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挑战时,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是非常重要的。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方案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一
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辖区内停车场(库)。
3.职责。
车场收费员负责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放行。
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安全班长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4.引用文件。
《xxx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5.工作程序。
硬件标准。
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修车、试车、练习。
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不准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6.车辆进出。
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7.巡视。
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班长处理。
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班长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车管员负责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8.意外事故的处理。
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业主,同时逐级报告班长和公司领导。
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应保护好现场。
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过巡逻安全员上门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报告处理情况。
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车管员应立即汇报公司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管员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公司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公司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二
为加强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大楼停车场分为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部分,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凭总经理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地下停车场为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驶入。
第五条。
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仅限地上停车场。
第六条。
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七条。
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满时,驾驶人员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场。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仅限停放小汽车或小型客货车,其余中大型车辆如有需要,可以停放在地上停车场,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
第九条。
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
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十条。
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个人或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总经理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六条。
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七条。
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三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县级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四)依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五)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
(六)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八)执行消防、环保等有关管理规定;。
(九)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十一)遵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被投诉或者举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转交有关材料给其他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及时依法处理。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物价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必要的防雨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有关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的摩托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停车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设立或者撤销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非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办手续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三)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者或者经营者违反公安、规划、市政、环保、工商、税务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市、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录: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应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四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6、严禁在小区内学车、试驾、超速行驶;
7、出租车、教练车原则上不准驶入本小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和业主随车运货品的出租车,登记后可以驶入,但下客后或卸货后必须马上离开,不得长时间停留.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五
为全面贯彻全省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精神,落实市委提出的“彰显省会担当,唱响南昌品牌”城市建管十大提升行动和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县“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城市形象,实现“双城”提质,推进城市功能不断提升,达到城区“好停车、不堵车”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更好地服务市民出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
以市委提出的“彰显省会担当,唱响南昌品牌”精神为指导,破解城市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停车便利化”为目标,探索适应城市发展和市场规律的停车管理新模式,解决广大市民停车难的问题,实现城市管理智慧化,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品位,创优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
进一步整合城市资源采用市场化运作,授权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创新经营城市理念,实现停车泊位智慧化管理,规范化有序停放。停车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停车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完备,基本实现机动车增长与停车设施增加协调发展,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灵活方便的城市停车供应服务管理体系;打造立体的智慧化停车泊位运营管理监管体系。利用互联网技术让市民通过app、微信等就近查找停车泊位,实现我县停车泊位管理“一张蓝图一目了然,一个网络便于查找,一支队伍科学管理”的目标。
1.坚持利民便民。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群众利益为第一追求、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发扬敢闯敢试、负重拼搏、和衷共济、决战决胜的精神,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停车资源,规范停车管理,降低停车收费,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牢固树立停车场和停车设施是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的理念,不与民争利,不以停车收费谋利。
2.坚持“四管齐下”。破解“停车难”问题,必须坚持完善规划、加快建设、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四管齐下”。把静态交通规划和动态交通规划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制定完善城市静态交通发展规划;像重视道路建设一样重视停车场建设,加大停车场的建设力度,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老帐;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收费办法,释放停车资源,推进停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实现有限停车资源的利用最大化;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做到依法停车、文明停车。
3.坚持疏堵结合。破解“停车难”问题,既要“开前门”,疏导停车压力,又要“堵后门”,管住“乱停车”,努力做到该划的停车泊位“一个不能少”、违法占道停车“一个不能多”。坚持新建和挖潜并举,在不影响动态交通的前提下,通过在部分时段、部分地段划定停车泊位等办法,以最小的成本增加停车泊位,让有车族停得方便、放心;同时,加大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力度,坚决管住“乱收费、乱停车”。
4.坚持路权兼顾。破解“停车难”问题,不仅要解决机动车的停车问题,而且要切实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路权优先,妥善处理无车族与有车族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确保行人和非机动车路权优先的前提下,在部分道路等公共空间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通过统筹兼顾,使不同群体相互理解、和谐共处。
5.坚持投资多元。破解“停车难”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把机动车停车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来对待,每年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同时要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6.坚持民主民生。破解“停车难”问题,必须发挥民主的作用,通过发扬民主来改善民生。积极探索建立党政、媒体、市民“三位一体”的以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坚持服从多数、关注少数,真正做到破解“停车难”为人民、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成效让人民检验。
县城控规区莲塘、八一(莲塘片区)、东新、银三角、金湖、银湖、八月湖等区域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不含居民区)。
1.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县城控规区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
2.县发改委审批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的立项,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并核发泊位停车收费许可证。
3.县住建局(房管局)负责督促社区、物业小区启用地下停车库、规范封闭式小区地面停车泊位管理。
4.县城控规区的停车泊位实行“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中标企业依法依规运营”的运作模式。商业网点前的停车泊位不得交商家承包,道路上的停车泊位不得从事其它经营性商业活动或转包。
5.县城管局牵头,县公安交管大队配合,全面梳理现有规划机动车泊位并取缔控规区内的私划侵占公共场地停车泊位。
6.县公安交管大队牵头,县城管局配合,根据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制订《南昌县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7.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城管局科学合理制定县城控规区公共区域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划。商业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在不影响交通市容的情况下,划定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道路俩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8.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合理制定县城控规区商业网点前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划。
9.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联合执法,对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机动车违规占用公交车停车区、机动车乱停放、占用多个停车泊位、恶意侵占公共资源、占用人行道路等违规停放圈占,对恶意逃费的机动车主由公安交管大队进行依法处罚。
10.县“五车办”负责对乱停乱放的摩的、拐的等进行整治。
11.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联合负责对泊位设置进行认定,对在泊位外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处理。
12.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配合对全县交通状况,商业网点停车场、各小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接资源共享,以便市民通过网络查找停车泊位信息,合理规划行车线路减少车辆因寻找车位造成道路拥堵缓解交通压力。
13.由中标企业负责对确定的泊位统一施划标线编号,设置相关停放标志、标识牌等,费用由中标企业承担。
14.县大数据局负责对平台技术的审核及数据接口的对接。
15.县城管局负责对乱停乱放的电动车、共享单车依法进行整治。
16.县电视台负责对我县智慧便民停车泊位运营、收费、服务、监督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市民规范停车。
17.县供电公司负责解决停车泊位设备等相关用电问题。
18.属地政府(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牵头,县城管局、县住建局(房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交管大队等职能部门配合,对小区现有的建筑,协同物业充分利用内外空间,合理划定停车泊位,房管、消防、物业等部门共同做好小区内车辆管理,坚决杜绝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路等现象。
19.相关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对停车泊位市场化管理工作要大力宣传、配合、支持。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县城控规区内停车泊位市场化特许经营。
(一)高度重视,合力推进。各相关单位,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形成共识,行动上形成合力,实行全县一盘棋,共同发力,各负其职,切实把我县智慧化停车泊位市场化经营管理作为我县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的一件大事来抓,使城市管理更加有序化。
(二)贯彻落实,形成亮点。县城控规区的停车泊位市场化运营管理是一项便民工程,各相关单位,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要按照分工抓落实,紧密协调出成效,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力争把好事办好办实,打造昌南城市管理特色亮点,让路更通畅,市民更方便。
(三)常态管理,持续推进。各管理部门要加大协同力度,经常性的开展联合执法,巩固智慧化停车泊位运营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不断巩固提升,持之以恒抓好管好智慧化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城管局长涂艳彬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城管局,具体负责全县控规区机动车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统一收归移交、清理整治等工作。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六
1、对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的车辆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等),对已登记备案的车辆发给小区出入通行证。
2、为业主临时停车提供方便,小区设有地面停车场,并采取按次收费办法。
3、长期使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可到小区物业服务处办理停车泊位租赁手续。
4、对业主、使用人已租赁的泊位,小区负责做出相应控制,确保停车方便。
5、各种车辆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关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车场管理人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防止车内物品丢失。
7、停车场只提供场地、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如车辆丢失或损坏,停车场不负责赔偿。
8、车辆进入小区应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小区限速标志的规定,进出车场时遇对面行来车辆,应做到先出后进。
9、小区停车场不准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试车和随意鸣喇叭。
10、对进入小区的出租车同样实行计次卡出入,夜间22:00以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对外来人员乘坐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
11、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应维持一定的清洁度,保证不污染道路;5吨以上大型机动车未经小区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处许可,不得进入小区。车辆停放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绿化带和人行通道上。
12、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进入小区,应停在规定场地装卸材料,不得影响小区交通,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驶离小区还需出示业主的书面证明,方可驶离。
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都应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门岗需在卡上写清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码及门岗保安的姓名或工号,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外来车辆的登记工作。
14、应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车辆出入卡,必须保证有具可查,不能有流失现象发生。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七
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工作安排》《中共河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作风建设的十六条举措的通知》(豫纪发〔20xx〕6号)、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城管〔20xx〕196号)任务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安排如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停车管理领域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深入整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提升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从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利益出发,把做好整治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确保实际成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群众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认真梳理排查,澄清问题底数,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整改落实,回应群众关切。
(三)强化责任担当。对存在问题主动担责、不回避推诿,整改问题认真彻底、不敷衍塞责。主动检视和查找组织管理、职责履行方面的问题不足。
(四)坚持标本兼治。克服“就事论事”、“就地论地”思想,坚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深入剖析问题原因,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工作安排》和市纪委《关于开展全市停车收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严肃查处私用公共资源谋私贪腐问题,特别是以开展停车收费行业专项整治为重点,深入开展公共资源管理领域小微权力整治,督促推动行业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促进公共资源管理和制度健全完善”内容要求,结合全县停车场运行管理工作实际,重点围绕以下任务开展整治。
(一)全面开展普查。根据省、市工作要求,按照“属地负责、行业主管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底数清、情况明”、“一张图、一本账”的总要求,全面摸清所辖区域城区内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的数量底数,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推动城市内部挖潜增效、停车资源共享,停车场运行管理政策制定及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二)抓好问题排查。结合全面普查,同步做好问题停车场排查工作。重点围绕:
(1)政府资源的公共经营性停车场是否收支两条线;
(2)是否存在无照经营,私设停车场收费问题和乱收费、强制收费的“黑停车场”问题;
(3)是否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取得运营收费资格;
(4)收费停车场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并按公示价格收费;
(5)是否存在收费后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问题;
(6)收费人员是否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等,全面摸清问题停车场情况。
2、涉及停车收费领域腐败和作风十个方面的问题:
(3)停车收费经营单位(个人)私设、隐瞒停车位,篡改收费账目,截留、挪用、套取、私分停车费问题:
(9)社会停车场挤占公共资源、划地为王乱收费、强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10)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仍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或者变相承担,加重群众负担,借机谋取私利等问题。
(三)深入集中整改。对排查出的问题停车场及相关问题,要认真梳理归类,逐个建立整改台账,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逐项抓好整改。
属于各单位主管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整治。
(四)畅通投诉渠道。各单位各部门要畅通停车场运行管理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渠道,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公示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要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对群众政策咨询要耐心解答,对投诉举报要及时登记受理、限时处置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五)完善政策制度。全面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健全停车场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长效制度机制,规范停车场运行管理。
(一)动员部署(8月1日前)。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明确整治任务及要求,理清工作思路,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开展动员部署。
(二)全面排查(8月12日前)。按照整治任务要求,全面开展普查和问题停车场排查,全面摸清城区和单位停车场数量底数和问题停车场情况。
各单位按时完成各项报表排查统计表格后,进行内容审核后(不得缺项、漏项),加盖单位公章,报纸质表格一式三份,同时报电子文档(excel格式)。于8月12日之前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蔡生生)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加盖公章报市政府。
(三)集中整治(9月20日前)。按照市专项整治方案,实行项目化推进,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强化督促指导,确保排查问题件件整改落实。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整治工作,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统筹做好专项整治:
1、发改委负责价格指导和监督工作。
2、财政局负责政府资源的公共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收入的收支两条线监督检查工作。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私设停车场收费、乱收费、强制收费的执法管理,监督检查和规范收费停车场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并按公示价格收费。
4、税务部门负责查处停车场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5、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和打击经营性停车场强买强卖、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6、住建部门负责完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各级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移交管理。
7、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行为。
8、交通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在城区建设管理的停车场进行排查和整治。
(四)总结评估(11月5日前)。对整治效果作出定量和定性评估。建立完善停车场管理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做好工作总结,上报经验做法。单位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报县城管局,由县城管局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县政府。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停车收费行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当前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热点,列为《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工作安排》《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作风建设的十六条举措》的重要内容和督导重点。各单位务必要深化思想认识,坚决克服单纯任务和业务思想,切实把专项整治列入党组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这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尤其是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具体、数据量大,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做好必要保障,搞好工作协调,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督导检查。县纪委监委加强对各单位的督导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及时通报。
(三)强化执纪问责。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对照整改方案和任务要求,卡紧时间节点,逐项抓好落实。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对排查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以公函形式交办处理,不得以问题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为借口,迟滞问题整改。对整治工作不实、不细、进展迟缓、普查不准确、台账数据上报不及时等问题要全市通报批评,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推动不力、搞数字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八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我局做了大量推进和落实工作。
七是实现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
九是完成了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工作,梳理了《锡林郭勒盟水利事项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和《锡林郭勒盟水利事项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九
小区车辆管理一直以来都被物业管理方所重视,因为小区的交通秩序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体形象,尤其是对大型高端的别墅小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选择一套完善的适用的小区停车场管理系统非常重要,性价比是其中重要的衡量指标,大手pm510经济型月卡管理系统就是一套性价比非常高的稳定的停车场管理系统。
pm510经济型月卡管理系统主要是面向于中小型小区、企事业单位等内部车管理停车场而设计的,功能包括最基本的车辆安全、秩序通行管理、收费经营管理等,并且该系统的外观精简大方、操作简单快捷,完全足够满足别墅小区停车场的管理需求,是一款实用性和通用性极高的停车场管理系统。
别墅小区目前普遍存在的停车场管理难题主要表现在出入口处拥堵、车辆混杂、车辆和业主财产安全无法保障等,而一套简单的pm510经济型月卡管理系统便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该系统只用于内部车辆的管理,即所有外来车辆都无法进入,要进入别墅小区需要登记,这个就避免了车辆混杂,外来潜在犯罪车辆进入小区给业主财产和安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只需要自助地进行读卡便可以实现快速进出,无需如传统管理模式一样进行人工登记,节约了车辆在出入口处的逗留时间,由此根除了出入口处拥堵的现象,给业主车辆带来了便捷。
pm510经济型月卡管理系统是一套性价比极高的小区停车场管理系统,能够解决停车场出入口处拥堵问题,有效规范停车场管理,还能保障车辆和业主的财产安全,别墅小区停车场管理的首选。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十
为进一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规范城区停车管理秩序,提高停车泊位运行效率,加快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探索建立适应市场化智慧化发展要求的停车管理机制,满足市民、游客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企业运营”模式,将城区公共区域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移交区属国有企业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化、管理效率最大化,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市管理精细化市场化智慧化导向,发挥市场作用,创新治理方式,实行停车管理工作由政府管理向企业管理、政府监管转变,全面提升市民、游客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1.坚持依法依规,维护稳定的原则。按照市场法则合理配置资源,运用价格杠杆原理,调控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倡导推动市民公共出行、绿色出行、低碳出行。
2.坚持统一运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立足城区停车场管理现状,对城区所有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的办法,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
3.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解决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主体分散的问题,采取统一磋商、移交的办法,由国有企业统一管理公共停车资源,实现同城同标、同类同价目标。
为加快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成立宝塔区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君亮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德鑫兼任,副主任由李瑞雄担任,具体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实施及日常工作。
一是建设一个平台。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建设统一运营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手持终端录入车辆号牌、精准计算停车费用,扫码支付与现金支付相结合的'停车管理模式。二是制定一套制度。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临时停车场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三是建立一个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停车场收入全部缴入区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专户,区财政局按照停车收费总收入15%的比例,每月向区城管执法局进行奖补;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采购设备、人员工资、平台运营、地面维护、设备更新等支出费用,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交警、经发、价格监督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建立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1.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申报,停车场数量核实、交接,及业务管理、检查指导、信息推送、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对到期的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2.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的设备采购、平台建设、服装采购、管理员选聘培训、泊位补划编码、公示牌制作、平台运营维护、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及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产生的平台建设、运行维护,设备购置、公示牌制作、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人员工资、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和停车场收费票据管理。
4.市自然资源局宝塔分局:负责拟设置人行道临时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和议价管理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工作。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备案登记,对市政设施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6.市交警支队:负责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审批工作。
7.区经发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制定工作。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执法工作。
9.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城管执法部门报送的停车管理违规收费及恶意逃费的相关人员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10.区审计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财务审计工作。
11.区城指中心:负责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1.建设平台。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建立城区临时停车场停车系统管理平台,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泊位、管理员、收费码、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开。
2.采购设备。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采购手持收费终端机、收费员服装工作。
3.招聘人员。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按照停车场数量和工作需要适量招聘停车收费员和管理人员,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并完成收费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工作。
4.移交管理。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未到期的24个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于20xx年7月10日前统一移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配合区财政在一个月内完成退费工作,总计退费182.25万元;对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于20xx年12月底全部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5.建章立制。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对已移交的停车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统一运营管理试运行,之后进入常态管理。同时,健全临时停车场停车收费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制度规范,实现常态监管。
1.高度重视。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xx〕46号)精神,不断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出行停车需求,着力解决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2.密切配合。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工作职责和实施步骤,积极主动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要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顺利落地实施。
3.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做好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的信息宣传工作,扩大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引导市民树立停车付费、有序停车意识,全力营造良好的静态交通秩序。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十一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充分利用城市公共停车资源,促进机动车停车场智能化建设,创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亳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以满足市民合理停车需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停车场运营秩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为目标,立足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为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本方案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除客运、货运站场外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和面向社会开放的配建停车场。
由亳州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
(一)平台功能。
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集停车场智能管理、市民出行服务、辅助城市管理等功能为一体,通过停车场信息的动态管理和数据分析,向市民提供智能化停车服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架构设计。
1.停车管理系统:具备车辆进出场管理、用户管理、通行数据采集等日常管理功能;
2.新能源充电系统:具备充电桩管理、导航查询、实时情况展示等功能;
5.信息展示系统:对外展示停车资源分布、泊位使用情况、停车场运营等实时信息;
6.数据分析系统:具备停车时段分布、易拥堵时段路段、泊位使用率、停车场经营情况等数据分析功能,为城市停车场规划、交通环境治理、停车场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智慧出行服务。
基于平台的数据整合和信息发布功能,定制开发手机app、公众号和小程序,为市民提供停车泊位引导、新能源充电桩查询、订单查询、线上支付、便民信息发布等服务功能。
(一)平台运营管理。
平台运营管理主要包括综合协调、数据管理、平台接入、平台维护、制度规范和功能拓展等工作。
5.服务功能拓展:做好市民智慧出行、违章信息采集、城市精细化管理等拓展服务功能。
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遵循相关标准规定,综合考虑区域停车需求,规范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配建停车场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可参照公共停车场自主开展运营管理。
2.停车场接入: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供标准协议端口,国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应接入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由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与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运营单位协商明确运营管理主体。
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管理运营单位(个人)按照协议端口,通过软件升级、硬件改造等技术手段打通平台与停车场之间的数据传输通道,保障停车场的信息接入。
3.拓展服务功能: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停车场实际,合理配置现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规划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等便民配套设施。
4.规范管理秩序:各停车场运营单位依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和收费备案等手续,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5.规范现场管理:停车场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规范文明用语,熟练掌握和操作智能管理设备,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设备操作、事故应急处理等技能培训,提升停车服务保障能力。
6.收费服务管理: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根据泊位分布、停车需求、交通拥堵等实际情况,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差异化收费。
7.电子化支付:通过公众号、小程序、app等多种支付方式,提供即扫即走、无感支付、通行后付费等电子支付手段。
8.经营秩序维护: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违规停车和损坏公共停车设施等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追责工作。针对违规情节严重且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信用管理。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位的设置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住房发展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研究制定居民小区内停车管理机制。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政府指导价标准。
(五)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接入“皖事通”app等政务服务平台有关工作。
(六)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宣传停车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停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机动车停车场接入信息服务平台。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十二
根据《三明市城市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及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城管〔2022〕7号)及《中共泰宁县纪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日常监督推动“点题整治”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泰纪办〔2022〕3号)有关工作要求,为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决定在全县开展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及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专项工作(以下简称“停车场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完善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长效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新增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收费不规范行为明显减少,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常态化的监管制度及时整治到位;对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线索核查率达到100%,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100%实施分区域(类别)、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及实现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7:00不等的免费停车时段;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力争全年新增城镇公共停车泊位50个。
停车场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合力做好辖区内停车场整治工作的谋划、部署、推动和提升,具体落实停车场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实施分区域、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全县100%实施分区域(类别)、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全县道路停车泊位100%设置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7:00不等的免费停车时段;对需要纳入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城区公共空间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所,要完善相关收费规定,加强停车收费管理。
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城区道路范围内违法设置停车泊位的摸排工作,2022年底前,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摸排率达到100%。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需求,合理安排停车设施规划空间;规范利用储备土地设立经营性停车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占用储备土地设立经营性停车场的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率达到100%。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力争全年新增城区公共停车泊位50个;严格对照20xx年问题台账,对已完成整改的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逐一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零反弹;按照100%比例全部完成实地排查。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持续宣传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十个清”“十个不”倡议,推动停车场经营者增强规范收费主体责任意识,依法查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线索核查率达到100%;配合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对移交的需办理营业执照停车场名单进行核对,积极引导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停车场及时主动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反馈。
1.落实长效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规范化管理。
2.完善闭环机制。对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调查取证、核实、整改、反馈等各环节实行闭环管理,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畅通群众评价反馈渠道。
(二)持续做好新增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收费不规范问题整治。
1.加大宣传,拓宽问题线索渠道。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宣传海报、宣传小册子等载体,在街道、社区、居住小区和停车场等场所进行宣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加大力度,持续推进专项整治。综合运用数据套合、资料审核、实地核查、信访举报线索收集等手段,继续排查新增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加强跟踪,确保整治工作实效。不定期对整改后的.停车场进行抽查、暗访,防止回潮和反弹,巩固整治成效。
(三)坚持疏堵结合,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增强停车泊位,不断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1.坚持疏堵结合。坚持以改造提升为主,确需取缔的,应另行补充相应的停车泊位数量,确保现有城区停车泊位总量不减少。
2.提高停车位使用效率。积极推广公共停车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建设,探索错峰停车,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
3.多方式新设停车设施。采取增划道路停车泊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和新建停车场等方式增加停车设施。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缓解停车困难。
(一)部署推进(7月底前)。
县住建局按照“定主体、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改提升(9月底前)。
各职能部门在全面梳理、总结去年实施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对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的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新发现的问题,逐宗建档,实行台账管理,并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整治一宗,销号一宗。
(三)验收巩固(10月底)。
县住建局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同时,建立健全停车场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停车场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停车场点题整治工作,主要领导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有关“点题整治”工作。围绕整治项目和工作重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跟踪督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接受县纪委监委的监督。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及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清单,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对整治工作推诿扯皮、进展迟缓、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定期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问题、困难,合力推动整治工作,推动全县上下“一盘棋”开展整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坚持“开门整治”,主动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及时做好“点题整治”项目的宣传发布与政策解读。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主动收集和及时反馈群众诉求,每月通过信访、“e三明”、“12345”等多渠道了解群众诉求,帮助群众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建立有关台账,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升群众满意率。
(四)建立台账,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工作台账”和“问题台账”双台账月报告制度,县住建局于每月23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纪委监委相应纪检监察室和市协调机制办公室,10月8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五)建章立制,长效管理。县住建局要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逐项落实,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对整治中发现的个性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对共性问题要建立机制,堵塞漏洞。对已整改问题,每半年组织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对在整治中发现的行业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深化改革举措,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十三
1、办公楼停车场为办公楼的附属场所,由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2、停车场车辆只准停放公司所属的办公车辆、客户车辆及内部员工车辆,未经同意的外部车辆及客车、货车严禁停放。
3、停车场内标有专用字样及班车字样的停车位为专有车位,其它车辆一律严禁停放。
4、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按标线有序停放,禁止占道停车,随意摆放。
5、停车场优先停放公司所属车辆,除专用停车位外,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在停车位饱和情况下,有车员工请自行解决停车问题,无车位车辆禁止在公司院内除停车位标线以外地方停车。
6、车辆停妥后,车辆驾驶员应拉紧手刹,熄火后关紧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7、除公所属车辆外,其他车辆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加油、清洗。
8、办公楼停车场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提供对车辆的保管服务,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损失管理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办公室将每日对停车场内的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并告知,对停在车辆标线以外的车辆将劝其离场,对于超过二次违反规定者,第三次违反规定者处以xx元罚款,第四次违反规定处以xx元罚款,以此类推。
10、对于一个月内多次经提醒,屡教不改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视情节严重处以相关处分。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十四
为全面贯彻落实《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xx〕第1号),进一步理顺停车场管理体制,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进一步规范全市停车场管理,实现“办证经营”、备案管理;现有经营性停车场全部进行信息化改造,并接驳全市智慧停车平台,盘活存量资源,实现车位应用尽用、充分利用;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陇南模式,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坚持以民为本、利民惠民的原则,创新机制、强化措施,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优服务,拓展地上地下停车资源,尽可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满足群众的停车需求。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所有的经营性停车场,包括市政府国有企业统一建设运营的公共区域停车场,以及对外开放收费经营的机关、医院、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
4.建筑配建停车场必须具有由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合格证明》;
5.从事经营服务收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以上手续后,申请向县区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经材料审核和现场查勘合格后,予以备案,发放《陇南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登记证》,登记证编号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
备案所需材料:
(1)经营服务单位基本信息(包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消防合格证明、收费依据等相关材料);。
(3)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4)经营、服务、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同时,强化停车经营者自律经营,加强停车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停车经营服务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形成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鼓励停车资源共享。
机关、医院、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应当在满足工作人员或本小区业主停放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或与周边有停车需求的车辆所有人约定车辆错时停放。
(四)推行智能化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数据采集和联网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采用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并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实行联网管理;智慧停车平台为进行信息接驳的机动车停车场优先提供停车信息、交通状况信息、智能化停车诱导等服务。对经营性停车场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的,根据《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可以自行负责管理运营,也可委托市属国有企业实现智能化运营。
(五)实行诚信档案制度。
加强监管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停车场经营者和恶意逃费的驾驶人通过“信用中国”平台,客观评定诚信等级、依法使用诚信档案,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停车场经营服务水平提升,规范停车场及其经营主体行为,培育优质的经营服务单位,保障良好的经营服务秩序。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经营服务的场所(包含市属国有企业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及特种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1.使用监管:收费停车场标识及收费公示牌完整,收费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收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牌一致,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住建、消防救援、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规范单位、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秩序的管理,确保消防车道的畅通。
2.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者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的,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公共停车场以及收费经营的专用停车场未备案登记的,公安交警部门书面通知进行限期备案登记,经书面通知督促仍不备案的,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一万元罚款的处罚。对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牵头单位: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
(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1.使用监管:收费泊位停车场标识及收费公示牌完整,收费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收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牌一致,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收费泊位因政府举行重大活动或市政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对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时间及数量予以核实;协调处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
2.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具有妨害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等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罚款的处罚。未备案登记的,书面通知到辖区公安交警部门限期备案登记,经书面通知督促仍不备案的,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四十条处一万元罚款的处罚。
牵头单位: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
建立由市政府整体统筹、市级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分工,规范停车场管理及相关服务,提升停车场管理的水平。建立停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协调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负责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停车收费发票(电子发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消防合格证明》;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停车收费政策制定,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城市交通运行状况、停车泊位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完善我市停车收费政策。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停车场备案、道路内侧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对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乱停乱放行为的监管,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公园、绿地、湿地等场所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的监管;督促经营性停车场将停车位信息接入智慧停车平台。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影响市容的停车位行为和公共区域停车场内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十五
: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加油,车辆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物品(请勿将打火机遗留在车上),或进行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场内消防器材;车辆状况不良或漏油不得进入停车场。
更多 资料房 地产 e网为进一步加强大院停车管理,确保大会堂地下停车场正常运作,缓解大院停车紧张的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大会堂地下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一律从机关大院靠西园里下侧应急门经大会堂直接进入地下停车场,离开停车场从大院正门出。应急门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40时—8:40,下午13:50—14:50;其他时间关闭,车辆从大院正门进出。
二、进入大会堂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在挡风玻璃右下角放置好《江门市机关大院汽车出入证》,停车场进出口禁止人车混行,驾驶员由停车场专用楼梯出入。
三、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后,要按交通标志、标线行使,不得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不得逆行。
四、车辆停放时,应将车头统一朝外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以免影响旁边车位的'停放或造成车辆碰撞;在地下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时,要及时通知车场值班室(电话:3273119)处理,驾驶员擅自驾车离开现场,视为肇事逃跑,承担全部责任。
五、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加油,车辆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物品(请勿将打火机遗留在车上),或进行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场内消防器材;车辆状况不良或漏油不得进入停车场。
七、车辆停放后,必须关闭发动机,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检查车辆门窗是否关好并锁好车。同时要认真检查车辆防盗,避免由于防盗器过于敏感造成噪音过大,引起停车场消防系统自动报警运行,出现自动喷淋、自动关闭防火闸。
八、驾驶员因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造成停车设施、设备毁损或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地下停车场安装数码监控系统,实行智能化管理,全天候监控,并安排人员值班,驾驶员要听从值班人员的指挥调度。
十、进入地下停车场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十六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停车场管理质量,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保障车辆停放安全,院区交通畅顺,出入有序,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制订医院停车场外包经营管理方案。
医院总共有车位453个,其中地下停车场145个,生活区:固定停车位98个,医疗区固定停车位180个,露天临时停车位30个。由于医院部分楼层装修,有可能造成停车位数量的变化,其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限用于医院员工、生活区住户、来院就诊病人及家属、等车辆的停放,不对外开放经营(医院员工车辆大约330左右,目前每台月保费100元)。
方案一:维持目前停车场管理现状,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
要求营运期间,停车场使用的水电费、地下室机械车位年维保费、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费、税费、保险费、相关证照的办理和年审、公共设施因人为损坏的维修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由承包方负责。停车场管理人员的住宿承包方负责安排。
方案二:承包方年上交停车场承包管理费xx万元。
承包方在方案一负责日常相关费用要求基础上,按有关部门要求,在车场内安装视频监控,负责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设施改造、重新对院内停车位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制作(将放疗中心至水电科前路段改双向车辆行驶和1.5米宽人行道)等,所需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方案三:承包方年上交停车场承包管理费xx万元。
承包方在案一和方案二的要求基础上,负责院内道路改造将车场周边主干路段改造沥青路面,具体改造方案医院负责制定,费用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可根据我院现有的停车场地,在不改变医院整体规划基础上,适当增加机械车库,解决车位少停车难的问题。
医院正门道闸收费、北门道闸收费、地下停车场管理、自行车停放点、路面巡逻岗等5个岗位,需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西出口道闸7-21:30分收费需安排2人,7至18:30分主要路段车辆指引和停放管理,需安排人员7人(医院大门进出入口处非法摆卖、车辆乱停乱放管理2人,门诊停车场、医疗区东路段车辆行驶指引、3号楼停东场、南楼路段、生活区停车场等部位,在医院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管),共计:24人。
1、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遵守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监督、检查和管理。
2、承租方未经医院允许,不得对停车场进行任何改造。不得转租、转借他人,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服从医院管理,医院有权提前收回场地并终止合同。
3、承包方在车辆管理中,不得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和财物(若有争议纠纷应由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解决)。
4、在本院停车场所发生的汽车车损、事故,由承包方报交警处置,本院不承担责任。
5、承包方应按医院要求,疏导引导入院的汽车到位,按画线车位到车场停靠,不允许出现车辆乱停、乱放、拥挤、堵车,院内主干道、转弯路段、出入路口必须通畅、不得堵塞通道,要求车辆进出有序;防止车辆停靠丢失和损坏,车场的`车辆停靠安全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如在管理中存在车辆纠纷、丢失,赔偿问题由承包方处理解决。
6、医院内如发生突发事件,医患纠份,急救抢救和现场救护等临时需占用停车场所,承包方无条件服从院方安排和调度,不得拒绝。
7、院内员工、生活区住户按医院规定收费。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来院公务的车辆不得收费(包括: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如公检法110、119,120急救车、救护车、水电气、消防监控设施、运送药品,送血及运输院方的设备材料等的车辆)。不允许社会救护车在院区停放和转运病人现象违者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8、凡载送患者就诊,住院或来访的车辆(包括营运出租车)卸客即离开的,30分钟以内承包方不得收费。医院停车场如停车位已满,应立即出告示,告知车主本车场车位已满,并安排人员到入口处路面进行车辆疏散。
9、承包方的所有从业人员应在签约时向医院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规定签订履行合同责任书。承包期间,院方如发现承包方从业人员有违纪违章或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的,院方有权责成承包方换人,承包方应及时更换。
10、要求从业人员应统一服装并佩戴上岗证,仪容整洁,着装整齐,文明礼貌用语规范,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未佩上岗证及行为不当,有损医院形象的每次罚款200元。停车场招聘员工需经保卫科备案并考核。
11、承包方自行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车辆停靠许可证,税务营业执照,并在停车场显目位置悬挂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价格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如未交纳,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处罚。
12、承包方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税收管理制度使用发票。不得使用假票和涂改及与单位不相符的票证,不得伪造有关证照和票据,如因违法违规给院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在承包期内发生的投诉,由承包人负责解释、答复,情节严重的医院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3、承包方应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自觉履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不得在停车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其他化学品。如有违反上述各项约定,将须承担包括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在内的一切经济后果和法律责任。
1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应保护、维护院区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绿化,停车场的卫生管理由承包方负责且必须符合医院卫生管理要求,院方如有重要检查及大型活动,承包方应无条件配合。承包方如有违约或违规,院方将追究承包方责任。
医院停车场主要用于本院员工、生活区住户、来院就诊病人及家属车辆停放,不对外开放经营。
1、本院员工、生活区住户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医院规定标准收费,每台每月100元。
2、接送病人看病的车辆停放,对接送病人看病的车辆,凭该院当天门诊或住院有关凭证(当天收费收据、住院押金收据)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现收费标准收费。
3、对非接送病人看病的车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二类停车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复为准。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十七
免费车辆需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交由车场主管发行免费卡。
2、财务部同事与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交管理处财务部备案,同时知会车场主管车位出租情况。由车场主管发行月票卡。
3、每月由财务部根据租约的规定时间发单通知、催促承租人交缴租金。
4、租户在缴完租金后,凭缴款单位由车场主管对卡进行延期。
5、注意事项:
领取月票卡时,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张作为押金。如因原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做卡时,需向车场主管阐明原因并出示缴款证明后方可重新领卡。
1、车辆驶至车闸旁取得泊车票,闸杆升起;
2、司机按车道标志指示驶入停车场;(注意服从保安员指挥)
3、车辆选择车位泊好,锁好车门,离开;
4、离开车场时,司机驾车并持时租车票驶经收银处缴费;
5、泊车未到十五分钟者,免收停车费,每小时5元/小时收取;
6、司机在缴完费后需尽快驶离大厦,以免阻塞车场出入口;
1、货车进入首层卸货时,需停泊在卸货区内;
3、货车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5、货车在卸完货物、清点完毕后,需尽快离开,以便其他货车进场;
6、货车离场时,持卸货车辆停车证时租卡到收银处缴费。
1、摩托车进场后,由摩托车收费员发卡,一半悬挂于摩托车上,另一半由车主保管;
2、摩托车必须听从摩托车收费员安排,排放整齐;
3、摩托车出场时,需由摩托车收费员对卡进行核对后交付保管费方可离场;
4、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张,月保费40元/月。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十八
三、车场收银员工作细则。
四、车场员工配备及其他。
(一)停车场设固定车位及非固定车位,固定车位需对号停泊,非固定车位车辆进入停车场均采取就近泊车原则停泊。
(二)免费车辆的使用。
免费车辆需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交由车场主管发行免费卡。
(三)月租车辆的使用。
2、财务部同事与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交管理处财务部备案,同时知会车场主管车位出租情况。由车场主管发行月票卡。
3、每月由财务部根据租约的规定时间发单通知、催促承租人交缴租金。
4、租户在缴完租金后,凭缴款单位由车场主管对卡进行延期。
5、注意事项:
领取月票卡时,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张作为押金。
a、如因原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做卡时,需向车场主管阐明原因并出示缴款证明后方可重新领卡。
(四)时租车辆使用方法。
1、车辆驶至车闸旁取得泊车票,闸杆升起;
2、司机按车道标志指示驶入停车场;(注意服从保安员指挥)。
3、车辆选择车位泊好,锁好车门,离开;
4、离开车场时,司机驾车并持时租车票驶经收银处缴费;
5、泊车未到十五分钟者,免收停车费,每小时5元/小时收取;
6、司机在缴完费后需尽快驶离大厦,以免阻塞车场出入口;
(五)卸货车辆使用方法。
——货车进入首层卸货时,需停泊在卸货区内;
——卸货车辆必须凭卸货单到出口岗亭处领取卸货车辆停车证,享受免费。
1小时之服务,超过1小时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在卸货区泊妥后,需迅速卸下货物,并把货物运走;货物不可在。
停车场长时间摆放,且物品看管亦由货主自行负责;
——货车在卸完货物、清点完毕后,需尽快离开,以便其他货车进场;
——货车离场时,持卸货车辆停车证时租卡到收银处缴费;
(六)摩托车使用方法。
1、摩托车进场后,由摩托车收费员发卡,一半悬挂于摩托车上,另一半由车主保管;
2、摩托车必须听从摩托车收费员安排,排放整齐;
3、摩托车出场时,需由摩托车收费员对卡进行核对后交付保管费方可离场;
4、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张,月保费40元/月;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十九
为加强分公司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停车场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凭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外单位办公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分公司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
第五条。
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六条。
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低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七条。
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八条。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分公司综合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三条。
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五条。
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分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二十
制定及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辖区交通畅顺,出入有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之运转正常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明确停车场管理的有偿保管责任及车位的有偿使用,并向进入停车场车主明确此关系。
1、建议停车场之岗位设置如下:
1.1摩托车、非机动车出口各设固定收费岗;
1.2机动车入口设固定岗,出口设收费岗及固定岗;
1.3停车场内设流动巡逻岗,同时,监控中心也负责停车场内部之监控;
1.1出入口之控制闸杆必须处于正常状态。
1.2灵活调动巡逻,每次巡逻须到指定位置,并留意各路线有否非法停泊、阻塞通道现象或清洁、照明、安全及设备欠妥情况,如有,则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处理。
1.3停车场内不准进行任何车辆修理,如属紧急维修,可通知当值主管,做好登记,情况属实方可实施,以防借口修理车辆而进行偷车之活动。修理工作结束后须负责将场地清理干净。
1.4如有车辆拖走,须查明证件及车主,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取得同意后,方可放行。
1.5遇有其它特殊情况,立即通知主管或按照紧急事件应变。
1.6正确指挥交通,勿让出入口堵塞。
1.7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或出现响警号,须立即通知主管,然后再通知车主。
1.8对所停车辆核实停车证并进行数据登记。
1.9遇违例车辆:如无证停车、堵塞车辆出入等,可通知主管人员。
1.10禁止所有人使用消防喉洗车或在车场内使用其它水源洗车。
1.11指引所有驶入停车场的车辆,按车场的规章制度停泊。
1.12如属临时停放车辆,只可停泊在特定停车位,并必须按规定收费。所收款项应妥善保管于收银柜,不可随身携带,并于下班时点算清楚交主管。
1.13定时开启排气系统及照明系统。
1.14留意车场高度限制,遇有接近限制高度的车辆时,须提醒司机小心驾驶。
1.15留意车位界限及编号是否清楚。
1.16禁止停车场内洗车抹车,防止弄污地面或地面打滑。
1.17留意各交通标记是否清晰。
2、车场当值岗。
2.1指引车辆缓行安全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并应立即跟进检查车辆情况,检查所泊车位是否相符,同时提醒司机关锁车门、窗,并检查是否漏水漏油。
2.2检查车辆有无任何损坏、擦痕,如有任何损坏,都应详尽登记于“车辆情况登记表”上,并要求车主(司机)签名认可。
2.3定时巡查车辆的停放情况,制止乱停放现象,发现违例泊车即申请锁车,清点车库内车辆,与《车辆出入登记表》上是否一致。
2.4定时巡查车场,如发现有车被损坏、车门未关、车未上锁、漏水漏油等情况应及时报主管通知车主处理。未通知到车主时,做好《交接班记录》。2.5仔细登记车辆有关情况,如车牌号码、车型、车位进出时间等。
2.6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的行为,若遇到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主管或物业服务中心及时处理。
2.7发现有人拆零部件或维修车辆时,应立即制止并检查当事人有关证件。
2.8做好区域内安全防火工作,制止任何人员在车场吸烟或动火作业。
2.9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所属区域之车辆一并交接清点无异后签名。
3、车场巡逻岗。
3.1负责整个区域安全巡视工作,特别加强对各走火信道及偏僻区域的巡察,注意盘查可疑及闲散人员。
3.2协助对进入车场车辆管理,指引其停泊适当位置,对商户之已申请固定车位之车辆应督促其不能停泊他人之固定单位,否则申请锁车。
3.3严格检查登记车场车辆有关情况,发现有车辆未锁车门时,应立即通知上司跟进联系有关车主,然后守护车辆旁,等候上司到来进行处理。
3.4按消防规范巡视并检查消防设施,做好巡视记录,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协助车场当值人员对各种停放车辆的管理。
4、车场道口岗。
4.1当发现有车辆需进入停车场,驶近道口挡车器时,应立即走近车辆,向司机立正行举手礼。
4.2当司机开启车窗时,递上保管卡同时说“先生(小姐)请收好保管卡(出示登记卡)。
4.3在发卡的同时,另一名值班员应迅速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填写个各栏目。
4.4在卡登记完毕后,应立即将道闸开启放行,并提示行驶路线,若后面有紧跟着车辆排队时,应示意其停下,并致歉“对不起,久等了”,然后发卡。
4.5车辆安全进入道口后,方可放下道闸,避免道闸损坏车辆,车辆进入后切记放下道闸,以防车辆冲卡。
4.6当遇到公安、警察、政府部门执行任务的车辆要进入时,查证后方可放行,应作好《交接班纪录》登记车牌号。
4.7当发现有车辆驶出园区达挡车器前时,即上前立正并说“先生(小姐)您好,请您交还保管卡”等礼貌用语,并核对车牌好号。
4.8查对无误后,值班员开启车挡,并迅速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4.9若出场车辆和司机有疑问时,应向司机详细盘问核对有关情况。在盘问和核对过程中若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截留车辆,机智地应付司机,并用对讲机报告主管、监控中心和物业服务中心。
4.10遵守管理服务文明礼貌用语。
5.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做好接班的准备工作正点交接班。
5.2接班人员要详细阅读交接班日记和有关通知单,详细了解上一班设备运行情况,对不清楚的问题一定要向交班者问清楚,交班者要主动向接班者交底,交班记录要详细完整。
5.3交班人员要对接班人员负责,要交安全、交记录、交工具、交场所卫生、交设备运行动态,双方要办签字手续。
5.4如在交班时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正在处理故障,应由交班人员为主排除,接班人员积极配合,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报告主管,征得同意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其交班者延长的工作时间,视事故报告分析后,再作决定。
5.5在规定的交班时间内,如接班者因故未到,交班者不得离岗,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者不按时间接班,主管要追查原因,视具体情节作出处理,交班者延长的工作时间除公布表扬外,并发给超时工资。
5.6接班人员酒后或带病坚持上班者,交班人不得交给他们,并及时报告主管,统筹安排。
1、停车场地位置:郑州市东明路河南省肿瘤医院。
2、停车场地面积:xx,车位:xxx个;
3、承包费:包括场地使用费和物业费,场地使用费为xx元/月,物业费为xx元/月,合计每月停车场承包费为xx元/月(大写圆),承包方除支付承包费以外还需支付停车场内的用水、用电和日常维护费用。
为确保车场秩序良好及人员安全,凡驾车进入本车场的司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车场,如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发生事故,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并追究司乘人员的责任。
2.本停车场收费只提供泊车车位,泊车后请自行锁好车辆,关好门窗。任何车辆或其附件和车内对象的遗失或损坏,无论任何原因本车场概不负责。
3.本停车场的车位分为时租车位、月租车位及固定车位,并规定以一张泊车咭供固定一辆车使用。泊车时请自觉按指定位置分别停泊,不允许乱停乱泊。凡违法乱纪反规定、拒交车位使用费、强行乱停乱放、不听劝告和车辆,本车场将采限相应在措施,不排除将车辆扣起或拖离车场,并作严肃处理,相关费用由车主负责。
4.停泊时租车位之车辆应入闸取卡,离场时先到停车场收费处自觉交费,交费后15分钟内出闸交卡,车辆离场。未缴足车位使用费者,管理者有权拒绝放行,直至所有车位使用费(含扣押期间的车位xx元使用费)全部付清方可离场。
5.停车卡必须妥善保管,不提污损、折迭或遗失,如有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并向车场物业服务中心申办补领手续。时租车位的车主应实时向停车场收费处报告,经车场主管核查有关证明文件后方能取车,除须缴付实际之车位使用费外并须缴付手续费。
6.保持车场内清洁,不得在车场内清洗车辆,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施,不得在车辆内入油和维修车辆,不得在车场内弃置垃圾。
7.爱护公物,车场内设施如有损坏,当事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有故意冲卡,损坏收费器械设备或其它车辆内之设施,需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要求之金额赔偿。
8.本停车场内的车辆,无论任何原因,若有需要被拖走移动发生的损坏,本车辆概不对任何损失负责。
9.驾车人仕必须遵守场内指示牌行车,确保车辆不得停泊在划定车位界线以外的任何地方,亦不得妨碍本停车场之出入口或任何通道。
10.凡在车场停放车辆的人员,有义务检举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把车场管理工作做好,如对本停车场管理人员之投诉,可向当值之车场主管提出,或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11.物业服务中心如有需要将随时增加或修改停车场之管理规则而不作另行通知。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篇二十一
1、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规范公司停车场收费管理行为,规范ic卡制卡、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规范、及时、全额收取。
适用于本公司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
1、停车位使用权限。
小区地下停车位仅限拥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使用,非业主车辆及未购买地下停车位或未获得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车辆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进行车辆停放;地面停车位仅限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及临时停放小区的访客使用,其他业主不得占用。
2.5车位验收结束后,《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停车位交接验收单》移交给客服专员。客服专员及时将车位服务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存档。
3、车位租用办理手续。
3.1车位出租方案须经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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