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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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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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变更。合同中的条款要具备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实际操作和履行。在准备签署合同之前,可以先参考一下以下的合同样本。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图片略,见原文)。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消防系统安装施工包括施工安装过程中所有的全部材料机械、设备及辅助材料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

3.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所有消防系统的安装施工及施工安装过程中所用的全部材料、机械、设备、辅助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二、承包方式:

1.采用包工包料(施工安装过程中所有全部材料、机械、设备及辅助材料,交工、验收、检验、质检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配合与土建有关的由甲方负责(所有与土建相关的内容,如开挖管沟、开墙体洞等)。

三、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以当地消防单位验收合格为准。

四、工程承包内容:

消防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防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消防供水系统、烟雾感应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管线及铺设、全部设备及仪器的安装调试运转正常。凡本工程消防系统全部施工工程内容,图纸会审、资料整理、填写及交工验收,检测、办领消防合格证,本工程土建部分消防管道铺设洞口预留,属消防系统的电路、线路、线管、控制线、电缆桥架铺设安装及所有隐蔽工程全部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中未注明的以图纸为主,其它余同)。

五、合同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本工程主管道及支管道安装完毕支付工程款20%,工程安装完毕支付工程款10%,剩余款项待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付清,留5%质保金。

3.本合同价格包含税金,消防的质量检测费、材料检测费,消防办理验收合格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工期:

施工日期日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1.乙方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质量达到相关消防验收规范要求。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以使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3.工程合格后,乙方免费培训甲方指定的操作人员,直至能独立熟练操作,工程保修12个月,终生有偿服务。

4.乙方在施工期间,如因乙方施工工艺不到位、施工质量、消防系统安装材料不合格,设备质量等问题导致完工后消防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的,乙方负责无条件返工、维修。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直至修复并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工程所用消防材料、消防设备必须达到国标标准。

八、质保期:

1.质保期为一年。

2.本消防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并能正常使用,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一年12个月。

3.在质保期内如遇本消防工程,消防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维修调试,因消防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安装不合理或设备自身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乙方负责无条件更换。

九、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1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

1.2甲方提供本项目验收需要的质量保证资料(设备及材料的合格证);。

1.3为乙方进场施工创造条件,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零时存。

1.4负责对乙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1.5及时提供全套消防系统工程的技术资料。

2.乙方责任和义务。

2.2乙方负责承担消防质检和验收部门对本工程的质检验收工作,竣工2个月必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并将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交于甲方。

2.3乙方严格按照建审后的图纸施工,严格按照消防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做好各工种间的配合和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

2.4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乙方必须取得甲方同意签证后方可施工,如未进行工程签证乙方自行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5双方各级配合协助进行工程的验收。

2.6乙方负责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保证人身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方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相关施工规范施工,达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标准,乙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及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直至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为止,所产生的返工费用及罚款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

2.8乙方负责到场材料装卸整理,做到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现场整洁。

2.9乙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及图纸内容,如期完工,如因乙方原因耽误工期,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2.10乙方不听从甲方及监理人员指挥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定期整改未完成的,或多次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11乙方负责提供消防安装公司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红章。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如有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追究责任,要求赔偿,并支付合同内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

2.除因不可抗力或经甲方同意延期交工期限的,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交工,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需返工直至达标,并承担结算价3%的质量违约处罚,以及由此带给甲方的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延期施工的,工期顺延。

十一、合同争议及解决方式。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通过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按工程承包一般做法处理或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各项内容应为具有并列同等法律效力,不存在相互排他性。

十二、本工程不允许转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三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五

项目名称: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_____》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

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_____._____)上发布甲方的获证信息。

2.2?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2.3.4?法律另有要求时;

2.3.5?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3?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进行,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审查频次。复评合格后的年度监督审查按每年1次。

五、合同的终止,通知方式,合同份数。

5.1?本合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5.3?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5.4?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5.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如一年内,甲方未能按规定交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争议处理。

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a)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_____;(b)按司法程序解决。(甲方选择其一)。

七、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7.1?获取证书费用:

7.1.5?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2?保持证书费用:

7.2.3?认证标志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标志规格和企业需要数量向国家认监委标志中心购买。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乙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

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实施有机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为了体现有机完整性,其有机认证范围还包括:

生产过程加工过程包装过程贮运流通过程。

其他过程:

开展认证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调查评价,文件审查;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合格评定;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确认有机管理范围,完成必要的转换期管理并使之符合相应的标准,保证按照既定的有机认证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2)遵循认证计划,为进行评价做出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实施评价所需协助和相关活动准备相应的人员。

(3)及时就产品更改,生产过程更改或区域扩大,管理权或所有权等更改通知乙方,在没有得到乙方的相关通知前,经营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获证产品。

(4)如果存在分包生产,与其分包方签署协议,要求分包方遵循有机标准,保持有机完整性,向乙方开放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并符合乙方的要求。同时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及时获得分包方的相关信息和本合同第(3)条款涉及的更改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6)承担有机标志印刷业务的印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式样,色标和规格的规定,印制有机标志,不擅自改变式样,颜色和规格。非正品和残次品,及时销毁,并如实登记,不散失。印标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如下: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b)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c)有与其承印有机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d)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

e)健全的管理制度;

f)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七

一、本购物中心对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经确定后,应根据本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作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不得推诿、拖延。

二、火灾隐患包括购物中心保安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及防火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一)购物中心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1、购物中心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令当场改正(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营业场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改正情况,并存档备查。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八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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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九

每个单位,在进行自我检查或接受上级检查时,都会检查到消防设施。

一方面,应对资料档案进行抽查,重点是核对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核对是否存在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的问题;另一方面,现场实体抽查的六项重点分别如下:

1、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

2、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灭火救援等资料是否完整。

3、消防控制室是否与现场人员实现双向互联互通,建立通讯联络;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各消防控制室是否实现有效联系。

4、现场模拟火警,测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掌握“119”报警要求,是否熟悉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是否熟练使用消防应急广播通知人员疏散。

5、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备用电源是否切换正常。

6、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历史记录,根据记录火警、故障等信息,核实值班记录填写的准确性、及时性,核实单位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

7、查看是否擅自停用防火门监控装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值班人员是否掌握相关装置设备的使用操作方法。

1、抽查日常检查巡查记录,查看是否按照要求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2、抽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无被占用、堵塞、封闭等现象,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抽查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消防设施、器材有无被损坏、屏蔽等现象。

3、抽查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时,使用照度计测量照度值是否满足要求;通过“试验”按钮,测试转换功能以及转换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4、测试应急照明集中供电电源应急启动、持续供电功能是否满足要求,测试集中控制器自检、显示和控制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1、查阅建筑竣工图纸,比对实际情况,抽查是否存在防火分区、防火隔墙等不一致的.情况。

2、询问场所业态变更情况,电影、餐饮、娱乐、儿童游艺等业态布置情况,抽查防火分隔是否满足要求。

3、抽查测试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是否完整,信号反馈是否正常。

4、建筑内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是否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变形缝、伸缩缝内部封堵是否到位。

1、核对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液位计水位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消防水泵电气控制柜是否通电并处于自动状态;末端双电源配电柜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系统供水管路上阀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现场手动、远程启动和机械启动消火栓泵、喷淋泵,查看能否正常工作、反馈信号,主备用泵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泵房与消防控制室之间消防电话功能是否正常。

4、测试湿式报警阀组,核查压力开关是否动作,相应喷淋泵组是否启动,水力警铃是否动作,管网压力是否满足要求。

5、抽查室内消火栓是否醒目无遮挡,器材完好有效;室外消火栓是否存在被埋压、圈占、锈蚀现象,开启扳手等配件是否齐全。

6、查看水泵接合器是否有明显标识,是否标明供水区域,相关组件是否有缺损、锈蚀、堵塞等现象,连接室内水灭火系统的供水管网上所有控制阀是否处于完全开启状态。

1、检查发电机仪表、指示灯是否完好有效,启动电瓶及充电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查看发电机储油箱油位计油位高度,储油量是否满足要求。

3、核对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强制应急启动装置、操作开关、按钮是否灵活,标识是否清晰、完整。

4、核对消防配电柜是否有醒目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是否灵活可靠,双电源切换装置是否处于“自动”切换模式。

5、测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切换时,声光提示信号是否正常,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换;询问相关值班人员是否掌握火灾状态下的消防供电要求。

6、启动应急发电机组,核查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并达到额定输出功率;使用红外测温仪测量柜体、线路等,检测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

1、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定期进行联动测试。

2、测试联动控制系统时,使用消火栓测压装置测试栓口的静压和出水动压;使用声级计测试铃声强级;使用感烟、感温探测器试验器,测试感烟探测器和感温探测器的反馈信号;使用风速计测量排烟口进风速度和送风口出风速度;使用微压计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余压值。

3、测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报警阀组的末端试验装置,查看报警阀组的联动启泵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是否收到压力开关报警信号、喷淋泵组启动反馈信号等。

4、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手动以及联动控制功能,触发启动信号后,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启动。

5、测试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以及送风机、排烟机是否能手动、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及联动信号是否正常。

6、测试排烟设施的手动、自动开启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开启面积以及信号反馈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7、查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监视系统是否正常,测试回转机构的启动以及停止是否灵活,射流装置电磁阀的联动启动、关闭功能是否正常。

8、测试气体灭火系统的延时功能、联动控制功能、选择驱动功能是否正常,相关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动作。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

合同编号: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定,就甲方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消防系统包括:系统、系统、系统、和系统,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保养期为年。

二、保养期责任细则:

(一)、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在日内完成对消防系统的全面检查,检修。

(二)、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乙方免费对本消防系统进行4次全面例行检查、维护,分别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

(三)、遇到突发火灾报警系统故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须紧急派员排除和维修。对于一般故障,乙方人员在24小时内到达进行维修。

(四)、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年检时,乙方人员到场,并保证系统工作正常。

(五)、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现场工作提供方便及相应安全措施,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六)、乙方在提供技术服务时,不负责任何间接责任或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如间接损坏、损失及营业利益之损失)。

(七)、乙方维修保养范围不包括人为损坏、更改装修而产生的损坏。

(八)、每次维护保养后,甲方有关负责人需在维修记录表上签字,一式份,双方备案。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总价为:元整。

(二)、在完成对消防系统每季度一次的全面检查、测试及维修后,甲方预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即:元整。以此按每季度类推。

四、其它:

(一)、本合同以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三)、合同中未尽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启城项目消防系统安装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石家庄市纺器一厂宿舍危房改造启城住宅小区。

二、建设地点:中华大街以西,民安胡同以南,原市纺织器材一厂宿舍旧址。

三、工程内容:本标段工程图纸内所设计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与消防系统相连的通风排烟设施等所有消防系统成品半成品的购买及安装,以及消防安装系统的资料采集、系统报验、试验和竣工验收并合格。

四、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及图纸设计所含的所有消防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本项目不得肢解分包。

2、乙方负责本合同工程资料的整理、报验,并密切配合土建总承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3、乙方负责本合同段与消防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使本工程按甲方规定工期要求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交付使用。

五、合同价款:本标段公寓楼为第四标段,合同暂定总价为含税价170万元(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本价格不作为最终价格,只作为中间拨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价格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按《河北省建筑安装定额》(20__年版)、《河北省建安工程取费标准》三类取费,总价下浮2%进行计算。材料价格取定依据市场或石家庄市造价信息指导价为依据进行计算。开工前乙方为甲方提供本标段《工程预算单》。

六、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全部完成后经甲、乙、监理三方验收,七日内甲方凭乙方开据的有效发票付至合同总价的60%;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证明后十五日内甲方凭乙方开据的有效发票付至合同总价的85%;最终验收含本标段与工程同步的相关资料,并交付承包单位接收归档,审计完后甲方凭乙方审定价的差额发票付至总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本工程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价的2.5%,质保期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十日内余款一次性结清。

七、合同工期: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

八、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本工程由甲、乙、监理三方及消防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为依据进行验收。

3、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甲方指定二至三个厂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为一个厂家),并认质认价,但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单及相关证明。相关材料的化验、试验必须按相关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化验、试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甲方对原材料有权随机抽样进行检验,但化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__,《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__,《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电器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303-20__,《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乙方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48小时的试运行实验并调试。

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乙方必须遵守现场承包单位的统一安排,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的相关条令,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全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质量维保。

1、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维修完毕,并达到使用功能。

2、在维保期内,乙方必须有专人对本项目负责,定期与甲方沟通,同时保证通讯畅通,令双方能及时取得联系。因通信不畅或推诿,甲方将视为放弃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自行解决维修,并按所需相关费用双倍自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乙方负责自行补足。

3、乙方进场维保时所用原材料及设备必须与原采用材料、设备相符。对同一个质量事故不能重复发生,如同一问题维修二次以上(含2次),甲方视乙方为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关而自行解决,费用按上述第2项的办法进行扣除。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电源,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监理方提供相关的有效资质证件。

3、乙方必须向甲方、监理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质保体系及相关资料。

4、乙方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图纸,如擅自改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提出的工程洽商记录必须经甲方、监理方、设计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自负,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6、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以及相关测试记录。消防系统未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消防系统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向甲方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全部备档资料及使用说明书。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正式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好本标段的所有系统及设备工程,如造成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为甲方无条件培训维修人员,直至能独立操作为止。

十二、违约责任及赔偿。

1、乙方未按合同工期交付,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2、工程未达到合格要求,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未达到验收标准,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至合格并通过消防验收。

3、乙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将工程相关资料交付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须向甲方交付工程造价2的违约金。

十三、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都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

十四、其他约定。

1、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及相关说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责任。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各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消防项目具体情况,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消防设施概况(一)工程名称:恩贝生物工程消防安装项目。

(二)建筑面积:m2。

(三)系统服务范围:

1、消防设计。

2、消防设计图纸消防局建筑审核。

3、消防系统施工安装。

4、消防工程检测验收。

5、取得消防验收手续。

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消防系统材料和设备的采供、安装、调试、报检和验收,为交钥匙工程。

第二条图纸交付。

乙方负责为甲方设计或组织设计该项目的消防图纸,并取得相关消防局建审手续。

第三条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拨款。

按照每项完成的技术服务内容及安装工程量,甲乙双方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二)工程结算办法。

本工程结算方式采用《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08版及滨州市20xx年价目表,设备材料、品牌及单价执行由甲乙双方按照材料进场时市场价格洽商价格;定额人工单价为55元/定额工日;取费等级按二类取费。

(三)工程拨款。

乙方每完成一份技术服务或分项安装工程,甲乙双方洽商确定设备、材料单价后,进行结算。或对技术服务价款进行洽商。确定该项服务或工程造价价款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90%。余款在整体通过消防验收后七日内支付。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提供施工用水、电及材料、工具堆放场所。委派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如需变更图纸或变更已施工的,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如现场临时变更,应在三天内补办并签认。

(二)乙方责任。

附件及备用件、竣工后施工和生活设施的拆除。工程移交甲方后十天内施工人员撤离。施工安装过程中接受甲方质监部门和监理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

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

其他的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4、乙方交工前应做48小时的试运行试验。

第六条安全施工。

1、乙方在遵守现行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执行甲方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的要求。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条例等乙方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

第七条材料设备采购。

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由乙方负责购进并送至施工现场,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中合格产品的规定,并经甲方品牌型号确认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八条质量包修。

(一)包修内容:见安装施工范围。

(二)包修期限:

1、自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式使用之日起包修壹年。

包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属乙方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如属甲方使用不当或甲方所供设备的质量问题,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7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修理。

(三)包修期满后,按《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

2、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资质证明。

3、乙方负责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

4、乙方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

5、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提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安装的现场工程。

7、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维护人员共计2~3人,直至能够完全独立操作为止。

第十条违约责任、索赔。

1、工程因乙方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乙方承担责任。

2、甲方须按时拨付乙方工程款或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相关说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同附件:报价清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20xx年月日签署地点:山东省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三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同意提供下列条款规定的服务: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

1.1检查消防管道的保压情况,每三月一次。

1.2检查消防喷淋泵、消火栓泵自动,手动及控制箱的工作情况,每三月一次。

1.3每月对烟感、温感报警器,气感及手报抽查1/3。每三月全部检测一次。

1.4检查声光报警器、防排烟机、消防广播工作情况,每三月一次。

1.5喷淋系统末端排水阀排水,每月一次。消火栓检查三月一次。

1.6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备电转换情况及控制的工作情况,每三月一次。

1.7室内消火栓压力检测,消火栓箱内的报警器,水带及其它附件检查。每三月一次。

1.8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年检时,乙方人员到场,并保证系统工作正常。

1.9遇到突发火灾报警系统故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需紧急派员排除和维修。对于一般故障,乙方在24小时内到达进行维修。

1.10整个消防系统维保一次结束后,需在一周内递交维护保养记录。

二、服务要求:

2.1乙方每月到甲方现场作维护保养工作。特别情况甲方发现设备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人员接通知后3小时内到进行维护。

2.2平时一切消防设备保证正常工作。

2.3紧急联系:

三、合同总价和付款方式:

本合同全年总价为。

3.1每次乙方须先进行一次服务,然后甲方按一年技术服务费用的四分之一付款,即元。

3.2购买备件、备品及更换另部件的费用,另行按实计算收费。

四、技术服务质量:

乙方保证所有经验检测和保养的设备在合同期内都能正常发挥功能。如在感应元件的检测范围内发生消防事故时,感应元件没有动作,如:不报警,不喷水等,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终止:

任何一方如需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甲方所在地,每次应向甲方支付100元人民币以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导致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七、仲裁:

由本合同引起或执行本合同时所引起的所有争议应由双方采取友好协商后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八、其他事项:

8.1乙方在维护保养时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维持工作环境整洁。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经济罚款。

8.2在维护保养时间,甲方应提供乙方工作方便。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四

一、已实施产品认证(自愿性、强制性或技术鉴定等)的消防产品,以产品认证报告的有效期为准!

已实施产品认证(自愿性、强制性或技术鉴定等)的消防产品,产品认证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会明示证件有效期,产品检验报告与配套的认证证书同步有效!

二、没有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依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确定有效期!

1、产品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因此,产品检验报告通常不会标识有效期。

2、产品标准是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没有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依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确定有效期。

注:目前的消防产品,仅有个别标准规定了产品检验的有效周期,比如:

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篇十五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决定将广场消防工程项目委托给乙方承建;为圆满完成该项目,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的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建筑面积:

(四)承包范围:

4、消火栓系统。

上述系统材料、设备的成套供应、安装及调试,系统竣工验收合格起免费保修______年。(注:不含消防水池;消防系统弱电部分安装由乙方负责,强电由甲方负责;甲方将强电送到消防控制室配电箱内和水泵房水泵控制柜内。)。

第二条: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

(一)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及保修一年的形式,承包上述系统工程。

(二)付款方式:

1、套用________省20________年安装定额及相关文件取费。

2、材料按________省市场价格信息(注:以当地当月信息造价结算)。

(三)工程总造价暂为:______元(大写:______人币元)。

(四)由于甲方前期原因导致乙方增加的工作量甲方应补偿乙方相应费用,具体金额双方协商制定。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使用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语言:汉语。

(二)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及有关法规。

(三)适用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及甲、乙双方现场代表。

(一)图纸提供套数:甲方向乙方提供三套施工图。

(二)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图纸。

(三)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

第五条:工期。

(一)开工日期: 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

工期:乙方施工队全面进场后____个月;。

(二)其它:

1、因前期工作未完工,或工作场地有障碍物,施工用水、用电未接通,经双方协商,工期可以顺延。

2、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工期可以顺延。

3、因甲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由甲方负责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

乙方负责提供和购买工程的全部材料和设备,所有材料必须执有出产品合格证;设备必须出示国家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合格检测报告。

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

(一)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

(二)甲方每月按乙方实际工程量的______%支付。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额的______%,验收合格后(注:验收合格以拿到消防验收意见书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______%。

(三)剩余工程总造价的_____%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_____日内付清。

(四)在合同签订后,除遇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浮外,无特殊因素,乙方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由乙方造成的误工或在验收过程中有不合格项目,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乙方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乙方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八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现场施工协调、监督,并尽力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

2、安排好乙方的办公和施工以及材料堆放临时占用的场地。

3、提供设计和施工中必须的相关技术资料。

4、协助组织对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工程进度款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图施工并达到消防验收标准。

2、做好施工的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合同工期;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维修资料等交工文件和附件一并移交甲方。

3、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由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4、作好施工组织、管理、保持现场清洁、道路通畅、器材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5、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6、负责对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施工中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销售许可证等。

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做好质量自检记录。

3、乙方在工程竣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甲方作预验收检查,甲方应及时配合。

4、工程竣工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叁套。

5、经验收检查工程需返修,则以返修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6、乙方的生产、生活临时设备,应在竣工报告提交期十五天内全部撤离,并工完场清。

第十条:其它。

1、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不利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双方因其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的一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双方协商解决。

3、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条例规定。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6、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手机:手机。

地址: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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