式,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其二,对于那些不能以产业形式发展的文化艺术则必须通过市场寻求企业资助的道路。从企业赞助保护方式来说,要想使其发展起来,必须保证企业投资能获得相应的回报。
(4)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全民保护。当代艺术保护中的社会支持和全民保护具有最广泛最强大的力量。当代社会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现代传媒营造保护文化艺术的社会氛围与社会舆论,培育了一代代懂得艺术的文化大众,这是保护艺术的最深厚的社会基础与心理根源。
发展文化产业亟需改革文化体制。
(6)有利于国有文化部门改组、改制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具体到传媒体制,孟建教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传播系)通过对美国文化体制的介绍给人以很大启发。他说,2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19电信法》,彻底打通电信业、传媒业、娱乐业等行业壁垒,大大放宽了媒体经营范围,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媒体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石破天惊的变革:并购、联合、重组。经过近5年的实践,这种变革的巨大成功已让全世界为之瞩目,在机构重组、产业关联、资金融合、技术平台等方面形成了新兴的实力巨大的娱乐传讯业,并很快跃居美国出口榜首。美国的一系列政策大有可借鉴之处,如我国至今还将电视业与电信业割裂开来的做法,就根本无法实现战略上的大整合。尹鸿教授(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也指出,中国传媒业的改革,不是建立形式上的集团,而是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因此,中国传媒改革的根本不是改革规模,而是改革体制,拆除纵向与横向的行政垄断的篱笆,分离管理职能和企业自主经营权力,将传媒的行政管理体系转化为与市场体系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体系,逐步建立公平规范、竞争有序、优胜劣汰,充满活力的市场运作机制。
发展文化产业需实现理论创新。
现今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文化不仅仅是饭后茶余的调料、愉悦人生的奢侈品,它更是综合国力的组成部分。缪其浩研究员(上海图书馆)认为,文化要成为中国国家发展战略的主角,必须实现“3个破壁”:(1)文化精神破壁。文化创意是生产力的源泉,是发展的原动力。源于人的创造力的创新才是附加值最高的。因此在以知识为基础的新经济中,文化产业和其它行业中的创意部分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
(2)文化产业破壁。文化产业不仅自身要做大做强,还要与其他产业形成共栖、融合和衍生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上条块的分隔,以及某些政策的限制,这种良性互动的实际发展还远远落后于人们的预期,正在成为一个严重阻碍文化产业成长的瓶颈。
(3)文化队伍破壁。目前承担21世纪文化产业发展重任的文化队伍出现严重的知识偏门和缺失。必须以更宽容的姿态重新定义文化人,在更宽广的视野里召集文化人,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拥有一支适应新世纪使命的文化队伍。就文化产业的人力资源开发,陈少锋教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有自己的见解。他指出,管理知识的匮乏以及与管理相关的商业意识、商业伦理、职业化管理、人力资源配置等等,是思考文化产业人力资源所面对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文化产业人力资源的.突出问题是,专业艺术类、行政类出身而非管理类出身的人员所占比重过大,整体人群文化知识层次较低,专业化力量有余、经营管理能力不足等等。陈少锋认为,对其他产业的经理人实施有关文化产业的培训,或者对现有文化产业领域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管理的教育,是文化产业人力资源开发中一项重大的工程。李康化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则从发展文化产业的全局出发提出了“5个创新”:(1)理论制度创新。突破在文化产业制度改革上的路径依赖和政策瓶颈,以放松管制和透明化的政策供给启动新一轮文化产业发展,以制度创新启动新一轮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和克服由于文化产业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障碍而可能导致的政策性衰退。
(2)要素市场创新。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放宽民营文化企业和民间金融资本市场准入的尺度,消除在这一领域内的歧视性政策,使民营民间文化产业和资本享有充分的国民待遇。
(3)产业链条创新。进一步完善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整体配套,特别是加强文化产业的“上游”基础和“下游”通道。
(4)产业结构创新。形成新的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联动发展机制。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已经构成现代社会互为依存、以高技术和高文化为共同特征的支柱产业群,信息产业的发展极大改变了文化产业的技术基础,带动了其产业结构的提升,但其下一阶段的发展必定是以文化产业为前提和发展动力。
(5)社会结构创新。构建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文化行业制度,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协同发展的新体制。
文化产业应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可持续发展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必由之路。沈殿忠研究员(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指出,任何一种文化产业的发展都有两条线索,即横向线索与纵向线索。横向线索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纵向线索反映了不同时代、不同阶段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中国文化产业的横向发展线索与纵向发展线索都有两种不同的状态:一种是公平的状态;一种是不公平的状态。讲文化资源开发或文化产业发展的公平,主要讲规则的公平。中国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完整含义,不单纯是实现横向公平或纵向公平,而是要实现两种公平的统一。实现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统一,关键在于把握一种分寸。这个分寸不仅是一个质的规定,同时也有量的规定。在这个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把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人们利益的损害降到可以接受的降低程度,或把利益的满足提升到可以实现的最高的程度。
如果说可持续发展战略强调的是一种生态伦理,那么文化发展战略强调的就是一种全球社会伦理。可持续发展注重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文化发展战略则更注重人与人之间、身与心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毛少莹(深圳特区文化研究中心)认为,文化发展战略应有以下基本特征:(1)重视公平超过重视效率,控制贫富分化,寻求均衡发展。
(2)全面注重不同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以精神性的可再生能源替代物质性的不可再生能源;以“文化资本”替代“经济资本”;以精神消费填补物质消费无法满足的精神需求。
(3)以慢节奏的“休闲娱乐型(精神消费型)社会”替代快节奏“工作消费型(物质浪费型)社会”。
(4)确立更合理的发展指标,将社会文化发展纳入社会水平的衡量之中;将人类对幸福、快乐的追求——而非仅是对物质财富的病态拥有——恢复到自然健康的人性基础上;致力于保护精神健康,以价值理性管理人类社会,走人与自然、身与心的和谐发展之路。
文化产业应走高新技术之路。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确定了知识资本、技术资本、人力资本及相关的文化、技术等因素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这使得愈来愈从尖端部门走向日常生活的高新技术成为经济发展的巨大驱动力。黄健教授(浙江大学人文学院)认为,引导高新技术进入文化产业,在提升文化产业的品质、产品的品质方面,在市场融资方面,都将产生重大的效应,获得较好的效果。同时,人们也将看到文化产业的运作理念与其它产业运作理念的不同。因为随着科技与文化大发展时代的来临,人们对产品的技术要求、文化要求、审美要求也将愈来愈高标准。文化产业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新兴产业,作为以满足人类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主要目标而生产、服务的新兴产业,其运作理念不能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生产、服务上,而是必须要实现产业的管理重心由常规的生产管理向技术创新和信息化的知识管理方向转变,整个产业的经营目标必须实现由以往的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向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方向转变,以保持整个产业发展的创新性与发展活力。柳士发(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指出,以数字化、网络化和多媒体化为代表的当代信息革命,给社会带来了崭新的文化形态——数字文化和网络文化。这些新兴文化的特点在于,利用网络特性拓展传播内容,不满意于简单复制传统媒体,而是走上了自主发展的新路。文化产业一旦与信息数字化、现代通讯技术等高科技结合起来,势必如虎添翼。对于我国来说,虽然在文化上网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不过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巨大的数字文化鸿沟。据统计,在整个互联网的信息输入和输出流量中,我国所占比例不到1%。因此,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的同时,我们要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中国数字文化工程既要着力于公共文化建设,又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逐步建立起照顾职能管理、社会公益服务和文化市场运营三位一体协调发展的国家文化信息服务体系。
传媒产业需实施“走出去”战略。
(5)积极推进传媒的横向整合,开发多种媒体的媒介产品,实现整合营销。
中国广告业增量空间巨大。
(2)从地区上看,中南、华东以及华北地区是报刊广告投放量最为密集的地区;
(4)从行业上看,房地产、医药、计算机广告是报刊广告的三大支柱型行业,这3大行业广告的投放量占报刊广告总额的36.7%。从未来发展的潜质上看,金融保险、机动车、房地产则具有最大的增量空间。
发展文化产业促进西部大开发。
西部大开发实际上是在西部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厚的民族文化积淀基础上的再度开发。如何有效地保护、传承和利用西部丰富的文化资源,培育、开发并形成遍布西部城乡的文化产业,是当前西部大开发中值得格外注意的一个重要课题。谢名家研究员(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指出,制定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时,应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战略性调整,突出有特色的文化产业系统中支柱产业门类,根据科学性、先进性、预见性和发展性原则,合理规划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和精神生产力布局。王亚南研究员(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指出,西部拥有文化多样性的资源优势,这是从历史上继承下来的世间罕见的宝贵遗产,也是西部社会发展必须首先加以利用的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西部发展的关键在于广大乡村的发展,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发展,但西部乡村的发展已不大可能再走沿海农村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传统工业化道路,这一是囿于产业基础、交通条件等方面的限制;二是基于西部环境保护和全国生态效益的需要。西部广大乡村应凭借自身所拥有的优势资源,发展以特色旅游业为起步平台的文化产业,以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型人文经济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自身内力驱动的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西部乡村发展完全可超越传统工业化的发展道路,通过开发高文化含量的产品和产业积累实力,并促进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和产业发展,探索开发特色文化产业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发展新路,开创出一条以文化资源的资本化开发和信息化利用来带动新型产业生长的人文经济发展之路。
这次会议是由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中国文化产业蓝皮书》编委会联合举办的。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十四
加入世贸以后,中国有关因特网及新闻管理的法规不可能一成不变,比如关于“非新闻单位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新闻来源的新闻”,与中国已承诺的向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开放有矛盾。网站传播的新闻内容必须合乎中国法律,但对新闻来自何处不作限制性的规定,这应该是今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方向。又如,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条例,中国禁止外商对国内电缆电视网络投资。但由于电信网络与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有一部分是重合的,“入世”后电信投资的禁忌将被解除,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中其他资本的介入的可能性也就不能排除。(9)。
走向联合中的中国传媒。
立法管理网络媒体,只是部分地,甚至也只是暂时地解决了中国传媒的一些问题。中国媒体由于过于分散、力量薄弱,在“入世”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人们对此不无忧虑。经过一段时间的议论和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推进媒体的联合,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中国从1996年1月,就出现了第一个报业集团。最初中央批准组建报业集团,可能是把有利于管理(让大报管理好若干小报小刊)作为主要动因来考虑的,但随着加入世贸的迫近,越来越把适应“入世”以后的竞争形势作为主要因素来考虑,要尽快把媒体做大做强,适应‘入世’以后所要面对的国际强大媒体的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九大全球媒体越来越支配着大众传媒市场。它们是:时代华纳(timewarnerinc.)、迪斯尼(disney)、贝塔斯曼(bertlesmman)、viacom、newscorporation、索尼、tcl、universal和日本广播公司(nhk)。这里还没有考虑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公司合并形成的特大型传媒产业,以及雅虎和默多克正在酝酿结盟的新情况。在这些传媒产业巨头的引导下,全球50家媒体娱乐公司占据了当今世界上95%的传媒产业市场。目前传播于世界各地的新闻,90%以上由美国和西方国家垄断,其中又有70%是由跨国的大公司垄断;美国控制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的生产和制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市场调研表明:在全世界跨国流通的100本书籍中,就有85本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在跨国流通的每100小时的音像制品中,就有74小时的制品是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10)。
而中国现实情况大不一样,中国媒体并没有联合舰队在大江大洋航行,有的只是千帆竞发,而且只能在限定的区段航行。这就是机关传媒体制所造成的特有现象。中国新闻事业从现有规模来讲,可谓相当庞大。报纸2038种(1999),杂志至8187种(1999),广播电台732家(2000),但曾经达到1416家(1997)。1千瓦以上的电视台1313家(2000),但各种“官方”批准建立的电视台曾经达到3125家(1994)。(11)。
机关媒体体制的特点,在于它办媒体不是根据社会对信息的需求量,以及对信息产业规模的要求,也不需要考虑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只要是个权力部门,都可以办个报(有些还包括办个台)。无论是省、地、县,还是部、厅、局,都有办机关报刊的权利;广播电视方面,更是有“四级(中央、省、地、县)办广播电视”的明确方针。很显然,这样的机制是无法适应“入世”以后的信息全球化和国际传播竞争的新形势的。
90年代以来,中国新闻传媒出现集团化趋势,并且发展得很快。报业集团在一些大城市陆续出现。例如,广州有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南方报业集团、羊城报业集团,上海有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新报业集团,北京有经济日报报业集团、光明日报报业集团,还有哈尔滨报业集团、山东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日报报业集团等,全国已有报业集团不下20个。它们在主业之外还经营多种企业,因此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为了应付国外大型传媒集团的进入和国内报刊、网络等媒体的竞争所形成的内挤外压的挑战,广播电视界的人士也都认识到,在全国范围内培育出若干个大型的电视集团是非常必要的。但官方的要求也只是“以省为单位组建广播电视集团”。上海、广州已经在筹办广播电视集团,涵盖广播、电视、有线电视,还可能进入电讯领域。
中国现有的报业集团或广播电视集团,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抓住传媒集团经营的要领,因为它们只在限定的区域、限定的媒体中运作。这是机关媒体的体制使得它们只能如此。尽管中国在号召支援西部大开发,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沿海发达地区新闻传媒的经济、技术、经验等优势,无法通过股份制实行联合办媒体的办法,发挥到西部或其他地区。
现在,新的形势急需人们解放思想,从发展信息产业的角度看问题,采用经济的办法、市场的办法来建设新闻业。学界和业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有的人提出的主张很彻底:“采取资本重组这一集团的运行方式,用跨越式、超常规的发展,实行跨媒体(如与报业集团、出版集团联合)、跨行业(如与电子、电信、计算机网络、以至实力强大的企业联合)、跨地区(如与其他省、地、县联合)、甚至跨体制、跨国别的经营。这种发展思路,虽然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但却是一种积极的发展方向。”(12)。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十五
我是报名参加20**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已认真阅读了《考生守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新修订的《刑法》,知晓和接受上述规定,并对本次考试作如下保证承诺:
1.严禁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如有违反,按照《刑法》修正案第九条新增加规定“在国家规定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自愿接受拘役或管制处理。
2.严禁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有违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愿接受2年内不得参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3.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自觉在考场外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不携带饮用水、书包、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如有违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处理。
4、考试中,考生不准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承诺签名:
时间:年月日。
中国入世承诺书篇十六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教育部今天上午召开发布会,介绍我国教育资助工作有关情况。教育资助情况其实主要涉及两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就是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问题,教育公平的关键就是机会的公平,基本要求是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要突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
最近几年,我国教育这方面的资助的政策体系建设通过评估认为,《教育规划纲要》建成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部署是基本完成了,另外,国际资助的政策体系也比较完善,同时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满足度在不同教育阶段存在差异,像普通高中和学前教育阶段资助学生满意度是相对较弱,需要加强的,另外,国家资助体系也体现了公平性,我国学生的资助体系在诸多方面也是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也有不足的情况,像高中阶段的教育资助方式比较单一,资助力度也比较弱,中学免学费需要加快的促进,高等教育阶段个别省市还没有出台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的补偿和助学贷款的代偿政策。
关于政策的执行,相关专家评估认为,我国是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和校务级的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金为辅这样一个资助经费的保障体系,同时还建立了政策宣传、精准资助、还有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的机制,学生自主管理工作的水平不断提高。
关于政策实施的效果,有这样几点,一个是助学生的规模是大部分增长,同时资助资金的规模也保持一个持续的增长,国家资助政策效果明显显现出来,另外,整体来看我国教育资助工作还有两方面,一个是法律方面,当前我国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依据还是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政策文件,尚未对学生资助形成立法,同时在管理体制方面,仍有约10%的市县未建立资助机构,同时个别地区还没有将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归到学生自主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记者满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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