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热门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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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热门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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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一种对某一特定主题或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的专业性书面材料。报告的语言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词语。如果您有任何关于报告写作的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一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二

(一)关于鉴定类型。

从统计数据看,20xx年至20xx年间,镇海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8.3%。其中,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为鉴定结论使用最为频繁的领域,分别占同类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

(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

因司法鉴定较强的科学性,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呈现出浓郁的专业色彩,双方当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当事人对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选择具有局限性,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结论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因林林总总的原因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占71.2%。当事人选择以判决结案,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结论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接纳程度。

(三)关于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统计表明,无论是一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76%)还是再次、多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2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数均占到了相当的比例(62.5%)。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走向和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

(四)关于超范围鉴定。

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人身伤害类纠纷中,鉴定机构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鉴定人+医生+设备供应商+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鉴定机构什么事情都可以鉴定,什么结论都敢出。从统计情况看,超范围鉴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不仅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实判决”的作用。但是,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直接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难点与热点。

鉴定的启动与质证主要通过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司法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质疑、辩驳,从而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它不仅是确认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与质证准备。

1.鉴定启动。

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主的人身伤害类纠纷(此类纠纷,原告在起诉前多已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事项就行了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外,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往往在对鉴定的必要性、科学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基础上就启动鉴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鉴定的风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法官在鉴定事项、鉴定标准等问题上往往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司法鉴定程序中。

笔者认为,鉴定的启动问题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享有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和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进行鉴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审查鉴定是否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鉴定启动条件(如测谎、对第三人的身体检查等)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证据的,或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不需要专业的特别知识,或通过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法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当事人随意、滥用鉴定启动权。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摇号等随机产生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同时确认法官最终决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情况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由此,鉴定启动程序不断优化完善,才能使鉴定结论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最佳证据方法,并为鉴定结论进入庭审质证奠定基础。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是否鉴定的启动一概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担责任?从学理上分析,鉴定是举证的一种方式,是否鉴定以及进行何种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对待证事实有异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以鉴定结果来反对对方的异议。该理论最有利的推论就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显然应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请的一方预付鉴定费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异议就要求对方掏钱鉴定,往往既严重拖延了诉讼程序,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加大了诚信一方的负担。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最后判决否决了对方的异议,法院也判决对方要最终负担鉴定费用,但往往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本身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申请方不仅诉讼请求成了白条,还要白搭上一笔鉴定费用。从实践看,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护了诚信一方,阻止了不诚信方的耍赖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借贷类纠纷,被告在诉讼中随口称借条不是自己书写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超过90%的被告会“放弃”鉴定请求,而法院据此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判决被告败诉后,绝大多数被告对法院的认定是信服的。第三,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事实上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权利。因为鉴定往往是为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即使让被告预付鉴定费用且鉴定结果不利于原告,法院判决由原告最终负担鉴定费用,在执行上是有保障的。

应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与中国特殊国情有矛盾造成的。笔者认为,在诚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发达的中国,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

2.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

为进行鉴定,法官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发采取开庭方式,有的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出发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开庭的情形,即鉴定检材(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提交后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若出现补充鉴定材料则可能出现三次以上开庭。有的采取庭前确认方式,即于开庭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拟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方式记录在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有分歧或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个别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未经质证或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形。

笔者认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而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确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检材(样本)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确认未予规定,但实践中,为确保鉴定依据的检材(样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的目的在于: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检材(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样本);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避免鉴定机构因鉴定检材(样本)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或因鉴定检材(样本)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勉强得出不具确定性的鉴定结论。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但都应避免补充鉴定检材(样本)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证据固定、争点明确的前提下,将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对那些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但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将造成当事人讼累。采取庭前确认方式,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交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样可以达到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并对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较二种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采取庭前确认方式,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后果,促进当事人配合并提交鉴定所需检材(样本),特别是在需要补充鉴定检材(样本)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庭审条件限制因地制宜确认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最终实现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来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

3.鉴定结论开示。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大多于证据交换时开示。对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大多于庭前开示,但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开示,也有的采取电话告知鉴定结论的简便方式。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开示旨在使当事人于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式获得鉴定结论,从而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做质证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鉴定结论开示制度,对鉴定结论开示加以规范,才能使当事人和法官借助于司法鉴定结论并通过法庭质证真正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解码”。因此,鉴定结论开示不仅仅是将鉴定的最终结论告知当事人,而应当告知鉴定报告的全部内容。

(二)鉴定结论质证方式与内容。

1.质证方式。

实践中,鉴定人基本不会主动到庭,鉴定结论多以书证形式宣读出示。只有在当事人对书面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向法官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后,法官才会联系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形式化、无序化、简略化的质证方式,极大地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大量重复鉴定和当事人无休止申诉上访的发生。

笔者认为,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根据和形成裁判的必要基础。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通过观察、测量、比较、实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且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性质,让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才能通过质证程序过滤一些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获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除鉴定结论经开示后,原则上应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当庭陈述其做出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科学程序、鉴定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从而使当事人有机会发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之处,帮助法官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在法庭上进行,以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询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制作笔录等变通方式代替庭审质证,有质证之名而无质证之实、剥夺当事人当庭就鉴定结论进行攻击防御的不当做法,既不符合公开、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又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不利于当事人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加以纠正,以避免由此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质证内容。由于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结论大都在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同时一并宣读出示。法官从提高庭审效率目的出发,多采取概括性质证方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有无意见,而不愿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质疑、辩驳,在当事人拒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质证随之演变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简单问话。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简单化,削弱了法官通过质证判断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功能,影响了质证的效果。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与质证效果密切相关。对鉴定结论质证停留在展示证据、概括性质证层面,并不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只有将鉴定结论由形式性、概括性质证推进到实质性、全面性质证,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展开质证,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双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过程中,充分地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

三、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

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但是,在实践中,对“严重”、“明显”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则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是引发重复鉴定问题的根源。因此,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运用的关键。

(一)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判定。

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是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估与判定。而对证据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的审查?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某一专门性问题得不到双方认可,为解决纠纷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此行为的审查,应首先肯定该证据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而使其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然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如涉及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委托鉴定寻求对专门性问题的主张依据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内容。而且,从《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看,立法并不完全否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如果只是因为诉讼尚未开始且单方委托而否认其证据效力,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此外,有些类型纠纷部门规章对评估鉴定的前置性作了规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在协商期间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最终能否此为定案的依据,还有待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质证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中判定。

鉴定结论的“三性”之间体现出一种互为条件的关系。真实性是基础,关联性是链接,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但具有关联性的结论并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备了“三性”的鉴定结论才可能被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诉讼证据)进行评判。

(二)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

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即作为单一证据时)的审查判断,但具有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须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这是鉴定结论认证的最重要步骤。对证据的价值的判断,必须根据证据证明力的不同,对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抽象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做出说理,并对案件事实和要件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断。《证据规则》第71条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定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法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对“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把握往往成为空话。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不确定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结论时,采用了类似“倾向认为”、“可能性较大”等模棱两可的字眼,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在鉴定结论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判断。

2.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审查与判断。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只有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判断就是将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联系对照,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与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虽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科学活动,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使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科学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且结论本身无法明确证明某一客观事实时,必须将司法鉴定结论与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比较、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鉴定结论冲突的审查判断。

鉴定冲突主要体现为自行委托与法院委托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关联案件委托鉴定之间的冲突等类型。

相互冲突的鉴定不仅将削弱鉴定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给鉴定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的辨别造成了困难,因此,冲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对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进行认定时,应注意区分四个层次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不同鉴定机构的工作条件和能力,以及鉴定当时的背景条件(如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鉴定时是否受其他人情、关系影响)。

第二,审查不同鉴定的依据是否合法。鉴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

第三,审查被鉴定客体在多次鉴定中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因为,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相同的客体在经多次检验(比较、分析)后所体现的情况,是比较多次鉴定科学性的基础。如一个问题出现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应注意审查多次鉴定时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多份鉴定无可比性,应分别进行审查判定。

第四,审查鉴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必须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点是本质的符合,差异点又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否则,即使特征的符合点达到一定数量,但对差异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三

(一)大力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司法医学鉴定自查报告。协调有关媒体以及充分利用自身网络等载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深入宣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策措施,继续大力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宣传卫生系统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和示范作用,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自觉为群众健康服务。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卫生从业人员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发挥震慑作用,促进依法廉洁从业。

(二)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经常化,初步建立1~2个市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级医德医风教育基地,组织医务人员到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始终保持正确的服务理念和强烈的责任意识。深入宣传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确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限,筑牢廉洁行医的思想基础,切实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三)认真落实医务人员范文,教案医德考评制度。结合贯彻落实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对2008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将在对各地进行调研的基×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础上,进一步向省卫生厅提出健全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办法和标准的修订意见,2009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要按照医德考评办法和标准开展医德考评工作。要重视考评结果的运用,把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奖金分配、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直接挂钩,建立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加大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力度,加强新农合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补偿,坚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报销补偿费用即时结算制度,认真执行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积极推动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提供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探索建立新农合监测点,对基金使用、医药费用变化情况、补偿结算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测。严格控制基金结余,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对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基课件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已经制订了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意见,有关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增投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切实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省新增投资卫生项目在落实过程中不发生问题。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四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路。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司法鉴定:_________________。

1、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价款。

2、已报预算未审定的工程款。

3、工程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

4、被告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的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各项损失。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双方对结算方式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约定;。

2、施工中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较多;。

3、非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顺长、多次停工;。

4、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超出商业风险的巨幅上涨。

5、索赔数额和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

6、有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以及《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_____高法〔20__________〕201号)》的规定“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

基于以上理由,特此申请对有关专业问题就行司法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省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五

**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 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管理,怎样处理好双重管理的关系等有待于进一步的系统学习和在业务工作不断的探索。目前虽然有2间办公室但实际上只能算一间半(其中一间是和其他医生公用的),却办公环境还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提高队伍素质,逐步走向专业化

目前虽然有3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生,但均为兼职,必须在完成本质工作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时被鉴定人来了,由于医生“三班倒”不是在手术台上就是“关机”在家休息 ,而有的被鉴定人对“诉讼时效”不是很懂,又到医院来过1-2次后还是找不到鉴定医生就搭车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我县已出现3起)由于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医生也是兼职(劳动报酬不对等),从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因此在司法鉴定所刚成立时,对于目前现状,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医院接洽在条件允许的条件适当增加业务能力强,职业水准高的医生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并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以使这些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既可以随时满足被鉴定人的要求也可以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们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鉴定的行业中去,以更优质的服务满足被鉴定人的合法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外围工作环境

在没有成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之前,**共有鉴定机构三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门诊,法院的司法鉴定,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机构。**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虽然同时在县电视台打滚动字幕和在医院大门打醒目横幅均长达一月之久,也在**司法网上进行了报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利益的作怪在开展工作仍有时尴尬的境地:今年3月的某天,再**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送在公安法医门诊进行救治,但那边条件有限,当事人自愿转入县医院继续治疗,并在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但交警部门告诉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法医门诊鉴定,当事人在无赖的情况下又在公安法医门诊再次进行了伤残鉴定,对这种状况光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方面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网站将其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二是提高自身素质,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使当事人明白我们的司法鉴定所是能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唯一合法机构。三是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如公安法医门诊应自觉把不属于自侦案件的鉴定交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若人为的制造障碍就需要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否则在近期内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四是20xx年2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那么县级人大就应当对此进行监督,督办。五是当进入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再证据采纳上要依法办事,不能置之不理。否则,还是目前这种状况,不仅给当事人无辜的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负面效应。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六

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原名公安部126所,后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1996年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中心专业机构和专业特长涉及法医病理损伤鉴定、法医物证鉴定、dna鉴定、毒物检验鉴定、毒品检验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指纹鉴定、枪弹物证检验鉴定、爆炸物证检验鉴定、视听技术检验、文件鉴定、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书写材料和书写时间的检验等方面。中心在职人员300余人,有一批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研究员38人,副研究员8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28人,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博士26人,硕士60人。

中心主要负责中央和公安部交办的物证检验鉴定和现场勘验工作,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提交或其他相关机关委托的各类案件的物证鉴定及复核工作。自中心成立以来,已检验鉴定各类案件13万余起,参与了不同时期我国很多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或检验鉴定工作。

2006年10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领域第一个整体通过实验室认可的物证鉴定机构。

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是集办案、科研、培训与教学于一体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中心设有16个专业技术科室:现场勘验室、痕迹检验室、现场图像室、理化检验室、爆炸检验室、文件检验室、指纹检验室、心理测试室、计算机和数字声纹检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室、法医病理检验室、法医临床检验室、毒物毒品检验室、dna检验室、影像技术室和法医二部。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庭毒物分析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中心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78名,其中5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中心自成立以来,立足实战和专案攻坚,近10年每年检验鉴定各类案件两万多起,在许多重特大疑难案件、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群死群伤类案(事)件的侦破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或重要作用,为侦查破案和法庭诉讼提供了准确线索和科学证据。自2003年通过实验室认可以来,至今已有痕迹、理化、文检、指纹、电子物证、声像资料、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10个专业92个检验项目通过认可,基本涵盖了目前中心所开展的日常工作。

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

中心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专业化的技术队伍。设有法医室、毒化室、声像室、痕检室(含文检专业)、指纹室、理化室(含心理测试专业)、生物物证室、警犬队和综合室9个科室。目前共有技术人员176人,管理人员18人,文职人员50人;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68人(有7人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级职称50人。

中心在现场勘验、法医病理学检验、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检验、理化分析检验和痕迹检验鉴定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并具备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件的现场取证和研判能力、检验鉴定各类疑难物证的能力和为其他鉴定机构复核疑难案件的能力。

2007年6月以来,中心已有65类165项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系全国省厅级公安机关第一个全专业获得认可的单位。中心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医物证学现场应用技术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并在2010年2月获科技部批准建立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前身为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处技术科,成立于1979年6月。1996年升格为正处级单位,2008年正式挂牌。

中心设有技术管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dna检验、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及其他痕迹检验、排爆、化验、毒化、理化、毒品、微量物证、文件、声纹、电子物证检验、影像、画像、测谎、指纹、警犬技术等专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24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19人,大学本科43人;具有高级职称的35人,中级职称的27人;具有鉴定资格的有79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3人,全国刑事科学技术青年人才23人。

作为中南和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中心利用技术手段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在影响重大的一系列部、省督办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008年8月,中心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成为全国首家国家认可的省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中心也是公安部和香港特区政府确定的国内唯一一家承担香港居民内地非婚生子女赴港定居亲权鉴定的机构。

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中心与研究所一体,围绕司法鉴定实践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究工作,形成多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支撑。首创了覆盖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国际标准要求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率先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基础上,于2009年再次通过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的“五合一”评审,具备国际行业认可的“提供可靠数据和司法证明”的能力。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设立,前身系198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1995年成立“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经调整转制后,于2006年并入中国政法大学并更名。

该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现有执业司法鉴定人38名,具有正高级职称16名、副高级职称16名,取得硕士以上学位21人,其中24人在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该所累计完成各类鉴定6万余件,每年各类咨询1.5万人次,服务范围辐射全国各省、市、区,承办大量反复缠诉、上访和疑难复杂的案件,为各级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8年4月,该所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依托中山大学设立。1953年成立法医鉴定组,1998年成立法医鉴定中心,2000年被广东省政府指定为唯一的法医学专业类复核鉴定机构。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现有鉴定工作人员46名,其中司法鉴定人23名,鉴定辅助人员23名。高级职称司法鉴定人20名,占司法鉴定人的87.0%,司法鉴定人中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人员分别占69.6%、26.1%和4.3%,拥有高素质的专家型司法鉴定人团队。

中心长期以来为全国的公、检、法、司和个人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提供法医鉴定工作。各专业迄今共受理和鉴定6万余例案件,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和法医物证等三个主干专业的年检案总量大于5000例,检案数量大,疑难案件多,重复鉴定案件比例高,在一些疑难和敏感案件的鉴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8年7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

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础。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中心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七

一、实习概况。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我在x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为期四周的实习工作。这次实习的目的是巩固所学的专业课程,激发学习本专业的兴趣,培养专业观察能力与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企业简介。

1、外部环境。

xx司法鉴所定成立于20xx年,是国家认可的从事对事故车辆技术评估鉴定、痕迹鉴定工作的单位。该单位位于德州市新河东路,交通十分便利。具体的办公地点在东岳汽车城内。

2、内部环境。

中心的工作环境十分舒适,主任和副主任都有其各自的办公室,每名员工的办公桌上都配有先进的电脑。单位的朝向是南北通透的,对空气流通十分有利,再加上窗台摆放着几盆绿色植物,更使空气随时保持清新。单位没有其他的布置和装饰,整个办公室显得简洁而又有条不紊。

三、实习内容调查。

中心的高主任向我介绍了当前国内司法鉴定行业的情况,通常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和公安部门做的,但是当事人如果对司法机关的鉴定持怀疑态度,可以提出由其他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所应运而生了。

王总介绍说,目前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有800多家,共有约两万人从事司法部门以外的鉴定工作。这个行业起步很晚,欧美一些国家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成立了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而我国在八十年代末才通过法律批准成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所。就目前的市场来看,明显呈供不应求的趋势。王总原来在德州交警大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退休之后开办了这家鉴定所。一开始是他和几个朋友在做,后来越做越大,发现供不应求,王总又赶紧招兵买马,又从社会上招进新人,形成现有的规模。

四、实习内容。

吴主任安排我参与司法鉴定管理章程的编写工作。他把我交给负责该项目的杨老师,我的实习工作将在杨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完成。

首先,我做的工作是进行章程的校对,根据原件对照电脑上的文件进行核对。工作虽然没有什么难度,但是可以锻炼我的细心和耐心。而这两点正式我所缺乏的。另外,杨老师还教给我如何设置版式和项目符号以便使章程做的更加规范和具体。

接下来的工作是利用图像工具将书上的照片录入到电脑上,并粘贴到文档的相应位置。首先是通过amputation4.0这个软件将书上的图片拍摄下来保存到电脑上。这个软件可以调节图片的大小、曝光和分辨率等等,从而使图像清晰地保存到电脑上。我一共拍摄了37张图片。拍完之后,我把这些图片在画图软件中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擦去多余的部分,使图片更加美观。做完了这些,就要将图片粘贴到文档的相应位置。前面几张图片粘贴的都很顺利。粘到第七张图片的时候,由于图片内容比较多,所以占用了较大的空间,使得后面表格的版式发生了错位。我调式了几次都没有成功,只好请教杨老师。杨老师调试了几次发现由于表格的版式被定死,所以图像的大小发生变化,表格版式就会发生错位。他告诉我应该调节表格的排序和自动调整,使整个表格可以根据图片的大小进行调节。经过杨老师的指导,37张图片很快粘贴完了。我也从中学到了一些制表和绘图的技巧。

第三项工作是排版和印刷,我把杨老师交给我的电子版文件按照管理章程的编写格式进行排版。这项工作听起来似乎简单,但是做起来繁琐而复杂。我必须要照顾到整体的文字感觉,同时又要将每一部分细化。杨老师见我忙的不亦乐呼,便劝我不要着急,慢慢干。在排版的时候我发现有些格式是我原来没有见到的,问杨老师才知道这些格式是通过特殊的设定形成的,如段落间距和行间距的不同比例可以使整体感觉发生微妙的变化。排完版后就是打印了,印好之后要进行装订和盖章。盖章的方法有全章和半章。盖全章就是将整个章盖在纸上,盖半章是在每一页的右边缘处盖章的一半。全盖完后,我在最后一页盖上钢印,整个工作就做完了。接下来就是文字录入工作,这项工作一共做了六天,经过打字,校对,排版,打印,装订。最后看到自己的作品被装订成册,心里有很大的成就感与满足感。

我的最后一项任务是制图。以前我虽然也画过一些图表,但是这次做的图表十分复杂,而且版面还有固定的要求。我先根据版面设定好宽度和高度,然后根据图的大小设计文字的大小,由于图表的宽度有限,我只能将文字排成竖版。都做好之后,我用箭头将那些文字的框图一一连接,在连接的时候我注意到,通过快捷键可以让平行的框图自行连接,这样可以省下不少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该中心有一项明确的值日制度,两个人一组负责一周的值日,而且谢主任会在每周三下班的时候进行检查。我在得知这一制度后便主动要求也把我排进值日。后来我和杨老师负责了一周的值日。我觉得这一规定很有必要。现在的单位大多是自己负责自己办公环境的卫生,很少有像中天这样的规定。这种自顾自的方式很容易使员工孤立,不主动与其他员工交流和沟通,也不利于员工之间的团结。相反,采取几个人一组进行值日的方式不仅可以避免单独值日的问题,还可以增进团结,使员工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减少陌生感。我还了解到,他们会定期的开会和聚餐,这些都会为组织的稳定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总结。

实习结束了,短短四周时间,我仅仅做了最基本的工作,但是我可以体会到工作的辛劳和奉献的快乐。这次实习我只做了一种工作,但是从中,我不仅学习了word的相关知识和技巧,更培养了我认真,勤勉,自强,创新的精神。通过这次实习,为我积累了更多的人生阅历,但我知道这还远远不够,我所经历的只不过是九牛一毛,我会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刻苦学习,不断完善自我。

最后要感谢xx司法鉴定所给我这次在贵单位实习的机会,对我在实习过程中的打扰深表歉意。我会在今后更加努力的学习和工作,了解社会,增加阅历,积累知识。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八

我中心接省厅《关于全省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后,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以“诚信规范、执业为民”为主题,以强化行业自律、集中整治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依法诚信执业和“生冷硬”行为等为重点,做到查漏补缺,按照上级部门规范执业检查活动的相关要求和具体安排,我所于4月中下旬开展了司法鉴定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我中心十分重视这次自查工作,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就此项工作进行了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治意识学习教育活动。并以自觉遵守和践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为民的执业理念为原则,引导司法鉴定人在日常的工作中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切实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准确,做到不徇私、不枉法,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于民。本次自查自纠活动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程序、文书规范、收费标准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执业情况进行自查;二是以鉴定质量管理、内部执业责任追究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业情况为重点进行自查;三是开展司法鉴定文明服务窗口创建活动,落实执业信息“八公开”,建立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制度,建立服务评价机制等内容。通过开展司法鉴定自查自纠工作,使我中心及司法鉴定人进一步强化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意识,增强了按照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能力,通过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司法鉴定人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提高了司法鉴定人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和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自觉性,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针对我中心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展今后的方向,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

1、扩大鉴定案件数量,扩展案件委托来源。不能固步自封,一味的坐等,今后一段时期内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宣传,提高本中心的知名度和可信赖度,在案件委托方式及委托区域上拓展业务,尽可能的保证业务量持续稳定地增长。

2、强化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做好自纠自查工作。要以规范管理提升鉴定质量,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及时掌握鉴定案件受理、鉴定收费、鉴定人回避、鉴定意见出具、档案管理等情况,同时要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从严查处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行为,在此基础上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严重违规的严肃处理,从而使司法鉴定行业风气得以净化。

3、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强化责任意识。随着司法鉴定业务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势在必行。通过不断强化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学习,促使司法鉴定人员牢固树立遵章守法观念、客观公正观念、依法管理观念,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强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

4、不定时开展培训学习,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文书书写及档案整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书写及整理。司法鉴定人要认真做好鉴定记录、讨论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技术负责人及技术监督员要在签发前后认真质控每份司法鉴定文书,做到核对无误,司法鉴定零投诉。

2014年5月26日。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九

xx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xx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2019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2019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xx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xx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xx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收人贿赂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三、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对策和几点建议。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2019]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xx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设备水平。今后我市要严把执业准入关,同时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多地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开展鉴定工作。此外,要通过实验室认证,形成高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改善行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机制,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前从总体上看,全市司法鉴定人队伍是好的,但也存在与公信力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凡是法律规定该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规章制度。

健全、有作为、有威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促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十

xx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目前xx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 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xx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管理,怎样处理好双重管理的关系等有待于进一步的系统学习和在业务工作不断的探索。目前虽然有2间办公室但实际上只能算一间半(其中一间是和其他医生公用的),却办公环境还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提高队伍素质,逐步走向专业化

目前虽然有3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生,但均为兼职,必须在完成本质工作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时被鉴定人来了,由于医生“三班倒”不是在手术台上就是“关机”在家休息 ,而有的被鉴定人对“诉讼时效”不是很懂,又到医院来过1-2次后还是找不到鉴定医生就搭车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我县已出现3起)由于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医生也是兼职(劳动报酬不对等),从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因此在司法鉴定所刚成立时,对于目前现状,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医院接洽在条件允许的条件适当增加业务能力强,职业水准高的医生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并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以使这些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既可以随时满足被鉴定人的要求也可以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们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鉴定的行业中去,以更优质的服务满足被鉴定人的合法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外围工作环境

在没有成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之前,xx共有鉴定机构三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门诊,法院的司法鉴定,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机构。xx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虽然同时在县电视台打滚动字幕和在医院大门打醒目横幅均长达一月之久,也在xx司法网上进行了报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利益的作怪在开展工作仍有时尴尬的境地:今年3月的某天,再xx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送在公安法医门诊进行救治,但那边条件有限,当事人自愿转入县医院继续治疗,并在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但交警部门告诉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法医门诊鉴定,当事人在无赖的情况下又在公安法医门诊再次进行了伤残鉴定,对这种状况光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方面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网站将其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

二是提高自身素质,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使当事人明白我们的司法鉴定所是能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唯一合法机构。

三是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如公安法医门诊应自觉把不属于自侦案件的.鉴定交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若人为的制造障碍就需要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否则在近期内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四是20xx年2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那么县级人大就应当对此进行监督,督办。

五是当进入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再证据采纳上要依法办事,不能置之不理。否则,还是目前这种状况,不仅给当事人无辜的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负面效应。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十一

(一)政策性强。

为了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国家对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制定了许多制度和规定。正确执行和运用这些法规是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的保证,更是审计人员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

(二)涉及面广。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既涉及资金使用、往来、中间结算的资金运动全过程,又涉及材料供应、图纸变更、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浮动等各环节的方方面面。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对上述环节的各方面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调查、审核和认定。

(三)技术性高。

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要精通工程图纸识读、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确定、规费税金计算、项目建设各环节的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对这些知识的正确掌握和运用,会直接影响到竣工结算审计的质量。

二、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工作。

(一)重视项目环境监测。

项目审计开始前,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设计人员、监理质检人员、施工承包商等相关情况,理清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充分分析环境因素可能对审计业务质量造成的影响。

(二)优化审计力量配置。

在组成审计组时要努力做到:审计人员数量要与审计任务大小、完成时间长短相适应;审计人员结构与所审项目和专业特点相适应;审计组长或主审驾驭整体项目审计的工作能力与项目审计要求相适应。

(三)落实一线勘察责任。

在实际勘察中要做到“五查”:

一是查竣工项目是否按原设计图纸施工,有无未施工项目、未完成工程量;

二是查实际变更是否与变更签证相符,所办签证是否合理,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内容。

是否有重复计算;

三是查实际施工、工程做法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偷工减料、低档替代现象;四是查变更工程量增减情况,看有无虚报、多报情况;五是查实际使用建设、安装材料规格、品质、等级情况。

(四)建立完善市场价格调查机制。

二是审查施工企业材料成本账;三是调查了解建设单位当地市场情况;四是直接向供应厂商调查取证。

(一)审核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单;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标价;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施工变更记录;经建设单位签证认可的施工技术措施、技术核定单;预算外各种施工签证或施工记录;合同中规定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构件、成品价格;国家或地区新颁发的有关规定。审计时要审核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审核工程量。

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定施工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关键。审计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表,对照图纸尺寸进行计算来审核,也可以依据图纸重新编制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计。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如基础工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以及高级装饰项目等。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如土石方分部中的基础土方,清单计价中按基础详图的界面面积乘以对应长度计算,不考虑放坡、工作面。三是要重点审核容易重复列项的项目。如水表、卫生器具的阀门已计含在相应的项目中,阀门不能再列项计算安装工程量。四是重点审核容易重复计算的项目。如钢筋混凝土基础t型交接计算,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重复计算等。对于无图纸的项目要深入现场核实,必要时可采用现场丈量实测的方法。

(三)审核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一是审核结算所列项目的合理性。注意由于清单计价招标中漏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纪要等发生的高估冒算、弄虚作假问题;工程项目、工作内容、项目特征、计算单位是否与清单计算规则相符,是否有重复内容;重点审核价高、工程量较大或子目容易混淆的项目,保证工程造价准确。二是审核综合单价的正确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部分,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审计时以当地的预算定额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为最高控制线,参考当地建筑市场人、材、机价格,根据施工企业报价合理确定综合单价。三是审核计算的准确性。计算公式的数字运算是否正确,是否有故意计算、合计错误以及笔误等等。

(四)审核变更及隐蔽工程的签证。

一是对工程变更,首先要核查原施工图的设计、图纸答疑和原投标预算书的实际所列项目等资料是否有出入,对原投标预算书中未做的项目要予以取消;其次核增变更中的项目。二是变更增加的项目是否已包括在原有项目的工作内容中,以防止重复计算。三是变更签证的手续是否齐全,书写内容是否清楚、合理。含糊不清和缺少实质性内容的要深入现场核查并向现场当事人进行了解,核查后加以核定。

(五)审核规费、税金及其他费用。

一是审计费率计算是否正确,计算基础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错套费率等级情况;二是审核费率的采用是否正确;三是审查各项独立费的计取是否正确。

(六)审核施工企业资质。

严格审核施工企业的资质,对挂靠、无资质等级及无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应降低综合单价或审计确定综合单价及造价。

(七)审核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审计是投资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仔细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合规。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十二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中首先需要进行初始的鉴定。其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实施范围的大小,工程的可实施性以及工程的程序是否合格。如果其司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格,需要撤销基本的建筑资格。整体的建筑过程中,工程造价依旧会面临诸多的风险,在法律风险责任方面,通常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其他相关的负责人也要付次要的责任。(1)整体司法鉴定方案的初步确定。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其鉴定方案进行相应的确定。通常情况下是由受理人提供相应的受理资料,结合建筑工程中的各种特点,对工程进行相应的程序鉴定。由于建筑工程的建筑规模相对而言较为庞大,所以在进行整体性的建设过程中,要采用多种鉴定方式对其整体的鉴定方案进行相应的完善以及优化,最终达到良好的鉴定效果。(2)司法案情调查。在进行司法案情调查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案情的基础调查形式进行相应的分析,主要形式有两种,调查听证会和现场勘验调查会。案情调查可以举行一次也可以举行多次,主要是要看建筑工程情况。在开展案情调查会时,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程序进行全面的司法鉴定,让整体的调查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在进行司法案情的调查过程中,需要从基层做起。深入内部进行相应的调查,让案情调查无孔不入。

在进行基础的鉴定时,需要结合鉴定的委托书或者是委托协议书进行程序的完善,同时还要做好诉讼状和答辩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在进行司法程序复审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正确的审理,做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对于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种疑难杂症要进行及时的并进行全面的分析,要做好相应的司法监督工作。对于论证会中的不同意见也应记录下来。让司法程序更加具有条理性。

4结束语。

在目前的房地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其需要作出多方面的业务鉴定。从鉴定方案的确定到鉴定业务的全面调查都要进行详细的规划,还要遵循相应的鉴定原则,对鉴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复核论证,最终达到理想的司法鉴定效果。

参考文献:

[2]王健.论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大连海事大学,.

[3]邵洪清,孙秋实.关于现行体制下司法鉴定中重复鉴定增多问题的剖析[a].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十三

本课程主要内容: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简介。

二、北仲解决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的优势。

三、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仲裁管辖。

四、北仲的仲裁程序重要制度。

五、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程序特点。

六、工程争议评审机制。

七、律师在仲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简介。

北仲1995年9月28号成立,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坚持仲裁员队伍建设的专业性,坚持仲裁规则的国际化的标准进行了一系列大胆尝试,在全国来讲北仲的业务发展比较好。

(一)北仲特点。

我不知道在座的律师了解不了解全国仲裁的情况,现在全国仲裁机构根据去年国务院法制办的统一数据是211家,但实际上机构的数量据说要达到220家。但是220家各地的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很平衡,当然北仲在这里边发展的是不错的一家。北仲的经验主要有几个方面:1.委员会主体大部分是专家学者,这也是我们国家仲裁法规定的当时组建方案要求委员会有2/3必须有经济贸易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北仲也是按照这个要求办的。当然各地情况不一样,有很多仲裁机构成员很多是政府的官员。

北仲现聘有397名仲裁员,均为精通法律并在经贸等相关领域中具有资深专业水准、且道德品行良好的国内外专家和学者。他们来自13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些仲裁员中,精通股票、证券、公司法专家130多名,精通建筑工程的专家80多名,除此之外,仲裁员的专业领域还遍及投资金融、国际贸易、房地产、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租赁等,可以为各种复杂经济纠纷提供仲裁服务。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主要特点。

1.当事人可就仲裁程序事项、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作出约定。

2.当事人在未约定仲裁机构情况下约定适用北仲《仲裁规则》,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仲仲裁。

3.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北京以外的地点开庭。

4.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特别规定:如果仲裁员进行调解,调解没有成功,你担心调解了解了你的一些信息会影响到对裁决的结果公正性,你可以要求更换仲裁员。

6.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过程中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向北仲申请调解员调解。

2008年北仲又规定了一个独立的调解规则,虽然我们的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因为调解不成功可以更换,但是还是有些当事人觉得这样很麻烦。如果我更换还要增加相应的费用,而且前期的调解等于白做了,或者仲裁程序前一半有很多就等于浪费了。那么我们在2008年出了一个独立的调解制度,你可以在仲裁前进行调解。仲裁前进行调解和仲裁中进行调解有什么不同?这种调解可以避免仲裁带来的局限性,比如仲裁非常强调相对的双方,可能一个调解只针对先仲裁协议的两个当事人。像房地产项目里边有很多项目的转让,有时候项目转让三、四次,涉及到十几个当事人。

我们曾经有这样的案子,可能他立了三个案子,不同的当事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并审理有一方不同意,而且仲裁庭有一个仲裁员不是一样的,你就很难和平审理。调解就是我们共同请一个调解员把这十几方的当事人在一块,最后把这个项目谈成了以后,这样就避免仲裁的相对性。还有一个好处就是避免程序性非常严格的要求,当事人的很多金钱是耗在程序上的。这个我们在规则里边规定了,你可以在前头调解,也可以在过程中要求调解。7.规定仲裁员信息披露程序。

实际上全国200多家仲裁机构中有这样规定的不多,但是北仲是最早的,在2003年在制订的时候就规定了这样一个披露程序,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员是当事人选的,仲裁员要独立的做出裁决,权利是非常大的。但是当事人怎么来对他进行监督,怎么来掌握他到底和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厉害冲突,那么我们规定一个披露程序,这个披露的事项不单是仲裁法规定的必须回避的事项,还包括了很多可能导致当事人对仲裁员产生的一些合理怀疑情况,这个是要披露的,而且一般来讲,在仲裁庭没组成之前披露,当事人如果提出来不愿意,仲裁员就是说构不成回避的事项,但是他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不再继续下去了。

过去有这样的一个情况,主要是让当事人保持对仲裁庭的信赖,仲裁和法院最大的不同就是信赖的资源要比审判庭要大。因为审判庭法院给你指定的,但是仲裁员是你选的,本身就有一个信赖关系,起码老百姓说话,我选的仲裁员能害我吗?他总是有这样的一种考虑。所以在仲裁中这个制度就尽量争取,特别是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权。

8.规定仲裁员拒绝在仲裁裁决上签字,其意见要附在裁决书后送达当事人。

你的意见不是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但是我们要随着裁决书送给双方当事人是提高裁决的透明度,你要知道那个仲裁员他对这个东西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想法,这样的一种制度也是北仲所特有的。当然我知道现在全国200多家可能贸仲也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他有一点除非你坚持要求有书面意见,你要不坚持他一般意见是留在档案里边的,但是我们要求是必须要送给双方当事人。这对仲裁员来讲是非常严格的你在提意见的时候必须慎重考虑,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当然也不一定一个仲裁员写的就是没有道理,两个人的就是有道理,如果仲裁庭的意见不一致,那三个仲裁员都要认真考虑自己的意见。

9.规定在国际商事案件中仲裁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根据有效合同条款并考虑有关国际商事惯例作出裁决。

仲裁本身就是一个商人的资质来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所以更多他是运用商人的思维和惯例来解决这样的争议。

(三)不断创新的制度。

1、仲裁员限制。

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及工作人员不兼任仲裁员,副主任和委员只有在双方选定的情况下才可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不得在北仲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最近司法部也出台了一个关于律师的处罚办法,其中也规定律师如果做仲裁员或曾经做仲裁员不得在担任仲裁员和曾经担任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里代理案件,如果你代理了这也是一个处罚的行为。

2、率先制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北仲采用公开、透明、注重专业素养的选聘标准,同时创设仲裁员培训制度,经过仲裁员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为优先指定和选聘仲裁员的条件,确保仲裁员的专业化、精英化。

3、率先制定《提高仲裁效率规定》和一系列办案规范。

北仲就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信息披露、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制作文书、延长审限、鉴定等各个程序环节上的时间和重要事项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秀服务。

4、首先实行仲裁员暂不列入名册制度。

北仲对具有违反《仲裁员守则》及《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中有关公正、独立规定嫌疑的仲裁员在查证核实情况前,暂时不列入仲裁员名册。

有很多人在考虑选仲裁还是选诉讼的时候,有一个担心就是仲裁是一裁终局,如果我们选错了,那这个一裁终局可能就会形成一时失足千古恨的局面。而且现在社会上风气很不好,法官都出这么多问题,你们仲裁委员会如何防止?仲裁的这种制约是来自市场的一种制约,仲裁机构将来的走向是要自收自支,不是财政包下来的。其实北仲从1999年已经是自收自支了,如果一个机构自己不注意自己的公正性,那他很快就被市场淘汰了,就活不下去了。仲裁员也是这样,因为机构他是这样,那他对仲裁员要求也是这样。

实际上很多当事人找我们就是说担心,我说:“我们比你们更恨利用权力去做这些徇私枉法的事。”你就是一个案子,可是对仲裁机构来讲对所有仲裁员来讲就可能毁了他整个前程,所以我们实际上是比当事人更想不遗余力地去铲除这种腐败现象。我们现在除了发现有这种,因为仲裁员队伍是不断更新的,在选聘的时候发现有这种合理怀疑的,我们不再聘用。还有就是三年期间我又发现了这个合理怀疑,而且你又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怎么办?就形成了一种制度,我把你的名单立马从名册中取消,而且我要求你停止办所有的案子。你要想办可以,必须把委员会对你的合理怀疑,告诉双方当事人,让双方当事人来决定到底还能不能继续审,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见,那你可以审。但双方有一方有意见,那你就不得再审。所以从仲裁来讲,他这样的一个制约机制,不是有什么更多的办法,而且他的执行力度更大。因为仲裁员对委员会的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关系也不是你的雇员,所以反过来讲,我们在处理违纪情况的时候,不向法院在处理自己工作人员要考虑那么多的问题。

5、现代化的技术措施和手段。

北仲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措施和手段,提高了仲裁案件管理的科学性、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以及仲裁庭工作的效率。

这些都是你根据信息可以查询你选定仲裁员的教育背景、专业背景,还有办案的数量以及现在正在审理案件的数量情况。另外我们还有一个系统就是当事人可以查到什么情况?你只要在北仲立案,输入一个当事人的信息和案件号,还有律所仲裁员的姓名就可以查到仲裁员被一方当事人或者被某一个律所或者被某一个律师过去曾经指定的情况。这个信息的透明度是非常高,我记得英国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律所的主任到我这里来看过,他当时特别称赞这套系统。有这套系统对当事人来讲,这个资料是非常宝贵的,因为在国际仲裁中选仲裁员不是给你一个名册告诉你这些信息,而是你要求选仲裁员我按照你的要求给你提供十个,你在十个里面选。你这十个不满意,我下次在给你提供十个,但是你要是说不满意,你每要一次他可能就要收5000美金。这些人的信息我只是告诉你比较适合你,但是到底怎么样,你还要找。前些日子我们也请了一个美国比较资深的律师在北仲做了一个讲座,专门讲在国际仲裁中律师费怎么计算。

我曾经问过他:“如果要是中国当事人委托你们在美国打,你们怎么打?”他说过如果打仲裁选择仲裁员是非常关键的,选仲裁员我们要做大量的工作,搜集信息,网上有一个明显的信息,但还要找一些大律所有这方面经验的,去了解这个人的态度。我说:“你一般要用多长时间,因为这个牵扯到钱。”他说:“一般10—20个小时。”一个小时是250—500美金,所以这个信息对当事人来讲,如果到北仲打仲裁的话,我们还是希望当事人尽量利用这套系统去挑选你合适的。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受理范围不受书面协议限制;3.实行调解员推荐制;

4.程序迅捷、灵活、保密;5.费用透明,成本小;

6.独立于仲裁,又和仲裁相互衔接。

北仲制定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建筑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该规则包括dab、drb、cdb解决争议方式的内容,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五)丰硕成果。

北仲的立案数由1995年的7件,争议金额4400万元,增到2009年的年受案数1830件,争议金额88亿元。

所有案件从组庭到结案平均时间不足70天。

(六)先进设施。

北仲地处北京cbd中心位置的招商局大厦,交通便利,具备一流的办公设施和优雅的环境。

北仲现拥有七千平米的办公用房和七十个停车车位,两个国际会议室和十五个仲裁厅,均配有数字化多媒体及远程会议通讯设备、同声传译设施、可实现异地开庭、调解、培训等功能,部分可以实现全球远程开庭功能。

北仲开发有仲裁专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即时消息提示系统、网上办公系统等,从而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各种现代通讯工具实现快速传递信息功能。

二、北仲解决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的优势。

仲裁解决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纠纷的优势,我觉得这是仲裁制度本身来讲有这几个方面:

(一)高效性。

(二)专业性。

(三)灵活性。

(四)保密性。

1.审理程序不公开2.审理结案不公开。

审理程序不公开就是说从案件立案到结案,程序性的信息我们。

都是不公开的。比如说像法院一个上市公司那可能到立案的时候就开始弄的满城风雨,所以好些律师都说:“打输打赢不在乎,就要求你给我立案,你只要立了案我的目的就达到了,我未必就是真想打下去,我就向想立案,就像要造一个舆论。”所以这个对当事人来讲,特别是一些大的企业,还有一些比较敏感的行业,像保险公司、证券特别不愿意,那你要是通过仲裁的方式他的影响相对少的多。另外还有像一些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让,打到侵权纠纷,然后这个东西就不敢买了,最后官司赢了,但是你市场丢了。因为知识产权他的时效性很强,过了这一段时间又有新的技术出来了,那你这个可能就被淘汰了。仲裁实际上也有很多自身的缺点,但是很多人选他,那就是保密性是一个非常大的优势。

(五)国际性。

几乎所有的主要贸易大国都在缔约国里边,所以有的专家学者讲,国际上最成功的条约就是纽约公约,而且正是因为纽约公约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他推动了全世界的发展潮流。所以有人说:“仲裁有一万个不是,但是正因为有这样的公约,你取消不了他。”因为任何的诉讼都不可能在国际上得到这样广泛的响应和执行,140多个国家就算一个国家有一个司法互助协议,你也顶多在跟你签订有这样协议的国家才能到哪执行。但是仲裁就不一样,只要你这个裁决做出来以后,你都可以在140多个国家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而且现在国际上的发展的潮流越来越倾向于支持仲裁,早期的时候像发达国家对仲裁还是比较挑剔的,他会提出很多的理由,但是现在他越来越倾向于程序审。他认为仲裁这种机制是一个公民的社会一个成熟的社会,是可以通过自制力量来解决自己纠纷的一种方法。作为一个国家他用公权力能少使用就不适用,尽量去鼓励人民用这样的手段。像西方大国本身是仲裁的强国,他老来推进支持仲裁的理念,因为他强,发展中国家的案子都要到他那去裁,裁的结果最后实际上等于他把他的法律、法院、管辖扩大到全世界的范围内。如果你想通过国家之间的法律管辖,各国法院都愿意扩大自己的管辖权,但是他是有边界的,仲裁不一样。如果我是一个仲裁的强国,那我很多的案源是在我们国家垄断,那我通过仲裁的垄断,仲裁的强制执行就可以扩大到全世界。

比方说像海事仲裁,我听原香港仲裁中心主席杨良宜说:“海事仲裁实际上90%多都在伦敦的海事仲裁协会。”仲裁完了以后执行法院是伦敦的法院,所以英国他对仲裁的支持是非常厉害的,他厉害到什么程度?你如果有一个到英国仲裁的条款你选择了,但是你选择了以后根据中国的法律你又不去,你到中国的法院去起诉,他的法院会给你发一个禁令,不许你起诉。我们现在有这样的案子,是一个海事的保险,保险公司赔完了以后。按我们国家我赔完了以后,我就是以我的身份去起诉,起诉在我们国家是允许的,但是在英国是不允许的。你有一个仲裁条款,你只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来出现去打仲裁,如果你在这打诉讼,我给你发一个禁令,那你要不履行这个禁令,你会有什么后果?那就是你这个保险公司的经理如果到了英国,人家可能会拘禁,人家认为你藐视法庭,还有一个人家会冻结你在英国的财产。所以杨良宜先生说了一句话:“除非你是个乌干达的农民,你不怕,那你要不是,你是一个有国际经济背景的机构,你不敢不听英国法院的禁令。”

三、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仲裁管辖。

(一)问题:约定“至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是否是有效的仲裁条款?

依据分析:

当然这个问题我觉得现在已经不是问题了,因为最高法院有这样的一个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是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仲裁机构。

另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关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比现在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多了个“市”字,但北京仅一家仲裁委员会,双方不会产生歧异,亦不影响双方提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解决已经达成了一致的仲裁协议。

(二)问题:合同转让后仲裁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中经常出现项目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在合同转让后只要受让人没有明确反对,则仲裁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依据分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这两个情况在合同履行中是经常出现的,但是我们还是觉得尽管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作为律师来讲,为了稳妥起见,尽量在补充一个仲裁条款,这样也是防止日后扯皮、拖延审理的一个有效措施。

(三)问题: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仲裁地点在外地是否可行?

房地产建设工程如果项目在外地,往往业主不同意在北京仲裁,此时可以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但仲裁地点可以选在当地的方式,如此可以方便当事人,同时又可以使用北仲的仲裁资源。

依据分析: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开庭地点:

(一)开庭审理在本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二)当事人约定在本会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开庭的,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的比例预交上述费用。未预交的,在本会所在地开庭。”

背景:a土地管理部门和b开发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后b开发商和a县土地管理发生纠纷,b提起仲裁,a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联合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示范文本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仲裁。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列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说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四部分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四)问题:a政府机关和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后a不及时支付相关补偿,被拆迁人提起仲裁,a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行政合同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列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说明拆迁补偿协议为民事性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四部分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五)问题:a开发商和b开发商合作共同开发某项目,a、b分别先后和c承包人各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但a和c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为诉讼,b和c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b、c签订的合同在后。施工过程中a、b、c三方发生纠纷,c提起仲裁,将a、b列为被申请人,a提出管辖权异议。

(六)问题:a开发商和b承包商先后签订了一份“白合同”和一份“黑合同”,其中,“白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为诉讼,签订在后的“黑合同”的纠纷约定为仲裁。在施工过程中a和b发生纠纷,b提起仲裁,a依据白合同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到法院进行诉讼。

分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黑白合同的规定只涉及结算问题并不涉及效力问题。但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

在本案例中无论黑白两个合同的效力如何,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均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以在后的意思表示重新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故可提起仲裁。

四、北仲的仲裁程序重要制度。

(一)财产保全。

问题:仲裁案件是否可以申请财产?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四条财产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仲裁有没有诉讼的诉前保全,实际上从仲裁法里边是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一些操作可以达到一个相同的目的。比方说之前可以事先跟法院有一些沟通,这样财产的调查的准备在充分一点。因为我们有一个答辩期,你到我们这里我们发出的时间有一个期限,我们可以在最后一个期限把通知发给对方,从立案的时候我们会在当天就转送到法院。当然这方面自己也应该做一些沟通,然后我们在最后一天把通知发回去,在加上路上的时间,如果操作得当实际上也可以得到诉前保全的效果。

(二)证据保全。

问题:仲裁案件是否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五条证据保全:

(一)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里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财产保全是在我们北京市的两个中院,证据保全是在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这个稍微有一点差别。

(三)申请调查证据。

问题:仲裁案件可否申请调查证据。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

(一)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二)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庭收集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这里边主要是说在什么情况下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搜集证据?我们一般都是仲裁庭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5条,通常下列情况属于仲裁庭的认为必要自行搜集的: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实施。双方都没有异议,这里可能会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实施。2.依职权,涉及依职权终止仲裁这样的一些程序事项的可能要去搜集证据。

3.当事人自己没有能力去搜集的,比方说搜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且需要人民法院或仲裁庭依职权调取的,比如银行、国家有关部门。

4.涉及到国家秘密一些情况。

5.因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的其他情况。

证据在一些国家来讲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措施是非常多的,如果去搜集有些国家他是签了一个强制令,当事人拿这法院的强制令,到那去调查有关部门是不得拒绝的。还有一些国家是一个民主的国家,比如美国他有关于信息咨询这方面的法律。除了国家的秘密以外涉及国家机密你是不得拒绝公民去查询的,我们在这方面还欠缺很多,行政机关本来就应该是老百姓知道的,比如说一些规划、备案不让查。如果是一个宪政国家你这些都是应该对公众开放的,当然现在我们在仲裁中是当事人去他不配合,这个情况下仲裁庭去。关于对仲裁庭的调查和法院的调查,有关部门还是对仲裁庭的调查待遇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证据的搜集调查也是一个比较大的缺陷,仲裁的强制手段和诉讼中还是有一些差别的。

如果仲裁庭自行调查的证据,我们按照仲裁规则这也是要求仲裁庭自己要求的证据也要交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当然仲裁更强调的是当事人来举证,所以这方面律师代理在证据方面要下工夫。

(四)简易程序。

北仲平均结案时间为70天,效率很高,简易程序发挥重要作用。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

(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第五十二条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75日内作出裁决。国际商事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五)鉴定程序。

其实建设工程中的案子采用鉴定在北仲来讲比例不是很大,我们上次和北京高院、中院搞了一次关于鉴定问题的研讨会。反正两个中级法院据他们讲,他们的工程案件申请鉴定的是占50%以上,北仲我们工程案件是占6%。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可以看出专家仲裁他的一个专业优势,就是说专家仲裁自己有一些自己就可以作出判断的不需要鉴定。反正我们对鉴定还是持一种非常慎重的态度,仲裁员里边也多次强调这个问题,因为鉴定毕竟要付出时间和金钱,而且鉴定费是很贵的。还有一个就是鉴定也是有风险的,我们当事人有时候往往对规定有风险估计这一点估计不足,就是可能你提供的资料鉴定也鉴定不出一个结果,鉴定完了以后这个结果也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所以这点风险是很大的,我们有一个原则就是说你能不鉴定就不鉴定,你能少鉴定就不要多鉴定,有些虽然争议很大,但是有写争议双方可以坐下来就这个争议达成一致。那我们就尽量只鉴定达不成一致的,不要把他扩大化,这样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鉴定程序北仲为这个鉴定专门制订了关于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办法,还有一个是对仲裁员进行鉴定的知道意见,这当然是我们内部的掌握原则。这里边有几个问题就是鉴定机构的选择。

1、工程鉴定机构的选择。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鉴定: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专家。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专家。”

实际上在鉴定部门的选择上,我们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一般来讲我们都会让双方提几个机构,然后我们从双方各自提出的机构里边,选取共同的。还有双方选不出,还有一种采取最极端的抓阄。因为鉴定结构意见非常关键的,所以鉴定机构选也是一个很慎重的一个事,实在不行仲裁庭在指定。另外我们对鉴定机构也有一些管理办法,比方说鉴定机构的费用上要给优惠,鉴定的时间快慢,鉴定报告的质量如何,还有鉴定完了以后书面的答疑情况。因为我们国内的鉴定机构专门是做工程技术的,他对法律问题的回答并不是很在行,有时候在答复的时候弄的当事人很不满意。我们国家每年要跟鉴定部门开一次会,就鉴定的问题要谈一些具体的问题,实际上鉴定报告就相当于一个专家证人。这个专家证人就是你这个鉴定报告采纳不采纳,最后仲裁庭还有一个自己的判断。在国外来讲专家、证人也是要经过培训的,国外的律师盘问是非常厉害的,有些专家证人不善言辞。本来是真的事,让你给盘问成假的,还有的经过训练,假的也说的比真的还真。所以经过训练的专家、证人据说一小时收费一点也不必律师收费少,最后有的专家证人就老出庭,这样专家证人本身发展成职业化了,也成了一个行业。一般我们鉴定完了以后,他都有一个复议,复议都是要求给双方当事人对这个鉴定报告有一个质疑,鉴定部门有一个回答的程序。

2、工程鉴定费用缴纳。

诉讼过程中鉴定费用的承担是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仲裁过程中的鉴定费用则依据仲裁规则确定。

3、鉴定时间是否计入审限。

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北仲的规则中也将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尽管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但建设工程鉴定耗时费力,建设工程纠纷中律师应综合考虑进行鉴定的必要性。

我们说不计入审限的时间是这么算的,就是从鉴定部门收到资料开始到报告复议为止,这段时间不计入审限。为什么鉴定能不搞就尽量不搞,好些当事人觉得案子长,实际上只要有鉴定一下就托很长,我觉得这里边有一个问题。一个就是鉴定不鉴定就要扯皮,他有好几个扯皮的环节,找那个部门去鉴定,这个双方也会扯皮。还有定下来鉴定的原则、标准、范围,有经验的仲裁庭在决定鉴定以后肯定是在庭上要明确,明确完了以后提交报告,又要扯皮,那些是属于必须提交的,你在什么期间内要提交。往往就是你提交报告、材料的时间远远超出应该鉴定的时间。还有一个问题——费用也是容易扯皮的,有的时候要求鉴定的当事人费用都不能及时提供,所以到鉴定的时候就会大大延长了审理的期限。尽管说不计入审限,但是从当事人来讲是要计入争议的时间,这也是加大了当事人负担的方面。

五、北仲调解程序介绍。

北仲在2008年出台了一个独立的调解规则,为什么我们要制定这个规则?我们国家常常自己说自己有两千年的调解历史,有这样的传统。但是真正我们还不具备现代理念的调解制度,一个我们是想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还有一个我们是想引入一种先进的调解文化和理念。这个实际上我们在调解之前我们去了美国,美国的调解和仲裁的教学在全美排名第一,那个法学院院长是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克林顿独立检察官叫kennethstarr,他是法学院院长,我们在建立这个制度之前,曾经到他的法学院考察过,我看了一下他的调解课程,我们去的时候,一个四百人的大教室都是座无虚席。而且那个调解员在前面讲,我觉得就跟电视上的脱口秀似的,特别有激情,非常有口才,而且很有组织力、煽动力。

四百人里边不仅是全美的法官、政府官员、律师、学校的老师,还有像加拿大其他的国家包括香港和台湾这些国家,他把调解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很系统的研究。而且每年法学院在教学上是有一个排名的,他的学生就是一上课就教实践,我就告诉你第一步怎么样,你怎么出场,怎么跟人谈,你谈判的策略是什么。像中国的教学方法就是两千年之前就说上了,接着说好处,最后怎么做就没说。人家的老师就专门讲,你说话的误区要注意什么,心理学、谈判学、好多的技巧都在里边,告诉你第一个怎么去摸清他们的底线,怎么样人家去尊重你、信赖你,通过一种什么样的肢体语言、表情,他都说的非常实用,很详细。所以我去那以后,还有一些非营利组织,我说:“你们为什么去学?你又不去解决这个案子。”他说:“有好处,我不是去当调解员,我是做公共关系的,我要跟民众打交道,我也要培养我自己的亲和力,我怎么去跟政府说,沟通的效果非常好。”

包括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也要去学,他要跟工会谈判,他要跟工人谈判,他怎么去解聘,所以他这个文化是非常普及。我们就想我们就要引入这样一种文化,第一个是给当事人找一个解决的渠道,因为我们确实在这个案子里边发觉仲裁没法起到的作用。往往是几个项目转让,打官司可能一下就三、五个案件,当事人也不一样,仲裁庭的成员也不一样,又不能合并审。弄不好会出现冤案,因为有的当事人会设套,就让你在这个案子上一环接一环,有一环你接不上,你就两边都捞不着。所以这个案子如果要裁出这样的结果,这个是仲裁庭和当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最后仲裁庭就说服当事人通过调解把这几个项目全都解决了。这是我们一种体会,给当事人要多一项选择,那么当事人就少一点麻烦。第二个引进先进的制度,第三我们是想搭建一个平台。

比方说我们现在的调解制度有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受理范围不受协议限制。有的是协议里边的可以调协议外边的也可以调。

第二,仲裁员虽然经过了专业培训,但是我们实行的是推荐制。

推荐制是什么意思?你可以用我名册内调解员,也可以用名册外的调解员。各国的调解制度是不一样的,其实在美国也跟仲裁似的。仲裁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美国也有属于个人的调解,个人的调解是经过一些培训,是比较有名的,双方找他去调解。还有就是通过机构去调解,机构调解有的机构是说你在我这机构调解你必须用我名册里的。比如说像欧洲有一个快速解决争议中心,他说我的调解员一定要用我的名册,因为我们培训过,而且我对每一个人的性格、特点非常了解,我要保证调解的质量,据说调解的成功率是70%。而且平均的案件争议金额都在1000万以上,一年调解的案件是700件左右。

还有调解可以用机构的名册也可以用名册外的一些调节员。我们北仲你可以用北仲的调解员名册也可以要其他的人,其他的人我们就是搭了一个平台,比如说其他人是什么?行业里、协会一些专家合乎一些领导,很有威望而且业务又熟。我觉得中国的调解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机制。人员调解委员会成立了好多年,国家也投入了不少钱,但是人员调解委员会职能解决非常一般的问题。现在到了高科技,现代商业的争议必须要懂得现代的法律和专业的专家,而且是非常有威望很资深的专家才有能力去调解。

比方说美国有一年是微软和司法部谈,他的调解就是19个联邦,司法部告微软,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在2001年左右我去美国参加一个会议的时候,调解员还介绍经验,他专门介绍如何在司法部和微软之间是怎么去调解。据说那时候的收费是一小时是一万多人民币,他那个调解好了,也跟仲裁似的可以形成一个行业。我们现在先搭一个利益的平台,北仲的调解规则在程序上和国内其他调解中心,我觉得我们的最大的区别是我的名单是推荐制,还有一个就是我的收费是把调解员的收费和行政费是分开的。行政费是非常低的,调解员的收费可以按小时也可以按标的,通过这样的一种机制我鼓励有才华的人去做这些调解,同时我去满足这些有需求的人,实际上是这样的一个想法。

另外我们还有一个考虑,我们在想这个办法要出台以后,对那些企业会最需要,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他在中国既不愿意在中国打官司,也未必信赖中国的仲裁,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就是中国的法人,而且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中国的企业自己之间的纠纷不能到境外去打,这个将来有一个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所以这些企业要想解决自己发生在中国大陆的这些纠纷,又不想走这样的途径,那你给他一个渠道,他就走调解。

我们这个调解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说,你如果调解协议达成,双方当事人担心他的执行力,你可以要求北仲通过一个非常简易的程序把他转换成一个仲裁的裁决,或者是仲裁的调解书,这就使调解协议有了一个强制执行的保障。

目前我们已经受理了5起这样的调解案件,其中有3个是国际商事调解案件,有4个已经调解成功了,而且其中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是,一个是美国的企业一个是中国的企业。他们在调解里边找了两个调解员,一个中国的调解员,一个美国的调解员,这个争议标的不大,但是在这个争议之前已经起诉了6个案子,有一个案子是在国际商会法,有一个案子已经上诉到北京市高级法院,还有4个案子在北京、杭州、武汉,打的是侵权案子,后来他们调解成功以后,这6个案子全部都撤了。这个执行是我们北仲帮助他们执行的,他没有转成仲裁裁决,是协议达成以后,都说信赖北仲,所以外方把钱打到我们账户上,有我们来监督,对方撤几个案子我们给多少钱。最后经过一年的履行,他所有的案子都撤了,钱我们也都支付完了。

实际上调解最关键是调解员,你有没有非常称职的调解员?国外他的调解是非常发达的,我们的调解都是经验式的,根据各自的做法。其实我们也有很多很好的调解员,但是他们的经验没有被总结,所以我们为了培养国内的调解引进这样的技术。我们在2008年的时候我们搞了两起的调解员的培训班,一起是六天的时间,六天除了讲一些基本概念,主要是角色的训练。

我跟欧洲快速解决争议中心的高管,他也总是在全世界搞培训,他说他们的培训过程也是一个选择挑人的过程。不要说他们选择的人都是高级大法官,很资深的律师,他说那四天下来,第二天就非常紧张,学员都是学到晚上11、12点。他们有一个专门的面试技巧,在不同的场合有一批不同的老师来看他们的演习,他说那些大法官都是多少年的主审法官,最后在扮演角色的时候,都能感觉他的手在不停的颤抖。这六天实际上是让学生不断地扮演各种角色,他在旁边观察,观察完了以后,他给你总结。我们一共了培训了两起,我们还打算在今年帮助高校搞一期,将来高校如果有愿意教仲裁、调解的这样的老师,我们打算在明年办一期。

实际上我们在2009年通过了一个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什么叫争议评审规则?这也是国际上一个比较流行的快速解决争议的办法,这个机制实际上在1975年美国科罗拉州隧道采用了这样的一个做法。他中间聘几个工程的专家,他发生了纠纷以后,这些工程专家到场对他的争议随时作出一个裁决。用我们的话,企业要聘请常年的法律顾问,他这个等于是一个项目聘请了常年的争议解决专家,这个专家不是说一次,而且说我这个工程项目刚开始,订合同的时候就请他进来。这个专家非常了解这个工程情况,而且有问题是要及时到现场。比如这个工程办了一半突然塌方了,塌方以后就让工程专家去,他要就这个塌方到底是谁的责任作出一个判断。你没有意见就接着往下,有意见就马上打官司或者用其他的办法。用西方的话讲是采取一种细致分割的方式,把大纠纷变成小纠纷,把后期解决放在前期解决,这样他使整个争议解决成本降下来了。

还有一个就是保证工程的及时往前推进,不像我们挺大一个工程,你不给我们钱,我就把机器停工了,要不我就带一帮人到你办公室坐着,这都是两败俱伤的事。这个做法可以把纠纷及时的化解,而且也容易保证工程质量,因为这些人都是专家,他到底里边出现什么问题,他都会有一个非常专业的判断。那么这个做法后来是被世界银行和亚行作为一种强制的做法,你要通过我的贷款工程,你必须要搞这种方式。

我们在2007年11月份有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9个部门制订了一个标准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里边有一个标准合同文本,其中他有一个争议解决条款,这个争议解决条款里边有争议评审的内容。实际上发改委起草的这个合同,他对这方面都是有了解的,他是想在中国这样的大型技术国家的建设项目里边推行这个制度,这个愿望和努力是非常可贵的。但是他只有这个愿望没有这样的规则,当事人即便你这个合同里边有评审条款,那签了条款将来怎么做,所以北仲就想我们也是尝试着,根据icc的调解规则也制订了一个规则,主要是给当事人来使用,为了配合规则的使用我们还专门搞了一期的专家培训。

1、争议评审规则的效力。

《评审规则》是提供给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操作规程,为当事人采用争议评审方式提供指导,不带有强制性。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生争议提请评审时,双方一致同意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评审规则”,规则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2、提起裁决请求的时间。

只规定选定评审专家的时间。

《评审规则》第5条:“当事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28日内或者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发出的要求评审解决争议的通知之日起14日内各自选定一名评审专家。当事人逾期未能选定评审专家的,本会主任可以根据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裁决程序。

提交评审申请报告、提交答辩报告、召开调查会为《评审规则》评审的必经程序,而对于评审组的组成方式、时间、评审范围、评审意见约束力、评审专家报酬和评审期限等,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4、裁决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评审意见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在当事人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庭或者法院对该项争议作出不同的裁决或者判决前,评审意见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约束力的评审意见还无法取得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个跟国际上icc的是不一样的,国际上是有三种,比如说像drb模式,争议评审小组的模式。就是说我这个裁决出来以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要提出异议打官司,这个就没有约束力,不提出异议就产生约束力。第二种叫裁决的形式,他的意思就是这个裁决出来专家们裁决出来不管你打不打官司,他都约束力,实际上他的裁决效力是很强的。即便是说你不满意最后打到仲裁和诉讼,但是他这个专家报告都有证据的效力,他一般会按照专家的报告来对这个事实进行判断。第三种综合争议形式,就是当事人你可以一部分采取dab的形式,一部分采取drb的形式,这个取决于当事人在合同里边约定的那一部分愿意采取那种效力形式。我们北仲效力基本上是相当于第一种,drb的情况。

5、裁决费用。

原则上由当事人平均分担,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当然我们这个规则规定了以后,还没有一期这样的案件,其实在制订这个规则之前,原来朱树英老师也跟我们探讨过这个问题,他说:“实际上社会上这个需求量还是很大的,主要是没有人做,他分析你要是北仲来做,对工程是功德无量这个事就你们做最合适。”第一,作这个需要专家,你们现在做了这么多案子,已经培养了一批专家,而且你们也有这个号召力在组织一批专家。第二,需要品牌,虽然各部可以成立专家组,但是这些施工单位认同不认同,还有一个信誉的积累过程,北仲这么多年也有这样的信誉。第三,我觉得你们制订规则能力,因为你们经常跟国际接触,这种比较前瞻性的东西你们会很快引进过来。第四,你们是一个比较开放的,比较勇于创新的,所以你们去做这个事是非常合适的。

我们在这方面就做了一些努力,其实在这个前期我们也搞过一些调查,国内大型的工程小浪底、二滩水电站都是,因为我们用的是世行贷款。据说有的项目还是搞的不错的,这是一个避免豆腐渣非常有利的措施,因为他有一个专家组,他在那盯着你,没什么扯皮的事,等于替你官方派了一个专家组在监督这个工程的完成。

后来我也问过一些施工单位,还有一些造价监理单位,我说:“这个到底有没有需求性。”其实现在这个市场也是很大的,比方说现在尤其是国家的工程,谁都不敢拍板,哪怕是增一个项减一个项那都要等领导,最后都托不下去了才会拍板,这样工程进度就影响。如果请了一个专家,他即使对该不该加,该不该减这样的争议,就可以及时解决,这个工程马上就可以进行下去了。从2009年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还没有发生,我估计和我们的宣传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推动都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们律师应该掌握这样一种争议机制的解决办法,这对你的当事人来讲是多了一个选择。

(一)注意争议解决方式的统一。

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往往比较繁复,甚至在履行过程也要签订新的协议(比如补充协议、工期协议等),各合同之间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统一将会给仲裁管辖造成障碍。因此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注意提示所签订的各个合同中均应约定同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以避免造成争议解决的困难。

而且仲裁这个机构最好都选择一个仲裁机构,真正会签的律师,不仅写一个机构,他都选一个仲裁庭。我们有一个案子房地产项目的转让,转让三、四次,涉及到了十几个部门,最后他们达成了一个和解协议,其中有一条就是说不管我们出现什么争议,我们都在北仲解决。而且要同一个仲裁庭,这对他将来项目的解决有很大的便利。

仲裁他有他的优势也有劣势,劣势就是他的相对性,他没有第三人,不可能直接拉动第三人,如果双方不同意包括第三人不同意,你都不可能拉进来。我们在选择的时候就应该考虑我们怎么让他所有的合同都签成同一个仲裁条款,最起码选同一个仲裁机构。我们现在往往碰见的情况就是本来是一个工程项目,你的预算、决算都在一块,但是有一部分选择的是法院,有一部分选择的是仲裁。而且你又说的很不清楚,这样你的钱分割就非常难,那一部分的量是应该算在诉讼里边,那一部分算在仲裁里,这就增大了扯皮,这都是双方当事人最头疼的一件事。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履行变更就变更,什么不签也行,你变更里边达成一个协议里边你又签了一个诉讼,这个诉讼这一块和前面有分割不开,不能说一个案审了一半,新加的内容要等到诉讼停下来,本来是一个很快要结案的事,你还要就这一份搞清楚了以后,其他部分才能进行,这也是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而且我们给当事人出主意的时候还要会利用仲裁的管辖,比如说仲裁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你选择仲裁以后,其他法院不能就这同一事在去通过诉讼审理。如果是北京地区的律师,你的当事人又不愿意到外地去诉讼,那你跟外地的一个争议,你都可以要求他选择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将来发生争议以后,就不存在到外地打官司的问题,只能说在本地来打。

(二)仲裁请求全面主张,勿遗忘请求律师费。

请求我们觉得也是一个技巧很高的问题,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应该对案件有一个全面客观的判断,对一些明显没有依据或缺乏证据的请求应该给当事人讲明白,可能你这样做会失去一些案源,但是从长远说这对律师是有好处的。

另外请求要注意整体把握,避免遗漏事项,实际上我们合同里边请求有的时候请求的是订了违约金又订了利息,但是我们请求的时候就请求了利息没有请求违约金,仲裁庭不会请求之外在给你增加这一块。或者你的利息的计算时间点,违约时间点可以往前推进,但是你在请求的时候,你只是计算到提起仲裁的时间,但是你提起仲裁,仲裁开始到仲裁结果出来这又是一段时间,这个利息你要没有提,仲裁庭也不会主动给你加上。而且我们还要求有写请求你要写明你的每个金额的构成,计算依据,你不能就说请求多少钱,你这个钱是怎么算出来的,你的计算标准是什么,这样也便于仲裁庭的具体了解请求。有的时候我们就简单的说一个返还财产,比方说租赁,租赁结束以后返还财产这就属于不明确,你返还的财产是有形的无形,是金钱还是物,如果是物,这些物是哪些物,你这个物如果没有了以后,转换成金钱你是按什么值来算,这都是律师要考虑的问题。

(三)注重仲裁员选择的技巧。

仲裁员的选择国内是很不看重的,有时候常常看一些很专业的案子,比方说建筑工程房地产,但是你选了一个搞金融或者搞程序跟这个没有太大联系的,虽然说很指明,但他在这方面不懂,不懂会影响到对你当事人利益的考虑。我觉得仲裁本身来讲,尤其是普通的仲裁庭是有三个人组成的,为什么双方各选一名,最后的一名是共同选,选不出的时候,是主任指定。各选一名实际上成了一个权利的三角,他彼此之间是有一个制约的,虽然三名仲裁员都应该是公证来审理,但是他彼此有一个很微妙的制约关系,如果你选的仲裁员不懂行的话,那等于这样的一个制约关系就形成不了,等于平衡就没有了。我们北仲仲裁员也有一些要求,仲裁员要有一个诚信义务,不是属于你的强项,你不要接,但是人都是有弱点的。而且你凭什么你主观,你说我不懂,我还觉得我在这方面是专家懂的不得了,你说我不懂,等于是低看了我。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只能说当事人要特别注意。

这个在西方国家,尤其在国际商事仲裁是很要命的一件事,我为什么说你请了外国的律师,一个仲裁员他会给你算20个小时来考虑仲裁员的合适人选。我不仅要从网上看他的历次写的东西,他办过的案件,他的主要倾向,而且我还要通过一些大的律所去了解这个人的人品、性格,这样他才敢放心把这个案子交给这几个人。

而且国内得有些当事人一选就选到国际很知名的,我有时候跟杨良宜也在谈,他说:“你别看那些人到中国来讲话发表着友好,他说在那里边其实是很歧视的。”这讲的是国际的情况,但是国内的情况这些问题种族歧视问题到没有,但是这个专业是一个很关键的。尤其是你这个案件本身是很专业的,如果你的仲裁员不专业他根本就说不上话,有些当事人觉得我选一个我认识的,他会替我争。实际上你不了解专业你就是争也争不到点上,而且北仲仲裁员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如果你老是争不到点上,还要去争那就说明你是有倾向性,你缺乏一个仲裁员基本的职业素质,将来还有一个聘不聘的问题。所以在这一点上你要选房地产工程一定选专业的,专业带来的好处是什么?一般你两个是选择的专业,首席仲裁员我们会选择一个法律上控制能力很强的一个仲裁员。他可能专业不是很强,那么谁对专业强,谁的话语权就大,那谁选的仲裁员的作用也就大。

(四)注意规范证据材料组卷。

房地产建设工程证据材料往往极多,证据材料组卷混乱易对仲裁员理解仲裁请求及调查案件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且仲裁员往往也会对混乱的组卷形成较差的印象。

因此律师在递交证据材料时,要尽到勤勉认真的义务,不仅要熟悉证据材料,更要给证据编号,使得证据材料脉络清晰。

实际上有的好的律师事务所,仲裁员一看印象分,其实你说仲裁就是社会科学,他有很多主观的东西。你一拿上去这个所是比较大的所,拿出来的材料都是按照逻辑分别在那列的,这个印象就不一样。你要拿了一大堆,也不编号,也没有排序,你自己都想不清楚,你怎么能认为仲裁庭就比你更清楚这个情况呢。在这个情况下即便是出现了漏判,有仲裁员的原因也有代理人工作没有做到位的情况。

仲裁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你为了使仲裁员对你的请求和证据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取得预期的效果,你还应该能够和仲裁庭和秘书直接形成一个善意的合作,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

好多律师不仅是熟悉法律,而且有一个非常职业的为人处事,很成熟的心态和做事的良好的行为模式,这样形成了和仲裁庭、秘书的良性互动,这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都是非常有好处的。

(五)注意仲裁费用的构成。

律师要提醒当事人仲裁的费用由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用构成,这是诉讼的一个区别。

北仲的退费标准如下:

1、组庭前撤案:

全部退回受理费,收取处理费的1/2。

2、组庭后至开庭前撤案:

受理费10000元以下,收取受理费的1/2。受理费10000元以上,收取受理费的1/3,但不低于5000元,收取处理费的1/2。

3、开庭后撤案:

受理费不退。处理费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1/3。

这主要是仲裁考虑到仲裁员的报酬支付,我们订的一个标准,这个要跟当事人讲清楚。实际上退费的情况,如果你在立案的时候,我们有一个查询系统,你在什么期间退费的话,他那个查询系统能很快的算出来。这就是我为什么说我们的查询系统相当于一个调解员,因为很多当事人在那算的时候,他就说你在退之前,在什么之前你把钱给我,仲裁费你承担多少。什么时候你把钱给我,你的仲裁费是多少,这样很多当事人本身就是一种扯皮的,他也没有很过硬的理由,他一听就把钱送来了,这样的案子也不少。其实退费的情况如果律师熟悉了,这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督促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的一个手段。把这个情况跟当事人计算出具体的费用,跟当事人一说,很多当事人自己可能就不想打了。

(六)申请证人出庭要提前通知。

如需要证人出庭,律师应提前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否则对方可能拒绝,造成不便。

真正仲裁庭举证、质证过程中要注意观察了解仲裁庭的思路,要配合仲裁庭的思路去提一些主张来进行辩论。实际上我觉得仲裁庭他是非常希望,仲裁和诉讼最大的不同就是仲裁员本身也是行内的人,他希望双方的律师都是尽职尽责,而且具有同等的专业水平,能够充分的把问题展示出来。有时候听仲裁员聊天就说真碰到律师不懂业务,心理真着急,整个一个开庭就是想说他那一句话,他那一句话到了嘴边就是说不出来。我们的仲裁庭要保持一个中立,不像法院我可以有一个释明权,就某些方面直接说。但是他也要考虑在当事人直接进行释明和你保持中立身份之间要保持一个什么样的平衡。

有时候律师请求,你跟着仲裁庭的思路,我觉得仲裁虽然不像法院法官有一个释明权,但是仲裁也有仲裁的特点,比方说冲裁程序上有的,他要求先审了一些,申请时可以作出先行部分裁决。那我们有很多律师他在请求的时候,比方说涉及到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涉及到这个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他自己并不是很有把握,因为不同的结果可能导致不同的请求有不同的标准。

(七)第三人制度缺失的解决方案。

在仲裁程序中,没有类似于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制度,因此如果在仲裁中确需涉及到第三人时将有可能无法将该第三人加入仲裁当中。

因此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注意将各个合同的争议解决均统一约定为仲裁,或者提示当事人争取与该第三人单独签订仲裁协议。

案子在进行过程中说服对方,双方一致要求第三人加入,实际上我们也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我第一次讲时间把握的没有经验,有时候快点有时候慢点,剩下这一段时间我还是希望和我们律师朋友做一个沟通。看看大伙有甚么问题我们可以沟通一下。

八、提问阶段。

学员:评审员和调解员之间有什么差异?

王红松:北仲实际上评审制度专门有一个评审员的名单,调解制度有一个调解员的名单,在这两个名单里律师都可以作为评审员或者调解员的成员。而我们北仲有评审员的办法还有调解员的办法,他有一些基本的条件,类似于仲裁员的条件,然后又经过一个相当的培训,这个可以列入。当然我觉得评审员和调解员之间有什么差异?评审员更侧重的本身对专业业务精通的程度,调解员我们考虑的还是阅历广一定。北仲仲裁员对律师的比例是在20%左右,刚才你们也看了一下,其中国际律师占了较大的比重,但是调解员这方面我们没有这样的限制考虑,如果律师你要是能够达到这样的一个标准。而且有这样的经历,比方说在实践中曾经去调解过那些案子,或者做过那些培训,这都是我们看重的。

学员:调解员和评审员前景如何?

王红松:我觉得调解员。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十四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何某洋,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中国澳门居民,澳门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p5_________________b47,现住济南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某小区_____号楼_______________室。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__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__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20__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__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__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__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__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签名并非申请人所写。该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

因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十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路。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司法鉴定:_________________。

1、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价款。

2、已报预算未审定的工程款。

3、工程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

4、被告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的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各项损失。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双方对结算方式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约定;。

2、施工中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较多;。

3、非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顺长、多次停工;。

4、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超出商业风险的巨幅上涨。

5、索赔数额和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

6、有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以及《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_____高法〔20__________〕201号)》的规定“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

基于以上理由,特此申请对有关专业问题就行司法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_______省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十六

我中心接省厅《全省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后,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以“诚信规范、执业为民”为主题,以强化行业自律、集中整治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依法诚信执业和“生冷硬”行为等为重点,做到查漏补缺,按照上级部门规范执业检查活动的相关要求和具体安排,我所于4月中下旬开展了司法鉴定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我中心十分重视这次自查工作,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就此项工作进行了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治意识学习教育活动。并以自觉遵守和践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为民的执业理念为原则,引导司法鉴定人在日常的工作中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切实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准确,做到不徇私、不枉法,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于民。本次自查自纠活动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程序、文书规范、收费标准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执业情况进行自查;二是以鉴定质量管理、内部执业责任追究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业情况为重点进行自查;三是开展司法鉴定文明服务窗口创建活动,落实执业信息“八公开”,建立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制度,建立服务评价机制等内容。通过开展司法鉴定自查自纠工作,使我中心及司法鉴定人进一步强化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意识,增强了按照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能力,通过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司法鉴定人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提高了司法鉴定人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和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自觉性,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针对我中心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展今后的方向,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

1、扩大鉴定案件数量,扩展案件委托来源。不能固步自封,一味的坐等,今后一段时期内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宣传,提高本中心的知名度和可信赖度,在案件委托方式及委托区域上拓展业务,尽可能的保证业务量持续稳定地增长。

2、强化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做好自纠自查工作。要以规范管理提升鉴定质量,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及时掌握鉴定案件受理、鉴定收费、鉴定人回避、鉴定意见出具、档案管理等情况,同时要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从严查处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行为,在此基础上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严重违规的严肃处理,从而使司法鉴定行业风气得以净化。

3、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强化责任意识。随着司法鉴定业务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势在必行。通过不断强化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学习,促使司法鉴定人员牢固树立遵章守法观念、客观公正观念、依法管理观念,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强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

4、不定时开展培训学习,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文书书写及档案整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书写及整理。司法鉴定人要认真做好鉴定记录、讨论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技术负责人及技术监督员要在签发前后认真质控每份司法鉴定文书,做到核对无误,司法鉴定零投诉。

2014年5月26日。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十七

司法鉴定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须经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鉴定需2人以上,涉及专科、专业技术问题可向专家咨询,最终由鉴定人签发鉴定意见书。

医疗事故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中华医学会负责全国疑难、复杂、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争议案件的鉴定。

司法鉴定可以凭借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鉴定,可以不组织听证,可进行单方书面审查,也可以邀请相对人参加听证。而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由双方提供资料并进行双方参加的听证。

3、管辖区别。

司法鉴定不受地域限制,没有级别限制。而医疗事故鉴定由发生事故所在地的地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需要再次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进行。中华医学会鉴定程序不是必须的鉴定。

司法鉴定一般应在15日内出具鉴定书,需延长的可至30日,经鉴定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最长不得超过60日。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7日前,将时间、地点、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字。而医疗事故参加鉴定的专家不在鉴定书签字。

6、专业咨询区别。

司法鉴定对于专业专科技术问题可以咨询本地或外阜的专业专家。而医。

疗事故鉴定一般由隶属的专家库专家参与鉴定,当本专家库专家人数不足时,可委托另一医学会进行。

司法鉴定鉴定文书由鉴定人签发,需要时,由授权复核核发。医疗事故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签发。

司法鉴定依委托人提供的检材资料进行鉴定,条件允许和必要时,鉴定人可进行尸体解剖提取病理检材,进行病理药物化验分析;医疗事故鉴定时,医学会不组织尸体解剖,不制作检材,依靠委托人提供的检材和资料进行论证分析。司法鉴定可做文证审查,医疗事故鉴定时,没有解剖影响死因认定的,医学会不接受委托,不作文证审查意见书。

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在法庭需要时,必须出庭接受质询,否则鉴定结论将不被采信。而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没有出庭接受质询的案例。

相关阅读: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十八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委托________鉴定中心,确认两处签名是否为________本人书写,并分别做出鉴定。申请确认:

1、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书中第________页乙方(签字)的“________”。

2、合同自然终止/续签意向征询函中右下角本函签收及填写内容确认的“________”。对上述两份材料中“________”签名是否属于________本人所写分别做出鉴定。

申请人:_____________公司。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十九

本书针对性地选择了近年来作者鉴定的部分复杂、疑难案件实例,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介绍,反映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概况,司法鉴定典型案例。本书的特点一是“以案说理”,即在详细介绍某一案例时引出相关的理论,展开讨论、阐述自己的观点。作者评析这些案件,力图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者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律师,在如何处理相关事务时提供帮助和启发。本书也可作为有关人员的培训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本书目录。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前言。

……。

精彩书摘。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我国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等,要求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日趋增多。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司法鉴定行业信息宣传,进一步树立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形象,扩大司法鉴定在社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收集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届时将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整理成册印发。各相关单位和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司法局报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案例的主要内容。

司法鉴定活动中涉及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产品质量、食药品安全、环境监测、税务司法、保险评估、知识产权、农业、林业、电力、地质勘查、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电子数据等行业、领域的典型鉴定案例。

二、案例的时间要求。

近十年来,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

三、案例报送数量及时间。

原则上每个机构最少报送一例(多不限),各区县司法局要敦促所属机构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报送。

四、案例报送方式。

区县司法局以及各机构将典型案例的电子版报送到司法行政网专用邮箱:jdc@。

联系人陈丽影王雅洁。

电话67080229。

2012年2月7日。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二十

一、案例背景。

某建筑公司(简称承包人)通过议标取得某公司(简称发包人)的生产厂房b#厂房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形式。工程为单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6243.55平方米,檐高为8.5米,跨度为18米;于2006年1月12日开工,2006年9月30日竣工,工期为261日历天,合同约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迟一天扣总价款的1‰;质量为合格工程;施工范围为厂房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中的内容;合同约定420元/平方,包干总价为2622291.00元。承包人如期开工,发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年8月底停工,厂房结构已完成,内部隔墙未完成,所有门未施工,铝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墙涂料未完成,图纸范围内有多处未完成。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2008年2月份发包方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返还工程拖延工期510天的违约金115万元,扣除未完工程价款40万元,并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法院受理后,应发包人的申请,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价款进行鉴定。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变更增项工程部分价款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差价进行鉴定。法院于2008年3月份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对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了阐述,各持己见。

二、争议焦点。

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天棚抹灰取消的变更时点存在分歧,无工程变更通知单,发包人认为这是合同施工范围内的项目,现在未施工。

2、未完工程部分价款的计取标准,合同价款是按420元/平方确定的,发包人认为变更部分单价无约定,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工程变更增加部分有一些无签证单,发包人认为无依据部分不可增加,承包人认为原图纸上没有,施工过程中应发包人口头要求增加了工程量,应给予签证计算增加费用,2、合同为总价包干形式,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调整作出约定。发包人认为合同为总价包干,包括了材料价格风险,材料价差不可以补偿;承包人认为合同未对风险作说明,按照国家政策性文件应执行调整。

三、实地勘测。

深知工程造价鉴定中踏勘现场、调查这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资料收集整理采用的重要步骤。在充分熟悉鉴资料后,组织踏勘现场,实地复核、证实提供的相关内容,给自己一个立体直观感,并做了拍照、记录等工作,对现场未完工作内容及变更内容都形成了书面资料,体现了存在的事实。

四、意见征求。

为了做出准确、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鉴定,通过书面征询委托人进行鉴定意见征求,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对委托鉴定内容进行了书面交流,明确了鉴定的原则、方法和思路,以及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鉴定的内容,了解了哪些是双方能达成一致,哪些是双方存在争议,鉴定的依据是否齐全和计算是否正确,还有哪些因素尚未考虑等。

五、问题分析。

(一)有效变更时点分析。

承包人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已达成共识,取消天棚抹灰。这是合同订立时点前后的变更问题,在现实施工中经常会碰到的情况,对于取消天棚抹灰是合同订立时点的前后问题的审判权限,应由司法机构行使。鉴定人对现有的依据进行鉴定,合同施工范围为厂房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中的内容,但在合同中未明确天棚抹灰取消,按照鉴定证据齐全的原则,无书面变更签证及提供有效的证据,鉴定承包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内容,未完项目包含在包干价内,属于未完项目。

(二)计价方式的确定。

发包人认为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无约定,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为了准确、公平、公正、客观合理,鉴定人首先分析司法解释第十六条适用的环境和使用依据;从范围上来看,这条解释适用的范围是指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与本案例中未做工程的范围似有点区别,未做工程是未按照施工图完成施工,而非设计变更或改变质量标准发生的,从这点上鉴定人考虑对未完成项目的计价用这个解释有点欠妥。从计价标准看,合同明确了单价为420元/平方,包含了整个项目的人、材、机、管理费、利润、规费、税收,应该说整个项目是有约定的,套用司法解释就显得有些勉强。怎样才能让计价方法既公正又使价格合理客观,主要问题就是420元/平方的单价的组成,如果能分析到这个单价的组成,所有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那就考虑了恢复施工图定额价的方法,看看合同单价与定额单价的区别及让利,继而用于未完项目及变更项目。这个方法是否可行,还得分析两种做法的优缺点,用司法解释来确定工程项目单价的计价方法的优点是思路明确,缺点是违备合同约定单价的意义,也不能体现施工企业不平衡报价的施工实力和竞争的优势;用恢复定额价来确定工程项目单价的计价方法的优点是公平体现真实水平和施工企业的竞争优势,缺点是同样不能体现施工企业不平衡报价的施工实力,而且定额价的时间不能准确确定。综合利弊,最终采用恢复定额价来确定工程项目单价的计价方法更能准确、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反应事实,定额价采用司法解释中的方法来确定,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计算工程价款。折算出合同单价的让利率,以一个固定的让利率鉴定变更工程。

(三)材料价格的调整。

由于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大,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材料差价索赔,发包人认为合同为总价包干,包括了材料价格风险,材料价差不可以补偿。施工同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超出了合同双方的预见,根据苏建定(2003)409号文件,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指导意见,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调整价差,本案例可采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其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文件同时也建议承发包双方对材料价差的调整,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本案例由于承发包双方一直没能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鉴定人认为对于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合同未明确风险的计取范围和材料价格涨跌的处理办法,采用苏建定(2003)409号文件的建议指导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是整个司法鉴定的核心,现在司法鉴定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这类现象太多了,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不重证据,管理混乱;或者就是发包人不签,拒签,承包商也就算了,等到结算时才知道证据的重要性。对于工程变更增加部分有一些无签证单,按照鉴定证据的原则性,无证据,不能鉴定其造价。

为此,我们重新筛选了委托人提供的变更项目明细,对无签证单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并申请补全证据。事实上现场踏勘时有些变更项目的确是变更了,还有部分属于隐蔽工程,现场看不出来,显然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重视变更签证,对提出的索赔要求无证据。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召集原被告进行证据收集,承发包方面对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协商,有部分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书面文件,承发包双方均签字同意。对不能达成共识的部分,委托人委托单独鉴定造价,并披露在鉴定报告中。

六、总结。

经过熟悉情况、现场踏勘、意见征求、问题筛选、解决问题等过程,得出鉴定结果。按照司法鉴定的流程,与当事人分别交换了意见,并公开鉴定结果的分析依据,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未提出疑义,出具了鉴定报告。对于鉴定人分析的问题均在鉴定报告中专门作了说明,以便提醒委托人。

这个案例所涉及的情况都是一些施工现场存在的普遍现象,由于双方都不重视证据的重要性,导致了施工进度的停滞以及结算的困难,引起了过多的纠纷。总结多次鉴定工作后,对鉴定过程增加了意见征求过程,因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的分歧也是客观存在的,以往都是在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后,明确鉴定人的观点,通过证据资料等直接出具鉴定结果报告,而且鉴定程序主要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为主线展开的。当事人再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通过出庭进行质询,使得委托人对审定工作限于被动。增加了意见征求过程后,把问题的矛盾提早发现,有目的地对矛盾进行深入,从而提高了鉴定的有效性,让法官的思路更明确。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二十一

结算是施工方做的,决算是建设方做的。

1、二者包含的范围不同: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它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等于合同价款加上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减去预付及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再减去保修金。

竣工决算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和投资方向调解税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前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2、编制人和审查人不同:。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编写,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抄送有关设计单位。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还应抄送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和省、市、自治区的财政局和建设银行分行各一份。

3、二者的目标不同。

结算是在施工完成已经竣工后编制的,反映的是基本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

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依据,是反应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竣工决算要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投资效果。

结算是造价部门的事,决算是财务部门的事。

咱们通常用的都是结算。

决算是项目总投资的决算,包括前期报项费用、地皮费用以及所有配套的设备运转、市政配套等费用。

区别:预算是在施工图出来后编制。

结算是工程竣工后根据竣工图来编制。

决算是由建设方编制的。

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篇二十二

在提出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时,首先要明确的就是申请人,也就是谁对工程质量的认定存在异议。提出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申请人可能是工程发包方,也可能是工程承包方。要根据具体案例,来做具体分析。如果遇到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也要将委托代理人的信息加以注明。

《民法典》(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事项一般认为是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方面认定所产生的纠纷。

在这一部分中,则要明确双方当事人是在何时订立的书面合同,需要明确合同编号,应该尽量具体的描述合同信息。随后便需要提出存在分歧的内容,比如是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极其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导致甲方的厂房、车间以及一些其他工程项目出现坍塌,墙体剥落等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到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等。同时需要明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时间,这样能帮助司法机关进行更有效地取证和判断。

这一部分所要明确的是提出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一方需要司法机构出具关于内容清单里罗列部分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所以鉴定内容清单是十分有必要的,它能缩小鉴定范围,抓住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当然根据具体案例情况不同,清单内容也会不同。比如修车间顶棚与墙面结合处密封不严、办公室顶棚凹陷、地面出现裂缝、东墙体断裂等。在这一部分需要将所有认为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地方加以罗列,但是也不乏会存在罗列了不属于施工范畴内容的情况。因此最后还是需要司法机关或第三方鉴定公司来出具专业和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的大致内容如上。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申请书该如何写没有一个固定的模板,因此还是要根据具体案例来做判断。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申请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还是不能缺失的,而是应该越加详尽的描述。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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