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合同诈骗(热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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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合同诈骗(热门21篇)
时间:2023-11-11 00:18:10     小编:JQ文豪

合同的变更、解除等事项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的条款应该全面、客观地反映双方的意愿和利益。在签订合同之前,请认真阅读合同范本并进行必要的修改。

信贷合同诈骗篇一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定义。

1.1.“贷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贷款金额和责任。

1.2.“提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银行发来的提款电报,通知提款用以向卖方支付贷款的金额。

1.3.“承担期”:自本合同签字日起,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贷款使用截止日为止的期间。

1.4.“计息期”:

(2)第一个计息期的末日应与第一次提款日同日;。

(3)如该期末月无同日,即为该月之最后营业日;。

(4)如同日不是营业日,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5)如继后营业日跨入下月,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1.5.“付息日”: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按实有天数支付该期利息。

1.6.“还款日”:自承担期终止日起,3个月以后的第一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________个付息日,为借款人分期还款之日。

1.7.“美元”us$:可以自由划拔和自由兑换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偿货币。

1.8.“营业日”:北京、伦敦、纽约三地银行营业之日,同时又是后两地的美元拆放市场营业之日。

1.9.“年基数”:利息计算以360天为年基数。

1.10.“月”:日历月。

1.11.“日”:日历日。

1.12.________银行同业间贷款利率“libor”:当付息日前的第二个营业日,________时间上午11时,由指定的参考银行报出的伦敦欧州货币市场上的商业银行之间6个月美元贷款利率,经由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于同日以电传分别通知贷款和借款人。

借款人在此确认: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与卖方签订下列合同。合同号码:________金额:________(美元)。

其中由中国制造的部分,占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即____(美元)。

商品名称:________。

定金加现付的百分率:________。

交货条件:________。

第三条贷款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不超过________万美元贷款,用于支付上述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给卖方。

第四条提款条件。

借款人在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后可以提款:

4.1提款人组织规章,最近财政年度的、经当地开业的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书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

4.2借款人所在国政府对借款人进行营业、签订本合同的批准文件。

4.3担保人出具的借款人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之本息时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4.4.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承认该当局了解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负的各种责任,并对借款人用以支付所有在本合同项下付款的外汇许可证书(可视贷款方所在国不同的管汇规定决定需否)。

4.5借款人提供的已按贸易合同规定,付讫定金和现付部分款项的银行证明文件。

第五条提取贷款。

5.1借款人从其指定的银行,收到卖方通过贷款人交来的,按第二条贸易合同第________条规定的汇票、发票、全套装运单据后,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银行拍发加押电报向贷款人提取贷款支付给卖方。

5.2贷款人当收到上述加押电报后,即凭以借记贷款账户,付款给卖方并取得收据,正副本一式二份。

5.3本贷款的提取期限截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贷款账户。

6.2贷款人根据第五条二款借记贷款账户后,向借款人寄送借记通知书,还款付息日程表附卖方收据副本。还款付息日程表内容按第二款和第三款填列。

6.3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按第七条及或第八条的各次还款时,贷记贷款账户。

6.4贷款账户的借方余额,构成贷款人债权和借款人债务的正式记录。

第七条付息和还本。

7.1借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无条件地清偿债务,不受贸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任何行为影响。

7.2借款人按贷款账户的借方余额,于每期付息日中国银行伦敦分行通知的参考银行所报6个月libor加年率________%向贷款人支付本期利息。

7.3借款人如迟付利息,迟付期间的利率改按libor加年率1%计算迟付利息。

7.4借款人应自第一个还款日开始的________年内,按贷款账户借方余额所表示的提取总金额分为________个等分,连续地每半年偿还一个分期金额。

7.5各次还本付息,借款人均须于还款日和付息日之当天,不迟于纽约时间上午11时,通过纽约“票据交换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付给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贷记中国银行总行为________号账户,并电告贷款人凭以贷记贷款账户。

7.6本合同项下借款可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自愿提前偿还。

第八条自愿提前偿还。

8.1借款人可在任何一个还款日和付息日提前偿还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应付利息,但借款人必须至少在30天前以书面或电传通知贷款人。

8.2提前偿还的本金须为________万美元的倍数,且不少于________万美元。

8.3提前偿还的本金限于归还按还款付息日程表上倒数次数的分期金额。

8.4提前偿还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可重行提取。

第九条费用。

9.1承担费:自本合同签字日的90天后开始,到承担期结束日为止,在此期间凡有未提取的贷款额,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按未提取的实际天数支付年率________%的承担费。

9.2管理费: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支付按贷款总额____%的管理费,于本协议书签订日后的________天内支付。

9.3信贷保险费:借款人应按贷款总额的________%于本合同签订日________天内,通过贷款人向中国出口信贷保险部门缴付出口信贷保险费。

9.4其他费用:倘若发生如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要求立即还款事件,借款人同意赔偿贷款人因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第十条立即还款。

遇有下列任何情况时,贷款人可以立即停止或取消贷款承担责任并立即宣告所有贷款账户的借方余额连同应付未付的利息与费用应立即清偿。

10.1借款人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任何一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10.2任何在本合同内的各项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正确或不真实的,或者借款人不能承担本合同确定的各项责任时,或者这些意外是能够补救的,而借款人在收到贷款人的通知后30天内未能有效地作出补救。

10.3担保要人提供的保函(或其他担保手段),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者更改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

10.4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由于任何原因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者更改以后产生相反的效果。

10.5由于任何原因,借款人停止经营其业务,以至对贷款人不能履行其还本付息的责任,或者贷款人根据充足理由,证明借款人不能执行本合同的规定时。

第十一条情况变更及本合同之修改和补充。

11.1由于本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官方指示的更改或变动以及贸易合同的修改,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立即进行诚意的磋商,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以便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使本合同能继续执行至完毕。

11.2如果在30天内,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付的全部分期金额和应付利息立即到期。借款人须于宣布之日起________天内清偿全部悬欠的贷款本息。由此而引起的贷款人的任何损失,均应由借款人负担。

11.3本合同修改和补充,需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仲裁。

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争取解决。

如上述争执不能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贷款人宣布之日起________天内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将争执事项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由三方成员组成:

一方由借款人指定;。

一方由贷款人指定;。

第三方由双方共同指定。当双方对指定第三方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________仲裁主席指定。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上诉或反对。借款人在此特别放弃其被控告的财物没收的任何豁免权,放弃给予本身或其财产除宣判执行的任何权利。该裁决可通知任何一家有权力的法庭执行。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3.1通知方法。

所有需要或发出的书面通知必须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为之:

(1)专差送达;。

(2)经电传及(或)电报;。

(3)已支付挂号邮费的航空函件;。

13.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终止。

13.3合同及通讯使用的文字。

(1)本合同以英文书写。

(2)本合同有关各方之间有通讯以及往来文件以________书写。

借款人: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银行名称:____________。

信贷合同诈骗篇二

近年来,信贷诈骗案件频发,给广大群众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打击。作为一个曾经受骗的受害者,我深感信贷诈骗之害,并从中汲取教训。以下是我对信贷诈骗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人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警示。

第一段:问题引入。

第二段:经验总结。

首先,提高金融知识是防范信贷诈骗的关键。我们应该学习金融基础知识,了解各种信贷产品的特性、利息计算方法和合法的借贷渠道,从而提高辨别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法机构或平台的能力。其次,保护个人信息也是预防信贷诈骗的重要环节。不轻易将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泄露给陌生人,不随意点击和下载不明链接,避免被不法分子获取个人信息进行诈骗。此外,切忌过于贪心和冲动,对一些过度优惠的贷款条件保持警惕,避免陷入“天上掉馅饼”的陷阱。

第三段:追求法律保护。

在遭受信贷诈骗之后,很多受害者会感到无助和绝望,但我们应该要坚信法律的力量。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警方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便他们能够快速侦破案件,追回经济损失。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信贷诈骗是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应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四段: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创造舆论环境,对信贷诈骗进行曝光和警示,提醒人们警惕各种可能的诈骗手段。金融机构可以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客户各种骗术的特点和常见套路,加强客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只有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才能有效预防信贷诈骗的发生。

第五段:个人自我保护的重要性。

在金融业务中,我们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保护,个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同样重要。在办理金融业务时,我们要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避免盲目提供个人信息和贷款条件;同时,我们要保持警惕,及时关注金融业务的账户情况,防止不法分子进行盗刷和套现。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了解身边发生的信贷诈骗案例,增强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从而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自己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总结起来,信贷诈骗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为了预防信贷诈骗,我们既要提高自身的金融知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信贷诈骗的威胁,保护自己的利益,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作出贡献。

信贷合同诈骗篇三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并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为缺乏一个统一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或拒绝追认。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法律效力不是从被代理人追认时开始,而是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哪些特征?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具有如下特征:(1)追认是被代理人事后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认”须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前提。无权代理在被追认前对被代理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原本就有代理权,就失去了“追认”的法律前提。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的权利,正是为了使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得以确定,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而无权代理行为在被带列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前,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定状态,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若拒绝追认,成为确定的无权代理。(3)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意志,勿需征得无权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经追认,就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4)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法律效力不是从被代理人追认时开始,而是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

在实践中,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因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时间限制。第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在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因此追认权不能对抗撤销权,一旦第三人先与被代理人追认而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自然丧失追认权。第二,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还要受到善意第三人催告权的限制。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可以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应在善意第三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不及时行使,视为拒绝追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向第三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4款的规定,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此给他人(本人)造成损害的,由该恶意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信贷合同诈骗篇四

涉嫌犯罪事实: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年我公司依法准备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该剧是一部经过国家政府重点审批和支持的电视连续剧。我公司对该剧依法单独享用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该剧拍摄过程中融资包括赞助款等款项的收取,以及委派会计,聘用剧组导演、制片人等其他人员决定权都归属我公司。

现经我公司查实,犯罪嫌疑人利用我公司拍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巨大赞助等款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犯罪嫌疑人对外宣传自己是承制和运作本剧的主体,借此与他人签订大量的投资协议和赞助协议,收取了巨大的融资款项,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在网站上发布招聘演职人员,骗取演员的资金,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些融资方式骗取的资金多达一千多万元。后有大量的被害人向我公司举报嫌疑人的这些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行为不仅已经导致多数被害人巨大财产损失,而且给我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还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2.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目前,该剧尚未通过审查,我公司仍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经营证》,该剧不能开机。另,我公司也没有授权给犯罪嫌疑人融资、招募演职人员的权利。因此,事实上犯罪嫌疑人私自融资和招聘演职人员后的行为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赞助费等款项,数额巨大,自身又没有履行能力,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特请贵局对“神州”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维护我公司的名誉和利益。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

信贷合同诈骗篇五

信贷诈骗是一种令人震惊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身处这个信息时代,我也曾受到过信贷诈骗的威胁,尽管我没有上当受骗,但这一次经历深深地让我明白了信贷诈骗的恶劣性质,并从中得到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教训。下面我将就此主题写一篇关于“信贷诈骗心得体会”的连贯五段式文章。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信贷诈骗的常见手段。信贷诈骗的手法层出不穷,犯罪分子会利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各种手段,以低息、免抵押、快速审批等方式吸引人们申请贷款。然而,这些看似诱人的条件往往只是诱饵,只是为了引诱人们泄露个人信息,并且最终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押金。另外一个常见的手段是冒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名义进行诈骗,他们会通过伪造网页、短信等方式,诱导人们输入个人账户和密码,从而窃取用户的财产。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对于信贷诈骗的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社会,网络平台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方便,但同时也让我们面临更多的诈骗风险。因此,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警惕可能存在的诈骗行为。首先,要及时更新和使用安全防护软件,不轻易打开不明链接和附件。其次,要检查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不随意泄露个人敏感信息。最后,要多关注各类官方渠道发布的风险提示,了解和接受相关的防范教育。

再次,我要谈一下监管机构在防范信贷诈骗方面的作用。信贷诈骗是对金融体系的严重破坏,也是对人们财产安全的直接威胁。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和执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提高诈骗案件的侦破成功率,并加强与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的合作,共同应对这一威胁。同时,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对金融知识普及的力度,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防范和应对信贷诈骗。

最后,我想讲一讲信贷诈骗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信贷诈骗不仅给个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给人们带来了心理上的创伤。在我听说身边有人因为信贷诈骗而身心俱疲的时候,我深切感受到了它对人们的伤害。此外,大量的信贷诈骗案件会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破坏社会的公信力和互信基础。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信贷诈骗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打击信贷诈骗,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环境。

总之,信贷诈骗是一种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心理损失。而要防范和打击信贷诈骗,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和掌握信贷诈骗的常见手段,并遵循相关的防范措施。同时,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大力度,加强对信贷诈骗的打击和预防。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减少信贷诈骗案的发生,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信贷合同诈骗篇六

请求依法追被举报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以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事实与经过:_________________。

其投资公司就成了本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被举报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虚假借款人以借款为名,骗取钱财进行诈骗,仅从报案人处就募集到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被举报人虚构事实,以高息为诱,设置骗局,虚拟借款人,公司做担保人,将诈骗款收取,使用诈骗方式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为使报案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报案人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回受害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_________________。

信贷合同诈骗篇七

[摘要]。

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经济合同纠纷全面分析性质&n。

[正文]。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持及当事人利益的调节有着相当广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切实的贯彻与实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在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然而,依旧有一部分不法份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合同进行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

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然而,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容易与合同诈骗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门都难以作出准确区分。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勉强的,这不但影响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极的阻碍作用,因为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

(一)性质不同。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小,只是违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说:“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1)。这是两者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特征不同。

目前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有三种观点:1)客观论: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同时非法地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就构成合同诈骗。2)履行能力论:认为签定合同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区分两者的关键。3)主观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过于片面和绝对,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为准确。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采取与事实有孛的方法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在这里,笔者认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依据。签定合同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未必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没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未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借鸡生蛋”。并非想非法占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论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的依据显存不妥。我们应该坚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1、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

这里主要是看行为人签定合同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即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民事欺诈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经营上的便利或在经营上受益,采取了一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到阻碍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纠纷。这是两者在主观上的重要区别。

2、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段。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虚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经济合同纠纷则无须冒充他人身份也无须采取伪造凭证等行为,只是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够相对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虽然都具有“欺骗”因素,但欺骗的具体手段大不相同。

3、行为人欺骗的程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通常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在次要合同上弄虚作假,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通常是较小的。欺骗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

4、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会积极地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合同诈骗犯罪份子往往是签定合同非法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的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仅履行少量合同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当目的达到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逃避;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纠纷的行为人才愿意承当违约责任。

5、行为人处置财物的方式。

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更为离奇的是有的将财物用于重复诈骗。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三)其他不同。

两者进一步恶化的结果不同。合同诈骗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合同诈骗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是不能低估的。然而,我国《刑法》第224条及第231条对此罪的最高刑罚只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显然,如果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又竞合地犯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则意味着有可能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经济合同纠纷只是一般的违法,但其已经具备转化为合同诈骗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加重,则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经济合同纠纷可以转化成合同诈骗,而合同诈骗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转化。

上去区分两者,把违法和犯罪区分开来,其次再从基本特征上去比较两者,分析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骗程度、履约态度、处置财物的方式等。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们的法学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用死的理论来作为评判分析案件的永恒依据,我们必须不断发展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分析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相似相异之处,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加准确的评判标准,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注解]。

(1)尹铮.《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从两则案例看“司法瓶颈”》.[a].正义网.

(2)笔者认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将合同诈骗的最高刑定为死刑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信贷合同诈骗篇八

第一段:引言(150字)。

信贷诈骗是当今社会一个严重的问题,给许多无辜的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一个受害者,我深深体会到了信贷诈骗的痛苦和无奈。然而,我也从这次经历中获得了不少宝贵的教训和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信贷诈骗的理解和我从中得到的教训。

第二段:如何辨别信贷诈骗(250字)。

信贷诈骗往往伪装得非常逼真和诱人,让人难以辨别。然而,只要我们注意一些细节,就可以辨别出其中的陷阱。首先,我们需要查证对方的信用记录和背景,了解其信誉状况。其次,我们要警惕高额回报的承诺,如果太好的事情看起来像梦幻般,那很可能就是骗局。此外,我们还要留意是否需要提前支付一些费用,这常常是诈骗的手段之一。最后,我们要通过和他人的交流和分享经验来提高自己的识别能力,多方面获取信息。

第三段:如何避免成为信贷诈骗的受害者(300字)。

在信贷诈骗中,许多受害者都是因为心存贪念或者缺乏足够的警惕而上当受骗。因此,避免成为信贷诈骗的受害者,就需要我们坚守正确的原则和行为准则。首先,我们要保持理性、冷静的思考,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冲昏头脑。其次,我们要加强自身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了解相关信贷申请流程,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此外,我们还要始终记住合规合法的原则,不要违法乱纪,以免深陷信贷诈骗的陷阱。最后,我们要与亲友之间建立信任和交流,多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共同避免受骗。

第四段:对信贷诈骗的反思(250字)。

在遭受信贷诈骗的经历中,我深感社会需要更多的信任和诚信。信贷诈骗之所以能够得逞,往往是因为人们普遍缺乏了对他人的信任和包容,而导致骗子有可乘之机。我认为,信任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只有建立了一个充满诚信和信任的社会环境,才能根本性地遏制信贷诈骗的发生。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信贷诈骗的打击力度,为广大市民构建一个安全的信贷环境。

第五段:个人成长与未来展望(250字)。

在这次信贷诈骗的经历中,我进一步意识到了个人成长和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我深深理解了珍惜每一笔财富的来之不易,也对自己在金融行为中要更加谨慎和审慎。我相信未来,我将更加注重自身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培养,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同时,我也将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中去,通过宣传和教育来帮助更多人了解和避免信贷诈骗的危害。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减少和最终消除信贷诈骗的发生,让整个社会更加安全和谐。

结论:信贷诈骗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通过对信贷诈骗的理解和个人经历的反思,我们可以更好地辨别和避免成为信贷诈骗的受害者。同时,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培养,以及社会的信任和诚信建设,也是根本性的解决之道。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为构建一个安全的信贷环境而努力。

信贷合同诈骗篇九

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信贷合同诈骗篇十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一)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二)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____万元的序号为dwyc20__-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__年4月20日__________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__年4月26日作出_____公不立通字[20__]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_____公刑不立复字[20__]第01号《关于__________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_________________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__________律师取了一些证,__________律师对唐__________、杨__________、肖__________、陈_____时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请见四份调查笔录)。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__________的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而是在去公证处公证、在双方签字之前就有了口头约定,以《抵押合同书》为准,公证后双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签字。谁知,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被申请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了;使申请人完全受了骗(《抵押合同书》是被申请人杨__________亲自写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请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__________自治县公安局。

___年___月___日。

这就是申请合同诈骗行政复议书的写法,请参照。

信贷合同诈骗篇十一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1、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2、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3、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现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债权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现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於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4、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5、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按法律规定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按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於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6、其他预防手段。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或者。

协议书。

》(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年月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二、担保期限至年月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信贷合同诈骗篇十二

本文主要介绍了担保。

合同。

诈骗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怎样去预防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现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债权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现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於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按法律规定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按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於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信贷合同诈骗篇十三

报案人: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

被报案人: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

报案请求:请求以涉嫌诈骗罪对被报案人立案侦查。

__________年_____月,被报案人称__________厂有一批旧房屋需要拆迁,可由被报案人转包给报案人拆迁,并于_____月_____日签订协议(协议附后)。报案人分别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日向被报案人两次共支付了押金__________万元。协议签订后,报案人迟迟不能进场开工。经了解,根本上就没有该工程,完全是虚构的项目,且多次催讨,被报案人拒不返还押金。

报案人认为:被报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报案人巨额现金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特征,因此特向贵所报案,请贵所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分局__________派出所。

报案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信贷合同诈骗篇十四

作者:谢德伟许冬梅。

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1期。

主要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系黑龙江省林甸县红旗镇先进村1屯农民,住该屯。2007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产生利用空车配货进行诈骗的想法,刘某为了实施诈骗制作了名为张某某的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车牌号为黑b66757的假牌照,刘某又在林甸县先进村2屯林某处租用了一辆大货车。2007年12月7日,刘某将黑b66757的假牌照挂到租来的大货车上并将车开到讷河市后,刘某又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劳动力市场雇来一男一女冒充其朋友和妻子。一切准备工作就绪,2007年12月10日,刘某来到讷河市畅通配货站联系配往大连的货物,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李某将被害人兰某的33吨白芸豆(价值人民币166,300.00元)配货给刘某,双方签订了配货协议书,刘某将33吨白芸豆骗走后卖给姜某和魏某。刘某销赃得款134,600.00元。刘某得款后用该笔赃款在何某处购买一辆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119,500.00元)。案发后该车追还被害人。

分歧意见。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制作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假货车牌照,并租用了大货车,雇佣两名人员等”的一系列手段,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得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及货主的信任,将价值十六万余元的白芸豆骗走卖掉,诈骗数额巨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刘某的诈骗行为是利用与配货站签定空车配货协议来完成的。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市场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前者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达到目的,后者则以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经营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公私财物交出。

笔者从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对本案加以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刘某以空车配货的名义将被害人的白芸豆骗走后卖掉,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另外,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采用了积极的手段,虚构事实,为了实施诈骗制作了名为张某某的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号牌为黑b66757的假牌照,在林甸县先进村2屯林某处租了一辆大货车,又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劳动力市场雇来一男一女冒充其朋友和妻子。之后,刘某将挂着假牌照且租来的大货车开到讷河市畅通配货站,联系配往大连的货物。刘某的这些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取得了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李某及被害人的信任,自愿将货物交给刘某,使其诈骗行为得逞。至于刘某与畅通配货站签定的配货协议只是他实施诈骗的一个环节,而不能凭借签定了配货协议就认定是合同诈骗。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人刘某38岁,无精神疾病,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诈骗罪有自己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首先,本案被告人刘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而正是在这种主观意识的支配下,制造了各种假证件后将被害人的货物骗出卖掉,赃款据为己有。

处理结果。

讷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没有提出抗诉。

(作者单位:讷河市人民法院)。

信贷合同诈骗篇十五

购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共青城聚贤景xx1-7号商住楼施工所需的砂石材料全部由乙方供应,根据《^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共同履行:

一、供货材料:

二、价格:元立方米;承包总价(约):大写人民币:元。

三、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四、供货地址:

五、运输费用:装卸方式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批砂石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经双方确认砂石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乙方应将不合格的砂石材料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乙方在日内换送合格砂石。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达到万元,甲方付乙方工程材料款总价%支付。剩余%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八、计量标准:乙方每批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由甲方材料员现场清点数量,确定数量及签认,双方签认后,由甲方材料员提供料单,交乙方作为结算依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一次性需求量超过立方米以上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给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结算货款,逾期按总货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相关法律效率各自认真履行。

购货方(甲方):供货方(乙方):

年____月____日。

信贷合同诈骗篇十六

原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实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温岭大厦x楼,法定代表人:陈xx。

被告:常州钟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武进区前黄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xx。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兰新大厦a座19层1901室。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451528.77元;。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人民币:28471.23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5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见证据3),承包被告位于常州武进前黄工业集中区的新建工业厂房一期工程。签订合同当日,即月1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xx将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打入被告方指定的杨xx私人账户,被告出具经单位和个人盖章的收据给原告(见证据5)。原告按被告方要求又支付图纸押金15000元,并交付报名费5000元(见证据6),原告为了该工程制作了投标书。

该合同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年10月,后因被告方的原因,工程无法开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原告已为工程的施工做好了准备工作(见证据7)。在合同无法履行既成事实后,原告曾多次派员要求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并赔偿损失,均遭推诿,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共花费各项费用28471.23万元,直至今日,工程仍无任何进展。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0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支付的保证金是该项目承包人章xx个人的.资金,故赔偿的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一年至三年期7.56%的四倍计算,退还图纸押金15000元、报名费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0万元,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据清单1份。

信贷合同诈骗篇十七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二、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三、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五、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信贷合同诈骗篇十八

合同,又叫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人们经济交往自然变得稳妥可靠。但是,合同是由人来订立的,有的骗子往把这个最安全的契约变成最危险的陷阱,他们精心编织着一个又一个的圈套,使大批企业和个人债合高筑,甚至濒于破产。尤其在商品购销合同和产品加工供货合同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最多。常见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以定金为目标,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没收”定金。

比如合同上规定:某月以前双方在江西交货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围很大,究竟在江西何处进行交易,则不够明确。这样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为了弥补这种漏洞,就需要再订立一份细则性的副件,加以完善和解释,这个副件就是所谓的副合同,前一个即主合同,实际执行以副合同为准,针对这一情况,那些根本无力也无意履行合同的骗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间制造矛盾。这样,当一方按照执行合同(副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时,骗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则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没收”在签约时得到的定金。

(二)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进行欺诈。

在签订产品加工合同时,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应使合同上产品的规格与加工图纸上的规格一致,骗子们往往在厂方代表未觉察的情况下,故意与厂家订立与图纸要求不符的合同;或者利用签约时厂家因大意或缺乏常识而没有在合同与图纸上盖上骑缝章的漏洞,偷换加工图纸,使合同上所规定的产品计算单位、精度要求与图纸相应的标准产生矛盾,以此为借口诈取合同款、违约金及赔偿费等。

(三)以中介服务为名,介绍订立假合同,捞取信息费,

管理资料。

为了扩大业务往来,不少厂矿企业往往委托一些精通信息的人为其介绍业务。骗子们也经常以这种介绍人的身份出现,通过虚设客户、谎报信息·、假称委托等方式与厂家企业签订假合同,在捞取信息费后,便以各种借口百般抵赖,以掩盖其毁约诈骗的罪行。

(四)双方串通,与厂方订立假合同,在收取信息费后,便以加工产品不合格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共同坑害厂方。

骗子们事先串通一气,一方假扮客户,一方假装介绍人,先由“介绍”人出面找到厂家,谎称有客户需要加工某种产品,然后由客户出面与厂家签订加工供货合同。在厂家付给“介绍人”信息费后,“客户”便寻找借口,宣布合同无效,而信息费是被“介绍人”和“客户”私下瓜分。

(五)私刻某些单位公章,谎称接受委托,向外发包业务,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骗子们虚构大宗业务,伪造委托书,谎称自己是被委托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业务费”后,以合同不合规定等借口毁约,进行诈骗。

如职工刘某,编造了菜单位要建造一栋综合大楼的谎言,并以负责人的名义拟写了承包协议书,盖上私刻的单位公章,向外发散信息,到处寻找承包施工队。在半年的时间,有15家建筑工程队上钩,每将付完“业务费”后,刘某又找借口推托,10多万元的“业务费”成了他囊中之物。

(六)以提供紧俏商品为名,签订无法履行的合同,进行诈骗。

行骗者根本没有货源,只是利用了人们祟尚紧俏商品的心理,来施展欺骗术。一段时期,钢材价格上涨,产品紧俏,某地两个骗子,制造假证据,谎称自己通过关系购进一批钢材,价格优惠。这股风一放出去,许多建筑工程队闻风而动,在未见货源的情况下,就匆匆与骗子签订供销合同,使骗子轻而易举地骗走80万元巨款。

信贷合同诈骗篇十九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那么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欢迎参考阅读。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

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

购销合同。

》,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xx年3月23日。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

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xx年3月23日。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派出所。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

201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信贷合同诈骗篇二十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以下五种方式之一(这是一般诈骗罪所没有的具体行为方式的限制):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目前,关于合同诈骗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却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而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从立法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非常符合实际。而且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推出之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强,男,1980年3月24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隆阳区板桥镇粮管所宿舍,系云南省保山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临时工,2004年4月至今在保龙公路进场道路第三合同段负责试验工作,捕前住保山市公路总段宿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已服刑。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强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强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4年3月,被告人赵强以联系“保龙高速公路料场备料工程”,需要打点为名,先后两次骗取了钥思杰的人民币共计19000元。

2004年5月至8月,赵强又以其姐夫吴家林在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投资处主持工作为名,谎称吴已许诺中标“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修建工程”,向李利春骗取了租联合破碎机押金、租场地费、购买装载机费用,共计51000元人民币。

2004年9月至11月,赵强假冒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伪造了两份指挥部的文件,以已经搞到“保龙高速公路7公里半到9公里段开挖和构造物工程”并准备签订施工合同为名,先后向范跃德收取了机械设备资质押金、打点费及办理授权委托书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元。

2005年2月至5月,赵强以吴家林与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彭赛恒关系较好,该指挥部正招聘小车驾驶员,可以照顾为由,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一份“报到通知”。从中骗取陈永奇的报名费1000元人民币。以上被告人共计骗取人民币82000元。

2004年8月至2005年5月,赵强以“保龙高速公路路面用水泥稳定碎石层备料工程”为名,利用电脑复印、扫描后,用裁纸刀私刻的“云南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冒签的“彭赛恒”姓名,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中标通知书、授权书、承包指令等有关施工文件,先后骗取了马昂的押金、资料费等共计25600元人民币。

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赵强假冒“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之名并冒签了时任保山市重点公路工程管理处书记“吴家林”的姓名,利用自己伪造的一枚“云南省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腾冲驼峰机场二级公路工程”授权书、发包合同、开工令、公证书等文件,与杨赵海签订了两份工程发包合同,先后骗取了杨赵海的押金、材料费等共计51600元人民币。

2005年1月至4月,赵强又采用同样的手法,利用该枚印章及一枚已经废止使用的“保山地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伪造了同一工程的发包合同、廉政、安全生产合同等,并先后与赵从来、周寿昌签订了合同,从而骗取赵从来合同保证金共计29700元人民币,周寿昌工程押金34400元人民币。

2005年3月至5月,赵强再次以同种手法,利用该两枚印章,伪造了.“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路基、路面工程”的施工授权书、指令性分包人表格及指挥部通知等,先后骗取了自怀松报名费、资料费、图纸费、合同保证金及打点费,共计80300元人民币。

以上被告人赵强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21500元.事情败露后,被告人赵强逃至丽江,并于2005年5月18日到丽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41000元,查扣赃物并折价8815元。

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赵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赵强诈骗数额巨大、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赃款未查获,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秘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盲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扣押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如815元由扣押机关退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强的非法所得253685元。

三、对判决认定数额标准的点评。

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赵强合同诈骗的数额为221500元,判决书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是正确的。宣判后,被告人赵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信贷合同诈骗篇二十一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爱汇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合同的诈骗罪,供大家阅读!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二、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三、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五、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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