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方案(专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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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方案(专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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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共八章 二十三条,对西林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招聘备案、管理考核、服务待遇、纪律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更加有效地控制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一章总则  介绍该办法出台的政策文件依据,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资金保障、工作类别、岗位性质、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 规定用工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数额核定方法、核批时限以及申请购买服务人员条件。

规定县直党政群机关编外聘用人员数量按行政编制总额10%-15%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总的15%-20%核定;政法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总额10%-15%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鼓励在空编数额内聘用编外人员;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协管员,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议。用人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按年度核批,确需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次年需购买服务人员申请计划。用工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出现空编情形且现有在职在编人员无法完成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的;用工单位因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急需增加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才能完成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第三章申请程序 规定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申请程序已经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用人单位职责、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提出意见;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用人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所需资金数额情况意见;县人社部门负责综合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意见并提出购买服务岗位认定和使用员额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需提供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聘用申请表》,用人单位“三定”方案和在职在编人员情况,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的文件依据。

第四章 招聘备案 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购买人员数量,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批复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公开招聘的职位、条件、形式、程序等均通过发布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县人社部门审定的招聘方案自行开展招聘工作,并将招聘结果报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不办理入编手续,仅作为县财政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开支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考核  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招聘期限、考核方法、考核结果运用、享受福利、解聘手续等。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一聘三年(除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除外)。经统一招聘确定聘用的,用人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服务待遇的重要依据。购买服务人员享受用人单位工会福利、差旅费等,由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聘用合同到期或辞职,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解聘材料报县人社、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作为服务待遇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的依据。

第六章 服务待遇 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服务待遇标准、劳动保障、经费来源渠道、缴纳社会保险等。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服务待遇标准为每月3200元(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应缴纳“五险”,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从服务待遇中代扣代缴。)。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发生工伤、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按国家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政策处理。聘用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政府购买服务的待遇由聘用单位按月发放,经费来源渠道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性质及单位收入情况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纪律监督 规定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用人单位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规定各单位应对合同到期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进行清理,对合同未到期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期满。本办法由县委编办、县人社和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2019年1月24日印发的《西林县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19]2号文件失效废止。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二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三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长效机制,稳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成果,加强业务培训,同时按规定数量配齐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切实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20-年度财政资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年度预算安排301.7万元,全部用于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工资及服务费。

(一)前期准备。

由县民政局班子成员、办公室、财务室等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20-年度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会议讨论,明确了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事项及各自责任和任务。

(二)组织实施。

根据省、市、县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等相关文件要求,由局社会救助股牵头,根据县、乡、村三级政府工作人员需求及时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按程序组织招录、配齐。

(三)分析评价。

通过相关政策文件、基础数据、资金使用效益等多种信息进行分析评价,撰写县民政局20-年度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一)项目资金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0-年度财政资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年度预算安排301.7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01.7万元。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20-年应支付救助资金217.89万元。实际支付救助资金217.89万,全部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工资支出。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根据专项资金项目标准及要求,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情况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支出,县民政局按项目进度到财政局拨款。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

(1)数量指标完成情况:全县共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145人,均服务于县乡村三级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得分15分。

(2)质量指标完成情况:100%按工资待遇标准进行发放,业务熟练程度率达到95%以上,得15分。

(3)时效指标完成情况:按时发放服务人员工资,达到预期目标,得分10分。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1)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解决基层力量薄弱环节,对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扶尽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得分25分。

(2)可持续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有利于不断完善社会购买救助服务者的保障制度,得分10分。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社会购买救助服务者满意度达到100%,得分20分。

无。

项目自评得分95分,自评结果为优。

民政局对自评结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并利用项目自评结果促进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

通过绩效评价,了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总结项目资金管理的经验,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财政支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民政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健全和完善项目支出和资金使用,完善预算编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以及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无。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我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清府办〔2016〕20号)和连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连财〔2016〕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申请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乡镇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简称购买服务人员),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服务于申请单位、在核定的购买服务人员限额内,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由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简称承接单位)来承接,并由承接单位与申请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办法经费标准内签订劳务服务购买合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使用、管理和考核。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对申请单位申请购买服务的审核,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联席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成。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批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人社局负责收集申请单位所报资料,并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单位所提出的购买服务请求,提出意见并按季度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购买服务人员的经费安排。

第六条薪酬及经费安排。

市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核定的情况,按照如下标准核定经费:

薪酬待遇:购买服务人员年费用包干,由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五险一金”(含个人及单位缴纳部分)等构成。高中及以下学历4.3万元/人/年;大专及以上学历4.5万元/人/年。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

二、部分申请单位需要专业性强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购买服务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自行招聘、管理或确定薪酬待遇。

三、以上资金由申请单位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划拨承接单位落实。

四、承接单位的劳务管理费及招聘考务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申请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条件及要求:

申请单位需要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一个以上条件:

1.本单位增加新的职能或繁重的临时性工作;。

2.本单位没有空编;。

3.本单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4.上级部门有政策明确规定必须配备的。

一、申报。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根据工作需要,对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按有关政策提供文件依据,提出购买服务岗位所需人数、学历条件、服务期限和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材料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期满考核合格后,如申请单位仍需聘用,须重新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续聘。

对于市直单位现有且经市编委会、市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招聘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原申请单位需提交明确聘期的报告到市人社局备案,对现在岗聘期未满的全员纳入本办法管理,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作相应变更,以确保人员工作的连续性;对现在岗聘期已满的聘用人员,申请单位又确需保留的聘用人员,由申请单位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并报政府审批。

对于《关于镇(乡)、市直党政群机关吸收工勤人员问题的通知》(连府〔2003〕68号)、《关于事业单位吸收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通知》(连人字〔2004〕20号)核定备案的工勤人员;《连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连府办〔2013〕126号)以及《连州市临时机构文员实行劳务派遣的方案》(连府办〔2013〕161号)核定备案的聘员,由申请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并报政府审批,过渡为购买服务人员,由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劳务服务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作相应变更,纳入本办法管理。申请单位的聘用人员没有过渡为购买服务人员的,则不能享受本《办法》的经费保障。

对于乡镇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的现有聘用人员应将具体名册、岗位配置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新增聘用人员必须按本《办法》申报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聘用。

二、核定。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单位上报申请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会审,对申请单位所需购买服务人员的数量、学历条件及资金安排提出意见,并将会审情况报市政府研定。市政府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招聘。申请单位根据政府履职的需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后,由承接单位实行公开招聘。

四、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招聘完成后,承接单位需及时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服务岗位、福利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督促落实。

第九条聘用期限由申请单位根据购买服务人员的岗位任务确定。申请单位首次聘用的购买服务人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购买服务人员由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共同管理。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购买服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工作。每年对每个购买服务人员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养等进行考核;承接单位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存档,建立购买服务人员工作档案。今后,如申请单位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需继续购买服务,则此考核结果将作为购买服务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购买服务人员不列入申请单位编制序列,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承接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个人档案、劳动合同和工资福利管理。

第十二条相同类别的人员可以由联席会议决定,在不同申请单位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购买服务人员违反申请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申请单位可以将购买服务人员退回承接单位,承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因履行购买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购买劳务服务的,承接单位可依法与购买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购买服务人员与承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期三年,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州市临时机构文员实行劳务派遣的方案的通知》连府办〔2013〕161号同时废止。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五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在我市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现状,现就政府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转变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让广大群众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精神食粮,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或低票价向社会公众提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二)先进性原则。

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社会化原则。

政府既向国有文化单位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也向具备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四)普遍性原则。

参与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项目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为群众喜闻乐见、参与面广,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购买对象

国有文化企业、民营文化企业或群众文化团体、文化类协会组织以及具备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条件的个人。

四、购买种类及条件

本方案涉及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有:演出类服务、文化展览类服务、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等。

(一)演出类服务

国有专业演出机构需满足《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铜财教〔2013〕17号)规定条件,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一年以上,管理规范,具有组织公益性演出的经验和基础。

2、组织的演出活动提前10日在文化部门登记备案。

3、企业或团队参演演职人员30人以上,能够提供整台文艺节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年演出能力达20场以上。

4、企业或团队提供的文艺节目30%以上属于原创,创作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时代精神。

5、每次演出有完整的演出方案、记录、剧照、节目单等资料,并提供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演出回执单》且记录内容完整。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

1、参与主体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在文化部门备案的合法机构或组织。

2、举办展览的个人最低条件必须是市级以上专业文化协会会员。

3、展览内容仅限为书画、摄影以及民间艺术。

4、每次提供的文化展览产品(作品)不少于100件(幅),展览时间不少于5天,观看人数不少于500人。

5、提供完整的活动方案并组织安全、有序参观。

(三)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

1、主要针对区县(含区县)以下文化骨干类培训。

2、需提前30天报文化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受益群众每次(场)不少于200人,时间不少于2小时。

4、有完整的活动方案,活动资料齐全。

(四)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

1、放映主体必须是具备有效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2、放映计划和放映内容须经文化广电局审核同意。

3、须提供社区放映证明材料。

4、须制定安全预案和安全措施,确保放映现场安全有序。

(五)其他类

1、政府临时下达的文化活动任务。

2、由文化、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五、购买价格

(一)演出类参照《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中确定的场次和价格。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每次(场)暂按3000元/场·次。

(四)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400元/场。

购买价格按公共文化服务成本的变化采取浮动管理。

六、实施程序

(一)经费保障。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总额,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文化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购买确认。

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按《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购买程序确认;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参与的演出类服务按照本意见规定确认;其他3类服务申请由市文化广电局对其资质及服务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三)签订合同。

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由市文化广电局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

(四)经费拨付。

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仍按原经费拨付办法执行;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参与的演出类服务及其他3类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拨付由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协商拨付,申请经费补助的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和个人须提供相关资料(即资格审查条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绩效考评。

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进行整体安排,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群众意愿有计划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文化广电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估和确认;市财政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群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财综〔2015〕13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克政发〔2015〕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成功经验,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分年度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实施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事项均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范围:

(一)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

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利用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网,介绍购买服务政策,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经验,为社会各界答疑解惑。

采用专家讲座、座谈讨论、政策解读等形式,开展全市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培训工作。

(二)分步组织实施

2015年启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并开展前期工作。

2016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

2015年12月,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本级确定39个政府购买服务实施项目。

各区结合实际工作,参照市本级实施目录,确定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目标任务,要求实施项目不少于5个项目。

重点在公共教育、公共体育、公共文化、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服务、社区建设、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综合性规划编制、项目评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2017年在市本级单位和各区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将适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所有事项均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范围之内。

(三)分级组织实施

部门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部门(单位)为主体责任,由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部门规范运作。

项目资金分配到各区的,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各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

(四)政策指导与支持

1.完善制度办法。

财政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指导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机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职责分工。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进展情况,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办法,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操作程序和绩效评价办法,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中承接主体有关政策,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效率。

2.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与部门预算编制衔接,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一起布置、一起编制、一起审核、一起公开。

从2016年起,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体系,作为部门预算组成部分实施管理。

3.充分发挥部门购买主体作用。

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依法确定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跟踪履约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办理资金支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同时,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4.规范承接主体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5.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

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组织。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依法依规,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广泛服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6.加强财政部门组织领导。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为重要的财政改革任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发挥好牵头作用,建立健全财政、机构编制、人社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五)绩效评价

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供给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典型推动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掌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将各区、各部门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进行交流推广。

一是各级部门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以便全面了解掌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是市本级各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本部门、本区的经验做法,编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分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半年工作总结于每年7月1日前、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七)研究建立激励制度

结合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激励制度,研究设立我市专项奖励资金、以奖代补、通报表彰等激励制度,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较好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序推进。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六

2014。

113。

号)要求,全市将在各相关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为更好推进此项工作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养人”向“办事”的转变,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2015。

年,在全县教育、就业、社保、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

12。

个公共服务领域选择。

39。

2016。

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逐步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及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初步建立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2017。

年,在全县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同时,加强协调、主动沟通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起草《鸡泽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合同范本,研究不同类型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采用的具体购买方式和平台建设;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办法及综合性评审机制,并组织指导开展绩效考核;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年度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我县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人员。

严控行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规模的政策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政策,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根据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的不同性质研究制定具体购买方式、购买措施,组织实施本部门各类公共服务事项的购买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审计监督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发改、金融办、商务、科技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县教体、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残联、司法、环保、住建、文广新、科协、城管、商务、发改等相关购买服务责任主体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负责制定本单位拟购买的社会服务工作计划(包括服务名称、范围、内容、期限、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合理测算购买费用,主动与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沟通对接,积极组织实施。对经审核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购买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购买程序组织实施,同时,对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跟踪监督,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验收。

对已列入购买服务事项的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对单位购买服务业务工作的指导,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购买服务事项的相关制度文件,指导各单位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和本部门申报的拟在相关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各相关责任部门认真按照本方案安排部署落实各项工作,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县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鸡泽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2015。

7

月份正式启动,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探索不同类型服务的购买方式、不同资金管理方式,按照“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原则,实现一般项目顺利突破,难点项目有明显进展,各项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开展绩效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出下年度扩大试点范围和目标,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县政府成立鸡泽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于秋波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编办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民政局、县城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根据责任分工,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主管领导及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配合,按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县财政局要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及相关领域业务内容进行培训,加强与先进地区之间的交流学习,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的和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

购买服务试点责任部门要组织人员深抓细研,按要求制定本单位承担工作任务的工作方案。同时,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实行月报告制度,于每月

5

日前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报送试点工作落实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便于领导决策。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七

甲方:(购买方)。

乙方:(服务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xx〕6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政府向体育场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川财教〔20xx〕2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南江县体育局向县体育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体育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体育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向社会免收费开放;体育馆免费、低收费举办或承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讲座、展览、培训、国民体质测试等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育馆实施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经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低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正常收费的50%。)。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服务项目。

1.合理规划馆内现有活动面积,转换使用两个篮球场地,扩展场馆活动功能,在馆内其余区域设有8张乒乓球台,常年可开展篮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健身、比赛活动,具备承办相应赛事能力。在场地闲暇时段,可开展太极拳、广播操、健身舞蹈、排球(气排球)、室内健身等多项综合训练展示活动。

2.体育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应免费、低收费开放,在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3.体育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4.体育馆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

(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不少于4次。

(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

(4).进行国民体质测试不少于3000人次。

(二)服务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体育馆每年应将场馆名称、地址、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内容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体育馆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要在显著位臵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经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

3.体育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臵等,并在显著位臵予以公示。

4.体育馆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并在显著位臵标明体育器材、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体育馆应定期对室内外体育设施设备、场地器材等进行保养和安全检修。

(三)时间节点。

体育馆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体育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三条:服务项目经费及支付。

1.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与支付:待上级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到位后,甲方及时给予项目补助经费,根据下达经费实际数额,分阶段划拨到乙方专用账户。

2.年终(或合同终止),根据上级拨付的奖励资金到位数额,结合甲方对乙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结算,结算后一次性支付到账。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xx〕6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政府向体育场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川财教〔20xx〕206号)等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服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服务项目完成后,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乙方服务项目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服务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服务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八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是买方和卖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买卖”的法律性文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是怎样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甲方:(购买方)

乙方:(服务方)

根据《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政府向体育场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川财教〔2014〕2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购买服务内容

低收费举办或承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讲座、展览、培训、国民体质测试等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体育馆实施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经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低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正常收费的50%。)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服务项目

1.合理规划馆内现有活动面积,转换使用两个篮球场地,扩展场馆活动功能,在馆内其余区域设有8张乒乓球台,常年可开展篮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健身、比赛活动,具备承办相应赛事能力。

在场地闲暇时段,可开展太极拳、广播操、健身舞蹈、排球(气排球)、室内健身等多项综合训练展示活动。

2.体育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应免费、低收费开放,在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3.体育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4.体育馆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

(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不少于4次。

(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

(4).进行国民体质测试不少于3000人次。

(二)服务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体育馆每年应将场馆名称、地址、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内容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体育馆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

要在显著位臵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经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

3.体育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臵等,并在显著位臵予以公示。

4.体育馆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并在显著位臵标明体育器材、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体育馆应定期对室内外体育设施设备、场地器材等进行保养和安全检修。

(三)时间节点

体育馆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体育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三条:服务项目经费及支付

1.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与支付:待上级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到位后,甲方及时给予项目补助经费,根据下达经费实际数额,分阶段划拨到乙方专用账户。

2.年终(或合同终止),根据上级拨付的奖励资金到位数额,结合甲方对乙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结算,结算后一次性支付到账。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政府向体育场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川财教〔2014〕206号)等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服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

服务项目完成后,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乙方服务项目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服务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服务项目任务。

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全称):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全称):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xx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x府办发[2015]xx号)》、《xx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

1.1 本合同所指的政府购买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项目服务具体是指:xxx快速通道(xx段)及延伸线工程(以下简称“xxx快速通道项目”),项目涵盖以下内容:

xxx快速通道(xx段)及延伸线工程,起于xx县与xx市交界的xxx附近,止于xxx工业园区附近,全长xxx千米。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上项目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1.2 甲方保证其已通过项目立项审批取得上述项目的业主资格,合法拥有提供服务的资金收益权。

第2条 服务期限

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项目服务期限为_xx_年,自_2016_年x月_x_日起,至_20xx_年xx月_xx日为止。

第3条 资金支付方式

3.1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 亿元人民币的服务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变化对前述服务费进行调整。

3.2 甲乙双方同意,全部服务费收入归入以下服务资金收入账户(户名:xx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行);服务资金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存入服务资金收入账户的,乙方将按本合同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服务资金的补足义务。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九

乙方(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v^合同法》及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招标中心名称)关于_________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招标编号:_________)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详细价格、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货物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

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产地厂家。

随机配件。

交货时间。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即rmb_________。该合同总价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环保要求的货物,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

2.每台货物上均应钉有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商、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3.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责。

4.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1.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乙方免费送货至甲方地点:_________,由甲方与乙方一起进行到货验收及由乙方免费完成货物和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然后由双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表。

2.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完整无损。

3.货物和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10天之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而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4.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5.国内产品或合资厂的产品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和原厂保修卡。

6.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付货,乙方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乙方在甲方货物质量和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备齐下列文件并送交_________区财局办理付款手续。_________区财局采用人民币转帐方式在15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7%,余下合同款项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于系统运行一年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2)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需由_________区政府采购中心加盖公章);

(3)本合同原件。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乙方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2.所购货物若为电脑则由乙方提供至少3年的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若为其他货物则按生产厂家的`标准执行,但不得少于1年(请分别列出:_________);保修期自甲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3.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4.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工作期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8:00)为_________小时;非工作期间为_________小时;售后服务电话:_________。

5.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6.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须每隔半。

年上门对甲方进行回访,并请甲方填写《_________市政府采购项目回访调查表》(需由用户盖章确认)。

8.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3.乙方不能交付货物,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逾期交货超过1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七条第3款处理。

5.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5%违约金。

6.如经乙方两次维修,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七条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构成对甲方违约,违约金按第七条第3.4款执行。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_________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本合同正本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1份,财政局1份,采购中心1份,招标中心1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_。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十

根据《xxx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甲方将食堂承包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地点:______,经双方协商,特签定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1、甲方提供厨房场地,乙方负责食堂材料和服务人员,进驻甲方食堂现场操作。

2、在经营期内,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条款,诚信合作互相配合,双方不可无故解除合同。

1、甲方提供用餐场所和服务人员住宿房间。

2、甲方工作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内用餐,超过待定时间,乙方有权不作供应。

1、甲方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乙方的经营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特别要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中毒事故,经xxx门审查后,确认属于乙方负责所有费用。

2、乙方所购食品(需提交食品卫生检验证明)以备卫生检疫,单位检查,若违反规定,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乙方自行安排厨房员工,并自负盈方。

2、乙方负责食堂的经营和管理,具体包括食堂人事,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严禁提供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每餐后对本次餐品留样48小时。

4、乙方在煤气存放需安装电子感应器,并定期对感应器进行检查,以确保全体员工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乙方必须在甲方提供的场所就餐,餐后认真清洗餐具并消毒工作,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

6、乙方承包,自负盈亏,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不得损坏和丢失。

7、乙方工作人员,应检查身体,确保身体健康、无传染病,若有不符合餐饮业标准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食堂。

8、合同期内不得擅自将食堂改变或转让他人。

9、合同时间只限一年,当年生效。

1、每年三个食堂上交租金及管理费共计。

2、按每年度上交一次,共4次交清。

1、在签定协议后,甲方增加租金和管理费,算甲方违约,应给乙方经济赔偿______元。

2、在签定协议后,乙方应按合同每季度上交费用,如超期一个月,算乙方违约,乙方应负责甲方一个季度的租金和管理费用。

3、在合同期未满,乙方自动退场,乙方所购买的食品,用具和餐饮工具等,必须在2日内自行处理和清理干净,交付给甲方,如超期不作处理,甲方有权,作为垃圾处理倒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即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十一

兹有乙方向甲方提供硬件的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乙方服务:

(1)乙方提供优质的硬件,提供装机前的一次性免费的软件安装及调试。

(2)对安装的系统因人为误操作出现故障,乙方不予免费调试重装,如需安装,需要另外收取服务安装服务费。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s邮寄或者本地送货,乙方负担运输费用、上门安装。

签订本合同后一次性付款到以下帐号,款到帐后2个工作日内发货。

全称: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乙方软件是通用软件,如甲方需要改动,乙方可进行二次开发,二次开发需另签协议,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开发费用。

3、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4、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按合同法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4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5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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