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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一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深度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被誉为治国安民的“东方经验”,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乡镇司法所作为我国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导管理着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本辖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导者、实施者,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力量。
为了加深对乡镇司法所的了解,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根据局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这几天先后走访了城郊司法所、桐寨铺镇司法所、桐河乡司法所、张店镇司法所,同三位所长及部分调解员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倾听他们对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并现场观摩了调解工作进行的流程,同时自己也做了相关的记录,后加以整理,去粗取精,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根据实际走访,发现各个司法所都具备了基本的办公条件,人员业务知识丰富,能根据农村民间纠纷的实际特点,制定出了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效的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为当地的维)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乡镇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但与此同时,办公设施陈旧、经费不足,部分基层政府轻视司法行政工作、群众对司法所认识存在偏差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体制逐渐转变,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特别是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xx强调指出:
“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而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我县是农业大县,村镇人口众多,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与此同时,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出现阵痛,各种民间纠纷在性质、规模、形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调解的范围也从以往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拆迁安置、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及医药费等方面,呈现出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的态势。调解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给社会稳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和不确定因素,这就给新时期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新时期、新阶段的人民调解工作任重而道远,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中流砥柱,应当发挥影响和带动整个人民调解工作全局的作用,守护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沿哨所,切实履行职责,与时俱进,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群众,服务社会,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变压力为动力,当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病,部分基层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并不是十分顺利、有的举步不前,个别乡镇、村(居)的人调解工作甚至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为此,特建议:
现代社会是全面开放的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已从过去单一的人与人之间发展到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仅靠单一的人民调解已很难适应解决纠纷的需要。xx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据我县实际,可尝试组织建立由市县综治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土地局参加的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矛盾纠纷信息,研究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指导民调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社会化大调解服务格局的建立,可以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促进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使人民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发扬光大,使这朵“东方之花”更加绚丽多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后记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真实、全面和深入的调查同样也没有发言权。由于自己水平有限,且刚出校门,缺乏社会经验,对我局工作也较为陌生,短短四天时间,来回奔走于各乡镇之间,调查走访工作难以深入,所得到的信息也不够全面。文中所反映的情况必定有所失真,所提的意见或者建议难免有失偏颇,不妥之处,还望各位领导见谅。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二
司法所是构建基层和谐的重要力量,对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作用,具有潜移默化、厚积薄发的“治本”功能,但却长期得不到各层面的认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行政职能被边缘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战线的'“幕后”工作者,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成效,这与公检法三家“立杆见影”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大多数人认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检工作是“实”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虚”的,认知观念的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职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难说如何理解与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职能较弱。司法所与政法其他成员单位相比自身职能较弱,除社区矫正工作外,其它各项工作的工作和责任主体都是乡镇政府,司法所在各项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导”、“协调”、“参与”作用。其中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长期性,短期内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加之上级部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给人一种工作务虚多、成绩少的错觉。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乡镇和县局双重领导,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为有位”,过于注重遵守和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员大多还身兼乡镇多个职务,如综治办副主任、信访办副主任等,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乡镇工作中,顾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责任田”,严重影响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扎实开展,制约了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与司法所新时期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从总体上看,司法行政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队伍,为稳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我们这支队伍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所人员编制紧缺。近年来,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员编制仍旧十分紧缺,至今普遍达不到司法部乡乡建所和每所最少应有3人的建所标准,多数挂牌的司法所多为1人所或由乡镇工作人员兼职。现行机制难以满足新时期司法所发展的客观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九项职能,虽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参与部门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个人在战斗”,如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做为工作和责任主体的乡镇政府,实际上最多也只是发文时挂个名,开会时来个人,事后基本不干事。司法所除了承担九项职能,还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繁杂的乡镇工作进一步挤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一个人在战斗”的司法所两头都要顾及,但因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难免顾此失彼,县局和乡镇两头都得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忙的三头六臂却时常处于双方都不理解的尴尬境地。
2、司法所队伍有待加强。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司法所队伍要么“半路出家”,虽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是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创造性和开拓进取精神,难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发展;要么就是才招录进入队伍的新人,虽有专业知识但缺乏基层实战经验,造成工作被动难以打开局面的情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同时,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用人机制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不相适应。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成为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内在需要。
3、司法所考核机制滞后。由于司法所工作在乡镇、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鞭长莫及,只能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给乡镇。而乡镇部分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司法所业务开展并不重要,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程度上远不如派出所和国土所等部门。加之我国改革现在进入深水区,基层各类矛盾纠纷凸显,维稳压力很大,乡镇迫于基层人手不足的情况,便让司法所承担了许多与本职业务无关的工作;而基层司法所受制于工作经费的匮乏,加之对“有为有位”存在认识上误区,造成工作重心向乡镇工作倾斜,把与本职无关的工作当做主业,而本应认真开展的本职工作却成了应付差事的副业。对于‘不务正业“的司法所只靠定期或不定期下乡指导和每月召开工作例会是很难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的,客观上造成局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控基层的具体工作情况。从目前来看,基层单位绩效管理虽都实现了目标管理和具体的量化标准,但执行监督和督导机制并不完善,考核结果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年终考核名次也没有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对基层司法所管理上的缺位,使基层司法行政的总体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司法所匮乏的经费保障体系与新形势下的日趋加重的工作职能不相适应。
基层司法所自开展规范化创建以来,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软硬件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司法所的经费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观。但因司法所工作经费并没有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经费保障采取县司法局定额包干,不足部分由司法所向所属乡镇临时申请经费的方式来解决,司法所经费保障并未形成长效机制。由于各乡镇司法所受重视程度不同以及各乡镇经济发展存在差距等因素,司法所工作经费的保障与新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要求存在一定缺口。近年来,司法所又新增加了社区矫正、大调解等工作职能,工作经费缺口进一步增大,这个问题一直影响着司法所职能的发挥,困扰着司法所能否持续、稳定、深入、高效地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业务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司法所工作的整体发展,是当前需要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1、.在转变社会对基层司法行政固化观念上下功夫。一是让各级党政领导看到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司法行政部门在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作用,转变他们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支持力度不大的被动局面,使他们重视和支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千方百计想办法改善司法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发展环境。二是改变本系统同志对本职工作的片面认识,要让大家看到本系统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时要下定决心以自身的作为争取更好的地位,增强干事业的源动力。
2、不断拓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职责,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紧围绕群众法律需求开展工作,及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紧紧围绕形势发展需要开展工作,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变化。
3、.要正确处理“为”与“位”的关系。要认清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以及司法所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牢固树立立足本职岗位,以为求位的作为意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体现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特殊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不断提升司法所的地位。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适应新时期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根本需求。
1、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切实巩固“一乡一所”的司法所设置格局。要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用好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继续采取争取地方编制、购买公益岗位等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力量;人员配置要向基层倾斜,避免“头重脚轻”状况的出现。要打破“一人所”瓶颈,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人员编制,打破人员编制、行政地域限制,试行“中心所”工作模式。在处理重大疑难纠纷等工作中,实行中心所联动机制,由过去“一人敲锣”向“众人打鼓”转变,充分发挥集群作战的优势。要加强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班子是队伍建设的核心,要在队伍建设中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工作思路,配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队伍,充分发挥班子在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2、把好人员准入关。要注重年轻化、知识化,切实解决人员老化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通过公开招录或者选调的形式,将具有法律本科专业知识的人才录入司法行政队伍,输入“新鲜血液”,解决人员老化、青黄不接的问题。建立完善工作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通过宗旨意识教育、素质能力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等,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基层工作队伍。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关心和爱护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使基层工作人员有盼头、有奔头,让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3、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内部制度化管理和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将群众的满意度纳入工作考核。考核工作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避免照顾性和轮流性的奖励以及形式性惩罚的情况出现,要用好考核结果,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开展司法所长轮岗交流,要把工作踏实,作风优良的干部交流到工作条件较好的基层所任职,让作风飘浮、成绩低劣的干部去条件艰苦的环境接受锻炼。通过客观、公正的考核奖惩机制,激发司法所工作活力。引导全局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人争先的浓厚竞争氛围,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带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力度,助推司法所工作有序开展。
要牢固树立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的意识,切实做到经费保障向基层倾斜。司法局在持续增加司法所公用经费的同时,要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联系,积极为基层司法所争取和协调充足的工作经费,形成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开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最终将司法所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业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做相应调整,形成切实有效的长效保障机制。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自身也应加强资金监管,做到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每一笔经费,为基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三
近年来,随着初会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有了新的变化,作为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按上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工作成绩并作出创新和新的贡献,这是我们基层调解员的工作重点问题。为此我们近期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调研。
一、我镇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工作的基本情况
1、现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个,其中村级个,居委会个,乡镇个,另有两个行业调解委员会。共计有名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年至今,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起,调解成功110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制止群体性事件(上访)4起,防止民转刑9起,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成功导致民转刑事件发生。以上纠纷中,群众之间的邻里纠纷共计有667件,占总数59%;婚姻纠纷为256件,占总数22.7%,人身损害纠纷(包括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工伤)共计121件,占总数10.7%,其它纠纷共计84件。这些数据说明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矛盾中充当了有效的刹车与缓冲作用,避免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3、在日常纠纷调解处理中,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不辞辛劳,
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实际情况,不搞形式主义,采取贴近群众和生产的工作方式来化解了各类矛盾,能就地调解的则就地调解,需协调和走访的则依事实和程序完成,绝不遮掩和拖拉。
二、当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 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1、虽说调委会是乡镇名义组建,但平时我们所讲的调解工作实际还是讲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只是一个说说好话,讲讲-法规的事情,司法所是没有实权的单位,对于出现的矛盾纠纷可以由镇上总支或综治办解决就可以了,这样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角色司法所就处于边缘的位臵,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时甚至正常的工作经费都会克扣。
2、因为矛盾纠纷问题不是一个能够一刀两断的问题,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反复性,为避免惹一身脏水,于是在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与明法,只凭经验和威信在调解。虽说这主要是在调解一些简易的纠纷,但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升级、诱因复杂、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拆迁、环境污染、劳资、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到各个方面,再加上一部分所谓还懂点法的人员在背后生事和造谣,更让调解员感觉到所掌握的知识不够。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
作为调解主导单位的司法所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有时很少,有时甚至会在少的基础上比往年减少。调解工作需作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话那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同时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村级调解员承担了大部分相邻矛盾纠纷的处理,但现实情况是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承担大部分矛盾纠纷的处理,而他们的办公、业务经费或者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是每年临时拨付的经费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改变以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要有实质性的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和主导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司法所就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及时把握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针对性来培训人民调解员,避免空洞和虚假的做法,这既能扩大人民调解的宣传面又能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促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和全面发展。对于镇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必须保障到位,对于村级调委会应尽量能作出经费的安排,经额多少能解决他们的部分调解支出费用,提高村级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为此,集团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015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系统的总结了以前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公司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目标,尽快建立健全各二级单位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使他们在调处基层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总结经验,指导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坚持了每年下基层搞调研的制度,现将这三年来下基层调研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一、机构建立规范,制度建设完善
居民家属乐于接受,并且深受欢迎的一种解决矛盾纠纷形式,使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有了较好的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落实会议精神,明晰工作目标
三年来,在人民调解办公室主任的带领下,我们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有计划、按步骤、下基层落实会议精神和机构调整后运行情况,以及在日常调处矛盾纠纷时,还存在哪些问题等。分别在熔铸厂、宽厚板公司、板带厂、动力公司、宝钛新金属公司(现线材厂)、锻造厂、质量部、管棒厂、中色公司、稀有公司、精铸厂、宝色特种公司(原钛设备公司)等十二个单位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发现,各基层单位领导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文件,工作落实都比较到位,不仅能够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性和员工思想状况,依照《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适合本单位的调解网络工作图和工作职责。而且在平时的工作中狠抓落实,首先是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重点放在预防上,察言观色,并且将调解工作落实到每个车间,将职工问题落实到最基层,一个月或两个月召开支部会议搜集情况,发现不稳定因素,各级组织及时找职工谈心、沟通,关心、爱护、帮助职工,帮助胜于处罚;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理念,引导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对有劳资纠纷的人员能够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对模糊不清的`分配制度能够通过数次会议研究后,做到及时修复和完善,有特殊情况按特殊情况对待,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三、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各有特色
公司的二级单位,但是地处宝鸡市区,周边环境相对复杂,有东西两个家属区,居民家属居住分散,环境特殊,他们就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立了治保会、调委会等,在化解居民家属和职工矛盾纠纷时,一方面用健全的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另一方面本着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腿勤、眼勤、嘴勤,以情感人,对事不对人,及时做好那些吸毒人员的帮教转化服务工作,对社区暂住人口采取建立登记表,签订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门面房协议书、临时用工协议书等形式加强管理。同时积极加强与金台区司-法-部门的联系,强化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有效的填补了调解人员的法律盲点,为今后调处邻里之间、班组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及职工家庭矛盾纠纷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维护了基层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四、各基层单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基层单位在日常调处矛盾纠纷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存在一些瑕疵,像只管调处矛盾纠纷,没有及时做好调处记录和及时总结经验,导致一件矛盾纠纷多次重复调处,既浪费了人力又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不止一个单位存在。
五、各基层单位对调解工作的建议
稳定的重任,我们在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同时,各级组织是不是更应该为工作在最基层的调解员给与更多的经费支持,以充分的激发、调动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再就是要加强调解工作的经验交流,特别是一些比较特殊案例和调处比较成功方法的推广,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本地区本企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一月 4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平安永兴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我局组织人员于3月8-10日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近几年来特别是2015以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目前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2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专业调解委员会3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504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135 人,高中文化912人,初中文化420人,初中以下37人;35岁以下339人,35-55岁978人,55岁以上188人。共有调解信息员5154人。2015年以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较大以上矛盾纠纷2577件,调处成功2541件,调处成功率达98.6%,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构建和谐永兴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全县司法所长及局机关人员参加全市《人民调解法》培训班。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民调解法》,悬挂横幅148条,张贴标语2260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并邀请永兴县“夕阳红”腰鼓队于1月1日上午敲锣打鼓,高举宣传标语,在县城各大街道组织巡回宣传,在全县营造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浓厚氛围。对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早谋划、早部署,以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做到三个结合,既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相结合、与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相结合、与乡镇、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相结合。
2、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完善。自2015年我县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以来,我县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镇)、村(居)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并先后成立县消费者协会、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三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县法院、县公安局各中心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配齐了各级人民调员。逐步完善了由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工作模式。同时,以 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为契机,着力抓好各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乡(镇)设立了人民调解庭,村(居)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彻底解决了过去那种“办公就在主任家,调解蹲在大树下”的格局。
3、人民调解制度逐渐完备。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 2
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永兴县“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暂行办法》,推行了纠纷信息员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其本实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的纠纷调处责任目标。
4、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逐步提高。2015年以来,全县每年要举办1-2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各乡镇举办2-3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采取专门培训或以会代训等多种考试进行培训。据统计,近三年来,除选派人员到省、市培训外,县、乡共组织集中培训154次,培训人员达8000余人次,切实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水平。
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医患纠纷迎刃而解。2011年7月3日,永兴县一中发生一起学生“溺水”死亡纠纷,死者家属组织近百人到一门和政府大门堵门闹-事,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机关办公秩序,县调处中心主动介入,组成专门调解组,通宵达旦讲-法律、讲政策,以情动人,经过3天3夜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和学校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到位。二是化解了一大批突出信访问题。为了扭转非正常上访的不良态势,我县对信访突出问题实行包案调处。县、乡积极化解信访问题,主动做好接访、息访工作,有效减少一批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在书记、、政法委书记、常务副信访接待日,我县派出专业律师陪同领导共同接访。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维权,为依法做好息访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如妥善化解了碧一公路永兴段遗留多年的信访积案、碧塘乡湘洲村吊楼组邓永先等人反映的该组鲤鱼洲河沙资源被村干部变卖信访案件,得到群众好评。三是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妥善化解了国家重点工程沙子江小区拆迁安置系列纠纷、塘门口牛雅村村民与三合煤矿承包纠纷、金龟镇东风煤矿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的股权纠纷。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成立不到两个月,就成功调解了8起较大交通事故纠纷,有效预防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单位的领导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认为人民调解可有可无,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对此项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2、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落实。人民调解属于纯粹公益性的活动,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而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要靠县、乡(镇)、村(居)三级共同落实。但目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落实不够,2015年县财政预算落实的工作经费近三万元,各乡(镇)、村(居)未列入预算,工作经费问题、调解员补助更无从谈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3、工作场所硬件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全县部分村(居)调委会都无独立的调解室。相当部分村(居)调委会连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也没有配备齐。同时,调解工作规范性不够,随意性较大。
4、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一是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普遍兼职过多,其主要精力不能集中于人民调解工作;三是调解员工作不稳定,调解员更换频繁;四是对村(居)、组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不够,许多调解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不高。
三、几点建议
群众的直接利益息息相关,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宣传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工作程序,宣传广大人民调解员做出的无私奉献和工作业绩,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增加投入,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为了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及保障机制,在硬件建设上舍得投入,软件建设上狠下工夫,推进规范化建设,克服工作的随意性。建议各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从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落实调解员补贴经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出台《补贴方案》、落实补贴待遇,以调动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
3、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建立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二是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县、乡(镇)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评先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2011年3月11日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多年以来,我县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全面了解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状况,把握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分析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发展环境中的作用,县司法局根据统一部署开展解放思想、理清思想、严谨作风、推动发展大调研活动确定的调研课题组成专题调研组,就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 调研组学习了《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召开了部分司法所所长和乡村调委会主任座谈会,调研了部分社区和乡村人民调解工作,召开了调研组成员研讨会。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和经验。特别是近5年来,在完善组织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加荣誉)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目前,我县已建立了县调处中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村民)人民调解小组——居民楼院人民调解员或十联户人民调解信息员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目前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2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在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成立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消费者维权、土地流转、国土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6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人民调解员1504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135 人,高中文化912人,初中文化420人,初中以下37人;35岁以下339人,35-55岁978人,55岁以上188人。共有调解信息员5154人。
(二)调解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近年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的县司法局,结合本县实际,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永兴县“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各级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调委会;完善了三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最基层民调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居(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居村)调委会出具调解意见书,申报街、乡(镇)司法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其本实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的纠纷调处责任目标。
(三)全力探索人民调解新举措
1、全面推行“一庭三所”联动联调机制,因事制宜化解纠纷。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多发、调解难度增大的实际,我县整合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政法资源,及时、高效地调解矛盾纠纷。巡回法庭在巡回审判中受理的案件大多为婚姻家庭、赡养、相邻关系、债务等简单的、常见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而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导致的往往是矛盾没能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因此县司法局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巡回法庭的联动,在巡回审判中,司法所与巡回法庭联合把调解过程贯穿于接访、立案、庭前、庭审、庭后和执行阶段的全过程,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并尽可能地实现诉前调解,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有效化解因纠纷而产生的隔阂、对立心理,使亲属、邻里关系更融洽、稳定,使乡风更淳朴,社会更稳定。同时,对一些矛盾较为突出的信访案件,及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化解矛盾纠纷。2011年,县司法局与县人民法院联合成立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指导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建立了联系会议、定期指导、审理反馈、移送函告、协议确认等十余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机制。在法院立案庭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 “人民调解工作室”, 开展诉前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对可调处的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庭外调解。派出所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及时与司法所联系,共同组织调解,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面引导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实现了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互相对接,将大量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先期进行协调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使基层政法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自“一庭三所”联动机制推行以来,联合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56件,调解成功率100%。
2、推行“民情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掌控矛盾纠纷。2011年在全县各单位选派365名科级干部和乡镇驻村干部一起包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以、县政府文件下发了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包村科级干部每月下乡不少于4天,并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联合进行督查。统一为包村干部印制了《干部民情访谈日志》,每名包村干部每月走访农户不少于30户,将矛盾纠纷、信访隐患、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等记入《干部民情访谈日志》,并按照职责权限,分层次调处化解。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报乡镇调处中心,由各乡镇调处中心确定专人调解;乡镇调处中心仍不能调解处理的,及时报送县调处中心,由县调处中心确定责任领导和主办、协办单位进行处理。这一举措现已运行2年,对全县矛盾纠纷的及时掌控,快速排查调处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高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提高了协议履行率,促进了矛盾纠纷化解。自推行以来,已办理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116件。
(四)依法调解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紧紧抓住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重点问题,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2015年以来,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解各类民间纠纷 9477件,调解成功9363件,成功率98.8%;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82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1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61件。在各类民间纠纷不断上升、疑难纠纷更趋复杂、群体性上访人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有效作用,依法调解,以理服人,解纷息诉,努力使民间纠纷化解在社会基层,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缓冲区”,避免了大量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矛盾激化。 1、快速处置了一大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快速流动调解庭,面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迅速启动处置预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把事件控制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2015年2月24日,马田镇马田村朱永波与井岗村李峰打架引发两村近两百人准备械斗,马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行动,主动参与,与马田派出所干警一道,共同做好双方工作,平息事态,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2015年6月4日,城关卫生院发生一起患者刘某死亡案,死者亲属30余人到卫生院要求赔偿,并把尸体停放在卫生院办公室,打砸办公室设施,形势非常严峻,在县卫生局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县调处中心强势介入,组织公安局、县卫生局、金龟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调解组,经多次调解,多方引导,在6月5日凌晨4点多钟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医患纠纷迎刃而解。2011年7月3日,永兴县一中发生一起学生“溺水”死亡纠纷,死者家属组织近百人到一门和政府大门堵门闹-事,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机关办公秩序,县调处中心主动介入,组成专门调解组,通宵达旦讲-法律、讲政策,以情动人,经过3天3夜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和学校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到位。
2、化解了一大批突出信访问题。为了扭转非正常上访的不良态势,我县对信访突出问题实行包案调处。县、乡积极化解信访问题,主动做好接访、息访工作,有效减少一批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在书记、、常务副信访接待日派出律师“坐堂”,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维权,为依法做好息访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如县调处中心多次派出调解工作组深入碧一公路涉边村组,了解情况,妥善化解了碧一公路永兴段遗留多年的信访积案和碧塘乡湘洲村吊楼组邓永先等人反映的该组鲤鱼洲河沙资源被村干部变卖信访案件,得到群众好评。
3、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县流动调解庭庭长召集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会诊,派出专门人员进行综合调处。妥善调处了国家重点工程沙子江小区拆迁安置系列纠纷、碧塘惠民养殖场建设纠纷、塘门口牛丫村村民与三合煤矿承包纠纷等重大疑难纠纷,金龟镇东风煤矿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的股权纠纷,有效预防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当前我县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当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大量化和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势必会影响到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发展环境的优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转为居民、流动人口增多、企业体制改革深化、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社会保障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我县的矛盾纠纷表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单纯是过去的公民之间、职工之间、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局部与全局等纠纷日益增多,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并存趋势。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促使以往的纠纷界定标准、调解工作范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矛盾纠纷内容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特征
1、纠纷涉及的领域愈加广泛,新类型纠纷比例增加。除传统的婚姻、赡养、家庭、邻里、宅基地纠纷外,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违建拆除、职工下岗、劳动争议、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生产生活、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争议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加。 2、不同类型纠纷交织情况增多,案由复杂。纠纷同时涉及到多个领域,一些纠纷甚至与行政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
3、经济领域纠纷日益突出。目前我县民间借贷、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农业承包等纠纷占相当比重。
(三)矛盾纠纷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加大 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由于历史的、政策的原因和利益关系调整、社会法制不健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不相适应等原因,导致各类民间纠纷成因复杂化。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行业部门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为严重。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预防、排查和调解的工作量增大。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民间纠纷,无疑使调解难度加大。
三、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我县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已全面建立,但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不多,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县统计情况看,我县共有人民调解人员1504人。此次调研共走访了4个村(社区)调解员21人,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仅1人,占4.7%。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主职干部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而目前我县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几乎为零。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包括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已势在必行。
四、创新发展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尽快壮大调解队伍。
会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工资参照公安协警由县财政承担。人员具体分配为县调处中心4名,城关派出所调解室、法院调解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各2名。 2、加强乡镇调处中心建设。按照“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站所参与、整体联动”的原则,以司法所为依托建立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使95%以上的矛盾纠纷均化解在乡镇。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的主管部门,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具体工作的执行者。但是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缺员18人,配备严重不足,司法所缺员16人,且有10个司法所无专职工作人员,严重制约了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配齐配强配专司法所工作人员尤为迫切。建议、县政府以此次乡镇撤并为契机,将部分年龄在40岁以下符合条件的乡镇干部统一调配18人到县司法局,以充实司法行政队伍。
3、着力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与全县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现全县36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全部建立,但是只有少数大村有专职调解主任,大部分村居无专职调解主任。适时调整、充实、优化村(居)调委会的专职调解主任,以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明确调解工作责任。
1、强化县调处中心权力。赋予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矛盾纠纷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和“一票否决”建议权,不断健全完善县调处中心运行机制,有效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2、乡镇联动,部门联调。全县县直各单位都要组建专业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时涉事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同各级调解委员会一道参与调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更好更快地成功调处纠纷。
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派出所与司法所共同组织调解,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面引导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可以实现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互相对接,将大量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先期进行协调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使基层政法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大力提升调解技能。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且呈现出对象群体性、地域广泛性、内容复杂性、方式对抗性等特点,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要强化调解队伍建设的步伐,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调解员培训实行分级实施、层层负责的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将列入年底考核内容,直接与各司法所的考核成绩挂钩。 1、构建三级培训网络。一是以骨干培训为中心,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全县乡村干部培训计划,由县财政承担培训费用。每年至少举办两期全县调解骨干集中培训班,每期参与培训400余人。二是以乡镇调解中心学习班为基本点。以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各村(居)调委会举办培训班,由乡镇调委会主任、司法所人员将骨干培训班学到的知识内容进行讲授和学习,提高指导和开展调解的工作水平及能力。三是以村(居)级调委会全体调解员举办学习班为基本点。由乡镇调委会成员授课进行学习,指导性地开展培训学习。促使全县的调解员调解水平有明显提高,素质有明显增强,业务技能有明显的促进,强化调解各类疑难复杂矛盾的手段。
2、抓实日常学习,不能流于形式。每次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有重点的学习与本地普发性矛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要通报调解信息,交流调解技巧。要认真组织考查,检验学习质量,确保合格上岗。
3、抓个案现场培训。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通过选聘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的方式,有效地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二是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促使广大调解人员提高调解方法和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办法。
1、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督办力度。一是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级调解组织,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议县综治办对其进行黄牌警告。二是对上级调解组织交办的案件久拖不决的由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下文在全县通报,并限期调处。三是对矛盾纠纷事发地调委会未组织调处直接把纠纷上交到上级调委会的,对该单位、乡镇、村(居)在年终综治考核时予以扣分。
2、细化考核方案。一是调处矛盾纠纷数量不低于辖内矛盾纠纷数量的98%,调解成率不低于95%。二是调处疑难矛盾纠纷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疑难矛盾纠纷数量的90%,调解成率不低于85%。三是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数量要比去年增加5%。
3、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必要的精神抚慰。同时,及时发现、总结我县优秀调解员的经验和事迹,树立典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场合加以宣传。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甚至违纪违规违法调解的人员,要予以严惩。
(五)尽可能解决调解经费。
1、加大县调处中心投入。县财政落实县调处中心办公经费30万元,增配一台专门用车用于调处工作。 2、落实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我县为全市第二人口大县,且社情复杂,客观上矛盾纠纷较多,调处任务繁重,绝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需要依靠乡、村调委会和广大的人民调解员努力化解在基层。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每年不少于15万元,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4000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1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村(居)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以上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对照以上规定,我县财政每年仅预算保障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15万元,对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金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126.92万元(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为4000元×22个乡镇=8.8万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为1000元×364个村居调委会=36.4万元,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为600元×1362人=81.72万元)未纳入一分钱预算,极大地挫伤了乡、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故请求、县政府对以上两项经费在今年予以特批解决,并于2015年纳入县财政预算。
3、推广龙形市乡调解“个案补贴”经验,激发基层活力。龙形市乡在全县率先推行了调解“个案补贴”,对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每件由乡财政补贴100元,对村调解委员会没有组织调解而直接上交给乡调委会的每件处罚200元。这一做法为有效解决人民调解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摸索出了一条新路子,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理应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要内容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因此,建议在全县进行推广,对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并达到案结事了标准的,实行“个案补贴”,每件每人补贴150元。矛盾纠纷调解补贴经费由县财政按实核发。对当地发生的矛盾纠纷,乡村调委会未组织调解就直接上交的每件处罚300元,由县财政直接从该调委会“个案补贴”经费中直接扣除。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四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五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原有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队伍结构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经成为摆在司法行政系统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是民间纠纷多样化、复杂化趋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层法治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内在需要。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之路。
――传统的调解领域和方法不能适应矛盾纠纷化解需要。传统人民调解主要对家庭、婚姻、邻里等民事纠纷进行化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等领域。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的矛盾纠纷,如仍采用传统的调解方法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及设置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村(居)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设置在基层农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新时期这种配置已不能覆盖全部纠纷领域,于是很多领域的纠纷主要依靠行政调解和诉讼手段解决。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行业等非村(居)领域等发生纠纷较为陌生,做起工作来力不从心,客观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基本是由村(居)委会和支部成员兼任。这些人员往往兼职过多,无法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的人员不稳定、缺乏专业知识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人民调解员要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娴熟运用调解技巧来化解矛盾纠纷息讼止纷。
――人民调解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许多地方还未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致使调解员津贴、补贴过低,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利益日趋多元的情况下,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已经成为人民调解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市主要从新型调委会建设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着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新型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20__年,我局选择__港务局开展现代企业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有机结合的尝试。市港务系统新建、充实企业调委会15个,500多名人民调解员接受了培训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万里学院组建了由资深法学教师和法学专业学生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设了《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课程,培训了300多名具有任职资格的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调解假期社会实践活动队伍走向社会。20__年在市和县(市)区两级全部组建了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会同市消费者协会对新任人民调解员组织了上岗前培训。20__年,各县(市)区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建立,6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专业从事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20__年,在民事纠纷集中多发区域――繁华的天一广场商贸地区,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组建了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鄞州区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机制,成立了鄞州区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属8个交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赔偿调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联合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将在年内全面执行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此外,我局还在诸多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指导工作。目前,我局与市卫生局就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全市性的保险纠纷、旅游纠纷和公交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也已进入规划阶段,__大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在筹建中。
――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区于20__年率先开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目标。通过统一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64名社区专职调解员经过筛选和培训后上岗。这些人民调解员专职从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报酬由区和街道两级政府解决。为促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出台了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实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导制度。成立了区调解工作指导小组,由__区司法局和区法院、区政法委有关人员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参加专职人民调解员学习交流会。二是落实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统一制订了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评先表彰、等级晋升和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三是建立培训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两次。自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以来,无论从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看,还是从工作实绩上看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__年,该区共受理调解民事纠纷2581件,调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为99%,全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仅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区基层得到解决。而同期全市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平均占全部的为21%,人民调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个县(市)区也开始着手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我市在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主要抓好四个工作环节:
――统一思想,认真抓好前期筹备工作。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充分论证。二是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整合力量。如__区司法局多次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关于建立社区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议和报告”,使区委、区政府认识一致,从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广场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调委会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职能,显示了调处优势。三是选准试点,稳步推开。
――严把“三关”,建立专职专业调解员队伍。我们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培训关和业务指导关。通过严格标准、广纳人才,打造素质过硬的专职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调委会运作。结合行业专业特点,制定和健全相关业务工作制度。
――保障经费,为调委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在各地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试点中,经费得到较好地解决。规划中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局跟市卫生局确定了经费预算方案,其中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金将按社会工作者市场标准制定。
人民调解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能有效克服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
――实现了由调处一般矛盾纠纷向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的转变。从过去的只能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一般矛盾纠纷,到目前复杂疑难的交通、医患、环保、土地纠纷和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使基层政府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发展社会经济上,维护了社会安定和谐。
――实现了由传统调解到依法调解的转变。通过强化培训、规范管理,使大多数调解员都能在发扬传统调解优势的基础上,熟练运用法律手段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
――实现了由简单调解到规范化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工作在制度建设和规范性运作上已经日趋成熟。我市推行统一的调解协议书,规范化率达到100%,没有发生一起人民调解协议书为法院撤销。
――实现了单方调解向联合调解,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及委托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由被动调解转为重大特殊案件主动介入,跨边界地区人民调解组织联防联调,专业领域纠纷以专业调委会为平台,部门配合、行业联动,优势互补,更好地发挥出调解成效。
吸收专职社会工作者进入人民调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能显著调动工作积极性,对矛盾纠纷的反应更加迅速,使工作更为高效规范。应该以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为主要载体,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工作领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工作应该由群众自治性组织来承担,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机构。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要借助党委、政府的支持,大力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借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调处矛盾纠纷。在条件成熟的行业和社团组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增强专项纠纷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创新管理方式,推动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实践证明建设一支专业的、职业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必要、必须而迫切的。组建专业化调解工作机构,由街道、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出资聘请专职调解员,有利于探索组建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调解员队伍。
――吸收专门工作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招募符合条件的人员,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区域法律资源,特别是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可以发挥其长期从事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优势,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提高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寻求专家咨询支持,提高操作实践水平。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通过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艺术和工作水平。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调解、分类管理,培育发展后备力量。
思考之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调解工作新格局。
为进一步发挥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效能,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衔接,形成综合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在法院的建议或委托之下,参与诉前等各阶段的纠纷调解,推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如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选择途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地支持诉讼活动。
――依托综治平台,推进部门联动联调。以基层综治中心,为联合化解矛盾的平台,通过综治矛盾排摸、工作例会、联动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新时期,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任重道远,意义重大,只有加强人民调解专职化、专业化建设,人民调解在改革发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从而为增强社会自我调控功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六
为进一步了解和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机关20xx年度调研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采取入村调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干群座谈等方法,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追赶超越、转型发展”战略部署,把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对一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以及民生方面的矛盾纠纷积极开展了排查化解工作。经初步统计,20xx至20xx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24件,调处成功2919件,成功率为96.5%,涉及当事人7386人,调处协议涉及资金16289万元。人民调解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构建法治铜川工作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市的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从调研中发现,我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有的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片面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软组织”,可有可无,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致使对一些疑难复杂纠纷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有的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保障、工作、指导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但基础不牢。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意性较强。二是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三是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调解经费保障较少。现有人民调解队伍大部分是兼职,专职较少,加之工作报酬较低,其它保障措施缺乏,调解员付出多而回报少,不安心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现在打零工一般每天不低于100元,而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补贴才50—80元不等(不含村级等其它补助),花费时间精力大多超过1天时间,造成调解人员不乐意从事调解工作,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工作责任心受到影响。但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以致调解队伍极不稳定,影响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以案定补”的补贴保障机制在实际中运用的不尽合理。有的调解委员会因民间纠纷案件发生较多,按照“以案定补”领到的补贴就多,而有些调解委员会平时注重法制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该村纠纷案发生较少,但调解委员会领到的补贴反而少,现实中形成了矛盾越多领到的补贴就越多,矛盾越少领到的补贴就越少,这与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初衷不相一致。
(四)人民调解业务建设有发展,但创新不够。纠纷发生后,能积极劝说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求,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以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五)对离婚类纠纷案件的调解还不够积极主动。“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接或间接地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新的改变,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家庭和睦、社会安宁带来了新的考验。对待离婚率高的现象,不能一离了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尽量发挥应有作用,积极作为,平息纠纷,挽救家庭,造福社会。但是,目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上,发挥作用不够理想,有些调委会对于本村(社区)的离婚事件甚至不闻不问,无所作为。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以及手机传媒等形式对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进行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保稳定、惠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夯实基础,全面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在新形势下,特别要注重如下几点: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标准化调委会评定、复核活动,促使调委会建设上台阶上水平。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质普遍提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情况和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三)强化责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灵活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要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与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
(四)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人民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要改进矛盾纠纷调处的协调指挥,积极发挥综治办、司法行政机关、公安、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积极作用,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五)增强主动意识,积极调处离婚类矛盾纠纷。农村(社区)的调解员多数对离婚纠纷当事人家庭比较了解,易于和当事人贴心沟通,相比行政机关的调解更温情,调解方式也更多样。对于离婚类矛盾纠纷的调解有一定优势。因此,基层调委会要把对离婚类矛盾纠纷的主动调处作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在工作评定和考核当中作为重要占比,发挥人民调解对家庭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
(六)进一步改进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一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保障,增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调解队伍的稳定。二是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补贴时,须切实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普法宣传工作扎实,又善于积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平时,从而使矛盾纠纷发生较少的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奖励或者补助,起到发放补贴的正面作用,防止出现矛盾纠纷发生越多,调解越多,则调解人员调解案件补贴收入越多的现象出现。三是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集体经济情况,对人民调解员提供一部分工作补贴,对群众认可的优秀调解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司法等部门一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我市“追赶超越、转型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七
20xx年,____区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通过5年多的努力,现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运作模式,促进了地区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减压器”、“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现将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总结提炼,以期待对工作开展有所裨益。
1.结合实际,理清思路。____区地处南京市城东,区内涉及宁镇公路、宁沪高速、宁杭高速、宁洛高速、长江二桥、绕城公路等多个交通要道,路况极其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枢纽带,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20xx年,____全区实发事故高达一万两千余起,直接导致严重人身伤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调解的案件达到四千多起。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区司法局主动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研究磋商,多次召开了工作协调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反复推敲相关工作制度,集中优势资源,建立长效机制,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2.健全网络,规范操作。健全组织网络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区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设主任一名,由区司法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副队长担任。调解工作室设在交警七大队事故中队。日常工作管理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事故中队负责。常驻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共3名,其中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的辅助人员。实行“三班倒”工作安排,与事故中队工作时间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务实、平稳运转。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联合制定了《____区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调解工作室的职责、纪律、原则、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围,规范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规范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运行。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探索,先后建立起四项制度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一是例会制度。区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队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立备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分别指定一名业务科室长负责具体工作,并建立每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分析矛盾纠纷特点,总结调解过程中的工作经验,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培训制度。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共同负责组织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经培训后,颁发人民调解员合格证书。人民调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对交通事故调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公开公示制度。对外公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职责、人员配备、调解程序、联系电话等,以方便群众办事和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制定相关移送文书,按规定要求每个调解案件结案后须将相关材料装订立卷,并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相关规范文书的要求制作调解台帐。及时上报重大纠纷信息,定期报送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月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调解工作室运行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和交管部门充分发挥了各自职能优势,切实做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为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构了维护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新平台。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自五月中旬开展以来,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纠纷对抗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将纠纷处置在一线,化解在基层。经统计,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内容,取得了很好的实效。
2.充分发挥了各部门职能作用,拓宽工作领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为交管部门“卸负减压”,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非警务矛盾纠纷的压力,保证优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充分发挥了大调解工作实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了群众信任度,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再次,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开展法制宣传,引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矛盾,及时消除纠纷隐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3.目前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是顺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经过5年来的运行,凸显出以下几点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一是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影响人民调解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赔偿中有自主运行的一套规定。对调解协议书目前尚不认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数额较大的,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例,目前仍无法进行人民调解;二是伤残的司法鉴定各家保险公司的认可不一。较多数保险公司只认定的鉴定是诉讼程序中摇号产生的鉴定部门。也就是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伤残鉴定的,当事人就必须采取诉讼程序进行;三是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交通事故调解不同于一般矛盾纠纷的调解,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素质要求很高,调解人员要对相关法律和赔偿标准都比较熟悉,才能做好这项专业调解。目前由于资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调解员队伍亟需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工作重点,解决好工作难点,突出工作亮点,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2.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形成调解员培训考核机制。选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法律知识充足的专业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技能。帮助他们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确认识人民调解的性质、功能和地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点,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建立奖惩激励制度,每季度会同交管部门对调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的进行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实行淘汰辞退。
3.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提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我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办公场所公开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此项工作,形成“有纠纷找人民调解”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八
为促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加有序、有效、有为地发展,根据县人大的安排,甘棠镇人大组织辖区内县、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近年来,该镇人民调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制定政策,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组织健全,不断规范。目前,该镇共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98个,其中镇调委会1个,村(居)调委会84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0个,医院调委会1个,学校调委会1个,土地流转调委会1个,形成了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上下贯通、左右联调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全方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的方式,每年对全镇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辅导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自身素质。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调解岗位责任制、调解记录登记制、文书档案管理制等10余项调解规范制度,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
(二)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在工作中,甘棠镇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以活动为载体推动人民调解向纵深发展。以人民调解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狠抓民间矛盾纠纷排查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民间纠纷预警调处机制和考评督办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更多更好的活动载体。探索建立镇、村二级管理信息预警机制,健全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的综合预防体系,有效推进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20xx年,全镇共成功调解纠纷170余件,平息上访15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的作用。
(三)成效显著,深得好评。近年来,该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平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150余件。其中形成卷宗的达80多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通过人民调解工作,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获得了群众的高度评价。该镇司法所所长蔡如柏同志还被评为“省优秀人民调解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获得了“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全镇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调研中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一)调解意识有待提高。当前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不足,是影响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原因。一是有些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动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推诿的现象,影响了调解工作的纵深推进。三是社会大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不足。人民调解在社会群众心目中还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对调解还缺乏一种接受意识。
(二)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一是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偏低。一些村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对年龄、文化素质的要求相对放宽,致使调解员在实际调解中,往往会出现力不从心的工作状况,客观上对调解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二是调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生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村(居)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不少基层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实际成效。三是角色身份有待转换。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组成随意性较大,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的报酬,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人民调解在实际的调解工作中,其规范化程度还不够。一是表现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限于调解工作人员学历水平,工作生活经历、调解业务素质等客观条件,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面对新生的土地流转、医患纠纷等复杂矛盾,往往出现“束手无策”的局面。二是工作过程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此外,个别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各级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督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从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发展。
(二)提升意识是基础。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所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提升全社会调解意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一是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模范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三是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三)筹措经费是保障。要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让村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德高望重的人专职负责人民调解,相对减轻人民调解经费压力,也可在农村村级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从而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基层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增强素质是根本。一是要建立一支专职的调解员队伍。将那些熟悉法律、文化程度较高、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政法工作者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知识上的优势,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将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训制度。三是加强队伍规范管理。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设立规范化的调解室,悬挂统一标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规范程序是关键。一是探索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二是创新调解方法,规范调解程序。虽然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之一,但调解过程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调解要遵循统一的工作流程,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结束后必须形成调解协议书,形成文字材料,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并立案归档,从而实现有据可寻。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九
新华村位于盘城镇西北角,属于xx村,全村共有农业人口866人,外来人口240人,下辖9个村民小组。近年来我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积极构筑“大调解”的格局,努力守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为维护本地的社会稳定作出了一定成绩。20xx年以来,调委会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2起调解成功率达95%,几年来,无因调解不及时和调解不当而造成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工作的:
一是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村委会、村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村主要领导任组长,民兵、共青妇等人员为成员的村调解委员。
二是在各村民小组和村属企业成立调解工作小组,由各村民小组和企业负责人担任调解工作小组长。目前,全村共有调解小组25个,调解人员80人,年龄在55以下的占65,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88。另外,我们还根据村里的实际情况组建了一支由老党员、老干部、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和调解员积极分子组成的义务“四员”队伍。即:巡逻员、宣传员、信息员、调解员。
三是建立调解工作协调体系。就是将全村9个村民和6个村属企业划成五个片区,每片区由一名村调委会干部和其所工作的镇机关职能对口部门联系,积极做好协调,根据纠纷性质适时开展联合调解。使全村调解工作真正形成“横向到底、纵向到边、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
四是抓好制度建设。村调委会建立例会、学习、请示汇报、纠纷排查和奖惩制度,并与有关责任人签定责任书,对完不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将给予处罚。
五是搞好培训。人民调解员除参加镇司法所组织的培训外,村调委会还采取以会代训、学习交流的形式每季度组织一次培训,组织他们系统学习调解知识,使调解人员业务水平、调解技能和防矛盾激化能力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建立健全畅通的信息渠道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那些没有预防到的纠纷一旦发生,可以以最快的速度通报信息,防止矛盾激化,使纠纷最大限度的得到解决。我们首先是在村民中加强普法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调解纠纷是治标,预防纠纷才是治本。而预防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黑板报、宣传栏、致群众公开信等形式向群众宣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法制氛围,使群众能自觉遵守公民道规范,并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今年的“防非”工作中,两次发放致群众公开信1000余份,重点宣传了《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内容,为“防非”工作的全面胜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调解员通过向村民发放联系电话卡,这样就有效的疏通了信息渠道,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各类纠纷信息,为最后的调解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一是苗头性纠纷超前排查。
二是规律性纠纷按时排查。
三是上级布置的排查工作及时完成。
国庆、元旦等重大节日期间,婚姻纠纷较多;春耕、秋收秋种农忙季节,争水、争电、争路、争地等纠纷较多;春节前后赡养纠纷较多。对这些有明显季节性的纠纷,我们都超前部署,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并使之制度化。四是特殊性纠纷及时排查。围绕我村近两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和土地流转承包等敏感问题,及时展开纠纷排查,既掌握了大量的矛盾隐患,又了解了群众对一些相关政策出台和实施的意见。另外就是开展纠纷专项治理,我们针对民间纠纷的特点,以防止矛盾激化为重点,在开展纠纷排查的基础上,每季度坚持开展一次纠纷专项治理,并邀请镇司法所的同志给予指导。过去,我村是远近闻名的“落后村”,父亲告儿子的事时有发生,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打得头破血流,现在这种现象已经明显得到改观。
所谓疑难纠纷,顾名思义就是纠纷疑义大,难以调处民间的纠纷。我们通过分析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纠纷经多次调处,当事人对纠纷仍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二是纠纷经过调处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反悔,产生新的纠纷。调处疑难纠纷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调处结果的优劣,而且直接考验着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调处疑难纠纷总的方法是,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全面了解纠纷发生的起因、背景和过程,有的放失的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地教育和疏导,帮助当事人及时化解矛盾,消除隔阂,恢复和睦相处的关系。我们在调解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解结法。在调解邻里、家庭关系等造成的疑难纠纷时,要善于在摸清纠纷原由的基础上,分别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澄清是非,使之求大同,存小异,互凉互让,消除隔阂。前不久,我村伏庄组潘某家的狗把自己弟弟家小孩给咬伤了,按正常情况赔个医药费就完事了,可潘某说什么也不肯赔钱。调解工作小组多次上门做工作也没有结果。村调委会得知此事,又重新做了调查,发现原来兄弟俩一直为菜地水沟闹得不愉快,村里把水沟问题解决以后,潘某主动把医药费送到弟弟手里,现在两家已经和好如初了。
二是借力法。调解工作主要是靠调解人员向当事人讲法、说理,这对于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少数当事人却认为,调委会的调解没什么约束力,你讲你的,我干我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借助有关单位、部门对当事人的管理权威和约束力,以弥补调委会在此方面的不足。去年9月,我村五东组村民邓玉兰在部队农场工地上干活时,因包工头安全意识不强,导致一面山墙倒塌砸伤了邓的左腿,最后造成邓左腿高位截肢。伤者家属在赔偿费用等方面与用工单位、包工头分歧较大,使伤者家属情绪极不稳定,如不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对方很可能有过激行为。
村调委会感到事态严重,随即与镇司法所、劳动所等相关部门联系,研究对策,齐抓共管,兵分几路先后20余次做伤者家属工作,积极与用工单位、包工头协调,保证了近5万元的治疗费用及时到位,确保伤者得到了及时有效地救治,较好地稳定了伤者及家属的情绪。由于此纠纷专业性强,赔偿标的较高,双方分歧大,村调委会及时做好双方的稳定工作,并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使之顺利地走上了法律诉讼程序。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
为促进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进一步推进平安赤壁、法治赤壁、和谐赤壁建设,今年8月份我与人大法制委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通过深入走访、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学习“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初步构建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较好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完善人民调解网络。注重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按照“六统一”(统一名称、印章、牌匾、徽标、文书格式、调解员上岗证)、“四制”(调解纠纷登记制、纠纷调解调查制、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制度)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一是成立了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下设市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协调、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市级层面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指导管理,成立了三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市司法局联合市公安局成立了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卫计局成立了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人民法院、市妇联、市民政局成立了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是以司法所为依托,在全市所有乡镇(办事处)建立了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民小组、网格为单位,建立了调解小组和信息员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98个,其中:市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市人民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75个,调解员总数772人,其中专职调解员4人,兼职调解员768人。全市按53万人口计算,人均面对的服务对象680人。现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中,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或初中以下532人约占69%,高中或中专200人约占26%,大专30人约占4%,本科及以上8人约占1%。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防控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矛盾纠纷排查措施。着眼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坚持横向排查与纵向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乡镇(街道)一月一排查活动。在此基础上,对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矛盾纠纷多发季节,实行重点排查、重点跟踪监控、及时调处。始终遵循“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卸”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特点,适时收集矛盾纠纷信息情报,做好阶段性研判和情况分析掌控,因地制宜,采取现场调解、进村入户调解、田间地头调解等方式,节约当事人经济开支,立足一般纠纷基层一线解决,复杂疑难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重大热点难点问题逐级上报联合调处解决,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复杂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热点难点问题不出市.
20xx年元至10月份,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总数1922件,调解成功1876件,其中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1261件、乡镇办人民调解委员调解292件、三个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369件。调解成功率97.61%,履行1853件、履行率98.77%,疑难复杂案件162件,司法确认1件,涉及当事人4821人,涉及金额4159.03万元,主动调解375件、依申请调解1547件,其中山林土地纠纷542件、占21.20%,婚姻家庭纠纷371件、占19.30%,邻里纠纷310件、占16.13%,合同纠纷198件、占10.30%,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68件、占8.74%,医疗纠纷66件、占3.43%,房屋宅基地纠纷121件、占6.30%,生产经营纠纷105件、占5.46%,损害赔偿纠纷139件、占7.23%、征地拆迁纠纷31件、占1.61%、环境污染纠纷6件、占0.31%,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20件、占10.40%,其他劳动争议纠纷7件、占0.36%,物业纠纷2件、占0.10%,其他纠纷126件、占6.56%。其间,排查矛盾纠纷145起、预防纠纷231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件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2次、4人。
在医调委未成立之前,市法院每年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近50件,医调委成立后,市法院每年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下降至3-5件。80%以上医疗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解决,并且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更是如此,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社会资源,也构建了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让医务人员安心看病,双方权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从倡导以人为本入手,挖掘调解文化。一是抓好调解室文化建设。以建立温馨、和谐氛围为立足点,按照平等、人文、协调的原则设置首席调解席、调解席、记录席,双方当事人席和旁听席,在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调解温馨提示,在调解室显眼位置摆设人民调解告知、调解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板面,在显眼墙体制作伦理道德、民间传统习俗、古今中外调解名言警句、民间谚语民谣等书幅字画,以墙体画的形式绘制邻里和睦、家庭和谐、尊老爱幼、以和为贵的调解宣传墙体图画,把法制与德教相互融和于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当中,使当事人在平静、平和的气氛中沟通心灵、减少摩擦、消除隔阂,消除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抓好调解文化与教育群众学法用法相融合。采取庭式调解、现场调解、进村调解等形式组织群众现场旁听,以案释法,以理说教,以案件向群众剖析法理,用道德感化教育当事人,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因果关系和自我预防、自我调节、互谅互让的重要性,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把矛盾纠纷调处解决的过程变为教育群众学法用法的过程。三是抓好法制宣传文化建设。把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遏制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大事来抓,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在每个村委会、村小组挑选出1至2户威信高、群众信任、法律意识强、有公益心的法律明白人,配备必要的法律书籍,开展多位一体的日常法律辅导、调解及法律咨询工作。同时,结合各乡镇(街道)具体情况,以乡镇(街道)集市为载体,与各行政执法主体部门密切合作,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法制讲座、咨询解答、庭式调解、以案释法、旁听教育、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突出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做好矛盾纠纷“事后调处”为“事前防控”。
(四)从组织协调配合入手,有力维护全市和谐稳定。一是狠抓协调配合,加强“大调解”之间的衔接。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彼此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在具体工作中,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基层、贴近群众、信息灵通、方便快捷的优势,摸排清查和梳理掌握各地矛盾纠纷信息情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预测和排查调处工作;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对接,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调对接,开展人民调解进驻公安派出所、土地、林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民调解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案、现场办公,以机制联动应对处理各种行政争议,解决处理因山林、土地、资源争执、劳动用工、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调对接,对涉及葬坟、边界、工业建设、征地拆迁等容易引发社会热点的复杂疑难纠纷,市、镇、村、组四级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整合调解力量,联合咸宁、崇阳、湖南临湘开展边界联防联调对接。以“四级联动”、“三调对接”“边界联防联调”等多项举措处理化解各种复杂疑难社会热点问题。二是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在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各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三是认真抓好法律咨询服务和来信来访答复办理。
(一)对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单位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以致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也有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一些部门没有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调解组织、调解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二)调解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够严密,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调解经费不足制约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和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保障。目前除交调委5万元/年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和规范性人民调解案件45元/件(政法委转移支付)以“以案定补”的形式补助给调解员外,其他调解组织尚无专项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均由市司法局调剂,不能满足调解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调解组织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目前,我市人民调解队伍构成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调解员文化偏低,由此带来调解质量不高的问题;二是队伍不稳定,兼职调解员居多,流动性大。乡镇(办事处)调解员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综治干部兼任,村(社区)调解员均由村支书和治调主任兼任。三是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等新型调解组织建设目前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断层”和“空档”现象,行业的调解组织覆盖率低,调解组织建设任务相当艰巨;四是少数村级调解组织产生程序不规范,人员经常变动,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更换频繁,工作熟悉程度及连续性较差。加上以往三年一届的村(居)委换届,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
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渐显现,且不可替代。但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里,人民内部矛盾仍将大量存在,且呈多元化、复杂化格局。如根据民政局婚姻登记统计数据,我市20xx年离婚人数为800对,20xx年为1671对,10年翻了一倍,20xx年为1825对,20xx年为1739对,分别比20xx年增加了154对、68对,呈螺旋上升趋势。按照“能调则调”的原则,有很多能够通过分析原因、帮助化解矛盾进行调解。每成功调解一对,就能挽救一个家庭,从源头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为此建议:
(一)建立配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更能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建议设立环保、校园和劳资纠纷三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适应发展需要,做到应建尽建。
(二)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调解人员的素质很大程度上技能素质决定了调解的效果。建议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赤壁市实际,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先配置1名兼职人民调解员,以后逐步向专职过渡。
(三)建立经费保障管理机制。后勤经费保障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条件。建立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据实测算增加人民调解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人民调解安排工作经费,并探索基于绩效挂钩原则将调解案件与兑现报酬挂钩、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实行“计件”补助的方式,定期考核抽查兑现,切实保障基层调解员报酬待遇,进一步激发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四)搭建统一高效联动平台。一是整合社区矫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人才资源,完成人民调解实体平台建设,形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超市。二是以市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依托,建成人民调解网络信息协调指挥中心,实现信息随时采集,一个平台受理诉求,一套流程减少环节。及时掌握纠纷隐患基础信息,迅速组织分析研判,从而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排查化解,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无缝对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积压”,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为社会稳定、平安、和谐发挥人民调解应有的作用。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一
7月5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岩带领监察和司法工委组成人员,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法,深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政策要求,以“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目标,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目前,全县设立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4个、镇(园区)调委会12个、村(社区)调委会213个、警民联调室14个、特色调解委员会2个、个人调解室1个及镇(园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13个,全县共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8名,年平均化解矛盾3300余件,调解成功率95%。
(一)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项工作开展中有机衔接互动不够,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中心未充分发挥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资源没有整合到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镇、村调委会沟通交流不畅。二是基层调解工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存在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人员编制不到位、调解人员偏少等问题。三是调解工作案件补贴标准缺乏正常的动态调整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调解队伍建设有待提高。一是调解队伍结构不合理。我县部分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部分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委干部兼任,工作任务重,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存在着“老好人”思想,对群众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经常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工作方法单一,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
(三)调解工作方式有待规范化。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对调解工作规范化有着更高要求,调解文书需要规范化制作。但目前部分基层调解工作开展不规范,调解案件常常以口头的形式结案,没有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形成书面调解文书档案,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提高认识,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基层调委会建设。不断壮大调解员队伍,配齐配强人员,增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三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二)积极探索,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聘关。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不断充实、稳定调解员队伍,将一些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群众基础好、热心公益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二是强化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创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方式方法。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开展要结合行政调解专业、高效的优势,与人民调解相互配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二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单位,同广大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密切,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为全面掌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了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寻求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对策。县委党校、县法制办、法院、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先后到当涂县太白镇、石桥镇、护河镇等多个乡镇开展了依法行政工作专题调研。
近年来,该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建设法治政府的力度不断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主要表现为“四个明显”。
(一)依法行政观念和意识明显增强。从调研的各个乡镇来看,普遍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督促指导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个月开展一次法律专题学习,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依法办事;乡镇司法所经常深入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决策水平和监督意识明显增强。调研中发现太白镇、石桥镇等乡镇聘请或邀请法律专家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护河镇对园艺桃花节、美好乡村建设等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组织群众进行了听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进行了风险评估和跟踪服务,将决策结果及时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明显加强。多数乡镇积极开展“六五”普法活动,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举办“法律走进寻常百姓家”、农民工维权广场普法现场会、平安家庭专题讲座等活动,加强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明显增强。乡镇执法人员经常集中学习,针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体讨论,理论与实践得到有效结合。在执法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实行执法责任制,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于执法不力、失职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有效提高了执法效率。
此次调研了解到乡镇依法行政进步的同时,也发现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无专门的法制机构。目前,该县各乡镇政府没有设立相应的法制机构,每个乡镇仅有一名法制员,负责乡镇政府相关文件的审核把关及执法指导等工作,无法保证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政治方向。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没有把需要办理或者管理的事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二是“人治”现象依然突出。政府工作人员有些工作不规范,不能完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势必带来一些矛盾和问题,比如计划生育、征迁补偿、违规搭建、土地流转、水面发包等方面。在基层找领导、找“熟人”办事现象普遍,而且找人办事比按程序、按规矩办事效率高,依法办事在某些方面变成“依人办事”,“人治”现象依然明显。
三是乡镇政府权力与责任不一致。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政治、经济等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但随着乡镇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的变更和相关立法的滞后,乡镇政府逐步演变成“权力空壳化、责任无限化”的局面,往往出现“看得见管不了,管得了看不见”,如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城镇建设、土地管理等突出问题,而这些问题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乡镇政府往往又是第一责任人。
四是执法部门偶有推诿现象。乡镇执法面对的对象多是老百姓,执法难度大,偶尔出现执法部门推诿现象,比如农村秸秆禁烧工作,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环保部门经常推给公安部门执法,而公安部门认为秸秆禁烧没有具体的管理依据,应该由乡镇政府和村里进行管理,而乡镇政府和村里由于不是执法主体,又无权执法,形成这样一种尴尬情形。
五是乡镇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且缺乏有效监督。各乡镇受人员编制等因素影响,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数量少,难以胜任繁重的执法任务。各乡镇都聘有数十人的临时人员,作为执法的协助力量,而这些临时人员不能独立执法,其自身素质也相当有限,在协助执法过程中,不太清楚什么事情该办、什么事情不该办,办错了也没人管,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作为治国之道,必然要求依法行政。那么如何才能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把依法行政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年度考核体系中,未能有效地将依法行政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建议县级政府在修订乡镇政府考核体系时,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独立指标,进行单独考核,将依法行政真正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才会真正花时间、花精力去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才能逐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这一目标。
二是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从调研情况来看,基层普法教育工作做得还不尽如人意,离国家依法行政的目标还相距甚远,加强基层普法尤为必要。县、乡政府要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农村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送法律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入户,真正落实好“六五”普法教育。同时,要加强对乡镇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班子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更新他们依法行政的观念。
三是乡镇政府设立法制办公室。建议在乡镇党政办公室基础上,加挂法制办公室牌子,与乡镇党政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负责乡镇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监督基层站、所执法活动,以及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同时要积极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疑难案件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四是加强乡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把进人关和上岗关,执法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书,方可上岗。建议成立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对乡镇执法力量进行整合,不局限于某一行业某一领域,赋予执法人员在乡镇管理各方面的执法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建立乡镇执法动态联合巡查机制,实行乡镇管理联合执法巡查常态化。
五是加大依法行政培训力度。每年要加强对乡镇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职能部门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培训,提高其驾驭全局、服务基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
六是开展乡镇委托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把开展乡镇委托综合执法工作作为行政执法改革的重点,将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力量整合,在乡镇挂牌成立综合执法大队,重点在建房、土地、市场、卫生等领域履行行政执法权,同时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乡镇行政管理效能,实现乡镇管理向服务型、法治型转变。
七是落实镇务村务公开制度。要进一步推行镇务、村务公开,提高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和透明度,保证老百姓充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增强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基层政府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切实增加违法行政成本,依法追究责任。
八是全面创建省依法行政示范镇。各乡镇要积极争创依法行政示范乡镇,成立乡镇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创建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创建工作方案,将机构、人员配齐到位,明确专人负责,统筹创建各项工作,并积极整理收集创建资料,全力开展省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创建活动。
九是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府行政决策机制、行政执法资格制度、民主监督实效机制等一些制度建设,围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美好乡村建设、征迁安置等重点工作抓制度,围绕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土地流转、水面发包等突出问题抓制度,“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放进依法行政的笼子里,并强化制度的落实。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三
在西方世界,诉讼调解被称之为“东方经验”。在我国,法院诉讼调解制度不仅要与中国的现实需要相符合,还要对司法改革的需求给予满足。当前,我国法院诉讼调解制度还存在较多的缺陷,有待完善,但是依然背负着强大的重任前行。“大调解”的格局符合司法界发展的需求,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需品,因为在判决的过程中“大调解”的格局起着非常重要的特殊作用。本文将法院民事审判作为研究点,对现阶段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并针对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对策,旨在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加快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脚步。
在西方世界,诉讼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也称之为法院调解。诉讼调解其性质是一种法定的争议纠纷解决的方式,其在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充分发挥出了较为独特的作用,而且现阶段普遍被各级法院所采用。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法院调解的地位进行确认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现阶段,我国处在一个社会矛盾较为突出与“诉讼爆炸”的时期里,为了缓和矛盾,在符合当事人利益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前提条件下,运用民事调解,可以有效地降低上诉率、发挥改判率、再审率以及涉诉上访率,使得法律文书的终局性以及既判力得以增强。然而,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对其加以完善。因此,对现阶段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针对问题探寻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对策,对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进行完善,具有非常重大的司法意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调解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对矛盾做出及时的调整与化解,就必须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做好。简单来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就是当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为基础,并按照合法、自愿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协商进行主持与解决的一种制度。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两大分支,且二者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其产生出来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就发生时间而言,诉讼调解是发生在诉讼的过程中,是一种诉讼行为,而诉讼外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范围之外的,不具备诉讼意义,所以其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可以反悔的。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四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行政调解是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扎实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们群众联系的重要途径,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建成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政府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具体表现。为做好该项工作,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为副组长,各行政职能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司法所长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汇总、反馈工作,同时深入各村居做好行政调解宣传工作,使群众更加了解调解行政调解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考核机制。
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我镇建立健全了行政调解制度,如:统计报告制度、公开执行制度、信息宣传制度、重大矛盾纠纷快报制度、责任考核制度,将工作绩效纳入我镇年终考核。建立矛盾调解排查机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口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并严格调解转办、交办、催办和督办工作制度,处理调解问题做到“快转、快办、快结”。对调解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及时解决;对不符合规定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行政调解包案。
为落实好行政调解工作,我镇建立行政调解包案责任制,由党委书记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具体包案,由镇综治办对镇行政调解案子及时予以登记、梳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查和主要领导批示后,再转交镇分管领导包案办理,由包案领导去落实“五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停访息诉、包教育稳控,不能再转包、分包或由他人代替。同时实行催办督办和调度制度,对于部分重要调解问题,要求承办人员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尚在办理中的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已办结的要争取停访息诉;而对于重大调解案件,则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进行调度。
(一)、调解资源整合作用发挥优。在各种调解机制衔接上下功夫,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联调作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使社会矛盾得以迅速化解。
(二)、提高调解素质方法作用佳。加强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案例剖析会等形式,有效地发挥人员的作用,促进了行政调解的成功率。
(一)、加强行政调解培训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水平。行政调解队伍的'工作能力,决定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效率,因此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应采用定期与不定期集中培训为主,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为补充的方式来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培训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如:房屋土地征收、治安管理、宅基地、安全生产、劳动争议等相关知识和内容。
(二)、加大对行政调解的投入,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为切实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不断加大对行政调解组织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调解队伍健全。加大对工作场所的改造,做到设施完备齐全。同时加大对工作经费的投入,保证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三)、积极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充分发挥联动调解机制作用。我镇将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开展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夯实行政调解基础,扩大行政调解范围,加大多调对接力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工作程序规范性不够。工作中的难点较多,最主要的是调解程序规范性不够,应对调解员加强程序规范性学习。
(二)、调解衔接工作仍然困难。目前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不够完善,在行政部门调解过程中,缺乏时效性,因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交流制度等。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五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优化化解行政争议和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将我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矛盾突出,社会管理难度增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局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到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深化了对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快速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行政调解是新时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新举措,进一步做到强化行政调解意识,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建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坚持调解先行,综合利用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式,有力的促进了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的落实和有序开展。切实做到了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二)积极强化制度保障。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作用,我局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围绕民政工作领域行政管理事项的调解内容,制定出台了《地区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要求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并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为在全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三)注重调解队伍建设。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得好不好,调解人员是基础。我局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过程中加强了行政调解队伍的建设,除选择熟悉法律政策、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科室长从事行政调解工作外,还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技能培训,优化队伍结构,加强队伍建设,规范队伍管理。如,利用每周三的政治学习机会开展了一系列的调解培训工作,邀请局领导授课,在局机关会议中试点开展调解技能实务演练,并总结典型案例推广和应用解技能实务演练,努力建设一支“调解能手”队伍。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六
调整充实了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同志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坚持“调放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调作战”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网络化,规范化建设。
我局把普法知识的宣传当做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充分利用宣传车、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各种形式,结合典型案例进行现场说法,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切实提升了市民的法律意识、文明意识,使调委会真正做到了依法调解。
我局坚持以调解为基础,以预防为重点,实行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相结合,严格遵守调解程序,注意选择调解方式,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不能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对已经处理的矛盾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逐步使调解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局实行每月召开一次竞争办公会,总结当月排查调处工作情况,研究调处急、大、难矛盾纠纷的措施,这些机制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确保了各类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处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影响稳定事件的发生。截至目前,我局共计调解纠纷2起,无因调解不力而导致的重大案件发生。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七
我办指导高度注重行政调停任务,依照我区有关文件精力,连系我办实践,积极树立健全任务机构,指派专人担任,确保了该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将详细状况报告请示如下:
深化文明城市创立效果,最大限制地化解各类行政胶葛、社会矛盾胶葛,将胶葛处理在底层和萌芽形态,我办成立了行政调停任务、矛盾大调停任务指导小组,详细担任、协谐和指点展开行政调停任务。指导小组由首要指导任组长,分担指导任副组长,相关责任科室担任人任成员,下设“行政调停室”和“矛盾胶葛调停室”,并装备专人担任,行政调停详细任务由两个科室辨别牵头担任,个中人力资本科牵头我办行政胶葛的排查、调处、化解和信息报送任务;信访平安科牵头我办矛盾胶葛的排查、调处、化解和信息报送任务。
(一)实在增强行政调停力度。
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观念,鼎力增强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立和通明化建立。针对拆迁安顿、征地赔偿、国有资产租赁任务中呈现的经常见性、多发性矛盾胶葛,以预防、化解矛盾胶葛作为任务重点,对峙抓早、抓小、抓苗头,谨防矛盾胶葛激化,实时把矛盾胶葛化解在底层。
积极发扬行政调停本能机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效劳认识,以“分级担任、归口处理”和“谁主管、谁担任”为准则,严厉落“一岗双责”责任制制,我办对峙执行指导每日轮番接访准则,对群众的来访,能就地处理的就地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实时移交相关责任科室限时处理,关于的确处理的也对峙向群众耐性、仔细地做好压服宽和释任务。严厉落实招待注销准则,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仔细进行注销,做好记载,并交由相关责任科室限日处理,实时素来信来访群众奉告处理后果,积极进行调理和引导,力图在我办内处理争议。
鼎力展开矛盾胶葛排查调处任务。对峙每月一次排查不不变信息上报准则,仔细疏理了我办存在的不不变因,并针对性地制订了有用措置方案,有用避免了非正常上访、反复上访、集体上访,以及群体型事情的'发作。
(二)实在增强“大调停”联调力度。
对峙既相对自力、各司其职,又互相联接、全体联动的准则,疏通人民调停、行政调停、司法调停及信访督导之间的任务流程。对不肯进行行政调停或未达到和谈的,我办积极指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判决等方法进行处理。
(三)实在增强综合管理协调力度。
深化查询研讨,把握、汇总各调理机构的运转状况,树立了“调停”信息平台,完成优势互补。针对责任关系复杂,触及多个部分的复杂矛盾胶葛,我办约请相关责任部分参加协调停决,实时化解矛盾胶葛;无法调理的,提请区“行政调停”指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方面一起处理。从年5月正式启动调停任务至今,我办调停矛盾胶葛1件,成功调停1件,调停率100%。
我办把“大调停”任务作为综治、维稳任务考评的主要内容,并归入目的治理。对换解任务成果凸起的责任科室和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换解任务不落实,招致矛盾胶葛凸起、发作严重群体型事情的责任科室,将追查相关责任。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八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抓住中央高度重视“两所一庭”建设这一历史机遇,抓基层、打基础,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但是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这已成为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瓶颈”。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笔者拟从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突出问题几谈点粗浅看法。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显的的重要性与尴尬的社会地位不相适应。
司法所是构建基层和谐的重要力量,对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作用,具有潜移默化、厚积薄发的“治本”功能,但却长期得不到各层面的认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行政职能被边缘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战线的“幕后”工作者,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成效,这与公检法三家“立杆见影”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大多数人认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检工作是“实”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虚”的,认知观念的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职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难说如何理解与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职能较弱。司法所与政法其他成员单位相比自身职能较弱,除社区矫正工作外,其它各项工作的工作和责任主体都是乡镇政府,司法所在各项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导”、“协调”、“参与”作用。其中人民调解、个人简历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长期性,短期内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加之上级部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给人一种工作务虚多、成绩少的错觉。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乡镇和县局双重领导,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为有位”,过于注重遵守和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员大多还身兼乡镇多个职务,如综治办副主任、信访办副主任等,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乡镇工作中,顾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责任田”,严重影响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扎实开展,制约了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与司法所新时期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从总体上看,司法行政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队伍,为稳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心得体会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我们这支队伍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所人员编制紧缺。近年来,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员编制仍旧十分紧缺,至今普遍达不到司法部乡乡建所和每所最少应有3人的建所标准,多数挂牌的司法所多为1人所或由乡镇工作人员兼职。现行机制难以满足新时期司法所发展的客观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九项职能,虽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参与部门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个人在战斗”,如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做为工作和责任主体的乡镇政府,实际上最多也只是发文时挂个名,开会时来个人,事后基本不干事。司法所除了承担九项职能,还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繁杂的乡镇工作进一步挤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一个人在战斗”的司法所两头都要顾及,但因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难免顾此失彼,县局和乡镇两头都得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忙的三头六臂却时常处于双方都不理解的尴尬境地。
2、司法所队伍有待加强。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司法所队伍要么“半路出家”,虽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是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创造性和开拓进取精神,难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发展;要么就是才招录进入队伍的新人,虽有专业知识但缺乏基层实战经验,造成工作被动难以打开局面的情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同时,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用人机制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不相适应。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成为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内在需要。
3、司法所考核机制滞后。由于司法所工作在乡镇、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鞭长莫及,只能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给乡镇。而乡镇部分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司法所业务开展并不重要,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程度上远不如派出所和国土所等部门。加之我国改革现在进入深水区,基层各类矛盾纠纷凸显,维稳压力很大,乡镇迫于基层人手不足的情况,便让司法所承担了许多与本职业务无关的工作;而基层司法所受制于工作经费的匮乏,加之对“有为有位”存在认识上误区,范文参考网造成工作重心向乡镇工作倾斜,把与本职无关的工作当做主业,而本应认真开展的本职工作却成了应付差事的副业。对于‘不务正业“的司法所只靠定期或不定期下乡指导和每月召开工作例会是很难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的,客观上造成局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控基层的具体工作情况。从目前来看,基层单位绩效管理虽都实现了目标管理和具体的量化标准,但执行监督和督导机制并不完善,考核结果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年终考核名次也没有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对基层司法所管理上的缺位,使基层司法行政的总体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司法所匮乏的经费保障体系与新形势下的日趋加重的工作职能不相适应。
基层司法所自开展规范化创建以来,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软硬件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司法所的经费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观。但因司法所工作经费并没有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热门思想汇报经费保障采取县司法局定额包干,不足部分由司法所向所属乡镇临时申请经费的方式来解决,司法所经费保障并未形成长效机制。由于各乡镇司法所受重视程度不同以及各乡镇经济发展存在差距等因素,司法所工作经费的保障与新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要求存在一定缺口。近年来,司法所又新增加了社区矫正、大调解等工作职能,工作经费缺口进一步增大,这个问题一直影响着司法所职能的发挥,困扰着司法所能否持续、稳定、深入、高效地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业务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司法所工作的整体发展,是当前需要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工作措施及建议:
1、.在转变社会对基层司法行政固化观念上下功夫。一是让各级党政领导看到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司法行政部门在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作用,转变他们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支持力度不大的被动局面,使他们重视和支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千方百计想办法改善司法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发展环境。二是改变本系统同志对本职工作的片面认识,要让大家看到本系统工作的`重大意义,范文内容地图增强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时要下定决心以自身的作为争取更好的地位,增强干事业的源动力。
2、不断拓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职责,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紧围绕群众法律需求开展工作,及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紧紧围绕形势发展需要开展工作,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变化。
3、.要正确处理“为”与“位”的关系。要认清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以及司法所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牢固树立立足本职岗位,以为求位的作为意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体现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特殊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不断提升司法所的地位。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适应新时期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根本需求。
1、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切实巩固“一乡一所”的司法所设置格局。要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用好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继续采取争取地方编制、购买公益岗位等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力量;人员配置要向基层倾斜,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避免“头重脚轻”状况的出现。要打破“一人所”瓶颈,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人员编制,打破人员编制、行政地域限制,试行“中心所”工作模式。在处理重大疑难纠纷等工作中,实行中心所联动机制,由过去“一人敲锣”向“众人打鼓”转变,充分发挥集群作战的优势。要加强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班子是队伍建设的核心,要在队伍建设中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工作思路,配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队伍,充分发挥班子在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2、.把好人员准入关。要注重年轻化、知识化,切实解决人员老化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通过公开招录或者选调的形式,将具有法律本科专业知识的人才录入司法行政队伍,输入“新鲜血液”,解决人员老化、青黄不接的问题。建立完善工作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通过宗旨意识教育、素质能力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等,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基层工作队伍。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关心和爱护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工作总结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使基层工作人员有盼头、有奔头,让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3、.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内部制度化管理和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将群众的满意度纳入工作考核。考核工作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避免照顾性和轮流性的奖励以及形式性惩罚的情况出现,要用好考核结果,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开展司法所长轮岗交流,要把工作踏实,作风优良的干部交流到工作条件较好的基层所任职,让作风飘浮、成绩低劣的干部去条件艰苦的环境接受锻炼。通过客观、公正的考核奖惩机制,激发司法所工作活力。引导全局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人争先的浓厚竞争氛围,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带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力度,助推司法所工作有序开展。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九
根据市商务局为推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调研提纲,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就近年来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梳理,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20xx年依法展开对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我县行政执法工作由单一的生猪屠宰执法正式步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行列。截止2014年底,我县已展开的执法项目有生猪屠宰、酒类流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再生资源回收、成品油和洗染业等。2014年,执法出勤2114人次,立案办结案件276宗,其中:成品油193件;占70%;生猪屠宰15件,占5%;酒类流通32件,占12%;零售商促销、再生资源回收等36件,占13%。处理涉案人员158人次,没有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来源:举报案件,占18%;市场日常巡查案件,占82%。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县商务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25人。现有在岗人员22人,其中:公务员4人,事业编14人,企业正式职工4人。装备方面,更新执法专项车为3辆,摄影机1部、录音笔2支,照像机5部,电脑5部,全体执法人员统一着装上岗。
(一)队伍建设。我局将强化行政执法工作视为提升商务工作形象的主要抓手,从抓队员素质入手,树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提升队伍的“战斗力”。多年来,执法队伍中没有出现违规违纪办案现象。
(二)制度建设。建立学习、执法过错和责任追究、奖惩、案卷归档等十项执法制度,并逐项严抓落实。
(三)法制建设。申报办理执法主体资质证和核定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准确定性、依法依程序办案,把案件办成“铁”案。近十年来,没有出现一宗因执法不当造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提升了执法的公信力。
自20xx年我县商务被列为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以来,对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是提升了部门的整体形象,在部署工作中站在国家试点县的层面来高标准安排;。
二是执法人员的对自身的责任要求更高,能各自以更高的起高,从点滴事情做起,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力推进,优化了商务局工作的自身形象,对管理整个社会商业发挥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一)争取立法保障,提升商务法律地位。从20xx年到现在,商务部门的政策法规和办法只有《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条例出台,具有一定的执法权限。生猪屠宰移交畜牧部门后,商务部门剩下的大都是部门规章办法。包括酒类流通、成品油市场、二手车市场等规范管理,都只能借助公安、工商、卫生、质检、安监等部门的力量监管,缺乏相应的单独执法权限,造成管理困难,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被用在了协调各部门关系上。多年的实践表明,对违法行为只有及时、有力、严惩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当前在商务执法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惩处措施,仅仅靠部门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特别在行业管理方面,陷入了管不了、管不好的尴尬局面。在商务执法方面,应适当增强执法权限,争取可以单独开展全程执法。例如,在酒类管理执法上要贯穿从生产销售到上市流通、到消费终端整个环节。因此,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惩处力度,提升商务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
(二)办案经费不足,极易造成重处罚、轻管理、以罚代管的现象出现。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和衔接,出台相应的政策举措以落实。
(三)加强执法培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二十
20xx年,我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市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部门《关于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保密工作保密管理意见》,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把好保密关,充分发挥了保密工作“保安全、促稳定;保安全,促发展”的积极作用。
我办一直把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严格按照市委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成立了主任唐艺任组长、副主任何高平为副组长,各股室责任人为成员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工作为务事项。特别是在全市保密工作会议后,我办召开职工会传达了会议精神,组织学习了《保密守则》、《保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
我办严格按照市委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保密工作的全面完成,充分发挥保密工作在“保安全,保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设立了专门的保密室,确定了保密人员。保密制度健全,制定了专门的保密制度,并印发各种保密宣传资料到机关各股室,及时传达和转发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文件,做到人手一份,随时督促职工对各项工作的保密,对泄密事件的发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在档案管理中,我办设立了专门的档案管理员,专人管理,专人查阅档案资料。做好本单位涉密文件和资料的批阅、上交,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销毁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密资料的出境审批手续,规范涉密文件、资料的打印工作,保证了我办无任何泄密事件发生。
(三)做好本单位对外宣传和信息资料保密工作,对市上的涉密涉外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决定做到严格保密。
(四)我办坚持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全年召开2次以上的专题会议研究保密工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切实加强资料提供、志稿验收、志书审查等项工作中的保密管理,严格规范保密审查程序,确保志书编纂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的安全。《万源市志》送审后,挂政府站,经乡镇、市级各部门严格审查,严把了保密关、史实关、政治关。
(五)抓好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及时报送年初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按时报送定密工作年报表,认真完成市委_部署的专项保密工作任务,并及时报送专题报告。同时,抓好保密信息的投稿工作,及时地反映我办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由于办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的高度重视,我办的保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没有出现泄密事件和不稳定因素,为全市的安全、稳定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离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我办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推动我办的保密工作上台阶。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二十一
根据抚顺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状况调查和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抚顺市药监所进行了自查和调研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现状。抚顺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为授权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职责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现有执法人员总数19人,持有执法证人数9人。
(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及执法文书使用情况。本所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农业部63号令),使用的执法文书格式统一为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文书制作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xx]4号)。
(三)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情况。本所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办公经费财政全额拨款,目前,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经费尚未列入财政预算。
严格执行《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fyjs-cx11-2007),凡涉及本单位检验方法使用或检验报告的质量投诉和涉及对本单位的工作程序、合同的执行、检验时限提出异议的申诉和投诉,由业务部门组织调查,在《客户申诉和投诉及处理》(zljl-18-2007)记录上登记编号,记录调查结果;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畜产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严格实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畜产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般工作作风问题,调查属实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按有关规定处理;重大违纪事实调查属实,向受损失方专函致歉,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理。
(一)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与卫生、公安、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沟通、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协调配合制度。
(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开展畜产品和畜禽养殖投入品监督抽查,提高抽检工作效率,组织执法机构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三)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畜产品风险信息收集、分析、预警和利用,落实好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二)加强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即:物品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加强监督检查和大要案查处。大力推进区域所执法办案,县区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依法实施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案件授予区域所办理,增强区域所执法监管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建立和实行执法人员考评制度。探索和试行执法人员监管责任单位(区域)量化管理、案件处理时限考核和案件质量评审、监督检查频次和效果评估等,提高监督执法管理规范化水平。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二十二
同志们:
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市委六届六次全会以及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和部署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20xx年,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在加快发展中转变方式、实现幸福追赶”的核心任务,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保障”三大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一)以创建平安阳江为载体,司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能力不断提升。
1.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人民调解组织1294个,其中村(居)调解组织818个,镇(街道)调解组织47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429个,调解人员3536人,范修芬等14名人民调解员被评为“全省人民调解能手”,阳春市春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壮大和强化。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取得突破。20xx年,市医调委共受理医患纠纷63宗,成功调解55宗,调解成功率87.3%,患方诉求金额1926.8万元,协调赔偿患方金额254.2万元,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以及广大群众的认可。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直接或间接受理的纠纷案件15544件,涉及当事人50630人,调解成功15341件,成功率98.7%,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能力进一步增强。
2.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加强。以最大限度降低重新犯罪率为目标,扎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有效稳控。区分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指导村居(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落实专人制定“一人一策”的安帮措施。加强与综治、公安、劳动、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基本生活问题,提高就业和创业率。全市实现了社区矫正定位监控系统全覆盖,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加大回归帮扶力度,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教育帮扶活动,提高教育改造挽救质量。圆满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期间安保任务,全市没有出现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群体性事件、发生刑事案件、发生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20xx年,我市刑释解教人员807人,帮教刑释解教人员799人,帮教率99%,无重新违法犯罪人员。截止20xx年12月,我市在册社区矫正人员964人。其中管制2人,缓刑860人,假释32人,暂予监外执行70人。
3.精心部署开展全国“两会”安保工作。成立了市局全国“两会”特别防护期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工作措施和要求。同时,还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将“两会”维稳工作分解、细化,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具体人员,实行每日一报、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分片包干”制、“两会”维稳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倒查制,建立起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与特殊人群管控、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信访排查化解和舆情监测应对处置工作等紧密配合、互相衔接的维稳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司法行政系统参与社会面维稳工作的综合能力。
(二)以法律服务为平台,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深入落实“党建促所建、所建促发展”书记项目,加强律师基层党组织建设,力争实现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的全覆盖。努力提高我市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积极推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逐渐推进律师担任各级政府法律顾问。深入开展律师法律服务三进工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基层、走访群众,现场解答村民的各种法律咨询。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处置重大事件、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和群体性事件。开展工业企业服务月活动,通过挂钩企业和在企业设立法律顾问等方式,充分发挥律师作为熟悉法律的专门人才在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职能作用。成立了阳江市首个消费维权志愿者“3.15”律师团,于3月15日及5月15日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咨询活动。着力规范发展法律服务市场,深入开展律师公证行业诚信体系创建活动,大力提升律师、公证的社会公信力。20xx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1682件,其中刑事案件291件,民事案件1136件,行政案件33件,非诉讼法律事务222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92家,参与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4859人次。公证总量稳中有升,进一步拓展公证服务领域,规范全市公证项目收费标准,着力提高公证质量。20xx年,全市各公证处共办理公证5177件,其中国内公证3414件,涉外及港澳台公证1763件。
(三)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先导,全社会法治氛围有效形成。
圆满完成“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于7月中旬至8月上旬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进行了考核。省“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组对我市“六五”普法给予了高度评价,对我市“六五”普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表示肯定,称赞我市普法亮点突出,因地制宜开展法制宣传突出了本地特色。紧紧围绕“法律六进”开展普法宣传。落实了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共举办了5个专题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活动。全市近5万名科级干部和公务员参加“四统一”集中培训和学法考试。突出“平安校园”主题,创新形式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规送到学校。江城区编印了《青少年法律知识测试题》,分别对阳江二中和白沙中学全体学生进行了青少年法律知识测试。全市通过开设法律辅导等形式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共组织23.4万企业员工、私营(民营)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进行学法考试。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被评为省“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积极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为村(社区)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成立“普法宣传文艺队”,在全市开展普法晚会34场,受到了群众的欢迎。阳春市春城街道石湖村被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阳东县雅韶镇平岚村等9个村委会被评为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江城区城东街道金湾社区等3个社区被评为广东省民主法治社区。结合节假日、纪念日等有利时机,充分利用“3·8”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6·25”土地日、“6·26”禁毒日等有利时机,在全市掀起宣传各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的热潮。
(四)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民生更加到位。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重点加大了异地务工人员的维权力度,努力扩大援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系点的网点建设。深入农村、社区、工厂、企业等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开展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活动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将残疾人、异地务工人员、特困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农民等纳入重点援助对象,做到应援尽援,畅通渠道、简化程序。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居民实行减免收费和上门服务等便利措施。重点办理了“阳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203名员工追讨欠薪案”、“阳江市某有限公司262名员工追讨欠薪案”等一批群体性案件,为受援人成功讨回了欠薪,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江城区、阳东县、阳西县把法律援助业务用房设在临街一楼,方便了群众办事。规范化建设有效推进,法律援助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进一步明确,统一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积极配合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市财政追加17万元工作经费用于政府对社会组织购买法律援助。20xx年,阳春市法律援助处主任甘扬辉被授予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光全被授予全省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阳东县法律援助处被授予全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73宗,其中刑事案件331宗,民事案件116宗,非诉讼案件26宗,受援人1363多人。
(五)以工作抓落实、见成效为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力切实提高。
1.抓好机关作风建设,促进机关效能全面提升。围绕效能提升年活动抓好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解决当前我局机关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局营造积极向上、求真务实、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制定《阳江市司法局行政问责制实施细则》,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在减少办事项目、优化办事流程、办好服务大厅、构建长效机制上取得新突破。健全完善了局政务公开,机关考勤、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制定实施了《阳江市司法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及分工方案,定期检查督促贯彻落实情况。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通过采取进一步精简会议、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狠抓节约型机关建设、严格控制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等多项措施,把八项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2.加强队伍建设,有效提高党员干部素质能力。一是抓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党组学习中心组为龙头,通过集中学习、举办和组织干部参加专题讲座和各类培训班、抓好网络在线学习、撰写心得体会文章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在全局形成以学习提升理论素质,促进工作科学开展的良好局面。20xx年举办学习效能提升研讨班3期,组织大讨论3场,召开各种层次座谈会10次,全局党员干部共撰写心得体会50多篇。二是开展竞争上岗,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在局机关及直属参公单位中竞争性选拔4名科级干部,最终选拔出1名正科级领导干部和3名副科级领导干部人选,1名参加竞争者确定为副主任科员人选。通过竞争上岗,充分调动了干部的积极性,在竞争中找差距、受教育,有提高。
3.抓好惩防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制定下发《局领导同志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内容逐项分解,落实到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建立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围绕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行政审批、组织人事、物资采购、行业管理等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开展廉政风险点清理,并围绕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开展了行政监察。一年来全系统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事件。
司法行政其他工作也取得新成效,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司法鉴定新领域不断扩展,全年办理司法鉴定案件833件。圆满完成20xx年司考任务,全年有258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此外,依法行政、计财装备、信访维稳、保密工作、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工作都取得新成绩。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司法行政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法律服务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是执法执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执法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少数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理念偏失,缺乏诚信,未能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指导制度有待完善。三是队伍建设与“五个过硬”要求还有差距,思想政治建设、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工作作风等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20xx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市委六届六次全会以及市委政法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以创建平安阳江、法治阳江为目标,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积极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司法行政服务能力和执法执业公信力,打造过硬司法行政队伍,为我市实施三大战略、实现幸福追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改革创新能力。20xx年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局起步的重要一年。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对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和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要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任务,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大力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按照省、市的改革任务安排,抓好贯彻落实、保证同步推进。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重点要落实好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稳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发挥律师重要作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等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在提升司法行政服务能力和执法执业公信力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积极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服务能力。当前,公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与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在地区、城乡、人群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尚未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资源紧缺;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对于这些问题,亟需司法行政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改进服务方式,增加有效供给,通过构建普惠均等、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以解决。
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今年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厅部署的重点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实施者、推动者,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司法行政机关践行群众路线,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将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深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全力推进。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20xx年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计划》,以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服务体制,加大服务投入,完善配套措施,重点推进法制宣传育民、人民调解和民、法律服务便民、法律援助惠民、帮矫“两类人群”安民五项服务工程,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要加强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推进法律普及、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的部署,大力推进“一村居一律师”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学习借鉴“枫桥经验”,依靠人民群众就地化解社会矛盾,围绕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物业管理、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努力在更高层次、更高领域发挥好人民调解作用;要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和特定当事人多层次的法律援助需求,实现应援尽援;要加强对“两类人群”教育帮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托县(区)、镇(街)和村(居)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立三个层级的实体法律服务平台(中心或大厅、站、点);努力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之中。
(三)不断完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提升执业公信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律服务行业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摆到突出位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法律工作者队伍。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切实做到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加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党组织在执业活动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要健全执业监管和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的执业准入、日常监督指导、诚信执业评价、质量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和违法违纪通报等制度。各地各单位要以法律服务诚信平台建设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做好法律服务诚信平台研发工作,逐步建立融合法律服务执业信用的信息采集、整合、共享、披露和应用的诚信平台。要进一步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作用。要认真总结律师进村居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探索创新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服务群众的有效方式。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国情教育,坚持执业为民,服务群众,积极参与“进村居”等便民服务,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四)加大推进信息化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深度应用能力。按照《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和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有关规划,将推进广东政法信息网二期工程基础建设,完成政法三、四级网络和相关配套建设,基本建成贯穿省、市、县、镇的全省司法行政信息高速公路。配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合省厅、市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逐步实现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批、反馈办事结果、进度全程查询和监督。开展全省律师管理系统、律师诚信系统、全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全省公证行业信息平台、全国法律援助管理平台、全省司法鉴定管理系统、队伍管理系统等业务应用系统的需求研究、开发建设、升级改造、部署推广、培训使用等,促进各业务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升对司法行政业务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的认识水平,配合省厅部署推广和普及使用各项信息化应用,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单位信息化和广东政法信息网二期工程建设任务书》中提出的各项任务,以信息化助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
(五)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水平。
1.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创建司法行政优秀团队活动。要充分利用目前全市上下正在组织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契机,坚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实施办法精神作为切入点,贯彻整风精神,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律师公证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服务职能,落实好执法司法为民的具体行动,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司法行政领域群众工作的能力,为推进我市司法行政事业创新发展夯实群众基础。
要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创建司法行政优秀团队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按照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行政队伍。在政治过硬上,要始终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队伍建设的第一位,教育引导队伍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业务过硬上,要围绕提高“五种能力”,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切实抓好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信息科技化应用学习培训。在责任过硬上,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配责任心强、敢于担当的同志担任领导干部。在纪律过硬上,要加大正风肃纪力度,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到讲党性、懂规矩、守纪律;加强执法执业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执业监督,促进政风行风不断好转。在作风过硬上,要通过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问题导向,下大力气解决好“四风”问题,坚决遏制不作为、乱作为,建立健全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树立司法行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2.深入开展“服务效率提升年”活动。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年要在总结三年来整顿机关作风活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大力开展“服务效率提升年”活动。我们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以中央“八项规定”和“正四风”为总要求,以“优质服务,高效办事”为主题,力争要在打造勤奋敬业的干部队伍、打造亲商安商的发展环境、打造机关服务品牌等三个方面取得实效,进一步提高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及党员干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开展“服务效率提升年”活动要注意做到“三个结合”: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通盘谋划,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要与机关党建工作结合起来,把机关党建工作作为服务效率提升年日常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要与政风行风评议结合起来,服务效率提升年的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将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结果的主要依据。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统筹安排、合力推进,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3.强化司法行政惩防体系建设。要严格落实党组、党支部责任主体和纪检监察监督主体的责任,以加强监督、风险防控、制度预防为重点,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扎实做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要围绕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以廉政风险防控为重点,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全覆盖,结合权力运行实际制定风险预警和风险管控机制。要围绕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道德防线,以警示教育为重点,扎实做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继续抓好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深入剖析违法违纪案件,开展全员警示教育;总结廉政文化建设的经验,深入开展有司法行政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洁从政氛围。要围绕构建“不敢腐”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以责任追究为重点,逐级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细化相关制度和措施,加强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逐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各单位党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同志们,做好今年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在新的一年里,让我们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开拓进取的创新意识,更加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锐意进取、团结奋进,推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水平,为推动全市科学发展、幸福追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行政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篇二十三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优化化解行政争议和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将我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矛盾突出,社会管理难度增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局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到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深化了对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快速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行政调解是新时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新举措,进一步做到强化行政调解意识,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建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坚持调解先行,综合利用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式,有力的促进了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的落实和有序开展。切实做到了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二)积极强化制度保障。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作用,我局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围绕民政工作领域行政管理事项的调解内容,制定出台了《地区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要求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并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为在全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三)注重调解队伍建设。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得好不好,调解人员是基础。我局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过程中加强了行政调解队伍的建设,除选择熟悉法律政策、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科室长从事行政调解工作外,还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技能培训,优化队伍结构,加强队伍建设,规范队伍管理。如,利用每周三的政治学习机会开展了一系列的调解培训工作,邀请局领导授课,在局机关会议中试点开展调解技能实务演练,并总结典型案例推广和应用解技能实务演练,努力建设一支“调解能手”队伍。
(一)工作成效。一是增强了利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观念。通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我局干部职工对行政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所提升,一些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由过去的找领导“闹访”,开始向寻求调解来解决问题转变,增加了和谐因素。如我局在开展联乡驻村入户工作中,通过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定期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制定有效的帮教管控措施,做好联系村重点人员的排查和教育转化工作,通过走访,化解土地纠纷、承包地和出租房屋管理等矛盾纠纷30余件,有力维护了联系村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二是干部职工也通过真心为群众排忧解难,强化了服务意识,得到了群众的信任和好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今年,由于我局落实了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加大了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经多次排查没有发生矛盾纠纷问题。但距离上级对行政调解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
一是观念更新不够,对行政调解工作方法、以及与其他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区别和衔接认识不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效率。
二是对行政调解信息报送重视程度有待增强,及时报送信息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按照上级部门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各项工作措施,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三是加大培训指导力度,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四是继续做好法制宣传和政策指导,充分运用学习培训和网络等媒介,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进行宣传,提高我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调解意识,增强群众对行政调解途径的信赖。五是强化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完善信息报送、收集、整理加工程序,健全行政调解信息利用和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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