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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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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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违约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合同范文是学习和起草合同的重要参考资料,可以提升合同写作的能力。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一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二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实施有机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为了体现有机完整性,其有机认证范围还包括:

生产过程 加工过程 包装过程 贮运流通过程

其他过程:

开展认证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实施有机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调查评价,文件审查;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合格评定;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确认有机管理范围,完成必要的转换期管理并使之符合相应的标准,保证按照既定的有机认证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2)遵循认证计划,为进行评价做出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实施评价所需协助和相关活动准备相应的人员。

(3)及时就产品更改,生产过程更改或区域扩大,管理权或所有权等更改通知乙方,在没有得到乙方的相关通知前,经营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获证产品。

(4)如果存在分包生产,与其分包方签署协议,要求分包方遵循有机标准,保持有机完整性,向乙方开放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并符合乙方的要求。同时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及时获得分包方的相关信息和本合同第(3)条款涉及的更改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6)承担有机标志印刷业务的印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式样,色标和规格的规定,印制有机标志,不擅自改变式样,颜色和规格。非正品和残次品,及时销毁,并如实登记,不散失。印标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如下:

a)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b) 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c) 有与其承印有机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d) 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

e) 健全的管理制度;

f)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三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欢迎来参考!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7.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四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五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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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六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七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欢迎来参考!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八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请内容和范围。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7.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三、风险。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四、甲方获证后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五、费用。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六、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七、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九

几类常见合同的审查。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争议解决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对于买卖合同,应当掌握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1、注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214、215条),这是租赁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鉴于审查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承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若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往往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

3、租赁标的的维护问题,《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原则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是否由关于标的物维修的特别约定,如没有,在维修义务属于出租方。

4、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人度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一部分合同采用的名称是《租赁合同》,但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后会发现,改合同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因此熟悉这些规定才能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宜采用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分别进行约定,因此应注意两份合同的呼应一致。

6、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十

订立合同是我们在商事与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活动,要制定或审查一份合同是否合规外同学需从当事人和利益出发,因此对合同的制定与审查,主要按以下步法进行,会使合同的订立更具可操作性,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确定合同的性质。制定与审查合同,要确认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要表面看合同的标题就确定其性质,要从合同标的内容方面审查。

合同的主体。审查合同主体的止的是确认签订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 格,如果是自然人,要审查其行为能力,公司要审查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与履约能力等。

审查合同的结构。一般合同的结构有:主体、主要事项、费用支付方式或其它利益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特别约定如保密条款、知识产权等,争议解决,附则等。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定与审查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利益平衡,要兼顾合同各方的利益才能使合同能顺利签订。

对合同的违约条款不能太极端,否则会出现不可执行的结果出现。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十一

风险等级:常规。

描述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工龄确定、工资标准等。

风险点二  劳动合同解除原因。

风险等级:核心。

协商解除的提出方是谁决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及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如果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的(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一方起草离职协议时,最好写明“经乙方(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即便支付部分补偿金,也是出于用人单位自愿。

风险点三  工作交接。

风险等级:核心 。

需明确员工交接工作的时间、交接人、交接内容。

风险点四  经济补偿。

风险等级:核心 。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并非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不可避免地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资、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都可以在签订离职协议中达成的经济补偿里进行约定。由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双方协商合意的结果,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工伤所致补偿有所不同)。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想把社会保险赔偿和住房公积金赔偿放在经济补偿金里面,仍不能避免该劳动者向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投诉而导致用人单位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也有可能面临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劳动者投诉时依法追究补缴公积金的风险。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离职协议中将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险赔偿和公积金赔偿的具体金额分开,同时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在离职协议签订后实际已经为劳动者补缴社保或公积金后,有权向劳动者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社会保险赔偿和公积金赔偿。

风险点五 保密及竞业限制。

风险等级:核心 。

为防止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对于一些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协议中有必要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但是,对于一些无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人员,由于有一些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离职时不同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便提前在劳动者入职单位之时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最终发现这些员工无需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性,如果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解除前解除竞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则可能需要承担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在离职协议中与劳动者明确是否解除竞业限制,或者是否约定竞业限制。

风险点六  兜底及弃权承诺条款。

风险等级:核心 。

离职协议中的补偿金包含的项目以列举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杜绝劳动者的返悔和追索,但是列举并不能穷尽所有的补偿项目。实践中发生过离职协议中的补偿项目中因未列举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反悔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因此,离职协议有必要设计相应的“兜底”条款,将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潜在争议解决掉。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离职协议中应增加劳动者承诺放弃对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主张权利。弃权承诺条款使劳动者从思想上放弃向单位主张权利,反悔的可能大大降低。

风险点七  违约条款。

风险等级:常规 。

为了增加劳动者反悔违约的成本,在离职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以有效地制约劳动者一方随意反悔。上述内容仅供参考,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设计离职协议的具体条款,可以增加或删减相应的内容。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十二

发包人:

审查人:

发包人:。

发包单位委托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3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含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等)。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建设地点:

2.3工程类别:(房建/市政规模米;。

2.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范围:查;。

第三条审查的主要内容。

3.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5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及证章是否符合规定;。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四条发包单位应及时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表一。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向发包单位交付下列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表二。

第六条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6.2双方合同生效后预付审查费40%计。

6.3审查机构提交审查合格书时,发包单位向审查机构付清全部审查费。

第七条发包单位、审查机构责任:

7.1发包单位责任:

(1)发包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发包单位不得要求审查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发包单位承担。

(3)发包单位因工程规模、功能变化需要重新进行审查,应报原批准部门同意,并提交批准部门同意修改、调整的批文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7.2审查机构责任:

(3)审查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单位提交的图纸及经济技术资料。

第八条违约责任。

8.2审查机构由于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约定的审查资料交付时间,若超期延误按每个工作日承担审查费的0.5‰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9.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单位、审查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后即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审查人份。

发包单位名称:(盖章)审查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十三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发布____广告。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单位广告规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广告采用样稿(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样带)。

五、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六、广告样稿(样带)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七、广告单价____元,加急费____元,其他费用____元,扣除优惠____元,扣除代理费________元,播出(刊登)次数____,总计________元。

八、甲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广告发布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____。

九、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

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十二、广告的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表: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十四

项目名称: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_____》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

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_____._____)上发布甲方的获证信息。

2.2?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2.3.4?法律另有要求时;

2.3.5?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3?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进行,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审查频次。复评合格后的年度监督审查按每年1次。

五、合同的终止,通知方式,合同份数。

5.1?本合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5.3?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5.4?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5.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如一年内,甲方未能按规定交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争议处理。

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a)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_____;(b)按司法程序解决。(甲方选择其一)。

七、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7.1?获取证书费用:

7.1.5?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2?保持证书费用:

7.2.3?认证标志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标志规格和企业需要数量向国家认监委标志中心购买。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乙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产品认证合同的审查篇十五

建设单位(甲方):

审查机构(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任务,并支付审查费用。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m2高度:m层数:

4、结构类型工程造价:万元。

5、工程内容:

6、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7、勘察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条施工图文件审查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_]279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_]134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_]81号。

(4)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_]203号。

(5)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发[20_]66号。

(7)《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建委发[20_]1号。

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4、甲方提供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本工程详勘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节能、结构计算书)。

第三条施工图文件审查范围。

本工程范围内的建筑;结构;电气;设备(暖通)专业设计。

第四条施工图文件审查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部令[20_]134号文及省市有关文件,施工图文件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4、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划批准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要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施工图文件审查周期。

合同生效后,当甲方送审资料经乙方确认符合送审要求之日,作为审查周期开始日,项目即列为受审项目。根据工程规模、等级及技术审查程度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商定审查周期为个工作日(不包括施工图设计整改延期发生的工作日),乙方完成施工图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文件审查成果。

1、如经审查合格,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法人代表签发加盖公章的审查合格书,(一式一份),并在审查合格的每项施工图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乙方负责在提交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建委告知性备案。

2、如第一次审查未通过,乙方应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录入“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网络系统”数据库,并报省、市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甲方应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派人与乙方专业审查人员沟通。并将修改意见及修改后的施工图尽快交乙方审查。复审合格后,乙方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3、如第一次审查不合格,乙方可提出中止审查。甲方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报审。涉及审查周期及审查费的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1、计委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公建)。

2、建筑、消防、卫生、人防专项审查意见书;。

3、市规划局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看原件留复印件)。

4、结构计算书、建筑节能计算书;(电算的要提供软件名称)。

5、经专项审查后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盖有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及环境设计施工图一套;。

8、审图中心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施工图文件审查收费及支付方式。

根据辽价发[20_]119号文,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收取甲方施工图文件审查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施工图文件审查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元。

2、乙方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甲方应付清施工图文件审查费的全部余额,计人民币元。

第九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在审查开始前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2、委托设计单位或指派一名有权作出决定和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员出任其代表,全面负责与乙方的联系,及时处理本工程在施工图文件审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当乙方未开始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首付款;当乙方已开始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时,甲方按施工图文件审查费的一半(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或全部(实际工作量超过一半时)向乙方支付施工图文件审查费用。

4、甲方应按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施工图文件审查费用。

乙方责任:

1、乙方委派进行本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人员应是经省建设厅批准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审查工程师。

2、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审查依据、范围、主要内容、时间和成果要求,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等文件。

3、乙方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工程经乙方施工图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首付款。

5、除必要的报送市建委的备案资料外,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十条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尽量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报市建委协调;经协调仍不能一致时,申请省建设厅仲裁。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审查费结清后自然失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

建设单位:(签章)审查机构: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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