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应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写合同时要精确明确表达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的写作需要注重明确的细节和条款,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一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4月1日起实施。
目录。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修改决定。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二
南京共有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做伤残鉴定,南医科大学鉴定所、人民医院鉴定所、东南鉴定所和金陵鉴定所。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符合工伤条件;。
二、你可以让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拒绝,个人申请,期限为一年;。
三、待伤情稳定后,如留下残疾,你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五、如单位未给你买设保,可以比照上述条例执行;。
六、如单位拒绝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看能定几级伤残了,我在这里说了不算的。
地址及工作时间:
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262号(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东院)八号楼三楼(周一至周六早上8:00―11:00,下午14:00―16:00)。
法医门诊地址及工作时间:
南医大二附东院门诊大楼二楼法医门诊部(周一至周六早上8:00―11:00,下午14:00―16:00)。
南京市江宁医院五楼法医门诊部(周一上午8:30―11:30,周四上午8:30―11:30)。
南京市江宁中医院三楼法医门诊部(周四上午8:30―11:30)。
南京市溧水交-警大队法医门诊。
email:njjlsfjd@。
一、主要行政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暂定)。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
5、《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二、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1、职工因工、患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5、离休人员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6、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7、其他部门委托的符合以上范围的鉴定。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医学诊断结论、辅助检查报告等材料及复印件;。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基本程序。
1、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鉴定费按280元/人次(疑难病历按300元/人次)收取(苏价费[1996]156号)。
根据伤病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做必要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医院收龋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医学辅助检查。在空军454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医院转送鉴定办公室;在其他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申请方转送鉴定办公室。
受理时间:每月1―20日的上午8:30―12:00(周六、周日除外);。
地点:玄武区洪武北路123号苏苑大厦一楼受理大厅;。
联系电话:84707724。
2、鉴定面诊:
劳动鉴定办公室根据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进行分科,定期安排鉴定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面诊体检。在面诊时,被鉴定人应携带身份证、原始病历、诊断结论与有关医学辅助检查结果原件等材料,接受检查、鉴定。如被鉴定人病情严重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参加检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并按规定由医院收取专家出诊费。
3、评审与鉴定结论。
受理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领证时间:申请人应于面诊后次月的5日以后凭《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领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五、鉴定复查与争议处理。
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三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棠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棠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棠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棠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目录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修改决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修改决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展开百分网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月30日
百分网修改决定
(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决定,对7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
二、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等治理措施。”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百分网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
百分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百分网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尝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八条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许可的房屋拆改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准予许可的方案施工。
第十一条 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有幕墙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幕墙进行检查、修缮,并将检查修缮结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尝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第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四
(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尝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八条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第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许可的房屋拆改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准予许可的方案施工。
第十一条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二条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有幕墙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幕墙进行检查、修缮,并将检查修缮结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尝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第十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五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农村居民住房(包工按天计算),为明确乙方在承建甲方房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建房过程中坚持安全、优质、高效原则,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不力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事故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概与甲方无关。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任何大小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连带责任。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民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因施工问题导致相邻民居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人身伤亡等一切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3、在施工前后时间里乙方发生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连带责任。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六
依据工程实际要求,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成都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1标盾构隧道沿线房屋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现状可靠性鉴定工作。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书并共同遵守本合同书所列条款。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鉴定内容: 盾构隧道沿线房屋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现状可靠性鉴定。
4、鉴定和提交鉴定报告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年___月___日进场鉴定,现场工作____天,后续工作____天,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提交鉴定成果资料。
5、鉴定费及付款方式:
5.1、鉴定费用:按 元/m2包干计取,总费用按双方约定的实际鉴定面积乘以包干单价计算。
5.2、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
6.1.1、甲方应按本合同书确定的鉴定内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并对其正确性、时限性负责。
6.1.2、提供鉴定现场的配合工作。
6.1.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全部鉴定费。
6.1.4、若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鉴定资料有疑问,可在收到鉴定资料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提出意见和进行询问,乙方应及时处理。
6.2、乙方
6.2.1、乙方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到现场进行鉴定,做到持证上岗。
6.2.2、乙方在鉴定时有权向甲方调查询问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索取相关资料。
6.2.4、在鉴定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协助甲方查明原因,共商处理办法。
6.2.5、乙方出据的鉴定资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效的各类印章齐全,鉴定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应签字;应有明确鉴定结论意见;乙方对鉴定的结论负责并承担责任。
7、其它约定事项:
7.1、本合同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达不成一致,双方均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甲方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
7.2、鉴定人员及配和人员安全由乙方负责。
7.3、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本合同书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7.5、本合同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书即行终止。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七
在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昨天是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咨询日,记者从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获悉,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据了解,年4月,南京下关区姜家圩一间三层厂房装修改造过程中,由于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导致该厂房局部倒塌,1人死亡。南京市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管理科科长张木柚介绍,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工程结构设计不合理,如在对场地地质状况了解不清的情况下,简单套用其他设计图纸,给房屋的安全使用埋下隐患。按照《条例》规定,在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后,房屋安全鉴定将成为施工前期监测强制鉴定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房产局共受理私拆乱建改房屋结构的.投诉3585人,房屋安全执法立案75件,共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总面积约62.77万余平方米,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47份,鉴定危房面积12673.88平方米。
另据了解,根据条例规定,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您好:根据规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为:住宅:500平方米以部分,钢混结构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部分,钢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50元/平方米。非住宅结构6.00元/平方米。备注:1、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市科技园区以外房屋实施安全鉴定,差旅费另计。2、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八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_____元,大写:_____。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九
第四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展开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30日。
修改决定。
(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决定,对7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等治理措施。”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十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__________%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十一
甲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
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万。
仟佰拾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十二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目录。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修改决定。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十三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十四
甲方(出租房):(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库房租赁后的安全管理,保证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经营有序安全,根据安全、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本安全责任书的时效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起至乙方将房屋归还甲方之时为止。在该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二、甲方的安全责任。
1、甲方应提供完好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甲方对承租的.外来人员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到辖区派出所中报暂住登记,并根据暂住手续办理房屋租赁一切手续,要求承租人遵守与有关外来人口管理的规定,配合辖区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工作。
2、乙方入住前,向乙方交清环境、电、消防设施等要害部位注意事项。甲方经常检查乙方租住人员及房屋的安全防火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督促乙方遵守消防规定,配置必需的消防设施。
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三、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应自行管理好自己所租赁的库房区域的各项安全事项。严禁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私自乱接电线,私自改造水管等等,杜绝一切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
2、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并按消防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服从甲方物业管理,不得在其租赁区域之外及消防。
3、乙方不得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如需进行合理的装修,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退房时不得拆除已做装修,以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
4、乙方所租房屋必须进行合法经营,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登记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5、乙方应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并有安全措施,所租房屋出现火灾,爆炸触电及任何安全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含给其他租户及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应负责其雇佣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从业规范教育,并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用品、护具。乙方与雇员之间发生的劳务、工伤等纠纷由乙方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不得违反。
五、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晋城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补充。
此安全责任书与所签租房协议书同等效力,相互补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十五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概况。
1.2乙方承租该房屋的使用目的:________________。
1.4房屋内甲方提供的家具、设备明细:_________。
二、租房期限。
2.1双方约定的租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起算。
2.2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前____个月,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续租的通知,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协商的期限延长租期限。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4租期到期,乙方未向甲方发出续租通知并继续使用,且甲方未明确表示反对的,视为双方签署了不定期的租住合同。
2.5不定期限的租住合同,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均应于解除合同前____个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便对方有合理的时间安排相应事宜。
三、租金、费用及其支付和负担方法。
3.1双方约定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月,押金共________元。租金在租期的第____年于提前____日按季度支付,____年后于提前____日按半年支付。在乙方租赁的____年期限内,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月租金不予调整。
3.2承租房屋的水、电、天然气、光纤、通讯、网络、物业管理费的承担方法为: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自租赁期限起算日开始计算。租赁期限起算日之前的各项费用,甲方应当结清。)。
3.3在租赁期间,电灯,水龙头,家具,电器,门窗等出现的损毁和修善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违约责任及责任承担。
4.1甲方。
(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享有独立处分权或具有向乙方出租的合法、有效的权源。
(2)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已被查封、已向第三方出租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影响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的情形。
(3)甲方保证该房屋在租赁期限内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4)甲方保证该房屋在交付时不存在危及乙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
(5)甲方不得向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水、电器、煤气设备或物品。
(6)甲方应主动向乙方披露与乙方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房屋有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在乙方提出有关疑问时负责及时解答,但与乙方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无关或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的疑问除外。
(7)甲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提前____日向乙方发出书面的通知。
(8)为乙方便利使用房屋,且乙方提供要求时,为乙方提供合理且必要的协助。
4.2乙方。
(2)乙方应对承租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物品进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乙方照管、保管不力或不正当使用,致使承租房屋毁损、灭失、甲方提供的各类物品损失损毁的,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应当遵守社区规约和文明规范,具体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善意与邻里相处;不大声喧哗、不制造噪音或影响他人安定居住的声响;爱护社区的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如不践踏草坪、不破坏共用设施、不恶意占用或堵塞通道、不任意涂画等;爱护社区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按照社区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的性质合理使用该等部位;不非法设置影响市容和美观的广告、横幅等。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或其中的某一部分进行转租或自行决定与他人合租。甲方同意转租或合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长于本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且乙方需就全部承租范围及该合租人实施的与承租有关的行为向甲方负责。如乙方违反本约定,擅自转租或与他人合租的,转租或合租合同无效,乙方应当按照转租或合租费用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善或添附,尤其在涉及建筑主体及建筑承重结构变动时。甲方同意乙方进行房屋改善或添附的,添附或改善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如乙方违反本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房屋改善或添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照损失费用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这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组织或进行传销、容留传销人员;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贩卖毒品;卖淫、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员;赌博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护;从事危害国家或国防安全的间谍活动;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乙方违反该约定,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乙方对承租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房屋及属于甲方所有的家具、水电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乙方不得为承租房屋设定抵押或为前述家具、电器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如乙方违反该约定,擅自处分承租房屋或甲方所有的物品且未经甲方追认的,处分行为无效,乙方须按照相关问题牵涉的所有费用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气仪表及管线。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机关的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如乙方违反本项约定,擅自迁移水电煤气仪表、管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乙方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如乙方违反本项约定,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天然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如因此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房屋使用目的。如乙方违反本项约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目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2)在房屋租期限内,乙方发现第三人对房屋实施侵害行为的,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
(13)乙方应保持承租房屋的清洁、条理。
(14)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自杀、相约自杀或因自己原因造成他人自杀。如乙方违反该约定,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的所有损失。
5.1乙方应学习各类水、电器、天然气设备的使用说明,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识。在使用房屋期间,应注意观察房屋及屋内外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5.2乙方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房屋倒塌、漫水、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造成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1)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房屋进行改善、添附、对建筑主体或建筑承重结构进行变动的;(3)因乙方故意、过失、不当或不规范操作造成的;(4)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管线、仪表的;(5)乙方自行购置的水电气设备存在质量瑕疵、质量不合格或者与甲方提供的接口、荷载不匹配造成的;(6)其他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事故。
六、退租。
6.1以下情况发生时,双方办理退租及结算:
(1)本合同租期满(或租期经延长后期满)(2)合同解除。
6.2退租时,双方均应到场清点物品、查验房屋情况、移交各种手续、证照、钥匙,并办理最终结算,乙方应当在结算当日支付欠付租金及依约应由乙方负担但未付的各种费用、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6.3乙方应当在租期满或合同解除当天内将自己的物品搬离承租房屋。乙方未按期搬离的,甲方有权在事前通知后将乙方物品运至房屋附近通知指定的地点,乙方物品在运至指定地点后的风险及甲方搬运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行使该权利时应当:(1)给予乙方合理的腾退时间并适当考虑乙方的实际情况;(2)搬运中不得故意毁损乙方物品;(3)放置地点应当合理;(4)不得将乙方物品非法据为己有;(5)充分考虑天气因素,尽量减少对乙方物品不必要的损害。甲方违反本条第(2)至(4)项约定的,应当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6.4乙方未付清上述应付款项,且或有逃避债务可能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的相应物品。但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乙方欠付的款项总额。
6.5乙方退租时,须将屋内尽量恢复成租房时的样子,并保证房屋和墙面干净整洁,所有家具家电等能正常使用方可退租。如违反约定,甲方可扣下乙方所交的租房押金。
6.6合同期限未到时乙方要求退租,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所交租金和押金。
6.7乙方退租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甲方房屋或物品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乙方赔偿。
七、房屋毁损、灭失风险。
7.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八、违约责任及责任分担。
8.1当任何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援引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或责任承担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其它责任。
8.2当任何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援引本合同相关某一条款或几个条款(约定)同时或择一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其它责任。
九、合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_天或乙方逾期支付租金____天的,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1条第(1)至(3)项约定,无权处分或因他人合法追索房屋致乙方不能正常、合理使用累计超过____日的,乙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4)乙方故意损害或不正当使用或未妥善照管房屋及物品,致甲方遭受较大损失时,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5)乙方未遵守社区规约和文明规范,经甲方两次(含)以上要求改正,但乙方拒绝改正的,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6)乙方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条第(4)、(5)、(7)、(8)、(11)项约定,情节严重的,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8)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9)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十、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该等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争议解决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和终止而无效。如就本条款关于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修改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并必须单独签订仅就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修改的协议,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载的完全一致,方为有效。
凡因与履行本合同有关所签订的其他一切补充协议、签证单据、物权凭证和单据、确认函等法律文件再行约定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得对抗以上条款的约定,如有违背,则该约定一律无效。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双方提供的联系方式见本合同签字盖章部分。
双方确认下述所有联系方式均是通畅、可达的。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或书面通知的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发送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其他文件。按照邮寄地址发送文件后第叁日起,将视为送达。使用传真、电话方式的,传真成功发送或通话之时视为送达。但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文件或通知未送达的除外。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房屋鉴定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从事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书文本。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持证上岗。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八条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请。
第九条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可在基础施工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包括下列各项工作:
(一)查明房屋历史和现状;。
(二)验算分析,论证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制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书《房屋鉴定书》。
有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殊内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鉴定,可适当延长完成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严格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并及时提供切合实际情况的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自然灾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鉴定费。
第十四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观察使用;。
(二)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处理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员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体拆除。
第十五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安全鉴定书所作结论,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所有人应按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的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排除措施,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人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
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让其在解除危险后及时迁回。
第十七条在气候恶劣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房屋的检查;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对危险房屋进一步采取排险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规划批租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在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规划批租用地红线之日起满一年后,建设单位未拆除的,危险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及危险房屋鉴定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房屋拆除重建手续;重建时不得改变原房屋高度、层数和面积。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采取防、排险措施。
第二十条异产与危险房屋毗连的,由异产所有人和危险房屋所有人共同按国家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进行排险。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不切合实际情况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鉴定资格;造成损失的,并责令赔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人员玩忽职守,骗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房屋规定使用年限,是指钢结构和钢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5年,砖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0年,砖木结构房屋使用满40年,简易结构房屋使用满10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篇十七
根据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工商业出租或者改变出租房屋功能、结构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房屋安全鉴定书。
本公司业务范围:
5、房屋结构加固。
6、灾后危房检测。
本公司已发展成为拥有检测试验设备四百余台,试验范围涉及房屋安全性检测、建筑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检验试验、建筑结构试验、地基与桩基检测等几大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综合性实验室及工程勘察与地基处理、结构加固等业务。
(深圳市建工质量检测鉴定中心,资质证书齐全)。
(我司为更好的配合政府实施相关规定及政政策,)。
(科学公正准确诚信)。
我们将秉承“公正、服务、发展、共享”的经营理念,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完善,更周到的服务。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深圳跳蚤网》上看到的,谢谢。
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及工作方案,结合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职责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参照执行。
1、法规政策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标准,执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鉴定书《房屋安全鉴定书》。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3襄政发158号文件《襄樊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1.4襄樊市政府令第5号《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1.5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房服73号文件。
1.6襄樊市物价局、财政局襄价服字111号文件。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标准(gb50023--)。
2、鉴定范围条件。对已建成使用并已超过保修期的房屋,不分权属性质,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受理房屋安全鉴定。
2.1因自然、灾难损坏的房屋。
2.2由于行为人(含单位)拆改或附加建(构)筑而可能导致构件、设施损坏的房屋。
2.3因毗邻或邻近兴建、扩建、加层改造及桩基施工、桩基开挖等可能影响安全的房屋。
2.4拟改变或已改变用途的房屋。
2.5拟进行交易、抵押、保险等活动的房屋。
2.6五年以上未作安全鉴定的公共场所用房。
2.7需要进行单栋或成片改造、加层的房屋以及超过设计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3、申报条件材料。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须提供与房屋有关要件材料,资料齐全,符合以下条件,予以登记受理。
3.1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委托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
3.3个人合法身份证或户口簿。
3.4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四邻签署意见证明。
3.5司法机关仲裁或审判出具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或判决书。
3.6房屋原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资料。
1、初始调查。鉴定人员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初始调查备案表规定的内容,对房屋进行初始调查,并如实填写初始调查备案表。
1.1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现状情况:房屋座落位置、产权归属、证件编号、建成年份、用途、结构类型、承重方式、层数层高(建筑面积)、平面形式及屋面构造等。
1.2房屋的历史变更和使用情况:有无高温、潮湿、振动、腐蚀;有无添搭、扩建、折改、超载、改变用途;有无震害、水淹、火害、蚁害;有无邻近建房、打桩、挖基坑等因素。
1.3查阅被鉴定房屋设计、施工、改扩建、加固图纸说明、地质资料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做好登记,重要资料要复印留存。
1.4调查被鉴定房屋应确定重点,按房屋现状分层绘制平面图,做好记录,若需结构检测,则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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