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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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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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篇一

市20xx年度科技进步二等奖.根据《中共清流县委.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清委发〔20xx〕3号).《中共清流县委.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清委〔20xx〕23号)文件精神,拟对取得上述荣誉的企业给予奖励(获奖企业名单及金额附后),特请求县政府给予兑现20xx年度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为盼.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清流县科学技术局。

20xx年1月5日。

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篇二

市财政局:

为应对金融危机,按照济政办字[xx]111号文件,市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从xx年11月22日正式运作至今,在运行监控、项目推进、市场开拓、资金等要素保障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孙书记、张市长的充分肯定。xx年11月20日,市经贸委以济经贸字[xx]189号文件向市财政局呈报了关于申请办公经费的报告,市财政局大力支持,两次共拨付经费12万元,及时保障了指挥部的`正常运转。

从目前情况看,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继续,指挥部工作还远未结束,前两个月运行费用支出已出现极大缺口,部分办用设备和家俱需配备,房租等运行费用需支付,现再次申请解决办公经费57.78万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篇三

县政府:。

为大力推动土地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我镇集中人力.物力,积极做好浯一村.太岭村土地开发地块的'清表.调查和矛盾纠纷调处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了土地开发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土地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的通知》(莲府办字【20xx】1x号)文件精神,〝给予乡镇清表.调查.矛盾调处等前期工作经费补助x00元/亩〞的规定,我镇此次新增耕地x37亩(浯一村二期848亩,太岭村389亩),工作补助经费x80000元,已拨付300000元,还有工作补助经费x80000元.

鉴于目前我镇资金严重短缺,运转困难,恳请及时拨付.

妥否,请批示.

20xx年x月23日。

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篇四

县政府:

为大力推动土地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我镇集中人力、物力,积极做好浯一村、太岭村土地开发地块的清表、调查和矛盾纠纷调处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了土地开发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土地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的`通知》(莲府办字【20xx】101号)文件精神,“给予乡镇清表、调查、矛盾调处等前期工作经费补助1200元/亩”的规定,我镇此次新增耕地1237亩(浯一村二期848亩,太岭村389亩),工作补助经费1480000元,已拨付300000元,还有工作补助经费1180000元。

鉴于目前我镇资金严重短缺,运转困难,恳请及时拨付。

妥否,请批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篇五

xx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我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宣恩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a/b栋工程于20xx年12月18日中标。中标单价为.21元。20xx年5月18日签订备案合同。因前期施工现场场地平整、边坡支护、河堤工程的影响及一系列问题,工程未能及时开工,造成工程历时过长。工程于20xx年11月21日正式竣工验收。

按前期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80%(即.968元),前期已拨付给我方元。审计完成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预留5%的质保金。本项目因前期施工时间跨度大,人工、材料及施工成本大幅增加,现我施工单位如按原合同条款进行支付(即在审计过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那么农民工工资、材料供应商等相关人员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现已接近年关,如出现农民工讨欠工资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将无法预料。

在前期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及施工成本都在大幅度上涨,与原工程量清单存在较大差距。且在施工过程中还存在工程量的增加及补充合同(场地三通一平、边坡支护)。我方承建的工程都已竣工,现工程总造价已远超出原工程总造价。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已不能够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前期我单位已垫资进行了工程的修建,现我单位已无力承担竣工后农民工工资及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结算。根据以上实际情况,现我单位向贵方申请将原合同约定审计后的15%进行提前拨付,用于农民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款的支付,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剩余款项按相关程序处理后再进行支付。

特此申请!

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6日。

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篇六

辉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我乡现有7个行政村,麦播面积20600亩,麦播以来,我市近4个多月没有降雨,且大风天气多,土壤失墒严重。尤其是我乡为平原地区,且风沙地,小麦受旱面积不断扩大,旱情不断加重,市里召开抗旱浇麦暨麦田管理紧急工作会议后,我乡迅速动员各种力量组织抗旱,目前全乡小麦大部分已浇灌一遍,且有少部分未浇,且需要第二次浇灌,但这其中需要大量资金,根据各村所报数字,同时南水北调期间,只有西孟庄、新乡庄、五里河、大刘庄四个村已新打机井,其余3个村未打,现申请资金40万元,望上及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帮助。

附:各村上报数字。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篇七

为贯彻落实省、市农村公路建设会议精神,2008年7月30日上午,县委、副县长马宏亮在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村村通”工程协调会,县发改委主任彭赞清、交通局局长姚民、扶贫办主任李颍、财政局副局长王跃、交通局副局长黄士友等参加了会议。会上,姚民同志汇报了我县“村村通”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马宏亮副县长传达了省、市农村公路建设会议精神,与会人员就加强“村村通”工程的资金管理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村村通”工程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务必组织好、实施好。但是,由于资金管理渠道不畅,拨款手续繁杂,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县“村村通”工程进度的一大问题,必须统筹解决,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十一五”末“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会议要求:在财政局设立“村村通”工程资金专户,将上级补助资金、财政配套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交通局上缴到县财政调控资金、乡镇配套资金集中汇入专户,统一管理、统一支付。交通局负责审核计量和把好质量关,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与管理,牵涉到发改委、扶贫办配套的项目可实行会签制,减少中间环节,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拿到工程款。县“村村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制定资金管理的详细方案,规范运作程序。

会议明确:按照县政府“先配套先实施”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于当年实施的项目,不论其是否在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只要在gps项目库内,经乡镇报告、县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即可按工程进度、工程计量,经分管县长批准后从专户中拨付工程款,保证将有限的资金用足用活,稳步推进“村村通”工程。设计、招标、监理、检测等费用可从“村村通”工程资金专户结余资金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及县领导小组办公费用另报县政府解决。

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篇八

x县财政局:

x镇卫生院x年基础设施和业务用房改造项目,全部工程于x年9月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现已经到质保期,按照双方签定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即大塘镇卫生院付给施工单位即x_有限公司,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壹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正(12450.00元),请贵局给予拨付可否。特此申请。

xx镇卫生院。

xx年x月x日。

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篇九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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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第十三条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三条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待遇的审核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调整和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12月10日起施行。

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篇十

致:

由我公司承接的xx一期绿化工程(一标段),已于20xx年12月20日进场施工,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施工方进场10日内,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总造价30%中的60%。由于我公司开工至今已先行支付了较多的工程材料及苗木款项,资金周转已十分困难,现特申请贵单位支付合同约定的首批工程款项x元。

恳请贵单位及时将上述款项转至我公司为盼。

专此报告!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28日。

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篇十一

县人民政府:

20__年,我县企业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县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家、福建省创新型企业1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家、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家,闽山化工公司的“快速高效合成乙酸松油酯新技术”获三明市20__年度科技进步二等奖。根据《中共清流县委、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清委发〔20__〕3号)、《中共清流县委、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清委〔20__〕23号)文件精神,拟对取得上述荣誉的企业给予奖励(获奖企业名单及金额附后),特请求县政府给予兑现20__年度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为盼。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清流县科学技术局。

20__年1月5日。

工程资金拨付申请书篇十二

葫芦岛“富都花园小区”工程,合同价款全额为21000万元人民币,由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进行施工,建设单位葫芦岛市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拨付给施工单位合同价款金额的80%。

特此证明。

施工单位: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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