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一种用来汇报研究、分析或调查的结果的书面形式。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首先需要明确报告的目标和受众。通过阅读这些报告范文,我们可以获得关于写作和表达的启发和思考。
律师执业报告篇一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承诺。对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起,同时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其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等工作。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虚心认真地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地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本人一直严格遵守着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兢兢业业,没有一起违规案例。
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
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
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磨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报告篇二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考核调研报告2013,本所在市律协和司法局的领导下,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现将本所律师执业考核调研报告如下:
一、队伍建设有一定成效。
本所人员现由二部分构成:
一、律师团队。包括主要合伙人,专职律师。他们是本所开展执业活动的主力军。2012年,本所共有执业律师13名。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二、行政团队。本所现聘有行政人员3人,他们担负着繁杂的行政与后勤工作,是律师执业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所自1992年11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规范执业,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不断吸引各类人才加盟本所。如何化数量优势为质量优势,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力和作用,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打造一流的团队,创造一流的业绩,是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和重要任务。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明确律师新时期的任务和使命。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观,荣辱观,大局观。对疑难案件进行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有助于律师文化建设。
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本所自1992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司法局、市律协主导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并在实践中,结合本所工作实际需要,不断发展,创新完善。
一、加强和完善了以合伙人会议为中心的民主管理制度。重大问题和决策,一般要经过合伙人之间的酝酿、沟通、提出讨论,再分头征求广大律师的意见,再进行讨论。经过这种由上而下,再由下而上的反复酝酿与讨论,我们所的各项重大决策,都能做到符合实际需求,符合全体律师的意愿、符合大家的长远利益,因而能够得到全体律师的衷心拥护与支持,因而就能够具体落实见实效。2010年以来本所基本上每月都召开合伙人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了合伙人的分工,明确了主任和各合伙人的职责。进一步确立本所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治所理念。创新和完善了全所律师大会的民主管理职能。
填写统一收案登记表,努力做到规范登记,不缺项、不漏项、不错登。进一步完善了受理案件审批手续。加强了档案管理。
三、加强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2013年,我们对全部诉讼案件、所有法律文书装订,统一规范、统一格式和标准,加强了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了执业风险防范。经常性的对全所律师开展执业风险防范教育,在规范执业的基础上,防患于未然。2012年,我们还将有重点地对一些律师加强执业风险防范教育,确保本所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三、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
本所现拥有近320平方米办公用房,不断添置、更新办公设备,还配备、完善了电脑及网络,以便更好地发展律师业。今年下半年将保障每位律师一人一间办公室。
四、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本所接受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一、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本所律师×××、×××在2011年为故意杀人案被告×××、×××(兄弟两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辩护人,及时会见被告人,按时出庭辩护,为他们提出改变定性罪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积极参加义务咨询活动。
本所律师接受律师所指派,积极参加漳州市司法局、漳州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各种社会法律咨询活动。多人多次参与漳州市广播电台、漳州电视台(记者在线栏目)、海峡都市报的义务法律咨询。提供咨询律师能凭借娴熟的法律技巧和较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法律难题,同样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五、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人才不足,尤其是事务所发展急需的懂网络、懂新型业务人才不足。
二、对律师培训力度不够,指导业务不足,还有个别律师执业水平和执业技能停滞不前。
三、业务领域需进一步拓展,表现为业务集中在诉讼代理业务,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类型少,数量低,非诉讼案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偏低。
四、综合素质、执业技能、服务质量等核心竞争力亟待提高。
五、相互协作、合作不够,还没有发挥出我们团队优势和集体联合作战力量。
六、下一步工作目标与措施。
下一步,我们要在现有基础上制定新的目标,采取新的措施,争取在2013年下半年创造出新的成绩。
案小组的集体研究,重要的还需组织集体讨论,文书的格式、体例要统一。证据目录编制、证据材料装订要统一规范、统一标准。
二、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从学习掌握技能开始,用适当方式宣传推广,争取实效。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律师执业报告篇三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报告篇四
(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四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实习申请程序。
第八条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一条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五章实习证管理。
1、女2)-专、兼职(专。
1、兼2)-四位顺序号。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应说明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情况,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实习证。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章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培训内容及选用其他教材,同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律师协会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师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中培训师资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可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高校教师、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集中培训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培训课程考试及考勤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及授课内容确定。
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
(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
(三)笔试考试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一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两天时间的;
(六)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七章实务训练及实习纪律。
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其开展实施,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六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八章实习关系的中断和变更。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为转所人员出具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
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经由同意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可以允许其暂停实习。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回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因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应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转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日期,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限顺延。
第九章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实习考核,实习考核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统一组织。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十六条省、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省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实习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实习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我省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或者高级合伙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十八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并如实填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
第四十条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所属的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十一条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
(二)根据审查情况,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实地考查并组织面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三)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于十五日内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即为考核不合格。律师协会应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应重新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班进行培训,取得集中培训班结业证后方可申请重新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执业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已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超过六个月未申请考核的,律师协会不再对其实习活动进行考核,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转所的,实习档案应由其原属的律师协会转至其现属的律师协会,实习档案调取时应提供原属的律师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同市之间转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在其档案中备注说明其转所情况。
第四十九条省律师协会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安徽律师网或《安徽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可以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可以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实习监督。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所属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经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的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安徽省境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实习登记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律师协会200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同日废止。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律师执业报告篇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下面是小编整合的2022年执业律师个人工作总结报告,一起来看看吧。
江西_律师事务所在20_年x月x日与_x分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律所指派本律师负责贵单位具体法律顾问工作。光阴荏苒,时间已过去一年。现对这一年来的工作作个总结,以期双方更好的指正交流,相互促进。
一、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企业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有句谚语“法律如空气一样,无所不在。”_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历史较久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又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特种行业。因此,在资产、人员、经营方式、内部管理上,更要求审慎处理每一件企业事务。本律师通过电话或亲临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详尽解答。
二、全程介入公司资产购置、处理等重大企业事务。
随着公司经营方针、策略的变化,需要购置合乎规划的民营油站,出售闲置的自有油站。这涉及到资产数额、产权过户,防范交易风险等问题。本律师对经济合同全面审查修订。另外,对一起违规给大客户佣金的做法指出法律风险,建议立即纠正。
三、利用自身优势,代理企业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律师作为多年的社会律师,有较好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善与法官司沟通,熟悉诉讼技巧,努力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
对一件多年悬而未决的油站产权提起确认所有权诉讼,取得了预期结果。现另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法院审中。
四、对下一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计划与展望。
双方人员多来往,交流信息,加强沟通。有涉及企业重大法律法规的颁布,本律师将通知公司,建议组织学习。必要时,本律师将会商安排时间,集体授课学习、探讨。公司方面,对经营方针政策、重大管理决策,内部管理制度变化,经济合同,将相关文件复制本律师,给予审查。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20_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20_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二、进一步深入公司各个方面,协助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债权、债务制度管理方面,我们与法务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20_年制定的《北京市新发京建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规范了新订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债权、债务预警机制,细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务部债权、债务催要中的职责;新发京建合同经办人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会计部门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债权、债务催收中总经理职责等。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进行人力资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充分利用自身法律法规熟悉的优势积极参与其中,建言、建策为公司人力资源改革的成功进行作出了自己贡献,也得到了公司同仁的好评。
公司法律顾问和法务部制定了《合同会签管理办法》,对公司制度建设作出了贡献。
公司法律顾问继续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参加公司例会对公司运营情况及公司各个职能部门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沟通。
进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与各个职能部门及沈阳分公司、任丘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领导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且在今年进一步加深。直接致电各分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涉法问题,省去中间环节,及时、迅速的解决有出现的问题,为各个分公司业务正常进行保驾护航。
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全力协助公司各种工作,尽职尽责,配合做好危机处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议,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在公司业务扩张、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投资香河工业园区工作中的建议通过细致考察、精心计算成本,询问协商工作流程,对对接环节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避免失误。
三、举办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过去的一年中,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举办了预防职工职务犯罪、合同签订管理法律培训讲座,提高了广大职工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对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们一年以来的顾问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欣喜看到,公司的业务飞速发展,公司的运行有序规范,诉讼事务明显减少。这在客观上,与我们顾问律师及法务部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以上是我公司在法律、授权经营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明年的工作重点是:
(1)紧紧围绕债务清欠这个工作重点加大诉讼案件处理的力度。对本处参与诉讼的案件,一是积极做好取证、上诉、申诉工作,加强对公、检、法等部门的公关,争取早日结案,尽量避免讼事缠身。
(2)根据授权范围,加强对下级公司诉讼案件的指导和援助。凡公司上诉到省高院的案件,我们将积极提供援助,进行案情分析、取证、公关等工作。
(3)适当时机,举办法律知识培训,以增强基层公司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以上是我担任贵公司法律顾问一年时间以来的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时间,尽管有一个案件加工款因特殊原因得不到收回,但我仍然欣喜地看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蒸蒸日上,公司的管理运行有序规范,我作为法律顾问对自己能够在其中出了一份力量感到由衷的高兴。对于我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借此机会向公司领导和同志们深表歉意,并真诚希望在未来的一年内,能够继续通力合作,本人一定会尽心尽力地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为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善于运用法律这一武器保护自己而想方设法,与贵公司法制部门一起把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更好,确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使贵公司在今后一年的时间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很荣幸地受贵司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自20_年7月22日起至20_年7月22日止为贵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司的大力支持下,本所依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与贵司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现就上年度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服务模式及主要工作。
贵司作为一家集科研、生产专业氟碳保温系统和仿铝板、仿不锈钢、防火涂料的专业生产和施工的企业,涉及到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法律问题也更加复杂。本所担任贵司法律顾问后,结合贵司在业务中面临的大量、复杂相关法律事务等实际情况,由梅峻岭律师及王艳和闫兵律师助理四人组成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该团队由梅峻岭律师负责,通过“专人负责、团体配合”的服务模式,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该律师顾问团队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工作机制。在工作过程中,团队成员就贵司重大法律咨询议案和服务项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问题解决方案均上报律师顾问团队,团队负责人梅峻岭律师根据情况召集不同层次的会议对意见书或方案进行专题研究,以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可行。
该律师顾问团队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本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认真履行各项职责,通过调查研究、参加会议、参与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开展了法律顾问工作。
综观一年以来的法律顾问工作,在贵司的信任和支持下,本所根据贵司的需要,及时、认真地向贵司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我们为已展开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略感欣慰的同时也意识到,我们双方的合作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如:
上一年度我们双方的联系不够紧密,沟通不及时,没有做好反馈工作。尤其是近期发生的_×有限公司诉贵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暴露出本所与贵司沟通欠缺,未及时发现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而贵司在产品出现质量瑕疵问题时的大意也给贵司造成的损失。这些问题只要及时沟通,本所便可为贵司制定相应对策,上述纠纷也许仍会发生,但不至于如此被动,而贵司退场的损失也可获得补偿。
三、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的设想。
在总结成功经验、反思不足的基础上,我们对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设想:
1、如何在新的环境下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并不断完善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贵司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合作的领域之一。
2、围绕贵司下一年度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协助贵司的业务拓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
3、为加强贵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向贵司提供专门的公司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培训。
过去一年的工作,既为我们不断完善服务提供了条件,也为我们不断开拓创新奠定了基础。在此,我们希望贵司再次给予我们为贵司服务的机会,我们特此将继续奉行团队协作的建所模式,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不断增强与司法系统的沟通、协调能力,以期持续全面的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年来,在思想上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尽心尽力办案,努力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在思想上,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_的讲话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积极向广大律师同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通义律师精神。
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积极参与基层法律服务,深入农村和社区,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广大职工的表率,同时,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更新自我法律体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办案水平和综合素质。
在工作上,围绕年初律师事务所制定的中心工作,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能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本年度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1、深入农村和社区宣传法律,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送法到田间地头和家门口;。
3、坚持到信访局接受来访群众的涉法咨询,为信访群众提供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
5、坚持公平和正义,决不挑词架讼,努力做到依法办案,决不利用非法手段干扰法院的审判工作,配合法院法官办案,解决纠纷。
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时刻牢记律师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是在工作中有一些急躁的情绪,不细致,沉不下心来,在处理和化解矛盾的工作中还需更加深入细致。为此我要一是坚持学习。在继续坚持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加强对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法制理论的学习。
三是加强个人修养,勤政务实,埋头苦干、实践自己"先做人、再做事"的人生原则。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可以预料我们律师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需掌握的知识更高、更广。
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律师工作技能,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造和谐社会,提高律师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_年的脚步悄然间已经离我们远去,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可能重新来过,_年留给我们每一给人365个脚印,每一个脚印都是一部充满不同感_彩的故事,留给我们无限的回忆。_年对自己来说是非常幸运的,七月份告别了大学校园,使自己的社会角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也切实的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在九月份的司法考试中自己有幸通过,这的的确确的让自己兴奋了好长一段时间,现在回过头来想想,这些已经都成为过去,留给自己的除了那段不知疲倦努力向前的美好回忆,更重要的是让自己明白了路是自己走出来的,怨天尤人没有任何作用,坚持自己心中的信念,付出自己的行动,坚持一点点,或许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成功。如果给自己的_年定位的话,我觉得可以定位于:学业的成功,事业的起点。
当“_年”这个字迹不断在工作日志中出现的时候,自己才明白过来:原来_年已经来临,我们已经生活在_年。新的一年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张白纸,在年初的时候发给我们,经过自己一年的描绘,在年末的时候给自己一个答卷,看是否是自己心中的那幅风景。
展望我的_年,我期待着自己有一个新的突破,因为这一年对于自己非常的关键,这一年不单单是步入律师行业纯粹实习的一年,更重要的是这一年是自己事业的起步年,是自己社会角色转变的一年,这一年的实习、生活、做人等各个方面都将会对自己以后的路产生定性,将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自己没有理由去荒废这一年,相反没有尽心尽力的去吸收周围优秀的环境和人给自己带来的没有穷尽的知识都是对自己的极大地不负责任,是对自己前途的一种扼杀。所以,在步入_年的时候为了让自己在_年飞得更高,更好,给自己一个安静的空间静下心来好好的计划计划自己的_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_年之初,我有幸地加入到了律师事务所这个充满活力、团结、奋进、和谐的团队中来,成为了这个团队中的一分子,开始了自己的实习阶段,迈开了事业的第一步。_年将自始至终的将贯穿与自己的实习阶段,站在_的起跑线上,我想我会用自己的努力去跑完_年,如果对自己_年做一个展望概括的话,我想仅仅用二个字就可以了------学习。
首先,要把自己的心态摆正,戒骄戒躁。我个人认为一个人心态的好坏将决定一个人事业的成败。有人说:实习律师不好当,收入低,老干活,日子实在难熬。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说这句话的人心态过于急躁,急功近利,我想他离成功可能会越来越远,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选择了律师这门行业,就要铺下身子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步,以一颗谦虚、务实、理性的平常心来对待实习期。
其次,以积极的行动来吸收周围环境带给自己的营养。对于一个实习律师来说我个人认为选择律师所是非常重要的,实习期是一位律师步入这个行业的前奏曲,对于这个行业的实践能力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这一年的实习期将会使实习律师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对于这一角色的转变,律师所带给一个实习律师的将会对他以后从事这一行业产生定型。对于我个人来说,非常幸运的加入到了龙和律师事务所,在这个优秀的大家庭中,我会不断努力地去吸收它的点点滴滴,让自己不断的得到提高。
再次,在不断巩固以前法律基础的基础上,加强对以前未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不懂不会的要敢于大胆提出,坚决不止步与模棱两可,做出任何结论都应该做到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要处处做一个有心人,需要自己去学习的地方并不仅仅是上面的几点,那仅仅是一小部分。在所里处处都是自己学习的空间,多看看律师老师们以前的案卷,总结其中的注意细节和办案技巧,有疑问的地方大胆的向经办律师提出疑问,请其解答。在跟随老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多看多问多记多总结。对所里的各项工作都多多参与,我相信其中的每一步都会使自己得到提高。
_年,我会严格按照自己的计划走好每一部,明年此时,我会告诉自己:_,我成功走过。
在此,感谢律师事务所诸位老师和同事对我的指导和帮助。
律师执业报告篇六
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本所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服务大局,树立品牌形象,坚守执业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加强学习,在不断充实提高自己的同时努力开拓案源,在做好业务的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形象。现将我所女律师的执业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我所女律师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中,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参加了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照检查自己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了个人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
回顾回顾,更容易发现问题与不足,有句话叫“学然后知不足”,其实干后思更知不足。总之通过自己的努力,我所女律师的工作思路、技能、技巧等方面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有了一定的进步。
三、精心办理业务。我所女律师积极开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执业过程中,我所女律师的执业观念始终是端正的,始终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至今没有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件。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可能地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直至国家利益。也从未假借代理之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同时,办案方式及技能有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和谐。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在职业过程中,我所女律师忠于宪法和法律,执业为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还积极参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议;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做虚假承诺;没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收取额外报酬的行为;没有向执业所瞒报、少缴代理费的行为;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没有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通过对律师的执业实践和理论学习的总结,我所女律师对律师职业和社会主义法治更加充满了信心。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将克服以往工作中的不足,扬长避短,力争在各方面提升自己的能力,把自己早日锻炼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
2012年10月20日。
律师执业报告篇七
主任、各位合伙人:
我以“促进担保体系建设,完善金融外部环境,促进资金融通和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将自己的律师执业定位在“民间金融与担保”体系的研究与开发上面,争取在熟悉的基础上,对这一领域有一定的发言权。
逻辑学上对“概念”有这样的看法,叫做外延越小内涵越大,外延大了内涵反而就小。所以说在这个看似小的领域其实工作起来并不轻松,要想达到一定的效果当然也非要下一番功夫不可。“法律的价值在于经验”,律师在这一领域的作用并不是简单的有影响、有见解就够了,更特别的还在于律师能够发现你没发现的问题、解决你解决不了的问题——这才是律师的价值所在。
题的能力,提升了律师执业的价值。
执业价值核心
从仲裁诉讼的传统业务到非诉讼的某一专业领域,一般的律师执业经历是这样的。而我不是这样,我是一开始就把自己的精力投到了非诉讼的某一专业领域,即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领域。
当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有了相当的把握之后,我又进一步将风险管理给予细化,分为风险控制与和合规管理。后来我将风险管理业务延伸担保机构所服务的金融内部环境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至于对中小企业的尽职调查,可以说是投入的比例要高一些。后来我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民间金融,担保体系建设”这三个方面结合研究,就形成了自己对民间金融与担保的体系认识与把握,最终使其变为自己的执业价值核心。
执业的重新认识和定位
2011年担保公司处于全面整顿,并预计将持续至2012年5月。在整顿前后就暴露出担保公司的很多经营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合规经营问题。比如,一部分担保公司的担保授信不谨慎或非法集资行为使得民间放债人的债权出现逾期和得不到担保代偿的后果。这个时候出现一些财产保全、诉讼、清算破产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我们怎么解决更为合适?这让我重新思考我的律师专业服务之路:非诉业务固然独立存在,但是诉讼业务也会让我们重新审视非诉业务的预防效果,对诉讼业务的关注和把握会反过来促进我们的非诉业务。
结合上段的分析,我认识到,“民间融资与担保”——这一专业
服务领域,已经不再是独立的非诉讼业务了,而是应该赋予它新的涵义:诉讼、非诉讼、经验等综合体的法律专业服务领域。由次,我在自己的律师执业经历中,创立了自己的这一独立法律服务领域。
当然,这一独立的法律服务专业领域要想真正的让人们看带它的价值,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的不足
不足有三。一是我“独立的法律服务专业领域”的业务还不够扎实,二是我“独立的法律服务专业领域”的业务怎样有效的`开拓的问题有待解决;三是我“独立的法律服务专业领域”的业务跟同事们还没有足够的分享。
单兵作战和英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是实实在在的团队时代了。“独立的法律服务专业领域”不是我个人的业务,也不是我一个人能作好的,需要我们同事们的合作,需要与同仁们的合作。
感恩
感谢主任和各位合伙人的关怀,感谢同事们的帮助与精诚合作,感谢同仁们、民间金融与担保业参与者的支持。
请予以批评!
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大贺
2012年3月31日
过去的一年里,我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躬身践行科学发展观。尤其是通过深入学习党的精神,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路线和政策的自觉性。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我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规定义务,自觉强化自身的党性原则、理想信念、道德修养、法纪观念。
在执业过程中,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公平正义,执法为民,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认真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作虚假承诺;没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及收取额外报酬的行为;没有向所里瞒报、少缴代理费的行为;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事,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没有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违纪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总之,无论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始终坚持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所以取得了连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好成绩。总结过去,发扬成绩,纠正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本律师将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赋予的职责和要求,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继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xx-xxx事务所
律师:xx-x
xx-xx年xx月xx日
至2012年8月份,是本人执业满一年的时间,回顾过去8个月的执业经历,感触颇深。作为一名律师行业的新兵,本人始终将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作为自身的执业准则,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现本人就过去8个月的执业情况向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作如下总结:
一、不断加强思想建设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学习,严于律己。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并积极参加本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较少,但本人所承办的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全心全意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作过程中,不仅得到了当事人,同时也得到了承办单位的认可。
另外,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其职业责任的应有之义,且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一位律师都应当义不容辞地肩负起该责任。为了能够对律师行业和社会尽到一份绵薄之力,本人今年即报名参加了主管部分和律师协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活。我想,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活动不仅能够为本人今后的执业,积累更多的法律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能够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增强我们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三、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方面
过去的8个月,在前辈的指导下,通过独立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办案方式取得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社会和谐。其中,通过为某大型国企办理的一件“履约担保”非诉案件,不仅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委托人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减少、杜绝纠纷的发生,同时也促进了双方的良性合作。回顾本人所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法律咨询,每一件法律服务都尽心尽力、勤勉尽责,争取做到当事人满意,承办单位认可。
总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 2
平和正义是律师工作的永恒主题。本人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一定认真不断总结,纠正不足,找出工作中的差距,虚心学习;展望未来,在新的一年里,本人一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社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时刻严以律己,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活动。在今后的工作中力求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工作目标和检验工作质量的标准。
通过对2011年度律师的执业实践和理论学习的总结,本人对律师职业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充满信心。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本人将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赋予的职责,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在现有的执业基础与理念上锐意进取,创造更加辉煌的一年,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继续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
彭幼强律师
2012年4月12日
3
xx年年,作为律师事务所所长,工作职责是主持全面工作,领导和带领全所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的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基本任务和上级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
xx年年辽宁洪泽律师事务所严格贯彻执行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为建立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事务所进一步强调和规了律师收费制度的履行,采取深入学习、贯彻执行、落实行动的方式,将该办法和标准融入律师执业行为,在网络上广而告之,办公场所公示上墙,随案附委托须知,形成了程序化操作的标准制度体系。对收结案的登记和审批,是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树立本所信誉及对外活动的必经程序,全部案件实行法定代表人审批,以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收案登记簿”制。在明确代理权限围,或予特别约定授权事项的基础上,事务所根据各律师的量、能情况,对所受理的案件在律师间进行调配。全年没有出现一例以律师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的现象发生。
提供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顾以其他非诉讼代理工作,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按照“办法”规定,均严格按计件或按比例收费的原则,由财务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出票。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费或是“打白条”,以及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题。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事务所基本是根据承办法律事务的实际情况按阶段进行收费处理年度效益及职务标准予以发放,诸如交通费、通讯费、租房等票据的报销和补贴按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报销;律师出差办案费用基本执行实报实销制。
办公室配置了专门的财会人员,在法定代表人与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财务票据的管理与使用,年度终了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事务所财务票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所有出票均须报经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审核,律师的报酬按律师大会讨论规定和合伙人会议决议提取;法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按10%比例提取;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市平均工资水平、年度效益及职务标准予以发放,诸如交通费、通讯费、租房等票据的报销和补贴按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报销;律师出差办案费用基本执行实报实销制。本人可以说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在本所起到了很好的模带头作用。
xx年年年初沈阳市司法局安排部署开展全市律师队伍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我们洪泽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我们所做到了以下几项:(一)严格执行律师执业公示制度,把律师服务围、收费标准、办案程序、投诉电话等事项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规委托代理制度,全面实施统一收案、统一收费以及疑难敏感案件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三)强化质量跟踪反馈,规律师代理案件的程序。(四)充分发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作用。(五)加大投诉查处力度,严明律师执行纪律。(六)建立服务质量评定制度。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教育、内部制度建设、业务拓展和服务质量评定标准。(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全所人员服务意识、效率意识、诚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无当事人有理投诉,群众满意率达100%。
各位理事: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一)2004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200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2000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2004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2004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2004年12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律出版社出版。现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与大家见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了大力推动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同时积极树立深圳师正面形象,我们于2004年11月19日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动和指导全市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律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进行专门的研究与实践,组织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宣传和咨询活动,研究和推动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圳律师志愿者网络,关注公益事业,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
2004年12月份,深圳律协成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全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首批挂牌成立的15家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协wto事务工作站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业务培训,包括举办大型讲座、专业研讨会,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培训;二是反倾销与产业损害预警信息传递;三是相关情报收集,由律师收集客户即相关行业、企业的在贸易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协传递到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采取应对措施、收集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我们积极依托wto事务工作站,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与沟通,扩大深圳律师的影响,以更好的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服务。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
我们积极落实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合作协议,与香港律师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发展委员会郭星亚、张改梅两位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们和秘书处的同志,是他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其一: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非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也鲜有涉及;其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不够,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师组成的自己的业务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三、由于业务部人员紧张,业务培训、业务拓展的调研工作只能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不够深入。另外,工作人员也缺乏接受培训、学习的机会,制约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继续推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探索适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
以上报告,请各位理事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谢谢。
律师执业报告篇八
在2011年的执业过程中,我和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业务上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一、思想品德方面。
在工作和学习中,我认真学习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邓小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理论,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认真学习了十七大精神,让我明确了我们的下一步工作目标和任务,很有收获。同时,进一步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
二、开展律师业务情况1、2011年度业务又有较大进步,同时办案的方式也有很大突破,多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及时地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团结。在2011年度中,我积极开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2011年没有代理敏感性、集团性案件。
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另外,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其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等工作。通过网络、电话、社区宣传等方式,便利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不计其数。
四、参加本所活动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了我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律师文化建设研究和实践活动,深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参加研讨会,撰写研究文章。参加所内举办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学习研讨活动多次。
五、遵纪守约情况。
情对待义务法律咨询。虽然业务拓展方面有待努力,但我用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感激!
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
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
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磨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2012年3月7日。
律师执业报告篇九
我在担任律师工作时积极做好管理区的应债维权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年来,接访应债、维权、维稳和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圆满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律师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全年主要工作概况。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全面参与各项应诉、申诉、执行异议及和解等司法活动,截止至11月底,共承办xx区和区属企业的各类案件为17件(其中诉讼案件11件20庭次,提出执行和解及异议4件,民事申诉案件2件),涉案金额高达32,320万余元,通过应诉、提出执行异议及和解等方式,共计挽回潜在的经济损失达5670万余元。
另出具非诉法律意见书16份。办理法院的协助执行事务12件。开展法制教育课3场,专题讲座2场次,接受普法的职工达200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多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80多人次,接访当事人的诉求达132批220人次,办理网上投诉回复12件16人次。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
1、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做好普法工作。
一年来,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五五”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紧紧围绕xx管理区应债维稳工作大局,积极应对应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机关和区属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下企业调研、开展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为促进xx管理区机关和区属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是针对xx管理区属企业多的特点,重点宣传劳动法。本人多次深入到xx公司、xx房产、副食品公司、xx公司等企业,与职工交心,着力宣讲劳动法和劳动仲裁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宣讲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区属企业类型多、安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每半年和节假期前都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督促,三年来,所有企业没有发生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教育,树立依法、高效、廉洁、责任公务员意识,为单位“争先创优”提供法律服务。
四是开展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意识。xx管理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特别是一些工作秘密要求高,保密工作难度大。通过开展保密知识竞赛、签订保密责任状等形式进行保密法知识的宣传。
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法理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妥善处理信访投诉,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正逢亚运在广州举办,航展在珠海举行,“两会”是向世界展示珠海的良机,也是挑战,实现两个确保的敏感时期,维稳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为认真落实区委、政府的要求,做好同区信访、司法部门的联络工作,建立互动、互通的信访联动机制,针对出现的个别影响较大、难以处理的信访案件,及时请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本人还对历年来的重点上访案件进行排查,并向领导提出建议,确保排查到位、措施有力、责任明确。同时着重参与了对重点上访人物的稳控工作,为珠海航展积极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努力。
律师执业报告篇十
一直以来都听说过这么一句话: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它表明的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锻炼自己,我抱着期盼与激动的心情,走进了x律师事务所,置身于真实的法律职业环境中,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实习。实习期间,x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律师助理等为我提供了一个提高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在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在此,我整理实习记录,对在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总结报告。
x律师事务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海纳百川、群星闪耀”理念,广纳各地贤才,目前已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精英团队,并在各个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往绩。x以满足客户广泛、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有效的专业法律服务。x服务遍及经济合同、公司法务、国际贸易、建筑和房地产、金融、证券、保险、知识产权、国际投融资、劳动人事管理、应收账款回收、企业信用管理等诸多法律领域,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也是x着力提供的服务内容。具体运作形式包括:为客户设计全套创新独到的法律计划、运用娴熟的专业技巧参与商务谈判、拟定严谨的法律文件、提供客户所需的专业法律意见等,并据此为客户争取的商业利益和避免权益遭受损害。
x与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司法职能部门以及大学法律系、经济系、其他学术研究机构保持着长期的、良好的工作关系,并得到全国司法界以及法学界知名人士的指导和支持。
x拥有优秀的律师团队和辅助工作人员队伍,拥有优良的工作环境、先进的通讯设备和文字处理设备,以及浓厚的法律人文氛围。x建有自己的法律信息收集和更新系统能及时收集和处理海内外各方面的法律和经济资料和数据,定期对中国经济、社会以及司法状况作实证调查研究,并及时处理形成报告,为企业或各类机构提供包括经济和法律在内的决策依据,同时将研究结果不断充实本所律师的知识体系,为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做出坚实保证。
我之所以选择x,是因为x律师事务所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且x的上述成就令我向往,能到这里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确实让我受益匪浅。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通过整理卷宗熟悉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二)通过协助律师咨询和律师开庭获得实务技巧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由于这三个月来的锻炼,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实务技巧,因为律师需要的是信手拈来,应付自如。而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律师执业报告篇十一
我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将有幸成为一名光荣的安阳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的公务员心里十分高兴。现将我这几年的学习、工作情况小结如下:
在学习经历方面,从9月至207月,就读于安阳市实验中学高中部;年9至2014年6月,就读于北京国家检察官学院法律专业,同时参加北京大学法律专业自学考试,取得了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证书;2014年取得律师资格;2014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在工作经历方面,从2014年10月至2014年2月,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实习,担任书记员;2014年2月至今,在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
在思想政治方面,我积极要求上进,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行为。拥护党的领导,并于201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案件、安阳鑫盛机床公司诉讼案件、安阳超越实业公司境外上市项目等,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在今后的职业规划方面,我立志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作为一个新人,要多多向老同志学习,和同事搞好关系,同时,也要根据新岗位的需要,不断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在法律方面为局领导出谋划策,当好助手。
当然,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少缺点和不足,如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法律知识理解的不全面等。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改正。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以高度的自觉性,正确的认识自己,严于剖析自己,从一点一滴做起,努力学习、积极探索,在前进中充实和提高自己,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自己不断的进步,为安监系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为将自己所学的理论转化为律师实务,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和所有新律师一样,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在律师事务所接受诉讼和非诉讼业务锻炼,学习办案经验,以及如何拓展市场,规划律师职业,从而展开另一种职场人生。
刚开始,主要的工作是协助老师解决相关的业务,包括:在律师业务活动过程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即为律师的开庭审理案件做好准备工作,使诉讼代理能顺利、高效地完成;在律师的指导下拟写法律文书;进行或辅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进行或辅助进行案源开拓工作,虽然工作辛苦,但也学会不少实践真知。
一、在受理案件后,协助老师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并草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请老师审查并给予指导。整理卷宗过程中,从已经审结的案件中学到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及流程逐步熟悉。
二、旁听案件,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学校模拟审判一般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在通过程序在化解、调和双方矛盾的同时,也有灵活的一面。
三、在跟随老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非常有限,比如,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有很多限制,一年的实践,也从中领悟了诸多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的职业风险。
四、理论与实际的工作常有脱节的地方,这常是常有的疑问。这让我们深深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对此,我们抓住每一次机会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促进知识向实务的转化。
告5。
律师执业报告篇十二
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更重要的是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故此,暂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总结2015年的学习、执业情况。
一、不断加强思想建设。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学习,严于律己。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并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律师仅有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特别注重实务操作。
二、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
过去的一年,通过参与或主办大量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办案方式取得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社会和谐。本人无论是民事代理、刑事辩护,还是非诉讼业务,都能够恪尽职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认真为顾问单位解答实际法律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为顾问单位提供了优质服务。
回顾本人所接受的各类案件和所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本人兢兢业业,扎扎实实,每一个案子都尽心尽力,做到当事人满意,自己心里安然踏实。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的双重效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护国家、集体及公民的合法财产等均做出了自己应尽的贡献。
职业过程中,我忠于宪法和法律,执业为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还积极参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议;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做虚假承诺;没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收取额外报酬的行为;没有向我所瞒报、少缴代理费的行为;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所要财务的行为;没有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工作的永恒主题。总结过去,通过此次考核,本人一定认真总结,纠正不足,找出工作中的差距,虚心学习;展望未来,在新的一年里,本人一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心系整体,服务社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在全体律师中树更好的形象,时刻以良好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进一步扩展业务,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活动,为全面完成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力求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过对上一律师的执业实践和理论学习的总结,本人对律师职业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充满信心。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本人将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赋予的职责,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在现有的执业基础与理念上锐意进取,创造更加辉煌的一年,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继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律师执业报告篇十三
律师制度并非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大约公元前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才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的锥型,被认为是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
古代中国讼师只是律师制度的萌芽,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律师制度。这主要源于中国封建社会在政治上是新高度政治集权统治,经济上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司法活动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被告人是诉讼的客体,属于被纠问、被拷打的对象;当事人没有基本权利可言,更何况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诉讼的权利。由于缺乏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尽管古代中国存在一些类似现代代理和辩护的社会现象,但是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才从西方引入律师制度。
第二章:律师的性质和任务。
律师的性质是指律师职业的本质特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二是指律师职业区别于检察官、法官等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律师的任务也可称为律师的职能、功能、职责,指的是律师的作用如何,律师的任务反映了律师的性质。其任务有两项: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的业务主要有: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事物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物的其他文书。
律师职业原则: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职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
自由职业者的定性可以引伸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若干具体性:
1、业务性;
2、服务性与有偿性;
3、独立性与自主性;
4、自治性。
目前困扰我国律师业发展的难题与困境,概括起来有两个:一是律师依法独立执业的权利保障不足,这一问题及表现在律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浓厚的行政色彩,也可以表现为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劣、执业权利不足且经常遭到无理限制;二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滞后,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十分严重,特别是律师与司法人员拉关系现象十分普遍,办关系案、金钱案现象呈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力,阻碍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成为执业律师,既能够以律师名义执业,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法定证件。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律师执业的限制: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3、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与辩护业务。
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在于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制度。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一定权限,主要包括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律师依法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救济的可能性。一般认为律师的权利分为两类:人身权和工作权(调查取证权、问卷权、刑事辩护中的会见权与通信权、出席法庭和参与诉讼的权利、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
所谓完整性,是指律师权利的规定应当涵盖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各项权能,并细化权利的实现途径与保障机制;所谓合理性就是律师权利在专门律师法与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律师执业的法律中应当协调设置,以达到最优效果,权利之间既无矛盾,又不重叠。
一般执业权是指律师独立自主而不受干涉的享有依法执业的权利。完整合理的律师权利体系包括:一般执业权、拒证权与拒绝扣押与搜查权、职业豁免权、取得合理报酬权。具体职业权的完善:
1、调查取证权;
2、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流权;
3、证据知悉权;
4、在场权;
5、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律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与律师执业规范、律师执业道德的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作出或者不应当作出的一定行为的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1、忠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2、不得为利益冲突双方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
3、保密义务;
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的义务与尊重当事人解除委托的权利;
5、合理收费义务。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1、律师的真实义务;
2、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秩序的公正;
3、职业禁止的义务;
4、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的义务分为四个层次: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律师对同行的义务,律师的隶属义务。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活动的工作机构。其形式有:
3、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因以上律师。律师事务所终止的事由包括:
2、律师事务所解散。
1、同意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
2、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其义务主要有:
1、按时交纳管理费、会费等各种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
2、依法纳税义务;
3、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准则。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管理制度两部分组成。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包括业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外部管理制度主要是司法机关行政管理制度。目前内部管理制度大致包括:统一收费、收案制度、案件讨论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工作总结制度以及归档制度。收案制度是指任何案件,都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不要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收案。案件讨论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对律师个人提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共同研究、集思广益,帮助承办律师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六章:律师的管理。
律师的管理是指有关机构和组织依据有关律师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律师行业自治规范,对律师的职业资格、执业行为、违规行为的惩戒等执业事物进行规范,以确保律师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契合行业规范,而律师管理的体制指的就是有关律师管理方面的各项权限划分的制度与具体管理规则总称。
律师管理的主要内大致包括:
2、律师资格授予;
3、律师管理规范制定;
4、律师事务所设立与审核;
6、法律援助事务、收费事务等其他相关律师执业事务管理。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职责包括: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的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不足主要是行政管理过多。纠正管理权力过度行政化的弊端主要是通过权力移交与参与管理程序两种方法。所谓权力移交是指目前司法行政机关所享有的部分律师管理权应当逐步移交给行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律师行业协会行使;所谓参与管理程序是指律师协会全面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管理职能中,发挥律师自治管理的补充作用。
律师协会的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总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法律素质和职业技能;加强行业自律;促律师进实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概括起来我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自我管理以实现律师维护公正、追求法治的脚色要求;二是谋求律师职业自身福利与利益,实现律师业健康、良性发展。
第七章:律师收费制度。
律师作为社会自由职业者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收取合理的报酬。其收费的内容主要包括:酬金和其他支出、费用;收费的方式有:计件收费制、计时收费制、按标的比例收费制、协商收费制、胜诉收费制;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预付部分或全部费用、法律事务中分期支付与事后支付三种方式。
价格监督机构对于律师事务所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扩大收费范围的;
3、自立明目乱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完善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有以下几方面:
1、增加收费方式,充分运用协商收费方式,赋予律师与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
2、对于收费标准,国家应当减少过多干预,但应设立最高与最低收费标准;
3、完善相关争议解决程序。
第八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接受法服务的当事人,免收或者减缓法律服务费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体现,其中以国家责任为主,社会责任为辅。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是当代世界各国的普遍追求。
法律援助的功用与积极意义:
2、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依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3、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宪法上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规定的必然要求。
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于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第一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聘请律师的;第二种,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分别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法律后果可能是:警告、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律师的法律责任是:警告、责令改正、停业处罚。
从立法和国家政策两方面完善我法律援助事业。其不足主要体现在:
1、经费不足、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法律援助供需关系矛盾突出;
2、法律援助范围设置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3、法律援助规范体系的完善。
第九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概述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是指由一定机构制定的,作为律师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其特点:
1、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2、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两个部分;
3、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具有现实的约束性。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建设和教育的意义:首先,制定和规范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符合律师执业特征;其次,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最后,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有利于律师队伍建设。
第十章: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包括:
一、律师必须忠于宪法、法律;
三、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四、律师必须保守职业秘密;
五、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职业水平;
六、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七、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八、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前提包括三个方面:
一、具备职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执业证;
二、处于律师事务所有效管理中;
三、没有受到停止执业的处罚。律师不得为牟取代理或辩护业务面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承诺,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笔哪壶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律师在确定代理范围与权限进行划分的时候,要遵守以下原则:
1、服务手段的选择;
2、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
3、转委托;
4、律师独立。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情况有: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6、其他合法缘由。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涉及人民法院等有关机构的效率。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劝诫义务;
2、通知义务;
3、采取其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
4、不得扣押当事人诉讼材料的义务。
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是指律师在处理委托人秘密事项时,所应当遵守的义务。其特点:保密义务的广泛性、保密主体的广泛性、保密时间的后续性;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的例外:
1、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
2、自我保护的例外;
3、授权披露的列外。
律师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因本所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双方自愿协商,向当事人收取一定数量财物。这些费用包括: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正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所维胜诉收费,就是将诉讼结果或者其他法律服务的结果的实现作为律师收取律师费条件的收费方式。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其他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状态。其基础主要有: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要求,律师忠于委托人的职责要求。
委托人利益冲突,是指律师现行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冲突以及律师的现行委托人与前委托人以及其他职业关系中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冲突。连续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代理可能受到对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职务职责的影响利益冲突。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二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总,因为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建立对于督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族大限度的维护当时是人合法权益,增强律师执业自律意识、风险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责任。其包括:
1、律师泄露国家秘密行为;
3、提供证明明知其为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征:
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在主观上有错误;
3、律师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4、律师主观上的过错与当事人实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建立和完善律师赔偿制度的意义:首先,建立和完善律师赔偿制度有利于完善律师制度;其次,有利于促进律师队伍提高执业水平;再次、有利于委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律师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其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律师业务是指律师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以及活动的总称。刑事诉讼业务包括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和律师代理两个方面。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公诉案件中的代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民事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他们参加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委托人授予的权限为被代理人实施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
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为其诉讼以外的事物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所谓诉讼以外的法律事物有两类:一是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法律事物;二是尽管当事人对某些事项存在争议,但不是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解决的法律事物。其包括:法律顾问业务;法律咨询、代书;律师参加仲裁;律师参加诉讼外调解;律师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在一段时间内,运用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法律问题的询问,有针对性的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就某一问题、案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的一种业务活动。代书及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已委托人的名义书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十四章: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局限性:
1、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了解事实真相;
2、其心理状态不利于为自己辩护;
3、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了人身自由,缺乏辩护能力;
4、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之不多,缺乏辩护能力。
律师辩护的优势:
1、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不仅掌握较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有丰富的辩护经验;
2、律师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
3、律师辩护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4、律师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受职业道德约束;
5、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可以充分利用集体智慧,以高辩护质量。在刑事诉讼中,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1、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
2、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的意志约束。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1、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处于控诉和辩护的对立关系中,既相互联系有彼此对立;
2、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辩护和控诉都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1、辩护律师独立于法官,二者各自行使不同的诉讼职能;
2、法官应当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形成正确判断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法治发达国家对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
1、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
2、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查阅案卷和查看证物的权利;
4、调查取证权和证据保全申请权;
5、对不当强制措施提出异议权;
6、申请法院推迟开庭权;
7、出庭辩护权;
8、庭审言论豁免权;
9、经当事人同意,有权为当事人利益提起上诉。其义务:
1、保守职业秘密义务;
2、不办理自己曾经处理过的案件义务;
3、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进行有损于律师名誉和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影响司法机关。
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有: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为逮捕的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
1、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
1、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3、调查收集证据;
4、提出辩护意见;
5、代理申诉。
律师出庭准备的主要工作:
1、审查起诉书;
2、查阅案卷、审查各种证据;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准备辩护词等辩护材料。开庭审判大致分为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辩护律师参与法庭辩论的主要活动与程序是:
1、认真听取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听取被告人自行辩护;
3、发表辩护词;
4、与控方展开辩论。
第十五章:刑事代理律师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委托权限内代为参加诉讼活动。律师刑事代理的意义主要有:
1、有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3、有利于对案件的正确。
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审理的时候,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法庭上出事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可以对法庭上出事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或者难以亲自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而由代理人在一定权限内进行民事诉讼。其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基本特征:
2、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具有资格的特殊性;
3、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以民事诉讼的进行为前提;
4、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代理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代理行政诉讼的关系,都是受案件代理人委托,担任代理人,代理他们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其本质区别:
1、律师代理的案件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2、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权限不同;
3、代理进行诉讼行为时所遵循的诉讼原则不同。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代理刑事诉讼的关系的区别:
2、代理的内容及产生的后果不同;
3、授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委托人不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享有的权利:
1、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出庭执行职务的诉讼权利;
4、解除或辞去委托关系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诉讼权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程序是指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方法、步骤。根据不同阶段律师工作具体内容,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程序分为接受委托、准备起诉或应诉、参加法庭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举证期限;
2、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4、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申请或参加庭审证据交换;
6、申请证据保全;
7、申请司法鉴定;
8、庭前准备过程中其他工作。
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代理工作:
1、帮助行使申请回避权;
2、参与法庭调查;
3、参加法庭辩论;
4、参加法庭调解;
5、阅读庭审笔录;
6、审议宣判。
第十七章:律师代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其特点:
2、代理方法和内容的特殊性;
3、被代理人权限粗在较大差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意义:
3、律师代理参加行政诉讼,有利于协助人民法院正确及时的审理案件。
第十八章:律师非诉讼业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点:
1、服务对象相对确定;
2、服务形式的综合性和广泛的服务范围;
3、独立的法律地位;
4、平等的法律关系。作为法律顾问,除遵守一般原则外,需要特别强调以下几项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法治原则、指导为主原则、平等原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发聘、应聘、协商、签订聘请合同或协议、发聘书。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方法:专职式、定时式、会晤式、临时约请式。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依法为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的一种业务行为。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特征:
1、提交仲裁协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3、仲裁程序和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法律咨询的特征: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有特定性;
2、律师法律咨询具有广泛性;
4、律师法律咨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5、律师法律咨询的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法律咨询的意义:第一,它有助于保护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它有助于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有序性和稳定性;第三,它有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律咨询的方法与一般步骤:听、看、问、析、答。
律师代书的特点:第一,律师代书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的,并反映委托人意志和利益;第二,律师代数的有关法律事物文书所引起的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律师代书所反映的内容应当符合事实与法律;第四,律师代书的范围具有限定性;第五,律师代书主要表现为书写特点。律师代书的意义:第一,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正确处理纠纷,解决争议;第三,律师代书能够起到增强社会整体法制意识,提高社会整体法制水平、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作用。律师代书的要求:第一,遵循格式,制作规范;第二,取材准确,主旨明确;第三,内容客观具体,理由翔实充分;第四,逻辑严密,结论合理。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从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性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实施或者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的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强责任感,从而保障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有利于执行,而且一旦事后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律师见证程序:受理、审查、见证、出具见证书。
律师代理税收法律事务,是指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申报、纳税申报法律事物。律师资信调查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对某个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资金能力和商业信誉的调查活动。
律师执业报告篇十四
本人,年月从毕业,于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年月份开始,即在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律师执业报告篇十五
实习人员参加省律协集中培训合格并通过面试考核,实习期满后申请实习考核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承办案件律师不是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承办律师和指导律师均应签名),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以及案件卷宗。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
(六)实习日志;
(七)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不需提交)。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公职律师提交“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为不少于5件法律事务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为本单位重大决策或重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活动等。在有权办理诉讼案件的单位实习的公职律师,还需提供不少于2件诉讼活动记录,包括委托合同、代理(辩护)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律师执业报告篇十六
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8年1月18日湖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为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湖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省司法厅批准登记之日算起设立满1年;
(二)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三)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县域律师事务所可不受此条限制);
(四)办公场所和条件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五)没有《实习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五条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须经过备案后方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需要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向申请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作出答复。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当向经过核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向省直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的(以下简称省直所),由省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第七条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说明。
第九条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从事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研究单位工作证复印件,以及高等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第十条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所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有权进行审核登记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省律师协会按需求向各市(州)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州)律师协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于每年年终向省律师协会作出专门报告。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实习证》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提出换领申请,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遗失声明刊登10个工作日后,向颁证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补发手续。第十五条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采用集中教学、训练的方式。集中培训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六条省律师协会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和方案及其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省律师协会应当遵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指定教材落实教学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课程。集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第十八条集中培训师资力量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可根据培训内容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省律师协会有关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省律师协会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授课教师的条件,组建“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团”。培训时,根据授课内容,结合律师业务特长,从“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团”中确定授课教师名单。
第十九条集中培训采取半封闭式管理,实习人员应严格遵守省律师协会制定的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集中培训结束时,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笔试、面试和遵守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的情况。笔试、面试的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和培训期间的教学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集中培训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一)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又不按要求参加补考的;
(二)没有按要求参加面试活动的;
(三)笔试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二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五天时间的;
(七)有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以下简称《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二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基本完成以下具体工作任务:
(一)至少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二)至少参加3次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三)至少跟随指导律师参与2次出庭活动;
(四)比较熟练地掌握案卷整理归档的实际操作;
(五)阅读案卷材料10件以上;
(六)撰写100天以上工作日志;
第二十七条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实务训练指南》和本细则的规定要求,认真安排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有权取消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的资格。
(一)不认真安排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放松管理的;
(二)给实习人员分派收费任务或允许实习人员单独受理、承担法律事务的;
(三)失去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具备的条件的;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或屡被投诉的;
(五)出具内容虚假的《实习鉴定书》的;
(六)律师事务所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受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
(七)律师协会认为其它不具备继续接受实习人员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导、监督实习指导律师严格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指导律师职责,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案的;
(三)违纪违规执业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受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
(四)多次被当事人投诉的;
(五)律师协会认定其它理由不具备继续担任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资格的。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条建立实习人员违反纪律报告制度。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发现实习人员有违反《实习管理规则》和本细则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报告。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报告,并收缴其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的原因被中断实习的,有权自中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习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可合并计算实习时间。转入省直所实习的,直接向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的期限,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可以顺延。在省直所实习的人员,向省律师协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书面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期满考核申请,并由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提交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报告;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业务技能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的《实习证》。
第三十五条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按照《实务训练指南》的内容和要求,遵循以下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专班;
(三)认真征询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实习表现的意见和评价;
(五)组织面试,让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和律师业务基本知识的答辩,看实习人员是否比较熟练地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做到律师业务基本知识应知应会,并按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作出客观评价。
(六)根据考评情况,考核专班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在《实习鉴定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六条受理实习人员期满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据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基本技能、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律师协会、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在对实习人员的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可确定为不合格。
(一)没有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圆满完成实习期间具体工作任务的;
(二)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三)面试考核不合格的;
(四)实习人员提供虚假实习记录材料的;
(六)没有领取《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
第三十八条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并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报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的,发给《考核合格通知书》。有证据表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报告。第四十条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有权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其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核。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舞弊情形并查证属实的,对实习人员将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在两年之内禁止其再次申请实习;对于违规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由省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于违规的市(州)律师协会,由省律师协会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省律师协会或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律师协会必须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市(州)律师协会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省直所实习人员的档案由省律师协会建立。
第四十三条省律师协会应对实习人员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于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省律师协会在检查档案的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舞弊情形,将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省律师协会应当分期分批将实习人员的全部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楚天律师”网站和《律师世界》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根据本细则规定应当由市(州)律师协会承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在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市,由省律师协会委托市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实习人员登记表》,由省律师协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各市(州)律师协会根据实习人员的数量统一到省律师协会领取相关表格。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湖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律师执业报告篇十七
我所于20xx年2月成立,系合伙所,现有专职注册律师3人,行政辅助人员1人,办公场所面积为300余平方米,固定资产近30万元,符合《律师法》所规定设立条件,同时办理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1、我所和律师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在办理注册手续时未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遵纪守法和执业投诉及其调查处理情况:我所自设立以来未发现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3、遵守社会公德风纪情况:通过社会人士或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非执业背景违纪违法投诉的反馈,我所及律师未发生任何违纪违法投诉情况。
务所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逐步完善了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等办法及制度。
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
我所从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入手,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运行机制:一是严格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收案收费制度;统一发放服务质量追踪卡;统一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统一立卷归档;统一财务管理制度。推进执业公示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律师,将予以查处。建立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引导律师在办案中注重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制度杜绝乱收费、收费不办案、所内律师同时受理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实行不定期走访制度,对顾问单位征求意见;不定期抽查档案归档情况,对不及时归档予以处罚,加强年轻律师培养工作。
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
20xx年4月20日。
律师执业报告篇十八
(四)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实习鉴定书》原件,正反打印;
(八)《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贴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
(九)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无业和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个人承诺原件;
(十四)律师事务所接收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简历中无业的,填无业,不要填写其它。
2、有过工作的,简历中不填写,按承诺不真实处理。
3、个人简历具有特殊情况的,除上述材料外,还要有其他证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要有辞职证明;原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要出红头文件证明其已辞职;在律师所办理实习证前时间较长的,所里应开证明,证明做什么和表现;无业期间(含培训、不在校学习、在家待业、务农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另开具无业期间的政治表现和无违法违纪证明;有失业的,加失业证;原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或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出具工作表现和辞职证明;曾在部队服役,加退伍证或自主择业证;退休的要加退休证和单位证明其退休现无业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上证明放在人才发票后(至少一份原件)。
4、所有表用原件,正反面打印。
5、实习鉴定书意见用手写,并且日期填写到考核前,所参与办理案件在五个以上的,必须有指导律师的指导案件三个以上,三份原件。
6、简历从高中填起,日期填到月,要连续,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7、提供的三份办证材料其中一份的证明需全部为原件,律师所出证明全用原件。
8、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留一张。
9、以上一式三份(一份原件,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和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全用原件)。
10、未连续执业律师,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后加未连续执业表原件,贴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停止执业超过二年的,要参加实习律师培训和考核,材料中不粘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鉴定书》;停止执业不超过二年的,参加当年网上律师培训,将成绩单打印,加盖所印章,材料中不粘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听课证》《实习鉴定书》,将成绩单粘贴在材料最后。不在原所执业的,原所出三清证明原件。
11、专职律师改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改专职律师、公职律师改专兼职律师,不粘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听课证》《实习鉴定书》,其他材料相同。
12、外省转入的律师,不粘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听课证》《实习鉴定书》,需要原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三清(档案交清、案件移交完毕、财务结清)、无投诉、无处罚、执业经历、执业证已注销以及律师不具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
律师执业报告篇十九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人员实习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
(此表除第6页可以手填外,其他页请用计算机填写,请勿手填)。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学历党派。
身份证编号。
实习律。
所名称手机号码。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年月法律职业资格。
实习证书编号。
实习人员简历。
(从大学起)。
时间从年月至今手机号码。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案由。
(注明当事双方及案件性质)案号。
(法院结案号)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不得少于3件,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情况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不得少于10次。
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
师指导下必须进行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并进行记录。
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
师指导下必须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并进行记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不少于500字)。
实习人员本人签字:
指导律师综合意见:
实
习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年
主任本人签字:
山西省司法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将成为山西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今后,山西全省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对拟接收执业人员的品行考察制度,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做出品行鉴定,从源头上确保进入律师队伍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山西司法厅严格律师职业准入门槛,将政治表现和个人品行作为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未必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当下的语境中,政治表现的内涵已与过去有很大差异,各方在具体的认识上有时并不统一。现实中,政治表现往往被利害化一味地将服从、维护领导个人权威和利益等不正常现象与政治表现等同起来。这实际上是对政治表现的严重曲解。律师是特殊行业,他们以法律为职业,法律是其赖以谋生的唯一合法工具。如果律师以服从领导为先决条件,当领导意志和法律冲突,譬如当一些官员以曲解的政治表现为借口逼迫律师维护其私利而无视法律时,律师应该何去何从?如果以此为律师执业的先决条件,不仅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会造成律师队伍的严重奴化。
律师是一份依法执业的工作,《律师法》规定,律师职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忠于事实和法律的律师就是一名好律师,这也是其最好的政治表现。从更广的角度看,政治和法律并不冲突,它们是一致的。一个法治国家,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行为,就等同于政治表现良好。因此,在对律师的职业准入考核中,除业务能力外,考查其是否忠于法律,是否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就已足够。再外加一个政治表现,不仅多余,而且有被人曲解滥用的风险。
此外,《律师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四个要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这里面没有提及政治表现作为先决条件。但法律明确要求品行良好。所以,山西建立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和考察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个人品行很难量化,《律师法》虽做了原则要求,但在广义上要精确落实是不可能的事。因为品行是一种主观判断。因此要将品行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先决刚性条件,就必须对其做狭义的客观理解。在《律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的申请人不颁发律师执业证;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可以注销其执业证书。这些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品行不端的推论。从立法本意来讲,《律师法》中的品行是否良好的依据是申请人有没有违法违规犯罪记录,而不是周围人或单位的主观评价。
可见,无论是政治表现,还是个人品行的考察,在律师的执业条件中,均可以由法律规定所替代,而且法律规定的内涵更精确,操作更便利,所以实在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些“先决条件”。
律师执业报告篇二十
六、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这是我们一直很小心的。
七、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
八、刑事方面,会见时最好2人同去,不要传递给嫌疑人任何物品(包括烟),有时候一点点的同情心会害死你。
九,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
十、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
十一、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说的千万不要太具体。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不要谈程序问题。不要把有关案件的文件或资料或有关法律条款给当事人复印或带走,有的人在拿到依据后往往不会再回头。
十二:不要完全相信当事人的话,要看证据.十三:交法院的资料及与当事人进行联络的信函应有备份,建立完整档案十四与你的当事人接触时要始终保持大律师的气势。
十五注意自身形象,即使身无分文,也要气宇轩昂。
十六:当事人,当时是人!!!对当事人交办的事要有责任感,并随时作好与当事人翻脸的准备!
十七、授权委托书最好叫当事人多签一份,以备开庭冲突时更换代理人。
十八、如果有可能,开庭时最好通知当事人听庭;如果当事人没空,也最好让其派员听庭,以便让其感受律师为其案子所做的努力及所表达的观点。
二十、在刑事辩护中尽量多使用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自己不要轻易调查取证,一来很难取得有用的证据,二来也致公诉人怀疑你作伪证。还有在辩护词中对采用的公诉方的证据材料的出处要标明清楚,以免辩论时找不出证据出处而导致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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