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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屋安全监测方案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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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外省市重大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5条硬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部署,强化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围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15条硬措施,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层安全监管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认真落实《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交底和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受控。
重点排查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危大工程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各地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重点检查盾构、高支模、深基坑等施工环节,突出起重机械、支护防护的安全管理,以“政府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的方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状态评估。按照“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原则,细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严格风险管控程序,切实做好清单编制、自检自评、预核查、核查等工作,严格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的条件核查。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指南》,进一步规范参建各方安全管理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突出整治施工总承包、安拆、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拆卸(附着、加降节)、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职责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未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批等程序不符合规定,起重机械基础、附着装置、安全装置等不符合说明书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检验检测过程粗检、漏检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整治高处作业吊篮、升降作业平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不符合规定问题。加强检验检测环节管理,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研究制定《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动态管理办法》,开展检测不良行为采集、认定、记分、录入等工作。采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检测信息,构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严厉打击翻新机、套牌机,以及设备产权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单位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其它设备信息真实性延伸核查。
持续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危大工程方案编审线上流转、审核功能,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纳入xx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建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论证专家在线选取、评价制度,实现线上随机选派专家、跨区域专家交流、危大工程验收环节专家回访等功能,提高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水平。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编制和应用,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化监管效能。
(二)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督促指导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针对企业类型和项目特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根据项目实际,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及时准确公布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等内容;建立风险数据库,持续开展动态辨识、分析、评估、预警等工作,对风险实施动态管理。督促指导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研究出台《房屋市政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督促指导施工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结合项目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整体评估,确定项目整体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项目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推行项目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项目,运用清单化管理、标准化考核、智能化监管等手段,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三)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基础管理工作水平。
落实工程参建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充分运用省安管系统中安全教育资源库,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更新、验收、检查各类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强化楼板、屋面、阳台、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各类临边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操作平台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和管理,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部公告2021年第214号)要求,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积极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替人”,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提供基础免费版项目智慧工地平台,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
落实《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工程参建单位根据项目本身安全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滑坡、内涝、台风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四)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加快编制和完善省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导和督促企业编制企业版手册,推动实现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覆盖更多项目,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真正将质量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企业和每个员工。国有企业和重点企业要带头编制并落实手册要求,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全面开展手册培训,做好手册内容和要求解读,增进主管部门和企业对手册的认识和理解。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加强手册学习和培训,按照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关键人员安全岗位职责,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特别是督促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深入学习手册内容,切实发挥手册工具书或工具箱作用,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使每一名项目实施人员都知道自己要做什么、什么时候做、怎么做,确保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五)全面发挥重点工程项目和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
督促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要做到五个带头,一是带头做到“五落实”,即:落实“党政同责”,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二是带头做到“五到位”,即: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三是带头实现企业安全标准化。四是带头抓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五是带头构筑安全诚信体系。
(六)全方位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等行为;规避招标、未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指定分包等行为。严厉打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承揽工程,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严厉打击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深化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机制,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启动对项目承发包行为的检查工作,对发现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市场主体一律给予相应处罚。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做好“两违”专项清查与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的结合。坚持治理存量、遏制增量两手抓,建立动态排查机制,重点关注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按照“零容忍”的要求坚决打击,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精准、分类实施整治。要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局面,全面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深刻吸取苏州吴江“712”等事故教训,研究制定《xx省既有建筑改造安全管理办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将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要求,并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办理报监,强化工程建设过程安全监管。设计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全面核查建筑安全现状,科学制定设计、施工方案。强化源头管控,严禁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违法违规拆改建筑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行为。着力构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等前哨作用,及时制止擅自敲墙砸柱、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0日—4月25日)。各地按照《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细化落实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26日—2022年12月)。各地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聚焦15条硬措施,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并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整改;2022年9月底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持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直到2022年12月底。我厅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牢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做到专题研究、认真部署、强化责任、及时总结,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要将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相结合,把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全过程,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治理行动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
(二)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查找和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深层次的问题,坚决防止安全生产检查形式主义,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管,督促指导所辖县区扎实有序开展治理行动,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国有投资工程的参建单位要坚持做好模范表率。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压实责任、相互配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提升监管能力,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考虑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性、特殊性,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监管执法任务,提高监管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量支撑。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四不两直”暗访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衔接,推进省安管系统使用,加强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建设,促进监管数字化转型,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紧盯各类违法行为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到位。
(四)强化宣传引导,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曝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素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构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徽房屋安全监测方案篇二
以股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县场运作、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我县农村住房保险业务。通过各级财政分别出资补贴保费资金的形式建立我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以下简称农房统保)制度,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救助保障体系,保证财政资金预算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着力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经济压力,从而实现参保农户灾后能及时重建家园、恢复正常基本生活的目标。
(一)为加强对全县农房统保工作领导,指导全县农房统保工作的推进与实施,成立县民政局农房统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救灾救济股股长、局办公室主任、计财股股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协调、组织、开展。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县、乡民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分公司为农房统保的经办机构。
(一)高度重视。农房统保工作已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县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房统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把农房统保办成“政府放心,农民满意”的惠民工程,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协调。县民政局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解决农房统保配套资金,同时,主动与人保财险公司统一协调辖区内农保住房普查登记和保险理赔等工作,确保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其次,要切实加强保险费使用和安排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要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形式和途径,通过大力宣传农房统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向广大参保农户宣传农房统保政策措施,让这一惠农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民政部门要将保险理赔工作列入政务、村务公开的内容,确保保险赔款真正用到受灾农户的灾后重建上。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县、乡民政部门务必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好倒房农户的切身利益;同时,建立完善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和那些因措施不力,导致工作被动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导致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安徽房屋安全监测方案篇三
根据***监理公司要求,在*月底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确保各施工项目安全目标的指示精神,***工程项目监理部结合现场实际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安全检查提出整改部署和安排,要求各施工单位认真组织,彻底排查,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当中,保证***工程能顺利完成,并预期安全目标能得到实现。
一、各项目部认真组织学习《建筑法》、《安全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各项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统一思想,把握安全标准的准绳,在安全意识形态上来个彻底的转变。
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有序、有效的运转,充分发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他的有职、有权、有责,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中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奖励机制,确保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做好施工组织,特别要组织好交通工作。在桥梁施工中,交通组织工作,是本项目的重点和难点,既要保证交通的畅通,又要保证生产施工的顺利,有序地进行,要求各项目部、各级领导、各班组要充分重视交通组织的安全,依据法律、法规,作好各种标示、警示、围堵工作,夜间警示灯要合理设置,保证使用的完好率,为交通安全充分发挥作用。施工中要组织好行人的疏导和引导工作,禁止杂散人员和行人窜入施工现场。
五、施工挖孔,井口要设有钢筋焊制的栅栏或其他围栏,作业人员要佩带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人员上下井要有专用爬梯,决不可用辘轳或提升机升降,护壁要根据设计要求做好护壁支护工作,该支护的决不可放任自流,偷工减料。井口覆盖要严格控制,采用的木方要达到12×12cm,木板要达到5cm厚,覆盖要严密,特别是待验井孔的掩盖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浇筑成桩的桩孔要覆盖严密且要有围栏。
六、临时用电,施工用电始终贯穿本项目整个施工过程,要求作好,做的标准。消除临时思想,一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和操作,外线防护该架设的要架设,该埋入的要埋入,杜绝把电线捆绑在金属器件上,导线截面要满足荷载过流面积,决不可过载运行,施工用电要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开关要用透明控制开关,现场的配电箱开关已是过期弃废的元器件,要用新的并符合要求的电器配件,必须彻底更换。
七、井下照明要用24v安全电压,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不应超过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漏电保护器要经常检查,确保完好状态,施工用电要保证一机一闸一漏,对每个配电箱要有接零保护线,绝不可一闸多机、在漏保前接线。要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各项灵敏度是否有效。
八、电焊机、空压机,电焊机一次接线不应大于5m,二次搭地零线不允许用钢筋代替,电焊机电线盒要有箱盒,不可裸露。空压机接线要符合要求,要有保护罩,要逐个检查验收,确保每个空压机均设有安全罩。
九、扒杆提升机,扒杆提升机着地脚要有锚地桩且牢固,必要时应设有砼地桩锚,升降绳要保证完好率,破断程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提升挂钩要有锁扣,挂钩摩擦厚度不应超过钩径的1/10。
为迎接国家安全检查团的到来,使本项目顺利通过安全检查,要求各项目部积极组织配合,分别组织现场安全排查工作,提出整改方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条整改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班组要能使他们受到深刻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的自觉性。
最后,要全面做好一次安全排查的工作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交安全排查总结报告,利于今后更好地开展安全工作,要求在**月***日前完成。
安徽房屋安全监测方案篇四
20xx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牵头单位,成员由中央统战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省级负责人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自20xx年6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安徽房屋安全监测方案篇五
为有效推进我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现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和早处置”,严厉打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根据连协调机制[20xx]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各村乱占耕地问题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导检查。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及人员,负责组织落实专班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逐项细化分解、逐级责任分工,落实到具体人,实施点对点跟进,建立台账,办结销号。要加强与连城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县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一)巡查区域
巡查区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集镇和省道以东往城区、园区、文亨镇的衔接部的村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二级巡查区为省道以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及村庄;三级巡查区为未划入一、二级巡查区的区域。
(二)巡查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行使辖区巡查监管职能,对辖区乱占耕地建房顶风违建巡查工作负总责。镇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挂村领导、包村工作队、村两委、村级自然资源协管员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具体责任。
(三)巡查频率
村两委对所在辖区每月巡查次数不少于8次,包村工作队对所在辖区每月巡查次数不少于4次。
(四)巡查职责
各村按各自实际制定明确各片区组责任人,进行网格化巡查,不留死角,各村级协管员每天将巡查情况报告村两委,各村每周定期将巡查周报表汇总上报至镇里(委托自然资源所收集),镇里每月定期将巡查整治月报表提交至县自然资源局。
要坚持“集中与日常”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横幅标语、乡村广播、宣传手册、微信、电视台等不同形式,大力宣传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深入宣传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和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着力引导形成依规划、守政策、按程序、惜耕地的共识和氛围。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与县融媒体中心加强配合,制作强拆正面宣传专题片,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曝光一起”。同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举报并经查实的,每次奖励300元。
(一)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村级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的,将按以下方式追究村书记的工作责任,第一次警示约谈,第二次依情况问责,第三次就地免职。
(二)对村级谎报、瞒报、包庇、纵容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三)对辖区内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将案件线索移交纪委监委,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国家和省级下发卫片图斑经核实确定为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
2.对辖区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导致被省市通报批评的;
3.对辖区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导致被国家通报批评或省市问责的。
(四)主动拆除违法建筑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依纪依法从轻处理或免除有关问责。
(五)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乱占耕地建房、纵容亲属乱占耕地建房等顶风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对工作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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