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总结时要注重提炼核心内容,不要太过于泛泛而谈。看看别人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写作方法和技巧。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一
[摘要]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家越来越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并对其提供政策与财税扶持,助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而企业自身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不断发展提升效益。
因此,对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的工作更应重视起来。
当前的企业财税管理面临一定程度的风险,可能阻碍企业发展。
本文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提出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相关的策略,以期有助于解决企业面临的财税问题。
[关键词]会计核算;纳税筹划;高新技术。
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先进的创新意识与现代化技术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关注度较高,在财税政策方面大力扶持。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就是其中的重点优惠政策。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有重要价值,能在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企业的长足稳定发展。
1高新技术企业概述。
相关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我国境内有一年以上的注册时间,并拥有研究成果,在我国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范围内,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经营活动。
只有通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才能享受对应的政府税收政策优惠,申请流程中信息必须真实,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标准,反之,公司非但不能得到相应优惠,更应该追缴纳税并进行罚款,实际情况严重者应向公司责任人问责。
故此,在申请过程中,企业必须避免弄虚作假,如实申报。
在审核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即使侥幸获得认证,也会面临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征收滞纳金、补缴税款甚至承担巨额罚款的风险,由“高新”企业变为“高危”企业,得不偿失。
2提升会计核算能力方法。
2.1合理规划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体系。
在企业研发项目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分别对其名称、资金来源、收支明细进行会计核算。
研发费用的支出过程中,针对不用的会计审核标准,分别对研发经费进行归集。
如:加计扣除企业税前所得税,相应的财政补助等,此类核算工作核算口径上不同,在核算研发经费收支明细时,结合企业实际发展进行适当增减。
再如:在企业会计项目的规划过程中,可将企业觉得不需单独核算的部分归集于其他费用项目核算中,即对申请研发经费在税前加计扣除情况下的估计与考量。
在科学设置会计核算项目后,应明确其内容与范围,合理归集企业研发经费。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是重要部分,合理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助于企业对自身财务现状的掌控。
2.2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优化会计核算制度。
科学核算制度的建立对企业发展尤为重要。
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讲,单独建立研发经费账目并进行独立核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诉求。
单独建账核算,使研发项目账目区别于其他账目,能根据实际反映出研发费用去向,掌控资金流动。
在研发费用的账目管理核算中,关于税务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进行单独建账与核算,这样能帮助企业依照规定标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究经费运营流转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及时控制掌握研发经费情况。
另外,这种独立的核算制度也能保障专款专用,建立独立账目与核算财政分期补助等科目,将其各项目经费纳入财务管理中统一整理。
2.3优化会计核算以表现研发活动实际情况。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营状况的反应与表现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与作用。
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对研发经费的会计管理与核算应能反应企业经济活动,体现于账目明细之中。
具体可体现于项目投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研发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其他费用。
研发人员的工资能反应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体现项目数量与重点及项目人员的分配情况。
项目投入能帮助管理人员了解燃料、测试检验费、所用材料、项目中各项水电费、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等资源使用与项目投入状况,并尽量提供相应凭据,涉及的研发项目较多时,应按规定进行均摊并制定研发费用分配表,明确项目经费的负责人职权范围并进行确认签字。
固定资产折旧费能帮助管理人员了解固定资产的利用、分配情况,让负责人实时掌握研发项目中涉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委托外部开发研究经费则能让管理人员实时掌控企业与外部公司的合作进程,除了取得相应票据与合作合同外,还应对项目进程中的数据与有关参数进行详尽记录。
其他费用包含设计费用等,在取得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将相应项目明确标注于报销单上,报销单由研发负责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2.4区分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其他账面收入。
从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可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经营活动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核心,对此进行认定项目的标准即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收入应不少于该公司当年总收入的六成,而且其中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部分应不少于当年产品及服务总收入的一半。
因此,在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核算过程中,企业对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及服务部分独立出来进行会计核算与立账,以便于企业了解与保存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收入状况,为企业接下来的发展提供数据参考,帮助企业优化高新技术产品与服务的研发过程,在保证产出量的同时,尽量优化投入产出比,合理整合企业资源。
3提升纳税筹划能力方法。
3.1科学利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包括允许、限制、不得扣除三种。
对税前扣除账目的处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理分类,以保障税前扣除工作顺利进行。
在税前扣除上,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此企业应合理规划运用。
如,在职工教育费用等限制扣除费用中,可依照实际产生的金额扣除纳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职工教育经费,若超过工资的8%,可在纳税时部分扣除,企业可以减少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快其折旧速度以避免纳税。
3.2合理运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中,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有相应的政策优惠。
我国财税字273号文件表明,在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上获得的收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可免征营业税,变为收增值税,而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人依然享有技术转让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因此,在规定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可最大限度地进行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申请,以缓解企业税务负担。
3.3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现阶段,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成热潮,主要遵循《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低于一般企业的15%税率进行其所得税征收。
在实际工作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满足标准的公司应尽量争取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以优惠税率政策减轻企业税赋负担。
3.4有效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在高新技术企业资金费用中,研发费用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由《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可知,企业可加计扣除其研发经费。
公司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时所耗费的费用,都包含在企业研发经费之中,这种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中的数据,可在据实扣除之后,以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50%;对已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应按已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结合企业自身状况合理解读政策,是高新技术企业对优惠政策进行利用,真正实现政策效果的最大化体现。
3.5利用政府补助降低税负。
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政府补助是对开发研究活动鼓励态度的有效证明。
在企业科研中,来自政府的针对性财政补助,能真正帮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减轻公司财税负担,合理合法地将税期延长,加快企业内部的优化发展。
从相关法规标准可知,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可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财政帮扶,设置固定的资金流向用途标准,而企业对这一部分资金应注意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区别于征税范围部分的收入,减少当期企业纳税额度,真正实现延期纳税。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二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杜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稳定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文章就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作了相应探讨。
一、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我国关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总说明中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进行了说明,包括:可靠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首先也应该在收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约束条件之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满足信息需求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其次,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对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像要求大公司那样的严格,可以相对的简明实用;再次,因为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提供给政府部门,所以真实可靠、合乎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显得特别的重要,而相对来说,中小企业的灵活性较大,风险较大,相关信息主要是提供给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最后,可比性和明晰性作为次级质量特征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理解、比较。
二、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大都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通道。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组织形式上两权重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界定中小企业或小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2)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合规范。有些小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有的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一般也层次少、分工不太明确、兼职多。(3)会计人员的素质较低。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同时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才。(4)没有健全的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5)资源相对短缺。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生产要素短缺是中小企业的又一重要特征。(6)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管。国家监管的重点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对于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国家的投入力量、关注程度和监管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1、会计信息披露目的不明确。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就是投资者,因此不需向股东报送会计报表,而只需向税务部门、贷款银行报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报。税务部门关注的是各项应纳税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关注注册资本,其需要的会计信息相对较少。这容易使得企业管理当局认为,向外提供会计报表是一项极其简单的工作。由此出发,企业对贷款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必然是应付式的。
2、会计要素确认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被扭曲。中小企业的业务具有不稳定性,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的结果,企业的损益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往往是不平衡的,有时高,有时低。这本是客观事实,但一些企业为了让报表“好看”,人为地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进行调整。如收入下降,就减少折旧费和摊销费,或者把当期费用延后确认,以“增加”利润。
3、披露方式过于简单,银行无法获得充分的财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期间终了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和资料。但在实际工作,由于现金流量表编制难度较大,且财务软件不能直接生成,企业在平时仅仅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小企业更由于财会人员较少,水平相对较低,对会计报表项目一般没有附注,使贷款银行很难获得企业的具体财务信息。
4、部分中小企业蓄意虚假披露,骗取银行贷款。部分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而经营者对自身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水平过分自信,为了获得资金支持,在会计核算中有的“画饼充饥”,虚增收入;有的“寅吃卯粮”,提前入账;有的“父债子还”,抬高存货成本;有的“偷梁换柱”,将费用资产化。
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应该体现以下特征:(1)权威性。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不但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改变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而且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改变其关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简便有效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数是政府有关部门、贷款金融机构和相关协作组织。简便有效的、披露范围较小和审计要求较低的会计信息,可以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费用开支。(3)保密性。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程度高;同时,他们又处于资源短缺的受限环境之中。因此,在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程度上要体现保密性,保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不受到损失。(4)灵活性。中小企业利用“小而专”“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特”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提供优质的零配件和各种社会服务,由此而形成与其他企业之间密切的分工协作关系,因而需要提供满足不同分工协作方式的特殊会计信息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实现机制的探索如下:(1)中小企业信息适当公开。中小型企业一般股东数少,债权人也相对集中,一般没有强制对外公开的要求。(2)会计信息的实现机制是外部使用者要求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经营状况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而中小企业只能靠信誉机制来实现。第三方监督所形成的高昂费用,中小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决定了它难于承受。(3)强化政府、投资人及相关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是健全约束信息披露行为机制的重要条件。(4)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小企业又处于完全的产品市场竞争等外部控制条件下,通过内外部控制系统的相互结合,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姜丽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设想[j].财会,2004,(9).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三
一、引言。
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戴维・f・林诺维斯在《会计杂志》第11期上发表了《社会经济会计》一文,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指出“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在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社会学中的运用”,从而揭开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序幕。社会责任会计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决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任务在于测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社会各方面所带来的效益和损耗,并提供经济、社会指标,以利于企业决定其经营方针,评价其经营成果,揭示其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在国外四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我国来说,社会责任会计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与实务都相对落后,现有的会计报表体系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社会贡献及社会损害情况,无法满足有关各方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是指通过运用会计特有的方法和技术,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利害关系人反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等信息的过程。
告,介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其年度报表中也零星披露了社会责任会计的相关信息,已经初步具有了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意识。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披露内容不全面。
中石化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社会的奉献,宝钢则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员工、环境等信息,在报告中,基本都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正面信息的披露;几乎没有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企业报喜不报忧,只披露其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很少提及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或忽略其应该承担而未承担的社会责任。
宝钢、中石化、中远的会计报表定量信息中仅涉及企业对职工的责任、对政府税收的责任等,在其相关社会责任报告中,定量信息更少;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时,大部分企业采用大篇幅的文字叙述介绍,而没有通过运用具体的会计方法加以量化披露,且没有纳入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
(三)会计核算中没有设置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
例如,案例企业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等均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予以披露,这样的会计信息处理方式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企业虽然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相关的信息却无法在会计报告中体现。
(一)美国。
美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无论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还是会计实务界都比较重视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其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都对社会责任会计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如美国会计协会先后成立了社会项目的效果计量委员会、组织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委员会、社会成本委员会等各种研究社会责任会计的委员会,加强对社会责任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研究,推动了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发展。在会计实务方面,社会责任会计也取得了公司管理当局的重视,美国法律规定每个公司必须披露环境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关于土壤污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直接财务后果的问题,包括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费用、环境法规及遵守情况等信息。
(二)法国。
法国被认为是对社会责任会计最为重视的国家。早在1975年,法国就建议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会资产负债表”,即“社会报告”。1977年法国政府正式颁布法律,规定雇员超过250人的组织必须编报年度社会资产负债表,用货币金额揭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其主要内容侧重于职工福利等方面七大类项目实施情况。从1984年起,该表必须列示三年的数据,并按整个公司和所属行业分别编制,要求提供的信息更加具体。法国受宏观经济导向和社会福利主义影响,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作为其主要会计报表之一,其规定是世界上最完整也是最有特色的。法国的社会资产负债表应披露以下七方面内容:雇员人数、工资及福利、健康和安全保护、其他工作条件、雇员培训、行业关系、企业为雇员提供的房屋和交通条件。在具体披露时,这些项目还需要进一步分解为若干具体的报表指标,而且指标的内容十分详尽。
(三)英国。
职员条件和就业实践的可靠信息。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建议企业除了编制传统的财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增值表、雇员报告、企业与政府之间货币往来报表、外币交易报表、未来前景报表、公司目标报表等一系列社会报告,以满足企业外部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政府等不同利益集团的信息需要。
中国论文联盟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一、引言。
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戴维・f・林诺维斯在《会计杂志》第11期上发表了《社会经济会计》一文,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指出“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在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社会学中的运用”,从而揭开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序幕。社会责任会计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决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任务在于测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社会各方面所带来的效益和损耗,并提供经济、社会指标,以利于企业决定其经营方针,评价其经营成果,揭示其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在国外四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我国来说,社会责任会计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与实务都相对落后,现有的会计报表体系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社会贡献及社会损害情况,无法满足有关各方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是指通过运用会计特有的方法和技术,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利害关系人反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等信息的过程。
为了比较直观地了解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状况,本文选取宝山钢铁、中远集团和中石化为研究对象,对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分析。,通过搜集案例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网站、招股说明书等资料中关于社会责任会计方面的信息,可以看出三个企业都在其网站设有社会责任专栏,并编制有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介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其年度报表中也零星披露了社会责任会计的相关信息,已经初步具有了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意识。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披露内容不全面。
中石化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社会的奉献,宝钢则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员工、环境等信息,在报告中,基本都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正面信息的披露;几乎没有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企业报喜不报忧,只披露其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很少提及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或忽略其应该承担而未承担的社会责任。
宝钢、中石化、中远的会计报表定量信息中仅涉及企业对职工的责任、对政府税收的责任等,在其相关社会责任报告中,定量信息更少;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时,大部分企业采用大篇幅的文字叙述介绍,而没有通过运用具体的会计方法加以量化披露,且没有纳入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
(三)会计核算中没有设置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
例如,案例企业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等均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予以披露,这样的会计信息处理方式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企业虽然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相关的信息却无法在会计报告中体现。
(一)美国。
美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无论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还是会计实务界都比较重视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其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都对社会责任会计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如美国会计协会先后成立了社会项目的效果计量委员会、组织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委员会、社会成本委员会等各种研究社会责任会计的委员会,加强对社会责任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研究,推动了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发展。在会计实务方面,社会责任会计也取得了公司管理当局的重视,美国法律规定每个公司必须披露环境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关于土壤污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直接财务后果的问题,包括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费用、环境法规及遵守情况等信息。
(二)法国。
法国被认为是对社会责任会计最为重视的国家。早在1975年,法国就建议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会资产负债表”,即“社会报告”。1977年法国政府正式颁布法律,规定雇员超过250人的组织必须编报年度社会资产负债表,用货币金额揭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其主要内容侧重于职工福利等方面七大类项目实施情况。从1984年起,该表必须列示三年的数据,并按整个公司和所属行业分别编制,要求提供的信息更加具体。法国受宏观经济导向和社会福利主义影响,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作为其主要会计报表之一,其规定是世界上最完整也是最有特色的。法国的社会资产负债表应披露以下七方面内容:雇员人数、工资及福利、健康和安全保护、其他工作条件、雇员培训、行业关系、企业为雇员提供的房屋和交通条件。在具体披露时,这些项目还需要进一步分解为若干具体的报表指标,而且指标的内容十分详尽。
(三)英国。
英国公司普遍对社会受托责任比较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大型公司的年报中就出现了自愿披露的有关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信息。自1975年起,一些大型企业编制了增值表,其目的在于改进公司的态度、精神和行为。近年来,在英国,具有特定规模的公司被强迫报告有关他们慈善捐赠情况等具有社会责任性质的信息,并提供有关职员条件和就业实践的可靠信息。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建议企业除了编制传统的财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增值表、雇员报告、企业与政府之间货币往来报表、外币交易报表、未来前景报表、公司目标报表等一系列社会报告,以满足企业外部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政府等不同利益集团的信息需要。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四
环境会计是现代会计的新兴分支,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则是环境会计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问题,试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论文。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加剧,而在环境管理方面未能同步赶上,致使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这种严峻的环境形势是企业忽视环境管理所造成的。由于传统会计没有把环境支出和收益纳入其核算体系,没有提供企业生态效益方面的信息,环境问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揭示环境资源的利用情况、环境污染的治理情况,是消除严峻环境形势的必然要求。专家们一致认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数据对于减少污染而言,比20年的管制规定更有效”。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既是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需要,也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由于我国传统企业实行的是一种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率低、废弃物排放量多的粗放型发展模式,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环境基础。所以,现代企业需要树立“绿色”生产经营观念:进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开展绿色营销、披露绿色会计信息,从而保证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
环境会计信息是企业环境行为和环境工作及其财务影响的信息。其形式具有多样化:既有定性的信息,也有定量的信息;既有货币信息,也有以实物、技术等指标表示的非货币信息,经济学论文《试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论文》。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可以借鉴财务报告的思路,利用财务报表、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来揭示因环境问题引起的财务影响;另一方面可以编制专门的环境报告来提供企业的环境绩效状况。
(一)财务报告。
1.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是财务信息的主要载体,那么将环境问题引起的财务影响纳入其中也是实际可行的。具体方法是在会计报表内增加合适的项目,对与环境有关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指标进行单独的披露。例如,在资产负债表中设置若干单独的项目,以反映企业拥有的环境资产、承担的环境负债等;在利润表中增设专门的项目,以反映全部或部分的环境支出,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所获得的收益。
2.报表附注。环境会计报表的附注分为括号注释和底注两种形式。
括号注释不宜过长,以便于阅读。企业用括号注释揭示以下信息:
(1)环境会计的特定程序和方法,如直接环境效益采用影子价格法还是数学分解法;
(2)说明环境项目的特征,如某种环境负债有无优先要求权;
(4)需要参见其他报表或本报表其他部分的说明。
报表底注是在报表正文下面用一定的文字和数字表示的补充说明。环境会计的报表底注可揭示:
(1)重要会计政策,如环境资产的计价与摊销政策,环境利润的确认政策;
(2)环境会计变更事项,包括环境会计方法的变更、报告主体的改变、会计估计的改变等。
3.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应该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列明有关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包括:
(4)企业治理环境的长远目标及行动等等。
(二)环境报告。编制单独的环境报告便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和环境工作有全面的认识。环境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环境法规执行情况,包括执行的成绩和未能执行的原因。
2.环境质量情况。具体包括:
(1)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排放总量及其所含的污染物质含量以及对环境和经济的危害;
(2)环境质量指标的达标率;
(3)发生的污染事故情况,包括污染性质、对环境和经济的危害;
(4)环境资源,包括水、电、煤、石油等的消耗用量;
(5)有毒有害材料、物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6)厂区绿化率以及有偿或无偿承担的其他绿化任务。
3.环境治理和污染利用情况。主要是:
(1)污染治理项目完成数,污染物处理能力,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2)从事环境治理、检测、研究的`机构和人员情况;
(3)本企业所建立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的情况;
(5)其他污染治理措施和事项,如企业制定的环保规定、职工的环保培训、本企业取得的环保技术成果等。
编制环境报告可以同时使用表格、文字、图形等多种方法。在编制初期,为简便和易于操作,可先以文字、图形和数量、技术指标等为主;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之后,环境报告应该以列示一系列环境技术和货币指标的表格为主。也就是说,环境报告应该逐步成为一种正规、严谨的信息报告工具。值得一提的是,环境报告需要适应多方面的信息需求,以便使企业对外披露的环境信息能够发挥最大效益;同时,环境报告需要进行审查验证,以保证环境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可信性。
由于环境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要在企业中全面、系统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如,环境会计的计量、成本确认等方面尚未形成共识,理论认识还不一致;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难以协调企业逐利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会计市场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容不真实的现象等等。因此,当前要顺利地开展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需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
1.加强环境会计理论研究。由于环境会计方法体系的多元化,核算对象的复杂化,尤其是在计量环节上尚未突破,使得当前环境会计缺乏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支点,其结果是环境会计实务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出现盲点。对此,会计理论界应对环境会计这门新兴学科进行深入地探讨与研究,力求解决诸如计量、成本确认等基本理论问题,以突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障碍。
2.健全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例如,丹麦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全国所有的企业在上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必须附报一份绿色环境会计报告,用以监督企业环保义务的履行状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们应该采取的做法是:
(1)将环境会计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将它付诸实施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2)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扩充报表体系。
(3)设立环境会计制度,即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设计会计制度,使环境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3.加强环境会计的社会和政府监督。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不会全面、如实地披露对资源环境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监督和专项环境审计。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专项环境审计,可强化对环境会计的再监督,有助于环境会计的创建和不断完善。会计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会计法规、制度和准则,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查与鉴定,以取信于社会公众,强化国家宏观调控,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五
北京郭慧真。
合并会计报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但是合并报表同时也掩盖了集团内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分部报告便应运而生。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工作刚刚起步,人们对分部报告的认识还不足,有关法规还不完善,本文拟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探讨。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dd按分部编报财务报告中将分部信息披露定义为:按照一个企业的分部,具体说就是按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的不同地区编报财务资料。
首先,由于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可能有很大差别,因此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有分部资料来评定一个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前途和风险,按分部提供资料的目的,就是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关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的不同行业分部和不同地区分部的规模大小、利润贡献,以及发展趋势的资料,使他们对整个企业作出更有依据的判断。
其次,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和内容上相差很远,根据合并报表计算的各种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不能代表母公司的营运效果,也不能说明子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合并报表的有用性大打折扣。
再次,由于各地区的物价水平不一致,在不同通货膨胀条件下,币值也不相等,将不同币值的报表合并在一起,并不能反映各地的购买力水平;特别是在外汇市场剧烈变动时,合并报表采用单一汇率把多种货币折合成统一货币,这种折合还受汇率、利率和各国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
最后,分部报告能满足不同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有时某些财务信息的接受者不是与整个集团有直接联系,而是与其中的某一分部有关系,所以分部报告对他们来说更为相关。他们不但需要了解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更加关心对他们有直接影响的集团中某一分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997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规定上市公司应按行业披露分部信息;而国际会计准则以行业和地区作为分部的基础,美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国外分部、出口销售分部和主要客户分部信息。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应该是按行业和地区分部披露。因为从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来看,有些从事各种经营的企业集团并不是按照行业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而是按地区来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此外,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法律、技术、文化等发展不平衡,由此给各个地区分部带来的机会和风险也不相同,所以一个企业应当分别揭示不同地区的经营活动,帮助信息使用者了解各分部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但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跨行业的资产重组如火如荼,主营业务多元化成为一种趋势,因而按行业披露资料也是十分必要的。证监会不要求按地区分类编制资料,也许是因为行业分类信息更符合我国国情,更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分部的划分。
1.行业分部的划分。国际会计准则把行业分部定义为: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部的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美国的定义与此类似。但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都指出:行业分部的恰当确定终究归属于管理上的判断。
[1][2][3]。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六
1.可持续发展的定义。
“可持续发展”即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在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工商管理与环境过程中,面临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耕地面积减少,水质污染严重,生物物种大量减少等问题成为我国的热门话题,因此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也成为中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可持续发展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2.环境会计的定义。
环境会计是传统会计的创新,是可持续发展的产物,作为一门相对较新的学科,对其的定义还未实现统一。
环境会计是属于绿色会计,本文以企业为主体,可以将环境会计描述为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采用多元化的计量手段,核算以及评估企业的经济、社会、资源以及环境效益,最终促进企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指将企业获得的环境资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资源耗费,导致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由此产生的企业环境保护成本,以及环保给企业带来的财务效益等信息进行汇总并对外报告。
(1)主要使用者。
与传统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不同,环境会计信息主要面向的是政府部门,尤其是环境管理部门。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以及对此做出的相关环保措施,评价企业环保的完成程度,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最终作为评估该企业环保奖惩的标准。
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偏向于文字描述,其本身的内容包括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方针、措施以及取得的环保绩效,不同于以货币计量为主的财务报表信息。因此,环境会计披露的信息在内容和范围更具综合性。同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强制性与自愿性的结合。有些企业为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比较愿意通过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来满足公众对绿色的需求。但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意识发展还不够全面,不愿意自愿披露,所以要通过强制性要求。
(3)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根据环保部门的估计,大部分的环境污染都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环境会计能有效的促进企业经济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视环境问题,而不是一味的追求企业绩效。有效利用环境资源,合理处理环境污染,能够实现企业与环境的互惠互利。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在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当有效,一是可以让企业经营者准确的掌握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以此制定进一步的发展措施,在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有利于环境的保护;二是让政府相关部门了解企业在使用自然资源、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等方面的表现,以此作为奖惩企业的依据,监督企业在追求经营效益的同时,推动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让外来投资者了解企业的投资潜能,实现投资绩效。
1.我国环境现状的要求。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期间,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保护。企业过分的追求企业经济利润最大化而忽略了环境治理。长此以往,环境问题愈加严重。
水体污染严重。我国人均水之源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水之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工业以及生活污水在未经过达标处理的情况下,就进行排放,水污染十分严重。
2.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
环境会计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加准确地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经济决策。企业管理者如果能够正确核算经营成果,评估财务风险,那么就能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管理。
目前,我国政府颁发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现有的法律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没有明确的规定,起不到专门性的约束作用。同时在环境立法方面存在一些细节问题,有些内容不够详细,有的内容实际可行性不高。大部分企业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不愿意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虽然由于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严重,政府以及社会对环保愈加重视,但仍缺乏对环境会计的需求,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观念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他们只看眼前短期的利益,以突出自己在任时的政绩。
3.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不够。
现阶段,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环境方面没有明确的条款,有的也是禁止性规定。这使得环境监察部门没法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追究。另外,很多公众环境保护观念不强烈。虽然,我国环保部门一直在强调环境保护,并且宣传环保方面的知识和政策,但是由于民众环保意识不强,环境污染仍在发生。
环境会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学科,是传统会计的创新。在掌握会计学的基础上,还需要涉及环境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这往往是一般会计人员不了解的知识面。并且现有的会计学专业里也没有开设相应的环境会计课程,大部分会计培训也没有涉及这些交叉学科的知识。
通过颁布关于环境会计以及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制定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等问题,同时确立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模式与具体内容。另外,建立环境会计制度,即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让环境会计能够切实可行,运用到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中去。
2.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
地区政府部门不能只着眼于短期的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环境问题其实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地区企业经营者应加强其社会责任感。在企业经营中不能因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污染环境。企业应该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永续经营的指导思想,承担起环境保护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社会责任。
3.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由于企业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如实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因此要加强政府监管以及社会监督。政府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环境会计进行抽查,评估企业环境保护的相关成果,并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合理性、全面性等进行审核。另外,政府部门要不断宣传环保思想,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倡公众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实施惩罚,对举报该行为的公众给予奖励措施。
环境会计所涉及的学科不只局限于会计学,所以现有的财会人员不足以满足需求。再加上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学习和培训机制,所以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发展受限。因此,要建立关于环境会计信息的专门培训机制,现有的会计人员要进行再学习,了解环境会计的相关流程、核算方法、披露方式等,使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效进行。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七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杜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稳定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文章就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作了相应探讨。
我国关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总说明中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进行了说明,包括:可靠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首先也应该在收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约束条件之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满足信息需求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其次,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对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像要求大公司那样的严格,可以相对的简明实用;再次,因为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提供给政府部门,所以真实可靠、合乎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显得特别的重要,而相对来说,中小企业的灵活性较大,风险较大,相关信息主要是提供给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最后,可比性和明晰性作为次级质量特征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理解、比较。
(一)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大都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通道。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组织形式上两权重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界定中小企业或小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2)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合规范。有些小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有的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一般也层次少、分工不太明确、兼职多。(3)会计人员的素质较低。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同时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才。(4)没有健全的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5)资源相对短缺。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生产要素短缺是中小企业的又一重要特征。(6)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管。国家监管的重点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对于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国家的投入力量、关注程度和监管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1、会计信息披露目的不明确。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就是投资者,因此不需向股东报送会计报表,而只需向税务部门、贷款银行报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报。税务部门关注的是各项应纳税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关注注册资本,其需要的会计信息相对较少。这容易使得企业管理当局认为,向外提供会计报表是一项极其简单的工作。由此出发,企业对贷款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必然是应付式的。
2、会计要素确认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被扭曲。中小企业的业务具有不稳定性,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的结果,企业的损益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往往是不平衡的,有时高,有时低。这本是客观事实,但一些企业为了让报表“好看”,人为地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进行调整。如收入下降,就减少折旧费和摊销费,或者把当期费用延后确认,以“增加”利润。
3、披露方式过于简单,银行无法获得充分的财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期间终了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和资料。但在实际工作,由于现金流量表编制难度较大,且财务软件不能直接生成,企业在平时仅仅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小企业更由于财会人员较少,水平相对较低,对会计报表项目一般没有附注,使贷款银行很难获得企业的具体财务信息。
4、部分中小企业蓄意虚假披露,骗取银行贷款。部分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而经营者对自身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水平过分自信,为了获得资金支持,在会计核算中有的“画饼充饥”,虚增收入;有的“寅吃卯粮”,提前入账;有的“父债子还”,抬高存货成本;有的“偷梁换柱”,将费用资产化。
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应该体现以下特征:(1)权威性。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不但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改变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而且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改变其关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简便有效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数是政府有关部门、贷款金融机构和相关协作组织。简便有效的、披露范围较小和审计要求较低的会计信息,可以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费用开支。(3)保密性。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程度高;同时,他们又处于资源短缺的受限环境之中。因此,在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程度上要体现保密性,保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不受到损失。(4)灵活性。中小企业利用“小而专”“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特”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提供优质的零配件和各种社会服务,由此而形成与其他企业之间密切的分工协作关系,因而需要提供满足不同分工协作方式的特殊会计信息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实现机制的探索如下:(1)中小企业信息适当公开。中小型企业一般股东数少,债权人也相对集中,一般没有强制对外公开的要求。(2)会计信息的实现机制是外部使用者要求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经营状况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而中小企业只能靠信誉机制来实现。第三方监督所形成的高昂费用,中小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决定了它难于承受。(3)强化政府、投资人及相关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是健全约束信息披露行为机制的重要条件。(4)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小企业又处于完全的产品市场竞争等外部控制条件下,通过内外部控制系统的相互结合,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姜丽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设想[j].财会,,(9).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八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从环境会计发展的角度看,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能为环境会计在企业的发展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另外,上市公司作为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能在新的环境下促进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帮助企业制定与wto贸易规定相适应的经营战略,减少因环境问题而形成的障碍;并且还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情况,有效的影响政府决策和投资者的资金投向。
据耿建新等(2002)对30家上市公司在1992年至1999年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的调查,以及尚会君等(2007)对127家污染型行业的上市公司在1992年至2002年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调查研究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还不足以满足供使用者决策的需要,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自觉性也不高。
(一)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本文选取了冶金业、造纸业、化工业、纺织业、化纤业、医药业6个污染较大行业的20家上市公司进行调查,这些公司包括:冶金业的宏达股份(600331)、江西铜业(600362)、中国铝业(601600)、吉恩镍业(600432);造纸业的岳阳纸业(600963)、博汇纸业(600966)、恒丰纸业(600356)、青山纸业(600963);化工业的沈阳化工(000698)、上海家化(600315)、三友化工(600409);纺织业的天山纺织(000813)、美欣达(002034)、凤竹纺织(600493);化纤业的春晖股份(000976)、江南高纤(600527)、南京化纤(600889);医药业的四环生物(000518)、千金药业(600479)、康缘药业(600557)。
这6个污染行业均属于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提供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中规定应进行环境审核的污染行业。
根据这20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和自发行上市以来到现在公开发布的年报,笔者对其中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了调查和研究。
在招股说明书中上市公司主要以定性化描述和定量化披露来反映环境会计信息,这些信息主要集中在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发展规划”、“募集资金及运用”等项目中。
在年报中体现出环境会计信息的评估指标集中于“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合并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这三项,其中“董事会报告”中的业务发展规划、企业自身经营风险提示、募集资金及非募集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中的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合并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的在建工程、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营业外收入、支付经营活动的有关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项目中。
其中定性化描述的内容包括环保风险提示(对企业面临的环保风险的说明)、环保交易活动(企业开展环境卫生、绿化等项目的交易情况)、环保措施(反映企业的环保目标、环保制度、生产工艺及产品的环保措施等)、环保成果(企业取得的环保成果及贡献)、环保优势(是指企业在技术、资源、政策等方面所占据的有利于环保的条件)等,定量化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指标(如企业披露的污染物排放量、环保设备利用率及处理率等指标)和环境费用(企业披露的费用支出、环保设施支出、环保税金等)等。
从行业上看,由于行业之间的发展状况、生产特点各有不同,各个行业的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如造纸业、冶金业披露的环境信息相对较多、较全面,而医药业等行业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信息的比例则相对较少。
而且从披露的各项内容来看,各个行业的上市公司也存在着不同的披露重点,表现出了一些行业特征。
如冶金业的上市公司都无一例外的对企业的环保交易活动和环境指标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披露,但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则对这一项目中的环境问题关注较少。
从时间上看,如果不考虑各年度内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环境影响,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内容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如上市公司披露的“环保措施”与“环保成果”两项内容在逐年增多。
到目前为止,上市公司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简单的分析企业面临的环保风险上,而是能够对其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具体的环保措施,并介绍环境治理后的改善程度及环保成果与贡献,并总结企业所具有的环保政策、自然资源、环保技术上的优势。
这表明上市公司已经开始正视其生产经营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并已积极展开。
环保对策,不再单一的将环境问题作为影响公司发展的负面影响来反映。
(二)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综合本文所调查的这20家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还不够充分和规范,不足以满足供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首先,从披露的项目上看,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主要集中于环保投资和环保支出等方面,而对环境负债、环境资产的披露则几乎没有。
其次,从披露内容看,还缺乏多样化、个性化的信息,如几乎所有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都将环保风险总结为“当前面临的环保风险是国家可能提高环保标准致使公司的费用、成本增加”,趋于模式化;而且同一信息在不同章节中多次重复的现象较为严重。
再次,从披露的详细程度方面来看,大部分公司对于公司所承诺的环境保护及改善措施缺少系统的说明,如环保设施的使用效率、治污费用的测算方式、国家环保政策的具体要求以及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具体实施等等很少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说明,可参考的意义不大。
最后,从披露的定量化程度来看,无论是招股说明书还是年报,都非常缺乏充分的定量化信息、预测性的信息。
即使偶有定量化的信息多半也是集中于在招股说明书中对近几年的环保费用进行披露,进入年报的很少。
二是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差。
各个行业的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差别很大,定量化信息太少,又缺乏固定、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即使是同一行业的不同公司之间或是同一公司在不同年度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也带有较强的随意性。
企业基本上是根据各自的偏好自行选择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
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明显低于招股说明书,这是因为中国证监会已经要求明文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政策风险”和“募股资金运用”这两处披露环境信息,但对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却暂时还没有关于环境问题的强制披露要求。
另外,上市公司披露的定量化信息、预测性信息、负面的环境信息较少也是自愿披露程度较低的表现。
四是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比较零散。
目前上市公司对于与环境会计有关的信息通常是作为常规的财务会计来处理的,如许多公司把环保设施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来处理,在报表中很难判断各项固定资产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程度如何;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环保机关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以及企业设置环保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经费支出,被列入管理费用中核算;违反环境法规交纳的罚款、赔款和停产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
这些问题致使一般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了解到较为全面的环境会计信息。
五是披露的环境信息实用性较低。
上市公司披露的众多内容中绝大多数是对过去发生的事项的反映,如排污费、绿化费、税收减免、环保认证等;对企业未来发展有影响的内容,如环境诉讼、奖罚、环保投资等事项,在披露时有很大的随机性,使得环境信息的披露缺乏连续性,降低了环境信息用于企业决策时的相关性。
另外,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大部分是对企业经营状况并不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负面的信息披露很少;对于某一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也缺乏必要的解释说明,多数非专业的投资者无法判断企业的环境状况,如企业对于募集资金进行投资项目的披露通常只是反映其获得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但究竟该项目可能还会对环境造成哪些影响、如何防治则没有具体说明。
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还没有明确环境会计报告体系框架,没有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制度有关。
根据环境会计的目标,结合上述污染型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笔者认为应当设置环境会计要素,以此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作尽可能定量化、规范化的反映,对不能定量化的再以报表附注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
这些用以反映环境会计信息的环境会计要素应包括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环境负债,具体说明如下:
(一)环境资产环境资产是指企业在过去的事项中已经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可以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环境资源。
可以将环境资产分为环境流动资产和环境长期资产,环境流动资产是指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业务所涉及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等;环境长期资产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机器、设备等相关的环境固定资产,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专利技术等环境无形资产,以及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环境资源等。
环境资源是指人类以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矿藏等作为劳动对象的自然资源和由自然资源派生的生态资源,目前已有部分上市公司披露了企业的环境资源,如岳阳纸业(600963)、博汇纸业(600966)就在招股说明书中以定性化的方式披露了企业拥有的较好的土地资源和水域资源。
一般而言,环境资源可以划分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自然资源和企业自行构造的环境资产两大类。
从本质上讲,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这些自然资源也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但由于传统会计和现有计量方法的局限性,自然资源的价值一直未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予以合理确认。
为此,环境会计应弥补传统会计的这一缺陷,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可以确认价值的自然资源进行计量。
由于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自然资源属于“公共物品”或是“准公共物品”,故建议以因子分析法为研究工具,对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自然资源进行计算。
然后在选择出主因子和计算因子回归估计值的基础上,计算出各样本企业的方差贡献率总得分,也即目标公司、行业领导企业以及参照企业的自然资源拥有量综合得分,并以f1,f2和f3分别表示。
最后以f3(即行业领导企业的因子综合得分)作为基准,并计为t采用系数调节法将各样本企业的自然资源拥有量计算出来;则目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自然资源的价值即可以计为:f-・t,f2。
当然,这种方法仍然带有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但可以作为一个供参考的初步方案为环境会计的计量方法提供思路。
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角度出发,目前应将企业拥有或控制,但难以计量的自然资源作为一项非财务信息计入会计报表附注中,以适当的表明企业的环境优势,引导投资者的投资导向。
(二)环境负债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认为:“环境负债是指企业发生的,符合负债的确认标准、并与环境成本相关的义务”。
在环境会计系统中,环境负债是对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的反映。
污染而应在未来支付的污染治理成本、健康赔偿成本及污染调查研究费用等环境责任。
环境责任产生于已经存在的与环境有关的债务中或预期可能发生的与环境破坏有关的损失支出中。
环境负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为进行环境保护而借入的银行借款;二是应付的环境支出,如企业因进行环境治理而发生的购入环保设备及材料的应付款、应交纳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项应上交国家的费用和税金、应付的环保机构经费及环保机构人员工资及其他薪酬等。
对于这些企业已经发生的环境负债,若有明确的债权人、债务时间和金额,就可在环境会计系统中确认、计量并在报表中披露。
对于预期可能发生与环境破坏有关的损失或支出,可作为或有环境负债,应参照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关于或有负债的披露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或有环境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以及或有环境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和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三)环境成本从不同的视角研究环境成本,可对环境成本进行多种分类。
一般而言,应从不同的空间范围将环境成本分为内部环境成本和外部环境成本。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九
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在进行披露时,应与财务会计信息分开进行,并界定基本环境信息与特殊环境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具体披露方式,可视基本环境信息和特殊环境信息而定.对于前者,宜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模式,而对于后者,则可使用专用的会计报告模式.
作者:李连华丁庭选作者单位:李连华(五邑大学,经济管理系,广东,江门,529020)。
丁庭选(河南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河南,郑州,450002)。
刊名:经济经纬pkucssci英文刊名:economicsurvey年,卷(期):2001“”(1)分类号:f23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
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在进行披露时,应与财务会计信息分开进行,并界定基本环境信息与特殊环境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具体披露方式,可视基本环境信息和特殊环境信息而定.对于前者,宜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模式,而对于后者,则可使用专用的会计报告模式.
作者:李连华丁庭选作者单位:李连华(五邑大学,经济管理系,广东,江门,529020)。
丁庭选(河南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河南,郑州,450002)。
刊名:经济经纬pkucssci英文刊名:economicsurvey年,卷(期):“”(1)分类号:f23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一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7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证监会上市部巡视员兼副主任赵立新日前在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班上表示,20,证监会将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建设,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大宗交易减持信息规则,增加具体受让人信息等。关于上市公司监管,赵立新表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建设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信息披露是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帮助投资者决策的基本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建设不仅是落实国务院要求,也是实现证监会监管转型的重要内容。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姚峰表示,年协会将根据监管需要、市场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以强化“全局观、协会观、创新观”为指导,创新性地开展抓公司治理、促自律规范,发挥协同效用、促监管合力四项重点工作。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电话、快递、电子邮箱等。其中年度报告还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4个月、第7个月、第10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
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公司概况中包含下列内容: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
其中1,风险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内容:(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2,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综合处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监管部门。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
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十三条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处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综合处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二)负责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报告;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七条。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三)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五章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九条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
(一)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57(1)购买或销售商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7)担保;
(1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时。
3.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的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重大事项。
1.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收购、出售资产;(2)重大担保事项;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8(6)遭受重大损失;(7)重大投资行为;
(8)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9)重大行政处罚;(10)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2.重大事项达到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3)所涉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3.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其他重要事项。
1.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名称的变更;(2)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订立除上述[。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9)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1)接受证券监管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23)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24)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2.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要事项时,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上(3)(4)(6)(10)(11)(17)(18)(19)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当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61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四
中央财经大学张海琳。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企业的活动范围已不再受到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而走向全球化,相当一部分企业成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团。与之相应的合并会计报表虽然能较完整地反映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济资源以及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貌,但在满足“服务于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的目标上还存在局限性。对于合并报表存在的先天不足,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披露分部信息,并将其作为合并报表的补充。
为了规范分部信息的披露行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证券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纷纷发布准则或制度,对分部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分部标准与数量、分部信息的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方式等作出规定,形成了各自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在分部信息披露上有着广泛的规定。196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首次要求在册的上市公司按照行业分部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fasb―14“企业分部财务报告”;随后,fasb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与分部信息有关的会计准则和技术公告,如fasb―18、fasb一21、fasb―24。这些准则为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提供了规范性指南。
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披露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为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企业应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将分部划分为四类。可报告行业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分别占企业合并营业收入、合并营业利润(或亏损)、合并可辨认资产的10%或以上。主要客户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或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的10%或以上。此外,还对分部的数量加以限制,要求所有可报告分部来自非相关客户的合并营业收入,最低应占所有行业分部相应合并营业收入的75%,但应编报的.分部最多不超过10个。要求披露的分部信息内容为:行业分部应披露收入、获利能力。可辨认资产及其他信息;国外经营应披露收入、经营损益、可辨认资产信息;出口销售应按地区总额披露企业从母国外销给国外非联属企业客户的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应逐一披露其销售情况。对于分部的报告期间,1977年发布的fasb--18规定,企业不必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分部信息;而成立于1991年4月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在经过研究后认为,应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并建议按季度提供分部信息。分部信息的披露方式是单独编制分部报告,纳入企业财务报表体系内,构成整套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1年发布了ias―14“按分部编报财务资料”,并于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从准则内容看,ias-14与美国fasb一14的要求比较接近,所不同的是,它只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和地区分部信息,未要求披露出口销售和主要客户的分部信息。如果企业同时适用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要求把其中之一作为第一级基础,另一种作为第二级基础。相应地,要求对第一级分部作充分披露,应披露的指标包括:销售收入或其他营业收入、成果、所用资产的置存价值、负债、本期购入资产的总成本、本期资产折旧费和摊销费的合计数、其他重要的非现金费用合计数及有关投资信息。对第二级分部作有限的披露,应披氏的指标包括:来自企业外部客户的收入、资产帐面价值、本期购入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总成本。
[1][2][3]。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五
“由于证券产品的复杂性、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处于中心和基础地位。”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提出,只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发挥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才能引导市场预期,促进理性的投融资决策和股权文化;才能及时充分地揭示和评估市场风险,提高市场运行的稳定性。
在此次工作会议上,肖钢提出了包括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内的2014年监管转型的九大任务之一,并明确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监管理念的巨大转变。
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长期以来,尽管监管层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三令五申,但各种有关信息披露的违规违法问题依然屡屡出现,严重违背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10月,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信息披露类案件达到46起,为去年同期的3倍,占立案总数的比例从15%大幅上升至33%。这些数据在表明监管者及时调整执法重心、加大对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息披露打击力度的同时,也折射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领域已成为事故多发地带。
随着注册制改革路线图的稳步推进,信息披露也逐渐被提升到一个绝对重要的位置。按照证监会的部署,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内涵是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的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在此背景下,公开披露的信息便成了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而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则是对投资者的最大保护。这就要求监管层把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作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构建起全方面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实行注册制有两个重要支点:一是有效市场,要求信息完全而对称;二是健全法制,对证券违法犯罪要有足够的威慑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
对于下一步监管转型过程中如何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肖钢提出,要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而不是以监管自身需求为中心。要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发行上市、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股票发行环节,要完善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语言和内容,针对不同行业制定适应其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ipo重启以来出现的各种问题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点应该向前延伸,给市场更及时的信息;同时,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披露内容和关键问题也应该作出更具体的要求。此外,还应该加强事后监管和惩戒力度。“信息披露除了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之外,还需明确对不真实信息披露如何处罚,明确处罚的轻重和标准。”李大霄说。
还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不仅是要加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惩罚力度,更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培训,明确什么样的事件需要披露,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主动信息披露。此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直接决定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信息共享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这也是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措施。
董登新表示,有效市场应该是一个信息完全而对称的市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要为投资者架构一个及时、准确、完整、便利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为监管层提供高效监管、远程监管的第一手材料和依据。因此,有必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充分整合信息资源,充分挖掘信息价值,满足投资者和监管者的多样化需要。
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来源:中经专网。
浏览次数:116次字体:【大中小】。
[摘要]资本市场其核心与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资本的价格形成、融资效率、资源配置都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对实体经济对应的证券价值和风险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价格偏离价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场机制的问题外,也与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关。
(中经评论·北京)资本市场的概念远远不局限于若干市场主体的存在以及股票交易的完成,其核心与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只有通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通过供求博弈形成价格,并通过市场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使资源有效流动,从而实现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资本的价格形成、融资效率、资源配置都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对实体经济对应的证券价值和风险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价格偏离价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场机制的问题外,也与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关。
一、信息需求与供给的突出矛盾,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发挥。
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日趋完善,特别是披露内容不断丰富,信息供求缺口得以缩小。然而,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流动达到一种有效的平衡状态了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问卷调查,作为信息披露供给方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认可摘要和全文的有效信息含量,分别有71.31%和69.98%的公司认为有效信息含量大于70%,但只有8.16%的个人投资者和36.26%的机构投资者认同这一观点。信息供求双方对于披露有效性迥异的判断,反映了投资者需求与公司所提供信息的矛盾。
一般来说,投资者总是希望能获取更多的信息据以进行投资决策,但公司的信息披露必然发生成本,如信息收集加工的成本、信息传递发生的成本(如支付给媒体的信息披露费用、印刷年报等的支出等)等显性成本,而公司更为担心的是隐性成本,即信息披露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业前景,或新的业务模式吸引了新的竞争对手的加入或原有竞争对手的模仿,以及客户看到公司丰厚的盈利、较高的毛利率等要求给予价格折让、付款优惠等。例如实践中投资者非常关心的诸如分产品毛利率、研发动向、核心技术人员构成等信息,往往被上市公司视为商业秘密或关键信息而不愿意完全公开,由此也进一步加大了信息的供求矛盾。
传统披露方式与投资者多元化信息获取渠道的矛盾。
信息本身相互之间存在竞争,一定程度上,投资者面临在传统正规渠道与非正规渠道、新媒体渠道之间选择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体,其中也包括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非正规渠道也日渐兴起,包括股吧,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微博、博客等等。非正规信息披露渠道的特点是信息传播的成本低、易于获取、扩散快,并且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但股吧、论坛、人肉搜索等各类网络渠道也加剧了证券市场信息的复杂度,投资者难以做出真伪辨识;但是,投资者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对信息双向互动的需求依然无法得到满足。
不同类型投资者信息需求差异的矛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统一的、基于通用规则的信息,而不同投资者类型对信息的需求的多与少、详与简,以及关注的重点、对信息的再加工(包括加工意愿和能力)必然存在差异,例如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由此带来的矛盾是,统一的信息供给水平对应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差异化信息需求。
机构投资者不仅在公开信息的解读上具有优势,在信息的获取、挖掘等方面,能够利用现场调研、专业分析、行业数据库等中小投资者所不具备的资源或优势,弥补通用信息的不足,但同时带来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显然与资本市场的公平相背。而通过扩展现有信息披露的容量和深度,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对中小投资者会形成信息过度。因此,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需求差异,始终是无法回避的现实矛盾。
监管信息与非监管信息的矛盾。
信息供求矛盾抑或缺口的存在,与不同市场的监管、发展环境有一定关系。一般而言,在披露导向和实质性审核两种监管导向下,企业信息披露的重点会有所不同。披露导向下企业需要通过有效的披露展现自身的价值与风险,而实质性审核的监管导向下企业需要披露较多的“合规”“规范”类型的监管信息,而对价值相关的非监管信息披露相对不足。
事实上,监管信息和非监管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但是如果在有限的年报信息中同时包含二者,必然存在数量上此消彼长的关系,除非不断扩大年报的内容量,而这会带来信息的“冗余”“过量”等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监管需求导向,而对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体现不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文化不成熟,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施加有效约束,上市公司为满足融资、再融资的需求,在信息披露方面迎合监管需求的倾向明显,年报中也侧重于对监管重点事项的披露,例如资金占用报告、股改承诺事项、监事会报告等等。另一方面公司对其他非监管事项的披露要求倾向于满足监管“底线”要求,报喜不报忧、选择性披露、含糊性披露的现象明显。
不同的披露导向下,上市公司的披露质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披露监管信息时公司经常采用较为条文化、格式化的信息。对于公众的需求关注不足,缺乏与公众投资者有效沟通的意愿和动力,披露文本体现的是对规则的“遵守”,而不是一种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二、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既然上市公司必须要进行信息披露,那么信息披露以何为导向为最优?由于信息披露存在强制性特征,因此在各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一般均由监管部门为主构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信息披露规则制订中发挥主导作用。这在市场机制不健全、规范化程度不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是非常现实的选择,也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市场不断发展,监管部门在确定信息披露内容过程中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一方面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制定单一的刚性披露规则难以适应市场需要;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出发点更多的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与投资者的真正需求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披露内容不能满足投资者需要。
通过对资本市场参与者和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求的比较,一般认为投资者是信息的最终使用者。根据有效市场假说,投资者可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公允地对企业进行估值,当企业信息披露出现问题时,投资者的定价会予以折扣,体现为上市公司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更低的市场流动性,即投资者利用信息定价的作用可以反作用于上市公司。因此,众多学者认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善披露体系的需求最高,建立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最符合资本市场经济规律。从实践情况看,根据始于laportaetal(1997)的“法律渊源和资本市场发展”的一系列研究,英国和美国强调资本市场投资者为主体,强化市场定价作用和信息披露作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较高,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强调银行为资本市场主体,忽视投资者作用,对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也较差。
由于我国信息披露规则偏重监管需要而投资者决策需要体现不足,上市公司披露重点在于对合法性、合规性问题的关注,而投资者关心的价值创造、未来发展等投资决策型信息体现不足。当前信息披露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报喜不报忧、披露内容冗余但有效信息不多等等,亟待以投资者需求的视角予以审视。上述问题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对有效价格的形成造成了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息披露的投资者需求导向并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市场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三、
投资者需要什么信息。
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网络业为代表的“新经济”迅速崛起。新经济企业的特点是轻资产、高科技、新模式、成长非线性等。这些企业赖以生存和竞争的资源往往并不是财务报表上的机器设备和厂房,而恰恰是人力资源、销售网络、品牌等无形的资源。由于财务数据所能反映和解释的价值范围在不断遭受挑战,而诸如人力资源、公司战略等软实力信息已经超出财务会计所及。“新经济”下,当财务信息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时,必然催生其他信息的生产和提供。
根据普华永道对美国及13个欧洲、亚洲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及卖方分析师所做的调查,发现他们除关心盈利、现金流等传统财务数据外,还非常关注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发、战略目标等非财务信息。换言之,投资者需要的并不是枯燥的财务数据,更需要财务数据背后驱动公司业绩的非财务信息。
财务数据作为结果,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了凝练与。
总结。
而非财务信息则为结果提供了“背景”“过程”“驱动因素”等多方位的注解。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各有所长二者的互补与结合有利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视角。
通用信息之外的行业特色信息。
目前,信息披露往往体现通用信息。通用信息能够满足大多数投资者的一般化需要,提高企业信息的可比性。但是,通用信息对行业特殊性相对体现不足,而后者恰恰是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价值的重要背景信息。由于法定的强制性披露制度,特别是财务报表,只能最低限度地公开信息内容,不能充分反映新兴行业的特色信息。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有机结合只是向前迈出的一步,即便如此,如何将公司的行业、业务特色信息,与行业相关的核心优势和潜在风险有效准确地传递给投资者,依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在国内外,一些较为特殊的行业,如银行、房地产、矿业、信托、保险等,具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格式与规则,正是投资者信息需求与行业特殊性相结合的体现。随着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快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新型商业模式企业加入资本市场,如医疗连锁、影视制作等等。然而,我们无法穷尽所有行业(包括行业的细分),也无法突破信息不对称的制约而制定一份详尽的行业披露指引,但如何满足投资者对行业信息的需求始终是需要探索的领域。
历史信息之外的前瞻性信息。
财务信息披露备受病诟,原因之一是以历史信息为主,对未来关注不足。2001年aicpa发布《商业与财务报告:来自新经济的挑战》特别报告,对新经济下财务会计与投资者决策之间的沟壑直言不讳,疾呼要清醒认识投资者对非财务信息、前瞻性信息的迫切需求以及如何应对。
在国内,目前的定期报告规则,基本都鼓励公司披露关于未来经营计划等前瞻性信息。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76%)的中小投资者希望上市公司披露数量化目标,除了增加信息透明性,还可以提高数据的可比性,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其原因在于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测能力普遍偏弱,由此他们很依赖上市公司披露数量化目标作为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但实际披露中上市公司很少愿意披露预测性信息,主要是担心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太大,同时,因为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的特点,又难以用强制披露来进行规范。在解决预测性信息供求矛盾这一问题上,美国的安全港制度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法。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保护条款,旨在保障正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为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保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如何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我们认为,投资者需求导向应该包含披露内容与披露方式两个维度。首先,披露内容方面,年报信息含量并不是披露文本字数的简单线性函数,具体内容本身的信息含量,取决于披露是否突出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重要信息,是否能向投资者描绘公司的完整图景,是否向投资者传递与公司息息相关的信息而不是泛泛空谈。其次,披露方式方面,既要面对信息的通讯和互联网技术的挑战,反过来也应该对其加以利用,在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之外,开拓互动式、网络化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的“四性”
基于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应该体现四大原则。
重大性。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该予以披露。而重大性的判断,不仅仅包括事项所涉及金额(定量标准),也包括其本身的性质(定性标准),例如转向新的行业、实施新的业务模式等。对于非财务信息,强调重大性的意义还在于,公司不必事无巨细全盘托出,而应该对信息加以审视,根据管理层的判断,选择有重大意义的信息加以报告,避免内容堆砌而掩盖了焦点。
相关性。即报告投资人决策相关的信息,有助于其理解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重大趋势、事件和风险。
相关性之于非财务信息,则要求信息披露中不论是业绩的分析、优势与风险的讨论,还是内外环境的描述等,都应该紧紧抓住公司的行业、业务、商业模式、发展阶段等予以具体化的讨论,而不是脱离具体情境和事项的空泛文字堆砌。
在现实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个误区,即认为信息披露就是对照规则进行填空,最为常见的表现就是披露内容模板化,且逻辑关系不清。规则的本意是对披露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但如果将此最低要求作为披露的唯一模式,缺乏对投资者需求的考虑,就降低了披露本身的意义。
变化性。对决策而言,信息的特征应该是体现“增量”的价值,换言之,重复过往的事件并不是信息的本意。因此,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高质量的信息,应该对报告年度内的重大事项、趋势等,就其变化予以深入的讨论与分析。如果信息能够着重展现报告期内发生的变化,或者是对发生变化的部分予以特别提示,披露的针对性将大为提高,披露的简洁性也随之提升。
关联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并非简单的叠加,而应该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及各项内容的整体关联性。只有通过内容上相互关联、前后呼应的信息披露,才能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完整面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关联性”要求公司将零散的、片段化的信息,通过特定的逻辑、方法和技巧,有机组织成为公司的完整、全面、前后内容连贯的整体画像。
披露方式探索。
利用披露新媒介适应投资者获取、加工信息途经变化的需要。相对传统纸媒,电子化信息披露成本低、便于传输和保存、易于加工等。目前境外很多创业板市场已经完全采用电子化披露。如香港利用“披露易”系统完全电子化披露。目前亚洲规模最大的创业板市场韩国科斯达克,2002年推行电子化披露,韩国交易所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信息电子化披露。
此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拓宽了信息披露的平台,加速了信息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传递,从而促进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同传统的网络财务报告相比,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和便捷性。
信息互动满足投资者个性需求。上市公司是信息的提供者,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信息披露正在从公司到投资者的单向信息传递,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发展。互动式披露本质是信息的供需见面,不仅将“披露什么信息”的权利交还投资者,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需求对信息披露的反馈和个性化挖掘,在统一规则与个性化披露之间寻找平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动易”在互动式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企业的会计信息往往是信息需求和信息供给共同作用的结果,会计信息披露是联系投资者和企业及其管理层的重要纽带。投资者根据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企业管理层则通过披露会计信息传递企业的经营业绩、资源配置和财务风险等信息。投资人、债权人、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他们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由于所有者权利的不断弱化,经营者的地位日益上升,而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唯一提供方,经营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一定的信息披露规范框架下,企业经营者应该或可以披露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方式披露以及何时披露等方面,有很大的选择余地,而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所有者获得信息的唯一渠道。因此,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所有者获得真实、充分的信息,以利于做出正确决策,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监管的角度看,为政府通过市场了解经济资源配置状况、实施监管提供了依据,以引导会计信息披露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
4、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披露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私现金流量等信息.会计信息披露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六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各种不规范的情况。为此,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证监会一直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工作。在主要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现已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分别由《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的相关条文规范。
2、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交易所和中注协。相对来讲,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但其享有的权限相对较为有限;中注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
证监会的历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统计资料表明,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被处罚的公司数增加。如下表所示,上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19为11家,为24家,9月14日前为27家;相比之下,深交所的处罚力度较大。深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为10家,为16家,年为6家,20为23家,209月10日前为65家。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19为5家,1999年为8家,年为6家,年8月21日前为1家。
其二,处罚的力度有所加大。以深交所为例,19到1999年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其余的都只是公开批评,2000年处罚的23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是3家,2001年处罚的65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达到25家之多。证监会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且,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逐步引入了刑事处罚。
・对策・提高违规成本。
1、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仅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我们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做法确立以下两个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
1、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根据有关的证券市场监管理论,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不应事必恭亲,将自己置于矛盾的焦点,而应将证券中介机构及各种自律机构推向监管的第一线,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
2、中注协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要结合政府转变职能的`工作,进一步理顺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要加紧研究并理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的关系。同时,中注协应顺应行业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循序渐进,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
&。
nbsp;我们建议建立一种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科学的风险预警系统的监测,当有着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损失。
4、加强监管力量。
从某种角度来讲,即使制度很齐全,没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去执行,最终也很难有多少实际效果。所以说,要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另外,在补充监管人员数量的同时,要注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
5、改进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式。
作为一线监管力量,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方式有待改进。我们认为采取事前登记,事后审核的方法比较可取。作为监管二线的证监会,一方面应该做好对交易所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证监会应认识到自己远离市场的弊端,为了更及时地了解到市场的动向,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拓展自己的工作方式。
我们不难看到,在加大处罚的同时,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性质一个比一个恶劣,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被处罚上市公司数目的历年增加本身也说明了这一问题。这就是说,信息披露监管中尚有许多问题须待解决。我们认为,当前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ipo阶段,由证券商向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证监会对ipo所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也就是说,ipo中,由证监会负责信息披露的监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是最为详尽,最为全面,按理说,应该最容易从招股说明书中发现问题的。但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却没有被及时发现。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事实上,法律上留给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很少,以目前交易所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对定期报告,在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对集中的几天时间内,认真地审核众多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是很难做到的。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2、处罚不力。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造虚假的发行文件而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
(二)中注协的监管。
中注协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来实现的。尽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正在不断理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与我国蓬勃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1、行业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目前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更倾向于美国模式。在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的现实情况下,采用此种模式,可能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经济条块分割和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利益,通过对地方注协的控制,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比如,地方政府为保证本地公司取得上市资格,就通过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来造假上市。
2、处罚力度不够。
据统计,200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共有117名注册会计师、198家机构受到了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资格等行政处罚;422名注册会计师和73家机构受到了通报、强制教育等行业自律性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1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政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3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业自律性处罚。尽管监管力度在加强,但到目前为止,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出民事赔偿。(陆正飞汤立斌卢英武)。
来源:上海证券报.07.15。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七
为保证研究院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相应公益事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研究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如发生变化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研究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研究院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4.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2/2。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东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中报、季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重大无先例事项是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就无先例事项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提交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投资发展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督促公司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沟通。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和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行使信息披露职权,包括:。
(一)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文件;。
(二)负责解答投资者咨询;。
(三)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四)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五)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
(七)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协调;。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四)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而需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委派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促使相关当事人及时、准确的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监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四)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三)公司派往关联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盈亏情况,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以下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公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宣传推介活动或各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涉及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阅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答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外部网络、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制订严格审查、审核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件的,应当征得公司投资发展部审阅同意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四十九条公司证券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沟通时,应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证券管理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员工的身份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投资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件时,需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各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投资发展部,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二)投资发展部负责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将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后,由董事会秘书对涉外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信息披露审批权限签发或报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管理员承担着及时报告须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须将可能达到对外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投资发展部,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对于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员提供的信息,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提供信息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须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在收到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提交的可能需要对外披露的信息后,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五)定期报告初稿编写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主持,组织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后定稿。如果相关内容需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出具意见的,应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签字认可后由投资发展部办理具体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三)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由投资发展部组织起草文稿,根据审批权限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对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六十四条未按本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其赔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注意保密”等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记录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保管,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投资发展部存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信息披露的论文篇十九
周宇廖丹李淑花。
分部报告作为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有益补充,各国先后都做出了规定。1994年以前,我国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处于完全的自愿披露状态。随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逐步规范,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但其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作asb)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一、编制依据。
我国目前有两个机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证监会和财政部。前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和《财务报告附注指引汇后者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合并报表和分部报告。两者所作规定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信息报告的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末制定和颁布专门规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帮助财务报告用户了解企业分部经营活动对整个企业的影响,准确预测企业经营风险和报酬,有必要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分部划分和确定,分部财务报告的范围、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形式等方面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
二、适用范围。
财政部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分部报告,而证监会的《准则第二号》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披露分部报告。这样,政出多门造成两者的矛盾。19修订的新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则把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其权益或债务证券正处于发行阶段的企业”,不再把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列入必须报告的范围。
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极大分离,使得大量的财务报告用户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其决策的基本依据,选择上市公司提供分部报告,既有助于财务报告用户的决策,也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其他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在总体上不如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用户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所需信息,因而不必强制要求其披露分部信息。但结合我国实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一般是大型企业集团,其多角化跨国经营状况对所在省市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它们并不都是上市公司,所以建议我国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上市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应报告分部的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按营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提供分部信息。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要求企业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提供四类分部信息。两者都规定只有以下指标达到重要性标准才纳入分部报告范围:按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的]0%测定。我国《准则第二号》修订稿要求按行业分部提供分部信息,分部的判断以行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10%(含10%)以上为标准。
[1][2]。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94904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