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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程序篇一
第一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东宝区。
第二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性质: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以及由社区居委会举办,主要在社区地域内活动,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要为出发点,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为目的的公益性或互益性群众自发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
社区居委会和
街道民政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办公地址或活动场所为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须拥护本组织的章程,1
填写会员申请表,并积极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民办非企业不需要此项)
第七条
本组织实行负责人会议制度。负责人会议主要是商议财务收支及召集会员对组织重大事项或活动进行决策。负责人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本组织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第九条
负责人人选由社区提名,热心公益,本人自愿产生,报所在社区居委会批准。负责人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条
本组织在本社区区域外开展活动,须事先报社区居委会同意。
第十一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讨论通过后报社区居委会审查,经街办同意后方可终止,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
街道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程序篇二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二〇一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任务……………………………….2 会员……………………………….3 组织……………………………….4 经费……………………………….8 附则……………………………….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市**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社区社会组织及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和研究的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规范、发展”的原则,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密切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扩大社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整合组织资源推进社区服务和民主自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市。
第六条 本会设在**区**大道8号****中心。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培训、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 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和互律,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扩大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三)整合会员资源,发挥组织优势,开展各种社区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服务。
(四)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六)培育和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及社区建设需要的各类公益性、服务性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七)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发挥其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职能,构建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体系。
(八)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采取补贴、奖励的方法,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评选表彰管理规范、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社会组织。
(九)承担和完成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为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与社区建设相关的**中心辖区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会员为从事、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实际工作者,或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理论研究的个人。
(四)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维权等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六)新增会员的推荐权。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会员单位及个人必须定期举办或参加相关活动;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向本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和即期变动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 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聘请名誉会长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机构;
(八)决定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经费开支;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长负责,受主管副会长的领导;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任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终止时,债权债务由本会及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市**区**中心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程序篇三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静安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培育发展、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功能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照《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整合资源,增强活力,提升公信力,提高影响力,为实现静安现代化国际城区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485号501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建引领,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
(二)围绕社会组织发展需求,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开展指导咨询、人才培育、品牌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招投标创投、规范化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提升能力,促进自律。
(四)发挥平台优势,开展交流合作,推动社会组织资源共享和跨界合作。
(五)紧贴社情民意,积极为社会组织提供各类服务,畅通反映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六)完成党和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党建指导、调查研究、指导咨询、业务培训、交流合作、反映诉求、协调服务、维护权益、宣传联络、评比表彰。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召开重大会议、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后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审批会员入会、除名和申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调整或增补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督查工作计划;
(二)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四)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会内设秘书处、业务指导部、宣传联络部、党建工作部等办事机构。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关于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委托项目的收入;
(二)政府资助收入;
(三)社会捐赠收入;
(四)其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和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机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理事会对上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议,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本会上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合法的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5日第二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程序篇四
走进非洲企业联合会章程(草稿)
厦门新迪集团“联合会筹备小组”
2013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名称是走进非洲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 enterprises joint association of entering africa,缩写为 ejaea。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在非洲从事经贸合作以及有意愿“走进”非洲从事投资及经贸合作的企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联合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组织企业抱团形成合力并与国际组织一起为非洲的工业革命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充分利用协会与政府畅通的沟通渠道,架起企业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发挥协会影响力,与非洲国家及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和发展关系;与国际组织和银行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会住所:本联合会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65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宣传党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对非政策和法规,加强在非洲从事经贸合作以及有意愿“走进”非洲从事投资及经贸合作的企业、团体之间的联系,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条 本联合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暂不接受个人成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国有企业及私营企业,港澳台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境外联合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在非洲有实体或注册的中国企业,尤其重点发展基础设施(公路、铁路、能源、石油等)、农业、制造、物流、旅游、房地产等行业企业。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遵守本联合会的自律公约;
(二)有自主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本联合会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联合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联合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六)其他。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联合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联合会的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审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决定联合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联合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经民政部批准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最多不超过 7 名,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联合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由理事会聘任,报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联合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第三十四条 罢免程序:
(一)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受本联合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联合会理事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联合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副会长主持联合会工作。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联合会章程和本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联合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理事会进行确认。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5 至 7 人组成,其中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1 至 2 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第四十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联合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联合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联合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为企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定额补贴或政府资助;
(五)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一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二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联合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 2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 2 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第五十七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八条 本联合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九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power by yozosoft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程序篇五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及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和研究的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规范、发展”的原则,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密切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扩大社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整合组织资源推进社区服务和民主自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海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路200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和互律,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扩大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三)整合会员资源,发挥组织优势,开展各种社区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服务。
(四)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六)培育和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及社区建设需要的各类公益性、服务性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七)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发挥其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职能,构建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体系。
(八)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采取补贴、奖励的方法,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评选表彰管理规范、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社会组织。
(九)承担和完成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与社区建设相关的招宝山街道范围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会员为从事、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实际工作者,或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理论研究的个人。凡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维权等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六)新增会员的推荐权。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向本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和即期变动的资料;
(五)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聘请名誉会长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机构;
(八)决定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经费开支;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长负责,受主管副会长的领导;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任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终止时,债权债务由本会及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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