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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执政意义 怎样体现科学执政篇一
文章作者:宋刚峰 章国英
一
执政理念系指执政主体对其执政活动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属执政活动的意识形态层面及其意识形态的核心观念,是产生执政纲领、主张、方略、政策以及工作思路的思想基础,是执政活动的理论指导和执政能力的思想基础。先进的执政理念是对执政活动特别是执政规律的正确认识和反映,是执政党建党思想和价值取向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集中体现。对执政党而言,没有明晰、确定的执政理念,其执政活动可能是盲目的、随意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也难以提高;没有先进的能体现时代精神的执政理念,其执政活动可能会背离社会发展规律和执政规律,偏离时代前进的方向,损害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正在为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并接受长期执政考验而奋斗。因而,重视党的执政理念研究,继承发展体现执政规律和适应时代要求的先进执政理念,始终保持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先进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
我们党在半个多世纪的执政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成熟而鲜明、凝结着中央几代领导集体和全党智慧、体现马克思主义政党特征及其中华民族核心价值观,并被实践证明完全符合执政规律的执政理念。主要有:
(一)执政为民理念。这是党执政理念的核心,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最基本的价值观和共产党执政最基本的规律,是夯实和拓展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根本途径。
毛泽东反复强调从领导革命战争到建设社会主义,一切为了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是党的宗旨和根本目的。邓小平提出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质,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赋予执政为民理念新的时代内涵。鲜明地提出以人为本的观念,把人民群众的愿望、需要、利益以及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党和政府各项工作的中心地位,深切关注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状况和人的价值,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国家建设发展的最高目标,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二)致力于发展理念。经济建设和发展是工人阶级政党夺取政权后首要的根本的任务。自新中国成立开始,我们党就致力于探索经济发展之路。全国胜利前夕,毛泽东就号召全党:我们必须向一切内行的人们(不管什么人)学做经济工作。邓小平的发展观集中体现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综合国力上。江泽民同志提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求党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加快经济增长,增强执政的物质基础。
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发展理念更加科学,更符合现阶段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集中体现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上。
(三)民主法制理念。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基本治国方略,二者相辅相成,是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规律之一。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提出的中共如何跳出“其兴也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问题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邓小平的民主法治思想体现在把发展民主同健全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民主的法制化。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系列主张,进一步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
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使民主法制理念得到进一步发展。民主观念、权利观念、依法行政观念、法律权威观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观念等,都得到了具体的丰富和展开,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满了生机。
(四)维护稳定理念。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构成复杂,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是党长期执政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之初,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医治战争的创伤,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曾严肃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江泽民同志精辟地论述了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实践中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五)发展先进文化理念。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凝聚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要求,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规律之
一。在文化建设理念上,毛泽东提出了“文艺为工农兵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得到坚持和发展。十六大再次指出:“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并系统提出了发展先进文化的指导原则。
(六)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和运用一切积极因素理念。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同盟者,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是毛泽东一贯坚持和强调的基本观念。邓小平说:统一战线的对象,清楚得很,顾名思义,是把一切能够联合的都联合起来,范围以宽为宜,宽有利,不是窄有利。十六大提出增强阶级基础、扩大群众基础观念,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使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七)从严治党理念。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也是党执政的一条重要规律。毛泽东在执掌全国政权前夕就郑重提醒全党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攻击,提出“两个务必”的要求。邓小平对党的建设十分关注,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党”的著名论断,他对党内腐败问题高度警觉,尖锐指出: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江泽民同志对执政条件下的党的建设倾注了大量心血,不仅明确了指导思想,并全面部署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问题上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取得反腐倡廉的重大成效。
三
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始终统帅和主导着党执政活动的各个具体方面和各个历史时期,是党执政理念体系的灵魂和执政理念形成的核心价值取向;二是党的具体执政理念如上述归纳的七个方面理念的内涵,是党根据所处的各个历史时期的具体情况而形成并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不断与时俱进的。
因而,保持党执政理念的先进性,实现党的执政理念的与时俱进,是全党面对的经常性重大课题,解决这一课题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体现时代性。时代条件是政党执政理念产生的鲜活源泉。一种思想理论的核心观念往往是它的时代精神的凝结。而分析执政环境、执政基础和执政主体自身状况是分析时代性的最佳切入点。新时期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确立,正是深刻认识执政环境、执政基础以及执政主体自身状况的结果。在党的执政环境“形势逼人,不进则退”,党赖以执政的社会基础复杂化,作为执政主体的中国共产党自身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条件下,党中央鲜明地提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将人民群众主体地位郑重地提到全党面前。显然,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整合新时期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对党所面临的各种机遇和挑战、各种困难和风险、各种矛盾和课题的最有力的力量,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感召力,是这个时代的最强音。
第二,把握规律性。正确的理论是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党的执政理念形成丰富所必须遵循的三大规律。只有正确反映和体现这三大规律的执政理念,才能指明执政活动正确的方向,巩固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实现执政目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对三大规律认识的重要成果。我们党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核心的一系列执政理念的形成和丰富是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果的成功运用。
第三,富于创造性。要以一种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姿态,以一种宽广的胸怀和眼界,面向时代和未来,面向中国和世界。这既是一个态度问题,也是一个观念问题。真理不能穷尽,对真理的认识也不能穷尽。事物的发展是永恒的,对规律的认识也是无止境的。只有以一种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姿态,才能不断地认识规律,把握规律,不断地丰富、完善执政理念体系,实现执政理念的与时俱进。要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既是一个勇气问题,也是一个立场问题。缺乏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勇气,就难以与时俱进。要坚持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渐进中更新。执政理念的创新成果将直接作用于执政实践和社会变革,因而要充分考虑历史、现在和未来的关系,使之既不割断历史、又不迷失方向,既不落后于时代、又不超越阶段,以保持社会在稳定中发展前进。
(作者单位: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安全厅)
科学执政意义 怎样体现科学执政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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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执政的法理学内涵
所谓科学执政,就是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执政,也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执政。马克思主义从来就认为“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力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24页)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实际上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人类历史是按照客观规律发展进步的。法律应该是客观规律即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的表现形式,就是把按照科学规律办事的要求赋予国家的强制力,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旧译《法意》)第一卷第一章给法律下的定义是“万物自然之理”,主张“有理斯有法”。说的是法律应该是世间事物的发展的客观的内在的规律的表现形式。我们提倡必须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把违反科学规律提升为违法的高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所以正确,就是它体现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研究把科学规律法律化的学问就是法学。在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执政具有同一的概念内涵。实行科学执政是社会发展规律对执政党的最高标准。把客观规律法律化是对立法工作的实质的也是最高的要求。
共产党的先进性首先体现在它是用人类认识到的一切客观规律即科学知识武装起来代表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党,并能够通过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保证其决策的执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纠正决策上的失误。实行科学执政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标志和基本要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其核心问题也是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的问题。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当用科学执政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是新中国成立五十五年以来我党执政的主要经验之一,也是一百多年以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的科学总结。坚持三个执政理念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成败的理论保证。三个执政理念的关系是:科学执政是增强执政能力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依法执政是科学执政的外在表现和制度保证,而民主执政是科学执政在当前时代最重要的基本内涵。
科学和民主是五四运动的两面旗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两面旗帜。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的本质是体制机制的创新,首先是指导思想即理念的创新,创新就要讲科学。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新的社会矛盾凸现,希望与压力同在。尤其是贫富差距继续扩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生态日益恶化,就业压力也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探讨科学执政理念的法学内涵问题不仅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就是想从法学的角度,分析科学执政的实质及其客观要求,进一步分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哪些最重要的客观规律应当在法制建设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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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执政的法理学内涵就是把客观规律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
人类的一切文明,不论是物质文明,还是政治文明、精神文明,都是逐渐被认识了的科学发展规律的表现形式。客观规律是真理,一切客观真理都是可以不断被人认识的。所谓客观,就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只能通过社会实践不断地、逐步地认识它、发现它能动地利用它,而不能改造它、消灭它、抗拒它。但是对真理的认识永远是不可穷尽的。因为真理是发展的,像长河那样万古常新的。所以我们才说,我们说的真理都是相对真理。全部相对真理加在一起,才是绝对真理。人们认识了客观规律之后,就可以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能动地利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正如农民掌握了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规律之后,可以适时耕耘、播种、浇水、施肥、管理、收割一样。如果违背农时,势必减产、绝收。农业法、农业组织法、种子法、农田水利法、农田基本建设法都是农业发展规律的法律表现形式。囿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任何政党,任何高明的领袖也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个人崇拜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它使中国长期陷入理论误区,不少同志在很多方面还没有清理。比如“政权决定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全面专政”、“以专政手段解决文化问题”、“党的政策就是真理”、“灭资兴无”以及“两个凡是”等,必须从中解脱出来。“两个凡是”不是真理。不仅对毛泽东不能搞“两个凡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也绝不能永远不能搞“两个凡是”。
历史表明,只有科学的东西,才是最先进的颠簸不破的东西。人类的一切追求,从实质上说,都是对科学真理的追求。不讲求科学的国家是没有前途的国家。不重视科学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国家的富强,经济的繁荣,人民的富足,都是人们掌握了科学规律进行创造的外在表现。一个政党尤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党的决策是否正确,其执政能力的衡量标准,归根结底也都应当以是否经得起客观规律的检验为最高标准,能否获得成功,在于其认识和驾驭客观规律的深度、广度和熟练程度。我们的一切成就,一切胜利,都是科学的成就,科学的胜利;同样的,我们的一切失败,一切失误,都是违背了客观科学规律的结果。因此,总结经验,研究国家活动的大政方针,科学体制,科学政策与经济、教育政策的关系,科学活动的管理理论与方法等,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永远不易的主题。
《决定》把执政规律概括为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这三个囊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方面为内容。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离开了它,我们就离开了方向。对于法制建设来说,就是要把最重要的客观科学规律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为法律制度,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不因党和政府及其领导人的更替而改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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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全体公民,都一体遵照,不得违反,用国家的强制力加以推行,是我们当前的紧迫任务。
目前,中国正处于从未有过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正经历着大量复杂的深刻的有时很尖锐的社会矛盾。尤其是利益多元化、经营方式分散化导致人们思维方式多样化,巨变中的社会转型催生出若干新的社会阶层,给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出严酷的挑战性的问题,要求我们更加理智地观察和思考。如果不能理智清醒正确地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长期正确地执政下去是不可思议的。过去是正确的不等于永远是正确的,现在是正确的也不等于永远是正确的,必须与时俱进。在此理念指导下确定科学兴国是唯一正确的战略决策。必须更加坚定地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进力量。对于某一地区、某一具体部门,确立科学立法、科学行政、科学司法、科学兴市、科学强省、科学治校、科学治水、科学治沙┅┅都是正确战略决策的体现。我们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全党全国人民都应该确立依法治国理念。法律是全体人民的意志的体现,也是客观规律的体现,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的基本的手段。用另一提法,就是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校、依法治水、依法治沙---等等。科学的执政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法律的科学性也不可能是一下子就完美无缺的,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我们的任务,就是不断地发现真理,修正错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适应客观规律的要求,适时修改法律,不断制定新法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历史就是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科学发展史。自由是对客观世界必然性的认识和改造。自由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盲目性,提高预见性。新中国建国近六十年来,我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凡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的,都取得了胜利,如在政治领域内建国初期的肃清反革命、镇压反革命的斗争,经济建设中提出的“十大关系”问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等等;凡是违背了客观规律办事的,都经过了曲折和失败。比如,在政治建设中把人类几千年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民主、自由、平等、都贴上资产阶级的标签全面彻底地加以排斥、批判、否定,一次又一次的全党全国人民的“大民主”运动,对知识分子的错误评价和错误政策,尤其是所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大搞“群众专政”,在经济上全面实行计划经济,过早地否定了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否定人口增殖规律导致人口无节制的增长,农业发展上解放初期把土地分给农民,紧接着过快地搞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造成农业大起大落,搞了二十年人民公社.“跑步进入社会主义”,这不是按照规律办事,而是按照意识形态办事。上世纪五十年代风靡全国的“大跃进”,闹得什么“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人定胜天”、“我就是龙王”之类的吹牛神话满天飞。农业生产严重倒退,全国人民都要靠票证分配农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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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甚至发生饥荒。历史证明:不顾客观条件许可的盲目蛮干吹牛扯谎,注定要失败,就是因为它违背了客观规律。
中国共产党已经实现了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历史性转变,已有的认识及经验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的历史任务的需求。推翻旧的政权,可以在短时期用暴力、以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群众的武装斗争方式解决;但是取得政权后,实行执政,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就不可能用暴力、用类似武装斗争的方式解决。在政治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经济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在国内,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国际上,坚持和平外交政策按照wto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这些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都需要重新以科学的态度加以思考,制定法律,并努力实践。社会矛盾仍旧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正确认识、把握和驾驭社会的矛盾及其运动规律是我们正确执政的理论前提,是科学执政的理论基础。
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我们把自己的基本观点称为“斗争哲学”,把敢于斗争、敢于夺取胜利,善于斗争、善于夺取胜利当作自己的战略要求和战术要求;今天,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我们应当把自己的基本观点称作“和谐哲学”,把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的幸福作为自己的战略要求和战术要求。把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我们的战略目标和基本任务。一切有悖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可取的。按照科学理论制定的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手段。制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的长期任务。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经济繁荣和人权的勃兴是和谐社会的三大主题。
科学执政,对于执政党和国家领导者来说,简而言之,就是严格按照科学规律的要求制定政策和法律,正确行使党和国家权力,减少盲目性,增强自觉性。
二、科学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对时代和国情的正确认识和把握
任何科学规律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和发挥作用的,离开具体的时代背景(时代、地点和条件)谈问题都是空谈,一切脱离实际的政策和策略都是错误的。客观世界,在当前来说,一是对于时代的认识,二是对于国情的认识,就是把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放到一定的时代背景下来认识,叫做“大气候”。认识或发现科学规律,不是靠主观的夸夸其谈,而要靠客观的社会实践。新中国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并没有正确认识中国所处的历史时代和基本国情,我们在一些决策上的失误,都与这个错误的或片面的基本认识有关。为此,我国付出了过高的代价。因此,首先,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时代特征和社会基本矛盾,这是做到科学执政的前提和认识基础。必须站在历史的、时代的高度,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战略策略,研究制定最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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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遇和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的国内外环境里,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把握时代的阶段性特征。对于时代的认识和把握是确立国策和立法的前提。我们不可以超越时代的阶段胡思乱想;对于国情的认识和把握是确立国策的基础,我们不可以脱离实际情况蛮打蛮干。从历史上的教训来说,1871年的巴黎公社时期处于资本主义上升时代,不具有建设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基本条件,不可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马克思说在当时轰轰烈烈的巴黎公社开始兴起时认为是“蠢举”,因为它违背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后来基于工人们创造历史的热情,才赞扬说是伟大的历史“壮举”,它创造的巴黎公社的基本原则(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握取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是永存的,是消灭不了的。但是,它也只是工人阶级掌握政权的“尝试”;1961年苏联共产党第二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十二年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纲领,超出了时代的可能和具体的物质、社会和文化条件;1958年我国的人民公社运动企图通过“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形式加速实现共产主义里程同样是没有弄清时代性特征和具体情况,注定要失败。直到现在,就全球而言,“经济发展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消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时候”(恩格斯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所作的导言1885.3.6.),实行超越时代可能的政策注定要失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理论上的划时代贡献,就是明确了我们谈论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跨越,当今这个阶段必然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分配方式,我们制定的一切政策、法律、措施以及思想、道德观念都必须与之相适应。
(二)关于把握基本国情。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基本国情是我们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政治文明的角度看,民主政治制度(包括选举制度)不健全,政治体制改革要以发展民主政治为目标,官员腐败未得到根治;从精神文明的角度看,传统文化也是国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形成的传统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理想追求、道德取向与现代社会主义理念不断发生碰撞;从物质文明的角度看,我国仍然处在市场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属于发展中国家。从生态平衡的角度看,虽说国土辽阔,但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可耕地不及国土面积的五分之一,已经到了可供开发的极限。(1996年10月1日调查是19.41亿亩,到2006年10月1日是18.26亿亩,10年间减少了1.25亿亩,可供开发的红线是18亿亩。)按人均gdp相比,属于贫困国家之列。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粮食进口国,而且进口数量在逐年增加。石油进口约占需求的四分之一,水、森林资源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按照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说法,人均占有量2000平方米以下的情况为严重缺水,现在我国有11个省、市、区,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在1000平方米以下。而且水污染严重,全国三分之二的河流污染,人口最密集的地区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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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受污染最严重的地区。多年的大规模综合治理成效甚微。由此导致的疾病严重威胁着人民身体健康,一些食品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致癌物;我国人口众多,但素质较低。从总体上看,我国全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某些发展中国家。不仅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奇缺,高级企业管理人才不足。以大学毕业生为标准的知识分子占总人口的比重远低于美、英、法、日、俄等及西欧发达国家,也远低于“四小龙”。在“老、少、边、穷”地区尚未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文盲、科盲的大量存在掣肘着科技现代化的步伐。高、精、尖专业人才(包括经营管理人才)奇缺,不得已才引进人才。进城务工人员平均年龄为29岁,初中以下占83%,有72%未接受任何专业培训。知识的差距导致国力的差距.更重要的,我国科技现代化起步晚,起点低,提出科技现代化比西方晚200年。自主知识产权少,在世界贸易中科技含量低。
(三)关于把握住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及其在当前的主要表现形式
除了人对自然的过度开发导致的矛盾之外,对于社会矛盾的正确认识是制定科学正确政策和法律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是把自己的理论放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来检验其正确与否的。毛泽东于1957年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论十大关系》等著作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或者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既相适应又相矛盾”(《毛泽东选集》第五卷373页)这个论点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的,依然是正确的。但当前基本矛盾的表现形式与那时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应该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人民对影响社会和谐的诸多问题深表忧虑,是正常的。当前现实中存在的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贫富差距扩大导致的矛盾。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市场经济导致了社会的分化,造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大量的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速度过快,幅度过大。无论从基尼系数、恩格尔系数、城乡收入比这些国际通用的衡量贫富差距的体系来衡量,我国的贫富差距都是越来越大。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额的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份额的50%。在先富者阶层中,经济上拥有大量资源的人想要搞政治投资,想要渗透到政治权力当中来。一部分人的资本积累越来越厚,为富不仁的想象也越来越严重。腐败造成的贫富分化引起了人民极大义愤。贫富差距过大和特权者以违法手段暴富不仅不能给无权无势者们带来致富的榜样和激动力,反而给他们以极不公平感。经济发展的红利被特殊利益集团垄断,绝大多数人反倒不能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必然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在金钱面前一律平等”、“有钱能买鬼推磨”的说教面前,迅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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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着的弱势群体感到形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平和潜在的社会矛盾。他们被无形的墙壁隔断在某些社会公益事业之外。而且,社会急剧两极分化,使得经济内需的拉动力赶不上经济发展的幅度,极大地掣肘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快速致富的人并不是正当的按法律和政策致富的,而是靠特殊关系、门路甚至腐败和犯罪手段致富的,他们不知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某些富人形象贪婪、奢侈,令人气愤、作呕。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更加关键的历史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利益关系、社会矛盾更加显著突出。在某些广告上,不断出现“贵族生活”、“高贵不凡”、“无比奢华”,迅速出现“富裕区”和“贫民窟”。加剧了弱势群体的仇富心理。由于收入分配上差距不断扩大迅速形成了以农户、失业者、“买断”者、半失业者、待业者、失地者、病残者、领养老金者为主体的弱势群体,有的流落外地;城市低收入问题也日趋严重,部分居民收入出现负增长,他们中的三分之二是从经济转型中剥离出来的。他们感到生活水平正在下降,自然产生矛盾。一些人甚至会怀疑党和政府的领导以及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正确性。有的铤而走险违法犯罪。邓小平曾告诫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指二十世纪末---作者注)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三卷374页)按照邓小平所列的时间表,到了考虑解决这个突出问题的时候了。
2、因党政机关某些官员的腐败和不尊重民意产生的矛盾。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向执政党,地位变化了,有的当了“大官”,权倾一方。但是权力运行机制的法制建设存在不少问题。表现是政府行为不规范,权力滥用;执法违法,与民争利;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领导干部权责不统一;实行市场经济,金钱拜物教盛行,权—钱—色交易越演越烈,级别越来越高,越明目张胆,成了腐败轴心;善于投机钻营、能送会跑的人步步升迁,给党政机关的官员预留了广阔的腐败空间。一部分人通过权钱色交易、官商勾结、贪污腐败、行业垄断的非法途径暴富。他们的巨额财富并非来源于市场竞争中的创造和积累,而是来源于公共权力的腐化和滥用。除了法定的工资等待遇差别加大之外,官员们在住房、医疗、子女特权等很多方面明显与老百姓之间拉开了距离。某些党政官员“买官鬻爵”,大发其财;在土地转让、资金信贷、股权融资、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及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牟取暴利,有的领导人甚至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他们把行政性资源配置中把权力市场化。官本位现象像瘟疫一样迅速传播,越来越严重;由此带来的是权力资本化越来越严重。市场经济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把经济引向繁荣,把科技引向进步,但是也必然不可避免地带来金钱拜物教。近年来它的的负面效应凸显,没有得到应有的遏制。人民群众不能有效地对官员权力加以制约,不能运用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来制衡国家权力。普通老百姓对实行市场经济带来的新问题极为关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深恶痛绝。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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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搞权钱交易的党政领导干部手段不断翻新,几乎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而我们的法律制度却显得苍白无力,缺乏应有的措施。在老百姓心目中,有些共产党员干部住在豪华的办公楼里,大大小小的干部都有专车,宴席一掷千金,(有人统计,一个中等地级市公职人员中午不饮酒,半年能节省招待费4500万元,这些钱可以建五十座小学)个别干部甚至堕落到横行霸道、欺压百姓的犯罪的地步,挥霍浪费是当前官场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有些浪费损失甚至不违法犯罪更为严重。人们不再把他们被看做“人民公仆”,而被视为“特权阶层”了。甚至在司法领域中“贫富有别”,对党内腐败分子“法外施恩”、“纪外留情”、“同罪不同罚”、“宁宽勿严”、“宁轻勿重”,“罚不当罪”。掌握资源的部分人在某些“党员干部”保护下,一个人或几个人可以随意调动大批资金,侵占挪用或携巨额公款外逃。还有,公务员福利项目过多过滥,少数领导干部、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人、高收入者、企业主、高级知识分子等特殊人群违法犯罪,(有的竟利用人大代表身份进行掩护)得不到处理,有的干部一边违法乱纪,一边步步高升,直至国家高级干部,影响极为恶劣;诸如此类,反映的是法律面前不平等,社会不公正,经济上的贫富差距变成了政治上的差别。人民监督和批评党和政府官员的权利往往不能实现,舆论监督形同虚设。
因某些领导干部不尊重民意而产生的矛盾也很突出.我们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要求党政领导机关和官员更加关注民意。尤其是当前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甚至表面化的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冲突要不断拓宽民意表达的渠道,最大限度的予以化解,使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大体平衡。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实质上是反映政治体制与人民参与的政治积极性之间的矛盾,应当尊重人民群众在利益表达方式上的创造性以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需要为出发点。但是,具体的实际工作中,却有的领导干部苛求基层“不能出事”、不发生群体事件、无大规模上访、并以此作为评价干部能力和政绩的重要指标。因此,形成了基层不敢想主动想上暴露问题,不讲真话,拼命把负面消息压住,把上访的人拦住,“稳定”便成了“社会控制”。在操作中就是“无上访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在个别基层县政府对乡镇的政绩考核在很多方面背离实际。一些干部甚至认为,干工作就是一级骗一级,一些干部的精力主要用在讨上级的欢心,闭门造车炮制政绩。造假好的干部反而得到提拔,形成了错误导向。对2007年“两会”期间,某政协委员向国家总理转述了一首民谣:“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级一级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就是不兑现。”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3、城乡差别拉大导致的矛盾。城乡差别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三大差别之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是要不断减少最后消灭三大差别。但是城乡差别正在不断拉大。延续至今的城乡二元化体制使占80—90%的农村人口不能享受与城里人相同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卫生资源的权利。城乡老百姓特别是困难群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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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本来应该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基本上在城市,农民们要求均等化是可以而且应该理解和支持。国家对农民减轻负担,但是“减而不轻”,农民收入徘徊不前,有的地区种粮食收不抵支。极个别地区农民仍然“整年围着土豆转”,还有一些绝对贫困人口。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的主体。近年来,大量农民工进城,有的农村80%的农民进城,农村剩下的几乎全是老人、小孩、妇女,土地荒芜,更谈不上养猪种菜了;全国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其中30%又集中在大医院。高等院校学费高昂。进城务工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理解,甚至存在着因歧视而形成的工资差异。(据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调查,此种工资差异约占同工种岗位3.9%)。而且生活条件恶劣,甚至长期拖欠工资。据《工人日报》2007年6月22日一项有关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显示,在建筑业能及时领取工资的只占调查对象的45%,因讨薪不成不断发生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耕地正在加速减少。近十年以来,每年国家建设征地在1000万亩以上,相当于十个大县。失地的农民弃土离家,流离失所;相反的,土地的含金量使得贪官和奸商们垂涎欲滴。据国家统计局的估计,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只相当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城市消费水平,整整落后十年。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2004年全国还有2610万贫困人口,有4977万低收入人口仅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城乡之间的差距维持在3.21:1的水平上。
4、因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产生的矛盾。企业法规定的工人的法定权利实际上没有兑现。劳资之间的矛盾大多数是由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造成的。不论在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制企业中,劳动者的主人公地位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的农民工进城打工多年还未订合同,由于不能确定劳动关系,造成维权困难。国有企业中职工代表大会在很多企业名存实亡,谈不到参加民主管理。在非国有制企业中,劳动者更是处于弱势地位,业主们把西方国家企业的管理模式原封不动地照搬到中国来,形成雇佣关系。不能否定西方国家企业管理的科学的先进的经验。但是那些千方百计地降低工人工资、尽量减少改善劳动者居住条件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支出,甚至想方设法克扣工资,大多数非国有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尤其不能容忍的,大学关于企业管理的教材中竟然删除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这是极其错误的。如果得不到及时合理合法的解决,劳资之间的矛盾会进一步扩大。
5、农村自治组织干群之间的矛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某些农村比较普遍地存在者村干部作风不民主、财务不公开、不能保障农民在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土地承包、延包中随意撕毁承包、延包合同,无视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农民失去土地后得不到合法合理的补偿费等问题,造成群体纠纷,进行诉讼或群体上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村委会的选举工作中,贿选、腐败和暴力选举等不正当或非法行为进一步增多,有蔓延之势。拖延、不组织选举、任意指派和任命村委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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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成员和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私填、涂改选票、聚众扰乱投票场所、抢夺和撕毁选票、损坏选票、焚烧票箱、殴打投票人,有的地方村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参与竞选活动,有的刑满释放人员、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也当选为村委会成员。这说明,农民的基本利益需求得不到满足,他们的基本诉求表达也得不到保障。
6、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区域差别产生的矛盾和过度开发产生的矛盾.区域差别在拉大,特区冒尖地区自不必说.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有占全国80%以上的工业、技术人才和教育机构,不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占有占全国总数80%的资源,但人口贫困,文化落后。国家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以政策支持努力使贫困地区逐渐富裕起来,减少差距减少矛盾。在那些本应该进行生态保护的地区,过度开发已经使得成为不适宜人类居住的地区.过去几十年的畜牧业的过度开发,造成水土流失,草场退化,水源减少越来越严重。已经陷入“贫穷——破坏草地生态环境——更加贫穷”的恶性循环的怪圈。
7、非国有制经济和国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两大类所有制在资源配置、人才配置及其他诸如银行信贷、税收政策、职工待遇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若干不平等制度,必然产生各种矛盾;在人才管理上法制不完善。一些国有企业的专家把国有知识产权带走自办公司,也有的“跳槽”到有优厚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去了。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据《每日经济新闻报》报道,目前已发现有100多家跨国公司存在环境违规行为。其中包括著名的百事、惠尔普、博世等世界500强企业,也有如日清、花王、嘉士伯等公众熟悉的品牌。一些跨国企业不仅违规,而且成了当地污染大户。这些跨国公司在其国内在环保方面都有良好的品牌,一旦进入中国,就很快降低了环抱标准。这方面的矛盾值得我们严加注意。
8、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产生的矛盾。物质文明的发展需要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指导和支持和保障,我国不仅急需数以万计千万计的高级专业人才,需要普通工人知识技能与先进设备要求相适应,更需要全体公民科学素质的快速提高,但在教育、科研方面,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全民道德观念水平的提高不能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场经济价值观念和共产主义道德观念的矛盾没有及时协调。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是以维护财产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平等观念,是以贸易自由为核心的自由观念,是以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为宗旨的发展观念;而共产主义道德观念则是提倡无私奉献为核心的为人民服务观念。在某些场合,两者会发生碰撞,产生矛盾。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矛盾,是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普遍问题。
9、因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产生的矛盾。自由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某些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职工失业下岗,在市场上出现不正当竞争,如假冒伪劣商品,干部腐化堕落,官商勾结,各类经济犯罪,走私贩私,贩运毒品出现,金钱拜物教的泛滥成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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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外开放导致西方腐朽思想文化对中国传统美德侵蚀产生的矛盾也表现出来了。西方的宣扬暴力、色情、凶杀、匪徒的影视作品像洪水一样迅速占领了我们的电影、电视、广播,腐蚀着我们的青少年的灵魂,很多犯罪行为就是受到这些影响造成的。值得我们深思。
11、新社会阶层的发展与现实政策的矛盾。我国新社会阶层大约有5000万人,加上相关人员大约有1.5亿人。他们已经掌握了大约10亿左右的资本,使用着全国半数以上的专利技术并直接或者间接地贡献着全国近三分之一的税收,每年吸纳着全国半数以上的新增就业人员,涉及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在他们当中聚集了我国大部分的高收入者。他们不但与国内各阶层、各方面有密切接触,而且与国外组织和个人有广泛联系。他们中的许多人是从工人、农民、干部和知识分子中分离出来的,队伍正在继续扩大,实力也正在增强;他们中相当部分是知识分子;他们主要集中在非公有制领域;而且聚集了中国大部分高收入者;职业和身份有较大的不稳定性;由于他们在经济上已经有了一席之地,政治诉求必然逐步增强;他们之中绝大多数人是非中共人士。新社会阶层的出现和迅速发展壮大是一个新问题。我们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研究。政策也并不配套。如何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一个新的大问题。
还可以列举出很多矛盾。比如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从国家整体来看,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依然存在,城镇新增劳动力以及大量失业人员需要进一步安置。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估计,每年有1200万的供应缺口,就业形势严峻。
这些矛盾的凸现,说明迅速分化的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要求复杂化的现实。任何一对矛盾的尖锐化都会影响全局。在这些矛盾面前,必须用科学执政的理念培养出一大批善于科学执政的干部。江泽民曾经说过: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干部。干部们不应只是靠会议、文件、汇报、接待、检查等政府运行机制而忙碌(这些形式当然是很重要的工作方式),更重要的应从宏观上掌握科学的解决矛盾的方法。正确认识和正确处理新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成为我们面临的当务之急。在这样的形势下。研究科学执政的法理学概念及执政规律就显得极为必要了。
三、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质上就是树立客观规律的无上权威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国家和法律在人类历史上产生和发展是合乎客观规律的结果。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对国家的产生说的以下一段话被认为是最经典的,列宁曾不只一次引用过:“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象黑格尔所断言的是‘道德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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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这是从政治层面上说的;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法律的产生,首先是由于商品关系发展的需要。商品经济通行的原则如契约自由、等价交换等需要在法律上加以确认,于是产生了所有权、债权、合同、贸易等概念。恩格斯在同一著作中是这样一来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就变成了法律。”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强调的是,国家和法律都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结果,国家和法律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国家机器和法律的产生,则是阶级的产生及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法律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同时也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统治者,总是用法律宣布有利于自己阶级的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秩序是合法的,被推翻的统治者是非法的,规定某些行为是违法,是犯罪,要用包括暴力的强制手段加以解决。统治者用法律的手段建立和维持有利于自己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于法律的作用,自古以来就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说:“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者和公民团体都不应侵犯法律。”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也说过,在民主共和国,法律是社会公意的体现,具有无上的权威性,统治者仅是法律的奴仆,他们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与法律并应依法行使;另一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潘恩在他的《常识》一书中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的,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是国王。”马克思把法典称为“人民的圣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社会主义国家与法律的产生和完善也同样是合乎规律的结果。毛泽东也说过:“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58---359页)邓小平在谈到法律权威时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页)其实,在社会主义国家以前的国家很难做到,惟有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做到。依法治国是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个方略特别强调法律在社会上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作用。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法律实质上是什么呢?其实,法律无非是已经被人们认识了的客观世界发展规律法律化罢了。立法者的责任,无非就是把已经被实践证实了的规律性的东西赋予法律的效力,用国家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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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力加以推行。当然,也并不是说需要把所有规律性的东西都提升为法律,有的用新的道德观念加以约束就可以了。依法治国实质上无非是按照客观规律的发展要求治国。法律的发展史,就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科学规律的发展历史。我们目前的义务,就是不断深入发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科学规律并适时把它们提升为法律规范,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规范。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看,法律有其只是服务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者的一面,这一方面随着没落阶级的灭亡也就灭亡了,如奴隶制度、封建制度等,应该彻底加以否定;但是也有其反映历史的、社会的科学发展规律的一面,是不能破坏的,不能违背的,违背了就会遭到报复。作为科学,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则应该加以继承,如国家的民主制度,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制度,生态平衡的法律保护制度,科学的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制度、工业生产操作规程、国际贸易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不能简单地贴上资产阶级标签加以排斥。我们应该彻底地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吸取其合理的、科学的内核,扬弃其封建的、落后的糟粕,不能简单地用“非此即彼”的对立思想方式及标准衡量一切。
不按科学规律办事,实行法律虚无主义,曾经给中国革命和建设造成过历史性的损失,教训是极为沉痛的。新中国建国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否认法治,大搞人治。用意识形态直接指挥法制建设,把共产党的文件当作法律。四十年全面学习苏联,搞计划经济,否定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曾经不只一次地因违反科学规律而犯过全局性的、长期的、历史性的重大错误。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反右斗争扩大化,错误地批判彭德懷为代表的实事求是的共产党人,在经济上,发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给国民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尤其是十年内乱,给全党全国人民带来的灾难、创伤和不幸是历史性的,是无法弥补的,使理论上造成了混乱,使中国经济倒退多少年,中国的经济到了崩溃的边沿。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上,教训也是极为沉痛的。苏联共产党曾经被公认为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钢铁堡垒,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被认为是全世界共产党的“头”。但是在执政73年后的1991年,莫斯科苏共中央大楼被总书记戈尔巴乔夫签署命令予以查封,苏共解散了,红旗落地了,十月革命纪念碑被拆除,苏共夀终正寝,苏联被解体。人们在思考:这是为什么?根本原因是,苏共已经腐败,领导阶层中的苏共党员已经成为新型特权阶层,他们在人民心目中早已丧失威信,苏共的倒台是历史的必然。如果用科学的方法研究,恰恰是,苏共长期违背了客观世界发展的规律尤其是共产党的科学执政的建设规律,比如,它长期的过分的集中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了法制建设,也使人民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官僚主义、个人专断、家长制、领导制度终身制和各种各样的特权现象与腐败作风,从斯大林到戈尔巴乔夫,没有一个不是把内政、外交等一切权力集于一身的;在经济上,一切按指令性计划办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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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计划就是法律,使得经济生活僵化。
中外的历史一再证明: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国家制定(或修订)宪法、法律,把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纲领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把从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客观规律性的东西加以固定化。正确的必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如果违背了客观世界的发展要求,就必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经济发展的当前任务,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历程,加快发展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几百年的政治文明建设和市场经济进程,发现了民主、法治、人权、以及市场经济的规律性的东西,这是几千年人类文明的共同创造,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我们应该有条件的有选择的继承和发扬,把它运用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建设中来。
对于当前来说,我们加快立法的进程,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急需的法律如物权法、债权法及改革开放的若干法律法规如鼓励科技进步的法律法规等进一步加以制定完善,无疑会极大地加速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小而言之,对于某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市、县、乡镇来说,也一样。他们都可以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力,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实践结果检验,这些规范性文件凡是能够起促进作用的,就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错误的。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除了宪法之外,民商法领域(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工业法、农业法、商法、科技法、环保法、森林法、教育法、卫生法等),经济法(计划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法、金融法、税法、物价法、工商行政管理法、审计法、对外经济贸易法、银行法等),社会法(劳动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失业保险法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执行法、行政程序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监察法等),刑法、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若干行政程序法)以及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以及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但是,我国的立法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需要一步一步完善起来的,体系残缺,结构失衡,交叉重复,矛盾冲突,彼此脱节,互不协调。有的过分原则不具有操作性,有大含混不清,有待在实践中解决。
世界是发展的,科学也在飞速发展,马克思主义也是发展的。我们有了近六十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这是我们的宝贵财富。面对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面对现实中存在的矛盾,我们应该理性、深入、系统地思考,找到并且突破问题背后的症结,思考和解决问题。只要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发展改革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修正错误,最大限度地减少盲目性,提高驾驭科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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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规律的自觉性,始终如一地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地破除旧的条条框框和陈腐观念,就一定会不断增强科学的执政能力,把各项事业推向前进。
2007年08月25日
科学执政意义 怎样体现科学执政篇三
科学执政理念是科学执政的思想基础。坚持科学执政,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国内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执政的新理念,不断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
一、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确立科学执政理念首先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系统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和当今中国发展中的所有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发展。我们要抓住新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发展。发展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科学发展能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重大决策上来。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我们必须按照中央“五个统筹”要求,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加快社会发展;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着力研究解决“三农”问题;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各地区的优势和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把宏观调控作为一个重大机遇,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把握好宏观调控的目标、方向、重点和力度,在营造发展氛围、破解要素制约、加快结构调整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要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从粗放的资源消耗型发展方式向集约的生态型发展方式转变,在加快发展中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在转变增长方式中加快经济发展,建立起循环经济发展体系,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努力提升发展层次和水平,实现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对执政党而言,坚持科学执政理念、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但体现在发展上,也必然体现在政绩上。历史充分证明,一个政党能否长期执政,与这个党创造的政绩休戚相关,只有得到最广大人民认可的政绩,才能拥有广泛而深厚的社会群众基础。因此我们在执政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绩观。
执政行为必须以人为本,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胡锦涛同志指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说到底就是要忠实实践党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就是说,要把执政为民作为执政党的第一价值取向,把实现人民群众的解放和幸福作为共产党人的终身追求,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人民创造实实在在的政绩,真正造福百姓。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勤政廉政的基础上,真正把以人为本的理念渗透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千方百计造福百姓,高度关注民生。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努力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特别是对当前群众的住房难、就业难、行路难、办事难等热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尽快解决好。
三、牢固树立全面的创新观
创新是人类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执政党永葆活力的源泉。实践证明,唯有创新,政党才能求得生存,求得发展;唯有创新,才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增强科学性,从而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树立全面的创新观必须坚持各个领域和层面的创新。创新应坚持理论、制度、科技、文化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创新相统一。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树立起全面的创新观,倡导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广泛的领域和层面开拓创新,让群众中蕴藏的巨大的创造力、想象力的思想之花在理论、制度、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结出绚丽多彩的文明之果。
树立全面的创新观必须抓住求真务实这一本质,使主观更加符合客观,理论更加符合实际。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求真务实,将中央要求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中央精神,勇于创新,善于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坚持科学态度,大胆进行探索,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树立全面的创新观必须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社会发展不会停止,创新也没有止境,在创新的过程中隐含着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这需要我们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积极的进取精神,敢为天下先,不断地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作为执政党,要强化党员干部的进取意识,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开拓创新能力。
四、牢固树立持久的稳定观
持久的稳定观的实质,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问题。对执政党来说,稳定压倒一切,任何时候稳定都是改革创新和发展的前提。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人民就无法安居乐业,就根本谈不上改革和发展,执政也就会面临一系列困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总的来说,社会稳定系数日益增强,解决不稳定问题的办法增多。但也有一些领导干部不善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或者求稳怕乱不敢放手改革发展,或者为改革发展而忽视维护稳定。持久的稳定观,是大稳定观,追求的是维护稳定而不是维护现状;是长期稳定,而不是短期稳定;是动态的稳定,而不是静态的稳定;是改革发展促进稳定,在维护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
树立持久的稳定观,就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建立完整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建立完备的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和紧急状态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营造一个始终保持快速发展、充满活力和持久的稳定环境。
树立持久的稳定观,就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发展的成果,特别要高度重视和落实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正确把握各项改革的出台时机和推行力度,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要积极研究并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善于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方法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凝聚和激励群众共同前进。
五、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
人才是第一资源。一个政党能不能凝聚大批优秀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党的兴衰存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关键在人才,希望在人才。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应鼓励人人都作贡献,倡导人人都能成才。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统筹人才工作,使我们党真正成为聚集优秀人才的执政党。统筹发展规划,把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查看)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队伍建设,既突出抓好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又要加强各个领域和层面的多样化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工作环节,加大改革力度,理顺体制机制,正确把握引进、培养、使用人才三个关键环节的内在联系,有效促进各个工作环节的有机统一,提高人才开发的整体效能。统筹政策措施,根据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和落实,努力营造人才政策优势。统筹资源开发,注重人才资源开发与其他要素资源的相互配套,促进人才开发与创新创业环境资源的有机结合,真正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和人才辈出的新局面。
科学执政意义 怎样体现科学执政篇四
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
2006-09-08 10:44:12 [点击数:280]
法律意义上的执政指一个政党通过选举进入国家的政权机构并以该政党为主体、主要通过本党党员以国家权力的名义从事对整个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政治学意义上的执政指通过革命、选举或其它方式掌握和运用国家机器,综合采用经济、政治、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领导、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可见,政治学意义上的执政涵盖了法学意义上的执政。所谓执政能力当然就是执政党把握、控制、执掌政权的本领。“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1] 从根本上讲,执政党要通过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必须按执政规律办事。按执政规律办事要处理好执政合法性问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一、执政的逻辑前提——合法性
研究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是讲执政党如何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问题,何故将执政合法性提出来?因其具有内在联系,是科学认识“三执政”的必要的理性认识基础。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是程序意义和形式意义的,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主要是实质意义的。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对合法性的界定是:“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2] 可见,合法性有三个要求:一是被统治者首肯;二是得到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认同;三是法律对统治权力和价值观的认可。可见,政治学意义的合法性讲政权的运作关系,统治者掌握的公共权力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其主要含义是多数人认同。这个思想可从中国古代“得民为君”的传统中找到丰富的理论资源。孟子说:“得乎丘民而为天子。”[3] 管子曰:“得天下之众者王,得其半者霸。”[4] 这些论述证明先秦思想家们大多数都开始用人的眼光考察政治问题,喊出了得民之助者方可为君的进步口号,“得民心者得天下”的思想,对历代改朝换代的原由作了某种符合实际的反映。所以,综合政治学界的观点,政治学意义的合法性可用两个公式表达:合法性=权威性+认同感;合法性=权力来源合法+政绩显著。
不同的社会,合法性有不同的来源。如果综合法学和政治学关于“合法性”的观点,可将合法性分为实质合法性与形式合法性。中共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革命战争的胜利与人民的认同,这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包括历史的选择和共产党的先进性。按自然法思想,实质合法性是指符合理性、正义、自然法属性;按功利主义原理,实质合法性是指“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按上文所述的中国传统讲,实质合法性即民心的向背,“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可见,无论从什么角度讲,实质合法性都是执政党得以执政的内在依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实质合法性内涵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成为了我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的根本依据和标准。
形式合法性指符合宪法、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程序、规则、方式的属性,而一般并不对作为根据的“法”的属性的良恶进行价值判断。在当今中国,主要体现在两点:选举人大代表所体现出来的民主性及民意基础;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合宪性。从宪政角度看,要研究如何使执政党代表人民利益和体现人民意志的这种本质意义上的一致和统一,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具有法律制度、程序和规范所保证的实现形式。这就要求通过宪政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使执政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制度化、宪法化和法律化,具有制度的可规
范性,法律的可保障性,现实的可操作性,从而通过形式合法性去保证执政党的长期执政更具有实质合法性。形式合法性的重要方式是民主选举。共产党要经受执政的考验,实质上是要在新的执政条件下接受人民的评判和选择,法律上就是要经由民主的选举程序。
我们党已经掌权50多年,过去主要是靠实质合法性,现在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政治权威与合法性的转换问题。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将权威分为“传统型”、“魅力型”、“法理型”三种并分别指出了它们的基本特征。马克斯·韦伯认为:“合法统治有3种纯粹的类型。它们的合法性的适用可能首先具有下列性质:
1.合理的性质: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合法型的统治);——或者,2.传统的性质: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传统型的统治);——或者最后,3.魅力的性质:(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慨,或者楷模样板之上(魅力型的统治)。”[5]
运用马克斯·韦伯的分析框架认识中国,新中国确实是建立在魅力型权威基础上的。因为我们的政权是在革命战争取得胜利后诞生的。长期艰苦卓绝的战争年代造就了少数极具传奇色彩的超凡人物。在革命胜利后的一个时期内,这些开国元勋、政治强人,他们的“英雄气慨”和“楷模样板”使毛泽东等人仅仅凭借其个人魅力、个人威望就足以统合、控制整个社会。他们的权威有时可以弥补法律与制度的短缺,有时又可以冲击法制。无论对这种冲击和弥补进行的价值评价如何,仅就历史的发展看,随着造就“政治强人”的那种革命战争年代的远去,一个在总体上属于正常的、和平的、建设的社会,是不可能再造就这种开国元勋和政治强人的。“时势造英雄”的说法是唯物主义的,但现在不存在造当时那种英雄的“时势”了。后辈后几辈领导人的权威也就不可能继续将自己控制和引领社会的希望系于个人的魅力与威望之上,而必须更加依赖于民主与法治。只有体现人民意志的民主法治权威才能有效地达到统合、控制、引领社会之目标。这就是认定当今中国正在经历政治权威从“魅力型”向“法理型”转换的理由。所谓法理型权威则主要是依托于法律和理性的权威、法治理性的权威。这种“转换”合乎逻辑地回应了现代社会关于“合法性”的追问。
我们党怎样才能长期执政?根本上是要具有合法性。不保持和巩固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就没有先进性可言,没有“三个代表”可言。党的执政地位,过去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现在还要靠党的历史功绩,靠党的路线政策的正确性,靠领袖的人格魄力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给人民带来的实惠;但仅靠这些不够了,还必须靠不断夯实自己的合法性基础,还得靠选举、靠政绩。从法学的角度讲,特别注重选举,选举的形式各国大同小异,目的都是增强合法性。所以,我们作为执政党要有危机感,我们既需要实质合法性,又需要形式合法性,要将自己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建立在经过法律程序得到人民认同的基础上。法学意义的合法性虽然是形式的和程序的,但它却是现代民主,也是合法性的要求。
由此可见,通过合法性问题,我们就找到了执政的逻辑前提,从而可以为研究“三执政”奠定扎实的理性基础。
二、按执政规律办事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规律要求从特殊上升到一般,执政能力本质上就是按执政规律办事的能力。按执政规律办事的能力在今天具体表现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这是在总结和深化对共产
党执政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对我们党执政方略和执政方式的高度概括和明确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和所要实现的目标。
(一)科学执政的根本要求
科学执政,就是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和科学的制度、方法来执政。科学的东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指规律,因此中央要求进一步认识和把握规律,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在更加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可见坚持科学执政,就是按三个规律执政。唐昌黎研究员将众多的执政规律概括为一个基本的执政规律很有新意,他认为:“执政基本规律可表述为:执政主体控制社会客体在发展与平等两条轨道范围内运行,所标明的是(执政)主体与客体(社会态势)之间的必然联系。[6] 按该文的阐述,执政规律是执政者的主体选择与社会态势之间的本质联系,社会态势=(发展轨道+平公轨道)×主体选择。①“社会态势”指主体客体相互作用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效果决定于发展轨道与平公轨道两大参数的变化以及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唐昌黎的公式将作为主体的人纳入执政规律的公式之中,将发展轨道和平公轨道作为社会运行的两条基本轨道是很有解释力的。它强调了发展与平等是客体的两大参数,在现代社会,两条轨道都是变数,执政是在两条轨道上赛跑,既患寡又患不均,它要求执政党在发展与平等的博弈中找到两条轨道的最佳结合部。做到了或接近了这一点,就是科学执政,也就是按规律执政,我们党就可以避免犯错误,并可以不断推动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又可以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党执政的权威性和社会的认同感都可以大大加强,合法性基础当然就更加牢实。由此可见,科学执政的根本要求,就最重要的社会控制——上述“执政基本规律”而言,是要在发展中解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问题,在不断增大生产总量的前提下缩小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和谐问题。换一个学术性的说法,就是要实现“发展轨道”和“平公轨道”的最优结合,实现生产力标准与平等公正原则的最优结合。
(二)民主执政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民主执政,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执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根本的途径是依靠人民。我们党本来就是在民主的旗帜下成长起来的,没有民主就没有共产党,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在要追问的是:民主的逻辑前提是什么?回答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执政的逻辑起点。毛泽东早就说过,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江泽民说:“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7] 密尔认为:人民主权指“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8] 人民主权论是近代卢梭等启蒙思想家适应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时代呼唤,在“复兴”“民主”而“扬弃”“君权”的基础上所创生的共和政治学说。它集中表达了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民主政治理念,确立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人民主权说的伦理假设是,每个人都是独立、平等、有尊严的自治主体,由个人组成的社会以及社会衍生而来的国家具有的正当性在于保障和发展每个人的权益,故所有人都有参与国家生活的同等资格。哪么为什么人人都有这种资格?为什么国家主权就是人民的?西方思想家用“契约论”加以证明,用公民履行纳税义务,因而得以参与控制国家或监督政府,并认为这就是人民主权的一个朴实的经济学根据。其实这个“契约论”本身就是杜撰的,“人民主权”
是证明不了的,是公理,是信仰,因为大多数人赞同;因为大多数人不赞同君主论、神意论。但不管怎么说,人民主权论确实为建立近现代民主政治供给了合法性的价值资源。
民主执政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还表现在它与合法性的联系:第一,民主天然是合法的;第二,民主需要制度化法律化;第三,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式和表现形式。民主执政要求执政的过程和执政的方式都必须坚持和遵循民主的制度、民主的途径、民主的方式和民主的程序,而这些制度和程序等就离不开法律,也就是必须要有合法性。如果再深一步地追问民主为什么需要制度化和法律化,还可以从民主的内涵上进行挖掘。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国家形式,内涵国体民主与政体民主。西方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民主指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和任何一种旨在缩小社会经济差别的政治或社会体制。我则认为:民主的形式含义指人人平等,民主的实质含义可以概括为三点: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对权力的制约。[9] 但这三点均需要法律保障。
第一,少数服从多数需要宪法、选举法和组织法等加以确认。少数服从多数才能说明是人民当家作主,法律加以确认才能确保民主是权力的来源,才能体现权力的本源是人民的、“主权在民”是民主的根本含义。
第二,多数尊重少数需要法律加以规定。为什么多数要尊重少数?因为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法治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和说话的机会。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才可能建立一种民主的、代价最小的纠错机制。
第三,民主体现在对权力的制约,包括国家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更包括多数人对少数掌权者的制约,即“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其实质是要解决国家同社会的关系问题。通过民主制约国家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防止异化。
(三)依法执政的要义
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执政指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执掌国家政权。包括执政党及其成员按照宪法和法律设计的政治体制和程序行使权力,通过法定国家机构执掌国家权力。依法执政要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监督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其实质在于执政党的执政行为要顺民意、得民心;关键在于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有约束、受监督。由我们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以及目前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所决定,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和领导核心自身能否依法执政,对于依法治国的推进,有着决定性影响。没有党的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党的依法执政的程度和水平,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和效果。
2.依法执政要求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依法执政的“依”同依法治国的“依”一样,是依据、依照和依从,而不是依仗或依靠。这不是文字游戏。因为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党的意志的统一,它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服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由民主的性质决定的,由法律的性质决定的,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总结我们党执政以来的经验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党的执政理念的重大创新。执政理念反映一个政党对执掌政权的宗旨、目的和任务的观点和看法,以及为了实现既定任务而制定和实施的执政方针、执政手段等的理性认识。依法执政理念,指执政党对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政权运作方式去掌握国家政权的理性认识,这种理念是执政党突出法治文明的价值、尊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态度、思想和观点的集中表现。合乎逻辑的结论则是:依法执政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领导活动。
3.依法执政要求党从政权的体制外进行领导转向在体制内进行领导。依法执政的关键是改
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有无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最根本的区别之所在。依法执政不是要否定党的领导,而是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我国党政关系从“寓党于政”到“以党代政”再到“党政分开”,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突出强调党对政权机关的绝对领导。而且这种领导是在政权体制之外进行的。凡属于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都先经各级党委讨论决定,然后分头执行。其后果,一方面是过分强调了党的政治领导而忽略了党的组织领导与思想领导;另一方面则是忽视了国家的政权机关,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与体现。依法执政则要求摆正党和国家的关系,恢复法定政治层面上中国宪政体制的本来面目,把宪法规定的本应由人大做的事让人大自己去做,使党的决定由按法定程序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任职的党员通过自己的法定职责加以贯彻。石泰丰和张恒山教授认为: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要有效地将本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加以贯彻,就应当通过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行使法定权力。执政党不应当直接通过自己的政党组织本身去贯彻已上升为法律的执政意图和主张,而撇开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所掌握的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或将这些机构的职能虚置。其理由是:在法治条件下,只有国家职能权力机构享有宪法和法律所明定的权力,而政党组织却不享有这种权力。在处于执政地位且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政党组织贯彻执政意图和主张,就会使政党组织和国家权力组织机构混淆不清,使政党的职能同国家职能权力机构的职能混淆不清,易于导致党不管党、政不从政和党政权力的矛盾与冲突。表明该政党尚缺乏自觉的执政意识,没有把国家职能权力机构看作是被自己所掌握控制的权力机构,或者说还把国家职能权力机构视为异己的机构和力量。[10]——这些见解是在理的、深刻的。依法执政要求党从政权的体制外进行领导转向在体制内进行领导,这的确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三、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之间的关系
(一)科学执政与民主执政的相互关系
科学真理常常首先是被少数人发现和掌握,多数人一开始可能不理解,甚至会加以扼杀。既然真理一开始掌握在少数人手里,那就必须要有科学的民主制度来保证掌握真理的少数人能够讲真话,能够在适当的场合阐述自己的见解,这就离不开民主执政。让人讲真话是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
搞民主的代价在于:服从多数的结果可能是“真理服从谬误”。如果对是否要搞计划生育和火葬实行全民公决,就很难通过。中国70%是农民,“多子多福”、“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很可能使多数农民和少部分城市人反对计划生育和火葬。可见,民主虽然是重要的,民主反映的过程公正也是重要的,但人类绝不能放弃对结果公正的追求。我们应该努力地把民主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基础上,努力地防范民主中的非理性行为。按郝铁川的观点:民主的实质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要通过张扬科学的理性,把少数人首先掌握的真理转变为多数人的共识,改造落后。因此,民主执政也离不开科学执政。
(二)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的相互关系
民主形式上是尊重多数,保护少数,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防止多数暴政正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出发点。现代法治不允许以多数人的名义超越法律去剥夺任何一个人的权利。依法执政一方面要防止民主过程中多数人对少数人法定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当政者随意改变、搁置民主产生的正确决定。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使正确的民主选择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从而可以保障民主执政的有效。故民主执政离不开依法执政。另一方面,依法执政也离不开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对执政党的要求,民主是法治的精髓,法治只不过是民主的实现形式和表现形式。
(三)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的相互关系
依法执政首先要求依良法执政。追求“良法”的思想,人类已经近3000年。而良法靠科学支撑。良法要求反映规律、符合人民利益,具有可行性。可见法律离不开科学,科学是理性之学,法律就是对科学所揭示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系列因果关系的确定,没有科学对这些因果关系的揭示,法律就可能成为恶法。所以,马克思要求立法者成为一个科学家,去发现法律、表述法律,而不是去“发明法律”、创造法律。
科学执政也离不开依法执政。法律是理性的表现,是人类排除非理性因素干扰的产物。依法执政有利于正确的科学的要求得到双重强制,即规律的无声强制和法律的有形强制。
^综上可见,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依赖、有机结合,构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其中,特别要求党内同志牢记在心的是:科学执政与民主执政必须通过依法执政的途径来实现。
注释:
①笔者注:按该文的阐述,这里的发展指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按自然生产力、土地生产力、工业生产力和科技生产力的轨道向前发展;平公指平等、公正、公道,人类通过革命、改革和民主三种途径,使社会沿着平等、公正的轨道前进。
[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 [法]让·马克·夸克著,佟心平、王远飞译:合法性与政治[m].转引自张恒山、李林等.法治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9.[3] 十三经注疏第十四卷上.孟子注疏·尽心下[m].北京:中华书局1980.2774.[4] 诸子集成第5卷.管子校正霸言第二十三[m].上海:上海书店1986.142.[5]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41.[6] 唐昌黎.论执政基本规律[j].重庆:探索.2005,(1).[7]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68.[8] [英]j.s.密尔著,汪渲译: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68.[9] 张正德主编.领导与法治[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331.[10] 石泰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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