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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解读篇一
办理程序表
1、资料报送:发改委的项目批文及相关资料;
2、审查备案: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递交资料(招标公告及其附件)向建管办(招标办)予以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业主单位盖章,报招标办备案;
3、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审查备案后,在双峰网上发布;
4、报名:项目业主单位在报名时间内须派二名工作人员在县建管办四楼(招投标办)报名地点接受投标人的报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审验相应报名资料,并接受招标办的现场监督;
5、开标: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并主持,按照程序由相关人员填写评标报告中相应的表格;评标报告原件由建管办(招标办)存档;
6、公示:开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中标候选人公示盖章后(同时送一份电子文档)报招标办备案,并在双峰网上公示;
7、中标通知书发放: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按规定格式打印中标通知书一式叁份,盖章后报招标办备案。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解读篇二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法[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选择(以下简称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比选文件、组织实施比选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加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比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检查。各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市建设规划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建设规划局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参加比选:
(一)信用优秀企业(a级)可参加所有项目的比选活动;
(二)信用良好企业(b级)可参加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
(三)信用一般企业(c级)可参加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建设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
(三)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选申请文件;
(四)组建评比委员会比选;推荐中选人,向比选人提交评比报告;
(五)比选人依据评比报告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六)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比选情况报告、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比选人应当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比选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比选申请人发出。
比选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比选公告;
(二)比选申请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五)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格式;
(六)履约担保格式;
(七)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进行比选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人应当在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规定的购买比选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3日。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比选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比选文件的发售价格、时间和地点;
(四)对比选申请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五)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比选人应当自发售比选文件截止日的2日后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
第十二条 比选活动可以根据项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但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比选。
第十三条 比选人如需对已发售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
第十四条 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并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
(二)申请人担保;
(三)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比选人允许);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六)比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
(七)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八)比选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比选人。
第十六条 比选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比选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比选文件中确定的送达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比选工作由从《台州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比选人代表组成的评比委员会负责。评比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比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比选评比办法可采用综合评审法、直接评审法等方法。第二十一条 评比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比文件确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比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比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的评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比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封比选申请文件记录情况;
(三)评比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比选申请人的评价;
(五)推荐的中选人;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比委员会发现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当出具终止评比的报告,比选人应当重新组织比选。
第二十三条 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其他比选申请人。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四条 比选人应当自确定中选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提交比选情况报告。
比选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比选项目概况;
(二)在媒介上发布的比选公告;
(三)评比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的评比报告;
(四)中选通知书;
(五)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但符合比选公告要求条件的并已报名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十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 月 日起施行。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解读篇三
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招 标 人: 二〇 年 月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邀请书 : 为更好地做好
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招标质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现决定采用比选的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1、招标代理项目概况与范围 1.1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
1.2项目总投资:亿元
1.3招标范围:
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性规划、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代理。
2、资格要求 2.1比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比选人应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政府采购乙级及以上资质,中央投资招标代理预备级及以上资质。2.3拟派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4比选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5比选人2012年以来,; 具有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
2.6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名义参选的代理机构。2.7比选人不得借用资质。2.8比选人需有效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是参加比选公司的正式职工。
3、比选申请
文件的递交 3.1递交的截止时间:2015年4月24日上午
10:
00整。
3.2地点:
4、联系方式 招标人:联 系 人: 电 话: 比选须知 条款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招标人
建设项目 :
项目名称 3 招标范围 1.营业执照:比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比选人应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2.资质要求:政府采购乙级及以上资质,中央投资招标代理预备级及以上资质。3.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并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4.财务要求:比选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 比选人资质条件 5.业绩要求:比选人2012年以来,具有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6.其他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名义参选的代理机构。比选人不得借用资质。比选人需提供职工半年内工资花名册原件等有效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是参加比选公司的正式职工,并在代理过程中始终不得更换。比选人应按照比选文件格式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5 签字或盖章要求 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正本一份,副本一份。6 比选申请文件份数 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7 装订要求
1、招标人名称; 8 封套上写明
2、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
2015 年 4月24日上午10:00整 9 时间 10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 11 是否退还比选申请文件 否 12 比选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出席并介绍比选人综合情况。评标办法: 参加比选招标公司得分= 参加比选的招标公司第一项的得分占65%+第二项的评委投票得分占 35%
一、该项占总分权重为65%: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招标代理实施方案:30分 分值构成 企业业绩:28分 1(总分100分)企业实力:27分 服务承诺:15分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条款号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质量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有健全的质量控制及控制 管理办法。本项0-4分。针对本项目的代理实施方案合理、方案内容全面,重点突代理实施方案 出,可行性操作性强,减少质量事故,减少质疑、投诉。本项0-5分。论述在招比选的各个环节采取什么措施对陪标围标的行对陪标围标的有效控制 为进行有效控制。本项0-3分。论述如何减少流标和废标。本项0-2分。减少流标和废标措施 招标代理论述如何减少企业质疑和出现质疑后处理程序。本项0-3减少质疑、质疑后处理程实施分。序 方案 1.1 评分针对本项目提出如何控制招标服务周期的有效措施;本项招标服务周期的有效措施 标准 0-3分 30分 论述如何减少非实质性投诉,出现非实质性投诉或实质性配合监管部门处理非实质投诉后怎样配合监管部门搞好协调服务,本项0-3分 性投诉 针对本项目提出如何提高招标服务质量(如何最大限度优提高招标服务质量、节约选中标单位)、节约资金的有效措施;本项0-4分 资金的有效措施 整个招标过程中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本项0-3分 案 注:1.依据招标代理实施方案编制的内容是否完整,各项的优劣程度进行打分。2.以上各分项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比选人2012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一份中标通知书有多家中标单位或多个标段的,则以每一个中标单位、每一个标段单独计算为一项。每代理一个500-1000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的施工项目得0.5分,代理一个1000-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分,代理一个企业业绩3000-5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5分,代理一个5000万元-1亿元的施工项业绩18分 目得2分,代理一个1亿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得2.5分;每代理一个勘察、评分
1.2 设计或监理项目中标金额在70万元及以上的得0.5分;每代理一个200标准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得1分。(须同时具有招标代理合同28分 及中标通知书)。(超过18分按18分计)拟派项目负责人2012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000万元(含)项目负责以上招标代理服务业绩,每一个得2分,最多得10分。(须同时具有招标人业绩10代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分 招标师8企业拟派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招标师资格证书的每1人得2分,最多得8分。分 实力 1.3 评分 注册造价 工程师6拟派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每1人得2分,最多得6分。27分 分
招标代理拟派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岗位培训证书的人员数量达岗位证4到4人的,得4分,不足3人者该项不得分。分 资质证书企业同时具有政府采购资质、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和乙级及以上中央投资资3分 质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企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达到200 ㎡(以比选方案公布时的为准)的得2办公场所分,每增加100 ㎡加0.5分,最多加3分。3分(注:提供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拟派驻本项目的人员2012年以来获得过“省级招标比选先进个人”荣誉荣誉2分 称号的,每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 其他1分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不得分。(1)保证在招标过程中由专人负责所代理项目的招标工作,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0-3分)(2)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能够接受招标人的合理化建议和安排,并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同时能够给招标人提出,对招标工作更有利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合理化建议,并能为业主带来实质性利益的。(0-3分)(3)在招标过程中当发生比选人的质疑和投诉出现时,能够积极解决问服务 1.4 题并不推卸责任;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在第一时间作出解决方案的。(0-3承诺分)15分(4)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能正确履行第三方服务,廉洁自律不得损害招标人、比选人和国家的正当利益。(0-4分)(5)比选人应承诺拟派的招标代理人员在以后招标过程中不更换;若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需要事先向招标人说明原因并征得其同意。(0-2分)。注:1.比选文件中应附“企业业绩、企业实力”中相关业绩、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2.以上相关业绩及证书等证明材料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
二、评委投票: 参加比选的招标公司,每一位评委逐一按百分制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按35%折算。以上两项合计总分满分为100分。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比选申请文件 比选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15年 4月 23 日
目 录
一、比选函
二、比选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服务承诺书
六、比选人应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七、技术标
八、其他
一、比选函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建设
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2.我方承诺不修改、不撤销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3.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比选函递交的比选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招标代理工作。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
比选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201 年月日
二、比选函附录 项目名称 比选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职 称 项目部人数 人 需要说明的问题
比选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比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比选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王(签字或盖章)
201 年 月 日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 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
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
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比选人:(盖单位章)
法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五、服务承诺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比选人
比选人(盖章): 比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六、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
拟派项目专职人员组成情况一览表 从事招标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拟任职务
注
册
情
况
代
理
时
间
注:须提供项目专职人员注册资格证或上岗证或职称证的复印件。
比选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七、比选人应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一)比选人基本情况表
比选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联系方式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级 高级职称人员 营业执照号 其中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3 帐号 可承担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经营范围 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
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3年已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 提供近3年(2012年以来)1000万元(含)以上招标代理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项目负责人近3年已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 提供近3年(2012年以来)项目负责人1000万元(含)以上招标代理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的书复印件)。
八、招标代理方案
九、其他(1)企业信誉情况:企业各种体系认证等相关资料、各种奖项、信用等级证明等文件。(2)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3)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比选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解读篇四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实施时间】2000-06-30【颁布单位】建设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业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拓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震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八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定期集中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即时认定或者定期集中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审核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取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六条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复审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㈠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㈡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资格等级。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收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解读篇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
发布人: 王崇 发布时间:2007.08.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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