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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社保怎么转回本地篇一
[导读]:关于异地社保有以下4种变通处理办法,如公司为员工在a地上社保,又如公司在b地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社保,不同方法有不同的优缺点,仅供参考。
公司总部在东莞,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如果在长沙不单独注册法人,也不注册分公司,仅为长沙办事处,关于异地社保有以下4种变通处理办法,以供参考:
方法一:公司不为员工办理社保,将社保费发给员工,由员工自己上社保(有b地户口的员工可在b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上社保,其他地区户口者在其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上社保)。发放社保费金额可以按照b地个人上社保所需费用最低额计算,也可按照b地法人为员工上社保的单位应缴纳最低额计算。优点:操作简便,省钱。
缺点:首先,有非法逃避社保义务而被查处的风险;第二,员工可能自己并不上社保,一旦出事让公司负责;第三,员工即使自己上了社保,在出事或离职时仍可能以法律为依据认为公司没依法办理社保而要求赔偿;第四,员工以个人身份不能上工伤、生育险,一旦出事,公司还得承担责任;第五,员工即使为了工作暂时接受,心中会怀有不满,缺乏归属感。公司对员工的凝聚力减弱,员工队伍稳定性受影响。公司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减少上述风险,例如,就此种社保处理方法与员工签约明确员工同意此种方法,要求员工上社保后拿缴费单报销以确认员工上了社保,等等。但仍然不能完全消除上述风险,即使考虑到现在经济危机,对企业社保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所减弱,可一旦打起官司来,结果仍难以预料,因为不合法是明摆着的。
方法二:公司为员工在a地上社保。
优点:完全合法,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缺点:员工名义上有了社保,但并能享受完整的权益:员工离职或退休时,养老险只能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不能转移;医疗险有些地方可以做异地登记,在b地医院就医,在a地社保报销,但报销手续麻烦,耗费时间长。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险均能享受,但社区医疗无法享受,且住院报销会有一定比例的影响。
方法三:公司在b地用劳务派遣的办法解决。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派遣合同,派遣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为员工上社保。
优点:合法,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员工可以在当地享受到完整的社保权益;社保办理手续由派遣公司打理,公司管理成本降低。
缺点:员工在法律上是派遣公司的员工,他们会感到自己好像只是本公司租用的临时工,严重缺乏归属感。而且,人才派遣多适用于低层次人才,如用于中高级人才,影响其职业荣誉感。所以,仍然存在公司对员工的凝聚力减弱,员工队伍稳定性受影响的问题。另外,公司要向派遣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方法四:公司在b地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保险。
优点:合法,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员工可以在当地享受到完整的社保权益;社保办理手续由代理机构打理,公司管理成本降低;员工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属于企业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法相比,解决了员工的归属感的问题。只是医保的医疗本上的单位名字写的是代理公司的名字。
缺点:公司要向代理机构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异地社保怎么转回本地篇二
异地社保、档案转移流程
(2008-08-15 00:48:15)转载标签:异地社保档案转移流程杂谈
zz由于工作变动的关系,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事档案真是让人又烦又累,同时也深深地为政府人员办事的淡漠和低效而叹息!今天写这篇文章主要想把异地转保转档相关的办理流程和注意点列示出来与大家共享,以便后来者少走冤枉路,少费冤枉的时间和金钱。
一、人事档案转移
1、到接收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人事关系及档案接受函》,并加盖公章;
2、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综合事务办公室,凭《接受函》填写一式两份《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
3、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办公室,凭《接受函》查阅人事关系计算机资料,确认在案后缴纳所欠的人事代理费用,以20元/月累计;交清后在两份《登记表》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4、人事档案办公室随即将你的档案袋调送到综合事务办公室;
5、到原就职单位,在两份《登记表》调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该步可能可以免除)
6、凭《接受函》和两份《登记表》到综合事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此时工作人员会问你自带还是邮寄,如果自带,则会将档案袋连同介绍信用封条封好,并在封条处加盖十几个公章,办公室同时保留一份《登记表》,另一份由你带走;
7、到现就职单位在《登记表》上加盖调入部门意见栏公章;(该步可能可以免除)
8、将密封好的档案袋妥善地移送到接受地人才服务中心,并在《登记表》上加盖调入地主管部门意见栏公章;
9、完成。
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移
1、到接收地社保局,养老保险窗口开具《企业职工异地转入联系函》(含开户银行和帐号),医疗保险窗口开具《职工跨地区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一式两份;
2、原就职单位填写社保增减表,中止原单位对你的社保金缴纳义务;
3、到调出地社保局综合服务窗口,凭《联系函》、《转移情况表》、《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办理,办理结果为取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一式三联、《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异地转移表》一份,分别要仔细核对开户银行和帐号;之后将第一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交给财务窗口,其余两联带回接受地,同时医保卡收回作废;
4、半个月后由个人或接受地工作单位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两联、《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异地转移表》一份到接受地社保局办理具体转移手续;
5、完成。
三、注意事项
1、社保、医保月结时间为每月20日,每临近20日窗口办理非常繁忙,通常排队要1小时左右,建议尽量错开高峰日提前办理;
2、是否可以补交上月保险费视接受地政策而异;
3、政府部门办公时间一般为: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4、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来源:()-异地社保、档案转移流程_天
山雪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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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收转移手续和资金。
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办法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2010年7月后有变化)
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江苏省省内养老保险转移已恢复办理。办理流程、转移规模按国家的跨省转移一样。只要在南京开个缴费凭证,到句容或者其他江苏省内的城市建立账户后就可合并接续。目前只能转养老保险,其他的还不能转。省内转移没有损失,个人账户全额转移,单位缴纳部分的转移资金和本人无关,江苏省内各地养老金计算都按省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
原单位开解除劳动的证明、个人养老手册和身份证去原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社保转出,再到现在工作的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社保接续。同一个省一般属于同一个社保统筹区,只需转移社保关系,不需要转移社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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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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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全方位权威解读
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转出我省),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在外省落户证明或与外省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外省注册的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外省接收或定居手续),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核对缴费情况。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持《养老保险手册》到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的部门,按规定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证明》,参保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交到转移地参保单位即可。
负责社保登记的部门在收到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邮寄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在7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由负责企业个人账户的部门认定后,将《信息表》送交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金领取地确定
a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
b 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满10年的,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
c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到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
d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
e 对于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办理退休和领取待遇。
提醒: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由外省转入我省,也可比照上述流程办理。【权威解读】本人只需提出转续书面申请
王福朋副处长介绍,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时,本人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办理。参保人员再也不用两地往返奔波。
暂行办法规定,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
转移单位缴费不影响个人待遇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缴费基数12%的单位缴费。而在此之前,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
王福朋解释,跨地区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流动就业人员的权益累计和养老金待遇的核定。因为,参保人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资金转移多少没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只要参保人员参保以后缴费年限长,缴的钱多,那么你的这些权益都是会被累积计算的,所以对于只转12%的单位缴费而担心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受损完全没有必要。
【特殊情况】
已领养老金退休人员
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且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在转移接续政策的实施范围之内,即已经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一些已经退休,随子女在外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为了使他们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社保机构可以为其代办邮寄业务,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年龄偏大流动就业者
建临时账户保留原来关系
对于一些年龄偏大(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原则上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确保其继续参保缴费、权益累计和待遇核定,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转回原参保地办理退休和领取待遇。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中断就业返乡农民工
累计缴费年限合并个人账户
过去,由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能转移单位缴费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困难,致使一些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大量退保。退保后,原来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终止了,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要重新算起。这实际上损害了这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使农民工的权益不因往返城乡而受损。如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而不再办理退保。
农民工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达不到领取条件的,可以转回接续参加新农保。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_百度百科
基本介绍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cities enterprise staf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relations shift connection tentative method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enterprise workers interim measur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ransfer of continuation)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主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异地社保怎么转回本地篇三
一、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入须知:
(一)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前提:
1.被转入人员必须为北京市户口。
2.接收单位是海淀区参保单位,或在海淀区职介中心、海淀人才个人存档人员。
(二)养老保险基金办理转入手续:
凭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一层大厅29、30号窗口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再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三)确认外省市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到帐手续:
1.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基金转出15天后,携带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转移单,到我区社保中心二层财务部14号窗口查询,如基金已到帐,打印《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
2.无参统单位,可选择职介或人才个人缴费,合并个人帐户事宜请咨询职工介或人才。
3.用人单位持《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异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及各年缴费明细(缴费记录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被转入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表(二十二-2)一份,到区社保中心一层大厅29、30号窗口、或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补填。
4.被转入人员未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有材料由本人保存。
5.被转入人员未在我区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持我区社保基金财务开据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到参保区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随军家属养老保险转入须知:
1.军人转业、配偶有参统单位或是个体工商户可转入地方。
2.调动进京随军家属:凭本人北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一层大厅29、30号窗口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
注意:只转移养老保险金额,本帐号不接收医疗保险基金。
3.无业进京随军家属:到职介中心“随军家属”窗口新建档案后,凭本人北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一层大厅29、30号窗口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
(五)确认部队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到帐手续:
1.部队将养老保险基金转出7天后,携带由部队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到社保中心二层财务部14号窗口查询,如基金已到帐,打印《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
2.军人转业,配偶无参统单位,可选择职介或人才个人缴费,合并个人帐户事宜请咨询职介或人才。
3.配偶有参统单位,被转入人员确认在本区参加养老保险,持《异地转移养老保险证明》(一式二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缴费明细记录)原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表(二十二?d2)一份,到社保中心一层大厅29,30号窗口或分中心办理个人帐户补填(若配偶养老保险转入部队时随其转出基金中有一份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并交上)。
4.被转入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所有材料由本人保存。
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出须知:
(一)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往外省市程序:
1.将社保中心一层大厅咨询台或分中心提供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一式二份),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后,到转入地接收单位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签署意见,同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开户银行、帐号信息。
2.凭已填写完整且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一式二份),到社保中心一层四险征缴岗或分中心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3.持《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到社保中心财务部14号窗口办理基金转移。
(二)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往部队程序:
1.将社保中心一层大厅咨询台或分中心提供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一式二份),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后, 到转入地接收单位盖章签署意见,同时由转入接收部队提供开户银行、帐号信息。
2.由接收部队开具《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原件一份(加盖师级含副师级以上单位公章)。
3.凭已填写完整且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一式二份),到社保中心一层四险征缴岗或分中心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4.携带以上材料到社保中心二层财务部14号窗口办理基金转移。
(三)由部队负责缴纳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转入地方接续时,应只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不予接收。如部队转入基金中含有医疗保险基金,本中心须将转入基金全额退回,再由部队将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医疗保险接续事宜请到三层咨询)
三、社会保险基金转移退回须知:
(一)确定未在本市办理个人账户补填手续,由转出社保或转出部队开具退款说明原件一份并加盖转出社保或转出部队公章确认。(注:退款说明中需说明转移人姓名,何时由何地转入我社保中心,转移社会保险金额是多少,现由于何种原因需要将社会保险转移到帐金额全款退回,写明收款人全称、开户行全称、银行帐号)
(二)提供外埠社保经办机构或部队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复印件一份。
(三)被转入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四)《军队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原件一份(加盖师级含副师级以上单位公章)。
(五)如已开具《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两份),需将一式两份全部交回社保中心财务部14号窗口。
(六)如外埠社保经办机构或部队转出的养老保险基金到帐后,已经办理了个人账户补填手续,按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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