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合同(专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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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合同(专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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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署合同,双方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起草合同时,可以参考相关的模板和范本,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写作要领是确保合同有效的重要前提。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篇一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篇二

20xx年06月03日,根据公司持证上岗的要求参加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本次培训在培训老师的指导下,经过40个学时的.学习,并通过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顺利完成了训任务。现将培训情况总结如下:

培训的主要内容桥式起重机司机操作证,具体培训内容如下:

2、对特种设备基础知识、相关法规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对特种设备管理有了新的认识,进一步了解随便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3、学习桥式起重机的操作、维护检查注意事项,以保证设备安全健康运行。

4、通过认真学习,经过笔试和现在操作考试,取得良好成绩。

经过此次培训学习发现我们工作中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理论学习有一定欠缺,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

2、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拒绝违章操作。

3、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强化定期检验,及时发现隐患,处理和消除隐患。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进一步加强业务操作水平和设备维护能力,让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篇四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第4页共41页。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篇五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篇六

兹有(申请人姓名)于年月至年月,在(公司单位名称)从事(作业项目)作业实习。实习期间,我单位指导其进行了相关的业务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练习。使其已经具备必要操作设备所需的技能和业务知识且身体健康适合本岗位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篇七

为加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稳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安全科是特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每年的特员配备和培(复)计划,并进行组织落实。

劳动合同。

的同时,必须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服务期限,另行与矿签订服务协议,否则,必须按服务时间扣减培训费用。

3、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实行岗位固定工资制的特员,一律实行服务押金制。即以培训费用为限,按每月200元逐月从工资中扣出培训费用。服务期满后,全部退还。同时对工作认真负责、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加一倍返还服务押金,以示对工作的奖励。

4、为鼓励特种作业人员稳定岗位工作,对实行固定工资制的特员实行特种作业工龄工资制。其工龄工资标准,瓦检员为30元/年,其它特员为20元/年。

5、与我矿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相适应,所发生的特员奖励及工龄工资费用,由工资发放的单位或区队进行支付。但为确保支付兑现,统一由矿财务进行代扣代付。

6、各施工队负责人是特员选拔配备和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对所需特员认真进行选拔配备。严禁不经考核而随意选拔任用特种作业人员。否则,经矿检查发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每人次处罚500至1000元。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篇八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1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1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从业

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目的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 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 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 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 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 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 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 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 入职 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 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 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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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 或以上文化程度;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http://)。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

具备高中 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 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 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 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 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 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 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篇十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篇十一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班组科室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三、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安全科,由安全科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局、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七、“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科,缴纳工本费后补发。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九、每年由安全科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

十一、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十二、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合同篇十二

一、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三、内容。

3.1安技科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3.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安技科同意,方可变动。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司炉工作业。

(7)登高作业。

3.4日常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8)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1)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技科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技科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技科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技科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技科,证件发放由安技科负责。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技科。

3.6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技科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3.7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3.8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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