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署合同时,双方应当了解合同内容并确保对条款有清楚的理解。合同的模板和范文可以作为起草合同的参考,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合同,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月)。
(乙方如为临时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实行试用期。
乙方如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注明批准招用文号)。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岗位,承担_____任务,从事____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具体为: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摸视乙力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小时的工时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_____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_____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小时。
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具体办法和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
五、规章制度。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乡村集体企业没有劳动管理规定,甲方应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劳动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
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乙方离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每月发给离退休金。
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补助金制度,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_年,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培训费____元。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
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_____日办理续订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4)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5)依法服兵役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人中等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九、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双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合同鉴证与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同级劳动部门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今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
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鉴证机关_____份。
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鉴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鉴证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旅游公司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证号码:导游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开始生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二、工作内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担任导游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甲方要求乙方将《导游资格证》挂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负责购买三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2、工资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的办法,多劳多得。
3、乙方组团出游,乙方获利润的10%酬金。
4、带游客到河源大宾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托的接:150元次。
6、外出带团300元次。
7、公司提供劳动保护,公司根据规定配发工作服,带团外出含个人旅游保险,利用淡季对导游进行各地景点考察学习。
8、一个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时间由公司安排,员工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安排休假时间。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可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五、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执行劳部发号文件关于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乙方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第(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劳部发号文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六、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盖章日期:
签名日期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三
地址: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文化程度: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本合同为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乙方如为临时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实行试用期。乙方如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注明批准招用文号。)。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任务,从事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按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乡村集体企业没有劳动管理规定,甲方应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劳动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乙方离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每月发给离退休金。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补助金制度,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_________年,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培训费_________元。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30日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4)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5)依法服兵役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1、_________。
2、_________。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同级劳动部门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上简称乙方)。
为了煤矿开采有序不紊,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落实生产与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工作实际,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如下劳动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此劳动合同自20xx年2月起至20xx年2月止,合同期满重新签订。
二、乙方必须经体检,确认其身体合格,且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否则甲方不予聘用、已经聘用的给予解聘。
三、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安排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四、乙方根据甲方需要自愿,担任岗位工作,具体工作情况及工作面危险因素甲方口头告知。
五、甲方生产正常情况下,尽量保障乙方的工作,若遇甲方政策性停产和其它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乙方的工作,乙方不得以劳动合同强行要求甲方安排工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由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解决。
七、乙方的工资按双方约定的计件工资或定额工资执行(另签订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
八、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5—15日。
九、甲乙双方按国家及陕西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应该由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缴。
十、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乙方上岗后,食宿费自理,甲方提供住宿房间和职工食堂。
十二、安全事故的处理:
1、乙方在工作中因违章操作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事故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在上下班路线途中,必须注意安全,如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或醉酒驾车上下班的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其它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概不承担;若发生非上述条件的机动车事故必须由交警和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甲方才认可工伤。
3、乙方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非违章)造成因工受伤的,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甲方必须根据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口头告知工作面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
十四、甲乙双方签订的其它书面协议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等,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乙方因故要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当提前半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并完清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有关权利;同时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对乙方作出处理。
十六、此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七、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补充。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八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乙方应每天按正常上班时间到甲方报到。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劳动用工备案等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公示招聘简章,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押金或者其他财物。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但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七
甲方(单位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文书送达地址: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试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资报酬,在本单位内参照适用同工同酬待遇。。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3、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第四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五条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因其它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七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第八条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如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背本合同约定条款而导致本劳动合同解除的,则须向对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第十条其他事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欠条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知:如本合同本送达地址发生变动,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一旦按此地址送达,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八
关于劳动合同很多人都有接触过了,这就一起写一篇吧。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山西省劳动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市。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于:______(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劳务市场介绍,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及___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乙方同意,双方可以续订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临时生产(工作)任务。乙方若同意,须服从。在合同期内甲方因调整生产(工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的岗位和任务,需经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辞职,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每日_________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_________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_________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按规定发给加班加点费。
(二)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乙方的岗位和承担任务,甲乙双方协商定为为每日____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劳动贡献,定期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在本合同双方约定栏中约订。从事夜班的,应发给夜餐费_________元。
(三)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情况,甲方每天发给乙方基本生活费_________元。
四、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
(一)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金缴纳办法与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负担_________元,乙方负担_________元。乙方缴纳金额,先由甲方统一支付,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乙方如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二)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_________个月。医疗期内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甲方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________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_________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_________元。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服务每满一年假期为_________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_____,及劳动保健食品费_________元。从事起重、电焊、司炉等特殊工种作业的,需持有关部门核发的《专业岗位操作证》方可上岗。
(六)合同期间,甲方发给乙方每月副食品补贴_________元。冬季取暖期间,按规定每月发取暖津贴_________元。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
(三)爱护单位财产,不无故损坏公物。
(四)上班工作(生产)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
(五)听从指挥,服从调动。
(六)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七)有事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辞职。
(一)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
(3)乙方培训(熟练)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意供职的;。
(4)乙方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仍不能复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2)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五)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辞职: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人格受到甲方负责人侮辱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5)经国家批准应征入伍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六条第3项情况之一的;。
(2)患有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限内未能治愈,属于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八)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六条第(四)款所列情况外,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或无正当理由在合同期内辞退乙方的,按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
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要求乙方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乙方不经甲方同意私自离单位的,赔偿甲方_________元,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离单位手续。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房租按商品房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_________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_________元。
(二)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_________元。
(三)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应给乙方各类补贴共_________元。
(四)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结算办法:_________。
(五)其他需约定事项:_________。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_______元,赔偿金_______元。
九、劳动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或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开除,辞退违纪职工以及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调解无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选择:_________。
(一)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经鉴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十一、本合同自劳动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本劳动合同为期限合同,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月,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个月。
二、生产工作任务和条件。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岗位要求安排乙方工作岗位为保洁,规定具体任务。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职工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甲方安排的岗位工作,并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有持证上岗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交验相关有效证件(甲方可为乙方代办相关证件,证件合格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证件不合格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一)甲方每月以22天计算,进行工资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全年时间以学生上学时间为准。
(二)按照国家和甲方工资分配的规定和办法,乙方月工资报酬为元。基本工资800元,月考核奖金奖励50元。合计850元。甲方通过对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乙方进行奖惩。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
(二)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公休假日、病、伤、残(因工伤、残等的按国家法律规章制度执行,上班期间做个人私事的除外。非因工伤、残的甲方一律不负责任)等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条件。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续订和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乙方违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一)双方需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立劳动关系,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______款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合同中法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2、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个月。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劳动关系。如甲方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合同时不在实行试用期)。
3、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岗位(工种)上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依其工作性质按下列第一或第二款确定:
1、实行标准时工作制。
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轮休、集中休息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乙方按甲方的内部制度规定,享有休假和福利待遇。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日前未工资发放日;。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第______款确定:
1、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同岗位的80%.
2、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按岗按绩效取酬。
3、甲方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4、甲方实行工资承包的岗位,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用人部门的承包协议执行。
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及其他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
2、已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
3、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教育网司与职工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4、在合同期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们法院宣告死亡和失踪的;。
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8、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三)乙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迟到、早退和有旷工行为的;。
3、故意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生产设备和生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或以岗位便利谋取私利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5、偷盗公司财物或涉毒、赌博被查处的;。
6、行凶打架、或以暴力伤害他人的;。
7、请人代工的;。
8、在岗员工兼任第二职业或从事经营活动为自己创收谋利的;。
9、以弄虚作假手段建立劳动关系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或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可依法定程序裁员,裁减人员自裁剪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符合第七条第(三)款条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九)当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经用人部门或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由用人部门或用人单位向公司人事部门申报审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住院或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待遇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由于当事人乙方的过程,造成合同不能完成履行,由有过错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利用,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责任。
(三)乙方由于工作或生产的需要,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乙方违反培训协议时,按培训协议条款执行。
(四)在公司涉及公司秘密和关键技术的核心岗位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二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职业的工作,公司二年内以本地最低工资按月支付保密费。如果乙方在保密期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应将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告知乙方。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双方协商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六)因乙方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重要文书和法律文书无法当面送达时,按地址______邮编______收信人______当面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九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文化程度: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乙方如为临时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实行试用期。乙方如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注明批准招用文号。)。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任务,从事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按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乡村集体企业没有劳动管理规定,甲方应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劳动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乙方离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每月发给离退休金。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补助金制度,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_________年,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培训费_________元。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30日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4)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5)依法服兵役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九、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合同鉴证与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同级劳动部门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今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0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级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一
信访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下文是山西省信访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四)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十四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三)收到转交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可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承办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督查并提出督办建议: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影响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殴打、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多人走访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
应急预案。
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转交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转交的;。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人员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处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不执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信访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不停止其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趋势和要求。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事故有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等,新增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并授权设区的市可作出补充规定。新《条例》还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援范围。除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将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纳入通知辩护范围外,还明确规定,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等情形,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辩护。
提供便捷法援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地址、通讯方式和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等信息。
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司法为民的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主体执政理念的直接体现。为方便公民知晓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媒体要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地址、通讯方式和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等信息。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新《条例》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慈善机构供养人员、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司法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军人军属等特殊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除法律咨询、辩护、代理等形式外,新《条例》还将符合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形式纳入,丰富了公民“私人订制”空间,有助于矛盾纠纷的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
保障法援办案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全额保障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是中央的要求。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新《条例》同时鼓励社会通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或者其他形式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依法设立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新《条例》,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为有效调动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新《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落实刑事法援要求。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了政法各部门责任。为落实这些要求,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将其中的一些规定转化为法条。
新《条例》完善了特殊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通道,规定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为被羁押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有告知、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义务。同时明确,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法律援助机构。新《条例》还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关系,规定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15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加强法援质量监管。
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
法律援助的质量,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心感受。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仅要向社会公开,还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为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新《条例》创造性地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新《条例》要求加强事中监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新《条例》还明确,应当开辟投诉救济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明确法律责任情形。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根据新《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降低法援申请门槛。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法规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对于省人大会组成人员有关“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目前全省普遍在执行“不低于两倍低保”的法律援助经济标准,应当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规规定,法规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体现不断扩大获得法律援助范围的立法导向。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因此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三
住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项。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条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十五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7、8、项终止、解除本合同: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第十七条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八、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社保所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签字)______。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下文是山西省立法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根据宪法、立法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章,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及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四条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防止不适当地强调地方和部门利益,避免不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除规范机构编制的专项法规外,不得规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内容。
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尽量避免移植上位法条文;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审议、修改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但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但立法法第八条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省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需要根据本省实际先行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六)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其他事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规章。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前款所称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是指有关行政程序、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和不涉及创设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管理制度方面的事项。
规章不得创设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公民和机关、组织可以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第十三条立法规划和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提出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按照法规的性质和内容,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提案人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法规。
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可以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法规案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做好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
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省长签署。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
第四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二十条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二十二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第二十七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
第五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以前将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内容比较简单或者属于部分修改的法规案以及废止法规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有关方面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第四十一条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前款规定的法规案在审议时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在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十日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的组织和人员等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该法规草案在《山西日报》、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
第四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第五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第五十一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
表决稿应当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一天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收到法规草案表决稿后,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出修正案的组成人员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依据和理由等,并附修正案草案。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修正案应当在表决前宣读。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法规草案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先行表决。
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
第六章较大的市的法规批准程序。
第五十六条报请批准的法规,应当在该法规草案交付表决的三十日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征求意见。
第五十七条法规报请批准时,应当同时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和法规文本的说明。
第五十八条报请批准的法规,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先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六十条报请批准的法规,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会议。
第六十一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抵触的,不予批准,或者退回报请机关修改后另行报批,也可以在修改后予以批准。
第六十二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抵触时,认为规章不适当的,应当批准该法规,并责成省人民政府修改规章,或者撤销该规章;认为法规不适当的,应当在批准该法规时提出修改意见,由报请机关修改后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均不适当的,分别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三条报请批准的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报请机关有权撤回;在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的审议。
第六十四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拟决定予以批准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该法规表决后七日内将表决结果函告报请机关。
第六十六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废止法规,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第七章法规解释。
第六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解释。
第六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立法解释要求: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七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出的立法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解释的,应当拟订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关于解释草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七十二条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表决稿。
表决稿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方面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没有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不得解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原解释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六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解释,解释程序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适用与备案。
第七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经批准后,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与批准机关制定的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七十八条较大的市的法规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法规不一致时,适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法规,但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条改变或者撤销法规、规章的权限是: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法规;。
(三)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法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较大的市的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八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时,认为较大的市的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意见后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较大的市的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对较大的市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予以撤销;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撤销;对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主任会议建议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八十四条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在其常务委员会公报、《山西日报》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其他报纸上刊登,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山西日报》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其他报纸应当在法规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刊登公布法规的公告及法规全文。
较大的市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市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八十六条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八十七条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经过批准的法规,公告中还应当载明该法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八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公布后,该法规规定必须制定的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该法规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并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条较大的市的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第九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执行国务院的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1998年5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和大同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20xx年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作出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五
0编号: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姓名)。
甲方:
乙方: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将共同遵守。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制定后,通过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标准手册公示、告知,乙方有义务及时主动学习和掌握。甲方规章制度以上述方式公示满一周,视为乙方已知晓。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已充分知晓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已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聘用岗位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公司福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情况进行沟通。双方一经签字,即证明乙方对上述情况已有清楚了解。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保证已经终止(解除)了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或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由此引发的纠纷及全部法律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第一条本合同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可经双方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健康标准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生产流程,制定工作或操作流程及相应规范,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操作规程或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如乙方为女职工,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为乙方提供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障。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乙方有义务按照个人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责任在发放乙方个人薪酬时,代为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乙方按规定委托甲方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第十八条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乙方在工作中,要牢记“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条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通信畅通、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公司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它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间,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因工作原因接触到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内容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内,被甲方考核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三)乙方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被人民检察院起诉的;。
(六)乙方提供虚假或不真实的本人信息和劳动关系状态,影响甲方的判断而录用的;。
甲方依据本条六款规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涉密员工应提前3—6个月通知。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正在被审查和例行审计期间;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订立有保密期协议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而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包括: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付广告费等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实习费等;。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合同约定、专项协议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切身权益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将合同期内甲方交给其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以及乙方留存的工作文件、技术资料等一切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全部交还给甲方,工具、物品、文件资料等遗失的,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在终止、解除合同前,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甲方在确认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为其开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等的转移手续。
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外,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完毕上述手续的,甲方有权不为乙方办理终止、解除合同手续。
第三十三条年月日后劳动合同终止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十六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下文是山西省最新拆迁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
(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
合同。
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拆迁。
申请书。
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
(二)拆迁居民自行过渡超过二百户的;。
(三)拆迁房屋涉及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
第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等手续,但停办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或停止拆迁,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书面协议;。
(三)安置用房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
(五)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房号、面积、层次张榜公布;。
(六)将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原发证部门;。
(七)拆迁安置工作完结后,书面报告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十条被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阻碍建设施工;。
(二)如实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或使用证件;。
(三)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房地产交易;。
(四)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
(五)按期进户并及时腾退周转房。
第十一条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按下列规定补偿给房屋产权所有人:
(一)被拆迁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换产权,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差异结算差额价款。
(二)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给予补偿;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补偿外,可再给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的奖励。
第十二条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自管住宅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造价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标准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或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结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重置价格补偿,补偿金额由代管部门代管,并保存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付给房屋使用人补助费,补助标准以拆迁时被拆迁人在职人数月工资额为基数,补助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十四条拆迁安置应以拆迁时的户口人数为准。一房内多户簿的,属同辈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者分产安置;不同辈者,按一户安置;空挂户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不含外地结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国外工作的;。
(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或在本地单位的职工;。
(四)出国留学生在签证期内的(不合国外定居);。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予安置的。
第十五条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加辅助面积为安置标准。
(二)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或被拆迁人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为鼓励被拆迁人自愿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置标准。
第十六条被拆迁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两人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产权,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应按实际情况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安置;全部出租的,应安置使用人,对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产权的,按保留产权部分的面积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部分予以估价补偿,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实际安置的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造价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价计算。不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拆迁人可减少其安置面积,使用人自愿放弃或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半年以内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过过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拆迁,并可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拆迁,可以对委托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扩大和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对拆迁人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其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因拆迁人责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违反搬迁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处以零点一元以上零点三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腾退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细则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拆迁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前两款规定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安置用房为期房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限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拆迁评估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库。
技术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连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第三十八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10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四十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实地勘察。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之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经鉴定维持其中一个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来两个评估机构分摊。
第五章拆迁纠纷裁决第四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第四十五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
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杨在明表示。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97376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