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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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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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各种经历和遭遇会对我们的成长和发展产生影响。在总结时要谦逊、追求真实,不夸大和美化自己的成绩。接下来是一些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一

你好!

我现年xx岁,家住xx县xx镇xx,由于我因xx年受伤成为了一名肢体残疾的病人,所以家境变的十分贫寒,我有两个孩子都在念书,为抚养他们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家中只有丈夫在外打工,每月只能给我们全家100元的生活费,我由于旧伤在身,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

中国。

共产。

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二

我叫xx,性别,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均住xx县xx镇xx村x组。因我们夫妻二人年老多病,我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农民(李某)因大儿子(李珑)在小的时候生了一场高烧所导致的小儿麻痹残疾人,生活不能够自理,智力低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您们能救我全家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三

本人是(几等)残疾,xx年在xx单位下岗。家里有xx口人。孩子在上(小学或初中或高中或大学)学。由于身体缺陷,找不见合适稳定的工作,便没有了稳定的收入。因为身体的缺陷,我每天离不开药物的依赖,再加上孩子的日常支出,对我这样没有稳定收入的人来说药费也是一种天文数。

所以我想申请残疾人低保补助,望能同意。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四

尊敬的xx县民政局领导:

你们好!我是xx镇xx村xx组,姓名:xx,女,现年xx岁,学生前在xx就读已三年,本学期根据上级学校相关规定及要求,又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就读,我妹前在xx第三中学读初三,在本学期在中考中524分获取xx中学录取。由于我爸妈离婚多年,这十多年来,我们姐妹从就读小学三年级起就由我妈一个弱女子在外打工挣钱供我们读书,这十多年的日子真好不容易过呀,我妈长期在外也没有了解国家政策,从也没得到过什么低保,什么补助等,我们三娘母这十多年来过着贫困的生活相依为命。如今我妈她为了考虑到少有所为,老有所依,于是她今年又改嫁出走,已不与我们同居住了。现在我与妹妹秦红涛居住一个小木房,生活相依为命,我读五年制大专离毕业还有两年,我妹秦红涛本学期刚上兴义中学读高一。眼看上学寒上寒呀!所以申请民政局在关心留守儿童及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给予解决相应的助学金为谢!

本人在学习上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诚诺,受到班上的老师和同学的称赞。在生活上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所以生活俭朴,勤俭节约。如果得到上级的关心与支持,本人将在今后的学习中投入更多的精力和勇气来努力完成学业,为班级和学校争光,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和方法为将来打好基础,为今后的学业做好准备。

望予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五

同志:

我叫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家住xx市xx镇联合村11组。

我肢体残疾,经相关部门。

鉴定。

属四级残疾。20xx年xx月绥化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我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我还有严重的心脏病时有昏迷症状每年都要到市医院长期住院治疗平时也需要药物缓解病痛致使家里欠了许多外债生活十分拮据。

我的丈夫张xx,xx岁,有轻微脑梗,还患有脑囊虫病,一着急上火就抽风。他勉强种的十几亩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经常入不敷出,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保障。

近乎绝望之时,我看到了幸福的希望;目前,

的惠民政策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为此,一个对家庭对国家毫无贡献反而拖累的体弱多病外加残疾的我,万般无奈之下,厚颜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敬请亲民爱民的政府。

领导。

能体察实情,批准我领取低保金待遇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六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张xx,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 我家现在居住在江苏省x市x市x,家里一共5口人,分别是父亲、母亲、奶奶、我、爷爷。由于家庭困难,辍学在家,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

哥哥在浙江县x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

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法帮爸爸妈妈,多得中国人民政府体恤人民,对残疾人有特殊关照。

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七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张xx,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我家现在居住在江苏省x市x市x,家里一共5口人,分别是父亲、母亲、奶奶、我、爷爷。由于家庭困难,辍学在家,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

哥哥在浙江县x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

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法帮爸爸妈妈,多得中国人民政府体恤人民,对残疾人有特殊关照。

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八

尊敬的领导:。

我叫×××,男(女),×××年××月出生,家住新县××乡××村。由于(填写造成残疾的`原因)。

导致(填写现在的残疾情况),

给生活上带来不便,特申请办理残疾人证,敬请领导给予帮助,及时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年××月××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九

尊敬的xx社区领导:

您们好。我是本社区居民xxx,现年xx岁。

我自幼患外伤癫痫,至今已46年;患病后,我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需有专人照顾,我的爱人杨乃彬无职业,在家照顾我。我的女儿xxx,现年24岁,正在读大学;我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及糖尿病,每天都要服药及注射胰岛素控制病情。

现我们全家仅靠母亲每月几百元的退休金及姐、弟资助维持生活。现特向您们申请残疾人补助,诚盼领导批准。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优待。

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九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五十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一

尊敬的各级领导:

本人xxxxx,生于________年____月,于________年____月得了脑溢血,右边肢体瘫痪,一直卧床不起,大、小便不能自理,连吃饭、喝水、穿衣等全靠别人服侍,到现在已有四年多了,在此期间,已到过不少大小医院就诊,求过许多民间医生,但仍是无效。一家人为了此事花费了不少钱,生活的压力越来越重,年迈的丈夫更是忧心忡忡。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及使自己今后的生活有所改善,特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或有关单位的资助,与健康的人一样享受天伦之乐,过完自己不平凡的一生,望上级领导恩准!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自治区制定)。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有人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机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证明书》。

第七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证明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方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定期抚恤金自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当月起计发。

遗属有二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由遗属各自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条在乡复员军人死亡的,一次性发给12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自其死亡次月停发。

第十一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到指定机构进行配置,所需安装配置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配置假肢的残疾军人往返路费以及轮椅、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运费,由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发给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所需经费列入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在应当享受的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一)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

(二)立二等功的,增发30%;。

(三)立三等功的,增发15%。

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第十三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支付,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关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应当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等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住房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对于依靠定期抚恤补助生活仍有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当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十九条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进行慰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抚恤优待存在异议的,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一条受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三

你好!

我是_____市_____街_____社区居民_____,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

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直靠政府的`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的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20xx。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来自xx年纪xx班的学生xx,贫困申请理由20到50字由于家庭条件比较艰贫困申请书怎么写大学难,所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国家助学金。在学习上本人在校期间品行良贫困申请理由20到50字好,成绩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承诺,在生活上,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家庭贫困贫困申请书怎么写高中,家里仅靠贫困申请理由50字范文父亲退休金维持生活,但是人穷志不穷,本人在校能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假如能够获得国家助学金,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投入更多精力,来努力完成学业,争取优秀毕业。为班级为学院争光。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的方法来为将来打好坚实基础,为今后的学业做好储备。

我知贫困申请书格式道还有很多很多向我现贫困申请理由怎么写在一样的学生等着这笔钱去交学费,也有更多的父母为儿女的学费而辛苦工作着,甚至有的以卖肉来凑够这笔钱。想一想手中浸着鲜血的贷款,想想一个人承诺和信用的价值,任何人没有理由不把这比贷款的归贫困申请理由简短50还作为重中之重看待,请领导和各位老师相信我的人格,我一定好好学习。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x年月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五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上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役的军官(含文职干部)和士兵、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二)革命伤残军人是指按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其他亲属”,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委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抚养人待遇的不再变动。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并按其死亡性质发给其亲属《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上述证书发给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没有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

(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由民政部门根据死亡性质和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是:革命烈士为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为20个月工资,病故军人为10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即指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一档次)和少尉军衔基本薪金、基础工资三项之和计发。

“其他军人”,是指志愿兵(包括专业军士、军士长)、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

第八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发给其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九条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军人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发给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病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1月起予以抚恤。

第十一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

第十三条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按照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确定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且由部队评残发证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但下列三种情况除外: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补办评残手续,由军队规定的机关审批。

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办理抚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退出现役后的革命伤残军人,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参加工作的或者享受离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1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第十六条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是指:

(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的;。

(三)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的;。

(四)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为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应因其伤残而解除劳动关系或安排下岗。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由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需要到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治疗、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和卫生部门同意,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到市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治疗、休养。其伤残抚恤金和公费医疗费,仍由原地民政、卫生部门分别负责列支。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由国家供养终身。

(一)安置地点可以在原征集地城镇或配偶居住地城镇选择。由我市安置的,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

(二)需要建房的,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上级民政安置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三)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安置落实后,应允许其农村户口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已满18周岁的在校读书的子女),逐级申报批准转为非农业户口。

(四)符合招工条件的配偶和子女,报考招工考试,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在乡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发给护理费: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军人为上一年度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为上一年度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为上一年度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离退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按照本规定发给护理费。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伤残军人康复医院治疗、休养期间,停发护理费。

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或企业关闭、破产后,其革命伤残军人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病理鞋等辅助用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所需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费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一)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伤口复发死亡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社会应给予优待。优待金实行“乡(镇)收乡(镇)管、乡(镇)收县(自治县、市)管或城乡负担,区县(自治县、市)统筹”的原则。

(三)城乡负担,区县(市)统筹:指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优待金由职工、农民和城镇户口的其他有收入者共同负担,负担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按本规定标准发放。

(二)、(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优待金按以下标准发放:

(二)在职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由原工作单位每年按本人入伍时年工资标准的1/2发给优待金,工资标准低于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发给。

(三)城镇在校学生、社会待业青年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每年发给优待金200元,由其父母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父母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全部负担。如父母均系纯居民、县以下集体企业(含个体户)、现役军人或父母工作单位在市外的,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发给,所须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第二十六条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通知书,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的优待金:

(一)获得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100%;。

(二)立一等功的,增发50%;。

(三)立二等功的,增发40%;。

(四)立三等功的,增发20%。

一年数次立功受奖,以该义务兵获奖等级最高一项增发标准计算。

第二十七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免交农村的各种提留、免服义务工,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服义务工。

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工(公)伤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和退休待遇。

(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并不得对其实行医疗包干。凡需要到外地治疗的,须持有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级医院证明,经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报销医疗费。

(三)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四)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期间伙食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客车及市内非月票线路公共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减收票价50%;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在本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和乘坐使用公交月票线路的公共电(汽)车,以及市内过江轮渡,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免收门票和车船票。

革命伤残军人自用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可以免费托运。

第三十一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精神病退伍回乡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并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卫生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予减免。

(自治县、市)卫生部门审批并负责办理减免手续。

第三十二条户籍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其中一人在城镇就业,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办理户口农转非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以上学校或参加招工招干时,文化、年龄和身体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教育、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1人入伍。

第三十五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人员同等条件下,享受下列优先权: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职工;。

(二)学校减免学杂费,评定助学金;。

(三)发放贷款、社会救济款物;。

(四)供应各种农用生产资料;。

(五)购买公有房屋或单位集资建房;。

(六)农村建房用地及建筑材料的供应。

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的家属住房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对待;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义务兵计算为家庭分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没有参加工作的城乡复员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一)孤老的;。

(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三)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不得低于上级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其中孤老或贡献较大的,应适当偏高。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除发给当月的定期定量补助费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定量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同时注销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除安排使用好上级财政下拨的各项抚恤和补助费用外,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从当地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负责解决本地区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对截留、挪用、贪污优抚经费或克扣抚恤金、优待金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不按本规定发给抚恤金的,抚恤对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辑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三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区县(自治县、市)以上人武部门组织的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按因战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六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张__,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

我家现在住在广东省xx市xx市西江镇外塘村,家里一共五口人,分别是爸爸、妈妈、哥哥、我、弟弟。由于家庭困难,我不辍学,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哥哥在浙江县xx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还帮爸爸妈妈,多得中国人民政府体训人民,对残疾人有特殊关照。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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