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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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范文(19篇)
时间:2023-11-10 12:56:05     小编:GZ才子

教育是培养人的全面发展和成才的过程。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是我们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重要问题。总结范文中的精彩观点和独到见解,能够帮助我们思考问题的角度。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2.2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3.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4.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1.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4.1.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1.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4.1.9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4.1.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2.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2.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4.2.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2.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2.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3.1负责所属部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2现场监督本部门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4.3.3对本部门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3.4对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3.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4.3.6对于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科报告;

4.3.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8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3.9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单位安全科书面报告所在部门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二

一、凡要求下属做到的,领导者必须率先做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二、下属有意见,不一定是坏事;领导者一到场就鸦雀无声,不一定是好事。

三、聪明的领导者决不事必躬亲,而是运筹帷幄。

四、用贬低集体或他人的手段是无法树立自己威信的。

五、切莫对以下人委以重任:对领导者只报喜不报忧的人;当面吹捧领导,却从不当面提出批评意见的人;对待领导者与下属,持两种截然相反态度的人;专谈他人缺点而不谈优点的人;每次好处都想得到,只要一次得不到就翻脸的人。

六、有的下属虽缺点不明显可也找不到突出的优点;有的下属虽缺点明显,但优点也很突出。相比之下,后一类下属往往会将工作干得更加出色。

七、与其用权力影响下属,不如用行动影响下属。

八、下属不同于机器,不是在做机械运动,他们的活动轨迹千变万化:情绪愉快时,即使脏累繁重的工作也无怨言;心境不佳时,哪怕是举手之劳也要算计。领导者的重要职责之一是营造融洽的人际交往氛围。

九、人在没有当权时,都厌恶拍马屁者,但一旦当权,又都喜欢拍马屁者。务必记住:拍马屁者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自己上马。

十、下属可以接受严厉的制度和工作的辛劳,但难以忍受对人格的侵犯。注:更多资源,。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三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煤管所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x日起实施。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四

按照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书,为实现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将安全责任分解到各施工管理人员,各施工班组,使项目部各施工管理人员、各班组共同为安全责任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考核。

一、考核对象: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员、项目安全员、项目材料员、项目质量员、泥工班长、砼工班长、木工班长、钢筋班长、登高工班长、电工班长、电焊工班长。

二、考核人:项目经理

二、考核期:每月

三、考核形式:采用考核表评分形式

四、考核评价: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值在85分及其以上为优良,考核得分值在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值在70分以下的为合格。

1、考核奖罚:根据项目部制定的奖罚制度适量给以奖罚兑现。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五

为加强科室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掌握,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科室正职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4次,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其他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18次。

1、掌握井下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针对井下现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的巡回检查力度,现场指挥安全生产。

2、检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积极组织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挡手问题。

3、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

4、井下发生事故后,带班管理人员要盯在现场,协助矿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救援和处理。

1、各单位每旬要制定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计划,矿调度根据计划严格落实管理人员带班情况。

2、带班管理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带班下井考核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开会、公出等为借口回避带班下井。

3、带班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在下井后、工作中、出井前在工作现场向矿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姓名、入井时间、发现的问题、隐患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

4、建立健全科室管理人员带班上岗台帐,逐班记录;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通报并进行考核。

1、带班下井将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经济奖罚、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2、带班上岗管理人员因公暂不能带班下井,本人当月超额或奖金按50%支付,但必须经分管矿长和生产矿长批示。

3、带班上岗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带班天数上岗(夜班带班天数不少于3天),缺一次,扣罚500元。

4、带班上岗的管理人员,必须与员工同下同上,未经生产调度和矿领导批准,不得提前出井,未经批准提前出井的,当月发现一次,扣罚300元;再次发现,扣罚500元;发现三次以上给予行政处分。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六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城郊结合部和郊区的区县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校(园)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八)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学校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自2015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学校开办的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6号)同时废止。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校(园)长是所在校(园)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接送车辆安全运行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

3、校(园)长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于任课教师、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责任书。

4、科学严谨地制定学生乘车订车、定座安排表,落实任课教师、值勤人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园)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时间内,最有效的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6、按照规定认真填写《校车安全日志》。

7、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校车安全例会,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急救知识,认真研究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8、认真确定每辆车的学生乘载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及学生居住地等分布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每一辆校车的乘载人数,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校车超员现象。

9、认真组织校(园)长、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校车安全管理学习培训。

10、学校(园)定期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11、学校(园)做好校车的日常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12、学校(园)必须使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的车辆接送学生,每半年对车辆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的驾驶人驾驶。

13、突遇恶劣天气,大雨、大雾、大雪等情况,自行决定校车停运。

为确保校车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应经常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行驶。

2、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尚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

3、严格执行教育、交通等管理部门及校(园)的校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4、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时不准驾车。

5、驾驶校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等相关证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6、不疲劳驾车、不酒后驾驶、更不准醉酒驾驶。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接打手机、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开车。

7、出车前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进行安全检查,不准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8、出车前检查水、电、油,发现不正常立即维修,出车回来后检查油量,发现油量不足,立即加油,严禁载有学生时进加油站加油。严禁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9、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10、经常擦洗车辆,保证校车干净整洁。

11、注意保持充足睡眠,精力充沛,严禁疲劳驾车。

12、遇到交通事故立即报警,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13、每次出车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校车安全日志。

1、认真学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做到知法、用法、守法。

2、每次出车必须身体健康,无患有妨碍工作的疾病。

3、热爱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对待学生及其监护人文明、礼貌。

4、在学生上、下车时,必须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5、发现校车驾驶员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时,必须制止校车开行。

6、清点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员启动校车。

7、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8、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开后,本人方可离开。

9、不得安排学生在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上乘坐,杜绝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

10、每次出车必须认真填写《校车安全日志》。

11、遇有校车事故,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最大限度保证学生安全。

一、校车安全管理档案

1、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校车驾驶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近期照片)

3、随车照管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近期照片)

4、学校(园)与中心校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5、学校(园)与校车管理人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6、校车驾驶员承诺书

二、校车车辆管理档案(一车一趟一档案盒)

1、校车使用许可标牌

2、现用校车彩色照片

3、校车驾驶证复印件(显示签注校车类型、核载人数)

4、校车座位安排表

5、校车运行线路图

6、每趟运送学生名单

7、校车购买保险票据

8、已填写结束的《校车安全日志》

9、教育、交-警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校车驾驶员管理档案

1、驾驶员近期脱帽与所驾校车正面合影(彩照五寸)

2、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

3、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4、近期公立医院体检证明

5、与学校(园)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6、教育、交-警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七

物业车辆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制度为激励车辆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1.考核对象:部门全体在职车辆管理人员。

2.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详见车辆管理人员考核表。

3.等级评定:根据考核得分评定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4.考核程序:。

(1)由专人负责员工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报部门经理备案。

(2)考核工作须定期、按时进行,原则上每月考核1次。

(3)每年12月由本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全体在职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考核标准同日常考核标准。

(4)对于车辆管理主任的考核由保安部经理负责。

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内容根据物业安全服务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和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如下:1.按着装规定上岗,佩戴工牌,精神饱满,举止文明,手势规范。

2.服从领导,按照要求指挥疏导车辆,使车道或车辆出入口不发生堵塞现象。

3.按照规定收、发卡,按照收费标准收费,登记时迅速、准确。

4.熟悉车主相貌特征、车牌号、车辆外形、颜色等。

5.入口出现故障车辆不能进入时,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立即采取措施疏通车辆,保证车道的通畅。

6.发现嫌疑车辆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车辆从出入口逃离。

7.经常检查监管车场内的交通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破坏或丢失。

8.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九

(1)酒店管理人员是指酒店管理员(主管)及其以上管理人员。分为店级管理人员、部门级管理人员和管理级管理(主管)人员。

a、店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b、部门级管理人员是指部门经理(主任)、部门副经理(副主任)、部门经理(主任)助理。

c、管理员级管理人员是指管理员、大堂副理及同级管理人员。

(3)酒店人力资源部是管理部门级管理人员和管理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部门。

(2)部门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总经理任免,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3)管理员级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由部门负责人任免,人力资源部备案。

(1)店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按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部门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由总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考核分为任免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考核结束,实事求是地写出考核材料,作为管理人员晋升、留任、免职和奖惩的依据。

(1)管理人员调整工作按照'统筹兼顾,调剂余缺,知人善任,用其所长'的原则,按管理人员任免程序组织实施。

(2)管理人员因晋升、调离、辞职、退休、死亡的,职位空缺时,由总经理在酒店内选聘,或从人才市场招聘;调整或招聘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2)外派人员完成外派任务,酒店人力资源部按照不低于外派前的职务或岗位进行安排,部门经理级以上职务的外派人员,按任免程序由总经理聘任。

(3)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酒店视情况将其调回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1)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后备管理人员选拔机制,加强后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2)酒店领导班子,应积极将优秀部门正职管理人员,作为店级后备人员的储备。

(3)对年纪轻、高学历、有知识、懂外语的优秀管理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培养,人力资源部在考核的基础上,积极向酒店总经理推荐,作为后备部门级管理人员的储备。

(4)通过'实际工作锻炼','参加学习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法培养后备管理人员,扩大后备管理人员队伍。

(1)建立管理人员的奖励制度,鼓励管理人员中的先进人物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政治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2)对管理人员违纪的处罚按照酒店《员工手册》办理,并按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十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 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由任职1年以上的两名现任高管人员予以推荐,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 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应当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守法纪、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谈话,并将审查意见和考察、谈话工作底稿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应当自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一) 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选聘高管人员的职务与职责范围;

(二) 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三) 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任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公司改正。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5年内未担任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五)未依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不得在除证券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且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被自律管理机构处分;

(三)被公司免职、处分;

(四)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五)其他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不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推荐人应当督促被推荐人及时报告,如发现被推荐人未按时报告,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管人员出现职责分工调整的,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由副董事长、其他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

证券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内其他高管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暂停相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一)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实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任职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工作及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员应当自任职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证券公司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尚未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两名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对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管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分管业务的规模、盈亏情况、资产质量等基本情况;

(二)所分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情况;

(四)审计结论。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应当由公司监事会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四)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控指标。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税务、审计、工商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被处分、处罚的原因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名单书面报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一)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二)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三)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四)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五)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六)擅离职守;

(七)离任审计报告表明对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八)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十)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十一)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认定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应当在向证券公司发出不适当人员建议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该高管人员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说明,进行申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免除该高管人员职务,并应当自收到建议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两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选聘该人员担任高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高管人员因高管任职资格失效、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解除职务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撤销、吊销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自认定或者撤销、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或者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的业务资格、新设机构等申请事项暂停受理、暂停审核。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记录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资格信息、执业行为、违法违纪情况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管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停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处以警告、暂停或者吊销高管任职资格:

(一) 公司出现较大经营风险、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六)未按规定对离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高管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申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二)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 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 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二)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三)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分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四)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五)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准备金、保证金; 

(六) 违反有关规定运用资金; 

(七) 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不入帐,设立帐外帐或挪用、截留保费; 

(八) 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形; 

(十)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 

(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一

1、非本岗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仓库。

2、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

3、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到岗后巡视仓库,检查物品是否短缺,检查电器安全,检查消防设备,检查有无火患危险及可疑迹象,发现情况马上向上级汇报。

4、检查仓库所有存放的物品是否整齐,数量是否需要补充,保证满足各个使用部门的需求。

5、打扫仓库周围环境卫生,保持消防通道畅顺,保持环境卫生。

6、仓库所存物品摆放必须分类、固定位置整齐摆放,填写货物卡,把货卡挂在显眼处。

7、常用物品存量必需按照最高、最低存量收货及补给,保证满足餐厅营业需要。

8、收货要按质按量验收,收货手续要清楚并尽快发给使用部门,如未能及时发出的,应摆放到指定货架,不能随处摆放,阻塞走火通道。

9、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货物,明确所负责保管物资的范围。

10、借、发物品手续要清楚,单据要放到指定位置,不能随处乱放。

11、认真填写“工作日报表”,“补给单”和“请购单”,并做好出单的电脑记录。

12、当天帐目当天清理,不得随便涂改帐目,帐面须与实物保持平衡。

13、每月定期进行物品盘查,核对所有数目。

14、检查当天工作,整理好当天的单据,及时交给记帐员。

15、下班前关好门窗,检查仓库一遍,保《www.》证没有燃烧物,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及照明用电等,锁好仓库门。

16、每月定期进行物品盘点,核对所有数目。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二

2、勇于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观念,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创新意识:

1、经营理念上的不断创新;

2、新产品的不断引进和开发;

3、不断开拓新市场;

4、不断开拓新领域。

第三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着重培养的优良品质:

1、爱心、责任心、使命感;

2、独立经营的态度;

3、谦虚谨慎的生活态度;

4、诚实、守信的经营方针;

5、服务社会的高尚品质。

第四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须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为目的。

第五条高层管理人员应随时进行市场调查研究,根据市场新的变化不断调整经营策略,及时迎合迅速发展的市场需求。

第六条高层管理人员应随时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根据市场变化确定公司营销基本策略:

1、确定研究主题,决定研究的目标;

2、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并对市场调查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

3、对竞争对手进行认真的分析调查;

4、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营销策略。

第七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基本目标是:

1、明确公司的基本战略目标和基本经营方针;

2、培训相应的管理和领导能力;

3、培训相应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应坚持:

1、支持下属,理解下属,为下属的发展创造合理的空间;

2、合理安排,使下属有公平感;

3、真诚守信;

4、发布命令或进行指导时要善于思考。

第九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具备相关工作的知识技能;

2、熟练掌握本公司的管理方法;

3、熟练掌握教育培训技巧;

4、努力培养作为领导者应具备的高尚人格。

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1、计划能力。

(1)明确工作的目的和方针;

(2)掌握相关事实;

(3)以科学规范的方式从事调查;

(4)拟定实葬方案。

2、组织能为。

(1)分析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方针;

(2)分析并决定职务内容;

(3)设置机构,制订组织图表;

(4)选任下属人员。

3、控制能力。

(1)执行制订的客观标准和规范;

(2)严格实施标准,及时向上级反馈。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应采用下列指示的方法:

1、口头指示。

(1)条理清楚,切合主题,思想明确;

(2)确定实行的时间、期限、场所等;

(3)保证传达明确性;

(4)明确注意事项;

(5)回答问题有耐心。

2、书面指示。

(1)明确标明目标,逐条例举;

(2)明确要注意的问题;

(3)必要时用口头命令补充;

(4)检查命令的执行程度。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贯彻指示的要求:

1、整理指示相关内容;

2、严格遵循贯彻程序;

3、确认下属已彻底理解指示;

4、使下属乐于接受指示,并改进他们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人际关系的处理要求:

1、乐于接受批评和建议;

2、善于合作;

3、不越权行事;

4、不得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来。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接见下属的要求如下:

1、选择适当的场所,以亲切的态度使下属放松;

2、涉及私人问题时确保为下属保密;

3、留心倾听,适当询问,使下属无所不谈;

4、应注意不要轻易承诺。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为维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应注意:

1、认识到人是有差异的,尊重下属的人格;

2、把握工作人员的共同心理和需要;

3、公平对待下属,不偏不倚;

4、培养下属的工作称极性,重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对他们正确的意见保留;

5、妥善解决下属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1、根据每位员工的知识、能力安排合适的职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3、有效地实施训练,增强下属的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对待下属时应注意:

1、不要对下属抱有成见和偏见。

2、不以个人偏好衡量别人。

3、冷静观察实际工作情况,不要使下属产生受人监视的感觉。

4、利用日常的接触、面谈、调查,多从侧面了解下属;严守下属的秘密;公私分明。

第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发挥下属积极性应注意:

1、适时对员工加以称赞,即使是细微行为也不要忽视;同时不可以忽视默默无闻、踏实肯干的下属。

2、授予下属权责后,不要做不必要的干涉,同时尽可能以商量的口气而不是下命令的方式分派工作。

3、鼓励下属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诚心接受,尊重下属的意见。

4、鼓励并尊重下属的研究、发明,培养其创造性。

5、使下属充分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自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产生荣誉心。

第十九条中层管理人员批评下属时应注意:

1、要选择合适的时间,要冷静,避免冲动;

2、在适当的场所,最好是无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

3、适可而止,不可无端地讽刺,一味指责;

4、不要拐弯抹角,要举出事实;

5、寓激励于批评中。

第二十条中层管理人员培养后备人选时应注意:

1、考察后备人选的判断力;

2、考察后备人选的独立行动能力;

3、培养后备雄的协调、沟通勤,

4、培养后备人选的分析能力;

5、提高代理人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基层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公司实际工作的最基层管理者,他们与公司内部各级的关系是:

1、和上级的关系—辅助上级;

2、和下级的关系—指挥监督下属;

3、横向关系—与各部门同事互助协作。

第二十二条基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责任有:

1、按预定工作进度、程序组织生产;

2、保证产品的质量;

3、降低生产成本。

第二十三条基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职责有:

1、向新员工解释公司有关政策、传授工作技术,指导新员工工作;

2、培训下属使其有晋升机会;

3、培训后补人员;

4、其他教育培训职责。

1、对下关系:进行家庭调查;举行聚会、郊游;为下属排忧解难。

2、对上关系:反映员工意见,听取上级要求,报告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3、横向关系:与其他部门的同事通力合作。

4、积极开展对外活动,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公共关系。

第二十五条基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有:

1、领导能力及管理能力;

2、组织协调能力;

3、丰富的想象能力,敏锐的观察力;

4、丰富的知识和熟练的工作技能。

第二十六条基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种类:

2、培训发展计划;

3、再培训计划;

4、调职、晋升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考核管理基层人员教育培训应注意:

1、出勤率;

2、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产品的质量;

4、原材料的节约情况;

5、加班费用的控制。

第二十八条高层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须授予基层管理人员合理的权力,并且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

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公司管理人员(含高层、中层、基层)的教育培训均按本制度执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十四

1、白天学生上课期间,宿舍要有一名值班人员在值班室值班,职责是:接听电话、接待家长来访,防止闲杂人进入宿舍等。

2、上午学生放学进入宿舍,要求管理人员提前全部上班管理学生。学生午休后进入教学区(除值班人员外)其余管理人员休息。

3、下午学生放学后进入宿舍,要求管理人员全部上班。首先组织学生签到,对未到宿舍的学生查明原因,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以防学生外出。

4、晚上学生上晚自习后,宿舍管理人员要全员上班,锁好大门,随时处理学生出现的问题,并在生活区院子进行巡查,以防闲杂人进入院内,保证生活区财产安全。

5、晚9:40熄灯后,管理人员要在宿舍内外巡视,确保学生全部就寝后,公寓楼留一名管理员值班巡查,旧楼两名管理员分前半夜、后半夜进行值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学生安全。

6、宿舍值班人员对厕所的用水每天分三次开启阀门冲洗厕所,每次不得超过30分钟。分早、中、晚,其余时间关掉阀门。检查发现阀门未关,一次处罚当班人员50元罚款。

7、生活区院内灯及楼道灯由每天值班人员负责开、关,宿舍灯由管理人员统一开、关。晚上宿舍熄灯后。要保证楼梯、楼道及厕所灯亮,确保学生夜间上厕所安全。

8、双休日要求宿舍有两名管理人员值班。从周五上午学生放学后至周日下午学生到校前,主要负责双休日路远留校学生及初三补课学生的管理。

9、以上各条要求宿舍管理人员遵照执行,学校领导随时进行检查,如发现值班脱岗、巡查不到位、水电管理未按制度要求办等情况,发现一次处罚值班人员或宿舍管理人员30—50元罚款。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五

(一)按照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组织对公司厂房、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的安全性鉴定,建立烧结厂生产经营用房安全档案,对危房采取有效的预防加固和监控措施。

(二)为确保烧结厂产经营用房的安全使用,定期制定房屋维护修缮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经常对烧结厂内房产进行安全性检查,发现问题(包括屋檐腐朽脱落、墙体脱落、墙体松动、漏雨、下水不畅等)及时落实修缮。

(四)雨季来临之前及时组织对下水道进行疏通,以防引起水灾。

(五)冬季来临之前做好防寒、防冻、防雪灾工作。制定门窗修缮计划和危房加固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经常检查烧结厂路面状况,发现坑沟及时安排修缮。

(七)关注气象变化,风暴、寒流来临之前通知各部门关好门窗,做好预防风暴寒流灾害准备;大雪之后及时组织扫雪、清理危房积雪。

(八)严格执行“相关方管理制度”。在接待外来维修人员时,告知烧结厂安全、保卫、保密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在签订外包合同、承租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在接待短期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同时要求施工队伍填写“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并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九)在进行树木移栽时或修剪时,应充分考虑操作过程的安全问题,制定有效的安全方案报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报生产安全部审查)后实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树木移栽或修剪工作的安全。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十六

为了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命。

1、公司总经理: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任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管理部:根据安全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3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1.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经理、主管、职工代表组成。

1.7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作安全办公室,也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地点设在管理部。

2、安全生产机构图: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任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总经理任命并签发文件。

1、组长主要职责: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1.3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5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1.6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1.7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1.8负责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1.9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兼职安全员(兼职)主要职责:。

2.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2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2.3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2.4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各种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2.5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2.6负责各级安全责任制的签订和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2.7负责安全会议的记录,并追踪执行情况;

2.8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管理;

2.9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10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组长报告。

3.成员主要职责:。

3.1负责所属部门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2现场监督本部门有危险性工作的作业;

3.3对本部门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4对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并协调整改;

3.6对于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办公室报告;

3.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8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5、附记:无。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七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经常性的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负责制定、修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新进厂职工的“三级”教育,特殊工种的培训和安全知识考核。

5、进行安全解剖,对隐患要制定防范措施,对紧急发生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有关人员工作和生产,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6、组织编写安全计划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7、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8、加强对机动车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到车定人,人定岗、严禁无证驾驶。

9、严格执行“人盯人、人盯车”的安全管理职责。

10、负责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认真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十八

为了更好地体现员工晋升管理的公正性、严肃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 符合公司及部门发展的实际需求。

2、 晋升员工自身素质达到公司及部门考核要求。

3、 晋升方向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方向一致。

4、 晋升员工通过人事行政部的晋升考核。

1、 部门主管层以上级别的员工晋升由执行委员会审核,总经理任命。

2、 部门主管层以下级别的员工晋升由部门管理人员审核,人力资源部任命,总经理签批。

1、 员工晋升申报

1.1. 由员工所在部门管理者对准备晋升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各方面的能力进行日常观察,并根据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部门年度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以及阶段性业务发展对管理人员的需求,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晋升申请 表”。

1.2. 员工晋升申报到正式任命期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内部宣布该员工代理相应职位,并向其明确岗位职责 要求和具体工作内容要求。在人力资源部未正式发布任命之前,员工晋升后对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维持晋升前水平不变。

1.3. 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报审材料对准备晋升员工进行考核和审核,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反馈给相关部门。

2、 组织晋升考核评估工作

2.1.晋升考核评估工作原则

2.1.1.充分尊重原则

人力资源部将充分尊重各部门用人需求,支持和配合完成晋升员工全面素质考核工作。

2.1.2.充分负责原则

本着对公司、部门、员工本人充分负责的工作原则,对晋升员工进行全方位(员工本人、上级、下级、平级、其他合作部门)考核评估。

2.1.3.充分建议原则

针对极个别不符合条件,有重大素质隐患,不适合公司、部门发展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将向相应部门或执行委员会建议暂缓晋升。

2.2.晋升考核评估工作流程

2.2.1.人力资源部针对各部门上报的审核材料中员工基本资料部分与人事库进行核实,对不符的情况与晋升员工本人进行核对。

2.2.2.对晋升员工进行全面(员工本人、上级、下级、平级、其他合作部门)考核评估。

2.2.3.评估采用面谈、问卷调查及公示证集意见评定等方式进行。

2.2.4.人力资源部绩效评估组最终根据以上记录及评定出具考核评估意见报告,报送执行委员会或部门管理会议审核。

2.2.5.部门主管以上级别员工的晋升,由执行委会员收到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该员工考核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

2.2.6.部门主管以下级别员工的晋升,由本部门依据人力资源部审核材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批意见,总经理签批。

3、 员工晋升任命

3.1.人力资源部根据所有审批意见编制人事任命公告。

3.2.任命公告将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3.2.1.部门内部公告栏公告书或部门员工大会公布。

3.2.2.公司内部公告栏公告书或公司员工大会公布。

1、 各部门统一按照以上要求完成管理人员的晋升和晋升工作。

2、 特例需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执行委员会,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3、 所以晋升/晋级人员必须通过人力资源部晋级评估后方可任命。

4、 日常考核由被提名人的直接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有监督、考核的权利和义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解释。

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特制定本晋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晋升较高职位依据以下因素:

1.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

2.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与操行;

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训练课程;

5.具备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第三条 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从内部人员中选拔;在没有合适人选时,考虑外部招聘。

第四条 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2.不定期:员工在年度进行中,对组织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可以即时提升;

3.试用期员工成绩卓越者,由试用部门推荐提前转正晋升。

第五条 晋升操作程序

2.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人力资源部门通过行政部以通报形式发布,晋升员工则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第六条 晋升核定权限

1.副总经理 、部门经理、特别助理与由总经理核定;

2.各部门主管,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提议并呈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主管以下各级人员,由各部门主管提议,呈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核定;

第七条 各级职员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并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门。

第八条 凡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条 员工年度内受处罚未抵消者,本年度不能晋升职位。

(一) 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的调动与降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人员调动管理

第二条 调动的定义

调动是公司内部平行的员工调整,既没有提高职位、扩大调动员工的权力和责任,也不增加薪金,除地区差异外。

第三条 人员调动的原则

1.符合公司的经营方针;

2.符合相关的人事政策;

3.提高员工任职能力,做到适才适用。

第四条 人员调动的实施

依据以上原则,凡属下列情况的,公司应对员工实施职位调动;

1.配合公司的经营任务;

2.调整公司结构,促成公司员工队伍的合理化;

3.适合员工本人的能力;

4.缓和人员冲突,维持组织正常秩序。

(三)人员降职管理

第五条 降职的定义

降职即从原有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降职的同时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职位、权利、和工资待遇。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第六条 降职的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因为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担任目前工作等;

3.依照公司规定的考核与奖惩办法,对没有达到标准的员工进行降职。

第七条 降职的程序

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凡已经核定的降职员工,人力资源部应通过行政部发布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公司内各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八条 降职的审核权限

依据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审核权限一般按以下核定:

1.高层管理人员的降职由总经理裁决;

2.各部门主管人员的降职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一般管理层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报部门经理审核;

第九条 降职的工资待遇处理

降职时,其工资待遇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工资待遇按新的职务标准发放。

第十条 附则

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九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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