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或变更需要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编写合同时应注重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掌握这些合同起草的技巧和实例可以提升您的合同撰写能力。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一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单方解除,也可以是与劳动者协商之后解除。那么要是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是怎么样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工患了职业病,说明企业的生产或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医疗条件不够完善;职工因负伤,说明企业的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或劳动保护措施不健全。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都有可能造成职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管是试用期内,还是整个劳动合同期内,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件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规定的'医疗期,为了保障职工有稳定的收入,安心养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孕期是指怀孕期间;产期是指生育期间;哺乳是指女职工哺乳其婴儿的时间。根据宪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即使具备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又不具备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合法的,解除有效。但是如果不符合条件的时候就是违法的,这个时候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二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无须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2)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在其他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二、解除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2、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劳动合同法辞退相关规定。
10.2016劳动法辞职规定。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三
甲方:___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民委代字第___号,约定甲方因与___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纠纷事宜,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业务。现由于情势变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因解除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结清,自此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本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传真会签。
甲方:___乙方: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四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影响甚大。劳动者非过错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而赋予的一项权利,《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规定还存在局限性,在对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劳动关系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制度仍有较大完善空间。
一、劳动者的非过错性解除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协议解除”;二是在法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劳动合同最为重要的解除方式,对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对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影响甚大。在民事合同立法中,为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为了鼓励交易和有效利用资源,法律对合同解除都做出了严格限制。一般规定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或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关涉到合同制度的严肃性,各国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的立法可说是慎之又慎。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分类。
1、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分类。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一般称为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般称为解雇。
2、按照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分类。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方式,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前者指经过预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单方预告解除是指经过预先通知对方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按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分类。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包含有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可以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无过错解除,即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过错行为轻微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减少或避免合同解除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立法要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前向对方预告,而且还要求用人单位对被解雇或辞职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有过错解除,即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雇。
(三)劳动者的非过错性解除制度。
劳动者的非过错性解除,法律一般都规定以预告解除的方式进行,因此又被称为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又因其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所以还可被称作劳动者的主动辞职。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亦即预告辞职权,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是希望通过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而建立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除劳动权以外,劳动者享有的以劳动权为平台延伸出的其它权益,是劳动法无法全部包括与简单列举的。所以立法上希望通过赋予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使用人单位更加认真地考虑劳动者权益,主动思考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与劳动者个人价值实现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人身价值的实现与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有机地融合起来,形成一种和谐、稳定与双赢的劳动关系。
二、我国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及争议。
(一)《劳动合同法》之前我国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的立法规定及争议。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前劳动部于1994年9月发布的《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与1995年8月公布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第31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意见》第32条规定“按《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所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无条件的预告辞职权。从立法目的与精神来看,授予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意图是清晰的。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从时间上划分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合同原理,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非经当事人协商或法定解除事由的出现,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系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法》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赋予劳动者单方合同解除权,无疑是认同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内任意单方解除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于是导致《劳动法》与《合同法》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基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内,一方主体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条的规定,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不得提前解约是劳动者应负担的义务根据《劳动法》,提前解约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辞职权。如果认为提前解约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无疑违反了“合同必须信守”的原则,相反,如果认为不得提前解约是劳动者的义务,则该义务又与劳动法的规定及其立法宗旨相违背。
笔者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关于“合同必须信守”的法律原则,不能作机械的理解,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就民事合同而言,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论是在合同订立前还是订立后都是平等的。一旦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解除合同往往是违约救济的一种措施。而在全世界都公认的”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在合同订立前还是订立后都是不平等的。因此,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所认为的劳动力市场不同于其它要素市场,它不仅仅表现为一种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单纯依靠经济自我的平衡是不行的,尤其是在中国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如果放任不管就等于站在强者的立场,让弱者越弱。所以允许劳动者享有辞职权是由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
其次,认为赋予劳动者不附加限制条件的辞职权,会引起劳动者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并以此为由否认劳动者的辞职权,显然是因噎废食。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严重,就业机会十分有限。再加上我国目前尚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失业对于劳动者来说甚至意味着失去了生存的机会。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对于劳动机会必然是十分珍惜。如果不是有紧迫的需要,劳动者基本不会主动地解除劳动合同,更谈不上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了。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也不应过分夸大。因为劳动者提前预告辞职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己经在时间上有了避免损失的回旋余地,加之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寻求同等的劳动力并非难事。即使有些职位与技术含量高的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不能很快找到,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内部提升的方式找到适当人员。
最后,我国劳动法所体现的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格局与世界劳动立法潮流是相符的。从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立法及案例来看,大部分国家规定了雇佣保护原则,在劳动合同解除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不平等。德国有社会因素的考虑,英国有不公平解雇规定,法国要求严肃的实际性理由,就连崇尚雇佣自由的美国也有反歧视等公共政策限制,这些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也往往以分列式为模式,分别规定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与利益,以体现对雇员的倾斜保护。我国《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正是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这种所谓的不平等授权正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质平等,符合世界立法惯例。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的立法规定。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劳动法》第31条与第17条在表述上其实是存在矛盾的,一面赋予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一面又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后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仍然存在着与《劳动法》中相似的矛盾表述,但综合其所有相关规定,仍能看出其基本立场。
首先,持“合同必须信守”观点者认为《劳动法》第31条与第17条存在着冲突,并希望以立法的方式废除《劳动法》第31条法定解除条款的效力,而扩大第17条的约定终止的效力范围。然而,《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29条不仅依然保留了与《劳动法》类似的规定,而且还通过废除约定终止条件,增加法定终止、法定解除的方式缩小了劳动合同在消灭劳动关系上的约定范围,显然与“合同信守论”相反。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第26条中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内容视为无效,否定了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以约定的方式要求劳动者放弃劳动合同预告辞职权的做法,亦即否定了部分学者所持的“弃权有效论”,反对“如无正当理由劳动者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
最后,正如许多劳动法学者所期望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对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做出了一定限制,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性的`违约金,以此满足用人单位留住优秀员工的愿望。
诚然,赋予劳动者较大的辞职权是符合劳动立法的宗旨和价值取向的。然而,我国立法中的这种将劳动者预告辞职权引入全部类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给理论和实践都带来了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来,它是理应受到质疑的。
(三)特殊职业劳动者的预告辞职。
在普通劳动者之外,还存在着为数不少的特殊职业劳动者,他们掌握着特殊技能,在劳动力市场中不具有很大的替代性,是非常强势的职业群体。因此,劳动法律为保护通常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规定的劳动者预告辞职权,应对这一群体做特别的规定。然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者在流动上的低限制已成为基本格局,行业管理的问题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确定飞行员、船长等特殊职业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也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分层次的管理,因而在面对劳动者中较为特殊的对象时缺乏规范,造成特殊职业劳动者的流动困难。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22条启用了“服务期”条款,但同时规定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是,该条款要求劳动者补偿给用人单位的仅仅是显性成本,而对特殊人才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比如一名机长的培训就涉及众多部门,里面含有很多隐形成本,数额难以计算。如果法律强行规定劳动者来赔偿间接损失,劳动者很可能赔不起,也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因此,我国有学者建议,可以借鉴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将劳动者辞职的实际受益方)劳动者的下一个用人单位引到台前,由两家单位协商”转会价格”等问题,在保护特殊职业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辞职权的滥用,同时能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间的恶性竞争带来的市场混乱。
劳动合同的解除尤其是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对劳动者影响甚大,我国劳动立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实现实质平等,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中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赋予劳动者以辞职权,同时限制用人单位解雇权的任意行使,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规定还存在局限性,在对我国劳动法以及外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劳动关系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制度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可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一)确立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相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很多国家的劳动法都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者预告辞职,否则违背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除非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定期劳动合同只有当事人有严重过错或者不可抗力之场合,才能提前解除。这是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尊重,也是双方主体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对自身的约束。定期劳动合同对双方主体来说,体现着一种信赖和期待,主体相信合同会按照期限履行,因此任何一方主体的随意解除行为都会给对方带来期待利益的损害。合同必须信守是法律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同等的约束力,否则就破坏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允许主体行使预告解除权。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经验,在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下,劳动者预告解除与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具有相同的性质,属于向对方表示届时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明示的终止合同效力的合法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当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时,通常情况下不允许行使预告解除权。
当然,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调整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势必应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加以限制,如此才可能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维持这一合同关系,而又不损害各自自由权的行使。这样的制度设计,才可能使《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摆脱“有悖法理”的指责。
《劳动法》在无过错解除的条件下,没有区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没有区分劳动者的资历与工作性质,统一规定为三十日,这种粗放的规定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受到不利影响。预告通知期是指劳动合同预告解除的通知期限,其实施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方面,《劳动合同法》己增加了代替通知金的规定,这是该法的进步之处,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给了劳资双方更多选择。在劳动者预告辞职方面,各国在预告通知期限上往往与劳动者的资历及工作性质挂钩,有的国家基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还规定劳动者的预告通知期限为用人单位预告通知期限的一半。
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立法可即根据劳动者的可替代性程度不同规定预告期。对于可替代性程度较低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确定,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职业选择的自由,法律应对其约定预告期规定一个最长时间限度,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准备替代人选,避免因保护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而对于可替代程度较高的普通劳动者来讲,笼统地规定30日预告时间又显得太长,不便于劳动者及时更换新的工作岗位,可以考虑将预告期适当缩短。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五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如果由于农民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农民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不能签,这包括:没有书面依据的口头合同;细节不清的简单合同;只考虑用工方利益的一边倒合同;要求农民工把证件、财物抵押给用工方的抵押合同;要求“工伤自理”的生死合同。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六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4)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8)变更、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手续;。
(9)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的代表,如厂长、经理,人事处、科长等直接协商,共同起草。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鉴证,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完备、准确。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七
法律规定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到底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几种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分别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却没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则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存在。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存在如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嘛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违法法律规定以及解除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除了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外,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更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知识,你可以到网站进行了解。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小兰,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一区5号楼3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小兰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8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月,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家乐福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小兰在我公司方庄店担任61课课长期间,在多次盘点中违反工作程序、弄虚作假,致使盘点结果严重失实,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我公司依据单位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小兰辞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小兰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依据。综上,要求法院判令我公司不支付小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3050元。
小兰辩称:我在家乐福公司工作期间不存在其所述的错误行为,家乐福公司在作出处理时也未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执行。且我在工作期间长期加班,家乐福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理依据,故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并应撤销对我的处分决定。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兰于4月29日入职家乐福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2月22日至年12月21日,小兰担任营运管理工作,小兰所实行的工时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劳动合同附件三为《员工手册》确认书,小兰认可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员工手册》,并了解该手册将成为其《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承诺遵守家乐福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意依照《员工手册》享有规定的所有权利,以及履行该手册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员工手册》第四章“工时”关于加班规定为:员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时数须经由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由家乐福公司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店长批准后方可确认;申报加班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员工本月加班的,公司应安排调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调休的,将支付加班薪资。《员工手册》第十三章“违纪”规定为:三级违纪行为(即严重违纪行为)包括员工欺骗公司、虚报谎报的行为;如员工构成三级违纪,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予以辞退,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8月14日及208月18日,因小兰存有虚报库存行为,家乐福公司两次与小兰进行面谈,小兰在面谈记录中书写了其虚报库存的经过、数目并分析了原因,小兰认可其存在扫描单品、增加数量,虚增库存、违反公司程序规章制度等。年8月19日,家乐福公司以小兰在多次盘点中虚报库存、弄虚作假、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根据《员工手册》5.1.1.9违反标准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造成影响或损失者;5.1.4.7营私舞弊,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5.1.4.8其他弄虚作假、不诚实行为等原因,向小兰发出《违章违纪单》。2010年8月20日,家乐福公司向小兰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小兰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决定与小兰解除劳动合同。小兰认可其于同日收到了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小兰离职前的职务为纺织处61课课长。
小兰所在工作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小兰主张加班工资,家乐福公司不予认可,并提供小兰的工时统计表予以证明小兰不存在加班情形,小兰对其中部分工时统计表中的签名不予认可,并申请了笔迹鉴定。诉讼中,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对小兰的申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月、202月、年4月、2008年5月、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以及201月、年5月、2009年8月工时统计表中小兰的签名与检验样本上的小兰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小兰未就其存在加班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小兰预付鉴定费用13000元。
另查,小兰离职后,就其与家乐福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家乐福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113050元,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1011225.60元,4、撤销对其的处分决定。202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仲字[2010]第44号裁决书,裁决家乐福公司支付小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3050元,驳回小兰的其他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兰于204月29日入职家乐福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故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兰作为纺织处课长,在工作期间确实存有虚报库存行为,违反了家乐福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现家乐福公司以此为由与小兰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家乐福公司要求不支付小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小兰要求撤销家乐福公司对其的处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一节,因小兰所在工作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尽管家乐福公司提供的小兰的部分工时统计表不是小兰本人签名,但因小兰未就其存在加班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小兰在收到仲裁裁决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法院对小兰要求家乐福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的答辩意见,亦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于2011年10月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不支付小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一万三千零五十元。
判决后,小兰不服,上诉至本院称:第一、关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在面谈记录中所写为不实陈述,与事实并不相同,原审法院除了描述面谈记录的内容,再无关于该事实的调查。第二、关于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解释。第三、综合计算工时制不意味着没有加班费。原审法院事实未调查清楚、错误认定,判决无依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家乐福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3050元、加班费1011225元,诉讼费由家乐福公司负担。家乐福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中,小兰称其于2010年8月14日及8月18日在面谈记录中书写的关于其受店长黄坚、处长钟涛指示执行的虚增库存、调整金额,违反公司程序和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属实,盘点的数据是真实的,其负责的部门确实损失了16万余元,但系由于超市货品丢失造成的,并非虚增库存、调整金额等原因,因为其是发生损失部门的营运课长,所以公司找其谈话,并强迫其写下面谈记录中的内容,以达到辞退直接责任人店长黄坚的目的。家乐福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小兰称其在盘点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只是整理台面,将货物分类码放,不负责后续的盘点数量。家乐福公司称小兰作为营运课长要对工作范围全面负责,并提交《大盘点程序》,其中载明营运课长在盘点步骤中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整理卖场商品等准备工作、在初盘、复盘、扫描、复查后在“盘点跟踪表”上作记录等。小兰对此予以认可,但称其只是对工作流程负责,即使盘点错了也是负责点数的员工负责。后,小兰又称货品盘点过程包括初盘、复盘、扫描、复核改正的过程,所以不可能出现盘点数量与库存数量不符的情况,即不可能出现虚增库存的问题。本院询问小兰为何把不可能存在的情况写在面谈记录上,其称是被要求写的,否则自己就会被辞退。
小兰称其主张的加班工资为年4月29日至2010年8月20日的工作期间每天延时加班的延时加班工资,据此提交了2009年8、9、10月的签到簿复印件,其中显示上班、下班的两个时间。家乐福公司称签到簿只显示上班、下班时间,无法显示中午吃饭、休息等时间,不代表工作小时数,且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其公司每月月底汇总统计员工的出勤小时数制作成《工时确认表》,要求员工本人和上级在《工时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并据此制作工资表、发放工资。小兰认可家乐福公司要求每月都在《工时确认表》上签字,否则不发工资,其每月实际均领取了工资,不清楚鉴定并非其本人签字的数张《工时确认表》是何人所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面谈记录、违章违纪单、解除合同通知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工时确认表、司法鉴定文书、裁决书等在案佐证。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九
甲方(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员工”):
身份证号码:
入职时间:
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
2、公司支付员工工资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4、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5、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规定,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乙方工作年限为__________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__________元人民币。
6、员工同意公司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含)前,将员工离职当月工资及补偿以__________方式支付给乙方。
7、劳动合同解除后,员工仍有义务对在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公司在设计、技术、管理、劳资、财务、客户关系、客户名单等方面的商业秘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公司书而允许,员工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帮助第三方获取、使用、传播公司的商业秘密。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自公司与员工双方签署后生效。
10、员工是在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的,员工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员工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人单位人事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件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并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四、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在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及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
五、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一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x省x市x县区x街x号。
现住址x区市县x街x号。
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x年x月x日。
固定期限x年x月x日起x年x月x日止。
无固定期限x年x月x日起。
完成工作任务期限x年x月x日起x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劳动者辞职。
()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
()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协商变更合同。
()用人单位裁员。
支付经济补偿情况x个月,x每月标准:x元,合计:x元。
缴费失业保险编号x单位x个人。
用人单位。
(公章)。
经办人:
x年x月x日。
2.用人单位在15日内将劳动者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二
编号:
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项之约定,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终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月发给,计人民币元。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盖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三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如下: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并签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于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乙方自签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承诺在签定协议书后的当天内按公司规定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
乙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入职,在公司工作________天,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标准和具体金额为:
(1)依据相关法规定,支付给乙方1个月的工资,合计金额: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2)乙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办理完毕一切离职手续,在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发薪时,已经将补偿金和12月份的薪资一并结清。
(3)乙方离职甲方实际还应扣除乙方应承担_____年___月___日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的个人部分、乙方个人所得税部分。
三、此经济补偿涉及工作期间的所有劳资权益含合同、工资、休息休假、补偿、加班等。双方费用已结清,无任何劳资纠纷。同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表明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已经全部结清,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事项。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四
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订立(续订)以下第_________项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该劳动合同按以下第_________项办理:
1、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_________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3、因双方约定应由乙方完成的工作达到预定的标准,终止劳动合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款_________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篇十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__年___月___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__年___月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______0000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___0000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___0000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年___月___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6、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甲方(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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