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需要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在写总结时,可以运用具体的事例和数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和结论。以下是一些写作高手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您一些启发和指引。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检查记录。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护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其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居民和小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演练。
六、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落实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承担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做好义务消防消防队的日常工作。
八、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灭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二)施工作业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含),安全岗登记有效证件进出。
(一)《装修人员出入卡》的办理
2、正/副卡上应当按规定填写具体内容;
3、正/卡上须张贴持卡人的一寸免冠照片,并盖上管理处的印鉴;
4、在正/副卡连接处的中央位置盖上(管理处印鉴的)骑缝章。
(二)《装修人员出入卡》使用
1、正/副卡须配合使用;
2、装修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将正/副卡同时交护卫员验证;
3、验证完毕后,装修人员将正卡带走,副卡则留在安全岗;
4、安全岗值班员有权拒绝无卡人员进入小区。
5、装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装修人员出入卡》正卡,副卡作为装修人员出场及管理处工作人员巡查与清场的依据。
(一)严格按照《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作业;
(三)禁止装修施工人员窜栋、窜楼、窜户;
(四)对小区的装修人员,统一由指定的道口进出;
(五)禁止从事装修作业的人员在小区留宿;(对确需留宿的作业人员,应由业主作出书面担保,管理处办理手续后方能留宿,每户仅限2人)
(六)23:00以后,未经管理处同意,施工留守人员不得再出入小区。
(七)禁止作业人员在小区、楼层自由流动。如有违反,可移交管理处处置或令其立即离开小区。
(一)巡查时间:每班必须对小区装修户巡查1次;
(二)巡查内容
2、有无私拉乱接管线;
3、是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一般按每50平方米一个);
4、是否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5、有无做饭、取暖或高热灯等;
6、有无吸烟等容易引发火灾的情况发生。
7、其他。
(一)作业人员必须于每天19:00停止作业,19:30以前自觉从其进入的道口离开小区,同时取走自己的《装修人员出入卡》副卡。
(二)对于未取走副卡的人员,视为未离开小区。
(三)管理处须于19:30集中组织人员对所有装修户清场(除批准留守人员外);
(四)20:00-24:00,管理处应组织人员,对各个装修点至少组织一次巡查,重点检查有留守人员的装修点,避免装修人员擅自留宿、替换或在小区自由流动。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邪教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志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必须把《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租赁房屋户”标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显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满房屋因故暂时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内交回《租赁房屋许可证》。
(七)、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一、积极开展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居民群众自觉遵守居民防火公约,重点做好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动上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监护人和监护措施。
二、对居民住宅楼和小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清理公共走道、楼梯上的堆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积极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和灭火点上的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宣传和灭火逃生演练等群众性消防活动。
五、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建立由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和居民代表参加的义务消防队,开展小区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一、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三、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
四、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要求。
六、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__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七、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八、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__承租方的安全。
九、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室内卫生实行值日轮流制,当天室内卫生值班员负责地面、桌面、窗户等位置的清洁和公共物品的摆放,每周六进行一次全班室内大扫除。
4、地面要时常保持干净,要不定时进行清扫;。
5、室内所有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有序。
1、护卫员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宿舍,铺位上住宿,未经管理处领导批准不得夜不归宿;。
5、不准擅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占用他人床位,不准随意动用他人物品;。
6、自觉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和财物;。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1.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任何部位不准私自搭接临时电源线路,需改变用电源线路,必须由工程部电工操作。
2.使用多项电源插座不准平放在桌面上或地面上,必须钉挂在墙壁上或放在计算机操作台二层,防止金属异物落入插孔造成短路引起火灾。
3.各类电源插座周边不准存放易燃、可燃物,使用各类电源插座时插孔出现被烧痕迹,应及时请电工维修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4.在多项电源插座上需插接的全部用电设备耗电量必须与电源插座额定电流相匹配,禁止超负荷使用。
5.使用多项电源插座时必须一次性插接在墙壁上,严禁将多项电源插座二次插接在上方多项电源插座上。
6.严禁将无插头裸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上用电。
7.导电电源线严禁从行走地面和门窗缝直接穿过,防止带电导线破损断裂,漏电引发事故。
8.分布在小区室外的电源闸箱接点,必须封闭防水加锁,防止儿童触电。
9.严禁在台灯下堆放压盖纸张或其他可燃物,防止灯泡过热或台灯质量问题短路引燃。
10.计算机上和周边禁止堆放杂物、书报、纸张、烟缸、水杯,操作计算机时不准吸烟。
11.各种充电器材必须放置在无可燃物位置,保持干燥通风,指定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清除灰尘,保证器材电源及线路无故障,下班断电停止使用,禁止超24小时无人状态继续充电。
12.电源开关、插销、插座、照明灯具,严禁带病使用,一经发现故障应立即请电工维修。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室内卫生实行值日轮流制,当天室内卫生值班员负责地面、桌面、窗户等位置的清洁和公共物品的摆放,每周六进行一次全班室内大扫除。
4、地面要时常保持干净,要不定时进行清扫;
5、室内所有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有序。
1、护卫员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宿舍,铺位上住宿,未经管理处领导批准不得夜不归宿;
5、不准擅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占用他人床位,不准随意动用他人物品;
6、自觉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和财物;
7、安全员的亲友须在22:00前离开管理处区域。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为了加强小区的有效管理,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西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__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家属院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接受__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家属院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中原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了防止邪教组织渗入社区,便于社区进行管理xx社区根据有关要求对辖区出租房屋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邪教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志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必须把《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租赁房屋户”标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显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满房屋因故暂时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内交回《租赁房屋许可证》。
(七)、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三方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关。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须加强管理。
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承租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学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行备案。
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须有管理人员入住。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中,如果有两个晚上没有管理人员入住,该房所有承租学生必须返回学生寝室居住,户主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
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如发现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经营状况,毎发现一次,最低罚款500元。
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经常进行纪律安全管理与教育。晚寝后要清点学生数,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
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所有学生退回寝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
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如有违反,立即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8、承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20分钟以后不得外出,11点必须熄灯就寝。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聊天。任何承租学生如果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必须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三方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关。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须加强管理。
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承租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学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行备案。
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须有管理人员入住。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中,如果有两个晚上没有管理人员入住,该房所有承租学生必须返回学生寝室居住,户主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
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如发现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经营状况,毎发现一次,最低罚款500元。
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经常进行纪律安全管理与教育。晚寝后要清点学生数,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
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所有学生退回寝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
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如有违反,立即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8、承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20分钟以后不得外出,11点必须熄灯就寝。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聊天。任何承租学生如果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必须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员工行为规范:
1. 必须服从店长统一安排及领导,并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 工作期间不得串岗,不准干私事,要爱护单位各类财产。
3. 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礼貌的接待顾客,不允许与顾客发生争执。
4. 上班时间需穿戴整洁、得体,并佩带本岗位胸卡。
安排好换岗人员后方可离岗。
6. 各岗位直接受店长领导。
7. 具体工作由当班店长监督、指导。
8. 对任何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抗命的权利和义务。
9. 对任何对公司有益的建议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对经理提出,如若采纳给予一定奖励。
10. 对违反员工守则的,将由店长开出过失单,每周将对过失单经行统计与处理。
、 员工服务态度:
2、了解各产品的性能,向客户合理的介绍;(工作中---不 好意思!请稍等!对不起!走路轻、说话轻)
3、工作后---对本次服务是否满意?麻烦您对我们的服务多提宝贵意见!跟单!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
员工奖罚规定:
3、卫生区域不清洁扣罚5元/次,工作完毕后未整 理干净者扣罚5元/次;
4、上班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违者扣罚10元/次。
5、必须服从分配、服从管理,违者扣罚30/次;
6、透露公司机密(产品原价、客户档案、工资待遇)查明属实将扣除当月工资的60%;
新收人员入职条件:
1、填写员工入职表,按入职须知执行规定;
2、甲乙双方签定劳务合同书,合同期最少为一年;
3、合同期间必须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
、 辞职条件:
3、未满3个月而要离职者只发放工资的40%,
辞退员工将不发放任何工资待遇,辞退条件如下 :
1、连续矿工3次/月
2、泄露本公司机密3次/月;
3、偷盗本公司财物者;(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4、员工离职、辞退后在两年内不得向外透露本公司商业机密,如对本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将由对方负责,并向有关单位提起诉讼!
店长是整个店门的管理者,有关卖场上人、事、物等各方面均由店长负责处理。因此,身为店长,必须得到部属的信赖与尊敬。
i)性格方面
1、拥有积极的性格,有包容力、充满爱心。
2、拥有忍耐力、本性要诚信,有高度的责任感。
3、拥有明朗的性格。
有了思想才会行动;行动,将成习惯;好的习惯,成为独有的性格;
性格,决定前途!!
ii)能力方面
1、要有良好的培训指导员工能力
2、要有良好的货品销售能力
3、要有敏锐的判断能力
4、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5、要有提升业绩的能力
iii)知识方面
1、具有能观察出消费者变化的知识。
2、具有关于零售经营及管理的知识。
3、具有数字管理观念和知识。
4、具有关于公司的'历史,制度组织,理念的知识。
5、具有丰富的货品知识。
店长的工作职责:
1.了解品牌的经营方针,依据品牌的特色和风格执行销售策略。
2.遵守公司各项规定,执行上级指示,完成公司下达任务。
3.负责管理专柜的日常工作,监督考核导购的工作表现,及时反映员工动态。
4.负责盘点、帐簿制作、商品交接的准确无误。
5.负责店铺内货品补齐,商品陈列。
6.协助主管处理与改善专柜运作的问题。
8.定时按要求提供节假日在商场推广活动计划。
9.了解周围品牌销售情况.
店长的工作重点:
店面营运通常分为三个时段。
营业前:
1.开启电器及照明设备。
2.带领店员打扫店面卫生。
3.召开晨会:
(1) 公司政策及当天营业活动的公布与传达。
(2) 前日营业情况的分析,工作表现的检讨。
(3) 培训新员工,交流成功售卖技巧。
(4) 激发工作热情,鼓舞员工士气。
(5) 点货品,专卖店要清点备用金。
(6) 核对前日营业报表。
营业中
1.检查营业员仪容仪表,整理工服,佩带工牌。
2.专卖店的店长需督导收银作业,掌握销售情况。
3.控制卖场的电器及音箱设备(专卖店)
4.备齐包装纸、包装袋,以便随时使用。
5.维护公司环境整洁。
6.注意形迹可疑人员,防止货物丢失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7.及时主动协助顾客解决消费过程中的问题。
8.收集市场信息,做好销售分析。
9.整理公司公文及通知,做好促销活动的开展前准备和结束后的收尾工作。
营业后
1.核对帐物,填写好当日营业报表。
2.营业款核对并妥善保存。留好备用金。
3.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关闭。杜绝火灾隐患。
4.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店内是否还有其他人员。
人事方面
1.有权利参与营业人员的招聘、录用的初选
2.有对员工给予奖励和处罚的权利。
3.有权利辞退不符合公司要求或表现恶劣的员工。
4.有权利根据员工表现提出调动、晋升、降级、辞退的意见。
5.有权利对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检查和评定。
6.有权利对店内的突发事件进行裁决。
货品方面
1.有权利对公司的配货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利拒收有质量问题的货品。
3.对店内的货品调配有决定权。
为加强对学院门面房租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租赁人员在门面房租赁过程中的行为,使门面房的管理工作纳入正常有序的运转轨道,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所管辖的门面房由院总务处统一负责管理,由总务处具体负责对外签订出租合约,使用统一编制的《房屋租赁合同》,任何个人无权对外出租。
二、门面房对外出租时,总务处通过通知、公告等形式对出租信息进行公布,采取统一招标比价方式进行。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管理经营服务好,诚实守信的续租户。所有门面房的租期时限统一,原则上一年一签,如遇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合同签订后,租户应向学院交付合同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租户无违约行为且合同履行完毕,学院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租户(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合同生效3个工作日内,租户需到学院财务处办理租金缴纳手续,缴纳完成后凭财务收费收据到学院总务处办理水电开通及相关交接手续。
四、学院按商业用水、用电的费用标准向租户收取水电费,租户按月及时向学院交付水、电费(水费为3.3元/吨、电费为0.8元/度,若供水、供电部门调整价格,学院则进行相应调整),如有拖欠,按拖欠额每日收取0.5%的违约金。水电费拖欠达三个月的租户,院总务处将暂停该物业的水电,直至缴清费用。
五、营业所需工商、税务、卫生等证件,由租户自行办理(必要时学院可予以协助)并承担所有费用。
六、门面装修由租户自行负责,门面外装饰需按照学院的要求进行装修,内装修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装修前须报学院总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或租户提前解除合同,室内外装修归学院所有。
七、租赁期间,学院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正常维修,其他维修由租户负责,学院可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八、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终止合同。
九、租赁期间,学院提供水表、日光灯等设施,租户损坏水表每个按陆拾元赔偿,损坏日光灯按每盏柒拾元赔偿,水表损坏期间的水费另行计算。水表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学院总务处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按偷论处,偷水每次罚款200—1000元。若因电器使用不当等造成的事故,租户必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十、租户对门面前的卫生、秩序、绿化等实行“三包”,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如有违反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租赁期间,租户不得将门面转让他人,或改变用途,否则学院有权终止合同,不退履约保证金。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租户需按时归还房屋给学院,不得以物资抵房租和水电费;如延期不搬,学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与学院协商。
十二、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学院确因改建、扩建要收回房屋,解除合同的,学院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租户,学院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租户;如租户需解除合同,租户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学院,并取得学院的同意,学院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三、租户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凡因租户原因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查处,全部责任由租户承担;在经营期内,因租户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和刑事、民事纠纷概由租户独立承担,与学院无关。
十四、违约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必须共同遵守;如需变更,须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租户违反本合同条款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任何一款,学院有权终止合同。如租户违约不按时交租金,学院有权要求租户补交所欠租金,并按所欠租金总额的10%收取滞纳金;拖欠租金满6个月的,学院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门面,租户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然灾害和政府拆迁等原因不在违约之列。
十五、门面房的租赁合约,统一加盖院总务处印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租赁方一份、院总务处两份、院财务处一份。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出租屋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指导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积极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镇(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一至两名消防监督员负责联络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健全出租屋消防管理档案。消防管理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备案。
(二)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除火灾隐患。
(三)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执法活动。
(四)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五)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防火的基本知识、灭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以及出租屋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第八条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各镇政府应定期统一组织、部署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服务中心(站)和当地村(居)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应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实行经常性巡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出租屋隐患告知书》,及时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双方及时做好签收。
第十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每年分别组织对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和镇(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十一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将房屋委托他人管理情况书面报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三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房屋的,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二)出租人(代理人)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负责。
(三)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应当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六条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要做到人走灯灭。
(三)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后要切断气源。
(四)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和出口,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规定,有条件的租户宜配置手提灭火器。
(七)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及火灾扑救,并及时向出租方报告,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楼高4层以上(含4层)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两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两座楼梯要求);如确实无法设置两座楼梯,该幢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并于4层及以上楼层的房间配备逃生避难设施;超过两层的通廊式出租屋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第十八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应保持畅通无阻,按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的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设置报警逃生门锁。
第十九条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如设置防盗网均应设有紧急逃生口,并保持畅通;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第二十一条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应至少配置一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两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6层以上的出租屋应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室内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第二十三条无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含简易喷淋装置)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四条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明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车间、仓库等工业性质用房。
第二十七条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旅馆以外的房屋。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局会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对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职。市公安消防局对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出租屋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制定和解释;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向社会公布出租屋消防管理标准、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义务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在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单位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处理善后工作;
(四)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第六条 出租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标准要求:
(一)房间隔墙要求:出租屋各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房间隔墙必须采用砖墙或不燃烧材料(如钢龙骨双面石膏板、轻钢龙骨埃特板等)分隔至楼板底部。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不得上锁,疏散出口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三)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床位。
(四)公共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五)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并采用砖墙或不燃烧体隔墙及防烟性能较好的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烟性能较好的门是指关闭严密,不留缝隙,能有效阻挡烟气的普通门。
(六)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七)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出租屋应设置消防卷盘(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各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水源由天面储水池(箱)供给,储水池(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m3。
(八)配电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灯具正下方不得堆放货物,要保证有0.5米以外的水平距离。
(九)厨房、浴室采用燃油、燃气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十)出租屋公共走道上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含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如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警铃,且有专人24小时值班的出租屋可不设置火灾报警器。
(十一)严禁在疏散楼梯间、各楼层休息平台及通向天面的平台上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十二)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上应开设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窗。
(十三)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或仓库性质用房。
第七条 出租人应确保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八条 承租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
(二)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三)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灭初起火灾;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有条件的最好配置手提灭火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和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房室间或场地平米、(分清出让的界限范围)。
第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有权责令乙方整改。
第三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时传达、宣传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对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及要求,并督促乙方落实。
第四条,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场地的界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的资质,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严禁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有污染、有放射性的物品。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及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本单位的人员、设备进行教育和检查。使用国家监管的设备工具必须经过国家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乙方从事特殊行业及人员密集的行业应制定本行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演练,做到紧急救援迅速有效。
第七条,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内,严禁吃、住、生产同时存在,对使用的.用电设备、线路、取暖炉具等应按要求严格管理。严禁加大用电保险熔量和私改乱拉电气线路。针对生产经营的情况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第八条,乙方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火灾及经济损失后果自负。因乙方原因及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周边单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及时上报相关单位的同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如果变更承租人或改变经营性质,需重新签定协议,本协议在承租期限内有效。
第十条,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商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空余房地产租赁,是指军队单位(含各类事业单位)将其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按级负责、控制规模、注重效益、维护产权、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管理全军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总部、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归口管理本系统、本区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
第五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实行管理责任制。军区级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实际,制定租赁管理工作目标,并抓好落实。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范围,主要包括现有空余营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七条下列空余房地产不得对外出租:
(一)军事行政区内的;
(二)影响军事安全保密的;
(三)属于违章建筑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适用安全标准的;
(六)国家和军队禁止出租的其他空余房地产。
第八条 军队招待所出租房屋用于办公、销售场所等,并被承租人作为注册登记地址的,应当纳入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范围。
第九条 军级以下作战部队、预备役部队和科研试验部队,不得直接从事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确需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必须经总后勤部批准后,由军区级单位所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产也可以用于企业生产、教学、仓储、种植养殖等项目。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出租空余房地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四)出租房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出租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租期3年(含)以内的,报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租赁项目请示;
(二)双方草签的租赁合同;
(三)出租空余房地产位置坐落平面图;
(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五)承租人资信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未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严禁将同一租赁项目分项报批或者多租少报。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确定,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组织印制。
第十五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审核制度。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由军队单位与承租人签字,并经具有租赁项目相应审批权限的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租赁期满(终止)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许可证制度。出租空余房地产,必须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编号和印制。
第十八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租期超过1年的,军队单位领证前至少上缴1年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经费,租期不足1年的应当足额上缴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经费。
发证机关凭上缴经费报告书和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确定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总后勤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批准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和军队驻京单位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其余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由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承租人持《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章 出租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和《军队房地产和军区级单位的出租收入,逐步推行开设专户直接收缴。
第二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其归口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据此核对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 总后勤部和军区级单位收缴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房地产管理部门,用于房地产管理事业,实行预决算管理。
军队单位留用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基建营房事业,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开支。
第二十五条 军队单位收取租金,应当使用全军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将空余房地产租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租赁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租赁双方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督促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租赁场所的消防、卫生防疫以及住用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军队单位严禁将空余房地产出租给非法组织以及无资信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事行政区周边的空余房地产出租给外商及港澳台商。
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应当严格控制租赁用途,不得用于影响部队工作、生活秩序和有损军队形象以及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在出租场地上新建和添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对出租房屋及设施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和增扩设备,严禁生产、存放、销售假冒伪劣、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从事各类违法违纪活动。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统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军队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会同纪检、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军队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必要时可商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军队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承租人承租的空余房地产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二)租赁项目报批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出租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
(五)租赁安全管理情况;
(六)《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申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
军队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乃年度租赁项目统计情况;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系统、本区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年度统计情况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空余房地产的;
(二)未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拒不补领的;
(三)未按规定比例上缴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拒不补缴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六)伪造、涂改、擅自印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
(七)同一租赁项目分项报批或者多租少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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