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养殖合作社的规划(专业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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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养殖合作社的规划(专业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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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一

本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由发起人(),户农民自愿组成,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畜牧养殖生产资料,组织收购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着的畜牧产品,开展牲畜配种、改良、育肥、兽药防疫治疗等服务,引进畜牧业发展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开展畜牧业发展经营的.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销售,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合作社资本。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万元,分为【】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万元(【】股),社员入股【】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社员。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编辑本段。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人,任期为【***】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二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三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四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等人发起,于5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刘仲文。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庆城县熊家庙乡钱畔村。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畜牧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畜牧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会费设置。

第八条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发起人筹资。第九条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第十条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一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第十三条社员的义务: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第十六条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第十八条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二十一条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等人发起,于5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刘仲文。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庆城县熊家庙乡钱畔村。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畜牧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畜牧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会费设置。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一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三条社员的义务: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第十六条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______等人发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_________(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成员达到_150________人以上,每______5___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某肉牛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xxx镇xxx村。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肉牛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二)统一采购架子牛、饲料和药品等;

(三)统一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第二章社员。

第八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九条成员的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销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条成员的义务: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成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成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三条成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成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

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成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成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成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成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宋文才。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成员大会提交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

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成员报告。

第四章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成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成员出售的产品(肉牛)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

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条成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款。第三十条非成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成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八条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

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条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成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20xx年7月22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王秋生.身份证号612722197408051631.出资100万元.占股20%。

王忠利.身份证号61272219740918161x出资100万元.占股20%。

王引亮.身份证号612722197703221613出资100万元.占股20%。

王东生.身份证号612722197212171615出资100万元.占股20%。

5人发起,于2014年7月22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神木县陈美玲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陈美玲。

本社住所:陕西省神木县乔岔滩王家墕。邮编:7193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种植养殖、无土栽培、活畜饲养、农产品初加工销售。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狐貉养殖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西丰镇联合狐貉养殖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设在饶河县西丰镇联合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狐貉养殖户,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独立市场主体的合作制经济组织。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凡从事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社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经营活动;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员的义务:。

(二)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为本社提供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管理机构,社员大。

临时社员大会:。

(一)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时。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管理机构需提前1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主任;。

(三)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由主任1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六)负责管理本社经营活动,努力保证社员利益不受侵犯;。

(七)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管理机构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组织机构:

主任:安家明。

社员:张景谊冯明宽。

刘文军孙举成。

产业项目:狐貉养殖。

组织原则:自愿互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抗御市。

场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规模,发挥整体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牵动本区域狐貉养殖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经营管理方式:为了扩大狐貉养殖业的规模、加快致富奔。

小康的步伐,本社实行合作化经营的四统一即:

统一养殖技术。

统一购进饲料。

统一销售。

统一防疫。

组织机构:

主任:陈国秀。

社员:曹广娟牛振华冯廷超。

白春福王富陈国庆。

产业项目:养鸭。

组织原则:自愿互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抗御市。

场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规模,发挥整体。

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

伐,牵动本区域养殖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和。

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经营管理方式:为了扩大养鸭业的规模、加快致富奔小康。

的步伐,本社实行合作化经营的五统一即:

统一购进鸭刍。

统一购进饲料。

统一养殖技术。

统一销售。

统一防疫。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等人发起,于20013年4月8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奶牛、肉牛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会费设置。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一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三条社员的义务: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六条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二十一条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第二十三条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第二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三十条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第三十一条社员出售的产品(奶牛、肉牛)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条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

第三十三条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三十五条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六条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七章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刘福荣冯兴玉魏玉学谷郭留杨根强等人发起,于2010年5月7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嘉祥县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刘福荣。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卧龙山马庄村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畜牧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畜牧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会费设置。

第三章社员。

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第十三条社员的义务: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第十六条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第十八条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二十一条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三十条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社员出售的产品(生猪)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条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第三十三条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社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六条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七章变更和终止、清算第四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郑建红、张成顺、何发、张金花等人发起,于2013年4月8日召开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张掖市甘州区顺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4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郑建红。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甘州区大满镇城西闸村。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育肥羊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会费设置。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一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三条社员的义务: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六条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二十一条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第二十三条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第二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三十条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第三十一条社员出售的产品(生猪)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第三十二条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

第三十三条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社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六条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七章变更和终止、清算第四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郑建红、张成顺、何发、张金花等人发起,于2013年4月8日召开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张掖市甘州区顺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4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郑建红。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甘州区大满镇城西闸村。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育肥羊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会费设置。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一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九

第二条:本社由、、、全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于。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亏按成员的出资额返还或承担。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牛羊饲养、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饲养的牛羊;引进推广与牛羊饲养有关的新技术、新品种;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盈余,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的盈亏,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及交易量,共同承担。

第七条: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本社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分配给成员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本社全体设立人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的服务生产经营。

(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财会报告及其它。

(五)对本社提出批评和提议。

(六)三人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大会。

(七)按照章程,自由、自愿提出退社声明。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资占总额30%的成员和理事长享有2票的表决权(附加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向本社出资。注:当本社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加大出资额。

(三)积极参加本社的各项科技业务(并引导新品种、技术向本社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成员共同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拖欠出资额,或抵销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本社均为农民成员,农民成员占成员部额%。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四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

(二)丧失行动能力。

(三)死亡的。

(四)违法犯罪的。

(五)损害本社利益的。

第十五条: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终结账的六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资格终止的,在该社的年度决算三个月内按本社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退还其应得的盈余,如本社亏损则在该成员的出资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若成员死亡的,由其法宝继承人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继承资格。

第十七条:损害本社利益或其它原因被本社除名的成员,应对本社作出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其它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是否增加或减少出资额。

(五)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六)审批财务和盈亏处置方案。

(七)决定聘用人员及薪酬。

(八)审议发展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决议的事项,应经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一名,为法宝代表人,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有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成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用人员聘书。

(四)代表本社签定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成员为四人,对本社的发展负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

(二)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提交成员会决议。

(三)制度、预算、决算、盈余亏损,分配弥补方案。

(四)决定发展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处理方案。

(五)拟定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案、投资方向、发展规模并提交大会审议。

(六)理事会对理事长及成员有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社监事一名,对本社的发展和财务管理负责监管和督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对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处理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社按实际经营盈亏、亏损记载于每个成员的个人账户中,本社实行每月公开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经营盈余。

(三)国家扶持资金。

(四)他人捐赠。

(五)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库房、土地、养殖场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十八条: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应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九条:为实现发展目标须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讨论通过,每个成员应按调整后的出资额出资。

第三十条:本社按国家补助,他人捐赠,在解散,破产时不得作为剩余财产分给分配给成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在年终结算盈余部分,按出资额比例分配给成员,不愿领盈余的记入个人账户,充作出资额,亏损部分则在出资额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可以随时审核财会帐薄。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的清算。

第三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合并决议作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确定债务存续或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分立时,分割本社财产,通知债权人商讨确定清偿事宜。

第三十五条:有出现下列情形,成员会决议后。报登记机关解散。

(一)本社少于五名成员。

(二)成员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与他社合并,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经营。

(五)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成员的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制定清算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社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农民成员交易欠款。

(二)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第三十九条: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布的事项,采取成员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方能修改本章程,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十

本社法人代表:xxx。

本社住所: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xxxxx。

经营范围:土鸡养殖、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土鸡养殖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信息咨询及土鸡销售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土鸡养殖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信息咨询及土鸡销售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相同。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本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全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现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辞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实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成员大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二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理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决议;。

(三)理事长提议;。

(四)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能代理五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即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检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持卸任五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八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一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二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三条:为实现本社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本社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五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技术教育的比列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七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结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列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列分配给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九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本县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算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为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日,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织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简报或书信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十一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提高甲方猪场的经济效益,并充分发挥甲方猪场的资源优势和地理优势,提升猪场的形象,经双方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协议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协议期限为______年______个月;合同期满,乙方若要继续留在甲方猪场工作,则另行商议决定。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及职责甲方聘用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时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务,如乙方为甲方猪场进行猪场设计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猪场员工、防疫、治病等一系列任务。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十二

一、加大对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将养殖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社员技能培训、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2.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各有关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适当增加信贷额度,减化办理手续。3.制定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供用地方便;积极帮助完善在建或规划建设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供水、供电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养殖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4.实行奖励政策。各级政府定期对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对农民增收贡献突出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购销环节的减税、免税政策。6.积极支持参与畜牧业项目建设。养殖专业合作社可作为畜牧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畜牧业建设项目。7.做好工商登记和商标服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完善工商注册登记,依法保护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推进养殖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为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按照分级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政策法规、诚信意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健全示范体系,开展抓点示范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养殖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鼓励畜产品销售经纪人、畜牧龙头企业等牵头领办各具发展特色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帮助有条件的农民协会按照法律要求改造改建成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盈余分配,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强化合作社服务功能,积极推行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的运营模式,推进畜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三、提高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1.加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通过实行“五统一”等办法,降低饲养成本,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增加二次返利额度,增强社员的凝聚力。2.推进同类型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组建跨村跨乡的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3.鼓励和支持不同类型养殖专业合作社按市场运营办法实行上下游产业链对接,增强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4.不断完善养殖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协调和协商机制,着力提高自律和维权意识,增强综合能力。

四、进一步探索发展畜牧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要同深化完善畜牧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并为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延伸产品加工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专业合作社自办加工流通项目,形成一体化经营模式,使农民更多地获得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

五、寻找途径,破解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用地。1.各级政府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将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养殖建设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2.养殖专业合作社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需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农业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4.由政府出面,对土地实行划拨或长期租借方式,合作社充当拥有人或租借人角色,以便长期拥有固定的用地。5.突破空间束缚,合作社可带社员走出去,到畜牧用地相对宽松的地方,采取租用或购买或同当地养殖户合作等形式,简化土地的租购手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缓解可能带来的矛盾。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十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下午好!

在这金风送爽,桂子飘香的日子里,开发区中学又迎来了一个收获的时刻,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学校党总支、校长室,代表开发区中学20xx多名师生员工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感谢你们的莅临和指导!

盐城经济开发区中学是一所年轻而又充满生机的学校,她始创于1993年,20xx年迁至现址。新校园建设工程总投资1.1亿元,占地面积200亩,建筑面积68000平方米,绿化面积64000平方米,绿化总投资450多万元,校园绿化覆盖率达48.5%,人均绿化面积30.48平方米,生均绿化面积33.33平方米。20xx年我校被确定为“市级绿色学校”以后,我们就迅速启动了省级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

三年来,随着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新校园基础设施和功能建设不断完善,绿化、美化、文化工程的逐步推进,学校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教育环境和办学品位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我们在省级绿色学校的创建中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领导班子重视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精神,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省级绿色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从人力、物力、财力多方面予以保证。

2、建设一流校园环境。

20xx年以来,我们抓住三校合并的有利时机,以创建市级绿色学校为契机,整体规划,以净化、美化、绿化、文化为原则,使校园基本建设与绿化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在学校财力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仅20xx年一年我们用于绿化的总投资就达40多万元。我们在校园内添置了分类回收垃圾箱,设置了节约粮食、节约水电、不攀折花木、不践踏草坪等宣传标志。漫步校园,小桥流水,绿树成荫,环境幽雅,空气清新,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

3、注重学科教育渗透。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的主阵地,在各学科教学中,我们要求老师们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融入绿色教育理念,使绿色教育同课堂教学有机结合,让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对环境科学的原理和意义也有了认识和了解,形成人人参与绿色学校创建的良好局面。

4、丰富绿色教育形式。

自创建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在广大学生中开展了国旗下的讲话、校园文化艺术节、校园文学社、主题班会、主题板报、社会调查、劳动实践、征集环保宣传用语等活动,让绿色意识在每个人心中扎根,增强学生关注大自然、热爱大自然、保护大自然和自觉维护生态平衡的意识,提高了学生自主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受到了良好的效果。

揭牌仪式,既是对我们过去工作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未来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强劲的动力,我们在深感荣幸的同时,更感到绿色教育工作意义的深远,责任的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辜负各级领导的厚望,继续推进绿色学校建设,让绿色从有形的生态走进无形的心灵,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对绿色教育的兴趣和崇高的责任感,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和基地作用。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十四

现存的养殖专业合作社按饲养品种可分为生猪、家禽、肉牛、奶牛、兔、蜂、肉羊、综合类等养殖专业合作社。按合作社的运作模式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类:1.“公司+合作社+农户”型。此类合作社大多以食品加工企业为龙头,实行产加销一体化,带动能力强,社员基本利益有保障,市场风险较低,社员素质高、发展后劲强,符合合作社发展方向。但该类养殖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少。2.“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农户”型。此类合作社大多以较大的养殖场(小区)为基础,技术上能相互交流,信息上互通,带动能力较强,可维护合作社的基本运作。但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低,当不确定因素发生时,很可能出现合作社解体。该类养殖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多。3.“合作社+农户”型。此类合作社大多是乡镇或行政村或某农户领办,社员之间关系松散,在饲养管理、养殖技术、疾病的预防治疗等方面缺乏交流,没有稳定的基础,销售市场不一,带动能力低,管理难度大。该类养殖专业合作社数量最多。

存在问题。

1.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和服务工作跟不上合作社发展的需要。

2.一些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合作制性质。有些成立的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以套取国家扶持资金为目的的'“空壳”合作社。

3.一些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不高,动作不够规范。

4.合作服务功能不强,带动能力差。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十五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为合作开发__________海水养殖资源,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增加甲乙双方经济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探讨研究制定本协议。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第一条、合作方式。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的海水养殖场授权委托给乙方管理养殖,海水养殖场归甲方所有,乙方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每一星期或半月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汇报有关养殖的情况。

第二条、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将海水养殖场提供给乙方使用。

2、甲方提供养殖场给乙方养殖,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得养猪,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允许随意改变养殖场使用用途和破坏养殖场,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否则每立方罚款________元。

3、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承包的养殖场需要用电必须服从电管站的管理,并按照甲方指定地方装上电表和漏电开关,才能用电,费用由乙方负责。

4、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合理分配给乙方(共同商议分配方式)。

5、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养殖场的人力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有看管好鱼的义务。

4、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5、在承包期内,乙方经甲方同意需在塘基建设建筑物或种植农作物,期满后应拆除搬迁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愿意让,可继续保留,但绝不允许前者保留使用,否则甲方有权雇请人员强制拆除,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6、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7、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清点并交还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养殖场。房屋等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8、协议书规定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五条、收益分配。

在承包期内,甲方出钱,乙方出力合作经营与管理,鱼长大能卖得时,乙方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共同派代表核算利润,除去所有成本(包括鱼苗,饲料等投入),实际赚钱总额甲乙双方平分。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第六条、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按违约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终止之前根据本协议签订的活动。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十六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_________区经管站备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十七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同志们、朋友们:

期近将周全结束__年各项工作目标的时候,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矜重进行__公司的揭牌典礼。在此,我代表公司对参加本日典礼的各位带领和高朋的到临表现最强烈喧闹的欢迎和最衷心的感谢!

__公司根据市场经济的建议展开了公司制改革,经过订立一年的试运营,幸福美满了法人办理布局。本日,我们即将正式宣布翻阅她的红盖头,抓起逃走公司蜕变的新里程。总结工厂五十几年的蜕变进程,我们在上级各级当部分分的率领下,在社会各界和兄弟单位的大力大举赞同下,以工钱本,科技兴企;立足自我,强化协作;脚结壮地,斗胆立异;落空了主导产品的变化,渐渐形成了具备市场蜕变前景的三大系列民品。五十寒暑,x南人艰辛搏斗,奋发图强,敢于进步的历史。这一切永久就是x南人的.狂妄和自豪。

本日的揭牌,不但仅是“工厂”和“公司”名称的大略更替,而是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必要而兑现的当代企业轨制和企业办理模式上的一种变革,标记取企业从筹划经济系统体例走向市场经济系统体例的一次新的超过;公司制将使企业建立起有效的科学决议计划机制、效益机制和责任制衡机制,使国有资产获得保值增值,使企业获得急剧、巩固、健康的成长;也有益于增进企业员工思维见解的变化和集体本质的进步,从而使企业以极新的精神面貌去兑现超过式的成长。

“雄关慢道真例如铁,如今大步从头越。”本日就是代莱抓起逃走,就是对过去的承揽,也就是对将来的允诺,我们将以公司授牌为契机,贯彻落实不好集体公司“__”的蜕变计谋,已连续弘扬“劣等靠谋蜕变,坚毅铁甲舰立异绩”的精神,齐心合力、风雨同舟,加强改革、开拓立异、自动探索崭新系统体例下公司蜕变的新路子、新思路、崭新办法、新机制,已连续把公司的各项工作推至进步,出力将公司打造出沦为高科技当代化后的新型企业。我们深信,我们的目标必定必须落空,我们的目标必定能落空!

感谢大家!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十八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_________(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养殖合作社的规划篇十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下同)和国家以及省有关劳动管理规定,____单位(简称甲方)招用____(简称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项为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合同期限为__年。

(二)无固定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__年_月__日起至____工作完成时止。本合同试用期限为__月。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个月内为试用期。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____。

(二)乙方应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和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息休假。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享受劳动报酬的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工资政策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按下列第种工资形式执行:

(1)计时工资。乙方试用期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满根据乙方岗位确定为____元。以后按单位工资分配方案调整工资。

(2)计件工资。按乙方岗位的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计件工资。

(二)甲方以法定的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工资,定于每月____日发放。

(三)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安排延长工作日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甲方无故拖欠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甲方应按照《劳动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社会保险及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

(一)甲方应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____,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

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

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终止、解除、变更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

方协商同意继续招用,应重新签订合同。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变化,调整生产(工作)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宣告破产;

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5、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l、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在甲方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

5、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6、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确认。

(九)除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1、2、3、4、5项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愈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宿舍,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十四)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属本条第(四)款的1、2、3、4、5项除外]时,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按乙方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但本条第(四)款的第6项、第(八)款计发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乙方离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因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除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规定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十、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应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合同,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而解除合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七)款的`规定而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规定向对方作出赔偿。

十一、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在争议发生十五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乙方原为本企业固定工或临时工改(招)为合同制职工的,原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十三、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四、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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