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工作总结(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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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工作总结(优质15篇)
时间:2023-11-10 12:06:07     小编:JQ文豪

总结是促进个人和团队成长的重要工具,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利用图表、统计数据、关键词等辅助工具,能够使总结更加生动形象。下面是一些经典总结文段,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灵感。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时间飞逝,光x如梭,不知不觉中来xxx银行已经xx年有余了。在这xx年里,我在这里工作着、学习着,在实践中不断磨练自己的工作能力,使我的业务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我不仅学到了许多银行方面的业务知识,更重要的是体会到了一个优秀员工的工作态度。作为一名银行员工,我深切感受到我们银行员工的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能力。

作为新入行的员工,我时刻鞭策自己,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热情服务”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以“六不怕”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水平,使自己在业务上有进一步的提高。

20xx年xx月我到xxx银行实习,在这里我主要做的工作是柜面对私业务,由于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到对公业务,对个贷款业务也是比较陌生。在同事和领导的耐心指导下,我很快熟悉了银行的基本情况和业务流程,从理论知识到实际操作,从前辈办业务流程到实际操作,都能的完成。

由于在前期的工作中,由于业务繁忙,工作量不是很大,这一方面就需要我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在同事的帮助下,慢慢的适应这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在工作中,我能够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业务上的知识,尽快的掌握业务流程。在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中,我认真的做好自己的工作:

1、首先,我认为应当对客户的一些问题和要求应当做到:如不能在办业务之前,要先对客户说明情况,然后再向客户报告,并确保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给客户解决,有效的解决了客户的问题。

2、要求柜员对所有客户的各项业务都要熟练掌握,尽快准确无误的答复客户答复,根据不同的客户,准确的一般客户提出的业务。

3、要有热情,在点钞、打字、传票等方面要求过硬。

4、要有较好的交际能力,与同事团结协作,相互帮助,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有较强的自律意识,特别是要加强责任心,保持自己的良好的心态,保持优良品质。

6、有些工作不能及时完成,需要及时跟进,还有一些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在这方面要继续努力,加强改进。

7、有些工作还不够有效、尽善,有时需要加以改进,不能及时的完成。

8、在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有时候会忘记该笔记录什么时候,有些东西忘记了,没有做好记录。比如有时候没能及时的完成工作,需要领导帮助检查。有时候会忘记一些工作,需要领导指导完成才发现自己没有做好。比如有些东西做的不是很好,有时候没能及时完成,需要领导加以指出。

9、需继续学习的地方还有很多,还要继续努力,不断的完善自己,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学习的过程中,感到自己对于业务的知识有的还不够灵活、不够有效,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10、需加强自己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深入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综合素质和水平。加强自己的沟通与协调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到学以致用。

11、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提高,在工作中,要虚心的向其他同事学习。

12、对于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改正,在做好记录的同时,要从领导的指示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xx年,我行外汇市场业务工作,在总行和支行的正确领导下,以加强内部管理为主线,以加强合规经营为手段,以增强信贷资产管理为目标,以保证资产质量为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制定的工作思路和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加大营销力度,拓展服务,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的成效。现将我行内部信贷部门工作总结如下:

今年,我行对外汇市场业务工作,面对复杂多变的信贷资源,我行克服重重困难,做出了较大的努力。

一是积极开展外汇业务,为支行业务发展营造宽松的外汇环境。我行在外汇市场业务工作方面,做好与总行外汇指定银行的工作联系。今年上半年,我行与中国银行合作,签订了《外汇合作银行贷款合同》、《中国银行外汇指定币储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并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中国银行外汇指定币储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

二是加紧对公、中国银行、外汇指定银行的贷款营销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行成立了贷款营销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营销工作制度、营销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贷款营销工作,确保了贷款营销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是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后管理。为进一步做好贷款营销工作,保证各项贷款按时发放。我行今年先后组织了贷后管理工作人员学习《贷后管理办法》《贷款营销管理规定》等业务理论和实操培训,并对营销工作进行业务理论和实操培训,使营销工作人员做到了贷后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信贷投放是银行经营的重要内容,今年,我行在总行和支行的正确领导下,以发展现代信贷业务,加大贷款营销力度为目标,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积极开拓信贷营销市场,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我行还分别在各大银行开展了贷款营销活动,先后到天津、上海、广州、武汉等地的中小企业开展了贷款营销活动。

通过贷款营销,使我行的信贷营销取得良好效果,全年累计收回贷款400多万元,为支行经营目标的实现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是贷款营销工作效果明显。今年,我行在各地市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较好的营销成果;在全国各地市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下,全行共签订了贷款营销工作协议书,贷款营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其中:国内结算量突破1000亿元大关,实现了贷款营销工作的突破性进展。

三是实现了收支平衡。今年,全行实收利息45.9万元,完成市委市下达全年的任务的69.7%;其中:地税收入100万元,完成市委、的任务的62.3%;其他收入80万元,完成市委、的任务的69.5%。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入世后,随着生活的全面开放,我国业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五大中资之—的中国银行要想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目前最迫切的任务是实现商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而外汇业务将以其高效益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必争业务,也必然成为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争夺业务的焦点,可以说外汇业务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未来银行业的兴衰。因此,加速发展外汇业务是农业银行的当务之急。一、农业银行外汇业务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经营理念陈旧,对发展外汇业务认识不到位。

农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已有十四年的,但从全国总的发展形势来看,仍然表现为极大的不平衡性,究其原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客观上,由于各地区客观经济差异较大,发展速度不同,导致外汇业务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差别,经济欠发达地区同发达地区相比,表现为行际之间外汇业务开展的差距较大,好的很好,却很少;差的很差,面很大。主观上,很大一部分外汇业务经营行都普遍存在认识不到位、经营观念陈旧等问题,还不能把发展外汇业务放在同人民币业务同等的地位来考虑,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开展外汇业务是城市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基本要求,是新的效益增长点,是扩大和完善商业银行服务功能,提升业务经营层次,树立企业自身形象,提高市场占有份额的重要手段。因此,也就表现为对外汇业务的发展不关心、不研究,更不愿在、物力上向外汇业务倾斜,这是农业银行外汇业务开展不平衡和业务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二)政策调整不及时,机制有待完善。

农业银行的外汇业务始终难以实现突破性发展,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我们在管理和营销机制上,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发展的条条框框,使得外汇业务营销政策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调整,经营手段和措施还有很多不到位、不得力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模式与外部客观经济环境不协调。

目前,农业银行系统绝大多数外汇业务经营行都采取“本外币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是对的,是利于发展的,对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外汇业务经营行也是很适应的。但是由于受客观经济环境的限制,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都一味的采取“本外币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却显得不合适宜,甚至对一些地区和一些经营行来讲是不切实际的,与业务基础和经济环境也是不协调的。就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一是外商企业少,外贸企业也不多,进出口贸易占地区经济的比重小,因而发展外汇业务的客观经济环境差。二是农业银行外汇业务起步晚,很大一部分行才刚刚起步,服务功能欠缺,竞争意识差,市场份额小,外汇业务占整个业务经营的比重也很小,还很难与本币业务相提并论,因此也很难投入大的精力去研究发展外汇业务。三是专业人才匮乏,其他部门对外汇业务的认识和了解也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工作缺乏有效配合。四是制度不兼容,现有的外汇管理机制与部分外汇制度还不能与本币融为一体。所以,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外汇业务的管理上,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模式”还为时尚早。

2、部门间合力不强,拓展业务力度不够。

在目前的下,农业银行系统绝大多数外汇业务经营行都实行了本外币归口管理,但这种归口是粗放式的,有的甚至仅仅流于形式,造成了表面上是多个部门管,而实际上又都不愿管、不怎么管的'局面。很多经营行在外汇业务的营销中,部门之间都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联合营销机制,整体合力不足,突出地表现为作为营销主体的客户部门对外汇业务营销意识不强,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缺乏强有力的配合,因而削弱了市场竞争力,错过了很多拓展外汇业务的良机,还没有把拓展外汇业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拓展业务缺乏配套的优惠政策。

多年来,农业银行在拓展外汇业务客户的过程中,明显地感到难度大、收效差。究其原因,其中一个主要因素是,农业银行还缺乏配套的吸引客户的优惠政策。企业经常提出的如贸易、信贷支持、授信等需求,农业银行往往不能或一时难以满足,需要层层审批,耗时过长。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不仅使企业望而怯步,为了不耽误经营的最佳时机而转投他行,而且也影响了农业银行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客户流失、业务流失和拓展失利。如农业银行的长期优良客户吉林德大有限公司经常到中国银行开立信用证就是这种情况的佐证。而在其它商业银行,企业的这些需求却都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并且工作效率较高,从而达到了银企双赢的目的。这不能说明其它商业银行不重视业务的风险性,而恰恰说明了这些行具备了控制风险的能力。相比之下,农业银行的业务没了,而风险却很难说没有。如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粮食经销商之一,年出口贸易额达6——7亿美元,外汇业务一直在中国银行办理。当地农业银行充分认识到了外汇业务营销的重要性,主动上门拓展业务已历时三年,但由于不能满足企业提出的资金等需求,至今未见成效,这其中存在的问题足以令我们反思。

(三)市场份额小,缺乏优良客户群体的支持。

开户企业少,缺乏优良客户群体的支持,外汇业务市场份额低,是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所面临的严峻现实。从市场份额上看,在同业竞争中我们还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在受理客户方面,少数发达地区经营行发展较快,前景看好。而很大一部分经营行外汇业务的开户企业很少,其中优良客户更少,很多行外汇业务也就是靠一、两个老客户支撑,不注重培植有发展潜力的外向型优质客户群体。这种单纯地依赖一、两个老客户对业务发展极为不利,一旦这些企业的经营形势不好,这些行的外汇业务量也就会随之下滑,导致业务萎缩,发展后劲不足,难以取得规模效益。因此,开发新的优良客户是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当务之急。

(四)外币存款增长缓慢,制约了外汇业务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受外币存款利率多次大幅下调及b股、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等业务分流外汇资金的影响,使得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增长缓慢。外币储蓄服务功能落后。是造成外汇存款业务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目前,农业银行很多经营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时,均是手工操作、手工制单,并且未能达到通存通兑,不仅给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同时也影响了农行的外在形象,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外币存款业务的流失。当储户拿着农业银行手工制作的定期存单到外事机构办理出国留学资金证明时,屡屡受到外事机构的质询,这足以说明问题。由于手工记帐,操作落后,储户理所当然地会认为农业银行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不如他行,不选择农行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另外,外币现钞的移存工作还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移存费用过高,收益较差,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经办行开办外币储蓄的积极性。

(五)外汇贷款增长乏力,影响外汇业务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行业划分和客户本币贷款需求的影响,农业银行大部分经营行的外汇贷款都先天不足。而且由于外汇不良贷款的占比较高,风险较大,政策上也不鼓励多发放外汇贷款,使得外汇贷款规模在逐渐萎缩,增长乏力。由于外汇贷款增长较慢,不仅影响了外汇存款和国际结算量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外汇业务的发展,而且也影响了农业银行综合效益的增长。

(六)外汇业务服务功能欠缺,经营能力差。

从目前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经营现状来看,服务功能还很不完善,经营能力也相对较差,这主要表现在:

1、产品的竞争能力差。

从数据来看,尽管目前外汇业务产品行15大类80多个品种,与中资其他商业银行相比欠缺的产品仅是远期结售汇、个人因私购汇和出口退税的保函等少数几个品种,但是从每一个机构的准入来看,大部分支行真正能做起来的业务并不多,有很多的业务还处于待普及阶段。除少数几个分行经营水平较好外,大部分经营行的水平都比较低,真正有竞争力的产品并不多。

2、外汇业务经营网点少。

从数据看,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机构和经营网点的占比都比较低,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经营行很少发生外汇业务,已经是名不符实。由此可见,农业银行的网点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3、资本不足、资产状况相对较差。

农业银行的外汇营运资金不足、资产质量差给外汇业务经营带来了一定难度。尤其是很大一部分县级支行没有外汇营运资金,不得不靠系统内拆借资金来维持简单的经营活动,资金过高,收益较差,影响了外汇业务的拓展。

4、技术网络落后,发展进程慢。

相对其他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网络、技术还很落后,虽然近年来有所发展,但进程不快,很多二级分行由于缺乏固定资产指标,化设备和系统升级无法在预期内达到总行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县级支行的网络化建设还相当滞后,其中有30%的支行还手工处理外汇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汇业务的开展,外汇业务产品的处理速度和工作效率还远不如其他中资银行,更无法与外资银行相比。因此,加速全系统的网络化(现代化)建设和先进系统软件的研制开发是外汇业务发展的又一关键因素。

5、专职从业人员少,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农业银行外汇业务专职的从业人员不足万人。占全行员工的1.5%,其中持证上岗人员占58%。从发展的角度看,外汇从业人员明显不足,流失现象严重;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经营行客户经理的外汇业务营销素质偏低,都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农业银行外汇业务面临的形势、任务及应采取的对策。

入世后,我国、、外贸和外汇体制将发生巨大的变化,使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迫使农业银行必须在业务发展上做出新的决策,调整营销策略,加快发展外汇业务。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之初,由于网点、人才等因素限制,存贷款业务短期内将不会有大的发展,因而他们会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进军我国金融界的“切人点”,逐步扩大经营范围和业务品种。而外汇业务作为中间业务的龙头,自然就成为中、外资银行竞争的焦点,农业银行一些优秀人才和优质客户的流失将不可避免。分析其中的原因,一是外资企业同外资银行有着默契的利益关系,因而客户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外资银行的低成本外汇资金、快捷的清算、结算速度、多渠道的方式,全方位的服务手段将吸引更多的客户选择外资银行。三是外资银行在办理国际业务方面确实有着较强的优势,特别是远期信用证、远期结售汇、利率保值和期权、等方面的中间业务,外资银行比我们的国有商业银行更具竞争力。四是外资银行优越的工作和优厚的工资待遇对中资银行的人才更具有吸引力。所以,面对激烈的竞争形势,农业银行必须果断出击,在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好营销政策和措施,深挖市场潜能,抢占市场份额,促进外汇业务的快速发展。

(一)提升经营理念,树立全行办外汇的经营思想。

目前,农业银行的经营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关键时期。面对机遇和挑战,各级行都必须牢固树立全行办外汇的经营思想,要以市场为导向。把握开拓机遇,适时调整和制定外汀:业务的,要把外汇业务列为当前以至今后的重点工作之一,纳入长远规划,切实抓好。首先,各级行从领导到一般员工,都要充分认识到全行办外汇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全行办外汇、本外币一体化,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要求,关系农业银行未来的生死存亡。其次,各级行从领导到一般员工,在处理业务工作中,都要时时刻刻想到外汇业务,特别是在选择客户时,都要看看对方是否有外汇业务,对有外汇业务的客户,要在贷款规模、资金配备等各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总之、各级行都要把发展外汇业务放在与人民币业务同等重要的位置,同研究,同部署,同规划,同奖惩,这样才能确保外汇业务的快速发展。

(二)囚地制宜,根据区域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我国地域辽阔,由于各地区的客观经济环境的差异较大,导致各分行外汇业务的发展基础也大不相同,因此,采取的管理模式也应有所区别。各行要根据本地区的客观经济环境和自身条件,因地制宜,研究探索,科学地确定管理模式,要以适应发展为前提,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当前,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专业阶段,第二步是整合阶段,第三步是本外币一体化阶段。第一步是基础,就是要用专门的队伍、专门的人员、专门的技术、专门的产品,甚至专门的业务机构来发展这一业务,这种做法对农业银行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是外汇业务早期发展的必经阶段。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外汇业务基础较差的经营行应定位在这一阶段,采取集中管理、集中营销、集中操作的管理模式开展外汇业务,待条件成熟再步入第二阶段。二级分行和有条件的县级支行都应该成立国际业务专门机构,负责外汇业务的集中营销,这既有利于人员培训和业务,又能够加大外汇业务的拓展力度。第二阶段既是整合阶段,又是过渡阶段,是为一体化打基础的过程,农业银行大部分经营行应基本定位在这一阶段。所谓整合,首先是功能整合,就是要把本币的服务功能和外汇业务的服务功能能够在一线营销环节整合起来,给企业提供的解决方案里面不仅要包括本币,还要包括外汇;其次是系统集成,就是要实现本外币技术对接和系统共享;再者是制度兼容,所有的制度不仅要管本币,也要管外汇。在这一阶段,要采取分口管理、综合营销的管理模式。前台做营销、中台做风险控制,后台做业务处理。前台对客户营销应该综合化,而后台业务处理的时候专业化水平要高,处理的效率要高。因此要专业营运,而且分工要细,第三阶段是整合的高级阶段,也是整合的目的。东部地区有条件的行和本外币一体化整合能力强的经营行已经基本接近这一阶段,可以采取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模式率先发展起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优势在于,有利于以本币优势带动外汇业务的发展,有利于以外汇业务的规范性促进本币业务经营管理的创新,有利于信贷资金的体内循环和全面管理,有利于发挥全行本外币资金的灵活调剂作用,有利于提高业务经营的整体效益。因此,各行都要积极推进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进程。

(三)优化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

(四)调整政策,培植优良客户群体。

营销是拓展外汇业务的关键环节,一靠实力,二靠政策。凡是不利于对客户营销的制度都要改变,这是衡量一项经营制度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因此,各级行都要以为导向,适时调整好营销政策,这是做好外汇业务营销的前提和保证。一是要合理调整营销机制,要把传统的外汇存贷款、兑换、清算业务同国际结算、代客理财及风险管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外汇业务用人民币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走综合营销的发展道路。各个部门之间要加强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加强对外汇业务的重点支持和倾斜。在资金和规模上,要优先支持外汇业务的需要,即优先支持进出口企业的资金需要,满足企业在办理国际结算同时提出的外汇业务需求;在费用上,对改善外汇业务及办公自动化所必需的费用要给子充分保证,以确保在外汇业务市场竞争中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在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上,要优先考虑外汇业务的需要,对外汇业务专业人才要实行重点保护政策,以减少和避免人才流失,、二是要进——步优化进口开证和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批程序,对创汇高、信誉好的外向型企业在授信额度、进口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方面要加大扶持力度,适当简化开证审批手续和环节,降低信用证保证金比例,并适度增加县级支行的经营权限,以推进外汇业务的快速发展。三是要大力营销优质外汇业务大客户,着力发展重点区域的外汇业务。要重点营销各地区进出口额前50名企业,加大对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产业园区等进出口企业密集地区外汇业务的营销力度,努力挖掘市场潜力,大力培植外汇业务优良客户群体。四是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外汇业务营销的激励政策,对拓展外汇业务贡献大的经营行和个人应给予重奖。五是充分利用宣传媒体,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加大外汇业务的宣传力度。

(五)加大培训力度,高标准建设外汇业务专业队伍。

银行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人。银行之间的差距,其实就是人的素质的差距。农业银行要快速稳健高效地发展外汇业务,就必须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强的从业人员队伍。因此,各级行都必须注重人才的选拔、培养与合理使用,既要立足于当前,又要着眼于长远,要高标准地建设外汇业务专业队伍。首先,在人才的选拔上,要严把进入质量关,注重挑选高学历的专业人才或具有经营管理潜能的复合型人才。除了从每年的大学毕业生中补充和招聘外,主要应放在对现有员工的重新培养塑造上。其次,在人才的培养上,要用国际银行的标准来塑造员工,要采取内外结合、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办法,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和素质。

(六)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外汇业务的监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由于外汇业务具有政策性强、风险大、收益好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奋力发展外汇业务的同时,还必须时刻注意严防风险、稳健经营。“严防风险”不是要不但风险、不干或少干事情,“稳健经营”也不是不去经营或不去扩大经营;相反,我们是要善于承担风险、善于扩大经营和善于积极拓展业务。因此,各行都应把提高外汇业务的监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当做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同时,要采取相应措施,重点防范业务受理过程中的客户风险、政策风险和业务操作的技术风险。首行,各行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使外汇业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各行应进一步提高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要严格按操作程序办理业务,减少和避免操作失误。要吸取教训,注重员工的职业。再者,各行应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的事先与事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采取监管和自律相结合的办法,规范业务,堵塞漏洞,使事故消失在萌芽中,进而使农业银行的外汇业务在规范化的轨道上稳健发展。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20xx年,国度外汇办理局乐清市支局以邓--表面和“三个代表”紧张思维为教导,当真贯彻落实上级外汇办理工作集会精神,精密联合乐清市外向型经济成长的实际状况和支局工作特点,以“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禁、抓伎俩”为工作重点,健康各项工作机制,夯实内部办理根本,贯彻外汇办理系统体例改革,加大外汇政策标准宣扬,进一步增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拓宽对外投资渠道,指导资金有序流出,加强本钱跨境滚动办理和国际出入监测,凸起国际出入统计报告和本钱跨境滚动办理两个重点,顺利展开各项工作。

(一)坚定优良办事,增进外汇资金有序流出

1、当真做好出入口收付汇核销工作,进一步提拔办事质量。出入口核销交易一方面是外汇局的根本工作,另外一方面也与企业的长处休戚相干,任甚么时候候我们都最终包管该工作的平常展开。本年跟着交易量的大幅增加和人员紧缺的环境下,我们得当安排气力坚定优良办事,根据分类监禁的原则,为运作典范的a类出口单位放宽审承诺则,进一步简化手续,供给便利,对a类以下的出口单位或“存眷企业”严厉审承诺则。在平常工作中,思虑到各涉外部分之间政策不和谐的实际环境,我支局在严厉履行外汇办理政策的前提下,富裕思虑企业的长处,为企业供给优良、高效、便捷的办事,深受涉外企业的好评。

本年我支局向企业发50887单份,同比增加26.36%,共办理核销交易40344笔,同比增加29%,核销金额110227万美元,同比增加42%,核销率为99.8%。入口付汇825笔,金额11237万美元,同比增加143%,到货核销825笔,金额8408万美元,到货核销率为75%。

2、加强部分间和谐与雷同,增进投资便利化。本年“促流出”是我支局的一项重点工作,我支局把境外投资和入口交易做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在做好宣扬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干部分的和谐工作,自动自动向当局、企业解释境外投资项目和入口交易的外汇办理政策,防备走弯路,裁减无效工作。本年我支局考核办理4家道外投资企业,投资额达1954万美元,同比增加了1944万美元;办理入口付汇11237万美元,同比增加143%。本年承诺外商投资企业10家,公约利用外资25025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5453万美元。别的,加强与外经贸局的`关联,在市中间支局的赞成下,做好通领科技集体、凤凰科技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标审批。

(二)强化监禁伎俩,把握外汇资金流入。

1、严特别汇流入办理,展开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查抄。根据上级局的联合安排,我支局于本年5月份展开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环境的查抄工作,建立了查抄带领小组,下设查抄究公室,抽调交易骨干展开了查抄,将外资流入作为阶段性办理重点,并在交易回访时把居民个人结汇环境和政策反馈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存眷。联合国际出入、外汇办理信息系统以及相干台账,导出有关数据进行比拟分析,构成第一阶段的“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查抄汇总表”和“违规明细表”。第二阶段我支局对违规环境进行深切的跟踪查抄,针对非现场查抄安宁时把握的环境,有重点地开显现场查抄,发觉有2个企业的本钱金结汇存在违规题目,针对违规题目,我支局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备案查处。下一步将连续展开对企业的查看。该项目获得了省外管局巡查员的高度好评。

2、切当贯彻履行外汇办理改革,典范个人外汇办理。本年上半年国度外汇办理局出台新的《个人外汇办理方法》及《履行细则》,我支局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扬工作。经过议定《乐清日报》以信息的式样向社会大家传达新政策的调整内容。及时转发相干文件,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政策传达,要责怪面明白、贯彻履行。二是进行交易培训,落实政策到位。我支局展开以会代训式样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政策传达、解释,强调新政策履行后平常交易操纵的难点及风险点。三是召开个人外汇交易环境传达会,传达了工行温州市分行、农行温州市中山支行海坦分理处违规办理结汇环境,安排展开外汇指定银行个人交易自查自纠工作。

3、改革贸易外汇出入与结汇办理,便利企业平常资金利用。根据《国度外汇办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办理有关题目的关照》(汇发〔2006〕49号)精神,履行分类办理。给绝大部分平常收汇的企业赐与富裕便利,加强对“存眷企业”办理,按月上报《辖内企业贸易项下收结汇环境和“存眷企业”数量统计表》及《多收汇排名前五位“存眷企业”环境表》,存眷“存眷企业”的变化环境。

(一)加强国际出入统计报告办理,进一步进步报告质量。

本年我支局把加强国际出入统计工作、进步数据报告质量作为本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紧张采纳以下办法:一是加强培训教导,阐扬窗口教导效用,加强与银行工作人员点对点的雷同关联,进步他们的操纵本领,办理工作中呈现的题目。二是抓好非现场核对工作。及时对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非现场核对。本年我支局共进行非现场核对234次,发觉不对信息509条,及时反馈给银行进行点窜。三是坚定季度考核传达轨制。及时分析各行在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题目,对核对环境按季度进行传达,紧抓国际出入统计工作不放松,引发各行带领的高度珍视。四是做好现场核对,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全年查抄筹划,本年对建行乐清市支行、工行乐清市支行的国际出入报告进行现场核对。从现场查抄的结果反应报告质量有了很大的进步,报告数据根本完好、精确、及时,但也发觉了凭据要素不全、漏盖印章、漏报告、档案办理不典范等题目。对发觉的题目,及时发出整改定见书鞭策其整改落实到位。本年上报市中间支局的数据质量有了很大进步,在交易量大幅增加的环境下无过错。

(二)加强交易培训和部分雷同,顺利结束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我支局对该项工作非常珍视,细致安排,落实专人做好外汇年检各方面工作,紧张是:1、落实专人当真对企业网上上报数据进行初审,对有不对的及时反馈,包管上彀数据的精确性;2、加强与相干涉外主管部分彼此互助,召开联合年检工作集会,肯定年检工作协作方法及本身的重点,传达年检工作进展环境及碰到的题目;3、对网上公告的未参检企业逐一关照,要求他们在法则的时候内参检。经过议定多方面竭力,年检工作井井有条地展开,中断6月底,全市已有131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年检,扫数经过议定,应检未检的有1家,紧张因为是外方资金未到位,盗取中方的技巧,现中方已向外方告状,把“年检未经过议定”作为1项索赔的前提,而不肯参检。参检率达99%,比上年增加7.5个百分点。

(三)切当践诺查抄职责,进步银行协同监禁程度。

本年4月份,根据我支行的联合安排,对辖内的贸易银行柳市支行展开综合交易大查抄,我支局调派了两位交易骨干累计投入8个工作日参加了外汇交易的查抄。查抄结果表明,该支行能够根据本身交易成长状况配备响应的交易人员,订定和美满相干内把握度,履行外汇办理政策根本合规。本年7-9月份,对辖内的工商银行乐清市支行展开综合交易大查抄,我支局特别珍视该项工作,这是对我支局外汇交易人员的一次查验和外汇查抄程度、政策把握本领进步的机遇,累计投入了30个工作日,对其违规题目要求本来时整改,并进行了惩罚收缴罚,没款16万元人民币。同时,屡次约见其行长和分担行长进行雷同,并找其分担行长和外汇部分当真人进行居民诫勉讲话。对新承诺创办本钱金结汇交易、结售汇交易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5家机构履行交易回访,及时明白外汇办理新政策的落实环境和履行中呈现的坚苦,进步办理实效。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时光荏苒,xx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xx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今年,是本人在参加财务工作的第xx年。按说,我们每个追求进步的人,免不了会在年终岁首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这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吧。在xx年的时间里,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本人能够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努力钻研、扎实工作,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在财务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所学到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今年的财务会计工作总结可以分以下三个方面:。

二是认真学习财经、廉政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

三是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严格按照“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乐于奉献”的要求,坚持“讲学习、讲、讲正气”,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

尽管平时的工作非常忙碌,但只要是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无论负责什么工作都能做到让领导放心。

坚持把学习和积累作为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工作能力的基本途径;坚持把参加各种学习活动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积极参加一切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

xx年来,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由于财会工作繁事、杂事多,其工作都具有事务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在财务战线上,本人始终以敬业、热情、耐心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对待来报账的同志,能够做到一视同仁,热情服务、耐心讲解,做好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刁难同志、不拖延报账时间:对真实、合法的凭证,及时给予报销;对不合规的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单位的后勤财务工作顺利开展。

一)经过这次全面总结,让自己又一次认识到自身在工作中、意识上存在许多不足。基于这个目的,回想这xx年工作,再和其他单位财务人员相比,还存在一下几个的问题,希望在xx年的工作中能够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财务部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在为全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认真组织会计核算,规范各项财务基础工作。站在财务管理和战略管理的角度,以成本为中心、资金为纽带,不断提高财务服务质量。在xx年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财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财务部全体人员一直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财经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财务部的工作职责。从收费到出纳各项原始收支的操作;从地磅到统计各项基础数据的录入、统计报表的编制;从审核原始凭证、会计记账凭证的录入,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从各项税费的计提到纳税申报、上缴;从资金计划的安排,到各项资金的统一调拨、支付等等,每位财务人员都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会计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

在经过两个月的erp项目的筹建和准备工作后,财务部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着手进行了erp项目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库存管理各模块的初始化工作。对供应商、客户、存货、部门等基础资料的设置均根据实际的业务流程,并针对平时统计和销售时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如:设置“存货调价单”,使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即定的流程规范操作;设置普通采购订单和特殊采购订单,规范普通采购业务和特殊采购业务的操作流程;在配合资产部实物管理部门对所有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各项实物资产分为9大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erp系统库存管理模块的初始化工作。在8月初正式运行erp系统,并于10月初结束了原统计软件同时运行的局面。目前已将财务会计模块升级到erp系统中并且运行良好。

根据集团年初下达的企业经济责任指标,财务部对相关经济责任指标进行了分解,制订了成本核算方案,合理确认各项收入额,统一了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核算标准,进行了医院的科室成本核算工作,对科室进行了绩效考核。在财务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费用。财务部每月度汇总收入、成本与费用的执行情况,每月中旬到各责任单位分析经营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协助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过以资金为纽带的综合调控,促进了整个集团生产经营发展的有序进行。

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20xx年的工作就在不经意间走过去了,在我一年的工作中,像之前二十余年一样,没有什么特别大的贡献,只有平凡的工作,平凡的生活。不过平凡的生活才是真谛,刺激的生活谁也过不了几天,我一直就这样平平淡淡的度过了一年。

时光荏苒,20xx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20xx年,我行继续贯彻落实、省有关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决策和要求,以“服务农民、服务基层”为工作中心,以“双增双节”和“双降双增”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全面推进信用社各项工作的稳健发展。现将我行20xx年“双增双增”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

2、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经营情况。

3、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4、农村信用社主要客户及其主要客户经营管理和服务情况。

5、信用社网点布局和经营管理情况。

6、信用社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7、信用社客户经理队伍建设情况。

二)主要措施。

8.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分散学习等形式,采取专项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员工认真学习《金融法》、《信用社主要会计业务知识》、《农村信用社主要客户经理会计制度》、《反操作规程》等相关内容,使员工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充分认识到加强学习,是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的需要,是发展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是加强自身学习。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吸取同事们好的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

9.强化管控。

一是制定信贷管理制度和信贷经营责任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二是实行贷款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客户和不同客户,实行弹性管理,对每笔不同类别的不同客户实行不同的管理,做到“一户一策”,有效防范风险;三是建立严格的贷款制度和信贷管理制度,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合法、合规;四是加强贷款风险防控。贷款发放前,要严格按照“双增双增”的要求,实行“两公开”,即:贷的真实性、真实发放的时限、公开的方法、公开的手段和公开的程序,做到“三无”:无论金额大小,都要公开的原则,并将“四无”当作收贷的一个重要依据;五是建立信贷管理信用的评级考核体系。

10.强化责任感,提高效率。

一是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风险意识的教育;二是强化信贷管理人员对信贷工作的责任心;三是强化信贷人员与各营业网点的信贷沟通。

11.强化措施,严管理。

一是建立信贷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做到人员熟知贷款业务,熟练掌握贷款业务操作技能。

二是加大信贷管理考核力度,实行“三化”考核机制。即:考核办法:业务技能、风险防范机制、贷款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贷款质量控制机制、贷款与授权管理办法和贷后监督机制。

三是加强贷款质量控制和贷后管理,严格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程序,确保贷款发放的可控、有效、安全。

四是强化信贷稽核,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对信贷人员信用等级的和监测,严防信贷案件的发生。

12.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

13.建立信贷管理制度。

14.加强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15.强化贷后质量控制,提前做好贷前调查,确保贷后质量。

16.强化信贷管理人员的信贷业务操作能力。

17.严格贷款发放和收回程序,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合法、合规合理。

18.严格贷款发放标准。

19.严格贷款质量控制。

20.严格执行贷后监测制度,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合法。

21.加强宣传教育。

一是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规范信贷管理,明确信贷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三是建立贷款客户经理培训制度,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是建立客户经理培训制度,提高信贷人员的信贷业务操作能力;

五是建立贷款客户经理培训制度,提高贷款发放和收回程序。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八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间我在银行工作时间已超过九年。在这期间,我经历了挫折的考验,也收获了成功的喜悦。现将个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市场份额领先。外汇业务是银行的金字招牌,我有幸在基层锻炼一年后即调岗到国际结算岗位,三年后担任团队主管至今。我将巩固、提升支行“国际结算”和“跨境人民币”两个市场份额作为自己工作的主线,深入市场,走进企业,了解企业需求,向企业介绍本行在外汇资本金、服务贸易、汇兑和结算、跨境收付汇、贸易融资、汇率和利率衍生品等业务的优势,赢得了广大进出口企业的认可。

客户基础牢固。藤铁、光电、蓄电池等行业是进出口的三大主要产业,其中的龙头企业是各家银行争夺的重点目标。在行领导的带领下,我作为团队主管冲锋在前,目前银行已成为上述行业各家龙头企业的业务主办行,特别是外汇业务,基本呈现银行一家独大的局面。抓大不放小,我从多渠道获得新成立企业清单,积极上门营销,此外,由于银行在当地良好的口碑,许多企业也主动到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业务拓展成效显著。国际化是银行的特色,外汇业务是银行的品牌。我在工作期间,努力钻研银行的外汇产品,并积极推向市场,通过这些产品,为客户创造利益,也为支行创造了非息收入,达到银企双赢。期间,支行办理了省银行系统首笔封顶远期期权产品、首笔商品铅远期;首次办理对外直接投资(odi)、错币种进口开证、协议融资和协议付款、人民币转收款和转汇款、人民币境外放款、理财质押风险参与、货币利率互换、美元看涨期权,单边期权、美元兑瑞郎掉期等新业务。

真诚服务、严谨工作。大学毕业后,我加入了银行这个大家庭,在基层网点锻炼一年。一线工作要直接面对客户,每个员工都代表了银行的形象,因此,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加强服务意识。基层的工作虽然较琐碎,但是却马虎不得,每笔业务都要做到准确、合规,要求员工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

不断学习、努力拼搏。在信息时代,知识更新日新月异,客户有新需求、监管有新要求、银行自身有提效增速的新动能,这都要求从业者要保持不断学习的精神劲头,钻研业务,并转化为营销的利器。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一线人员要积极深入市场,贴近客户,主动寻找合作机会。

讲究方法、事半功倍。做好银行工作,服务意识、专业能力、主动作为必不可少,此外,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也十分重要。比如,做事情分清轻重缓急,巩固市场地位应优先抓住关键客户、龙头企业,团队人员科学的分工必不可少等等。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九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国央行向国内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警告称,如果平台被发现违反外汇管理和反洗钱规定,就可能面临被关停的风险。

中国央行周四发布公告称,周三约谈了九家比特币交易平台,提示交易平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险。

中国央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称,比特币交易平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如发现有平台违反上述要求,情节严重的,检查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央行官员约谈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包括比特币交易网()、好比特币(haobtc)、云币网(yunbi)、元宝网()和btc100等。此次约谈对象不包括1月份以来已接受央行检查的国内三家规模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

合同。

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

近期学习了“标杆管理在生产中的运用”应用课件,产生了一些想法和启示,并且进一步转变了我的管理思路,开拓了我的管理视野,使我感触良多,受益匪浅。

何为标杆管理?从课件中我知道了它是一种系统方法,是通过与行业内外优秀企业的最佳表现和最佳实践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持续改进。我个人理解的标杆管理是这样的,其重点是“标杆”两个字,标是标准、目标,杆是旗帜,标杆是大家要达到的目标,是企业前进的原动力和正能量。

开展标杆管理的作用是通过标杆管理为我们打开一扇窗子,真正面向市场,在行业竞争中认识自己,能够帮助我们明确目标,系统地改进工作,同时帮助我们不断学习,持续改进。集百家之长,修炼自己,与最优秀企业中最优秀的单元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和了解自己的优势与劣势,进而制定各种方式、方法和制度进行改进和提升。

“标杆管理在生产中的运用”教会我们要做好标杆管理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步骤的工作。

一、确认标杆管理的目标和范围。依据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将其进行细化和分解,从而确定各车间、各工段、各班组以及每个员工的目标,使我们每个人都能明确自己应该干什么,从而让目标更切合实际、更具体。

二、确定比较目标也就是确定标杆。标杆目标的确定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也可以说成是横向和纵向比较,就是找出能够为本单元提供值得借鉴的公司、部门和个人,所选的目标不一定比本单元整体好,可能其某一个点或部分中的数据,或所采用的方式、方法存在值得我们借鉴的价值,那么其就一定可以作为我们的目标,进行比较。

三、成立小组制定计划,收集与分析需要比较的数据,进而确定标杆管理的内容。这其中分析工作是所有各步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只有将分析工作做实、做细,确定分析的最佳切入点,才能落实好标杆管理工作,标杆的寻找包括调查、收集、分析、以及与自身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标杆指标。

四、制定方案,实施和改进。实施标杆管理的核心我认为应该放在“改进”上面,从营造一种标杆管理的氛围开始,让我们各单元都能明确自己所处的位置,确定与标杆的差距,自觉进行学习和改进,从而促进整体目标的达成。

作做好。从而促进我们生产经营工作,提高利润率,提升企业竞争力。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一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2016年即将结束,迎来的是2016年新的开始,在这期间回顾2016年1—10月份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仓库保管员的工作。

2、责所有有关原辅材料、中药材、危险品、化试、冷藏物品等的入库、出库工作,按标准操作程序和标准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工作及记录。

二、配合车间生产。

2、配合以上各车间的领料工作,及时填写货位卡,分类帐,核准现场物料等,做到帐目清晰,可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改正。

三、配合gmp的认证。

1、配合做好了各车间gmp认证所需大量的调帐工作;。

3、配合化验中心做好现场核准工作。

四、负责仓库洁净区的管理和清洁工作。

1、做好洁净区空调机组的维护工作;。

2、每个星期一做好洁净区的清洁工作及填写相关记录;。

3、化验中心、质保部取样后,做好清洁工作;。

4、分料后,做好清洁工作及清场记录。

五、配合其他的工作。

1、负责中药材外加工所需材料的入库,领料工作及相关记录;。

2、负责生命能在我厂合成时所需原辅材料的入库、分料、领料工作及相关记录;。

3、负责技研部做小试或新产品开发所需物料的入库、分料、领料工作及相关记录;。

4、配合化验中心的取样工作;。

5、每月协助财务做好盘点工作;。

6、配合成品保管员做好出库、退货、搬运工作,辅助包材保管员做好日常工作。

以上为本人工作总结,请领导批评指正。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二

外汇的概念,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动态意义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即将一国货币换成另一国货币,以便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静态意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概念作了静态解释:“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也是从静态意义来界定外汇的,其第3条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外汇管理,但在管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实行比较全面的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这类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希望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来达到促进经济的目的;第二种是实行部分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则进行一定的限制;第三种是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普遍和经常性的限制。

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表现为:(1)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2)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督管理;(3)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4)对保税区和边境地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而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三

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根据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

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20xx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

合同。

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四

中小型企业还可以采取财务管理策略,财务管理在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中也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比较适用的财务管理策略就是调整资产负债的结构。它可以根据汇率的变化将资产负债的结构进行调整,在企业总收益不改变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减低风险。具体操作方法就是要使外币资产与负债在数额上保持平衡,以便减小受险头寸。如果外币是贬值的,应通过调整侧率使外币负债尽量减少到外币资产的水平。反之相反。不过这种方法在现实中可能难以做到,只是一种理想的做法。因此,企业常用各种金融工具来构造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现金流,使之能很好地消除外汇风险。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五

外汇局决定于2012年8月起,在全国推广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检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基本做法,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检测识别异常行为,锁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根据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企业分类。

进出口企业分为3类:a类;b类;c类。

a类,除退汇应按规定办理外,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b类,金融机构应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通过检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出口收汇额度后,方可为其办理结汇和划出手续,超过可收汇额度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c类,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及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结汇和划出手续。

企业报告。

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或预付款;b、c类企业监管期内的预收预付款,应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a类企业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应在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首付款日期、延收延付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如未在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应提交情况说明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注意:1.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的b类企业,经登记可办理该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和托收业务。2.对已报告的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对截至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或携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3.对于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存在异常的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主动性报告。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4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3.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4.1年期以上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8.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分类标准。

a类企业标准: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正常的。

b类企业标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列为b类企业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4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3.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4.年期以上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8.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9.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10.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11.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12.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c类企业标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列为c类企业1.最近12个月内严重违规受到外汇局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阻挠或拒不接受现场核查,提供虚假材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严重违规被海关、税务等处罚。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分类管理措施。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1.b类企业管理措施。

(4)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付款业务。2.c类企业管理措施。

(2)对于预收、预付及3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款,企业须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3)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付款业务。分类监管的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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