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通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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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通用21篇)
时间:2023-11-09 18:02:27     小编:文锋

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有助于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当涉及到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等情况时,我们应当明确合同中的约定和程序。需要合同范本的同学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第二条 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 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二

为促进互联网相关应用服务的迅速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建设企业邮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服务内容、费用及期限

1.根据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甲方在签定本合同后,即表示甲方已经确认并接受该些费用,如下:

项目单价(rmb)数量费用(rmb)维护服务期限

总计

合同总金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

第二条:付款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3天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作费用,即(大写) 元人民币

2.甲方通过票据或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款项支付给乙方;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x

账号:4xxx07275

3.如果在合同签定后履行过程中,甲方终止合同而构成违约行为,则对于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可以不予退回甲方,并且如果因此而造成乙方的实际损失大于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款项部分,将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具体赔偿的标准以第一条中的费用报价为准。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服务期限内有权使用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4.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有关的服务;

3.乙方在建设网站服务中为甲方提供的所有组成部分均不侵害第三方的权益且合法;

5.乙方有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客户支持、提供常规的维护;

6.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费用,甲方付清合同款后,乙方交付甲方企业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关于其他

1.本合同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将按《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同意,若由于法律、政策的变动或不可抗力,使乙方丧失提供服务的权利或能力,乙方将免除因此引起的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期内甲方如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或有其他未尽事宜,应与乙方协商拟定补充条款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享有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期限为签定之日起一年期限,到期合同自行终止;到期后若甲乙双方愿意续签合同的,则另行签订。

4.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或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5.甲、乙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刻生效。

甲方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经办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xx 司联系电话:xxxx

联系传真:xxxx经办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三

乙方:____。

乙方作为提供各类招聘站点综合服务的平台供应商,甲方作为乙方业务的合作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就招聘站点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向,并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2、接受乙方的信息平台服务,则甲方需将其自己的网站数据向乙方开放;

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管理、作业流程配合乙方的`工作;

4、甲方应负责乙方所提供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范围详细说明如下。

1)招聘后台的帐号与密码;

2)支付平台的账号及密码;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招聘站点的数据服务向需求企业开放;

支付平台付相应的费用,费用算法按照甲乙双方____:____比例分成。

3、乙方与甲方建立数据服务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网开站点上开通相应账号。

二、违约责任。

2、如因甲方原因(如信息不准确等)造成用户争议,由甲方负责;

三、免责条件。

1、因电信部门检修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中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项目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为乙方开通其站点的数据接口;

3、乙方为甲方在网开站点上开通相应的招聘后台服务以及费用结算支付平台服务。

1、合同终止:

1)一方需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

2)甲方所提供数据不准确、不合法;

3)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3、甲乙双方经办人员因事因故离开原单位的,甲乙双方都承认合同的延续性、有效性、约束性。

4、甲乙双方其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向对方赔偿百分之十二的违约金。

5、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仲裁,或按司法程序解决。

6、双方涉及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系统解决方案、系统工程解决方案不在此列。

7、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附件及备注:

1、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及相关文件;

2、备注: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_月____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四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微信公众号(订阅号)的研发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甲方微信公众号(订阅号)有关的策划,设计与研发。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 微信公众号(订阅号) 研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及图片等。甲方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图片清晰、文字材料应为电子文档格式。

2-1-2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使用本合同标的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1-3甲方同意,本合同的签署意味着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

2-1-4甲方在使用研发完成的微信公众号(订阅号)时,应当注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地,应当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利用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甲方应对违反本条规定所引起的问题及产生的影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1-5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服务研发费用;

2-1-6甲方应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甲方指派的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为: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微信公众号(订阅号)研发工作,具体工作详见合同附件;

2-2-2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举办培训和技术咨询,具体的操作方式及费用等内容,双方将另行协商并签署协议确认。

2-2-3乙方将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络、协调。乙方指派的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为:

2-2-4微信公众号(订阅号)的工作完成并收到甲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及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

第三条 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五万(伍万元整)

第四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一致。

第五条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5-1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欲对合同期限、项目内容、工作进度、费用等合同内容或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定补充协议进行确定。否则,视为未作变更或补充,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

5-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7 日通知乙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如届时甲方有已确认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费用未支付的,甲方还应于合同解除后的 3 日内将应付费用支付给乙方。如因甲方擅自解除合同而给乙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据实赔偿。

5-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7 日通知甲方,并返还甲方所支付的费用。

5-4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5无论因何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对于甲方已确认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费用,乙方均不予退还(如甲方未支付的,还应支付)。但因乙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6-2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即告终止。

7-2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8-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8-3 如果本合同任何规定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8-4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5 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本合同内的标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8-7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8-8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8-9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8-8本合同项目建设完成并且甲方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甲方享有委托乙方创作的全部微信公众号(订阅号)(包含文字、图画及其组合)的版权;双方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本合同的终止、撤消、无效不应影响本条款约定的效力。

第九条 附则

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研发实施图见附件

甲方(盖章或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日期:

日期

签订地点:______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五

甲方:单位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直同意,自愿签订如下条款:风险提示:

服务合同的特点是服务方提供服务,可能会涉及到劳动方面的纠纷。在服务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作安全及生病、事故、伤残、死亡和劳动纠纷等均由服务方负责,与委托方无关。如委托方因此而受损或支出任何费用,服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以__方式接入乙方的互联网。

2、甲方租用乙方ad宽带互联网电路,数量为_条,速率为_,承载电话_。

第二条服务费用。

1、协议约定,甲方按_方式向乙方缴纳互联网使用费。费用计算方式按_计算,故给予的优惠价格每月_元,并免收一次性接入费_元,电路竣工用户签字确认后,乙方开始向甲方收取费用,电路竣工_日内甲方需交纳首月网费;甲方按期交纳接入服务预付款,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2、乙方向甲方提供价值_元的ad终端设备,乙方提供的ad终端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在使用时应保持设备及配件完好。

3、双方约定,甲方在使用本业务__年内(自开通之日起计算,停机时间除外)不得办理拆机业务,如因甲方原因办理拆机业务,须补缴违约金_元,设备由乙方收回;在使用本业务__年后,甲方可办理拆机业务,设备由乙方收回。

4、乙方电路结算月是指上月_日至本月_日、不足15天按半月收费;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按全月收费。

5、如甲方逾期不交纳费用,乙方有权对甲方电路做停机处理,同时在甲方欠费期间不办理任何业务,并且照常收取互联网费用。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6、对于现金和转账支票用户,乙方应在每月_日前将甲方租用乙方本月电路月租费的付款通知传真甲方。甲方于次月_日之前将本月租用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对于转账托收用户,乙方将在次月自动托收。交纳租用费逾期超过__天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追回欠费。

7、如我国现行电信资费的规定标准发生变更或调整,则需经双方另行商定价格,并进行书面确认后按商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年_月_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__年_月_日止。风险提示:

合作内容应载明具体的服务内容与质量等条款。但是很多合同约定服务优质等比较笼统,这样的约定形同虚设,因此在约定服务质量条款时最好能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或者评判标准,比如约定投诉低于,客户满意率达到等。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租用的服务上,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未获得行业管理部门入网许可证的终端设备,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1、乙方负责在甲方租用的电路使用期限内保证服务的畅通和日常维护。

2、甲方在租用乙方的电路上所从事的业务应遵守国家互联网的有关规定和法规,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提供该项服务。

3、由于乙方ad业务对电话线路要求较高,如出现由于线路和用户电脑等原因,无法为甲方开通ad宽带业务,乙方有权退回用户的申请。

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风险提示:

违约责任应规定的具体明确,要避免笼统地说如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为了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将具体的违约情况罗列清楚。

此外,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或过低,过高可能面临着违约诉求不被支持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守约方,因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商榷。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协议期间,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得随意退出协议。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作过程中,协议中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增补条款。

3、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各项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乙方:。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__人民法院起诉。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第二条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第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_______采购洽谈会的执行单位,乙方欲在本次洽淡会期间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将在_________采购洽谈会期间向乙方提供_________(类型)的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条件见合同附件。

二、乙方应当自负费用按照甲方指定的设计风格及形式设计制作相应的广告,乙方应当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与甲方指定形式风格相应的广告交付甲方,甲方如发现乙方广告内容不妥或违背洽谈会风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证明或修改广告内容,乙方不能提供或不愿意修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三、乙方保证其广告内容真实,健康,合法,并且乙方对该广告享有全部合法权利,该广告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乙方广告造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并且甲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则乙方将对此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本合同金额为rmb_________元。乙方应当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合同金额。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甲方有权单方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广告媒体的数量有限,甲方组委会将按照客户广告款到账的先后顺序安排广告位,乙方应当服从组委会的安排。

六、若由于非甲方原因而导致_________采购洽谈会无法如期召开,则甲方应当在原定洽谈会召开前适当时间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将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合同金额,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七、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当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以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双方应及时协商善后处理事宜。

八、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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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七

甲乙双方根据《_____》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广告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尺寸大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作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liu_________ue86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第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八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第二条 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 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九

甲方:

乙方:

乙方作为提供各类招聘站点综合服务的平台供应商,甲方作为乙方业务的合作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就招聘站点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向,并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2、接受乙方的信息平台服务,则甲方需将其自己的网站数据向乙方开放;。

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管理、作业流程配合乙方的工作;。

4、甲方应负责乙方所提供资料的安全,工作范围详细说明如下。

1)招聘后台的帐号与密码;。

2)支付平台的账号及密码;。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招聘站点的数据服务向需求企业开放;。

2、乙方为所需求企业开放提供人才简历的下载,需求企业每下载一份简历,乙方通过网开支付平台付相应的费用,费用算法按照甲乙双方_:_比例分成。

3、乙方与甲方建立数据服务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网开站点上开通相应账号。

二.违约责任。

1、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因甲方原因(如信息不准确等)造成用户争议,由甲方负责;。

三.免责条件。

1、因电信部门检修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中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项目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为乙方开通其站点的数据接口;。

3、乙方为甲方在网开站点上开通相应的招聘后台服务以及费用结算支付平台服务。

1、合同终止:

1)一方需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

2)甲方所提供数据不准确、不合法;。

3)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3、甲乙双方经办人员因事因故离开原单位的,甲乙双方都承认合同的延续性、有效性、约束性。

4、甲乙双方其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向对方赔偿百分之十二的违约金。

5、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仲裁,或按司法程序解决。

6、双方涉及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系统解决方案、系统工程解决方案不在此列。

7、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附件及备注:

1.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及相关文件;。

2.备注: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

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节电信网间互联。

第十七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网间互联的技术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和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电信资费。

第二十三条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节电信资源。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第三十条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电信服务。

第三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三十二条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

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

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

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电信建设。

第一节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十六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第四十八条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海底电信缆线,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海底电信缆线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海图上标出。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五十三条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二节电信设备进网。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及电信设备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进网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

第五章电信安全。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第六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十二条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调用各种电信设施,确保重要通信畅通。

第六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七十九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第八十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八)、(九)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品牌项目的产品拍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为产品拍摄公司,负责品牌的拍摄项目(其他涉及第三方项目制作即各项成品制作,乙方具有优先竞标权)。

一期为12个月法定工作日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各项工作时间在工作中协商制定,详见各项工作时间表,以附件形式下达。

详见报价单,具体事宜以双方商议决定为准,并以附件的形式隶属本合同之中。

1.甲方从协议签订日起按年付,具体付款方式如下:在每年到期的5日前将服务费用汇款到乙方指定账户或者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指定工作收款人员。

2.第三方制作成本费及涉及的代理费用或其他,乙方于甲方签订第三方制作合同,甲方依据合同付相应款项。

1.双方义务。

为配合甲方的推广需要,甲乙双方同意不断的进行共同研究,通过乙方提供的专业宣传推广策划服务,协助甲方进行推广工作。

2.方权利与义务。

2.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产品拍摄策略、风格思路、和乙方所提交的书面工作文件及时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认可定稿,但是甲方的建议与意见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知识,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设计稿后及时全面的提出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甲方应指定一位全权代表与乙方沟通,以便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注:确定风格之后大范围修改次数不得超过2次,不得故意刁难,双方应秉着诚信态度进行合作)。

2.3签字定稿后,若甲方再次提出修改,因此而产生的第三方成本费用以及造成的工作延误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直接责任与损失。

2.4甲方应按照本合约书约定期限内付款,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如若甲方没有按期限内付款,则乙方有权视情况暂停甲方的相关工作。

2.5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指示与意见时,应采用包括聊天工具在内的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效率及未来之查证。

2.6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拍摄计划,甲方有责任按计划安排实施。

本协议未提到的其他具体事宜,经甲乙双方商议决定,应以附页的形式加付于本协议中,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3.乙方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产品拍摄任务。

3.2乙方应主动提前向甲方索要各类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但乙方须自行提供创意设计中所需各类图片及资料(有模特的图片须另向甲方收取模特费),并保证其合法性,如因乙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若因此致使甲方形象、经济等方面受损,甲方有权采用法律程序予以维护自身权益。如甲方需乙方发布广告或者制作印刷品、包装品、其他终端物料,3.3若完全因乙方工作缘故导致成品与甲方确认之后的正稿不一致,从而导致甲方受损,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3.4乙方须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并对甲方工作提供报告,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影响工作进度,乙方需承担由此照成的相关损失。

3.5乙方所有的策划,设计,代理发布工作内容应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并有义务提醒甲方注意相关问题。

3.6本协议未提到的其他具体事宜,经甲乙双方商议决定,应以附页的形式加付于本协议中。

1.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乙任何理由将甲方的各类资料、产品信息、合同工作内容等关于甲方的资料交予第三方。

2.本合同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相关阶段的款项结清后,其阶段作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3.但乙方在经过甲方同意后可保留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媒介所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之权利。

4.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完成之作品或确认之设计稿件从事任何以盈利性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1.甲方对乙方的工作不予认同,但又私自采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该工作费用。

2.签订本协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再交由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代理本合同所注明的各项目内容,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照价收取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

3.如因乙方单方面责任,影响工作计划,没有按甲方要求时间完成该月项目,甲方有权扣取乙方本项目服务费。

七、终止合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供给对方15天的书面通知后,并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间支付乙方应收费用的。

八、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日期起生效。

九、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单方无权无故解除或者修改合约。若双方有争执,可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及时间表经甲方签字确认后,自然成为本合同附件,与正本合同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及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十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___(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___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十三

甲乙双方根据《_____》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十四

信息公告单位名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推广企业形象,产品或服务,根据乙方互联网信息公告版面和收费标准,拟在乙方网站上公告信息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1.信息公告媒介为乙方网站:_________。

2.甲方可委托乙方为其设计制作信息公告样稿,在甲方决定采纳乙方为其设计制作的信息公告样稿,并支付设计制作费用后,该信息公告样稿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1.在信息公告期间内,甲方更换其互联网信息公告图形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信息公告费用:_________元/月。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和期限。

甲方逾期未支付信息公告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信息公告服务;

第七条保证与责任。

4.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违约或者发布延误,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互联网信息公告样稿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十五

甲乙双方根据《_____》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广告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尺寸大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作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liu_________ue86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第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十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文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月29日,靖州生活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靖州飞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分别向县网络宣传与监督管理中心递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整改报告。

3月22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靖州县委宣传部、县网宣中心调查发现,靖州生活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靖州飞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经营的《靖州生活圈》app和“号外靖州”、“靖州商业联盟”、“靖州百事通·城市114”、“我在靖州”等微信公众号违规上传、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县委宣传部、县网宣中心相关同志分别对二家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下达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规范告知书》,督促其整改。

二家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组织平台管理人员对网站内容和评论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处理。并表示将指定专人负责内容审核,在取得相关资质前严禁登载时政类新闻信息,尽最大努力杜绝违规现象。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十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品牌项目的产品拍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为产品拍摄公司,负责品牌的拍摄项目(其他涉及第三方项目制作即各项成品制作,乙方具有优先竞标权)。

一、服务期限:

一期为12个月法定工作日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各项工作时间在工作中协商制定,详见各项工作时间表,以附件形式下达。

详见报价单,具体事宜以双方商议决定为准,并以附件的形式隶属本合同之中。

三、付款方式:

1.甲方从协议签订日起按年付,具体付款方式如下:在每年到期的5日前将服务费用汇款到乙方指定账户或者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指定工作收款人员。

2.第三方制作成本费及涉及的代理费用或其他,乙方于甲方签订第三方制作合同,甲方依据合同付相应款项。

四、权利与义务。

1.双方义务。

为配合甲方的推广需要,甲乙双方同意不断的进行共同研究,通过乙方提供的专业宣传推广策划服务,协助甲方进行推广工作。

2.方权利与义务。

2.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产品拍摄策略、风格思路、和乙方所提交的'书面工作文件及时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认可定稿,但是甲方的建议与意见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知识,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设计稿后及时全面的提出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甲方应指定一位全权代表与乙方沟通,以便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注:确定风格之后大范围修改次数不得超过2次,不得故意刁难,双方应秉着诚信态度进行合作)。

2.3签字定稿后,若甲方再次提出修改,因此而产生的第三方成本费用以及造成的工作延误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直接责任与损失。

2.4甲方应按照本合约书约定期限内付款,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如若甲方没有按期限内付款,则乙方有权视情况暂停甲方的相关工作。

2.5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指示与意见时,应采用包括聊天工具在内的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效率及未来之查证。

2.6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拍摄计划,甲方有责任按计划安排实施。

本协议未提到的其他具体事宜,经甲乙双方商议决定,应以附页的形式加付于本协议中,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3.乙方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产品拍摄任务。

3.3若完全因乙方工作缘故导致成品与甲方确认之后的正稿不一致,从而导致甲方受损,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3.4乙方须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并对甲方工作提供报告,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影响工作进度,乙方需承担由此照成的相关损失。

3.5乙方所有的策划,设计,代理发布工作内容应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并有义务提醒甲方注意相关问题。

3.6本协议未提到的其他具体事宜,经甲乙双方商议决定,应以附页的形式加付于本协议中。

五、知识产权。

1.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乙任何理由将甲方的各类资料、产品信息、合同工作内容等关于甲方的资料交予第三方。

2.本合同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相关阶段的款项结清后,其阶段作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3.但乙方在经过甲方同意后可保留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媒介所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之权利。

4.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完成之作品或确认之设计稿件从事任何以盈利性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的工作不予认同,但又私自采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该工作费用。

2.签订本协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再交由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代理本合同所注明的各项目内容,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照价收取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

3.如因乙方单方面责任,影响工作计划,没有按甲方要求时间完成该月项目,甲方有权扣取乙方本项目服务费。

七、终止合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供给对方15天的书面通知后,并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间支付乙方应收费用的。

八、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日期起生效。

九、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单方无权无故解除或者修改合约。若双方有争执,可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及时间表经甲方签字确认后,自然成为本合同附件,与正本合同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及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十八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十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第二条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第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二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定如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内容、价格。

二、履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限为_______年,即从___年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到期双方若无异议可续签合同。

三、甲方职责。

甲方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只能进行企业自身形象及业务宣传;甲方不得从事网上非法活动,否则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乙方职责。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及款项后,保证按照进度表上的.时间安排完成服务,如不能如期完成,将全额退回甲方费用。

五、免责条件。

因电信部门检修,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造成服务中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其它约定。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成,双方同意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裁决。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贰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位(章)单单位:_______。

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

经办人:_______经办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地址:上海市_______。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篇二十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

招标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广告服务一事,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1.1服务内容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在内(以下简称"指定地域")的日常终端广告服务提供商之一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之规定,为甲方指定的品牌提供广告服务(该等广告服务的具体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时间的要求见附件一之规定)。

1.2乙方将特别指定一组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团队")来负责提供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相应服务,并与甲方就指定项目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和协调。乙方应保证该服务团队的所有成员均为广告行业内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素养完成本协议项下的具体服务,所操作规范参照我国国家相关标准条款程序要求执行,乙方对执行的项目的安全及人身及财产负全责。

得随意更改服务团队的人员组成。若甲方发现服务团队中的某一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能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的人员。

1.4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及有关信息资料,若因甲方没有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或文件导致乙方无法或延迟提供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5甲方提供发布有关广告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特别在有关法律法规对特定广告内容或形式有特别的审批、备案等要求时,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指导。

1.6乙方保证自发布日起一年如出现损坏等质量问题(非人为或不可抗拒因素外)由乙方承担,并于48个小时内修复,否则按违约处理。

1.7乙方必须保证对工程的结构安全进行审查无存在问题后方可施工(包括多方提供的图纸、效果图或其它资料信息数据等)并按要求时间完成项目,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1.8若甲方提供的物料乙方需严格把关,对甲方提供的物料能符合质保标准后方可使用或按甲方要求的价格由乙方自行采购,所有物料均由乙方保质。

1.9如对材料、质量和工期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该费用,并无尝支配该项目的所有设备及物料。

1.10在施工及发布期限内出现的安全事故等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1.11。

1.12日常维护:在合同期内,如系非不可抗拒因素或非人为因素而造成广告的损坏,乙应在甲方通知48小时内免费修复完成;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重大自然灾害及人为因素造成的广告损坏乙方应在甲方通知72小时内完成修复,修复费用按原报价的单价和实际数量进行核算。

2.服务费和付款。

2.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按协商的广告单价进行计费,按进度协商付费,该金额包含了与上述广告服务有关的所有税收。

2.2乙方应在双方确认的结算后向甲方开具产生费用的正式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上述发票后的三十天内将上述金额支付至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帐号。

2.3以上款项乙方需提供当地广告业服务发票,发票印章、汇款单位和签约单位必须一致。

3.知识产权。

3.1乙方保证所有与乙方服务相关的设计及其它工作成果和作品均是由乙方独立创作完成,乙方拥有完整的的厂家和广告公司)的设计项目,不论该等资料、建议、创意是否已用于提供给甲方的服务;任何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使用均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遵守本协议第4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4.保密和排他性。

4.1乙方承诺不会为非甲方委托项目直接或间接与甲方或甲方的客户及有关系的公司或品牌提供任何服务(以下简称"排他性义务")。

设计、其他工作成果、作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无保密义务,但是乙方应对该些设计、其他工作成果和作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承担本第6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4.3双方均同意并保证:

(1)只为了完成本协议框架内甲方委托给乙方的服务所需而使用保密信息;。

露部分或全部的保密信息;。

(4)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保证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4.4双方同意上述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2)在披露方披露时已为接收方拥有之信息;。

(3)接收方从对披露方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

(4)根据法院指令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而被要求披露的信息。

4.5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一年内继续有效,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不支付后期费用、押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6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也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款项是否已全部结清,本协议一经终止或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给其的所有保密信息返还给甲方或从其电脑或其他设备中永久删除该保密信息(该保密信息包括甲方已经支付相关费用的、附件有标明客户名称的,对该客户的制作设计要求对该客户强调有效,对未标明客户的附件适用常规未强调客户。

5.2若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此种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若乙方未能在上述1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完全纠正该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可以进一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作总金额的三倍赔偿给甲方。

5.3若甲方并非因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之违约行为而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终止前的广告费。

6.陈述和保证。

乙方保证其已经获得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所有许可、批准文件和相关资质证书,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见附件。

7.税务。

上述第2条所约定的广告费的金额已经包含了所有甲方应缴纳税款。

8.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若不可抗力持续超过[三十]天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书面通知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9.法律适用和管辖。

12.1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凡因本协议所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任何对本协议的成立、生效或终止,若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均应提交予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0.其他。

13.1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事项的所有协议,取代双方以前就本协议项下事宜所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和其他文件,该些协议和其他文件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

议中规定的违约责任不足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全额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13.3若本协议的某一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双方应努力达成新的条款以便代替该等无效条款。

13.4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双方书面签署方为有效。

13.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乙方:

代表:代表:

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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